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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税收制度变革及发展

新中国税收制度变革及发展

一、1950年统一全国税政建立新税制

新中国成立之初的1950年,在清理旧中国税制和总结革命根据地税制建设经验的基础上建立了新中国的税制。

1950年统一全国税政有着特定的历史背景。

首先,当时国家经济受长期战争破坏十分困难和落后。

新中国成立前半殖民地半封建经济十分落后,加之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的长期压榨掠夺和连续多年战争摧残破坏,到1949年解放前夕,国家经济已经处于崩溃状态之中。

如:

在农业生产方面,1949年与解放前最高年份相比,农业产值下降了两成以上,主要农产品产量也都大幅度下降,粮食产量由15000万吨下降为11318万吨,全国农田受灾面积达1.2亿亩,灾民4000多万人。

城市通货膨胀,如中纺天津分公司,平均工人工资,1948年9月,可折合玉米面347.27斤;到10月份,就只能折合玉米面49.18斤,下降了85.66%。

成都国民小学教师的薪水,每月拿不到100万元,平均每小时只合4000元(每月工作约250小时),而当时物价,寄一封平信要5000元,吃一碗茶要8000元,上海吃一个烧饼要五个4000元。

其次各地税制不统一。

一方面,建国之前各解放区已经相继建立起区域性税收制度;另一方面,在新解放的城市由于来不及建立一套比较完整的税收制度,为了避免税收工作混乱和停顿,除苛捐杂税和反动名目税捐取消外,暂时沿用旧税法征税。

如:

北京市在解放初期暂时沿用国民党政府统治时期的20种税捐,税率也没有改变,取消了城防费、兵役费等苛捐杂税。

上海市在解放后首先宣布各项国税、市税(上海市制定的税收)暂时继续征收,然后陆续废除大量苛捐杂税。

第三,亟需税收回笼现金收入。

当时,税收不仅是财政任务,而且是政治任务。

当时资金收入的主要形式是公粮和税收。

这其中税收及时收入的重要性很大,因为税收是现金收入,公粮不能直接回笼货币,如果不能及时回笼货币,就要发行货币,对国家经济影响很大。

如:

1949年建国时,人民政府的财政状况是十分困难的。

当时国家财政收入只有相当小米303亿斤,而财政支出却达570亿斤,财政支出中有2/3的赤字不能不靠增发纸币来弥补,所以迫切需要税收及时回笼货币现金,降低经济风险。

陈云强调:

“宁缺一个县委组织部长,也不要缺一个县税务局长。

当时为了稳定金融物价,就必须争取财政收支接近平衡,而平衡财政收支的关键,在于增收和节支两个方面,而增收主要是整顿税收和发行公债两项重要措施。

这其中统一全国税政就摆上了重要的工作内容。

具体来说:

首先公布和实施《关于统一全国税政的决定》。

1950年1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颁布《关于统一全国税政的决定》,同时还颁布了《全国税收实施要则》。

当时,除农业税外,全国统一的税收共计14种,包括货物税、工商业税、盐税、关税、薪给报酬所得税、存款利息所得税、印花税、遗产税、交易税、屠宰税、房产税、地产税、特种消费行为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其中薪给报酬所得税和遗产税没有开征。

不久,又公布了《契税暂行条列》,开征了契税。

《关于统一全国税政的决定》的颁布实施,全国税制得以统一,这也标志新中国社会主义税收制度的建立,初步形成以按产品或流转额征税的货物税和工商业税中的营业税、按所得额征税的所得税为主体税种,其它税种相辅的工商税收制度。

当时建立的税收制度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多种税、多次征”。

这种“多种税、多次征”的复税制体系,适应了当时我国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经济情况。

