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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我们‖打〈败〉了敌人。

  ②我们‖〔把敌人〕打〈败〉了。

 

我国应对电子商务关税问题的对策及措施

目录

写作提纲…………………………………………………………………………(3)

内容摘要…………………………………………………………………………(5)

关键词……………………………………………………………………………(5)

正文………………………………………………………………………………(5)

一、电子商务的定义……………………………………………………………(5)

二、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现状……………………………………………………(5)

三、我国制定电子商务关税政策的基本原则…………………………………(6)

(1)以现行税制为基础的原则………………………………………………(6)

(2)不单独开征新税的原则…………………………………………………(6)

(3)保持税收中性原则…………………………………………………………(6)

(4)整体性和前瞻性相结合的原则……………………………………………(7)

(5)维护国家税收权益原则……………………………………………………(7)

四、我国在电子商务征收关税问题上所应采取的措施…………………………(8)

五、其他应注意的问题……………………………………………………………(10)

结论………………………………………………………………………………(10)

参考文献……………………………………………………………………………………(11)

一、绪论

以计算机网络信息技术为核心的电子商务贸易,利用信息网络技术改造传统贸易,缔结一种现代化的贸易服务方式,为国际贸易提供一种信息较为完全的市场环境。

但同时电子商务也对国际贸易过程中所涉及到的关税征收问题提出了新的挑战,利用原有关税政策来解释显然已经不太适应。

为保证我国在电子商务环境下的国际贸易中处于有利地位、维护国家利益和拥有主动权,就必须结合实际对电子商务环境下的关税问题进行深入研究,探求既能促进我国电子商务发展又能在电子商务发展过程中获得利益的路子。

2.3、我国物流现代化的发展策略

电子商务时代中,应根据我国物流市场供求情况的分析,加快发展现代物流产业。

1.明确管理物流行业的政府部门。

从发达国家的经验看,物流行业的管理权也应该是统一的。

我国物流业经过多年的建设,物流业赖以发展的物质基础已经具有相当规模。

但是由于管理体制改革滞后,使得物流业发展不快,处于“小、多、散、弱”的状态,社会化、专业化程度低,社会物流整体效益差。

过去,我国的物流行业的管理,政策缺乏统一与衔接。

现在应当设立具有统一协调职能的专门工作机构,组织各有关部门,共同为统一归口管理物流行业创造了条件。

政府应加强对物流工作的领导,建立权威的组织协调机构,统一全国物流发展工作,使我国物流业能以较快的速度发展。

  

2.加强有关政策研究。

在向市场经济转轨的过程中,在新旧体制并存的环境下,制定正确的政策就成为推动物流业发展的至关重要的环节。

研究制订符合促进实现物流管理现代化的可操作性的政策,将会进一步调动社会各方面发展物流事业的积极性,扩大资金来源的渠道,加快物流业的发展。

  

3.制定全国性的仓储法规和运输法规。

世界上许多发达国家都有专门的仓库法。

过去,我国各个流通主管部门也制定过仓储方面的管理规定,但只适用于本系统,而非流通部门的储运企业与非国有储运企业没有章法可循,不利于现代物流配送的发展,直接影响到全国范围内网络化运输的发展。

  

4.物流产业的发展要加快改革步伐,坚持走专业化、社会化的道路。

物流现代化的前提是专业化、社会化,国家有关部门应该从各个方面支持专业物流企业的发展。

一是在资金方面支持现有物流设施进行技术改造;二是在税收政策方面支持专业物流企业在全国范围内发展配送网点,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核算、统一纳税;三是在城市交通管理方面支持专业物流企业为生产与零售企业实行共同化社会配送,形成一大批服务社会化、经营专业化、内外贸易结合的新型流通产业群。

  

5.各地区要抓住机遇,及时建立和发展适合本地区特色的配送中心,以抢得先机。

  

6.将改组老批发企业和传统的储运企业结合起来,重点建设现代化批发网络,完善商品配送中心的功能,将集货、分货、仓储、运输、包装、咨询等服务功能结合起来。

  

