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设计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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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设计合同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一)
(民用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工程名称:
湘潭市昭山项目(暂名)
规划与建筑工程设计
工程地点:
湖南省湘潭市昭山示范区
合同编号:
(以下由设计人编填)
设计证书等级:
建筑工程甲级
发包人:
湘潭金山投资有限公司
设计人:
北京森磊源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
签订日期:
2013年6月13日
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与城乡建设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示范文本(GF—2000—0209)
印制、领发、使用须知
一、本合同文本系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建设[2000]50号文件发布,湖南省建设厅、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以湘建[2000]办字第185号文件通知我省各地工商局、建设局及省直有关单位在建设工程设计中组织使用。
二、本合同文本适用于各类建设工程(包括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的设计。
当事人使用本合同文本时,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均应认真阅读有关规定和文本条款。
三、在我省,本合同文本统一由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制,由省建设厅负责发放。
凡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的发包方或承包方,均可到所在地的市、县建设局领取本合同文本,并按照国家和省财政、物价的有关规定交付合同文本工本费。
四、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的有关文件规定,未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印制本合同文本;不准任何单位和个人将本合同文本当作商品在市场上销售,从中牟利。
违者,由县(合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按照规定查处。
发放单位:
湖南建设厅印制单位:
湖南省化工地质印刷厂
临制单位:
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湘工商合许字(2001)001号
发包人:
湘潭金山投资有限公司
设计人:
北京森磊源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
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湘潭市昭山项目(暂名)规划与建筑工程设计,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本合同依据下列文件签订: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
1.2国家及地方有关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法规和规章。
1.3建设工程批准文件。
第二条本合同设计项目的内容:
2.1名称:
湘潭市昭山项目(暂名)规划与建筑工程设计。
2.2规模:
总建筑面积80万平米左右。
2.3内容:
项目整体规划,建筑方案,施工图内容达到相关国家设计规范的标准。
投资及设计费
序
号
项目名称
建设规模
设计阶段及内容
估算总投资(万元)
设计费
(元/m2)
总设计费
(万元)
层
数
建筑面
积(m2)
方案
初步
设计
施工图
1
多层住宅
6.0万
√
√
√
11.5
69
2
安置区18层住宅
约27万
13.5
365
3
商品房住宅、公寓、商业及地下室
(不含人防)
约47万
16.0
752
4
5
6
合计
80万左右
1185万
左右
说
明
1、本项目规划与建筑设计的设计费采用整体打包的形式,统一按建筑面积来计费,商品房高层和商业以及地下部分的建筑设计费用按16元/m2计算。
2、本项目设计包含单体建筑设计及地下室设计,提供按国家标准的建筑设计图纸。
3、地下人防工程设计、深基坑支付、玻璃幕墙、钢结构设计由甲方自己定设计院,也可委托乙方,设计费另算。
4、相关面积以最终的施工图为准。
5、项目的规划建筑方案评审费、专家费及施工图审查费等相关费用由甲方承担。
6、本项目设计不包含景观设计费用。
7、本项目设计费不包含酒店、写字楼的建筑设计,如果项目中存在酒店、写字楼的设计,费用单独计算。
第三条发包人应向设计人提交的有关资料及文件:
序
号
资料及文件名称
份
数
提交日期
有关事宜
1
工程设计委托书
1
双方商议
如有特殊事情时间另行商议
2
已批准的项目计划书
1
双方商议
如有特殊事情时间另行商议
3
用地红线图
1
双方商议
如有特殊事情时间另行商议
4
规划控制条件
1
双方商议
如有特殊事情时间另行商议
5
整体规划及建设设计图纸
1
双方商议
如有特殊事情时间另行商议
6
初步工程及水文地质条件
1
双方商议
如有特殊事情时间另行商议
7
供水供电供气等市政资料
1
双方商议
如有特殊事情时间另行商议
第四条设计人应向发包人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
序
号
资料及文件名称
份
数
提交时间
有关事宜
1
方案成果1号展板
1套
双方商议
如有特殊事情时间另行商议
2
方案A3文本
6本
双方商议
如有特殊事情时间另行商议
3
初步设计成果
8套
双方商议
如有特殊事情时间另行商议
4
施工图
8套
双方商议
如有特殊事情时间另行商议
5
所有设计图刻成光盘
2套
双方商议
如有特殊事情时间另行商议
说明
提交资料包括以上文件的全套电子文档
日历日
五一、国庆、春节除外
、
第五条本合同设计收费估算为壹仟壹佰捌拾伍万整人民币(11,850,000.00元)左右。
设计费支付进度详见下表。
付费次序
占总设计费
%
付费额
(万元)
付费时间
(由交付设计文件所决定)
第一次付费
10
合同签订7日内
第二次付费
20
方案设计交付并通过审查后7日内
第三次付费
25
提供初步设计成果通过审查后7日内
第四次付费
35
提供施工图成果通过审查后7日内
第五次付费
尾款
工程竣工验收15天内
说明:
1、根据完成各阶段设计文件后支付各阶段设计费。
2、建筑面积以提交施工图为准。
第六条双方责任
6.1发包人责任:
6.1.1发包人按本合同第三条规定的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设计人提交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限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设计人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设计。
发包人提交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内,设计人按合同第四条规定交付设计文件时间顺延;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上时,设计人员有权重新确定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