工商业税征税对象为在中国境内以营利为目的的工商事业,征税对象为纳税人的营业收入和所得,分别按照其营业额和所得额征收营业税和所得税。

公营企业的营业额就地缴纳营业税;所得额提取利润不缴纳所得税。

营业税按照营业额总收入额征收的,税率从1%-3%不等;按营业总收益额征收的,税率从1.5%-6%不等;按照佣金收益额征收的,税率从6%-15%不等。

所得税按5%-30%的21级全额累进税率征收。

其次,新中国农业税制度初步建立。

新中国成立初期,中国农业税制度建设的主要任务是,根据中央政府规定的原则和各地的具体情况,逐步建立健全农业税的各项制度,适当减轻农民负担,促进农业生产发展。

1950年9月5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公布了《新解放区农业税暂行条例》,即日起施行。

1951年秋,西北、东北、华北大区重新颁布了农业税暂行条例。

根据《新解放区农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新解放区的农业税以户为单位,按照农业人口每人平均的农业收入计征。

农业收入的计算,以土地的常年应产量为标准,以市斤为单位。

不同来源的收入计算方法不同。

每户农业人口全年平均农业收入不超过150斤主粮者免征,超过者按照3%至42%(后来逐步调整为7%至30%)的40级全额累进税率计征,农业税地方附加不得超过正税的15%。

荒地,以试验为目的的农场、林场,经过县(市)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学校、孤儿院、养老院、医院自耕的土地,机关、部队的农业生产收入已经向国家缴纳生产任务的,可以免征农业税。

垦种荒地、轮歇地,可以定期免征农业税。

遭受自然灾害者和特别贫困者,经过批准可以减征、免征农业税。

第三,成立了新中国税务机构。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同年11月召开首届全国税务会议,确定了税务工作统一管理的组织原则,草拟了《全国各级税务机关暂行组织规程》,1950年1月经政务院批准实施。

中央财政部设税务总局;大行政区设税务管理局;省、直辖市设税务局;专区及省辖市设税务局;县、旗、市、镇分别设税务局和税务所等六级税务机构,均受中央财政部领导,总局以下各级局、所除受其直属上级税务机关的领导外,大行政区税务管理局受同级财政部门的领导。

根据《全国各级税务机关暂行组织规程》规定,中央人民政府财政部税务总局于1950年1月1日成立。

各地也相继建立了税务机构。

从新中国成立到20世纪80年代中期,中国税收征管实行管理员专责模式,即“一员进厂,各税统管,集征、管、查于一身”。

这是与计划经济条件下经济成分单一、纳税人规模不大、税制结构简单等相适应的,有助于税收管理员全面了解纳税人的情况,但也存在缺乏监督制约机制、征纳双方权利义务不清等问题。

由于实行了财政经济工作的统一管理和领导,还从1950年起又加强征收工商业税和农业税的工作,发行了3亿元公债,同时大力节约开支,特别是节约国家机关经费的开支。

因此,国家的财政收支很快就接近了平衡(并且经受了抗美援朝的考验)。

如:

1951年,国家财政已有余额10.6亿元,1952年继续有余额7.7亿元。

在国家财政结构上也发生变化。

1950年国家财政收支中,企业收入只占13.4%,而各项税收占75.1%,农业税占29.30%,1952年,企业收入所占比重增至31.2%,各项税收下降为53.2%,其中农业税更下降为14.7%。

这说明国民经济的恢复和发展。

二、1958年税制简化

1958年税制改革是指从1958年起我国开始执行发展国民经济的第二个五年计划,本着“基本上在原税负的基础上简化税制”的方针,对工商税制又进行了一次改革。

主要内容有:

将工商企业原交纳的商品流通税、货物工业环节和商业零售环节各征一次。

同时将工商业税中的所得税改为一个独立的税种,称为工商所得税。

之后,1959年停征了利息所得税;1962年开征了集市交易税;1963年调整了工商所得税负担,改进了征收办法;1966年停征了文化娱乐税。

经过上述改革,我国工商税收有:

工商统一税、工商所得税、盐税、关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城市房地产税、集市交易税等九种。

这次税制改革,由于在指导思想上过份强调合并税种,简化税制,虽然保证了税收收入,简化了征收手续,但削弱了税收经济杠杆作用。

这次税制简化有着其深刻的历史背景:

