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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化建设中商业银行的机遇与措施

从1978年到2012年,城镇人口从1.72亿人增加到7.23亿人,城镇化率从17.92%提升到52.57%,虽然从表面上看,中国城镇化建设已经达到世界平均水平,但背后潜藏的诸多矛盾、问题也日益凸显。

2012年12月16日,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指出,城镇化是我国现代化建设的历史任务,也是扩大内需的最大潜力所在,要积极引导城镇化健康发展。

在2012年多次中央级别的会议预热之后,有消息传出,作为我国城镇化发展总体纲要的《全国促进城镇化健康发展规划(2011~2020年)》已经编制完成,目前已上报国务院,即将对外发布。

该规划由国家发改委牵头,十多个部委共同参与编制。

目前,我国有县城2000多个,乡镇有3.4万个,在未来城镇化建设的过程中,今后每年有上千万农村人口转为城市人口。

在城镇化建设的过程中会产生各种金融方面的信贷需求,从而给商业银行带来了进展机遇。

第一,城镇化建设中基础设施建设给农业银行带来机遇。

首先是房地产建设产生的贷款业务;其次,基础建设产生的信贷需求。

这两方面的信贷需求都需要银行大量资金的支持,农业银行可以通过放贷为城镇化建设中所必需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项目提供资金信贷,结果必然是双赢的。

  第二,城镇化建设中的中小企业的进展需要信贷支持。

在农村进展的过程中,乡镇企业,尤其是很多个体私营企业,对于进展生产、扩大经营的资金需求较大,也更为迫切,它们的进展需要大量的信贷支持。

近年来,在新农村建设的政策导向之下,越来越多的银行将重新回到农村,解决资金需求的矛盾。

农业银行可以充分把握这些新的机遇,开拓其业务空间,把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调整需要。

而且随着城镇化的不断建设,政府和有关部门将会加大招商引资的力度,各方面吸取内外资金,作为根基在农村的农业银行则获得相对更多的机遇,这些资金将会成为农业银行的大量存款,为农业银行扩大规模创造了良好的条件。

  第三,城镇化建设中的生产生活对金融服务方面的需求给农业银行带来机遇。

居民消费信贷需求将直接为农业银行带来巨大的商机。

加快农村城镇建设的进程,会为农村释放出潜在的消费能量,推动农村新的投资和消费需求。

根据有关调查显示,2010年我国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增加了10.9%。

同时,城镇化建设使农村人口向城镇转以后,随着生活方式的变迁和生活质量与生活水平的提高,必然会减少自给消费,而提高商品消费的支出比例,对购置大宗生产、生活用品和精神方面的消费都产生巨大的需求。

这个将带来相应的银行消费业务。

随着城镇化的建设,农民由农村迁移到城镇,其生活习惯,消费意识都可能会发生根本性的变化,金融服务需求显著增强。

目前,在新农村规划的城镇地区,不但是存、贷款和结算业务量成倍增加,银行卡、网上银行、电子银行、个人理财、第三方存管的需求也非常旺盛。

  认识城镇化建设对农业银行带来机遇的同时,也应该正确认识到在新形势下,随着农村城镇化建设的不断进行,农业银行面对着艰巨的任务和挑战。

根据目前的进展情况看,风险主要来源于两个方面:

第一,随着农村城镇化建设的不断进展,各大银行加大其在农村的网点建设,包括中国银行和建设银行在支农政策的引导下,加大对农业产业的金融支持力度,中国银行在2010年推出了在“三农”服务定制化产品“益农贷”,而建设银行则积极开设村镇银行、革新新农村建设贷款等十余个支农特点产品,据统计,截至2010年,建设银行村镇银行贷款余额达到13.43亿元,其中涉农贷款比例达到87.86%。

加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和农村信用合作社一直都拥有农村的“黄金客户”,使得农业银行面对着激烈的业务竞争。

