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普产品质量事件相关法律问题案例分析.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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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普产品质量事件相关法律问题案例分析May29th,2012,梁著、梁福勇、李林智、覃福泰学号:

36,31,44,一.惠普产品质量事件概述二.产品质量责任分析三.产品质量相关行政责任分析四.产品质量相关刑事责任分析五.产品质量相关民事责任分析六.产品质量责任相关案例参考七.惠普产品质量事件问题总结八.法律依据及参考文件,目录,惠普产品质量事件介绍:

近期发生了中国消费者就惠普笔记本电脑产品(主要为DV2000、V3000系列)质量问题,集体向相关行政主管机关提出行政申诉,要求主管机关对惠普产品进行监督检查以及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惠普承担损失赔偿等民事责任的集体维权事件。

(事件进展情况请见下页表格)。

下面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分析产品(以笔记本电脑产品为例)相关的质量责任:

产品质量责任(主要介绍生产者、销售者应承担的保证产品质量以及售后服务方面的责任)产品质量相关行政责任(主要介绍行政机关对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产品质量相关刑事责任(主要介绍产品质量问题涉及到的刑事犯罪);产品质量相关民事责任(主要介绍产品质量问题引起的民事侵权赔偿责任)。

惠普产品质量事件概述一,惠普笔记本电脑,惠普笔记本电脑,惠普笔记本电脑,一.惠普产品质量事件概述(续1)事件进展列表,一.惠普产品质量事件概述(续2)事件进展列表,一.惠普产品质量事件概述(续3)问题型号列表,产品质量责任分析二,产品质量责任主要涉及的主体为生产者和销售者,下面具体介绍其相关责任。

生产者的产品责任:

生产者应保证产品质量生产者应当承担产品质量责任,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产品质量应当检验合格,符合国家、行业标准以及其他相关要求,具体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符合在产品或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产品召回制度将于2010/07/01生效的侵权责任法第46条规定,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缺陷的,生产者、销售者负有及时采取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的义务。

经过在质监部门官方网站等网络查询及向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电话咨询,我国对产品召回制度未出台详细的、统一的法律规定,仅针对个别产品如汽车、食品药品、医疗器械以及儿童玩具等产品出台了单行法律文件,如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即规定了汽车属于强制召回产品以及该产品强制召回的方法等。

由此似可推断,属于强制召回的产品均有单行法律文件进行规定,否则,均应属于自愿召回的产品范围。

侵权责任法第46条虽规定了生产者、销售者的召回义务,但未规定适用的产品范围,需要进一步出台法律或司法解释以确定适用的产品范围。

结合上述对我国召回制度的法律规定情况的分析,似可推断,计算机产品目前仍不属于强制性召回的范围。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工作人员回复及新闻报道提到的国家质检总局工程师、律师的观点,均印证了这一推断。

(产品质量法第2、4、12、13、26条;侵权责任法第46条),惠普笔记本电脑正版授权,惠普笔记本电脑,二.产品质量责任分析(续1),生产者的认定依法释200222号文的解释,民法通则第122条规定的“产品制造者”和产品质量法中规定的“生产者”均是指“任何将自己的姓名、名称、商标或者可资识别的其他标识体现在产品上,表示其为产品制造者的企业或个人”。

但我国出台的其他产品质量法律文件如产品“三包”的相关规定,涉及生产者的,均未对其进行定义。

根据相关法律理论,我们似可作出如此推断:

其他产品质量法律文件中的“生产者”含义理应遵循其上位法民法通则、产品质量法所规定的含义(即上述依法释200222号文对“生产者”的解释),也即,产品质量法律文件中的“生产者”,如无明确规定的,均应依法释200222号文的解释进行认定。

又依据产品标识标注规定第9条,“受委托的企业为委托人加工产品,且不负责对外销售的,在该产品上应当标注委托人的名称和地址”,结合惠普产品的实际情况,似可推断惠普公司为惠普产品的法定生产者,应对外承担生产者的法定责任。

我司是惠普公司的代工厂商,与其仅为委托加工的关系,依据上述分析,不符合法律对生产者的定义(未在惠普产品或包装上标注我司相关标志),不属于产品质量相关法律规定中的生产者。

经咨询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法规处、监督处,印证了上述结论(民法通则第122条;法释200222号文;产品标识标注规定第9条),二.产品质量责任分析(续2),销售者的产品责任:

销售者应当承担产品质量责任,应当建立健全内部产品质量管理制度,采取措施,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并禁止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

销售者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负责修理、更换、退货。

销售者负有对其所售产品提供“三包”的责任和义务(三包责任详见第10-12页)。

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产品质量法第4、13、34、40条;),二.产品质量责任分析(续3),产品的三包责任依照微型计算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实行谁销售谁负责三包的原则。

