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加强版.docx

上传人:b****0 文档编号:9261584 上传时间:2023-05-17 格式:DOCX 页数:23 大小:33.15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国际法加强版.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23页
国际法加强版.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23页
国际法加强版.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23页
国际法加强版.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23页
国际法加强版.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23页
国际法加强版.docx_第6页
第6页 / 共23页
国际法加强版.docx_第7页
第7页 / 共23页
国际法加强版.docx_第8页
第8页 / 共23页
国际法加强版.docx_第9页
第9页 / 共23页
国际法加强版.docx_第10页
第10页 / 共23页
国际法加强版.docx_第11页
第11页 / 共23页
国际法加强版.docx_第12页
第12页 / 共23页
国际法加强版.docx_第13页
第13页 / 共23页
国际法加强版.docx_第14页
第14页 / 共23页
国际法加强版.docx_第15页
第15页 / 共23页
国际法加强版.docx_第16页
第16页 / 共23页
国际法加强版.docx_第17页
第17页 / 共23页
国际法加强版.docx_第18页
第18页 / 共23页
国际法加强版.docx_第19页
第19页 / 共23页
国际法加强版.docx_第20页
第20页 / 共23页
亲,该文档总共23页,到这儿已超出免费预览范围,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国际法加强版.docx

《国际法加强版.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国际法加强版.docx(23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国际法加强版.docx

国际法加强版

国际法上的国家:

是指由定居在一定范围的领土之上的居民在一个独立自主的政府之下组成的社会。

国家必须具备有固定的居民、确定的领土、政府和主权四个要素,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的主体。

永久中立国:

是在国际条约担保的情况下自愿约束自己,出抵抗外来攻击外,永不与他国作战,不卷入战争或从事可能使其直接或间接卷入战争任何的行为。

国际法编纂:

是指国际法的法典化,即把国际法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系统以类似法典的条文制订出来。

国家承认:

即对国家的承认,通常是指既有国家确认某一实体为国际法意义上的国家并表示愿意与之交往的行为。

政府承认:

即对政府的承认,指一国确认他国的新政府具有代表其本国的正式资格并表示愿意与之交往的行为。

国家继承:

当一国在国际关系上对其领土范围内所享有的的国际权利和承担的国际义务被另一国取代时而产生的一种法律关系的转移。

政府继承:

前政府在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转给新政府的法律关系的转移。

国家责任:

国家责任是指国家对其国际不当行为所应负担的国际法律责任。

国家责任的执行:

国家责任的执行是指从事国际不当行为的国家履行因其不当行为而对受害国所负担的有关义务,其目的和作用在于消除国际不当行为的后果,从而有效地维护受害国的权利。

国家领土:

指隶属于国家主权之下的地球的特定部分,包括陆地、水域、陆地与水域的上空和底土等部分。

领陆:

是国家疆域以内的全部陆地,包括大陆和岛屿。

领陆是一个国家领土中最基本的组成部分,领陆的其他部分都是附属于领陆而存在的,世界上不存在没有领陆的国家。

 

领水:

领水是国家陆地疆域以内的水域(称内陆水)和与陆地疆界邻接的一带海域。

领空:

领空是国家领陆和领水以上一定高度的空气空间。

 

时效:

是指国家占有他国的部分领土,经过长期和平地行使管辖权而取得对该领土的主权。

租借:

是指一国根据条约将其部分领土出租给另一国,在租借期内,承租国将租借地用于条约规定的目的并行使全部或部分管辖权。

出租国仍保持对租借地的主权,租借期满后予以收回。

  

国际地役:

是指一国根据条约承担的对其领土主权的特殊限制,其目的是为了满足别国的需求或者为别国的利益服务。

国际地役的主体是国家,客体是国家的领土,不构成国家领土组成部分的专属经济区、大陆架不能作为国际地役的客体。

先占:

亦称占领,是指国家通过对无主土地的占领而取得对该土地的主权的行为。

先占的主体是国家,客体是不属于任何国家的土地,即无主地。

构成要件:

(1)先占的对象必须为无主地,即不属于任何国家的土地,或被原属国家明确抛弃。

(2)先占应为“有效占领”:

首先,国家应具有取得该无主地主权的意思,并要公开地表现出来;其次,国家须对该地采取实际的控制,包括采取立法、司法、行政措施,建立机构,标示主权等适当的行动。

国家边界:

国家边界是确定国家领土范围的界限,是划分一国领土与他国领土,一国领土与公海或专属经济区以及一国领空与外层空间的界线。

边境制度边境也称边境地区,是指边界线两边的一定区域。

边境制度是为保护国家安全、维护边界线和便利当地居民的生活,国家在边境地区建立的有关维护界标、利用界水、边境居民往来等有关的制度。

海洋法:

国际社会把海洋划分成各种不同的海域,确定他们的法律地位以及关于各国在各种海域从事航行,资源开发和利用,科学研究以及海洋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原则,规则和制度,总称海洋法。

内水:

以《海洋法公约》的规定,内水是指除群岛国的情形外,领海基线向陆一面的海域。

他包括领海基线以内的海湾、海峡、海港以及其他领海基线与海岸之间的海域,亦称内海水。

领海:

沿海国的主权及于其陆地领土及其内水以外邻接的一带海域,成为领海。

按照海洋法公约的规定,领海的宽度从领海基线量起不得超过12海里。

毗连区:

是毗连领海并在领海以外,由沿海国对海关、移民和卫生等特定事项行使管制权的一带海域。

按照国际法,毗连区的宽度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得超过24海里。

公海:

指不包括在国家的专属经济区、领海、或内水或群岛水域内的全部海域。

登临权:

是指军舰在公海上对于有合理依据认为外国船舶(享有完全外交豁免权的除外)有从事海盗行为、奴隶贩运、从事未经许可的广播、没有国籍或虽然悬挂外国旗帜或拒不展示其旗帜、而事实上却与该军舰属同一国籍的嫌疑时,可命令该船舶停船并派人登临和检查的权利。

  

紧追权:

是指沿海国主管当局有充分理由认为外国船舶违反其国家法律和规章时,可对该外国船进行追逐,继续进行到公海将其拿捕和交付审判的权利。

非法劫持航空的犯罪行为:

依照《海牙公约》对非法劫持航空器的犯罪行的规定:

凡在飞行中的航空器内的任何人用暴力或暴力威胁,或用任何其它恐吓方式,非法劫持或控制该航空器,或这类行为的任何未遂行为,或是从事这类行为任何未遂行为的共犯即为犯有罪行。

或引渡或起诉原则:

是指在其境内发现被指称的犯罪嫌疑人的缔约国,如不将此人引渡,则不论罪行是否在其境内发生,应无例外的将此案件提交其主管机关以便起诉。

该机关应按照本国法律以对待任何严重性质的普通罪行案件的同样方式作出决定。

国籍:

国籍是指个人(自然人)作为某一特定国家的成员而隶属于该国的一种法律资格或身份。

国家的主要作用是在有关个人和特定的国家之间建立一种特别而稳固的法律联系。

   

国籍的抵触:

又称国籍冲突,是指一个人同时具有不止一个国籍或不具有任何国籍的法律状态。

国民待遇原则:

也称平等待遇原则,是指一国对本国境内的外国人在一定事项上给予与本国国民同等的待遇。

这一原则的目的是使外国人与所在国国民处于平等的地位,既不享有特权,也不受到歧视。

最惠国待遇原则:

是指一国(施惠国)给予某外国(受惠国)的国民的待遇不低于他现在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的国民的待遇。

其目的是使受惠国国民与第三国国民相比永远处于不受歧视的地位。

互惠待遇原则:

指一国给予外国国民某种权利、利益或优遇以该外国给予本国国民同等的权利、利益或优遇为前提。

其目的是避免外国人在本国片面获得某些权利和利益,同时反对本国人在外国受到歧视

外交保护:

指国家通过外交机关对在国外的本国国民的合法利益进行的保护。

外交保护是国家的一项权利,可以由国家的国内外交机关或其外交代表机关来行使。

引渡:

指一国应外国请求,将位于本国境内而被请求国追诉或判刑的人移交请求国审判或执行刑罚的行为,现代引渡制度是国际刑事司法协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是有关国家有效行使管辖权和制裁犯罪的重要保障。

庇护:

指国家允许因政治原因受外国追诉或迫害而前来请求避难的外国人在本国入境、居留并对之加以保护的行为。

国家对外国人的庇护通常在本国领域内庇护,但不排除条约规定的域外庇护。

国际人权法(狭义):

狭义的国际人权法仅指在和平时期促进和保证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的普遍尊重和实现的国际法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即平时国际人权法。

个人人权:

个人人权是指以其自身名义享有的权利,其中包括属于某一种族、宗教、或语言少数群体或者其他某一社会组织或团体(如工会)的成员以其个人名义享有的权利。

集体人权:

是指某一群体、团体、组织、或其成员以集体名义享有的权利,其中包括某一民族或其成员以集体名义享有的“民族自决权”,也包括某一种族、民族、宗教、或语言群体或其成员以集体名义享有的权利,还可以包括诸如工会和宗教团体等其他社会组织、团体或其成员以集体名义享有的权利。

  

外交团:

外交团是由驻在一国的各国外交使节全体组成的团体。

外交团的主要作用在礼仪方面、他不具有任何法律职能。

 

条约的加入:

条约的加入是指未参加议定约文或虽参加议定约文而未签署条约的国家表示同意受条约约束,成为条约当事方的一种方式。

条约的加入多用于开放性多边条约。

条约的保留:

是指一国于签署,批准,接受,赞同或加入条约时所做的单方声明,不论措辞或名称如何,其目的在于摈除或更改条约中若干规定对该国适用时的法律效果。

国际组织法:

国际组织法是用于制约与调整国际组织的建立、法律地位、内部活动以及有关法律问题的所有法律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维持和平行动:

维持和平行动是由联合国建立的在冲突地区帮助维持或恢复和平的,有军事人员参加的,但无强制力的行动,包括派遣军事观察团和维持和平部队两种形式。

  

区域性国际组织:

是指某特定区域内的国家或不属于该地域但以维持区域性利益为目的的国家组成的国际组织。

国际争端:

国际争端是国际法的两个主体间关于法律上或事实上的论点的分歧,法律上的见解或利益的矛盾对立,国际争端主要是国家之间的争端。

  

斡旋:

斡旋是指由第三方为争端当事国提供有利于他们接触和谈判的便利条件,提出自己的建议或转达各方的意见,从而促使当事国开始谈判或者重开业以停止的谈判。

调查:

是根据争端当事国的协议组成国际调查委员会,协助当事国解决因事实问题引起争端的方法

和解:

又称调解,是当事国将争端提交一个由若干成员组成的委员会,委员会在调查的基础上提出报告,阐明事实并提出解决争端的建议,以设法使争端当事国达成协议。

仲裁:

仲裁又称公断,是指当国家发生争端时,经各当事国同意,将争端交付给他们自己选任的仲裁人处理,并相互约定服从其裁决。

他是解决国际争端的法律方法之一。

司法解决:

是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法律方法之一,他是指当事国将争端提交给一个已事先成立的、由独立法官组成的国际法院或国际法庭,根据国际法对争端当事国作出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判决。

战争法:

战争法是在战争中调整交战国之间、交战国与非交战国之间的原则、规则和制度。

 

战时中立:

战时中立是指国家在交战国之间保持一种不偏不倚的法律地位。

战时中立国不仅不参加交战国的作战和敌对行为,而且也不支持或援助交战国任何一方。

  

战争犯罪:

是战争中违反战争法规和惯例的行为战争犯罪主要包括破坏和平罪、战争罪和反人类罪。

战俘:

是指在战争中或非战争的武装冲突只落于敌方权力支配下的合法交战者。

`

大陆架:

是指沿海国的陆地领土在该国领海之外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

大陆架的宽度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足200海里的可延长到200海里,但不得超过350海里或不超过2500公尺等深线100海里。

情势变迁:

是指缔结条约以后,缔约时的情况变生了当事国不能预见的根本变化,当事国可以终止或退出条约。

情势变迁原则源自私法上的情势不变条款。

各民族平等及自决原则:

各民族一律有权自由决定其政治地位,不受外界之干涉,并追求其经济、社会及文化之发展,且每一国均有义务遵照宪章规定尊重此种权利。

其内容包括:

(1)

(2)同上述概念。

(3)每一国均有义务依照宪章规定,以共同及个别行动,促进各民族享有平等权利及自决权原则之实现(4)每一国均有义务依照宪章规定,以共同及个别行动,促进对于人权和基本自由之普遍尊重与遵行。

(5)每一国均不得采取目的在于局部或全部破坏另一国国内统一及领土完整之任何行动。

国际习惯:

各国在其实践中通过重复类似的行为而形成的具有法律拘束力的行为规则。

包括通例和心理要件(即法律确信)两个要件。

一般法律原则:

各国法律体系所共有的原则。

国际法上的承认:

一般是指现存国家对于另一个国家或其政府存在这一事实以一定方式表示接受的政治和法律行为。

(1)对国家的承认:

对象是新国家,国家承认是现存国家和国际组织对新国家存在的这一事实表示接受的单方行为。

(2)对政府的承认:

对象是新政府,现存国家和国际组织通常依“有效统治原则”对新政府予以承认。

法律承认:

承认方给予被承认方一种表示愿意与之全面交往的永久的正式承认。

法律上的承认是完全的、无保留的承认,无论今后承认方与被承认方关系如何,这种承认都是一直有效,不可撤销的。

事实承认:

承认方给予被承认方一种表示愿意与之进行交往的暂时的非正式承认。

承认方事后可以进一步予以法律上的承认或者撤销。

主要发生在政府承认的情况下。

不承认原则(史汀生原则)(principleofnon-recognition):

是有关承认主体在承认问题上必须遵循的一项原则,是指承认主体对于违反国际法基本原则造成的事实或情势不得予以承认。

自卫权:

是指国家在受到外来武装攻击时进行单独或集体自卫的权利。

要件:

(1)以受到“武力攻击”为条件;

(2)在安理会采取必要办法之前,还应“立即向安理会”报告。

《联合国宪章》第51条:

“联合国任何会员国受到武力攻击时,在安全理事会采取必要办法,以维护国际和平及安全之前,本宪章不得认为禁止行使单独或集体自卫之自然权利。

会员国因行使此项自卫权而采取之办法,应立即向安全理事会报告,此项办法于任何方面不得影响该会按照本宪章随时采取其所认为必要行动之权责,以维护或恢复国际和平及安全”。

普遍管辖权:

专门针对国际犯罪的管辖权,是国家根据国际法规定对国际罪行进行管辖的权利。

性质和特征:

(1)是国家对国际罪行进行管辖的权利

(2)是国家按照国际法对国际罪行进行管辖的权利(3)是国际法有关刑事管辖权的重要原则。

绝对豁免权:

一个国家,不论其行为的性质如何,在他国享有绝对的豁免,除非该国放弃其豁免权;享有国家豁免的主体包括国家元首、国家本身、中央政府及各部、其他国家机构、国有公司或企业等;国家不仅在直接被诉的情况下享有豁免,而且在涉及国家的间接诉讼中也享有豁免;另外,它主张在国家未自愿接受管辖的情况下,一律通过外交途径解决有关国家为当事人的民商事争议。

相对豁免权:

限制豁免论把国家的活动划分为主权行为和非主权行为,或统治权行为和事务权行为,或公法行为和私法行为。

按照这种理论,在国际交往中,一个国家的主权行为在他国享有豁免,而其非主权行为在他国则不享有豁免。

双重否决权(大国一致原则):

安理会表决实行每一理事国一票。

对于程序事项决议的表决采取9个同意票即可通过。

对于非程序事项或称实质性事项的决议表决,要求包括全体常任理事国在内的9个同意票,又称大国一致原则,即任何一个常任理事国都享有否决权。

根据大国一致原则,只要一个常任理事国投反对票,议案就不能通过,常任理事国因此享有否决权。

安理会在决定某一事项是否属于程序性事项的问题,也要由包括常任理事国在内的可决票决定,因此常任理事国享有两次否决的权利,称为双重否决权。

无害通过权(innocentpassage):

所有国家包括沿海国和内陆国,其船舶均享有依法无害通过领海的权利。

无害通过是指不损害沿海国的和平、良好秩序和安全.

紧追权:

紧追权是指沿海国对违反该国法律并从该国管辖范围内的水域驶向公海的外国船舶进行追赶的权利。

(1)紧追须在沿海国内水、群岛水域、领海、毗连区开始,如外国船舶在专属经济区或大陆架内违反沿海国有关规章时,紧追也可以在该海域开始。

(2)紧追不能中断,须继续进行,如该外国船舶进入其本国或第三国领海,紧追应立即停止。

(3)紧追权可由军舰、军用飞机或其他清楚标志为政府服务并经授权进行的船舶或飞机行使。

如不符合上述要求,沿海国应负赔偿责任。

任意强制管辖:

任意强制管辖权是指国际法院当事国可以决定是否发表声明决定接受国际法院的管辖权,但一经声明接受,法院便有强制管辖权。

争端包括:

(1)条约的解释;

(2)国际法上的任何问题;(3)如经确定即属违反国际义务的任何事实的存在;(4)违反国际义务应作赔偿的性质或范围。

国际法的概念及其特征

国际法主要是国家之间的法律,它是为满足以国家为成员的国际社会需要而产生的,主要是调整国家之间的法律关系,确定国家间权利义务的法律原则、规则和制度。

他们是通过国际程序而形成的。

  