7.改善物流配送中心的网点布局。

政府在市政规划中要将物流作为总体规划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统一规划。

根据我国国情,发展现代化的配送中心应以现有物流企业为基础,逐步发展大型物流中心与区域性配送中心相结合,建立多功能、信息化、优质服务的配送中心。

  

8.引进外资与先进技术。

我国物流业应积极多渠道引进外资与技术,加快我国物流管理的发展进程,尤其是应注意引进环保型技术与设施。

  

9.重视物流管理人才的培养。

由于我国在物流管理、配送中心运营方面的实践经验不足,人才的培养就更显重要。

只有物流从业人员素质的提高,才能不断增强竞争力,除了学校的人才培养外,物流主管必须加大力度,将原以个别人员技能训练的方式转向知识基础的系统培训,并建立“注册物流管理师”制度。

  

10.重视对物流科学技术的研究工作。

目前国内已有不少部门和大专院校设立了专门的物流研究机构或科研项目,但这些工作大都是分散的、独立的。

物流业是一个系统工程,只有在统一协调、科学规划各有关部门。

按发展的要求开展专业化的研究,使我国物流业发展健康。

3、如何适应现代化物流管理模式,以此推进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

  

我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物流的研究和应用起步都比较迟,水平较低,在开展电子商务时,除了需要综合考虑电子商务的特点外,还必须注意现代化的物流模式,才能顺利地完成电子商务的全过程。

  

电子商务应该是包含商务活动的全过程,从企业内部业务流程的管理,企业与企业之间,企业与消费者之间,商务关系的建立、合同的达成与履行、客户关系的维持等。

因此,对电子商务,应该从广义的角度来理解,即电子商务就是通过电信网络进行生产、营销、销售和流通的活动,它不仅指基于因特网上的交易,而且指所有利用电子信息技术(it)来解决问题、降低成本、增加价值和创造商机的商务活动,实现从原材料查询、采购、产品展示、订购到生产、配送、储存、运输以及电子支付等一系列的贸易活动。

  

所以,如何采用便捷高效的现代化的物流系统就成为电子商务成败的根本保证。

目前我国社会公用物流系统(如邮政快递185和其他众多速递公司)满足了某些特定商品配送(主要是网上购物b2c形式)的需要,但由于各自为政,业务割据,业务量相对较少,物流系统的运行成本过高,使电子商务的物流成本也较高,阻碍了电务商务的进一步发展。

目前,我国的配送体系和物流设施还比较落后,基本上仍沿用传统的仓储和运输模式,即人工帐册库存管理,货物直接堆码或普通货架存放,人工或机械进行物料的搬运或装卸。

这种物流管理和作业模式远远不能满足市场经济用户多品种小批量的需求,更不能满足电子商务对物流系统的要求,这种落后的物流体系已经成为制约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最大障碍。

因此,我国要迅速发展电子商务,首先必须发展高效率的物流和配送系统,一方面,大中型企业可以充分利用社会闲置的现有资源进行改造和整合,建立自己的物流配送体系;另一方面,要大力支持和扶持第三方综合物流企业,推动建立全国范围的、跨地区、跨行业的物流配送体系,为电子商务提供及时准确的物流服务。

  