销售者与生产者或修理者之间订立的合同,不得免除其法定的三包责任。

法定三包责任是三包的最基本要求,销售者、生产者可制定严于法定责任的三包承诺,承诺作为明示担保,应依法履行,否则应依法承担责任。

下面以微型计算机产品为例介绍三包责任的具体内容:

三包有效期:

自开具发票之日起计算,扣除因修理占用、无零配件待修延误的时间。

有效期最后一天为法定假日的,以假日的次日为最后一天。

换货后有效期自换货之日起重新计算。

笔记本电脑整机的三包期为1年,主要部件的三包期为2年。

三包办理方法自售出之日起7日内,产品出现性能故障时,消费者可选择退货、换货或修理。

选择退货时,销售者应负责免费退货,并按发货票价格一次退清货款。

售出后第8日至第15日内,产品出现性能故障时,消费者可选择换货或修理。

选择换货时,销售者应负责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停止生产时,应调换不低于原产品性能的同品牌产品。

在整机三包有效期内,微型计算机主机、外设商品出现性能故障,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凭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记录,由销售者作如下处理:

免费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已停产的,应调换不低于原产品性能的同品牌产品。

销售者既无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也无不低于原产品性能的同品牌产品,消费者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负责免费退货,并按发货票价格一次退清货款。

消费者不愿换货而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予以退货,并按规定的折旧率收取折旧费。

(微型计算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2-4、8、11-15、21、22条;移动电话机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二.产品质量责任分析(续4),三包办理凭证:

三包期内,消费者凭发票和三包凭证办理修理、换货、退货。

如其丢失发票和三包凭证,但能证明该产品在三包期内,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应按规定负责修理、更换三包中的追偿销售者按规定为消费者退货、换货后,属于生产者或修理者责任的,有权依法追偿,或按合同办理。

生产者赔偿后,属于修理者责任的,有权向其追偿,或按合同办理。

因修理者自身原因使修理期超过30日的,凭发票和修理记录,由销售者负责为消费者调换同规格同型号商品;销售者无原规格型号商品的,应调换不低于原产品性能的同品牌产品。

在三包期内,因生产者未供应零配件,自送修之日起超过60日未修好的,修理者应在修理状况中注明,凭发票和修理记录由销售者负责调换同规格同型号产品;销售者无原规格型号产品的,应调换不低于原产品性能的同品牌产品。

不实行三包的情形:

超过三包有效期的;未按产品说明使用、维护、保管造成损坏的或非承担三包的修理者拆动造成损坏的;无有效三包凭证及有效发货票的(能够证明该商品在三包有效期内的除外);擅自涂改三包凭证的或三包凭证上的产品型号或编号与商品实物不相符合的;使用盗版软件造成损坏的或使用过程中感染病毒造成损坏的;无厂名、厂址、生产日期、产品合格证的或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坏的。

(微型计算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9、23-25、28条),二.产品质量责任分析(续5),生产者(供货者和进口者视同生产者)在产品三包中的责任商品应当随机配有产品的中文使用说明、产品合格证和三包凭证;应当自行设置或者指定具有维修资质的修理单位负责三包有效期内的修理,并提供修理者单位的名称、地址、联系电话等;按有关修理代理合同或者协议的约定,提供合格的、足够的修理配件,满足维修的需求;提供三包有效期内发生的修理费用;按有关修理代理合同的约定,提供技术资料,技术培训等技术支持;妥善处理消费者的投诉、查询,并及时提供咨询服务。

产品三包责任中的违法行为处理消费者因三包问题与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发生纠纷时,可向消费者协会和其它消费者组织申请调解;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未按规定执行三包的,消费者可向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申诉机构申诉,由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按三包规定办理。

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更换、退货的要求故意拖延或无理拒绝的,由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处罚,并予以公告。

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未按规定执行三包的,消费者有权直接向法院起诉。

(微型计算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7、29-31条),三.产品质量相关行政责任分析,产品质量相关行政责任产品质量监管部门主要为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下面从管理部门对产品质量监管的角度具体介绍产品质量相关行政责任。

产品监管部门介绍各级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下称“质监部门”)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如工信部在其职责范围内负责微型计算机、移动电话机等产品的质量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质监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监工作,县级以上有关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监工作。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主管上海市区域内产品质监工作,各区县质监局负责本区域内产品质监工作。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下称“工商部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及其下属地方各级工商部门负责依法规范和维护各类市场经营秩序、监督管理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查处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处理消费者举报、投诉事务。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各区县工商分局负责在相应的行政区域内履行上述监管职责。

工商部门与质监部门的职责区分质监部门是法定的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的主管机关,工商部门仅起辅助作用。

前者依法组织实施国家产品质量相关法律、政策,研究、制定并实施产品质量监管规章制度,组织执行产品监督检查制度、实施缺陷产品的召回制度,处理产品质量举报投诉,查处产品质量违法行为;后者的主要职责在于监管市场交易秩序,其监管流通领域商品质量、处理产品质量举报投诉、查处产品质量违法行为的工作属于监管市场交易秩序工作的一部分。

