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决定_3篇(共3页)1700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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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决定

  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决定范文一

  ,男,汉族,生于XXXX年10月22日,中国共产党党员,初中文化程度,住**县镇村五组,现任该村村支部书记。

  XXXX年退耕还林中,经镇政府、镇林业站核定,村原原七组组集体退耕还林面积为250亩。

该组250亩退耕还林截至目前共兑现九轮,其中前四轮为粮,已兑现到原七组各村民手中。

XXXX年--XXXX年五轮兑现为现金,共XXXX年00元、管护费XXXX年0元、卖黄姜收入XXXX年0元,以上共计XXXX年00元,全部由负责收支。

支出情况为:

(1)给原七组村民133人每人一亩退耕还林款共兑付XXXX年5元。

(2)给原七组村民133人交合疗款共计XXXX年元。

(3)给原七组村民交农林两税共计XXXX年元。

(4)修通组路花费XXXX年0元。

(5)管护费支出XXXX年0元。

(6)给原七组买磨面机共花费XXXX年0元。

(7)还买黄姜贷款XXXX年0元。

(8)其他支出XXXX年元。

以上支出共计XXXX年89元。

经联合调查组核定有XXXX年1元资金在名下,但既不建立账目,也未确立专人管理资金,构成截留、挪用公款行为。

  身为中国共产党党员、基层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在担任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截留、挪用集体资金,侵犯了集体和他人的利益。

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经镇党委XXXX年5月30日会议研究,决定撤销同志村党支部书记职务。

  本处分决定字XXXX年5月30日起生效。

若不服从本处分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向镇纪委提出申诉。

  中国共产党镇纪律检查委员

  年五月三十日

  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决定范文二

  肖华群,男,XXXX年11月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新建县望城镇铜源村人,初中文化,XXXX年9月至XXXX年7月在铜源小学读书,XXXX年9月至XXXX年7月在青西中学读书,XXXX年9月至XXXX年2月在家劳动,XXXX年3月至XXXX年7月在望城镇食堂工作,XXXX年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XXXX年8月至今任望城镇铜源村支部委员

  经审查,肖华群在任铜源村支部委员期间,有以下违纪事实:

  在XXXX年12月至XXXX年3月,肖华群在望城镇铜源村去大家塘的路边违法建了一幢房屋,占地面积130㎡,建筑面积260㎡,未办理村民建设用地批准书及村镇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审批手续,在XXXX年2月期间,肖华群建在望城镇铜源村荒坑山上违法搭建400㎡猪栏,此猪栏建在肖华群与望城镇人民政府于XXXX年6月签订拆迁协议,领取了补偿款,拆除到位后的猪栏原址上。

肖华群不配合组织调查,拒绝在违纪事实见面材料上签字,同时不配合组织进行审理调查。

  肖华群身为党员干部,在任铜源村党支部委员期间,未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占用本村集体土地130㎡违法建房,及又在荒坑山领取了拆迁补偿款的猪栏原址上违法重建了400㎡的猪栏,且拒不承认自己的错误,其行为严重违反了党的纪律,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经XXXX年4月18日镇党委会议研究,决定给予肖华群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本决定自XXXX年4月18日起生效,若对本决定不服,可向我委和上级党组织申诉。

  

  年月日

  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决定范文三

  吴其明,男,汉族,XXXX年2月出生,西坞街道白杜村柴家堰自然村人,初中文化程度,XXXX年1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

XXXX年3月至今任白杜村柴家堰自然村党支部委员兼文书。

  西坞街道白杜村柴家堰自然村因甬台温铁路工程安置房屋地基有余,经村集体讨论决定将多余的房屋地基公开向其他村民拍卖。

柴家堰自然村党支部委员兼文书吴其明分别于XXXX年5月30日收村民孙某某房屋地基款XXXX年0元、XXXX年11月19日,收村民黎某某房屋地基款XXXX年0元、收村民邬某某房屋地基款XXXX年0元,一直未入村帐,直至XXXX年1月18日、XXXX年12月30日才上缴给村集体。

违反了村级财务管理的规定。

  吴其明身为中共党员,在担任白杜村柴家堰自然村党支部委员兼

  文书期间,未按农村财务管理的规定,将房屋地基款及时入村帐,其行为已严重违反了党的纪律。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六条之规定,经西坞街道党工委研究决定,给予吴其明同志撤销党内职务的处分。

  本决定自XXXX年7月30日起生效。

若对本处分决定不服,可向本机关提出申诉。

  中共西坞街道工作委员会

  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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