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相关治理规定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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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相关治理规定Word文档格式.docx

  第五条 留学基金委完成公派研究生选拔录取工作后应及时将录取文件与名单通知推选单位、留学效劳机构和有关使领馆。

  第六条 国家对公派研究生实行“签约派出,违约补偿”的治理方法。

公派研究生出国前应与留学基金委签定《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见附1,以下简称《协议书》)、交纳出国留学保证金。

《协议书》须经公证生效。

  经公证的《协议书》应交存推选单位一份备案。

  第七条 公派研究生(在职人员除外)原那么上应与推选单位签定意(定)向就业协议后派出。

  第八条 出国前系在校学生的公派研究生出国留学,应及时办理学籍和离校等有关手续。

推选单位应在国家规定的留学期限内保留档案和户籍。

  在校生超过规定留学期限未归,其档案和户籍由推选单位依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出国前系应届毕业生的公派研究生出国留学,推选单位应在国家规定的留学期限内保留档案和户籍。

  应届毕业生超过规定留学期限未归,推选单位可将其档案和户籍迁转回生源所在地。

  第十条 推选单位应设置专门机构和人员,归口负责公派研究生治理工作,成立专门的公派研究生治理档案;

对本单位公派研究生统一进行出国前的思想教育和培训,组织学习国家公派留学有关政策和治理规定,对办理出国手续进行指导和帮忙;

为公派研究生指定专门的指导教师或联系人。

  指定教师或联系人应与公派研究生维持常常联系,对其专业学习进行指导,发觉问题,及时解决。

  第十一条 留学效劳机构依据留学基金委提供的录取文件和公派研究生本人所持《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资格证书》(见附2),代为验收公派研究生的《协议书》和查验“出国留学保证金交存证明”后,按有关规定办理出国手续,开具《国家公派留学人员报到证明》(见附3)等。

第十二条 留学效劳机构为公派研究生办理出国手续后,应及时准确地将出国信息和有关材料报送我有关使领馆和留学基金委,保证国内外治理工作有效衔接。

第三章 国外治理与联系

  第十三条 公派研究生应在抵达留学目的地10日内凭《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资格证书》和《国家公派留学人员报到证明》向所属使领馆报到(本人到场或邮寄等适当方式),并按使领馆要求办理报到或网上注册等手续。

  第十四条 公派研究生应与使领馆和推选单位维持常常联系,每学期末向使领馆和国内推选单位报送《国家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学习/研修情形报告表》。

  第十五条 公派研究生在留学期间应自觉保护祖国荣誉,遵守我国和留学所在国法律,尊重本地人民的风俗适应,与本地人民友好交往。

  第十六条 使领馆应高度重视,踊跃关切公派研究生在外学习期间思想和学习情形,成立按期联系、随访制度,认真及时做好对公派研究生的经费发放工作。

每学年向教育部、留学基金委报告公派研究生在外治理情形。

  第十七条 推选单位应踊跃配合留学基金委和使领馆处置治理进程中显现的有关问题。

对公派研究生留学期间申请延长留学期限、提早回国、从事博士后研究等问题,应及时向留学基金委提出明确意见,并采取有效方法确保本单位推选的公派研究生学有所成、回国效劳。

  第十八条 国家留学基金为公派研究生提供的奖学金中包括伙食费、住宿费、交通费、费、书籍资料费、医疗保险费、交际费、一次性安置费和零用费等。

公派研究生抵达留学所在国后,应从留学所在国实际情形动身,并依照留学所在国政府或留学院校(研究机构)要求及时购买医疗保险。

  第十九条 公派研究生应勤奋学习,提高效率,在规定留学期限内完成学业并按期回国效劳。

未经留学基金委批准同意,留学期间不得擅自改变留学身份、留学期限、留学国家和留学院校(研究机构)。

  提早取得学位回国视为提早完成留学打算、按期回国。

  公派研究生不得申请办理有关移民国家的宽免。

  第二十条 公派研究生一样应在被录取留学院校(研究机构)完成学业。

在规定的留学期限内确因学业或研究需要变更留学单位,应履行以下手续:

  在所留学院校(研究机构)内部变更院系或专业,应出示推选单位和国外导师(合作者)的同意函,报使领馆备案;

  变更留学院校(研究机构),应提早两个月向使领馆提出申请,出具推选单位意见函、原留学院校或导师(合作者)意见函和新同意留学院校或导师(合作者)的同意同意函,由使领馆报留学基金委审批。

