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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船运输概述
第一章租船运输概述
海运有两种基本方式:
1.定期船运输(Linearshipping),又称班轮运输。
是指事先制定的按船期表在特定的航线上,以既定的挂靠港口顺序,经常地从事航线上各港口之间的船舶运输方式。
适用于种类繁多,数量不是很大,收发货人多,市场性较强的件杂货运输。
如工业制成品,生鲜食品,及货价较高的货物。
分为定线定期班轮和定线不定期两种。
2.不定期船运输(Trampshipping),又称租船运输。
适用于批量较大,货价较低的大宗货物。
3.①托运人:
在货物运输合同中,将货物托付承运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运送到指定地点,向承运人支付相应报酬的一方当事人,称为托运人。
②承运人:
在我国,承运人是指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与托运人订立货物运输合同的人。
③实际承运人:
是指接受承运人委托,从事货物运输或者部分运输的人,包括接受转委托从事此项运输的其他人。
4.整箱货(FCL:
fullcontainerloadcargo);拼箱货(LCC:
lessthancontainerload
Cargo)
5.金康合同统一杂货租船合同,“UNIFORMGENERALCHARTER”,简称“金康合同”,由波罗的海国际航运公会于1922年公布,1976年及1994年两次修订。
6.提单:
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
第一节租船运输的概念,种类与特点
1.租船运输的概念:
是通过船舶出租人(shipowner)和承租人(charterer)之间签订运输合同或船舶租用合同进行货物运输的基本运营方式。
2.租船运输的特点:
①.没有既定的船期表,也没有固定的航线;而且按照合同的约定,安排船舶就航的航线,组织货物运输。
②.特别适合于大宗散货的整船运输。
如粮食,化肥,石油,煤炭等。
这类货物的特点是批量大,价格低廉,不需要或只需要简单的包装。
③.船舶运营中的相关费用及其风险由谁负责或者负担,视租船合同的类别及合同条款而定。
④.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通过签订运输合同或船舶租用合同来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3.租船运输的种类:
航次租船,定期租船,光船租赁。
(1).航次租船(voyagecharter)
①.概念:
航次租船又称程租船,是出租人负责提供一艘船舶,在约定的港口之间,运送约定的货物,进行一个或者数个航次的租船方式。
②.特点:
出租人负责配备船长,船员,负担船长,船员工资,航行补贴,伙食费等。
出租人负责营运安排和调度工作,并负责船舶的燃料费,修理费,港口费用,淡水费,物料费,船舶折旧费,维修费,船舶保险费等费用。
按照装载货物的数量或者船舶吨位的总和及合同里规定的运价,计收运费。
此外合同对于运费支付的方式,时间,地点等各项内容做出明确规定。
合同中需明确规定有关装卸的费用是由出租人还是承租人负担。
需订明可用于装卸的时间,计算方法,并规定速遣费,滞期费的计算标准。
③.种类:
单航次租船,往返航次租船,连续单航次租船,连续往返航次租船。
PS:
此外还存在一种包运合同COA(contractofaffreightment),运输上与连续单航次类似,是指将协定的货物包运至指定的港口。
在议定合同时,只是约定承运货物的数量,承运的期限和运费及船舶的类型和特征等主要内容。
至于具体的航次数,每次的运量多大及用什么样的船舶,则有船舶所有人决定。
(2).定期租船(timecharter)
①.概念:
定期租船又称期租船,是租船人把船舶出租给承租人使用一定的时期,并有承租人支付租金的租船方式。
②.特点
由船舶出租人负责提供一艘船舶,并负责配备船长,船员,同时负责船长,船员的工资,航行补贴,伙食费用。
承租人负责船舶的调度安排及运营工作,除船舶维修费,物料费,润滑油费,船舶折旧费,船舶保险费等由船舶出租人负责外,其他有关的运营费用,如燃料费,港口费用等均有承租人负担。
PS:
通常在一段时间内相对固定不变的费用由出租人负担。
租金率按船舶装载能力,租期长短以及航运市场价格等多方面因素,有出租人和承租人在合同中明确规定。
合同中明确规定淡水费的分担,因为常常是锅炉用水的费用是由承租人负担,而船长,船员的生活用淡水由出租人负担。
合同中常订有关交,还船的规定。
PS:
实践中出现了一种租船方式,即航次期租(TCT,timecharterontripbasisortime-charter-trip
),它是定期租船的一种,兼具航次租船的特点。
形式上仍以一个航次为限,租金则按该航次使用的实际时间及日租金率计算。
(3).光船租赁(demisecharter)
①.概念:
光船租赁又称为船壳租船、光船租船,光租,是指船舶出租人提供一艘不包括船员在内的船舶出租给船舶承租人使用一段时间,并由承租人支付租金的一种租船方式。
②特点:
出租人只提供一艘空船(bareboat)。
承租人负责配备船员,任命船长,并负担船长,船员的工资,奖金,补贴和伙食费等。
PS:
这是光船租赁和其他租船方式最大的不同,通常称为二船东(disponentowner)。
承租人负责船舶调度和运营安排,并负责除船舶保险费以外的一切营运费用。
合同中通常订明光船租赁前存在的船舶担保物权及光船租赁期内产生的船舶担保物权的问题。
合同中需订明超出一定数额的设备或仪器的变更费用如何分担。
PS:
近年,作为船舶融资的一种手段,出现了一种新的光船租赁方式,即光船租购(bareboatbyhirepurchase)。
第二节租船合同的概念,种类与性质
1.租船合同的概念:
租船合同(charterparty:
c/p)是承租人以一定的条件向出租人租用一定的船舶或舱位,以运输货物或旅客,就相互间的权利,义务做出明确规定的合同。
2.航次租船合同(voy.c/p)
①.概念:
是指出租人就约定港口之间的航程提供船舶或部分舱位,承运约定的货物,而由承租人支付约定运费的合同。
②.性质:
用人权在出租人手中。
船舶的运营安排及调度工作也由船舶出租人负责。
是一个完全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而不是财产租赁合同。
③.主要条款
船舶说明条款(Descriptionofvesselclause)
预备航次条款(Preliminaryvoyageclause)
出租人的负责及免责条款(Owner’sliabilitiesandexceptionsclause)
运费支付条款(Paymentoffreightclause)
装卸条款(Loadinganddischargingclause)
滞期费和速遣费计算条款(Demurrageanddispatchmoneyclause)
合同解除条款(Cancellingclause)
留置权或承租人责任终止条款(Lienclauseorcesserclause)
互有责任碰撞条款(Both-to-blamecollisionclause)
新杰森条款(NewJasonclause)
共同海损条款(Generalaverageclause)
提单条款(Billofloadingclause)
罢工条款及战争条款(StrikeandWarclause)
冰冻条款(Iceclause)
仲裁条款(Arbitrationclause)
佣金条款等(Commissionclauseetc)
3.定期租船合同(timec/p)
①.概念:
定期租船合同,是指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约定的由出租人配备船员的船舶,由承租人在约定的期间内按照约定用途使用,并支付租金的合同。
②.性质:
既有财产租赁合同的特点,又有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特点。
③.主要条款:
略。
4.光船租赁合同(charterpartybydemiseorbareboatcharterparty)
①.概念:
是指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不配备船员的船舶,在约定的期间内由承租人占有、使用和营运,并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②.性质:
光船租赁合同属于财产租赁合同。
第三节租船合同的订立及有关的合同格式
1.租船合同的订立程序:
在租船市场上,租船是通过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签订的租船合同实现的。
租船交易是通过租船经纪人(charteringbroker)作为代理签订合同。
租船经济人是在租船业务中代表出租人或者承租人,进行磋商租船业务的人。
但是租船经纪人的费用由出租人承担,因此实际中经常双方只委托一个租船经纪人。
①.询价(inquiry):
承租人根据自己的需要提出条件给出租人。
②.报价(offer):
出租人经过成本估算,通过经纪人向承租人提出自己所能提供船舶的情况和提供的条件,称之为报价。
分为:
硬性报价:
报价条件不可改变的报价,常常附有有效期间。
出租人必须在有效时间内,对出租人的报价回复。
实践中很少见
