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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户门供货合同

入户门供货及安装合同

甲方:

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甲乙双方就入户门供货安装事项经协商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

1.2工程地点:

1.3工程概况:

第二条工程承包范围

2.1承包范围:

2.2承包方式:

第三条合同工作内容

第四条合同价款与计量

4.1本合同价款为固定总价包干方式。

4.1.1本工程合同总价:

元,大写:

(关于合同价款的组成详见下表):

序号

入户门尺寸

数量(樘)

综合单价

(元/樘)

合价

1

2

3

合计

 

 

4.1.2本合同为固定总价包干,若无甲方认可的设计变更、洽商、签证等工程量包干结算时不予调整。

今后因设计变更、洽商、签证等产生的措施费不另计取。

但对于工程设计变更部分对应的综合单价,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应按照下列办法确定:

①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相应项目合同已确认的综合单价办理结算;

②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只调整相应的主材费,主材单价按合同价目表中的价格计算,若合同中无主材单价时,由乙方报建设单位认质认价,差价只计取规费和税金,在类似工程价格的基础上组成新的单价,按新的单价办理结算;

③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工程变更的价格,按乙方投标时的组价原则进行组价。

4.2工程量计算

4.2.1计价原则:

遵循GB50500-2008《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以及江苏省现行定额计价原则。

4.3变更价款

4.3.1符合合同条款约定的单份变更洽商的增减金额在1000.00元(含1000.00元)以内时,合同金额不调整。

超过1000.00元时,超过部分金额为调整金额。

4.3.2当暂定金额或暂定数量出现在工程量清单中时,该等暂定金额及暂定数量的预留或报价金额在结算时应全部从分包合同金额中扣除,并按该等项目进行的实际工程数量按照其单价作出调整金额,计入分包合同金额内。

4.3.3本工程合同综合单价并不会因人工及物料价格升降及合同签订后税费、法规及政令有任何改动而作出调整;分包合同金额亦不会因货币汇率之波动而作出调整。

4.3.4乙方应当在分包合同条款允许调整合同金额的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甲方确认调整金额后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价款同期支付。

第五条工程款的支付

5.1工程量确认与进度款支付比例:

(1)乙方每月20日之前须向甲方提供月完成实物工作量报表(附监理工程师及建设单位现场代表签批的进度完工报告)。

(2)进度款:

安装完成一半后付40%,完工后付到70%;

(3)工程竣工验收款:

施工验收合格后,支付到合同总额的90%;

(4)结算款:

结算完成后支付到合同总额的95%

(5)剩余5%作为质量保修金,保修期为工程交付之日起贰年。

质保金将于工程保修期满后及乙方完成有关整改内容经甲方、建设单位确认质量无误后30日内,甲方出具付款委托书,建设单位支付工程结算总价的5%工程尾款(无息支付,每次付款时乙方须开具符合甲方要求的正式建安发票)。

5.2工程款支付:

(1)建设单位按节点工期计划在约定付款日前30日内审核完毕并签发付款证书后30天内进行工程款支付,由甲方出具付款委托书,建设单位依据付款委托书将本分包工程款直接支付给乙方;鉴于建设单位上级单位实行资金集中管理,建设单位所需资金全部由上级单位审批拨付。

因资金审批手续问题,在建设单位支付乙方资金过程中不可避免会出现延付情况。

乙方须承诺,如出现此等情况,乙方应给予建设单位相应宽限期(30天以内),在此期限内,乙方不得以工程款支付不到位而暂停工作,不得要求工期顺延和支付其他费用。

(2)乙方需在每次付款前提供符合甲方要求的正式合格的建安发票原件、完税证明复印件及符合甲方要求的其他资料,否则甲方有权拒绝出具付款委托书;若建设单位在未收到甲方出具的付款委托书而擅自支付工程款,甲方有权终止合同,且不承担因此产生的任何责任。

(3)工程款支付至结算额的95%时,乙方须提供结算额100%的发票。

(4)乙方应自行到税务局了解相关的开票流程,相关的税费抵扣办法,由于乙方疏忽造成的税金多缴由乙方自行承担。

乙方所有报告、报表须在提交建设单位前经甲方、监理单位签字确认。

(5)乙方不得随意更改其收款的帐户与账号,如因更改账户所产生的纠纷由乙方自行负责,并处以10000元罚款,从工程结算价款中扣除。

第六条合同工期、质量及安全文明

6.1工期:

具体节点开竣工日期以建设单位指令为准。

上述工期均包括国家法定节假日、公休日、季节性施工、不可避免的交叉作业影响因素。

合同履约过程中甲方不会再向乙方支付任何性质的技术措施费用、赶工费用或其他任何性质的提前完工奖励等费用。

6.2质量及安全文明施工

6.2.1本分包工程的质量标准,双方约定如下:

本分包工程质量标准双方约定为:

合格(以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的工程质量为准);乙方应按质量验评标准对工程进行分项、分部和单位工程质量进行评定,并及时将单位工程质量评定结果送甲方和质量监督站。

单位工程完工时,应会同甲方、质量监督站进行中间验收。

6.2.2本分包工程的安全文明标准,双方约定如下

文明施工要求:

确保获得“镇江市建筑施工文明样板工地”,如由于乙方原因导致未能获得“镇江市建筑施工文明样板工地”,甲方有权处以乙方20000元的处罚,该处罚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应继续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安全要求:

确保工程无重大伤亡事故,杜绝死亡事故,轻伤事故发生率控制在千分之三以内。

环境施工要求:

确保环境达标,创造良好的施工环境,避免发生扰民和环境污染事项的发生。

第七条质量检查与验收

7.1乙方应按质量验评标准对本分包工程进行分项、分部和单位工程质量进行评定,并及时将单位工程质量评定结果送甲方和质量监督站。

单位工程完工时,应会同甲方、质量监督站进行中间验收。

7.2甲方认为乙方提供的材料需要复验的,乙方应允许并负责复验。

经复验符合质量要求的,方可用于本工程;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本批次材料必须退场,不得用于本工程,其复验费及相应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7.3乙方应保证本分包工程施工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保证其供应的材料设备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与设计文件确定的品牌、品质相同,主要原材料、设备、构配件、半成品必须按有关规定提供质量合格证,或进行检验合格后方可用于工程。

乙方应对由于本分包工程材料或施工缺陷而引起的质量事故负责。

7.4工程质量应达到设计图纸要求及国家及当地政府施工验收规范、标准和合同约定质量目标。

如图纸、甲方指令和国家及当地政府施工验收规范、标准之间有差异或不一致,乙方应以质量要求较高者为施工依据。

7.5乙方应严格、认真地按照标准、规范、施工图纸和设计的要求以及甲方代表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甲方代表及其委派人员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并按甲方代表及委派人员的要求返工、修改,承担由自身原因导致返工、修改的费用。

7.6乙方应按甲方根据工程需要可能提出的要求,在制造、装配或准备地点,或在现场,或在合同可能规定的其它地点或若干地点,或在上述所有地点或其中任何地点随时接受建设单位、监理及甲方的检查,乙方应为建设单位、监理及甲方提供方便。

7.7乙方应为检验本分包工程的任何材料或设备提供通常需要的协助、交通、食宿、劳务、电力、燃料、备用品、装置和仪器,并应在用于工程之前,按建设单位和甲方的选择及要求,提交有关材料样品,以供检验。

7.8检验费用的承担:

本分包工程的检验、试验和样品费用均视为已含在分包工程价款中,不再另行增加。

7.9材料的检测试验须在国家或当地政府由国家认可的并经建设单位、监理及甲方同意的检测中心及试验室检测。

7.10检验和试验的合格不能免除乙方因材料设备及施工工艺等所导致工程实体不合格的相应责任。

7.11验收程序

7.11.1乙方应依据甲方的总体进度计划向甲方提供一份与使用与设计文件、合同文件确定的品牌、品质相同的材料、设备要求相符的供货材料设备清单,并应提供本工程主要材料样品及样品说明,由建设单位、监理、设计方及甲方进行封样,验收时验收标准以样品为准。

7.11.2乙方材料、设备进出场须履行甲方相关的进出场手续。

7.11.3乙方材料设备货到现场并自检合格后3日内填写单项验收单,书面报请甲方、监理验收,同时向甲方提供一套(原件)材料出厂质量证明文件,验收合格后由甲方物资负责人签字确认。