6.1.2发包人变更委托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因提交的资料错误,或所提交资料作较大修改,以致造成设计人设计需返工时,双方除需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或另订合同)、重新明确有关条款外,发包人应按设计人所耗工作量向设计人增付设计费。
在未签合同前发包人已同意,设计人为发包人所做的各项设计工作,应按收费标准,相应支付设计费。
6.1.3发包人应为派赴现场处理有关设计问题的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及交通等方便条件。
6.1.4发包人应保护设计人的投标书、设计方案、文件、资料图纸、数据、计算软件和专利技术。
未经设计人同意,发包人对设计人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不得擅自修改、复制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发包人应负法律责任,设计人有权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6.2设计人责任:
6.2.1设计人应按国家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及发包人提出的设计要求,进行工程设计,按合同规定的进度要求提交质量合格的设计资料,并对其负责。
6.2.2设计人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是:
现行国家规范、规定及规程;…市各项通知、规定及规程。
6.2.3设计合理使用年限为50年。
6.2.4设计人按本合同第二条和第四条规定的内容、进度及份数向发包人交付资料及文件。
6.2.5设计人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后,按规定参加有关的设计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负责对不超出原定范围的内容做必要调整补充。
设计人按合同规定时限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
6.2.6设计人应保护发包人的知识产权,不得向第三人泄露、转让发包人提交的产品图纸等技术经济资料。
如发生以上情况并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发包人有权向设计人索赔。
6.2.7设计人应及时处理发包人在施工过程中遇到的图纸问题,接到发包人通知后应在一天内赶赴施工现场,原则上不超过48小时予以解决,不得因此影响发包人工程进度。
第七条违约责任:
7.1在合同覆行期间,发包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的定金;已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支付设计费用,双方互不承担其他责任。
7.2发包人应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金额和时间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逾期超过30天以上时,设计人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发包人。
发包人的上级或设计审批部门对设计文件不审批或本合同项目停缓建,发包人均按7.1条规定支付设计费。
7.3设计人对设计资料及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
由于设计人员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设计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免收直接受损失部分的设计费。
损失严重的根据损失的程度和设计人责任大小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赔偿金按国家相关法律规定支付。
7.4设计人应提供经发包人确认的设计小组成员名单作为本合同附件。
未经发包人同意,设计人不得擅自变更设计人员,否则,发包人有权解除本合同。
第八条其他
8.1设计人为本合同项目所采用的国家或地方标准图,由发包人自费向有关出版部门购买。
本合同第四条规定设计人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份数超过《工程设计收费标准》规定的份数,设计人另收工本费。
8.2本工程设计资料及文件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设计人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发包人需要设计人的设计人员配合加工定货时,所需要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8.3发包人委托设计配合引进项目的设计任务,从询价、对外谈判、国内外技术考察直至建成投产的各个阶段,应吸收承担有关设计任务的设计人参加。
出国费用,除制装费外,其它费用由发包人支付。
8.4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合同内容之外的工作服务,另行支付费用。
8.5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
8.6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当事人应及时协商解决。
也可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调解不成时,双方当事人同意由长沙仲裁委员会仲裁。
双方当事人未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未达成仲裁书面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8.7本合同一式6份,发包人4份,设计人2份。
8.8本合同经双方签章并在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定金后生效。
8.9本合同生效后,按规定到项目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审查部门备案。
双方认为必要时,到项目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申请鉴证。
双方履行完合同规定的义务后,本合同即行终止。
8.10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有关协议及双方认可的来往电报、传真、会议纪要等,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发包人名称:
湘潭金山投资设计人名称:
北京森磊源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
(盖章)(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法定代表人:
(签字)
委托代理人:
(签字)委托代理人:
(签字)
住所:
住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银行帐号:
日期:
年 月 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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