条件报价:
是指可以改变报价条件的报价。
还价(counteroffer):
承租人对报价中不能接受的条件提出修改内容,或者提出自己的条件。
报实盘:
在一笔交易中,还价与在再还价要反复几次,经过几次还价与再还价之后,双方的意见趋于一致,出租人报实盘,要求出租人决定是否成交。
接受定租(acceptance)。
、
签订定租确认书(issuefixturenote)。
编制,审核,签订租船合同。
第四节租船运输的法规与国际惯例
租船运输下的合同不像班轮运输下的提单那样,有国际公约予以调解,而是由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规定权利,义务。
只要不违反本国法律的基本原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不存在有意欺诈的情况下,应当以有关租船运输的合同作为解决双方争议的依据。
第五节租船的市场情况
租船市场,又称为海运交易市场,是需求船舶的承租人和提供船舶运力的出租人协商,洽谈租船业务,订立有关的租船合同的场所。
1.租船市场的作用:
①.专门为船舶所有人和承租人提供各种租船业务的机会,他们无需亲自谈判,只要通过租船经纪人接触,协商和办理事宜,最终签约。
②.租船市场能使出租人和承租人快速有效地成交业务。
③.调解全球航运市场。
④.为船东和承租人提供大量的租船市场的信息资料,如通过航运报刊杂志,市场报告等方式发布行情动态及发展趋势。
2.租船市场分类
①.根据船舶类型划分:
干货船市场,油船市场,冷藏货船市场,客船市场。
其中干货船市场分为干散货船市场,传统杂货船市场,集装箱船市场,滚装船市场,支线船市场,特种用途船市场。
②.根据租期长短划分:
短期期货市场,长期期货市场。
3.主要租船市场简介
①.伦敦市场。
②.纽约市场。
③.汉堡,鹿特丹,奥斯陆市场。
④.东京市场。
⑤.香港市场。
第二章航次租船合同(GENCON)
第一节航次租船合同的陈述
1.陈述的含义:
是指由船舶所有人在租船合同中做出的有关船舶事实情况的说明。
2.陈述的意义:
①.它使船舶特定化,因此对于承租人是否租用船舶起重要作用,决定合同是否成立。
②.陈述可能成为合同的一部分,从而成为合同的重要条款之一。
PS:
分为陈述和误述。
3.误述的法律后果:
①.欺诈性误述(fraudulentmisrepresentation):
是指明知与事实不符而故意做出错误的说明。
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可以就因此产生的损害提出赔偿。
②.疏忽性误述(negligentmisrepresentation):
是指明知自己做出的说明是错误的,但相信不会给对方造成损害或者相信损害会避免。
承租人是否能解除合同,由仲裁员或者法庭决定,但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③.无过错行误述(innocentmisrepresentation):
是指做出误述的一方没有任何过错。
4.航次租船合同下陈述的主要内容
①.船名(nameofvessel)
船舶的指定有以下三种方式:
制定一艘特定的船舶。
**船或其替代船。
在**船或者**船或者…中选定一艘。
②.船籍(nationalityofvessel):
在合同中常指定船籍,或者声明不得悬挂某国国旗。
③.船级(classificationofvessel):
船级表示双方在订立合同时船舶应实际达到的技术状况。
④.船舶吨位(tonnage):
包括登记吨和载重吨。
登记吨设计港口费用,运河费用等使费得计较。
载重吨(deadweighttonnage),又称载货能力(deadweightcapacity),表示货物实际装载货物的能力。
船舶常数是指船舶经过修理或者改装,更换设备,以及船底积存污油水,海藻,贝壳等海洋生物附着于船底等诸多原因。
使船舶载重能力下降的数值。
⑤.船舶动态(vessel’sposition):
是指订立合同时船舶所处的位置或状态。
⑥.船舶预计到港并做好装货准备时间(expectedreadytoload):
又称受载期(laydays),即船舶在合同规定的日期到达规定的装港并做好准备的日期。
第二节预备航次
1.概念:
所谓预备航次(preliminaryvoyage)是指当租船航次与运输航次不一致时,从装货港前某一地方驶往装货港的航次。
就预备航次而言,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存在着利益的冲突,作为承租人,希望尽可能获得船舶预计到港的具体日期,以便安排好备货,防止产生额外的堆存费。
反之,如果船舶提前到达,可能会产生一笔不小的船舶延滞费用。
2.预备航次的履行:
预备航次的履行往往与订约时船舶所处的位置存在着密切的联系。