一方面,“一五”时期各项经济事业的发展与我国人民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的提高。

1952年底,恢复国民经济的任务完成后,1953年党及时提出了由新民主主义向社会主义过渡时期的总路线。

根据过渡时期总路线的要求,政府又制定了我国发展国民经济的第一个五年计划,并贯彻执行。

1953年中国共产党中央提出了党在过渡时期的总路线是: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到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这是一个过渡时期。

党在这个过渡时期的总路线和总任务,是要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基本上实现国家工业化和对农业、手工业、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

根据过渡时期总路线的要求,人民政府又制定了我国发展国民经济的第一个五年计划。

总路线规定了“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基本上实现国家对农业、手工业、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的任务。

从经济关系方面看,1952年国民经济恢复后,社会上出现了多种经济同时并存的局面。

据统计,1952年各种经济成分在国民经济中所占的比重是:

社会主义国营经济占19.1%,半社会主义性质的合作社经济占1.5%,国家资本主义经济占0.7%,私人资本主义经济占6.9%,个体的农业和手工业经济占71.8%。

这种情况表明,个体经济占优势地位,资本主义经济也占相当的比重,社会主义经济,并没有取得统治地位。

以上情况正是列宁所说的过渡时期的特征。

向社会主义过渡,就是要改变这种多种经济成分同时并存的局面,使社会主义经济成为国家和社会的经济基础。

1957年,“一五”计划超额完成了规定的任务,实现了国民经济的快速增长,并为我国的工业化奠定了初步基础。

如:

1957年工业总产值已达704亿元(包括手工业产值),比1952年增长了128.6%;1957年农业总产值达603.5亿元,比1952年农业总产值483.9亿元,增长了24.7%,比1949年农业总产值325.9亿元,增长了85.1%。

1957年,全国职工人数已达2450.6万人,而1949年只有800.4万人,1952年也只有1580.4万人。

另一方面,税制不适应经济发展变化的需要。

随着“一化三改造”和“一五”计划的顺利完成,我国经济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经济关系也有了很大变化。

如:

我国社会主义工业(主要指国营工业还有一部分合作社工业,不包括手工业)在工业总产值中所占比重增长情况;1952年是44.8%,到1956年增长到71.6%。

资本主义工业,1952年占30.6%(包括自产自销部分和加工订货部分),1956年,由于国家资本主义工业,已经实行全行业公私合营,除资本家还拿定息外,同社会主义工业实质上已无大差别,所以,1956年资本主义工业的总产值,在全部工业总产值中已不到0.04%。

国营企业盈利水平日益提高,很多产品按照当时税率纳税后还有很大的积累。

合作经济也有了较大发展,迫切需要单订税法。

1955年8月召开的第五届全国税务工作会议上,讨论了税制改革问题。

财政部副部长吴波在会议上所作的报告中说:

中国现行税制是根据国民经济恢复时期的情况和条件设计的,对各种经济成分基本使用同一税率,这种税制是与当时经济情况相适应的。

但是,完成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后,各种经济关系以及发生深刻变化,需要在税制上加以调整。

此外,当时没有全国性的农业税法,农业税征收办法是各地根据中央的方针政策分别制定的,由于农村合作化运动的迅速发展,以及不完全适合当时的情况。

1958年税制改革的主要工作有:

第一,试行了工商统一税。

工商统一税由原有的商品流通税、货物税、营业税和印花税简化合并而成。

根据1958年9月13日国务院颁发试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统一税条例(草案)》及财政部实施细则,工商统一税以一切从事工业品生产、农产品采购、外贸进口、商业零售、交通运输和服务性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以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商品流转额和非商品流转额为课税对象。

按产品和业务经营类别分别设定税目税率,分为工农业产品和商业零售、交通运输及服务性业务两大部分。

工农业产品部分设计105个税目,按税目设计税率;商业零售、交通运输及服务性业务部分,采用划分类别和项目的办法设计税率。

工商统一税从1958年试行,至1973年,除在中国境内开办的外商投资企业仍继续执行外,对其他企业废止执行。

第二,对农业税制进行了改革。

1958年6月3日,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九十六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即日起施行。