电子商务包括供应链上下游的全部商务作业流程。

物流将会影响电子商务的发展,而电子商务最终将对传统物流形成冲击,物流管理体系的完善将会进一步推动电子商务的发展。

企业发展电子商务不仅要重视前端的网络平台,更要重视后端的物流配送管理系统,并必须配备具有物流配送的专业人才。

综上所述,电子商务作为网络时代的一种全新的交易模式,相对于传统交易方式是一场革命。

但是,电子商务必须有现代化的物流技术的支持,才能体现出其所具有的无可比拟的先进性和优越性,在最大程度上使交易双方得到便利,获得效益。

因此,只有大力发展作为电子商务重要组成部分的现代化物流,电子商务才能得到更好的发展。

二、本论

1.电子商务的定义

2.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现状

3.我国制定电子商务关税政策的基本原则

1)以现行税制为基础的原则

2)不单独开征新税的原则

3)保持税收中性原则

4)整体性和前瞻性相结合的原则

5)维护国家税收权益原则

(1)要维护国家税收主权

(2)要兼顾各国的税收利益

(3)要坚持居民管辖权与来源地管辖权并重

4.我国在电子商务征收关税问题上所应采取的措施

(1)构建电子商务税收法律体系

(2)进一步完善税收征管法

(3)加强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实行电子税务

(4)建立专门的电子商务税务登记制度

(5)利用认证制度辅助确定纳祝主体

(6)严格实行财务软件备案制度

(7)确立消费者开户银行的扣缴义务

(8)确认税务机关对电子交易数据的稽查权

(9)推动国际间税收协调与合作

[摘要]本文对“我国应对电子商务关税问题的对策及措施

”问题进行探讨。

分析了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现状结合实际,提出制定我国电子商务关税政策的基本原则,以及在电子商务征收关税问题上应采取的态度和措施。

最后,并针对我国对电子商务征收关税提出了建议。

[关键词]电子商务发展现状基本原则措施问题

一、电子商务的定义

所谓电子商务①(ElectronicCommerce)指交易当事人或参与人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和计算机网络(主要是因特网)所进行的各类商业活动,包括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知识产权贸易。

二、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现状

与世界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电子商务还处于萌芽或起步阶段,但发展极为迅速。

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2005年1月19日发布的《第十五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04年12月31日,我国互联网网民达到9400万,较前一年增长1450万人,增幅是18.2%。

上网计算机达到4160万台,CN下注册的域名数、网站数分别达到43万和66.9万,网络国际出口带宽总数达到74429M,IPv4地址二总数59945728个。

从报告中可以看出,经过十年快速的发展,中国互联网己经形成规模,互联网应用走向多元化。

根据一般的经验,当上网人数达到1000-2000万人时,电子商务将会出现盈利点。

因此,网民人数激增表明我国的电子商务将进入一个飞速发展的时期。

电子商务不仅仅是一种新的销售渠道或新的商业运行模式,而且它是知识经济运行和发展的最佳模式,代表着未来贸易的发展方向,它将影响一个国家在未来全球化经济技术竞争中的地位和作用,会对社会经济的发展产生极为深第1五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报告中国忆联网络信息中心,远的影响。

它将成为一种势不可挡的历史趋势和时代潮流。

在此历史大背景下,规范、引导和保护、鼓励电子商务的发展,就成为我国政府的一项重要任务。

三、我国制定电子商务关税政策的基本原则

在借鉴国际组织和其他国家经验的基础上,按照构建电子商务税收框架的基本指导思想和基本思路,制定我国电子商务税收政策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1).以现行税制为基础的原则

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尚处于起步阶段,电子商务贸易占整个贸易的比重还比较小,但电子商务的发展速度较快,比重快速上升。

因此,在制订电子商务相关税收政策时,应以现行税收制度为基础,针对电子商务的特点对现行税制作必要的修改、补充和完善。

这样既能适应目前电子商务与传统商务并存的现状,也不会产生太大的财政风险。

(2)不单独开征新税的原则

电子商务这一全新的商务运作模式,我国比较可行的做法是不开征新税,而是运用现有税种,对一些传统的税收基本概念、范畴重新进行界定,对现行税法进行适当修订,扩大税法的适用范围和解释,在现行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关税、所得税、印花税等税种中补充有关电子商务的税收条款,将电子商务征税问题纳入现行税制框架之下。

(3)保持税收中性原则

在世界各国电子商务课税中,遵循税收中性原则已形成广泛共识,同样,我国在制定电子商务税收相关政策时,也必须坚持该原则,避免税收对经济的扭曲,使纳税人的经营决策取决于市场,而不是取决于对税收因素的考虑,并使税法的实施不会成为阻碍电子商务健康发展的障碍。

