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职业道德(案例版).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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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职业道德(案例版).ppt

第二讲法官职业道德,第一节法官职业道德概述,引言:

法官道德缺失的底线被潘华山冲破了,人们希望潘华山是最后一个孽种,可你面对贪得无聊的你又咋办,潘华山的行为将造成长久的司法阴影不良后果,人们若要打官司先要考虑“这个法官要了钱还要不要我的命”,这是中国正在发生血淋淋的司法现实。

法官在许多中国人眼里是神圣崇高的职业,我生平第一次进法院诚惶诚恐至今记忆犹新。

现在法官为了保全自己杀人,法院在这么多年来暴露的“腐败”是不是到了极点。

如果潘华山是因其它的事情杀人我们也不感到特别意外,而此事正是与其行使职务有着直接的关联,因“职务”性质的特殊就不得不引起人们更加地关注。

潘华山杀人的目的是怕受贿事情败露,是采用黑道的一样的方式“灭口”,手段残忍至极。

潘华山案是个案,但在与近几年来司法部门暴露出来的“灰、黑、毒”案的现状对应,揭示出令人不寒而栗事件,在告诉世人什么呢?

某网络文章,一、法官职业道德内涵1.是指从事审判职业的专业人员(法官)在履行司法职能过程中,以及在审判活动之外为了保障审判的公正应当遵循的伦理规则。

2.法律是公平正义的艺术,法官是法律的捍卫者,是法律的化身。

法律是不说话的法官,法官是会说话的法律。

3.因此法官职业道德的价值基础是公正。

二、加强法官职业道德建设的必要性近年来出现了一些司法队伍中的问题,影响到司法的公信力,即司法权威性,进而是法律的权威性动摇。

黄松有案

(1)1957年12月,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县莲上镇兰苑村,黄松有呱呱坠地。

他家房子是土改后当地政府分给他家的住所。

(2)1978年是恢复高考制度的第二年,黄松有终于考上西南政法学院法律系。

上大学后,黄松有不爱说,不张扬,但对同学很热情,还经常练毛笔字。

由于他能歌善舞,很快成为学校的歌星。

据他大学同学回忆,黄松有家庭贫困,但学习刻苦,经常读书到下半夜,而且博览群书。

(3)1982年,黄松有大学毕业分配到广东省高级法院,先后任书记员、助理审判员、审判员、经济庭副庭长、刑一庭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

1997年3月,任广东省湛江市中级法院院长、市政法委副书记。

(4)由于黄松有业务能力卓著,有较高理论水平,受到最高法院高层赏识,于1999年6月被调至最高人民法院任民庭庭长。

2002年12月,被提拔为最高法院副院长、二级大法官,分管民事审判和执行工作。

(5)黄松有善于学习,有很强的理论功底,诉讼法法学博士,尤其在民事司法领域,著述颇丰。

他在各种刊物发表论文数十篇,个人专著有中国现代民事审判权论经济审判实用全书人间正道等。

在司法界,黄松有被誉为推动中国法制改革的领军人物、前途无量的学者型官员。

他还兼任全国青联常委、中央国家机关青联副主席、中国法学会诉讼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民事诉讼学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清华大学、西南政法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国家法官学院兼职教授。

有讽刺意味的是黄松有落马后,我国最具权威性的法学研究奖项第二届钱端升法学研究成果奖在人民大会堂颁奖,他的论文司法解释权:

理论逻辑与制度建构获得三等奖,奖金是5000元。

犯罪道路回顾

(1)1997年湛江市中美化学工业有限公司破产拍卖。

在黄松有的操作下,由奥法拍卖公司和法建拍卖公司共同承担拍卖任务,约定佣金1540万元。

拍卖完毕后,广东省法官协会通知:

拍卖佣金一半由湛江中院处理。

给法建拍卖公司分支机构奥西代办处308万元,负责人与黄松有等三人私分,黄得120万。

庭审时,黄松有就此表示:

“这一生没敢想过贪污法院公款,这是我的心里话。

”辩护律师也提出这笔钱属于受贿,但没有被法院采纳,最终定性为贪污。

给黄松有辩护的是他的大学同学、西南政法大学原校长高子程。

两位校友毕业三十年后,却在这种场合相会,见面只有痛心。

(2)“中国第一烂尾楼”中诚广场矗立在广州最繁华商业路段,中诚广场最初的开发商钟华由于担保的原因,自己卷入到他人在海南一起2000万元的债务纠纷中,当时的海南省高院执行庭庭长马升1996年派人来广州查封了中诚广场,这才导致其最终烂尾。

2000年,马升因涉嫌受贿、巨额资产来源不明及玩忽职守罪被抓。

钟华提出给中诚广场解封,因此找到了广东省高院执行局局长杨贤才。

2002年7月,广东省高级法院指定广州市中级法院负责解决“中诚广场”债务纠纷,对其进行拍卖。

在黄松有和杨贤才的授意下,广州商人范骏业控制的两家名不见经传的公司在竞拍中胜出,以超低价9.24亿元购得“中诚广场”后,很快出手转卖,净赚4亿多元。

(3)2005年1月,黄松有的校友、广东省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主任陈卓伦,因代理一起标的上亿的执行案件,在北京华侨大厦宴请黄松有,希望此案能得到执行和解。