第三节装卸条款
1.装卸港口
①.港口(或泊位)的指定:
合同中通常明确订明特定的装卸港口,并由承租人指定具体的装/卸货泊位地点。
②.港口的安全性:
如果装/卸货港口或泊位地点已在合同中明确规定的情况下,除非合同另有规定,否则承租人不保证港口的安全性;如果装/卸货港口或泊位地点由承租人选择或指定,则一般承租人有保证港口安全的义务。
③.临近条款(nearclause):
包括两方面的含义:
当原定港口不安全时,承租人应当指定或重新指定邻近的港口;当承租人不指定或不重新指定时,出租人有权且只能将货物卸于这种临近地点并视为航次合同已经履行。
2.装卸费用
①.Linerterms:
是指出租人负责货物的装卸费用的条款。
②.freein:
是指出租人不负责装货费。
③.freeout:
是指出租人不负责卸货费。
④.freeinandout:
是指出租人不负责装货,卸货费。
⑤.freeinandout,stowedandtrimmed:
是指出租人不负责装货,卸货,积载,平仓费。
⑥.grossloadanddischargeorgrossloadorgrossdischarge:
出租人负责与装卸或装货或卸货的全部费用。
⑦.scaleloadanddischarge:
出租人负责一定费用的装卸费,超出部分由承租人自行负担。
3.承租人提供货物的义务
①.货物的种类:
列明特定的货物,规定替代货物。
②.货物的数量:
满舱满载货物**吨,或多或少由出租人(或承租人)选择。
满舱满载货物,不超过**吨,不低于**吨。
③.承租人提供货物的义务:
必须备货;将货运至船边;提供满舱满载货物;在一定时间装船。
包括:
备货义务
运送至船边义务
在规定的时间内装船义务:
承租人应该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装船,否则要承担因此产生的滞期费或延滞费或延滞损失。
第四节装卸时间,滞期费和速遣费
1.装卸时间(实践中最容易产生争议的问题)
①.装卸时间(laytime)的含义:
合同双方当事人协议,出租人应保证船舶适于装卸,承租人在运费之外不支付任何费用的一段时间。
PS:
在合同规定的装卸时间,出租人具有使船舶等待装卸的义务。
②.装卸时间的规定方法:
规定装卸日数:
按装卸率的定义分为三种。
每天**吨(perday**t),则
每舱口每天**吨(perpatchperday**t),则
每工作舱口每天**吨(perworkingpatchperday**t),则
按港口习惯尽快装卸(CustomaryQuickDespatch——CQDorcustomarydespatch):
合理时间的确定要依据具体事实不同而有所变化。
一般要考虑港口设备,装卸习惯,当时天气等诸多因素。
以船舶能够收货或交货的速度(Asfastasthevesselcanreceiveand/ordeliver):
是指船舶处于完全工作状态下,能够最大限度进行装卸货的情况下所计算出的装卸时间。
2.几种装卸日的规定及含义
①.日(day):
是指从午夜至午夜的连续24小时的时间,即日历日(calendarday)。
在此期间,无论实际不能装卸的时间(如雨天,罢工等),也不论是节假日,都记为装卸时间。
②.连续日(runningdaysorconsecutivedays):
是指一天紧接着一天的日数(followoneimmediatelyaftertheother)。
在此期间,无论实际不能装卸的时间(如雨天,罢工等),也不论是节假日,装卸时间都连续计算。
③.工作日(workingdays:
W.D):
所谓工作日是指没有被租船合同明确地排除于装卸时间外,并且也不属于节假日的日数或部分时间。
即不包括星期日和法定节日,港口可以进行工作的日数。
④.良好天气工作日(weatherworkingdays):
是指工作日或部分工作日中,不受天气影响,可以进行装货或者卸货作业的时间。
⑤.24小时良好天气工作日(weatherworkingdaysof24hours):
24小时良好天气工作日是指不管港口规定工作时间是多少,也不论工作小时数跨及几天时间,以累计24小时为一个良好天气工作日的时间。
对出租人不利。
⑥.连续24小时良好天气工作日((weatherworkingdaysof24consecutivehours):
除去星期日,节假日,天气不良影响装卸作业的工作日或工作小时后,其余所有时间以真正的连续24小时为一日的表示装卸时间的方法。
PS:
不论港口规定的正常工作时间是几个小时,均按24小时计算。
目前使用较多的方法;④⑤⑥现在的意义是一样的都为⑥的意思。
3.装卸时间的起算和止算在航次租船中,滞期时间与速遣时间是通过实际使用的装卸时间(Laytimeused)与合同允许可用的装卸时间(Laytimeallowed)相比较计算出来的。
如果两者之差是正值,则为滞期时间;如果为负值,则为速遣时间。
