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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医学

第一章绪论

第一节概述

一、法医学的定义

法医学是应用医学、生物学、及其他自然科学的理论与技术,研究并解决司法实践中有关医学问题的一门医学学科。

通过法医学检验提供科学证据,协助侦查及刑事和民事案件的审判,并为有关法律、法规的制定提供医学资料。

2、法医学与医学

医学是法医学的根基

人体解剖学、组织胚胎学、生理学、病理学--------基础医学

内科学、外科学、骨科学、妇产科学、儿科学、眼科学、五官科学、泌尿生殖外科学、内分泌科、皮肤科学、检验科、放射科、精神卫生科、神经科-----临床医学

※生物学动物学(如法医昆虫学);植物学;微生物学;人类学(法医人类学);遗传学(法医遗传学);生物化学;免役学;基因工程学(DNA亲权鉴定);物理学、化学及其他学科

物理学:

力学(损伤力学)、电学(电[雷]击伤、死)、电子学、机械学、放射学、声学

化学:

法医毒物(有机化学、无机化学、生物化学、分析化学)数学:

统计数学

法学:

刑法、民法、行政法、及各程序法尤其是刑事诉讼法、法理、法律史等

3、法医学的分支学科

法医病理学;法医物证学;法医临床学;法医毒理学;法医毒物分析学;司法精神病学

(1)法医病理学

定义:

是研究与法律有关的人身伤亡的发生发展规律的法医学分支学科。

研究对象:

尸体

研究目的(6个):

1、确定死亡原因:

暴力死、非暴力死。

2、判断死亡方式:

自杀、他杀、灾害事故。

3、推断死亡时间:

死亡时间是指人死后到尸体剖检时所经过的时间。

(通过对死亡时间的推断,可以估计死者的死亡时刻,有助于分析案情及判断犯罪嫌疑人是否有作案时间,使无辜者排除嫌疑,缩小侦查范围)。

在法医病理学鉴定实践中,有时还需要推测损伤时间。

损伤时间:

从受伤到死亡的时间。

意义:

1、弄清案件发生的时间,以追究责任。

2、在濒死期的抢救、死后搬运尸体过程中以及尸体所处环境也可造成损伤,应根据生活反应等指标仔细加以鉴别。

4、推定致伤物:

致伤物是指造成损伤的物体。

(从致伤物及伤口提取的检材,做微量元素对比分析,从致伤物提取的人体成分与受害者的组织进行遗传标记的检测对比分析,是认定致伤物最具有意义的方法。

)5、个人识别:

确定某活体或尸体的身份称为个人识别。

6、医疗事故的鉴定:

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伤害的事故。

(二)法医物证学

定义:

是就涉及法律问题的生物性检材进行检验,解决个人识别和亲权鉴定问题的法医学分支学科。

研究对象:

人体的生物性检材(主要是各种人体成分及其分泌物与排泄物)

常见物证:

血液(80%)、精液、阴道液、唾液、毛发、牙齿、骨骼等。

个人识别:

是指经过检测判定被检生物学检材属于哪个个体。

亲权鉴定:

是指应用医学、生物学和人类学的方法检测遗传标记,并依据遗传学理论进行分析,从而对被检者之间是否存在生物学亲缘关系所作的科学判定。

(3)法医临床学。

定义:

是应用临床医学和法医学的理论和技术,研究并解决与法律有关的人体伤、残及其他生理病理状态等问题的法医学分支学科。

研究对象:

活体。

主要涉及劳动能力、伤残等级、性功能、强奸、妊娠、分娩、堕胎、虐待、诈病等问题。

(4)法医毒理学。

定义:

研究与法律有关的由毒物所致机体生理、病理损害过程的法医学分支学科。

研究对象:

人体

(5)法医毒物分析。

定义:

研究与法律有关的毒物的分离、定性、定量的法医学分支学科。

研究对象:

人体生物性检材

(6)司法精神病学。

定义:

研究与法律有关的人类精神疾病和精神状态的法医学分支学科。

研究对象:

活体

第二节临床医生与法医学

一、临床医生与医学鉴定人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应当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

作为医学鉴定人,应当具备相应的基本素质:

首先,应全面而深入的了解和掌握鉴定项目所涉及的专业医学知识。

其次,应了解和掌握一定的法医学基本知识和基本理论。

另外,要具有较高的综合素质,掌握相关的法律知识并具有较高的心理素质。

二、临床医生与证据证人当人体受到外力的作用,造成机体器质性或功能性的损害后,首先接触到的是医生。

医生在临床工作中应全面、详细的书写病历。

三、临床医生与“患者”如一服刑中的犯人,为达到“保外就医”的目的,私下使用散瞳药物,以视物不清为由就诊。

眼科医生查不出病因,从临床角度又无法解释其体征,勉强诊断为视神经病变,造成犯人逃避刑罚。

四、临床医生与保险医学1在劳动和社会保险领域内,疾病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和医疗保险等均与临床医疗工作有着十分密切的关系。

2临床的诊断与治疗的证明材料往往是保险公司理赔的最重要的依据。

如对带病投保、自伤诈保、损伤或疾病的程度、预后估计等问题,都需要在一定的法规规范下由临床医学的理论与技术来解决。

第三节法医学的工作内容:

法医学属于应用学科通过鉴定为法律提供服务,主要内容包括:

现场勘验活体检查尸体剖检物证检验书证检验

一、现场勘验现场:

发生犯罪、事故、发现尸体或遗留犯罪痕迹的地点通称为现场。

现场勘验:

为了发现与案件相关的线索、查明案件的性质、证实并揭露犯罪行为而在现场实施的一系列侦查行为。

任务:

1抢救未死亡者----警务急救(自救知识、课程),尤其注意血;2获取伤亡者原始状态资料(姿势、位置、穿着、表情与周围环境的关系);3发现与收集检材和痕迹;4检查伤亡者;5帮助分析案情.

二、活体检查定义:

主要是对受检者的生理及/或病理状态、损伤的情况、某些特征等进行检查。

具体内容有:

判断是否有损伤,损伤性质、程度、预后,致伤因素、致伤物体、劳动能力丧失程度;鉴定是否诈病(伤)或造作病(伤);判断年龄、性别、发育状态、生殖功能、妊娠、分娩,堕胎、强奸;精神状态及责任能力等。

三、尸体剖检法律依据:

1,卫生部《解剖尸体规则》(1979)2,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04条规定:

“对于死因不明的尸体,公安机关有权决定解剖,并通知死者家属到场。

”注意事项:

同情和有礼貌.检验目的:

1确定死因2死亡时间3判断死亡经过4推断暴力致死工具5尸源认定.步骤:

核对身份衣着检验尸表检验解剖检验.存在问题:

提高解剖率(文化、情感因素)尸表检验:

身长性别年龄营养尸斑尸僵尸温头部颜面颈部胸部腹部背部上肢下肢外阴肛门.

四、物证检验物证:

是指对案件的真实情况有证明作用的物品和痕迹。

物证检验:

应用物理、化学、血清学、免疫学、分子生物学等方法对物证进行检查,确定其性质、种属及个人特征等即为物证检验。

对与案件有关的人体组成物质及来自体内的物质进行检验,包括:

组织细胞类;体液类(血液、玻璃体液);分泌液类(唾液、泪液、精液、阴道液等);排泄物类(汗液、粪、尿等)。

依赖先进的设备和成熟的技术,一般准确率高。

五、书证检验书证:

对案件的真实情况有证明作用的文字资料称为书证。

书证检验:

通过对文字资料内容进行的全面细致的分析研究,科学的论证,答复委托机关所提出的问题,是为书证检验。

与法医学有关的书证包括:

活体或尸体的检查记录;临床患者的病历;各种检验报告;法医学鉴定书。

第2章死亡与尸体征象

第一节死亡

一、死亡的概念

(一)心脏死:

心跳先于呼吸停止。

(二)呼吸死:

呼吸先于心跳停止。

(三)脑死亡:

1、定义:

包括大脑、小脑和脑干在内的全脑功能的不可逆的完全丧失,也称为全脑死亡。

2、脑死亡诊断标准:

(1)不可逆的深度昏迷

(2)自发呼吸停止(3)脑干反射消失(4)脑电波消失(平坦)。

凡符合以上标准,并在24小时或72小时内反复测试,多次检查,结果无变化,即可宣告死亡。

二、死亡的过程

(一)濒死期:

又称临终状态。

指临床死亡前主要生命器官功能极度衰弱,逐渐趋向停止的时期。

  1、意识模糊或消失2、呼吸微弱3、心跳减弱,血压下降4、各种反射减弱或迟钝

(二)临床死亡期:

又称躯体死亡或个体死亡。

就是人的个体死亡,传统概念是呼吸、心跳停止,新概念是全脑功能不可逆地停止。

血液循环停止后,大脑皮质层耐受缺氧的时间,通常为5-6分钟,低温条件可长达1小时。

抢救工作必须分秒必争。

(三)生物学死亡:

又称全体死亡、细胞死亡或分子死亡。

是指全身器官、组织、细胞生命活动停止,是死亡过程的最后阶段。

中枢神经系统发生不可逆的变化,功能永久停止。

整个机体不可能复活。

三、假死:

人的个体生命活动处在极度微弱状态,用一般的临床检查方法查不出生命指征,外表看来好像已经死亡,实际上还活着,这种状态称为假死。

假死可发生于以下情形:

1、大出血;2、电击;3、中暑;4、慢性病衰弱期;5、中毒。

四、法医学的死亡分类

(一)暴力死:

又称非自然死亡。

1、自杀:

用暴力手段将自己杀死2、他杀:

被他人施加暴力致死3、灾害、事故:

自然灾害;意外事故

(二)非暴力死:

又称自然死——1、老衰死2、病死

(三)安乐死:

使受不治之症痛苦折磨的病人,安详无痛苦地死去。

安乐死:

一、概念:

大多学者认为:

“安乐死是患有不治之症的病人在危重濒临死亡状态时,由于精神和躯体的极端痛苦,在病人或其亲友的要求下,经医生认可,用人为的方法使病人在无痛苦状态下度过死亡阶段而终结生命全过程。

2、安乐死的研究范围1.安乐死的依据

(1)所患疾病是现代医学的知识和技术绝对不能治疗,而且病人已濒临死亡;

(2)疾病给病人带来的痛苦在任何人看来都是极难忍受的;(3)病人的唯一目的是解除疾病的痛苦;(4)病人意识清楚能表明自己意向时,委托和承诺都应来自其本人的真意;(5)安乐死的措施必须由医生进行;(6)致死方法必须符合伦理要求。

2.安乐死的对象

(1)植物人;

(2)晚期恶性肿瘤失去治愈可能者;(3)患严重缺陷的新生儿;(4)先天性智力丧失、无独立生活能力,并无恢复正常的可能者;(5)患严重精神病症,患者已无正常感觉、知觉、认知等,经长期治疗无恢复正常的可能者;(6)老年痴呆症患者和高龄的重症伤残者。

三、安乐死与法律

(1)目前我国尚无此项立法。

(2)全国人大已予以立案受理制定违反安乐死的法规规定。

(3)对擅自实行、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的行为作出明确规定,按情节轻重,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2001年4月10日,荷兰上院通过了“安乐死”的法案,2002年11月28日,荷兰下院正式表决通过了该法令,是荷兰成为全球惟一一个安乐死合法化的国家。

这项法律规定安乐死可以成为一种帮助患者解脱痛苦的手段,但并不是患者不想活了就可以去死,医生需要在三种情况下,才能为病人进行安乐死:

1、病人是不治之症2、承受不能忍受的疼痛及折磨3、病人在清醒状态及完全同意之下,才能接受安乐死。

而且,荷兰医生并没有决定安乐死的权利,他们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办事,同时,实施安乐死的医生,必须征询另一名负责医生的意见,否则将受到起诉,如果医生没有遵循这个条件,最高刑可判12年。

第二节尸体现象

定义:

人死后,身体各器官、组织和细胞的生命活动停止,并受到内外环境各种因素的作用,发生一系列特殊征象的死后变化,称为尸体现象。

早期尸体现象:

死后24小时内出现的变化。

晚期尸体现象:

死后24小时后出现的变化。

一、早期尸体现象

(一)肌肉相关现象:

1、肌肉松弛定义:

人死后,肌肉和皮肤失去了弹性和张力,肢体变软。

征象:

1)出现的时间:

最早2)消失时间:

一旦尸僵发生,肌肉松弛即自行消失。

3)主要表现:

全身肌肉柔软、四肢可随意屈伸。

面部无表情,似熟睡状,眼微开、口微张、面部沟纹变浅,瞳孔散大、括约肌松弛、大小便可流出。

法医学意义:

1)判断尸体死后停放姿势2)判断是否移尸2、尸僵定义:

死后肌群发生僵硬将关节固定,而使尸体呈僵硬状态,称为尸僵。

尸僵出现时间:

一般开始于死后1-3小时左右,从小肌肉开始,4-6小时累及全身,24小时最坚硬。

常见成人尸僵先出现在下颌关节,继之颈部,经5-6小时遍及躯干及上肢,7-8小时发展到下肢,死后10~16小时全身高度僵硬并维持1.5-2天,然后开始缓解,死后3-4天尸僵完全消失。

 再僵直:

尸僵出现后至4-5小时内,人为地扳动关节,使之缓解,过一定时间重又僵硬,强度减弱,这种现象称为再僵直。

尸僵的法医学意义:

1)死亡的确证。

2)有助于分析死亡的姿势。

3)尸僵程度有助于分析死后经过时间。

3、尸体痉挛定义:

死亡发生的瞬间,肌肉未经过松弛阶段直接进入僵硬状态,保持着死亡时刻的姿势和动作,称为尸体痉挛。

尸体痉挛有局部性与全身性之分。

仅面部或手部等某部分肌肉强直收缩所出现的尸体痉挛,称局部性尸体痉挛。

上下肢及躯干的肌肉都强直收缩,保持全身临死时的姿势,称全身性尸体痉挛。

(二)水分相关现象:

1、角膜混浊:

定义:

人死后,角膜透明度逐渐减低,混浊呈灰白色,最后不能透视瞳孔,称角膜混浊。

分类:

轻度混浊、中度混浊、重度混浊.。

2、尸体的局部干燥。

定义:

尸体局部表面,尤其是湿润的伤面和粘膜面,水分蒸发较快而局部干燥、变硬,呈淡黄色或黄褐色,如羊皮纸样外观,称为尸体的局部干燥,又称皮革样化。

容易干燥的部位:

1.外露的粘膜。

2.湿润与嫩薄的皮肤。

3.表皮剥脱处。

4.死亡时皮肤受重压较多处。

局部干燥的征象:

皮革样变是较常见的局部干燥征象,其次是角膜干皱、巩膜黑斑等征象。

1、皮革样变:

局部干燥处,颜色深,呈蜡黄色、黄褐色或红褐色,变薄、变硬、无光泽,似皮革样的硬斑,称皮革样变或牛皮纸样变。

注意:

(1)、皮革样变只能说明局部干燥,不能证明有无损伤。

(2)、皮革样变处有损伤也不一定是生前伤。

(3)、生前伤应与痂皮区别,形成皮革样变的生前伤是临死前的擦伤,而形成痂皮的伤则损伤在一周以上。

2、角膜干皱:

眼睛微睁,暴露的眼结膜、角膜水份蒸发干燥,失去光泽,皱缩。

3、巩膜黑斑:

眼球水份减少,角膜两侧的巩膜变薄,眼底呈黑色的脉络透视出来形成黑斑。

皮肤皮革样变与损伤区别:

无损伤的皮革样变——颜色黄褐,边缘不清,表皮完整,肤纹存在,   

切开无皮下出血凝血快,无痂皮。

 损伤:

颜色较深,呈红褐或暗褐色,边缘较清,表皮擦伤,肤纹模糊,生前伤往往有皮下出血的凝血块,损伤一周以上者有痂皮,揭去后见红嫩组织面。

     

(三)血液相关现象:

尸斑:

1、定义:

死后血液循环停止,心血管血液因其本身的重力,而坠积与尸体低下部位的血管内,并透过该处皮肤显示出边缘不清的斑痕,称尸斑。

2、尸斑出现的时间一般出现于死后1~2小时,亦有于死后半小时左右即出现,亦有晚至5~6小时才能检见。

血液丰富但不凝固者,如窒息死,或长期卧床不动、心衰、死亡过程缓慢,在濒死期低下部位血液回流淤滞者,尸斑都出现得早。

严重贫血,或尸位不断变化(如在水中漂动)或周身皮肤、肌肉收缩(如寒冷刺激)等个体因素,尸斑可出现较迟。

3、尸斑的发展

按其特征不同可分为三期:

1)坠积期(一期尸斑):

血液流向低下部位血管内聚积,血管

因而扩张淤血,浓郁的血液颜色透过皮肤而呈现尸斑。

坠积期尸斑的主要特点:

(1)压迫退色:

(2)尸斑转移:

(3)切开流血:

(尸斑转移:

在死后6小时左右,如改变尸体的位置,则原已形成的尸斑可逐渐消失,而在新的低下部位重新出现,称为尸斑转移。

)2)扩散期(二期尸斑):

主要特点:

(1)压迫稍褪色:

(2)变换尸位稍转移:

(3)切开见缓慢流血,因血管内血液已变少,内压降低,切开后流出慢,洗去流血后组织仍呈血红色。

这期尸斑估计人死后12至24小时。

3)浸润期(三期尸斑):

主要特点:

(1)压迫不褪色。

(2)变换尸位不转移。

(3)切开无血液流出,组织暗紫红色。

此期开始于死后24小时。

随着尸体腐败,整个尸体变污暗红色,尸斑已不明显。

三期尸斑之间界线并不十分清楚,并存在重叠情况。

4、尸斑颜色

尸斑颜色:

动脉血+静脉血+皮肤颜色,尸斑颜色由鲜红逐渐加深。

特殊的尸斑颜色:

1).CO中毒者,呈樱红色。

2).亚硝酸盐、铅、氯化钾中毒者,是灰褐色。

3).铬酸中毒者,尸斑青灰色。

4).氰化物中毒者,尸斑呈鲜红色。

5).冻死者呈鲜红色。

6).硝基苯中毒者,尸斑呈蓝绿色。

5、尸斑的法医学意义:

1).死亡的确证:

2).确认尸斑时应注意与皮下出血区别。

(尸斑与皮下出血区别:

尸斑——尸体低下部位,范围大,片状,界限不清,切开无凝血块,不易洗擦去  皮下出血——全身任何部位,范围小,点块条状,界限清,切开有凝血块,不易洗擦去。

)3).尸斑的形态、特点,对估计死亡经过时间有帮助。

4).尸斑的特殊颜色对判断死因有帮助。

5).尸斑的位置对判断尸体姿势有帮助。

6).低下部位受压迫处不出现尸斑,根据特殊压纹,可分析现场尸体所在部位某些形态,或分析衣服皱折的情况,对弄清案件情况有帮助。

(四)热量相关现象:

尸体冷却。

1、概念:

人死后,新陈代谢停止,热量不再产生(细菌作用除外),而散热途径存在,尸体内原有热量不断散失,尸体温度逐渐下降,直至与周围环境温度一致或低于环境温度,称为尸体冷却,简称为尸冷。

2、生理知识简介36.2℃-37.2℃(口测)或36.5℃-37.7℃(肛测)。

3、影响尸冷的因素:

1)尸体本身情况:

2)尸体所处环境的温度:

尸体温度下降速度与环境温度大体关系:

开始10小时下降速度:

室温12℃-17℃平均每小时下降1.2℃,室温16℃-18℃平均每小时下降1℃,室温26℃-31℃平均每小时下降0.4℃。

3)尸体所在处的湿度大、风速快,均会加快尸温下降,与尸体接触的物体传热性能好的,也能加速尸温下降。

4)衣着及覆盖情况:

穿着厚者尸温下降慢;衣服湿者,水份蒸发带走热量尸温下降快。

4、尸冷的法医学意义:

1)尸体温度下降的测定是目前常用推断死亡时间的重要依据之一。

2)曾作为死亡的确证之一。

(五)酶化学反应现象。

自溶。

定义:

死后组织细胞失去生活功能,受细胞本身酶的作用而溶解,使组织变软和液化,称为自溶。

根据组织自溶的发展情况,可推断死亡时间。

内脏器官的自溶及其顺序,一般来说:

⑴含消化酶类的器官较其它器官自溶快;⑵与外界相通的器官组织较内部器官组织自溶早;⑶同一器官内实质的自溶较间质早而重。

顺序:

肠粘膜、胰腺、胆囊粘膜>胃粘膜、肾近曲小管上皮细胞、脾、肝和肾上腺>皮肤和结缔组织

二、晚期尸体现象

(一)腐败。

定义:

死后机体组织的蛋白质因腐败细菌的作用而分解的过程称为腐败。

腐败出现及进展快慢,取决于腐败细菌的繁殖速度,温度、湿度、空气条件是腐败细菌繁殖快慢的三要素。

腐败的主要征象:

(一)尸臭,尸臭是腐败的早期征象,因腐败气体硫化氢、氨气等散发出的臭味所致。

春秋季节,一般死后24小时可嗅及。

即使是解剖完洗完澡后,家人也会闻得出来。

尸体的臭味极其特殊,闻到一次就终生不忘。

(二)尸绿,又称为腐败绿斑。

尸绿是由腐败气体中的硫化氢与血红蛋白结合生成硫化血红蛋白,使皮肤呈现绿色的腐败绿斑。

尸绿是晚期尸变的重要征象。

一旦发现,即可判断此尸体已开始腐败。

尸绿出现的时间:

在夏天,于死后12-24小时可见;春秋天气,死后一昼夜出现。

细菌感染、发高热死者,腐败较早,尸绿出现亦较早;若死前患化脓性病性,则腐败亦快,尸绿出现亦早。

腐败绿斑与生前皮下出血的青紫色极相似,应注意鉴别。

最好的鉴别方法是切开该处皮肤,尸绿处的皮肤下呈污绿色,无凝血块;皮下出血处的皮下见有凝血块,擦洗不去。

(三)腐败静脉网,定义:

死后体腔内脏血管中血液受腐败气体的压迫,流向体表,使皮下静脉扩张,充满腐败血液,在体表呈现暗红色或青绿色树枝状血管网,称为腐败静脉网。

出现时间:

一般在死后2-4天出现。

部位:

常先出现于胸上部、颈部等,指压不褪色。

注意不要误认为生前有发炎充血现象所致。

(四)腐败气泡和水泡,定义:

腐败气体窜入表皮与真皮之间,形成大小不等的气泡,有的在泡内充满腐败液体,称为腐败气泡和水泡。

这种泡的泡盖、泡液及泡底全呈污暗红色,大小不等,表面皱缩,易破,恶臭。

常见于高度腐败的尸体。

注意不要把腐败水气泡误认为烧烫伤水泡。

后者泡周与泡底均充血,泡液清,含丰富的蛋白质。

(五)腐败液体流出。

尸体内腐败气体多,压力大,把与外界相通的各脏器内的腐败液体(污暗红色)压向体外,可见于口、鼻、耳、眼、阴道、尿道、肛门,流出的污暗红色液体,有恶臭,且冒气泡。

见于高度腐败尸体。

(六)巨人观。

定义:

尸体腐败扩展到全身时,腐败尸体使整个尸体膨胀,称巨人观。

表现为颜面膨大,眼球突出,上下口唇外翻呈漏斗状,舌尖突出于口外,胸腹部显著膨胀隆起,阴囊高度肿胀,皮下组织和肌肉呈气肿状,常使死者的生前容貌难以辨认。

(七)腐败的其他征象。

死后呕吐:

气体可把胃内容物压向食道、喉头、口、鼻孔外,称死后呕吐,呕吐物可倒流入气管,切不要误认为是生前吸入致死。

死后分娩:

孕妇尸体,气体可把胎儿压出,故称死后分娩。

气体还可挤压直肠、子宫使其脱出、腹壁炸裂。

泡沫器官:

高度腐败的尸体,其内脏器官(如肝、脾等)内,可形成大小不一的液体气泡,称为泡沫器官。

(八)腐败的法医学意义,根据尸体腐败的发生及进展程度可推测死后经过的时间。

应认识各种尸体腐败现象,不要误诊为生前损伤或病理变化。

(二)霉尸:

定义:

尸体被置于潮湿的环境中,在适宜真菌生长的条件下,在尸体裸露部位或尸体的全身表面滋生一层白色霉斑和霉丝,称霉尸。

霉尸的法医学意义:

(1)根据霉尸可推测尸体所处的环境条件,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分析案情

(2)认识霉尸变化,注意与某些损伤或疾病相辨别(3)霉变尸体有时影响容貌的的辨认,尸检时更应该认真仔细的进行个人识别(4)某些金属毒物可在霉尸中取材进行毒物分析。

(三)白骨化:

定义:

尸体软组织经腐败而逐渐软化、液化,直至完全溶解消失,毛发和指甲脱落,最后仅剩下骨骼,称为白骨化。

检验白骨有着重要的法医学意义:

1)白骨化虽可破坏尸体软组织和器官的病变与损失,但尸骨上的损伤痕迹有些可长期保存2)某些毒物在骨髓和骨质内可长久保存,故仍可做中毒的化验检材3)死后白骨化时间不长的骨髓可用于硅藻检查4)骨骼在个人识别方面有重要意义,根据骨骼的结构特征,可推测死者的性别,年龄。

三、保存型尸体现象(:

概念:

如果尸体受某些内外因素的影响使腐败过程中断,软组织免于崩解液化,并在特定条件下,将尸体部分或全部保留下来称为保存型尸体。

(一)木乃伊:

定义:

尸体因水分迅速蒸发而发生腐败,以干枯状态保存下来,称木乃伊或干尸。

湿尸:

在我国历代古尸中较多见的是由于棺椁密封,又埋于深土中,并皆浸泡在棺液中,尸体体表湿润,皮肤有小颗粒、散在的、少量的结节,而内脏表面有着少量的脂肪酸盐颗粒。

(【辛追】是西汉长沙国丞相利苍的妻子,死于公元前186年,时年约50岁。

1972年,辛追遗体从墓葬中出土时,全身润泽,皮肤覆盖完整,毛发尚在,指、趾纹路清晰,肌肉尚有弹性。

这是世界上首次发现历史悠久的湿尸,出土后震惊世界。

)法医学意义:

(1)干尸可能保持生前的某些损伤,如索沟、刺创、骨折等,对追查尸源、揭露犯罪和分析死因具有一定意义。

(2)干尸可能保持某些个人特征,有助于进行个人识别。

(3)干尸可能保持生前的某些病变,如动脉粥样硬化、风湿小结、结核结节、寄生虫卵等,有助于分析死者生前健康状况和死亡原因。

(二)尸蜡:

定义:

尸体长期浸在空气不足的水中或埋在空气不足的湿土里,腐败进展缓慢而停止,尸体的脂肪组织因皂化或氧化作用,形成污黄白色的蜡样物质,使部分或全部尸体得以保存,称尸蜡。

尸蜡形成原理:

脂肪组织因腐败产生脂肪酸,饱和(不溶于水)不饱和(溶于水、在细菌酶作用下饱和化)部分脂肪酸与钙、镁、铵等离子结合发生皂化作用形成脂肪酸盐。

饱和脂肪酸和脂肪酸盐均不溶于水,沉淀下来即形成尸蜡。

尸蜡的法医学意义:

1)尸蜡可能保存某些生前损伤痕迹,对揭露犯罪,分析死因有一定意义2)有助于进行个人识别,查找尸源。

(三)浸软:

浸软:

8周以上的胎儿,在子宫内死亡后,不能被完全吸收,浸泡于无菌的羊水中,发生自溶改变,称为浸软或称浸软儿。

由于时间不同,浸软的程度有不同表现:

一度:

水泡形成 二度:

水泡破裂或表皮剥脱露出红棕色真皮三度:

累及深部组织浸软的法医学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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