如果农行不加强自身的经营对策,则有可能面对资金和客户流失的风险。

第二,随着农村城镇化建设的深入,农业银行的贷款占比过高,若城镇的产业经济没有进展或者进展缓慢,则可能会加大农业银行的未来信贷风险成本,甚至会造成农业银行大量的政策性亏损。

此外,如果有关行政政策干预和企业信用观念淡薄、信用缺失、还本付息意识差等理由造成农业银行的不良贷款占比较高的话,则会使农业银行面对信用风险,经营陷入困境。

三、当前我国城镇化进程中金融服务的现状和问题

(一)资金供给总量不足,供需矛盾仍然突出

1、农村城镇化基础设施建设资金不足。

由于长期推行优先发展工业和城市的经济战略,造成农村基础设施相对于城市滞后,极大阻碍了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生活水平提高。

目前农村建设资金主要来自于集体积累和农户自有资金,资金匮乏使得农村基础设施投资增长十分缓慢,与城市的差距日益扩大。

2、涉农企业资金筹集困难。

据统计,我国中小企业初始资金的74%为自有资本,约17%来自家庭、朋友和风险投资,9%来自非金融机构融资,商业银行贷款比例很小,而涉农企业获得银行贷款的情况不容乐观,农业贷款占金融机构贷款总额的比重一直在低水平徘徊,这与农业和涉农企业在国民经济中所占的比重极不相称。

3、农村居民生产、生活资金紧张。

农村居民平均每人每年生活消费支出约占城市居民的1/3左右,人均消费资金不足,严重影响了农民生活水平的提高。

农户固定资产投资占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的比重较低,表明了农村居民的生产性资金紧缺。

(二)金融支持农村城镇化效率偏低

1、农村金融机构资产质量差,不良贷款比重高。

农业贷款和农村企业贷款违约率高一直是涉农金融机构头疼的问题,过高的不良贷款率挫伤了金融机构拓展农村业务的积极性,使得农村金融服务缺失问题愈加严重;而得不到金融支持的农村经济更难以负担市场化的金融资源成本,从而导致了农村金融与经济在低水平上的恶性循环,制约了农村城镇化的发展。

2、补贴性、政策性的金融支农效果不佳。

传统的政策性金融支农措施难以收到预期的效果,且会滋生多种不良效应,具体表现在:

①低利率对商业金融机构具有挤出效应;②当政策性金融被广泛视为一种补贴或者拨款而非贷款的时候,就必然出现较高的违约率和较低的还款率,破坏了金融生态环境;③对于目标客户群体,金融机构最终的客户到达率也令人失望,低利率的优惠资金往往被那些乡镇社区中的有权阶层获得。

3、金融支持对农村城镇化的促进作用不明显。

由于农村金融政策长期以来缺乏明确的定位,始终在政策性的扶贫金融、互助性的合作金融及市场化的商业金融机构之间徘徊,农村金融支农并未注重对农村城镇化的导向作用,在支持基础设施改善、支持农村工业企业发展和产业结构升级、支持城镇化后失地农民的就业和社会保障等方面都缺乏统一的规划和持续性的政策措施,因此难以产生积极的效果。

(三)金融支持结构单一,难以满足农村城镇化的多种需要

1、农业保险严重缺失,农村居民社会保障体系发展缓慢。

农业保险供给缺口巨大,与发展农业经济、保障农民生活安定、推进农村城镇化有极大的差距。

同时,由于我国构建农村社保体系起步较晚,国家投入严重不足,当前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无论在覆盖广度还是保障深度上都远不能满足农村城镇化的要求。

2、现代金融服务尚未起步。

金融机构所开展的业务基本局限于传统的存贷汇,对与证券投资、理财咨询、代收代缴等业务,农村金融服务鲜有涉足;教育储蓄、助学贷款等服务品种在农村也难以开展。

多样化的金融服务的空缺,除了使农村居民难以享受现代金融所带来的便利以外,更重要的是使农民的经济观念难以跟上城镇化发展的步伐,加重了农村信息闭塞、生产生活方式落后的局面。