①.起算时间:
一般来说,是在船长向承租人或其代理人递交了“装卸准备就绪通知书”(noticeofreadiness:
NO或N/R)之后的一段时间计算。
装卸准备就绪通知书的含义及递交的意义:
是指船舶到达货港或者卸货港后,由船长向承租人或其代理人发出的,关于本船已到达货港或者卸货港,在必要的船舱,船机,起货机械和吊货工具等使用方面,已为装卸工作做好准备的书面通知。
装卸准备就绪通知书被有效接受的条件:
船舶必须到达合同中指定的港口或泊位,即必须是一个“到达船”(arrivedvessel)。
船舶已在各方面做好装/卸货准备(inallrespectsready)。
装卸准备就绪通知书已经提交(N/Rhasbeenrendered)。
PS:
满足以上三个基本条件,承租人就可以接受装卸船准备就绪通知书。
递交和接受装卸准备就绪通知书后,经过一定的规定时间可以起算装卸时间,这个规定的时间称为通知时间(noticetime)。
规定通知时间是为了承租人在收到装卸准备就绪通知书后能有一定的时间为进行装卸货工作做好准备。
②.止算时间:
都以实际装/卸完货物的时间作为装卸时间的止算时间。
实际装/卸完货物应理解为装/卸作业已经结束,船舶已处于可随时开航的状态。
③.承租人在规定的装卸时间内的义务:
承租人只要在合理的时间内(reasonabletime)完成装卸作业,视为履行了装卸义务。
其中承租人的免责条款有:
出租人或其受雇人员或代理人的过错造成延误。
合同中规定的免责条款。
装/卸变成不合法。
④.滞期费和速遣费
滞期费:
当承租人未能在租船合同中约定的装卸时间内将货物全部装完或者卸完,延误期间应向出租人支付滞期费。
其法律性质的几种看法:
约定赔偿金,赔偿违约金,约定违约金。
速遣费:
当承租人在合同约定的装卸时间之前将货物全部装/卸完毕,对于提前的时间应由出租人向承租人支付一笔速遣费,以表示鼓励承租人能够缩短船舶在港停留时间的做法。
PS:
速遣费通常是滞期费的一半。
延滞损失:
是指因某些原因使船舶滞留在港口或者使船舶航行时间延长而应由承租人赔偿给出租人的一种非约定性损失。
法律性质是约定赔偿金。
产生的几种情况:
合同中有装卸时间的规定,但没有滞期费率的规定。
合同中有关于滞期时间的约定。
在CQD等条款下产生的延滞。
承租人未按时提供货物昌盛的延滞。
其他几种产生延滞损失的情况。
⑤.滞期费的计算:
应该按滞期时间和约定的滞期费率计的乘积计算。
滞期时间连续计算(demurragerunscontinuously):
一旦滞期,永远滞期。
滞期时间非连续计算(demurragerunsuncontinuously):
是指计算滞期的’日’的含义与计算装/卸时间的’日’的含义相同。
⑥.速遣费的计算:
速遣费是按速遣时间与约定的速遣费率的乘积计算出的,速遣时间通过合同允许使用的装卸时间与实际使用的装卸时间相比较得出的。
节省全部时间(alltimesaved:
ATS)。
节省全部工作时间(allworkingtimesaved:
WTS)。
4.装卸时间的统算:
装货港产生了滞期费(或速遣费),卸货港产生了速遣费(或滞期费),该怎样计算的问题。
一般分别计算;但是,合同中有约定的话,要按两港的装卸时间统算,有三种约定方法:
①.装卸共用时间(alltime)。
②.可调剂使用的装卸时间(reversiblelaytimeorreversible):
是指承租人有权选择将约定的装货时间和卸货时间加在一起计算。
承租人执行了选择权,则②同①。
3..装卸时间平均计算(toaveragelaytimeortoaverage)。
P81例子。
第五节出租人的责任与免责
1金康合同第二条(出租人责任条款):
出租人对货物灭失或损害或延迟交付的责任仅限于造成灭失,损坏或延迟的原因是由于出租人或其经理人本人未尽谨慎处理使船舶各方面适航,并保证适当配备船员,装备船舶和配备供应品等,或由于出租人或其经理人本人的行为或不履行职责。
2.此外还有如下两点责任:
①.出租人对于因货物积载不当或疏忽造成的货物灭失,损坏或迟延负责,除非由承租人,托运人或他们的雇佣人员或装卸工人造成的。
②.因其他货物的渗漏,串味,蒸发或者与其接触产生的损坏或者因其他易燃,易爆货物的特性或包装不牢固造成的损害,不视为记载不正确或积载疏忽造成的,尽管事实上如此。
第六节金康合同格式其他条款的解释
1.绕航条款(deviationclause);船舶有权利为任何目的以任何顺序挂靠任何港口,有无引航员均可航行,在任何情况下拖带和/或救助他船,亦可为拯救人命和/或财产而绕航。
PS:
虽然从字面上看来,给出租人很大的自由权,实际上各国通常对此做限制性解释:
船舶只能挂靠合同规定的或者合同没有规定时,为通常习惯的航线或者在既没有合同规定航线,又没有习惯航线的时候,为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