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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论

曹鹏主讲

第一讲民法与民法学1

§1-1民法1

§1-2民法学2

第二讲民事法律关系与权利体系(内容)2

§2-1民事法律关系概述2

§2-2民事权利体系3

§2-3民事责任4

第三讲民事法律关系主体--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4

§3-1自然人4

§3-2法人5

§3-3非法人组织6

第四讲民事法律关系客体6

第五讲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8

§5-1法律事实8

§5-2民事法律行为9

§5-3代理12

第六讲民法上的时间13

§6-1期日与期间13

§6-2时效14

参考文献16

第一讲民法与民法学

§1-1民法

一、含义与调整对象

(一)含义

1.

定义

2.

 

(二)历史

1.西方:

古代(罗马法)--近代(法国民法典)--现代(德国、瑞士)

2.中国:

古代(礼)---近代(大清民律草案)---现代(1931年《中华民国民法》)---新中国四次起草民法典

(三)调整对象

二、性质与任务

三、基本原则(参考徐国栋著《民法基本原则解释》)

(一)概述1.含义2.效力3.功能

(二)各民法基本原则

四、法源与效力范围

民法通则第6、7条规定

五、适用与解释

(一)适用(参考龙卫球著《民法总论》)

1.含义(狭义:

司法)

2.民法适用的逻辑

a.传统民法学中的确定法律效果的三段论

b.找法(找什么、如何找等)

(二)解释

1.含义及必要性

2.目标

3.方法

§1-2民法学

一、体系与内容

1.体系对学习之重要性

2.民法学体系与民法体系

请阅读我国民法通则,了解其体系

二、如何学习民法学

参见曹鹏:

《民法研习方法大家谈》

第二讲民事法律关系与权利体系(内容)

§2-1民事法律关系概述

一、概念与特征

1.法律关系含义及重要性:

整个民法的内容,不外乎法律关系之要素、变动及变动的原因(王利明);法律关系乃私法的工具(梅迪库斯);法律关系分析法

2.民事法律关系的含义与特征

二、三个要素

1.主体(第三讲)

2.客体(第四讲)

3.内容(第二讲第二节)

三、分类(标准与意义)

(一)人身法律关系与财产法律关系

(二)绝对法律关系与相对法律关系

(三)单一法律关系与复合法律关系

(四)权利性法律关系与保护性法律关系

§2-2民事权利体系

引子:

法律关系的本质是权利,即法律关系的本质就是划定个人意思所能支配的范围(萨维尼)。

一、概念

二、分类

介绍两个重要参考资料:

1.谢怀栻:

论民事权利体系

2.图示权利体系(参见王泽鉴《民法总则》)

实例分析(略)

三、权利的行使

1.含义

2.分类:

自己行使与他人行使;事实行为与法律行为

3.原则及其限制

四、权利的保护(救济)

1.含义

2.主要方式

a.自我(私立救济)包括自卫、自助

b.国家(公力救济)

§2-3民事责任

我国民法通则中独设“民事责任”一章(第六章),为首创体例,旨在统一民事责任制度。

一、概念与特征

二、分类

三、承担方式(民通134条,合同法第七章等)

第三讲民事法律关系主体

--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

§3-1自然人

引子:

自然人的含义,与公民、生物人的区别

一、民事权利能力

(一)概念与特征

1.含义

2.特征

3.区别相邻概念:

民事权利能力与权利、民事行为能力、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能力

注意:

权利能力不能抛弃

(二)取得

1.自出生时无条件取得,直至死亡不得加以剥夺(出生时间的确定:

民通意见第1条)

2.意义:

此原则的确立,历经长久历史的发展,源自家属自家长权的解放、奴隶制的废除,实乃人类文明的伟大成就,肯定了人的价值、尊严和主体性。

(参见王泽鉴《民法总则》P.104)

3.胎儿的权利能力问题

a.理论b.我国继承法28条

(三)消灭(终止)

1.仅得因死亡而终止:

不得抛弃&不得剥夺

2.死亡又分两种

 

二、

民事行为能力

(一)含义与特征

(二)划分及宣告(右图)

 

(三)监护

1.含义与特征

2.设立与变更

3.监护人的职责

民通133条规定了监护人责任

三、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

(一)制度目的(意义)

(二)宣告失踪:

条件、程序、撤销及法律后果

(三)宣告死亡:

条件、程序、撤销及法律后果

案例:

甲于2001年被宣告死亡,但事实上在外地打工。

2004年甲回家后申请撤销了对他的死亡宣告,这期间甲妻子一直未改嫁。

甲的死亡宣告被撤销后,甲妻子主张甲从2001-2004年的10万元收入为夫妻共同财产,甲不同意。

甲妻子的主张正确

分析:

自甲的死亡宣告撤销时起,甲乙的夫妻关系自行恢复,且溯及既往,即夫妻关系一直存在。

根据婚姻法17条的规定,甲的收入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在没有约定归个人所有的情况下,应认为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民同意见》37.被宣告死亡的人与配偶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

死亡宣告被人民法院撤销,如果其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如果其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者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则不得认定夫妻关系自行恢复。

《婚姻法》第十七条 【夫妻共有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注意:

1.利害关系人包括近亲属(民通第12条)和其他利害关系人

2程序由民事诉讼法第166——169条规定

3.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有顺序要求(民通意见25条)

4.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的关系(民通意见29条)

四、住所

练习:

结合自己的经历谈住所、居所、籍贯的区别及变化

§3-2法人

一、概念

(一)含义与特征

(二)历史、机能与本质

(三)法人的分类

1.公法人与私法人

2.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私法人的再分类)

a.含义b.区别

3.我国民法通则中的分类

a.企业法人b.非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参考《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

4.存在疑问的是“党派团体、人民群众团体”

二、法人的成立与能力

(一)成立条件

(二)能力

1.民事权利能力:

含义、特征(注意:

与自然人之区别)

2.民事行为能力注意:

关于经营范围与民事行为能力的关系以及合同法解释

(一)第10条

3.民事责任能力注意法人承担责任的条件

三、法人的设立、变更与终止

(一)设立

1.含义(与成立之关系)2.原则3.程序(方式、条件、法人资格的取得)

(二)变更

(三)终止

1.原因2.清算

注意:

a.设立中法人的权利能力

b.发生终止原因时,法人尚未消灭,只不过权利能力受到限制。

(四)登记(设立、变更、登记)

§3-3非法人组织

一、概述

(一)含义与特征

(二)主体地位

(三)种类

二、合伙

(一)概念与特征

注意有普通民事合伙与合伙企业的分别,前者依民法通则设立,后者依《合伙企业法》设立;二者组织性程度不同;前者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后者则有相对的民事权利能力。

以下主要讲的是合伙企业。

(二)分类

(三)合伙的能力

1.民事权利能力

2.民事行为能力(包括责任能力)

3.当事人能力(民事诉讼法)

(四)合伙的内部关系

(五)合伙与第三人关系

(六)入伙与退伙:

条件与后果

(七)解散与清算

三、其他非法人组织

法人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与农村承包经营户

第四讲民事法律关系客体

一概述

(一)概念和特征:

民事法律关系客体是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之一,指的是作为法律关系内容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也就是民事权利的客体,又称为民事权利的标的。

民事法律关系客体具有以下特征:

1、有益性

2、客观性

3、法定性

(二)种类

1、物,其中包括金钱和有价证券。

2、其他财产。

指物以外的财产。

3、行为。

指人的工作和服务。

4、知识产品。

5、人身利益。

指人格和身份所体现的非物质利益。

6、其他。

指能够满足人们物质和精神利益需要的其他财富。

二物

(一)概念和特征

物,是民事主体能够实际控制或支配的具有一定经济价值的物质资料。

其法律特征有:

1、须存在于人身之外。

(尸体、身体之一部可以为物,但须受公序良俗限制)