我国在电子商务的发展初期不应开征新税或附加税,而主要通过对现行税制要素的重新界定来处理电子商务引发的税收问题。

(4)整体性和前瞻性相结合的原则

一方面,由于电子商务是个新兴的综合领域,涉及信息技术、通讯技术、金融服务领域、生产者、消费者和各国政府部门,是人类有史以来最复杂的系统工程之一。

因此,电子商务税收既要考虑与其他电子商务规则、规定的统筹规划、衔接配套形成一个有机的统一整体,又要考虑与国际有关法规的接轨,统一操作上可行性的论证和实施,以避免国际间重复征税及逃避税的发生,充分提高税收效率、消除国际间税收的不正当竞争。

另一方面,由于电子商务和网络技术发展日新月异,要求相关税收政策的发展变化与其同步或作适当超前考虑,因此要结合电子商务和科学技术水平的发展前景来制定电子商务税收政策,以保证税收政策的相对稳定性和权威性。

(5)维护国家税收权益原则

首先,要维护国家税收主权。

我国应该重视对其它国家发展电子商务成功经验的借鉴,同时,要结合我国的实际,探索适合我国国情的电子商务模式,在制定电子商务税收政策方案时,既要有利于与国际接轨,又要考虑维护国家税收主权和保护国家利益。

其次,要兼顾各国的税收利益。

在制定电子商务税收政策时,应注意国际间的合作与协调,在互利互惠的基础上,谋求全球通行一致的电子商务税收规则,保护各国应有的税收利益。

此外,要坚持居民管辖权与来源地管辖权并重的原则。

虽然以美国为首的一些发达国家强调税法的“属人原则”,弱化税法的“属地原则”,但对于电子商务这种新型经济,单独采用任何一种税收原则都是不适宜的。

因此我国作为电子商务的净进口国,不能对此完全赞同,否则我国的经济利益将会受到严重的损失。

我国应积极参与电子商务税收理论、政策、原则的国际协调,按照国际税收惯例,在维护国家税收主权和利益的前提下,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在处理税收管辖权的问题上,明确在采取居民管辖权的同时也不放弃来源地管辖权的原则。

四、我国在电子商务征收关税问题上所应采取的措施

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在处理电子商务税收问题的时候,既要考虑到国际税收惯例,借鉴国外研究成果,又要结合我国电子商务发展尚处于初级阶段,我国还是电子商务净进口国的现实状况,制定所应采取的措施。

(1)构建电子商务税收法律体系。

在法律领域,现行税收征管方式的不适应导致我国电子商务征税方面法律责任上的空白,对电子商务的征纳税法律责任无从谈起。

近年来,国家相关主管部门先后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中国公用计算机互联网国际联网管理办法》、《中国互联网域名注册实施细则》等一系列法规规章,但有关适用于网络交易以及征税的立法却仍是一片空白,无法可依、无章可循的现象非常严重。

因此,我们应尽快建立起与电子商务环境相适应的、新型的税收法律体系。

(2)进一步完善税收征管法。

长期以来,我国税收法律体系不完整、缺乏系统性。

税收法律从法律的位阶效力来看,多表现为效力层次较低的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而且这些法规规章由于“法出多门”,往往互补衔接,甚至相互矛盾。

2001年修订了《税收征管法》,特别明确了网络经济新形势下,税务执法人员如何处理税务登记、电子化申报、电子化征收、税务检查等一系列问题,弥补了以前该法在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税务机构的执法主体资格等很多缺陷,使《税收征管法》在新的电子交易中能够更好地保障税款的足额征收、提高税收行政效率,但对电子申报、电子征收等具体环节的操作和实现,该法仅仅是条文式的概括规定,具体步骤还有待于进一步细化。

(3)加强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实行电子税务。

要对电子商务征税,征税机构必须首先实现电子化、网络化,并使自己的网络与银行、海关、工商、网络营销者的私人网络甚至国外税务机构的网络联通,建立完善的计征和稽核网络体系,实现征税自动化。

(4)建立专门的电子商务税务登记制度。

责令所有从事电子商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专门的电子商务税务登记,按照税务机关要求填报有关电子商务税务登记表,提交企业网址、电子邮箱地址,网上商品品名屯种类、交易结算办法,以及网络银行账户、计算机密钥的备份等有关网络资料。