国务院于同日发布了《关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税平均税率的规定》,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税的平均税率从1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到19%(黑龙江省)不等,西藏地区征收农业税的办法由西藏自治区筹备委员会自行规定。

农业税实行地区差别比例税率,全国的平均税率规定为常年产量的15.5%,县以上人民委员会对所属地区规定的税率最高不得超过25%。

对于个体农民可以按照应纳税额加征一至五成(缺乏劳动力、生活困难者除外)。

此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可以随同农业税征收地方附加,附加率一般不得超过15%,最高不得超过30%。

纳税人的农作物由于遭受自然灾害而歉收的;农民生产、生活还有困难的革命老根据地,生产落后、生活困难的少数民族地区,交通不便、生产落后和农民生活困难的贫瘠山区;革命烈士家属、在乡的革命残疾军人和其他纳税人,由于缺乏劳动力或者其他原因而纳税确有困难的,经过批准,可以减征或者免征农业税。

1959年至1961年间,我国国民经济发生了严重困难。

1961年6月23日,中共中央转发《财政部关于调整农业税负担的报告》时提出:

农业税的实际负担率,即农业税正税和地方附加的实际税额占农业实际收入的比例,全国平均不超过10%。

同时确定,1961年农业税征收额调减以后,稳定三年不变,增产不增税。

据此,全国农业税征收额调减了44.4%,后来一直稳定不变。

三、1973年简并税制

这次改革是以合并税种、简化征税办法为内容的一次税制改革。

这次税制改革是将企业缴纳的各种税,除保留工商所得税外,统简并为“工商税”一种税,并在全国范围内实施。

从而使工商税收制度进一步趋向单一化。

这次简并税制与当时文化大革命运动的密切相关。

在1966-1976年开展的“文化大革命”运动中,中国税制建设收到空前严重的破坏。

税收被说成是反动统治阶级剥削劳动人民的工具,税收制度被批判为“繁琐哲学”、“条条专政”、“管、卡、压”。

在这场运动的中期,按照“合并税种,简化征收方法,改革不合理的工商税收制度”指导思想,进行了新中国建立以后第三次大规模的税制改革。

这次改革是从1968年开始,1973年完成,历时5年,经历了3个阶段。

第一,“综合税”试点。

“文化大革命”运动中,提出了“认真搞好斗、批、改”,“改革一切不合理的规章制度”的口号,不少地区的税务机关也提出工商税制应当改革。

天津市于1969年2月在纺织行业100多个国营企业进行试点,试行一个企业用一种税、一个税率征税的办法,以销售收入为计税依据,税率大体按照企业原来缴纳的各种税收总额与销售收入比例确定。

这种征税办法最突出问题是,一个企业一个税率,体现不同税收政策,不便于同行业各企业间相互比较,也不便于解决税负不合理问题。

第二,“行业税”试点。

行业税指按行业确定税率,同行业内各企业一般只用一个税率征收的一种税。

最初我国于70年代工商税的改革试点过程中在天津,后又在湖北、上海、辽宁、吉林、黑龙江、山东、北京等省市进行了试点。

税率设计力求精简,一个行业一般设计一个税率,一个企业一般按一个税率征收,各行业的税率,能简并的尽量简并。

经过试点认为,行业税较之综合税虽然能够解决相同企业使用不同税率的矛盾,统一了税收政策,但有些产品是跨行业生产的,特别是在搞综合利用和协作的情况下,出现了同一种产品,由于在不同行业生产就用不同税率征税,不利于企业按产品核算和按产品定价,以及有些行业产品品种较多,使用的原料不同,原来的税率和税负高低悬殊,也难于按行业定税率等矛盾。

因而,不久就停止了行业税的试点。

第三,试行工商税。

工商税是指对一切从事工商、外贸进口和服务行业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就其产品销售收入或业务收入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它于1973年税制改革时,由原工商统一税及其附加、对工商企业征收的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屠宰税、盐税等简并而来。