  留学单位的变更只限于在原留学所在国内。

  经批准变更留学院校的公派研究生抵达新的留学院校后,应于10日内向现所属使领馆报到。

原所属使领馆应将有关情形和材料及时转交(告)现所属使领馆,一起做好治理上的衔接工作。

  第二十一条 公派研究生因故不能继续学习、确需提早回国者,应向使领馆提出申请,出具推选单位和国外留学院校或导师(合作者)意见和相关证明,由使领馆报留学基金委审批。

  公派研究生一经批准提早回国,当次国家公派留学资格即终止。

  经留学基金委批准提早回国的公派研究生中,推选单位依照学校(籍)治理规定能够为其恢复国内学业(籍)者,由推选单位按规定办理复学手续;

在职人员回原人事关系所在单位;

应届毕业生按已有毕业学历自谋职业。

  对未经批准擅自提早回国者,留学基金委依照有关规定处置。

  第二十二条 公派研究生留学期间可利用留学所在国留学院校(研究机构)假期回国休假或搜集资料。

回国休假或搜集资料应征得留学院校或导师(合作者)同意,报使领馆审批。

  公派研究生在规定的留学期限内能够回国休假:

留学期限在12个月至24个月(含)之间的,回国时刻不超过1个月,奖学金照发;

留学期限在24个月(不含)以上的,回国时刻不超过2个月或每一年一次不超过1个月,奖学金照发,回国旅费自理;

回国时刻超过以上次数和时刻,自超出之日起停发奖学金。

  在规定的留学期限内赴留学所在国之外国家休假或考察,费用自理,在同一年度内,公派研究生回国休假或赴留学所在国之外国家休假或考察只能选择一项,不能同时享受。

赴留学所在国之外国家休假或考察,一次不超过15天的,奖学金照发;

超过以上次数和时刻的,自超出之日起停发奖学金。

  第二十三条 公派研究生因病不能坚持学习半途休学回国,应征得留学院校导师(合作者)同意,办理或补办国外留学院校学籍保留手续,使领馆应及时将有关情形报留学基金委审批。

  公派研究生因病半途休学回国一样以一学期为限;

期满未康复可申请继续休学,累计不该超过一年(含)。

在此期间经医治康复,应向留学基金委提交国内医疗机构体检合格证明、推选单位意见和国外留学院校学籍保留及同意接收函等相关材料,留学基金委征求使领馆意见后决定其是不是返回留学国继续完成学业;

经医治仍无法返回留学国进行正常学习者,按第二十一条作为提早回国办理。

  公派研究生因病半途休学回国时刻累计超过一年,国家公派留学资格自动取消。

推选单位依照学校(籍)治理规定能够为其恢复国内学业(籍)者,由推选单位按学校(籍)治理规定办理复学手续;

  公派研究生因病半途休学回国期间,国外奖学金生活费停发;

出国前系在职(校)人员者,因病半途休学回国期间的国内医疗费由推选单位按本单位规定负担;

出国前系非在职(校)人员者,国内医疗费由个人负担。

  第二十四条 公派研究生在留学期间参加国际学术会议或进行短时间学术考察,应征得留学院校导师(合作者)同意并向使领馆报告。

  参加国际学术会议或短时间学术考察的费用自理。

  第二十五条 公派研究生在规定留学期限内未能取得学位者,如因学业问题确需延长学习时刻且留学院校导师证明可在延长时刻内取得学位,由本人提早2个月向使领馆提交书面申请,出具留学院校导师和推选单位意见函,由使领馆依照其日常学习表现提出明确意见,报留学基金委审批。

  经批准延长期限者应与留学基金委办理续签《协议书》等有关手续。

  批准延长期限内费用自理。

  第二十六条 公派研究生在规定留学期限内虽经尽力但仍无法取得学位者,使领馆应将其学习态度、日常表现和所在国留学院校实际情形报告留学基金委,经批准后开具有关证明,办理结(肄)业手续回国。

  第二十七条 关于国家急需专业领域的、在国外取得博士学位的公派研究生,在留学所在国签证政策许诺前提下,经推选单位同意、留学基金委批准并办理续签《协议书》手续,可继续从事不超过两年的博士后研究。

