事企改革相关问题的政策依据和参考讲课教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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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企改革相关问题的政策依据和参考讲课教案

 

事企改革相关问题的政策依据和参考

事企改革相关问题的政策依据和参考

一、国家有关事企改革的政策

政策一:

2000年7月,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人发[2000]78号)中明确提出:

“逐步取消事业单位的行政级别,不再按行政级别确定事业单位人员的待遇”,“全面推行聘用制度”,“建立解聘辞聘制度”,“形成一个人员能进能出,职务能上能下,待遇能升能降”的用人机制等制度。

政策二:

2003年1月,中组部、中宣部、人事部、文化部专门印发了《关于印发〈关于深化文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人发[2003]14号)提出:

“力争用3至5年的时间,逐步建立符合文化事业单位特点的单位自主用人、人员自主择业、政府依法监督、配套措施完善的人事管理体制”,“全面实行人员聘用制度”,“稳步推行人事代理制度”等。

政策三:

2008年10月12日国务院办公厅又专门印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和支持文化企业发展两个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114号)。

对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后的社会保障、人员分流安置等作了专门规定。

其中明确提出:

转制后具备条件的企业可按照有关规定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和补充医疗保险,并通过企业年金等方式妥善解决转制后退休人员的养老待遇问题。

企业年金和补充医疗保险的企业缴费分别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从企业成本中列支。

对转制时距国家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人员,在与本人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可以提前离岗,离岗期间的工资福利等基本待遇不变,单位和个人继续按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时,按企业办法办理退休手续。

转制时,对提前离岗人员所需的基本待遇及各项社会保险费、分流人员所需的经济补偿金,可从评估后的净资产中预留或从国有产权转让收入中优先支付。

净资产不足的,财政部门也可给予一次性补助。

政策四:

2011年3月23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1〕5号文件下发。

中央积极推进事业单位进行改制,事业单位改制大幕全面拉开,事业单位改革开始正式推进。

其中第8条:

划分现有事业单位类别。

在清理规范基础上,按照社会功能将现有事业单位划分为承担行政职能、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和从事公益服务三个类别。

对承担行政职能的,逐步将其行政职能划归行政机构或转为行政机构;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即“自收自支”类事业单位),逐步将其转为企业;对从事公益服务的,继续将其保留在事业单位序列、强化其公益属性。

今后不再批准设立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

政策五:

2011年6月2日全国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工作座谈会在京西宾馆召开。

会上我国首次明确给出《事业单位改革时间表》:

从今年到2015年,我国将用5年时间完成事业单位分类,今后事业单位要按照不同类型进行分类改革,就是将经营性的单位转变为企业,将具有行政审批权限的单位划归政府变成政府部门。

到2020年要建立起事业单位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我国将形成新的事业单位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形成中国特色公益服务体系。

二、国家有关事企改革的案例

第一轮:

10年前中央政府十大产业部撤并,以科研院所为代表的事业单位进行体制改革,共有242家事业单位在先后5年里完成改革,由事业法人转为企业法人。

第二轮:

几乎涉及到所有的事业单位机构和人员:

涉及中央、省(直辖市)、地(市) 、县(市)四个政府级次,共计超过126万个机构,4000余万人参与事业单位改革。

从目前的政策导向看,鼓励和支持出版、报纸杂志、文化、电影电视、广播等领域的事业单位改制。

目前基本已经完成事业单位转企的文化单位:

演艺、出版和部分专业媒体(如上文广新闻传媒集团)。

2009年10月21日,上海文广也成为全国首家完成制播分离、集团整体转企改制的广电机构。

外省:

浙江出版联合集团、华数数字电视传媒集团有限公司、西冷印社集团有限公司、四川新华出版集团、上海文广、南京广电集团等。

本省:

中南传媒集团等。

2011年7月20日举行的全国新闻出版局长座谈会。

新闻出版总署署长、国家版权局局长柳斌杰明确提出:

“首批转企改制的中央各部门各单位非时政类报刊出版单位,今年年底前完成转企改制任务。

2012年9月底前全面完成非时政类报刊出版单位转制任务。

中央和地方同步推进,分批次进行。

据新闻出版总署出版产业发展司司长范卫平介绍,目前山东、湖南等地已公布了当地非时政类报刊出版单位转制名单,中央也将很快公布名单,下发转制规程。

三、关于社会保障问题的政策解答

改制后,总台和芒果具体所有人员依法全部参加社会保险,经争取获得如下政策:

总台:

转制前已经参加社会保险的,继续按原办法执行;转制前未参加社会保险的,从转制之日起参加社会保险。

转制时在职人员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不再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即:

原则上事业编制内人员购买事业养老保险,聘用人员购买企业养老保险,但已经购买事业养老保险的聘用人员暂按政策保持原办法执行。

芒果集团:

转制前已经参加社会保险的,继续按原办法执行;转制前未参加社会保险的,从转制之日起参加社会保险。

转制时在职人员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不再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原则上所有人员均购买企业养老保险,但原有事业编制内人员和已经购买事业养老保险的聘用人员暂按政策保持原办法执行,并建立企业年金和补充医疗保险进行差额补足。