1971年8月,财政部召开全国税制改革座谈会,在总结各地试行“行业税”经验的基础上,拟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税条例(草案)》,次年3月报经国务院批转全国试点,并决定从1973年起在全国试行工商税。

工商税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道道征税、重复征税”,造成同一商品的税收负担的不平,不利于专业化生产和社会化协作生产的扩大。

二是流转税的税种过于单一。

三是批发环节不课税。

四是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不同税制,不利于外企在相同条件下的竞争。

经过1973年税制改革后,我国在较长的一段时期内只有13种税。

它们是:

工商税、工商统一税、工商所得税、盐税、关税、农业税、牧业税、屠宰税、城市房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牲畜交易税、集市交易税和契税。

税收机构经历曲折发展时期。

1958年,由于受“左”倾思想的影响,撤销税务机构,“精简”税务干部,许多城市实行财政、税务、银行、保险公司等机构合并,基层税务所并入公社财务部门,税务机构遭到极大削弱。

1961年国家提出“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国民经济建设方针后,税务机构相继得到恢复。

但在1966年-1976年的“文化大革命”中税务机构普遍遭到冲击,并再次大撤并。

1978年12月,中国共产党第十一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以后,国家全面恢复了税务机构,增加了税务干部编制。

四、1984年税制改革

这次改革也被称为“利改税”,共分为两步进行。

1983年第一步“利改税”以《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利改税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颁布为标志。

这一《办法》的颁布成为政府和企业分配关系的历史性转折,国营企业既需要向国家缴纳所得税,又需要缴纳利润,进入了“税利并存”的阶段。

1984年10月1日实施的第二步“利改税”,将之前的工商税按照纳税对象划分为产品税、增值税、盐税和营业税;将第一步利改税设置的所得税和调节税加以改进;增加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国营企业进入了“以税代利”时代。

这次改革与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召开等历史背景是密不可分的。

文革后国内经济十分落后。

“文化大革命”结束时,在全国政治局面比较混乱的同时,整个国民经济则处于濒临崩溃的边缘。

当时我国经济发展水平相当落后,已经深陷贫穷同家之列。

世界银行于1977年对全世界近200个国家和地区做了一个统计,并按人均国民生产总值的多少分类,其中第一类叫做最贫穷困家和地区,标准是年人均产值不到200美元,这类国家和地区,全世界共有21个。

第二类叫做贫穷国家和地区,标准是人均产值在201美元到499美元之间,这类国家和地区共有39个,而中国就在其中。

实行改革开放。

对经济体制进行改革,首先是从农村开始的。

长期以来,我国农业生产基础薄弱,产量低而不稳,特别是由于长期受到“左”的指导思想的影响,农村的经济体制成为严重束缚生产力发展的障碍。

1978年11月,安徽省凤阳县小岗村实行“分田到户,自负盈亏”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大包干),拉开了中国对内改革的大幕。

1979年7月15日,中央正式批准广东、福建两省在对外经济活动中实行特殊政策、灵活措施,迈开了改革开放的历史性脚步,对外开放成为中国的一项基本国策。

经济体制改革全面展开。

城市经济体制改革的中心环节是如何增强企业的活力。

而要增强企业活力,首先应该扩大企业的自主权。

如上所述,在我国原有的经济体制下,国家与企业的关系是,经济管理权集中在国家手中,企业实际上是各级行政机构的附属物,缺乏必要的自主权和生气活力。

所以,实行经济体制改革,首先应扩大企业自主权,以增强企业的活力。

邓小平同志在1978年12月13日十一届三中全会闭幕会上的讲话《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团结一致向前看》中指出:

“现在我国的经济管理体制权力过于集中,应该有计划地大胆下放,否则不利于充分发挥国家、地方、企业和劳动者个人四个方面的积极性,也不利于实行现代化的经济管理和提高劳动生产率。

应该让地方和企业、生产队有更多的经营管理的自主权。

1984年税制改革主要内容有:

首先,第一步“利改税”:

从1980年开始,中央曾在400多个工业企业中进行“以税代利,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试点工作,效果较好。

试点企业销售收入的增长,明显地超过总产值的增长,特别是实现利润和上交税费的增长,大大高于总产值和销售收入的增长。

而且在企业实现利润的增长部分中,保证了大部分以税金和资金占用费的形式上缴国家,企业所得也增加了。

试点结果表明,上缴利润改为上缴税金的方向是正确的。

1983年4月,国务院决定实行利改税的第一步,即税利并存制度。

在企业实现利润中,先征收一定比例的所得税和地方税,然后对税后利润采取多种形式在国家和企业之间进行合理分配,并从1983年6月开征国营企业所得税。

根据规定,凡是有盈利的国营大中型企业,其所实现的利润按55%的税率交纳所得税,其税后利润,一部分上交国家,一部分按照国家核定的留利水平留给企业。

上交国家部分,可根据企业不同情况,分别采取递增包干上缴、固定比例上缴、交纳调节税和定额包干上缴4种办法。

有盈利的国营小型企业,根据实现的利润,按八级超额累进税率交纳所得税。

交纳后,由企业自负盈亏,国家不再拨款。

对税后利润较多的企业,国家收取一定的承包费,或者按固定数额上交一部分利润。

对于亏损企业,继续实行定额补贴,超亏不补,减亏分成(国家政策允许的亏损)。

凡属经营不善造成的亏损,责其限期整顿,在规定限期内,经财政部门审批后,适当给予亏损补贴,逾期不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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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第二步“利改税”:

第一步利改税实行后,企业的大部分利润以所得税的办法的办法上缴,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基本上纳入固定轨道,减少了过去那种争基数、争留成比例的现象,比较好地处理了国家、企业和个人三者之间的利益关系,体现了“国家得大头,企业得中头、个人得小头”的分配原则。

不过,利改税第一步,仍有一些缺陷,主要是企业纳税后的税后利润,还须在国家与企业间进行分配,因而还不能真正体现企业的盈亏责任制。

同时,利税并存,企业所得税和税后利润的分配,仍然是按照企业的行政隶属关系来分配,因而行政干预自然存在。

为了克服上述缺陷,中央决定自1984年10月1日起,实行第二步利改税。

其基本内容是:

将国营企业应当上交国家财政的利润按11种税种向国家交税,税后利润归企业自己安排使用。

具体办法是,国营大中型企业按55%的比例税率交纳所得税,然后再按照企业不同情况,征收调节税。

对国营小型企业则按新的八级超额累进税交纳所得税。

实行利改税制是解决国家和企业在分配关系上的一条新的、正确的、有效的途径。

它通过设置税种、税制进一步改善税制,可以充分运用税收的调节作用,更好地调节国家与企业、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关系。

同时利改税后,税率固定,企业同国家之间的分配关系固定下来;它既能使国家财政收入稳定均衡入库,又能使企业心中有数,有更大的压力和活力,来努力改善经营管理,以便争取更多的收入。

另外,实行利改税后,还可减少部门、地区对企业过多的行政干预,国家也可以根据经济发展的需要,利用税收杠杆,调节生产与分配,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

第三,农业税制进行相应调整,主要是采取了大量减免税措施。

1978年12月2日,国务院转发《财政部关于减轻农村税收负担问题的报告》,规定从1979年起,在粮食产区,凡是低产缺粮的生产队(包括大队统一核算的单位),每人平均口粮在起征点以下的,可以免征农业税。

起征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作出规定,并报国务院审批。

1979年11月9日,财政部在《关于加强农业财务工作的意见》中指出:

农业税的征收额应当继续稳定不变,增产不增税。

按照实行起征点的办法,对部分经济条件差的地区和社队的农业税减免,从1980年开始,一定三年不变。

各地征收农林特产税的范围和税率,毗邻地区要在负担政策上进行必要的平衡,以便更好地促进社队开展多种经营。

牧业税也要贯彻稳定负担、增产不增税的政策。

牧业税的税率,以省、自治区为单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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