  1、公派研究生本人应提早2个月向使领馆提出申请,出具推选单位和国外留学院校或导师(合作者)意见函,由使领馆提出明确意见报留学基金委审批。

  2、留学基金委依照博士后研究课题与国家科学技术、经济进展结合情形进行审批,必要时组织专家进行评议和评审。

博士后研究终止回国,应向留学基金委提交研究功效报告。

  3、从事博士后研究期间一切费用自理。

  第二十八条 对纪律涣散、从事与学业无关的活动严峻阻碍学习、留学院校和导师(合作者)反映其表现恶劣者,使领馆一经发觉应给予批评教育;

对仍不更正者,要及时报告留学基金委,留学基金委依照有关规定处置。

  第二十九条 公派研究生学习期满回国,由使领馆按国家规定选定回国线路、提供国际旅费,乘坐中国民航班机回国;

无中国民航班机,购买外国航班机票应以平安、经济为原那么。

  第三十条 公派研究生一经签约派出,其在外期间的国家公派留学身份不因经费资助来源或待遇转变而改变。

如获其他奖学金,应经留学基金委同意并签定补充协议,且始终应遵守国家公派留学有关规定,履行按期回国效劳等相关义务。

  如自行舍弃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和国家公派留学身份、单方面终止协议,留学基金委依照有关规定处置。

第三十一条 公派研究生留学期间改变国籍,视为舍弃国家公派留学身份,留学基金委依照有关规定处置。

第四章回国与效劳

  第三十二条 公派研究生应按期回国,填写《国家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回国报到提取保证金证明表》(见附5),由推选单位在相应栏目中签署意见,尽快向留学基金委报到(京外人员可通过信函、或电子邮件方式报到),按要求递交书面材料。

留学基金委审核上述材料后,通知有关金融机构将出国前交存的保证金返还公派研究生本人。

  第三十三条 公派研究生(不含在职人员)学成回国,依照国家有关就业政策和规定和与国内有关单位的定(意)向协议就业。

  第三十四条 推选单位要把公派研究生的回国工作纳入本单位人材培育整体计划,对学成回国研究生的就业、创业等问题踊跃加以引导,为其回国工作和创业制造有利条件。

  第三十五条 教育部留学效劳中心应依照国家规定,为在国外取得学位回国、落实工作单位的公派研究生办理回国工作的相关手续,为其回国工作和创业提供必要的效劳。

  公派研究生出国前与推选单位签有回国定向就业协议的,推选单位应及时将该名单报教育部留学效劳中心备案。

  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回国后应回推选单位办理以上有关手续。

第三十六条 公派研究生按期回国后应在国内持续效劳至少两年。

第五章 违约追偿

  第三十七条 在留学期间擅自变更留学国别和留学身份、自行舍弃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和国家公派留学身份、单方面终止协议、未完成留学打算擅自提早回国、从事与学业无关活动严峻阻碍学习、表现极为恶劣和未按规定留学期限回国超期3个月(不含)以上、未完成回国效劳期等违背《协议书》约定的行为,组成全数违约。

违约人员应补偿全数留学基金资助费用并支付全数留学基金资助费用30%的违约金。

  未按规定留学期限回国超期3个月(含)之内的行为,组成部份违约。

违约人员应补偿全数留学基金资助费用20%的违约金。

经使领馆批准,仍可提供回国机票。

  因航班等特殊缘故超出规定留学期限1个月(含)之内抵达国内的,不作违约处置。

  第三十八条 出国前尚未还清国家助学贷款的留学人员,出国期间应按国家助学贷款有关规定归还贷款,确有归还困难的应办理相应延期手续;

对超期不归违约人员,应按《协议书》和国家助学贷款有关规定履行相关义务。

  第三十九条 使领馆应及时将公派研究生违约情形和为其资助留学经费情形报告留学基金委,协助留学基金委做好违约追偿工作。

  第四十条 推选单位应及时向留学基金委提供所把握的本单位违约人员的有关情形和信息,协助留学基金委开展违约追偿工作。

  第四十一条 对违背《协议书》约定的违约行为,留学基金委依照国家法律规定和《协议书》有关条款对违约人进行违约追偿。

违约人本人或其保证人(即协议书丙方)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1、如违约人员按《协议书》规定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如数予以经济补偿,再也不追究其法律责任。

如违约人员未按《协议书》规定承担违约责任做出补偿,那么将要求其国内保证人承担经济责任。

如违约人员及其保证人均不承担约定的经济补偿责任,那么将在国内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2、对违约事件,专门是对不按《协议书》约定履行经济补偿责任者,除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外,必要时还将采取其它辅助手腕,如以留学基金委名义向国外有关方面通报违约事实;