7.11.4如材料运至现场后甲方经检验发现材料的性能或数量或规格与材料清单描述的品牌、型号完全不一致(如需替换,必须经甲方和建设单位同意,方可使用与设计文件、合同文件确定的品牌、品质同档同等的材料、设备),乙方需负责换货、赔偿或修理,所有费用(如检验费用、修理费用、返修货物的往来费用、保险费、仓储及装卸费用)均由乙方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7.11.5乙方单项工程施工完毕并自检合格后3日内填写单项工程验收单,书面报请甲方、监理验收。

7.12隐蔽工程检查及中间验收

7.12.1未经甲方的批准,工程任何部分均不得隐蔽或使之无法查验。

除非双方另有约定,乙方应在自检合格后,在隐蔽和中间验收24小时前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参加,通知内容应包括乙方自检记录、隐蔽预检的内容、时间和地点。

7.12.2任何需经过批准才能进行下道工序的工序应申请预检。

7.12.3若出现下列情况,乙方无权申请取得此项工作的工程款,同时甲方有权拒绝出具付款委托书,并书面通知建设方:

隐蔽工程及中间验收未经检验批准,或乙方不能出示相关甲方代表签发的隐蔽工程及中间验收的文件。

7.13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后,乙方向甲方提供一份工程使用说明书及保修书。

7.14对甲方或建设单位提出的对已隐蔽的工程重新验收的要求时,乙方应无条件的对该材料或已完工程进行剥露、试验等检验,当检验结果符合分包合同条件的要求时,甲方或建设单位承担因检验而发生的费用。

当检验结果不符合分包合同条件的要求时,乙方立即整改,一切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八条保险、担保、缴税

8.1乙方采购的所有材料到达施工地点之前的所有保险由乙方负责。

8.2乙方自身施工人员、施工设备、机械的保险由乙方负责。

8.3政府根据现行税法对乙方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乙方自己负责。

8.4乙方向甲方提供额度为肆万元的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的交纳是合同签订的前提条件;履约保证金以银行转账的方式缴纳至甲方指定的账号(公对公转账,开户行:

,名称:

,帐号:

)。

待乙方在规定的时间内,按质、按量完成分包的任务后,甲方一次性返还贰万元,余款在乙方完成全部工作内容并办理完竣工结算后返还,履约保证金不计利息。

第九条竣工结算

9.1本分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30天内,乙方向甲方递交分包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其中竣工资料肆份(原件壹份),竣工图肆份,项目施工执行报告壹份,全套电子文件光盘壹套),甲方经过初步审核,在15天内向建设单位提供工程结算初步审核报告。

最终由建设单位负责本分包工程竣工结算的审核,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结算初步审核报告后60天内完成本分包工程的结算工作。

9.2本分包工程竣工结算后,建设单位在60日内按合同支付比例支付分包工程结算款,乙方不按规定时间提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结算资料,影响分包结算价款的支付,由乙方承担责任。

9.3甲方与乙方之间的索赔应当在甲方与建设单位的结算书和乙方结算书中分别列明,并且相同的事项及结算结果在各自结算书中应当一致。

第十条驻工地代表

10.1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

姓名:

职务:

,联系电话:

建设单位委托的职权:

行使监理合同赋予监理单位的权利和义务,全面负责受委托工程的监理工作。

需要取得建设单位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

监理合同外的职权必须有建设单位委托书。

10.2建设单位派驻的工程师

姓名:

职务:

,联系电话:

职权:

行使建设单位代表相关职权、复议、签署工程变更单及相关验收、记录、协调工程相关事宜。

10.3甲方项目经理姓名:

,联系电话:

10.4乙方项目经理姓名:

,联系电话:

第十一条甲方工作与职责

11.1甲方为乙方提供现有工地内脚手架、爬梯、工作台、塔吊、内外运电梯及其他升降设备,乙方在互不妨碍下免费使用且乙方在使用时必须满足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政府有关机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和甲方关于现场管理的所有要求。

11.2水、电线路在开工前由甲方按乙方实际用量接至施工作业面范围内(电源提供至二级电箱、水源提供至楼座工程师指定位置)并承担费用,其余由乙方自行解决。

第十二条乙方工作与职责

12.1本工程为建设单位委托乙方进行深化施工图设计,设计费用由乙方考虑含在合同总价中。

乙方需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20天内提交深化设计图纸供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审阅,乙方需对审阅中各方提出的意见无条件的进行修改,直至经认可后方可施工。