可以理解为,质监部门是产品质量监管的主要监管部门,而工商部门虽具有产品质量监管的部分职能,但其目的和主要职能在于监管市场交易秩序。

(产品质量法第8、18、70条),三.产品质量相关行政责任分析(续1),产品质量相关行政责任介绍:

对消费者申诉行为的处理消费者有权就产品质量问题,向质监部门、工商部门及有关部门申诉,接受申诉的部门应当负责处理。

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制度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由各级质监部门在相应的行政区域内组织进行。

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不合格的,由质监部门责令其生产者、销售者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由省级以上质监部门予以公告;公告后经复查仍不合格的,责令停业,限期整顿;整顿期满后经复查产品质量仍不合格的,由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对涉嫌违法行为的查处县级以上质监部门、工商部门根据已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举报,对涉嫌违法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行使下列职权:

对当事人涉嫌从事违法的生产、销售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向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与涉嫌从事违法的生产、销售活动有关的情况;查阅、复制当事人有关的合同、发票、帐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有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及直接用于生产、销售该项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予以查封或扣押。

(产品质量法第15-18、22条),三.产品质量相关行政责任分析(续2),违反安全标准规定的处理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由质监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行为的处理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由质监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在行政执法中的权利义务配合监督检查的义务:

对依法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生产者、销售者不得拒绝。

拒绝接受的,由质监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质监部门或工商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对行政处罚的复议或起诉的权利受处罚者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受处罚者也可不申请行政复议,直接向法院起诉。

(产品质量法第16、49、50、56、69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1条;行政复议法第9条;行政诉讼法第38条),四.产品质量相关刑事责任分析,产品质量刑事责任概述生产者、销售者等产品经营者从事的产品质量违法行为严重者,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下面对可能涉嫌构成的刑事犯罪进行介绍。

产品质量刑事责任介绍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2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50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15年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或没收财产。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生产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电器、易燃易爆产品或其他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销售明知属于以上产品的,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

从事本罪名所规定的行为,不构成本条规定的犯罪,但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依照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

从事本罪名所规定的行为,构成本条规定的犯罪,同时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对单位犯罪的规定单位犯上述罪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罪名的规定处罚。

(刑法第140、146、149、150条;法释200110号文第1、2条),五.产品质量相关民事责任分析,产品民事责任概述生产者、销售者等产品经营者除应依法承担前述行政、刑事责任外,造成他人损害的,还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

下面具体介绍。

生产者的民事侵权责任介绍产品缺陷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承担赔偿责任。

如其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

未及时或适当履行补救措施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缺陷的,生产者、销售者负有及时采取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的义务,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补救措施不力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惩罚性赔偿责任惩罚性损害赔偿,即“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规定惩罚性赔偿的金额为合同价金的两倍。

(民法通则第122条;侵权责任法第41、45-47条;产品质量法第41、44、46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五.产品质量相关民事责任分析(续1),销售者的民事侵权责任介绍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承担赔偿责任;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销售者亦应承担上述“未及时或适当履行补救措施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和“惩罚性赔偿责任”。

民事侵权责任中的追偿权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销售者请求赔偿。

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

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因运输者、仓储者等第三人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侵权责任法第42-44条;产品质量法第42、43条),六.产品质量责任相关案例参考,七.惠普产品质量事件问题总结,惠普公司应当承担前述产品质量相关法定责任通过前述分析可知,产品责任主要由其生产者或销售者承担,惠普公司作为惠普产品的生产者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且其法定责任不能通过与他人(该产品的消费者除外)订立的合同进行免除。

目前,惠普应准确判断相关产品是否存在缺陷(必要时可委托权威机构鉴定),然后可选择采取以下应对措施:

产品不存在缺陷仅为性能故障等一般质量问题的,可依据三包相关法律规定执行。

产品存在缺陷,但可以通过维修予以解决的,应当及时为问题产品提供维修服务,消除产品缺陷。

产品存在缺陷,通过维修等措施无法解决的,应主动、及时采取召回等补救措施,以尽快解决产品问题,并避免承担因此造成的侵权责任。

我司无需承担法定的产品质量责任,仅可能需承担相应的合同责任我司是惠普产品的代工厂商,与其之间仅为委托生产、加工的关系,不是法定的产品生产者,也非销售者,故,我司不需要承担前述产品质量相关法定责任。

如果惠普问题产品系我司生产加工,又系我司原因造成产品出现质量问题,则我司可能需要依据与惠普公司签订的相关合同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八.法律依据及参考文件,产品质量法侵权责任法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产品标识标注规定技监局监发199717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产品侵权案件的受害人能否以产品的商标所有人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的批复法释200222号民法通则我司生产的惠普产品标注情况微型计算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质技监局政发200143号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移动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0号产品质量责任相关参考案例产品生产者认定问题参考资料惠普产品质量事件资料来源,ThankYou,QuestionandAnswer,谢谢观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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