将违约名单予以发布等。

  3、违约人员完成经济补偿后,即了结了与留学基金委所签《协议书》的义务,但国家公派留学人员的身份不变。

协议了结情形由留学基金委通报使领馆、违约人员本人和推选单位。

第六章 评估

  第四十二条 教育部成立评估体系和鼓励机制,对公派研究生出国留学的整体效益和有关项目的实施情形进行评估,专门对各推选单位派出人员的质量、留学成效和按期回国等情形进行综合评估,并依照评估结果调整各推选单位的选派打算和选派规模,以保证国家留学基金的利用效益和国家人材培育目标的实现。

  该评估也将作为对有关使领馆和留学效劳机构留学治理与效劳工作绩效评估的一部份,以增进留学治理工作的增强与提高。

第七章 附那么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由教育部、财政部负责说明。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此前已印发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资助学费治理方法(试行)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选派优秀学生到国外一流大学、专业,师从一流的导师学习深造,提高选派质量和国家公派出国留学效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资助学费的对象是“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赴国外攻读博士学位或硕博连读的留学人员。

联合培养博士或联合培养博士在外转为攻读博士学位的留学人员不予资助学费。

第三条资助学费的留学人员总额为“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选派打算的5%,即每一年提供学费资助的留学人员不超过250人。

第四条学费的资助标准为:

每名留学人员每学年最高不超过3万美元;

如特殊选派需要资助标准高于3万美元的须报教育部审批。

第五条学费资助期限:

不超过留学人员的奖学金资助期限;

如确须延长资助期限的须报教育部审批。

第二章资助对象

第六条向赴国外一流高校,一流专业从事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进展计划纲要中的重点领域及其优先主题、重大专项、前沿技术、基础研究学习的留学人员提供学费资助。

第七条向难以取得学费资助的专业学习的留学人员资助学费,如法律等人文社会科学及WTO相关学科。

第三章申请及审批方法

第八条留学人员学费资助采取学校推荐、专家评审的方式确信。

申请资助学费的人员须取得国外正式入学通知,外语须达到国外同意高校的入学要求。

第九条各校应在校内专家评审的基础上推荐申请学费资助的留学候选人。

各校推荐申请资助学费的人数不得超过留学候选总人数的5%。

第十条国家留学基金治理委员会组织专家对各校推荐的申请资助学费的留学候选人进行评审后,确信拟资助学费人员名单及资助期限,报教育部国际司、财务司审批。

第四章资助方式

第十一条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依照教育部财务司有关通知及留学人员提交的有关申请材料审核并向留学人员所在院校支付学费。

学费可依照留学人员所在留学院校的学费治理规定,按学期或学年分期支付。

第十二条留学人员须执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资格证书原件、国外留学院校开具的正式入学通知书原件和国外留学院校开具的收取学费凭证原件,向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申领第一次学费,由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审核后予以支付。

第十三条后续学期或学年度的学费,由留学人员执国外留学院校开具的上一学期或学年度成绩单原件、留学人员导师或所在院系主管束学负责人出具并签字的学习情形说明原件和国外留学院校开具的收取学费凭证原件申请,由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审核确信是不是继续为其支付后续学期或学年度的学费并报教育部财务司、国家留学基金治理委员会备案。

审核的要紧内容包括:

1、留学人员学费资助的期限和标准。

留学人员的学费资助期限以教育部财务司通知中明确的资助期限为准,学费标准原那么上不得超过本方法第四条规定的标准。

如有特殊情形需延长资助期限或提高资助标准,应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审核同意后按规定报国内审批。

2、留学人员的学习成绩和表现。

3、留学人员在学期间是不是从留学院校取得了学费或其他奖学金资助及额度。

如已获资助能够支付其后续学习期间的学费,那么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再也不为其支付学费。

如已获资助未达到留学院校确信的学费标准,不足部份由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审核后予以支付。

4、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依照所辖馆区实际情形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如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确认同意学费资助的留学人员确实无法完成既定学业,应及时报请国内有关部门同意后停止提供学费资助。

如组成违约,已资助的学费亦应退还。

第十五条各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可依照所在国实际情形制定具体实施细那么。

第五章附那么

第十四条学费资助金额纳入国家留学基金资助费用,取得学费资助的留学人员组成违约的,应按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治理规定履行违约责任。

第十五条本规定由国家留学基金治理委员会负责说明。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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