12.2由于乙方原因不能按时提供二次深化设计图纸,则扣除乙方合同价款的3%作为罚款,并承担由此给建设单位造成的一切损失和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工期延误),本合同价款中已含图纸深化费,竣工图费用及设计院的签字、图签等费用。

12.3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生效后7天内向甲方提交分包工程总体进度计划。

乙方向甲方提交年、季度、月度、周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的进度统计报表时间为:

(1)合同签订生效后7天内乙方向甲方提供总施工进度计划;开工前7天前提供详细施工方案、进度计划;

(2)根据工程实际施工进度,每月22日提供当月报表及下月施工进度计划和材料计划表壹式叁份。

如计划有修正,须在保证总工期的前提下提供修正后的计划;

12.4开工前7天向甲方提交施工组织设计。

12.5完工未交付工程成品保护由乙方承担,完工已验收交付工程成本品保护由甲方承担。

12.6地上、地下与施工场地邻近的建筑、物品由乙方负责避免因自身施工行为引起的各类损害,并承担相应费用。

合同中未说明而实际存在的需保护的建筑、物品等由乙方负责及时保护并提出具体保护措施,经甲方认可后执行,如果由于乙方采取的方案不当,或乙方的施工不当导致保护物遭受破坏,则对乙方进行5000—20000元的罚款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责任、自费进行修复。

12.7乙方需提供竣工图的日期为年月日;乙方提供竣工图的份数为伍份。

第十三条安全生产责任

13.1乙方应接受甲方及监理人员对安全施工的检查,对不符合安全规则及有安全隐患的,甲方和监理人员有权提出纠正、制止,情节严重的可指令乙方停工整顿。

13.2乙方在施工中发生重大安全伤亡事故,必须在事发后及时向市、区各有关部门报告,同时告知甲方,以求能够最迅速地妥善处理。

13.3因乙方原因造成的安全伤亡事故,均由乙方负责处理和承担经济赔偿等一切责任。

13.4有关安全生产的责任,甲乙双方另签订相关协议,详见附件1施工安全生产责任协议书。

13.5根据建设部《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建办[2005]89号文件),以及工程建设所在地建委关于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方面有关文件的规定,依据现行标准规范,结合工程特点、工程场地、周围环境、工期进度和作业环境要求,在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中制定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的具体措施。

第十四条违约

14.1乙方不得将其承包的分包工程转包给他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分包工程的全部或部分再分包给他人。

如乙方将其承包的分包工程转包或再分包,甲方有权不出具付款委托书。

14.2除不可抗力原因外,如果乙方未能按时按期交付工程,所有的违约责任由乙方承担并支付逾期违约金,其支付方法是:

每延误一天,违约金为贰仟元。

如果延误超过二十天,则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甲方有权另行确定分包人,乙方须向甲方交纳合同总价10%的违约金。

乙方的违约行为经甲方、监理公司、建设单位共同签字认可后,违约金由建设单位从最近一次应付款中扣除,若乙方借故拖延或拒交违约金,甲方可通过有关法律程序追回。

14.3分包工程质量应达到本合同约定的工程质量标准,因乙方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乙方应自费对工程修复,直至工程达到合同约定标准;修复后工程仍不能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

罚乙方合同价款50000的违约金。

此外,甲方视损失程度,保留进一步索赔的权利。

14.4乙方必须严格执行当地政府部门相关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规定及甲方现场管理规定,并制定完善的管理制度,甲方和监理工程师将定期组织检查,对乙方制度不完善或管理不力情况将先实行警告,整改仍未达标的,乙方向甲方支付2000-5000元违约金,具体金额由甲方视情况确定。

14.5现场严禁发生火灾事故和人身伤亡事故,违反者视情节轻重罚款。

由于乙方原因造成人身安全、火灾等安全文明事故时,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且甲方有权索赔因此造成的损失。

14.6乙方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当地规定及相关安全消防管理条例,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方针。