(四)农村金融机构锐减,有的地方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开始萎缩。

从名义上讲,我国农村银行类机构有农业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和邮政储蓄银行六类。

但随着银行经营战略的调整,商业银行陆续撤并县及县以下的营业网点,农村获取金融服务的途径减少。

一方面,农村大部分富裕户受传统观念和经营规模影响,不愿贷款;贫困农户无人担保,偿还能力弱则贷不到款,农村弱势群体贷款无保证。

另一方面,多数农村金融机构为降低经营风险普遍实行了贷款第一责任制和贷款责任终身追究制,这种信贷管理措施,制约了农村信贷资金的有效投入。

尽管农村信用社已开办了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但由于贷款授信额度的限制,使现有的农户授信额度不能满足农村种养大户和农业产业化发展的信贷资金需求,很多农民无法实现大额贷款和短期周转性贷款。

(五)农村金融市场发展滞后。

一方面,从信贷支农情况看,2009年末,对农村发放贷款的农行、农发行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涉农贷款余额达到数万亿元,比“十一五”初期增加了近两万亿元,平均每年增长11.7%,但大大低于全国的总体增长水平。

这说明我国城乡金融市场发展依然滞后,也说明了我国农村金融市场发展的巨大潜力。

另一方面,农村保险业严重落后于农村城镇化建设对风险控制的需求和农村经济的发展。

我国农业保险自1996年实行商业化经营后,因为利润微薄,甚至亏损,一直处于停滞不前的状态,加之缺乏政府有力扶持而逐年萎缩。

(六)金融对农村城镇化建设的支持趋于弱化。

一是政策性金融支农作用弱化。

一方面农发行作为当前唯一农业政策性银行,由于其功能缺位,无法充分发挥对农业的政策性支持作用。

另一方面,亟需政策扶持的农业开发、农业技术进步及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却得不到有力的政策性金融支持。

二是金融机构在体制、机制、方式上不能适应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

三是各金融机构存在非农化服务倾向,对农村城镇化建设的支持趋于弱化。

(七)农村金融服务的结构不尽合理,资金投放导向作用不明显。

由于传统观念的惯性作用和农村融资供求矛盾紧张以及不良贷款包袱沉重等因素,当前的金融机构还习惯于“买方”市场,不注重开发市场,增加服务品种,而是乐衷于小额贷款。

在代表农业发展趋势的优质农产品、绿特种植和畜牧业以及农产品加工、储运保鲜等金融支持上没有实现有效对接,资金导向作用还没有发挥出来。

(八)民间金融组织无法充分发挥其作用。

在正式金融服务不能满足农村发展和农户的需求的情况下,民间金融组织由于贷款手续简单、贷款期限灵活、交易成本较低等优势取得了很大发展,但由于尚未取得合法身份以及监管缺位而受到国家法律和金融法规方面的限制,难以充分发挥其应有的积极作用。

四、城镇化进程中构建农村金融服务的建议

目前,我国农村城镇化建设资金主要来自四个方面:

一是农民自身收入或集体经济收入;二是财政预算资金;三是社会资金;四是信贷资金。

农村城镇化建设所需巨额资金不可能更多地依靠财政资金,金融应成为支持农村城镇化建设的主要资金来源。

(一)要继续构建多元化农村金融服务体系

首先,要调整和稳定农村金融体制机构,建立多层次、多样化,适度竞争、相互补充的农村金融体系。

首先确立商业金融在农村金融中的主导地位,其次发挥政策性金融在特殊领域的主导功能,对农发行的发展方向重新定位。

再次,对民间融资应改变过去以打击、遏制为主的方式,采取有效的措施加以疏导,把民间借贷行为置于可控风险之内,这不仅可以发挥民间金融对正式金融制度拾遗补缺的功能,有利于解决农村金融的定价问题。