2、须能够为人力所实际控制或支配。

3、须能够满足人们的社会生活需要。

4、须为独成一体的有体物。

(注意:

物之成分)

(二)分类(注意标准和意义)

1、动产与不动产。

担保法第92条:

本法所称不动产是指土地以及房屋、林木等地上定着物。

本法所称动产是指不动产以外的物。

在民法理论上,土地定着物与土地出产物不同,土地定着物乃独立之不动产,而土地出产物如麦苗、果树等在其与土地分离之前乃属土地之成分,并非独立之物。

我国民法规范中的规定与此理论不同。

2、流通物与限制流通物、禁止流通物。

3、主物与从物。

4、原物与孳息。

5、消耗物与非消耗物。

6、可分物与不可分物。

7、特定物与种类物。

8、代替物与不代替物。

(三)意义

1、物是民事法律关系中最普通的客体。

2、物可决定法律关系的性质。

3、物会影响案件的管辖。

三特殊物:

货币与有价证券

(一)货币:

有时称金钱,是指充当一般等价物的一种特殊的物。

货币使用的限制:

本币(人民币)自由流通

特区货币及外币限制流通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第2条第2款:

国家鼓励开户单位和个人在经济活动中采取转帐方式进行结算,减少使用现金。

第3条:

开户单位之间的经济往来,除按本条例规定的范围可以使用现金外,应当通过开户银行进行转帐结算。

(二)有价证券:

1、有价证券的概念和特征:

有价证券是设定并证明持券人有取得一定财产权利的书面凭证。

代表一定的财产权利,具有经济价值,也是一种特殊的物。

有价证券的特殊性表现为以下特征:

(1)有价证券与证券上所记载的权利不可分离。

(2)有价证券的持有人只能向特定的义务人主张权利。

(3)有价证券的支付义务人有单方的见券即付的履行义务。

2、有价证券的种类:

从有价证券所代表的权利性质上分类:

(1)代表一定货币的有价证券(本票、汇票、支票)

(2)代表一定商品的有价证券(仓单、提单)

(3)代表一定股份的有价证券(股票)

(4)代表一定债券的有价证券(债券)

从有价证券所代表的权利的转移方式分类:

(1)记名有价证券。

(2)指示有价证券。

(3)无记名有价证券。

第五讲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

§5.1法律事实

§5.2民事法律行为

§5.3代理

§5.1法律事实

一、含义、特征及意义

(一)含义

法律规定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终止的事实

(二)特征

1.客观2.法定

(三)意义

法律事实+民法规范法律效果(民事法律关系变动)

二、分类(见下图)

三、小结

§5.2民事法律行为

一、概念

(一)含义

民通54条规定了“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目前我国现行法上以“民事行为”作为民事法律行为的上位概念,除民事法律行为外,属民事行为的包括无效的民事行为、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事实行为等。

需说明的是,传统民法上并无民事行为和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而称为“法律行为”

,法律行为的含义既不同于民事行为,亦有异于我们的民事法律行为。

(参见龙卫球民法总论)

(二)特征

1.民事主体作出。

注意区别机关法人的不同行为。

2.以意思表示为核心要素(与事实行为、准法律行为的区别,准法律行为比如合同法94条第三项中所规定的催告)

3.合法。

即能够发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效果。

(三)分类

1.单方:

抛弃所有权、遗嘱等

双方、多方:

合同(意思表示对应一致)、共同行为(如设立合伙,意思表示平行合致)、决议(组织内部,少数服从多数)

2.有偿/无偿

意义:

a.注意义务不同b.对行为能力要求不同(民通意见第六条)

3.双务/单务

4.诺成性/实践性(要物/不要物)

分析赠与合同。

5.要式/不要式:

以不要式为原则,以要式为例外,体现私法自治。

6.要因行为/不要因行为

a.区别标准:

其成立生效是否一原因的存在或无瑕疵为要件。

所谓原因,即当事人为法律行为所追求的法律上的目的(与动机不同)

b.多数债权行为都是有因行为,处分行为则是无因行为。

c.意义在于认识无因行为。

7.生前/死后

8.主/从

二、成立与生效要件

(一)成立要件

 

(二)意思表示

1.概念与要素

意思经表示而客观化,合为一体为意思表示,可以分为主观要件与客观要件即内心意思与外部表示行为:

外部表示行为如在合同上签字、将硬币投入自动售货机等;

内心意思又可再分为行为意思、表示意思、效果意思(参见王泽鉴民法总则,课堂上举例说明)

2.方式

私法自治原则要求意思表示的方式有当事人决定,但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例外(民法通则56条)

 

 

3.分类(略)

4.意思表示瑕疵

 

5.意思表示的解释

探求当事人真意

(二)生效要件

 

Ⅰ.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1.含义与特点

举例加以鉴别

2.分类

停止条件与解除条件

积极条件与消极条件

偶成条件、随意条件(又包括纯粹随意与非纯粹随意)与混合条件

3.成就、不成就及其法律效果

注意合同法第45条第二款

Ⅱ.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1.含义

2.分类:

始期与终期

3.期限与条件的联系与区别

a.期限可以类推适用关于条件的规定

b.条件不确定、期限确定

c.法律从保护公序良俗考虑禁止某些行为附条件、期限

三、民事行为的效力

民事行为满足前述成立、生效要件及有效成立,发生当事人意思表示所期望着法律效果,自不待言。

对已成立而缺乏生效要件的民事行为,民法设有三种规范模式:

无效民事行为、可撤销民事行为和效力未定民事行为。

需加以思考的是,对特定行为究应赋予何种效力,此系评价问题,涉及立法政策考虑。

民法视其所欠缺之要件的性质及其严重程度而决定,详述如下:

(一)无效民事行为

1.含义与特征

a.严重欠缺

b.自始无效(与附解除条件行为不同)

c.当然无效

2.原因(与生效要件对应)

需注意的是,民法通则(58条)与合同法(52条)有不同规定,在“合同”上发生法条竞合。

3.后果

注意民法还区别全部无效与部分无效,比如借款利率超过法定最高限额的

(二)可撤销民事行为

1.含义与特征

2.原因(意思表示瑕疵)

民通意见68条---73条有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的解释

3.撤销权及其行使

a.撤销权为形成权

b.撤销权主体

c.内容:

撤销或变更(注意二者关系:

民通意见73条第一款、合同法54条)

d.方式:

形成之诉

e.后果:

变更后有效;撤销后自始无效

f.消灭:

注意除斥期间在合同法和民通意见73条第二款有不同规定。

(三)效力待定民事行为(合同法有规定、民通没有)

1.含义与特征

又可以叫作应经第三人同意的行为

2.原因(类型)

a.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双方行为

b.无权代理

c.无权处分

d.欠缺债权人同意的债务移转

(四)三种行为对比总结

§5.3代理

引子:

代理制度的意义(与法律行为的关系)

一概述

(一)含义与特征

(二)适用范围

(三)分类

1.以发生根据分为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2.以代理权范围分为一般代理与特别代理

3.以代理人数分为单独代理和共同代理

4.本代理与再代理(复代理)

我国允许委托代理人、法定代理人以及指定代理人适用再代理,但条件不同,比如法定代理人委托再代理人时不经本人同意即可。

二代理权

(一)含义

这里只讲委托代理

(三)授权

1.委托合同与授权行为不同:

授权行为是单方行为,委托合同是双方行为;授权行为旨在调整外部关系,委托合同调整本人与代理人之间内部关系。

所以,也有可能只有授权行为而无委托合同。

2.授权不明的连带责任:

民通65条第三款

(四)代理权的消灭

因代理权来源不同而不同

三无权代理

(一)含义

包括狭义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

(二)狭义无权代理

(三)表见代理

第六讲民法上的时间

引子:

时间、空间乃人生存的两大支撑,人类的一切生活事实、生活关系均发生于一定空间与时间。

民法既以社会关系为调整对象,必然要规范时间,民法于此有两种规范模式即期日与期间。

期间从功能上又可分为作为简单时间标志的期间和构成法律事实的期间。

后者按照是否直接变动法律关系又分为时效期间和非时效期间。

本讲分两个小节:

1.期日与期间,统称期限

2.时效,主要讲诉讼时效

§6.1期日与期间

一、概述——期限的含义与意义

二、期日的含义及其决定

期日是指不可分的一定时间,乃时间的静态、时之点。

1.不可分,非几何上不可分,而是观念上的不可分,即在观念上被点化,无论其单位是年月日抑或时分秒。

2.期日可分为附属于期间的期日和独立期日

3.期日的决定

三、期间

(一)含义

(二)分类

1、任意性期间和强行性期间。

2、确定期间、相对确定期间和不确定期间。

3、连续期间和不连续期间。

4、法定期间、指定期间和意定期间。

5、普通期间和特殊期间。

(三)计算

起算点与终点

下面四句话有助于学习和记忆期间的计算

1.从开始当日计算的,当日不计算在内;

  2.从次日开始计算的,次日要计算在内;

  3.从行为成立之日计算的,当日不计算在内;

  4.从履行期届满计算的,届满之日不计算在内。

§6.2时效

一概述

1.含义

2.性质

3.分类:

取得时效(我国民法未规定)和消灭时效(即诉讼时效)

二诉讼时效

(一)含义、特征与意义

意义:

a.促进权利关系安定

b.保护义务人

c.对疏于行使请求权者以有效压力

法谚曰“法律帮助勤勉的人,不帮助睡眠的人”

(二)与除斥期间的区别

(三)诉讼时效的客体(适用范围)

---适用于债权请求权,包括合同,侵权之债,不当得利与无因管理之债,缔约过失之债等

---不适用物权,人身权,知识产权等绝对权,但其受侵害而产生的债权请求权,也受诉讼时效约束

---国家财产未授权给公民,法人经营,管理的,受到侵害时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具有强制性,不允许当事人约定排除或变更其适用

(四)诉讼时效期间种类

普通:

两年

特殊:

1年,3年,4年,等

不得超过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20年(不得中止,中断,但可延长)

相关法条:

《民法通则》第136条,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延付或拒付租金的

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损毁

《合同法》第129条:

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期限为四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该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算。

《环境保护法》第42条:

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该知道受到污染损害时计算。

《产品质量法》第45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计算。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十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

《海商法》第265条,有关船舶发生油污损害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三年,自损害发生之日起算,但在任何情况下时效期间不得超过从造成损害的事故发生日起六年

《国家赔偿法》第32条,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二年,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算,但被羁押期间不计算在内。

(五)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

1.起算

(1)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

明确约定履行期限的债权,自期满之日的次日起算

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债权,自权利人主张权利时起算,若给予宽限期,则从宽限期届满的次日起算

人身伤害中,当时发现受伤的,从侵害当日起算,未发现的,从确诊日起算

职务侵权赔偿请求,从职务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算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的诉讼时效,按相应的履行日期分别计算,而不从最后的履行日期开始计算

(2)从权利被侵犯时起算

即所谓最长诉讼时效20年

2.障碍,即中止与中断

事由、时间要求、二者的区别

3.延长

(六)法律效果

产生抗辩权,权利人起诉的,法院应当受理

法院在审理中不得主动援用诉讼时效期间经过的理由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法院查明诉讼时效确已经过的,应判决(而非裁定)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非驳回起诉)

虽已超过时效,但当事人自愿履行的,权利人仍可以接受。

因为实体权利本身并未消灭,当事人履行后又反悔的,不予支持

参考文献

郭明瑞主编自学考试指定教材《民法学》

江平主编《民法学》

王泽鉴著《民法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7月版

龙卫球著《民法总论》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12月版

杨立新主编《民法总论案例教程》知识产权出版社2005年4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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