14.7乙方必须根据现场情况制定严格的用火、用电制度和消防设施管理制度,严禁现场吸烟和违章用水、用电。

甲方和监理工程师定期组织检查,对不合格者,甲方和监理工程师将先实行警告,仍未达标的,乙方向甲方支付2000-5000元违约金,具体金额由甲方视情况确定。

第十五条乙方的撤场

15.1乙方在完成合同约定工作内容并接到甲方要求撤场的通知后5天内应将其在施工现场的所有雇员及财产全部撤出施工现场。

15.2本分包合同提前终止后,乙方在接到甲方要求撤场的通知后5天内应将其在施工现场的所有雇员及财产全部撤出施工现场,并妥善保护施工现场的所有甲方财产和已完工程,对于乙方在施工过程当中搭设的临时工程或临时设施,如果甲方要求拆除,乙方应无条件予以拆除并将现场清理干净直至甲方满意为止。

15.3如果乙方拖延撤场,甲方有权暂停支付工程款,乙方还须承担因为乙方拖延撤场而导致的建设单位对甲方的罚款及甲方因此而蒙受的其它损失。

如果乙方逾期撤场达10天,甲方将强制乙方撤出施工现场,由此导致的一切损失及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第十六条保修

第十七条争议与裁决

17.1甲乙双方在履约中发生争议时,应本着公平、合理原则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时,可依法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7.2在协商、起诉过程中,甲乙双方均必须履行合同中争议以外的其它各项条款,不得擅自停止施工,否则按违约处理。

第十八条合同生效与终止

合同签订时间:

年月日

合同签订地: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甲乙双方完成合同约定内容后即告终止。

第十九条合同份数

本合同双方约定后生效,双方约定本合同一式捌份,具体同等法律效力,其中,甲方伍份,建设单位壹份,乙方贰份。

第二十条补充条款

20.1乙方投标前已对现场进行了考察,确认对今后接收的工作面有了清楚的了解,并在报价中充分考虑了现场条件对报价的影响。

尽管工程量清单子目对子目施工内容进行了描述,但具体的施工内容应以施工图纸要求为准。

由于乙方对施工图纸的忽略而导致合同单价偏差,乙方不得提出索赔,子目描述与施工图纸存在的矛盾,以建设单位解释为准。

20.2乙方进场施工前应报送建设单位要求报送的深化设计图、材质小样、样品等,经建设单位或其委托代理人认可后方可施工,费用包含在固定总价内。

20.3所有水电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应在甲方指定的接驳点接挂水表及电表,乙方按水表及电表显示承担本分包工程施工所需的水电费,每月25日向甲方缴纳水电费,若超出每月30日未缴纳,甲方有权拒绝向建设单位出具当月付款委托书;若此类情况发生3次以上甲方有权要求在当月工程款中双倍扣除相关费用;若乙方没有按要求安装水、电表,水电费按照总造价的千分之七从结算款中扣除。

20.4本分包工程的分包工人的住宿问题由乙方自行负责,如果乙方需甲方提供住宿条件的,则乙方应按甲方的住宿收费标准支付甲方相应的住宿费,住宿费为500元/间/月,住宿费不包含乙方的桌、椅、床、被褥等生活用品。

20.5本合同工程款发票由乙方开具给甲方,工程款由建设单位直接支付给乙方。

乙方应自行到税务局了解相关的开票流程,相关的税费抵扣办法,由于乙方疏忽造成的税金多缴由乙方自行承担。

乙方所有报告、报表须在提交建设单位前经甲方、监理单位签字确认。

20.6建设单位并不保证将按合同内容进行分包。

在本工程履约过程中,建设单位有权将本分包工程合同范围中的任何工作内容另行分包给第三方或将其中的部分材料、设备进行直接供应,乙方须承诺在本分包工程的履约过程中不得为此而向建设单位索赔工期方面及经济方面的任何索赔。

20.7鉴于建设单位上级单位实行资金集中管理,建设单位所需资金全部由上级单位审批拨付。

因资金审批手续问题,在支付乙方资金过程中不可避免会出现延付情况。

乙方须承诺,如出现此等情况,乙方给予建设单位相应宽限期,在此期限内,乙方不得以工程款支付不到位而暂停工作,不得要求工期顺延和支付其他费用。

第二十一条未尽事宜

本合同在执行中若有未尽事宜,双方经友好协商以补充协议、会议纪要、谈判记录等形式解决。

(以下无正文)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银行账号:

银行账号:

开户行:

开户行:

签订日期: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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