其次,创新和丰富支持农村城镇化建设的金融交易工具。

第一、鼓励正式金融机构服务创新。

农村中养殖大户、专业户和乡镇企业的资金需求可以通过正式金融机构来解决,如通过商业银行业务、证券市场业务、甚至风险投资业务。

加快正式金融机构的金融服务创新,也有利于民间资金的合理配置。

第二、要发挥资本市场融资功能,为农村资金供给提供补充。

推动农村中小企业的票据融资业务的开展,央行应当积极为农村金融机构提供再贴现政策;降低龙头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和上市融资条件,解决农村企业融资方式单一的问题。

(二)强化农村金融服务功能

一是中央银行要加大支农再贷款力度,强化宏观调控。

央行要通过增加再贷款的投放、延长再贷款的期限、放宽再贷款条件等手段,重点扶强农村金融机构的资金实力,增加流入农业的信贷资金量,扩大农户受益面,保障农业资金投入。

对农业贷款要推行有选择的低利率政策,减轻农民利息负担,体现国家对弱势群体的扶持。

二是明确农村信用社的功能定位,加快产权制度改革。

在改进贷款管理方式、放宽贷款条件、丰富信贷品种、拓展业务新领域上下功夫,使其真正成为“农村融资的主力军”。

另外还应继续加大农村信用社的产权改革力度,完善其治理结构;赋予农村信用社更大的利率决定权,推出更多的适合农民的、更为便捷的金融产品。

三是调整农发行的业务范围,突出专项功能。

在粮食流通领域贷款的基础上,允许其开办农业综合开发贷款、粮食生产专项贷款、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贷款和扶贫贷款等业务,突出专项功能,强化政策性,针对农村经济的弱质性,把职能定位于支持农业基础设施性项目,包括国家专储贷款、扶贫专项贴息贷款、重点建设项目贷款和国家财政资金相配套的重点项目贷款等,以壮大其支农资金实力。

四是增加邮政储蓄支农比例,强化回哺性。

由于邮政储蓄设在县以下营业网点单纯吸收存款的状况已经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农村融资。

为此,要改变邮政储蓄资金归属,邮政储蓄银行应在吸收存款的同时开展信贷业务,要求其在发放贷款总额中要有一定比例用于支农,将其以合理价格返还农村地区,坚持以农为主的经营方向,加大对农村经济的信贷投入,实现邮政揽储资金“取之于农、用之于农”的良性互动效应。

五是明确农行的支农定位,加大支农力度。

农行要明确其商业化的支农定位,重点做好对商业化程度高、资金需求量大的中高层次农村经济主体的金融服务。

主要体现在:

一是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围绕农业产业化经济形式,积极创新信贷支持方式。

二是支持农村城镇化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

着力解决农村城镇化建设中的新建、扩建、老城改造以及与农村城镇化建设配套的园区建设等方面的金融需求。

六是重视发挥国家开发银行在农村城镇化建设中的作用。

农村城镇化建设就像环境建设、西部开发、公共卫生事业等一样,除财政拨款和市场资金支持外,还需要介于二者之间的金融服务,即需要“开发性金融”的支持。

政策性金融应具有市场化运作的灵活机制,国家开发银行“开发性金融”的经营思路十分明确,其自身经营改革创新的力度也很大。

(三)合理引导民间金融发展

当前农村金融服务中存在着较大量的民间资金,大量的民间借贷行为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农村金融服务的短缺,但同时也积聚了较大的金融风险。

如何建立有效的途径,引导民间金融发展,有效化解金融风险,使其在农村城镇化建设中发挥作用是必须面对的问题。

1、民间金融应突出合理疏导,强化监管。

在严厉打击非法集资和放高利贷行为,有效防范金融风险的前提下,加快民间金融立法,使民间金融有法可依,规范发展;应考虑目前国有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不能满足农村融资的现实,应适度放宽农村金融市场的准入条件,容许民间借贷在一定时间一定范围内存在,建立民间借贷管理协会,严格监管。