(5)利用认证制度辅助确定纳祝主体。

无论从税务角度,还是从电子商务交易双方的角度,确认对方身份是否真实可信是非常重要的,故此,最好的方法是由双方都可信赖的第三方机构CA认证机构来确认双方的身份。

若一方觉得对方身份可疑,可以要求认证机构验证身份。

由此可见,如果税法要求所有电子商务参与者都必须使用电子证书作为网上交易确认对方身份的方法,税务机关便可在认证机构的协助下,轻而易举地解决网上应税行为的难确定性,对防止税款流失大有帮助。

(6)严格实行财务软件备案制度。

对开展电子商务的企业,税务机关必须对其实行严格的财务软件备案制度,要求企业在使用财务软件时,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财务软件的名称、版本号、超级用户名和密码等信息,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才能使用。

(7)确立消费者开户银行的扣缴义务。

税法条文中应明确规定消费者开户银行具有扣缴义务。

根据电子商务多用电子结算的特点,将征税环节设在网上银行结算阶段,当发生业务时,由消费者居住地支付货款的银行负责代扣增值税,一并向当地税务机关缴纳,这样既有利于防止漏税又可以保证税款及时入库。

银行应当及时将企业设立网上银行账户、交易情况、扣缴税款情况的有关信息传递给税务机关,并严格按税务机关核定税率、税负,代扣代缴税款。

(8)确认税务机关对电子交易数据的稽查权。

税收条文中应明确规定,税务机关有权按法定程序查阅或复制纳税人的电子数据信息,并有义务为纳税人保密。

而纳税人则有义务如实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涉税信息和密码的备份,并有权利要求税务机关保密。

对纳税人不能提供准确纳税资料及相关证据的,应依法进行严厉处罚。

税务机关和纳税人违约均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的税收政策和方案,才能有利于打击利用国际互联网偷税和避税的行为。

五、其他应注意的问题

电子商务己经在我国各个行业运用并广泛地推广,研究相应的税收政策,以建立符合电子商务特点的税收制度,将有助于保护电子商务用户的合法权益,有助于发挥电子商务的正常效用。

作为发展中国家,我国既要积极参与电子商务,分享网络发展资源,促进经济高速发展,又要防止电子商务相关税收收入的流失造成国家财政收入减少。

我国在制定电子商务征税政策时还应该注意以下问题:

第一,制定我国电子商务税收政策应遵循以现行税制为基础、不单独开征新税、保持税收中性、整体性和前瞻性相结合、维护国家税收权益等原则。

第二,电子商务作为一种新兴的交易方式,它与传统交易的实质都是实现商品或劳务的转移,只是实现手段不同罢了。

因此,政府当然对电子商务行为以及电子商务中产生的收入利润享有课税权,即我国对电子商务应当征税。

但是,为促进电子商务在我国的快速发展,鼓励企业上网交易,适应未来国际竞争潮流,可以考虑对电子商务适当优惠,且不开征新税。

第三,由于对电子商务免征关税其最大受益者是发达国家,而且免征关税会破坏我国税收中性及公平原则,同时促使贸易方规避国际税收,最终造成我国财政收入的流失。

因此,我国不应承诺对电子商务长期免征关税,相反,对电子商务适当征收关税对我国信息产业的发展和经济的健康运行非常必要。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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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袁青,我国电子商务中外商避税及其法律防范,2006.05

[3]郭彭美,《电子商务法律与实务》,科学出版社,2004年版

[4]沈琳,电子商务之税收问题,,2005.05

[5]管浩,电子商务中的税收问题及其对策,,2005.10

[6]吴伟光,《电子商务法》,清华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7]奥其尔,<<国际电子商务税收问题浅析>>,2006.04

[8]苏瑞德,<<中国大陆电子商务税收征收管理法律>>,2004.09

[9]李艳红,电子商务衍生的税法问题研究,2005.09

[10]魏媛媛,跨国电子商务下国家税收管辖权法律问题研20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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