国际法具有下列特征:

(1)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调整的对象主要是国家间的法律关系。

 

(2)国际法的创立方式是国际法主体间,主要是国家间的协议。

  

(3)国际法的强制执行依靠国家采取单独的或集体的措施。

国际法基本原则

(1)国家主权平等原则

国家主权平等原则,是指主权国家在国际法律关系中地位完全平等,相互无管辖和支配的权利。

他们平等的承受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平等的承担国际法律责任。

(2)不侵犯原则

不侵犯原则是指禁止使用威胁或武力或与联合国宗旨不符的方法侵犯别国的领土完整和政治独立,他是维护国家主权平等独立的关键。

(3)不干涉内政原则

“内政”是指纯属一国主权管辖的,不涉及国际义务的事项;“干涉”是指一国或数国对别国的内政采取的专横干预行为,强制别国维持或改变某种情势。

不干涉内政原则是不得干涉任何实质上属于一国国内管辖的事项,以维护国家的主权平等和独立。

 

(4)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是不侵犯原则的引申,他是指国家遇有争端应以和平方式解决,而不得诉诸威胁或使用武力以及其他非和平的方法,以避免危及国际和平与安全。

这一原则是不侵犯原则的引申。

 

(5)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  

他是指各国必须自觉的、诚实的、严格的履行来自国际法上的法律义务,无论这些义务源于条约或是国际法其他渊源,并且在施用国际法的原则规则时自我约束。

简述国家承认的法律效果

国家承认:

即对国家的承认,通常是指既有国家确认某一实体为国际法意义上的国家并表示愿意与之交往的行为。

(1)承认为建交奠定基础

(2)被承认国作为国际法主体所享有的一切权利,得到承认国的尊重。

(3)对新政府作出法律承认就意味着对旧政府的承认的撤销

(4)承认具有追溯力的效果

关于国家承认国际法上有“构成说”和“宣告说”两种理论。

简述南极的法律地位 

1959年签订、并于1961年生效的《南极条约》对南极的法律地位做了规定。

其主要内容有:

  

(1)和平利用南极。

南极应永远专为和平目的而使用,不应成为国际纷争的场所和对象,在南极地区禁止采取一切具有军事性质的措施;

(2)任何国家都有在南极进行科学考察的自由并为此目的开展国际合作;

(3)冻结各国对南极的领土主权要求;

(4)维持南极的公海制度。

简述无害通过制度

(1)无害通过权:

所有国家,不论其为沿海国或内陆国,它的船舶均享有无害通过领海的权力。

(2)通过是为了穿过领海但不进入内水,或为了驶入或驶出内水而通过领海的航行。

(3)无害通过是指外国船舶在不损害沿海国的和平、良好秩序或安全的前提下通过领海。

(4)沿海国对无害通过的权力和义务:

1可制定关于无害通过的法律规章2规定海道和分道航行制保护权。

(5)沿海国的义务:

不得妨碍无害通过,不应对外国船舶有歧视,应公布危险情况,不得征收费用。

  

简述公海自由航行制度

航行自由是公海自由的一项最基本的制度,他包括以下内容:

(1)航行权。

即任何国家的船舶,包括军舰、其他公共船舶和商船,在公海上享有自由航行的权利,除本国外不受任何他国的管辖和支配;

(2)船舶的国籍及其地位。

公海上的船舶必须在一个国家进行登记,具有一国国籍并悬挂该国国旗,无国籍的船舶在公海上不受任何国家的保护;方便旗船视同无国籍的船舶;军舰和为政府服务的非商业性国家船舶享有完全的豁免权;

(3)船旗国的义务。

对悬挂本国国旗的船舶进行管辖;保证海上航行安全;对本国船舶在公海上对他国公民、船舶或设施或海洋造成的损害负责处理。

另外,对遇难遇险的船舶和人员各国均有救助义务。

沿海国在毗连区中具有那些管制权

(1)毗连区是毗连领海并在领海以外,由沿海国对海关、移民和卫生等特定事项待命管制权的一带海域。

按照国际法,毗连区的宽度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得超过24海里

(2)沿海国为防止外国船舶违反该国领土或领海中关于海关、财政、移民和卫生的法律规章行为发生而对他行使管制权

(3)因为惩治违反上述法律规章行为而对外国船舶行使管制权

简述外层空间的法律地位

被称为具有外空宪章地位的《外层空间条约》等法律文件对外层空间的法律地位作了如下规定:

(1)外层空间的探索和利用自由;

(2)外层空间不得据为己有;