积极引导正当合理的民间金融组织,将其纳入到农村金融组织体系中加以监督,使其公开化、规范化,以其投向自由、借贷期限灵活和手续简单等优点来满足农村城镇化建设中多元化和多层次的融资需求。

2、探索农地金融。

农地金融即农户或拥有大量土地的经营业主以土地经营权作抵押从银行获得贷款用于发展生产。

目前,我国土地的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都存在农民以外的其他利益主体。

土地产权的不清晰使农民不能充分行使土地权利,土地的使用权有偿转让受到限制,农地金融的发展受到限制。

农地金融发展的关键是增加农民生活来源、提高农户在城镇谋生的水平。

只有农户离开农村土地尚能生存,土地的真正流转及农地金融的真正形成才有可能。

(四)完善农村保险服务

1、国家开展农业政策性保险。

国家应加大农业的政策性保险,使金融机构的贷款远离后顾之忧,促使商业保险机构在农村开展借款保险业务。

借款保险是解决担保难的有益探索,对银行寻求新的担保方式、保险公司开辟新的险种有积极意义。

2、建立农业保险体系。

通过农业保险的介入,可使农民在对农业结构调整中风险的不确定性大大降低,随着风险的降低,一方面可以为农村金融提供基本的还贷保证,减轻贷款顾虑,另一方面可使农民敢于贷款,提高贷款热情,因此,建立农业保险对农民、金融机构、保险公司都有益。

(五)提高农村金融服务质量

1、拓宽金融服务口径,实现农村金融服务结构的优化。

要针对农业结构调整的需求,向农业产业化、规模化和种养多元化提供大力支持,开展农产品抵押贷款,如对大型农机具开展抵押贷款、畜牧业专项长期贷款业务等;针对农村基础建设的需求,加大对城镇建设的信贷投入,重点支持对区域经济有带动作用的经济重镇,开展供水、商品住宅建设、交通、通讯、能源、传播等基础设施建设的信贷投入。

通过提供住房消费贷款,以拉动农村建材等相关行业的发展和改善农民居住条件;通过提供耐用消费品的贷款,满足农民现阶段生活的需要;通过提供助学贷款,解决贫困子女上学难的问题。

2、建立农村信用体系。

构建资源共享、评定权威、约束有效、维权有力的信用体系是农贷畅通的重要保证。

可由政府部门牵头组建非盈利性、保本微利的信用登记咨询机构,及时从银行、税务、企业等其它部门广泛收集信息和数据,在严格依法管理的前提下,依靠现代技术通过授权查询的方式,向金融机构及社会广泛评估、公布守信状况、经济实力和发展趋势,全面、准确、公正地评定各经济实体的信用等级。

积极开展信用乡镇、信用企业、信用农户的创建活动,加大对逃废金融债务行为的制裁力度。

3、构建农业基金体系,设立农业结构调整基金。

该基金主要用于发展在农业结构调整中具有比较优势的项目,以及为在结构调整中收入受到影响的农民提供补贴,这是国际上一些国家通行的做法。

同时,国家和地方各级财政要加大对农村和农业的各项资金的管理力度,确保这些资金专款专用,保证到位,不得挪用。

4、加大金融创新力度,提高金融服务质量。

金融机构要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切实掌握农户的资金需求状况,简化贷款手续,按照农业生产周期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努力满足农民生产、生活资金需要,要进一步发挥金融部门信息广的优势,为农民增收出谋划策,提供科技信息服务,当好农民的金融顾问,切实提高农村金融服务重量。

总之,构建农村城镇化建设中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应着眼于构建商业化可持续的发展模式,让农村、农民手中的市场资源流动起来、循环起来,使金融服务机构能在农村金融市场中适当盈利。

只有当资源是循环的,发展是可持续的,农村城镇化建设中资金缺乏和金融服务弱化的问题才能逐步得到真正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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