政策依据一: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中支持文化产业发展和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两个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3]105号)文件、《关于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科研机构转制后有关养老保险问题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0]2号 :

转制后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转制前已经参加社会保险的,继续按原办法执行,试点地区有关社会保障机构负责做好衔接工作;转制前未参加社会保险的,从转制之月起参加社会保险。

转制时在职人员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不再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转制前已经离退休的人员,原国家规定的离退休费待遇标准不变,转制后这类人员离退休待遇支付和调整的具体办法,按劳社部发〔2000〕2号文和劳社部发〔2002〕5号文相关政策执行。

转制前参加工作、转制后退休的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计发和调整,按照企业的办法执行。

转制后可按照有关规定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和补充医疗保险,并通过企业年金妥善解决转制后退休人员的养老待遇水平衔接问题。

企业年金实行基金完全积累,采用个人帐户方式进行管理,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缴纳,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和补充医疗保险,企业缴费在工资总额8%以内的部分,可从成本中列支。

政策依据二:

劳社部发[2002]5号文件规定:

原有正常事业费的改制单位,2001年12月31日前离退休人员(含提前退休人员)不执行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

从2002年开始,其离退休待遇调整纳入国家统一的事业单位离退休费调整范围

政策依据三:

《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意见的通知》:

公务员及参照和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单位工作人员,在进入企业并按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根据本人在机关(或单位)工作的年限给予一次性补贴,由其原所在单位通过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转入本人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安排。

补贴的标准为:

本人离开机关上年度月平均基本工资×在机关工作年限×0.3%×120个月。

政策参考:

杭州市《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鼓励企业缴纳企业年金和补充医疗保险的政策,规定企业缴纳企业年金在全部职工工资总额5%以内的部分,可从成本中列支;职工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参保单位的应付福利费科目中列支,福利费不足支付的,不足部分在全部职工工资总额4%以内的,可从成本中列支。

 四、关于社会保障问题的案例参考

案例突破——转制后人在企业但仍购买事业养老保险。

案例一:

一种为当地政府明文确定:

原事业身份在职人员,仍按事业标准缴纳养老保险,将来退休按事业单位标准计发养老金。

争取当地政府支持“双轨制”。

 如浙江省杭州市和陕西西安市

案例二:

二是在集团内部保留事业单位,把关系放在事业单位缴纳,将来退休按事业单位标准计发养老金。

但是在职期间是在企业上岗,一旦落聘下岗职能领取基本生活费或者单位协保,将工作和退休分开,在职按岗位确定企业薪酬,退休按事业单位办理退休手续。

如南京广电集团和上海世纪出版社

五、关于事企改革补偿费用的政策和案例参考

面临着宏观体制、内部制度和心理障碍三层阻力的传媒业人事制度改革,若想取得实效,最重要的是要完善人事制度改革的各项配套政策,破除当前行政、事业、企业、自由职业人员中的“公家人”与“社会人”在福利、保障、待遇以及工作稳定性上的巨大差异,消除身份转换后人员的心理顾虑。

只有人员的流入点与流出点在利益上趋于平衡了,流动的阻力才会减轻,流动的渠道才会畅通。

目前事企改制人均改制成本在4-15万元之间,而事实上,目前这种转企的文化单位仍然基本停留在演艺、出版和部分被认为意识形态属性不强的专业媒体之中。

至于像传媒业这些被认为公益性、意识形态和人员身份意识很强的文化事业单位的人事改革,难度可想而知。

尤其是湖南广电这样具有品牌价值的事业单位,若考虑品牌因素和通货膨胀率,则补偿金计算值应该更大。

目前国家和湖南省暂时还没有关于事业单位改制具体经济补偿数额的明文规定,只有省市有关政策参考。

政策一:

杭州市《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明文提出人均15万元事业单位工作年限补偿)

1、改制时单位与职工解除聘用(劳动)关系或经批准职工辞职自谋职业的,要按其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一个月平均工资的经济补偿。

(月平均基本工资调整为月平均工资,可多得一倍左右的经济补偿金。

2、由于事业单位与企业在养老、医疗、失业等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方面存在着一定差距,为了使转企改制单位职工合理衔接不同身份转换的各项待遇,对改制单位职工在事业单位工作年限进行适当经济补偿做出相关规定。

一是增加职工安置补偿费提留。

考虑到文化单位的实际,按所有在册职工人数(包括在事业单位工作的所有人员)人均15万元标准提留。

二是规定转制后要对职工(包括在事业单位工作的所有人员)进行原事业工作年限经济补偿。

所需经费在职工安置补偿费中开支,不足部分由新企业承担(企业年金)。

政策二:

国务院《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宁人[2005]101号《关于事业单位机构改革中列入撤销或转制为企业的事业单位人员分流安置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等国家、各省市文件:

企业因生产经营发生重大变化,必须裁减职工的,企业对被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按照其在本企业工作的年限,工龄每满一年,发给相于本人一个月标准工资的补偿费。

根据各地政策允许有一些其他补偿。

职工可以申请辞职。

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一次性生活补助费。

政策三:

案例

西冷印社:

2003年,人均改制成本是13万多元。

某省新华集团:

身份置换按每2500元的标准支付补偿金,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完毕的奖励5000元生活补助费,

某市电影公司:

每年工龄发放一个月工资+8000元安置费+1500元医疗补助

六、关于离退休人员政策解答

政策: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中支持文化产业发展和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两个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3]105号)文件:

在离退休待遇方面,转制前已离退休人员,原国家规定的离退休费待遇标准不变,支付方式和待遇调整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七、关于离岗退养人员政策解答  

我台突破政策:

将离岗退养人员划归总台管理,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时,按事业养老办法办理退休手续。

政策一: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中支持文化产业发展和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两个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3]105号)文件、劳社部发〔2000〕2号文和劳社部发〔2002〕5号文:

对转制时距国家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人员,在与本人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可以提前离岗,离岗期间的工资福利等基本待遇不变,单位和个人继续按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时,按企业养老办法办理退休手续。

(据此我台办理离岗退养)

政策二:

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劳动关系处理办法(劳社部发[2003]23号)第一条第(六)款:

职工在改制前已经办理内部退养手续的,一般由原主体企业继续履行与职工的内部退养协议。

(据此我台延续原有内退、内养政策不变)

八、关于挂编、待岗人员、长期离岗清退的政策解答

我台政策:

参与改制,包括清退。

政策一:

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劳动关系处理办法(劳社部发[2003]23号):

与企业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停薪留职、离岗挂编的职工:

企业在实施改制时,一般应当由企业通知其限期返回单位,协商处理劳动关系。

协商一致的,可比照企业其他职工处理其劳动关系;协商不一致的,可由原企业与其解除劳动关系,支付经济补偿金。

若在通知发出后逾期不归的,按自动离职处理,解除劳动关系,可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对于企业改制前经过单位允许自谋职业,尚未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可按协商一致的原则,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给予经济补偿金。

在企业改制前,职工自谋职业并已解除劳动关系的,则不再参加企业改制。

已与改制企业签订相关专项协议且有稳定劳动收入的职工(有稳定劳动收入的职工是指:

已与其他改制企业形成事实劳动关系6个月以上,或领取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私营经济活动或个人合伙、个人承包经营活动的职工),按一个月企业所在地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的发给补偿金。

(欠缴各项社会保险费用以及其它费用可一律从补偿金中扣除)

九、关于改制后劳动关系与合同签订的问题解答

转制后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签订合同:

对原事业单位在编在册人员,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对在原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含10年)以上的人员,经本人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转制后的企业应与其签订。

对在原单位连续工作未满10年的人员,签订固定期限合同。

政策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条 

劳动者应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限期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限期的劳动合同。

政策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十、关于本次改制机构人员分流和拆分比例问题的政策解答

本次事企改革机构分流原则:

1、先按机构职能进行分类分流:

(参照事业单位分类)

将具有公益服务和行业管理对接职能的部门整体划转总台;将具有生产经营性职能的部门整体划转芒果集团;将具有综合服务职能的部门进行比例拆分。

 政策:

2011年3月23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1〕5号文件:

在清理规范基础上,按照社会功能将现有事业单位划分为承担行政职能、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和从事公益服务三个类别。

对承担行政职能的,逐步将其行政职能划归行政机构或转为行政机构;

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即“自收自支”类事业单位),逐步将其转为企业;

对从事公益服务的,继续将其保留在事业单位序列、强化其公益属性。

 

2、再依据整体划转到事业主体(总台)和企业主体(芒果集团)的实际人数,确定综合服务职能部门拆分比例。

依据改制办制定的《改制方案》:

经机构整体划转到总台的人员大约为2600人,经机构整体划转到芒果集团的人员大约为6000人,由此确定综合服务职能部门的拆分比例为:

总台:

芒果集团=3:

7。

十一、关于拆分机构负责人是否竞聘问题的解答

本次事企改革拆分机构负责人不参与竞聘,通过选聘方式产生。

一是因为整体划转的部门负责人不参与本次改制竞聘,为公平起见,拆分机构的负责人本次改制也不参加竞聘;

二是因为现有全部拆分机构的负责人为去年通过竞聘产生,因此本次改制拆分机构部门负责人不再通过竞聘方式产生。

十二、关于空余事业编制处理的问题

改制后:

事业编制可调节,但只减不增。

政策:

2011年3月23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1〕5号文件第四点第11条:

区分不同情况实施改革。

结合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政府机构改革,特别是探索实行职能有机统一的大部门体制,推进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改革。

涉及机构编制调整的,不得突破政府机构限额和编制总额,主要通过行政管理体制和政府机构改革中调剂出来的空额逐步解决。

对部分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要认真梳理职能,将属于政府的职能划归相关行政机构;职能调整后,要重新明确事业单位职责、划定类别,工作任务不足的予以撤销或并入其他事业单位。

对完全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可调整为相关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确需单独设置行政机构的,要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

已认定为承担行政职能、但尚未调整到位的事业单位,在过渡期内继续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履行职责,使用事业编制且只减不增,人事、财务、社会保险等依照国家现行政策规定实施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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