(3)外层空间应用于和平目的;(4)天体及其资源属于人类共同财产。

简述外交保护的概念和条件

外交保护泛指国家通过外交机关对在国外的本国国民的合法利益进行的保护。

外交保护是国家的一项权利,可以由国家的国内外交机关或其外交代表机关来行使。

有关国家在以抗议或追究国家责任等方式行使外交保护权时应当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1)本国国民的合法权益因所在国的国际不当行为而受到损害;

(2)受害人自受害之日到抗议或求偿结束之日须持续具有本国国籍,而且一般不能具有所在国的国籍;

(3)受害人须以用尽当地救济(办法)且未能获得合理补偿;即所谓“用尽当地救济原则”

简述使馆的职务

使馆是派遣国在接受国的常驻外交代表机关,具有广泛的职务:

(1)代表,即在接受国代表派遣国;

(2)保护,在接受国中保护派遣国及其国民的利益。

(3)谈判,即与接受国政府办理交涉。

(4)调查和报告,即以一切合法手段调查接受国的状况和发展情况,向派遣政府国具报。

  

(5)促进,即促进派遣国与接受国的友好关系和发展两国间经济,文化和科学关系

简述条约的定义和特征

条约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国际法主体依据国际法确定其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一致的意思表示。

条约有以下特征:

(1)条约的主体,即条约的缔约方的,必须是国家或其他国际法主体;

(2)条约必须符合国际法

(3)条约规定缔约方在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4)缔约方必须有一致的意思表示。

条约无效的理由 

1违反国内法关于缔约权限的规定;  

2违反自由同意:

错误、诈欺、贿赂、强迫;

3条约的内容违反国际法强行规则。

简述国际组织及其特征

国际法意义上的国际组织指是由若干个国家的政府为特定的国际合作目的,依据国际条约而设立的国际常设机构,即政府间国际组织。

其有以下主要特征:

(1)建立在主权国家之间;

(2)依据国家间的正式协议而成立;

(3)设有一套承担一系列持续职能的常设机构;  

(4)拥有自主权;

(5)具有国家间合作的职能。

简述联合国的宗旨  

根据《联合国宪章》的规定,其宗旨有四项:

  

(1)维持和平和安全,这是联合国的首要目的;

(2)发展各国间友好关系; 

(3)促进国际合作,以解决国际经济、社会、文化和人道主义原则,并促进对人权的尊重;

(4)构成协调各国行动的中心,以达成上述共同目的。

简述国际法院的咨询管辖权

联合国大会、安理会可就任何法律问题请求国际法院发表咨询意见,经联合国大会授权的联合国机关及其专门机构只有权请求国际法院就其职权范围内法律问题发表咨询意见。

任何联合国会员国无权请求,亦不得阻止国际法院发表咨询意见。

简述禁止使用的作战手段和方法

现行国际条约规定的禁止使用的作战手段和方法有:

(1)禁止使用极度惨酷的和过分伤害的武器;

(2)禁止使用不分皂白的作战手段和方法;  

(3)禁止使用改变环境的作战手段和方法;

(4)禁止使用背信弃义的作战手段和方法。

简述战争开始后交战国的法律后果

(1)外交领事关系的断绝

(2)条约关系发生变化(3)断绝通商往来(4)对敌产的影响。

 

(5)对敌国公民的影响(6)关于敌性的确定。

  

国家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国家的基本权利是国家固有的、不可缺少的、根本性的权利,是国家主权的直接体现。

国家的基本权利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独立权-指国家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处理本国内外事物而不受他国或国际组织的支配和干涉的权利。

平等权-指国家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以平等身份和资格进行国际交往并承受国际的权利。

自卫权-指有以武力防卫外国对本国的武力攻击和协助他国防卫武力攻击的权利。

包括单独和集体自卫。

  

管辖权-指国家通过立法、司法、和行政等手段对特定的人、物、事进行管理和处置的权利。

他包括属地管辖,即有权对位于本国领土范围之内的一切不享有管辖豁免的人、物、和行为进行管辖;属人管辖,即有权对无论位于何处的一切具有本国国籍的人进行管辖;此外还可以对本国领土以外犯有危害本国安全、领土完整、政治独立和其他重大政治、经济利益的罪行的外国人进行管辖;还可以根据国际习惯规则或国际条约的规定,对在本国领域之外对本国人犯有某些罪行的外国人进行管辖;或对不具有本国国籍的人在本国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医药卫生

copyright@ 2008-2023 冰点文库 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19020893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