陈卓伦承诺,事成之后分给黄院长律师费300万元,表示感谢。

黄松有给最高法院执行办公室案件承办人打招呼,并批示:

加大调解力度。

2007年5月,终于达成和解协议,陈律师和黄松有商定成立一家公司,将钱划到这家公司账户。

(4)2005年5月,广东佳德利房地产公司和别的公司发生债务纠纷,董事长肖渊韬请黄松有帮忙,判对方土地归他,黄给广州中院打了招呼。

肖于2006年至2007年分三次给黄松有30万港币。

(5)2006年9月,四川冠宇投资公司董事长林寻东哥哥林作万因行贿被广东佛山检察院立案侦查,该董事长找到黄松有。

黄松有给佛山检察院检察长打了电话,林作万被办理了取保候审。

事后林寻东为表示感谢,2008年2月在北京潮皇食府送黄松有30万元。

(6)2006年底,大学教授兼职律师赵民房代理一起土地合同纠纷案,请黄松有帮忙。

黄松有打招呼后,合议庭改变了原来的意见。

2007年9月,赵送给黄松有10万。

(7)广州正大方略律师事务所律师陈文,在2007年5月代理广东南亚房地产公司被查封拍卖执行案,黄松有提供了帮助,陈送黄松有20万元。

从黄松有案,我们也可以得出结论:

作为一名司法人员,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比具有渊博的理论知识更为重要。

黄松有法学著作等身,又兼任几家著名大学的兼职教授,法律理论水平不可谓不高,知识不可谓不渊博。

但他却没有基本的职业操守,放弃了做人最低的道德底线,身处高位,却腐化堕落,知法犯法、执法犯法,沦为一个罪人。

全国人大代表、法学教育专家梁慧星指出:

黄松有案件是法学教育界的耻辱。

他是科班出身的法学博士,堕落到这种地步,法学教育界应好好反省,是不是没有对学生进行人格、品德、道德、忠于法律的教育?

法律从业人员,一定要把职业道德放在第一位,把进德修身作为入门的第一功课。

【沈阳中院事件】在2001年月日闭幕的沈阳市第十二届人大四次会议上,对由市中院副院长所作的年沈阳市中院工作报告,因赞成票没有超过半数未被通过。

去年以来在这个城市发生的一系列腐败案使包括原市长、副市长、政协副主席、检察院检察长、法院院长、副院长纷纷落马,是代表们对法院报告不满意的主要原因。

更具戏剧性的是,原法院院长贾永祥开幕的当天上午还坐在主席台上,下午就被中纪委审查。

法院年工作报告只好由副院长于波代作。

当沈阳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宣布“报告经表决不予通过”时,会场一度出现混乱,代表们、大会主席团都不知该怎么办。

情况紧急,主席团成员转身背对着多名代表当场开会研究应对措施。

最后做出决定:

“闭会后,由市人大常委会继续审议市中级人民法院报告,并将审议结果向下次人民代表大会报告。

”,工作报告既然提交审议,就存在通过和不能通过两种情况,而现行法律只规定了人大会议可以审议法院工作报告,报告未获通过之后该怎么办,却没规定。

但后来发现,这个决定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必须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本级人民法院的工作报告,而不能由本级人大常委会审议。

月日下午时,出席沈阳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的名人大代表,就关于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整改情况和年工作安排的报告进行表决。

结果,票赞成,赞成票比例高达,报告终获通过。

这起事件引起海内外及社会各界人士的极大关注,新华社在月日的报道中称,这起事件在中国民主法制建设的进程中写下了浓重的一笔,中国宪法学研究的少壮派代表韩大元教授总结说:

“这是中国民主政治的标志性事件。

”,【中院二位院长从情色到违法之路】【贾永祥案】在基建“小金库”进行调查以期取得副院长梁福全犯罪证据时,无意发现院长的犯罪线索。

检察机关在对贾永祥存放在银行的保管箱搜查时,竟有“意外收获”。

两个保管箱里,除了一些金银首饰和手表等物品外,装满保管箱的竟是精心剪辑的有关女性各种姿态的图片,还有一个内装女性私物的小铁盒。

”被审查期间,贾永祥的一个通讯录不见了。

在讯问人员的追问下,贾永祥交出了已经藏匿在房间卫生间中的一个通讯录。

这个令贾永祥忐忑不安的通讯录,记录着贾永祥生活工作常用的联系电话、通讯地址等,然而当翻至空白页后,又有20个左右的联系人及联系电话、传呼机号码。

从这二十几个联系人的名字看,均为女性,其中不少人的名字,均属于现代女孩常用的某静、某红、某玲等无奈之下,贾永祥不情愿地交代了其中3名歌厅小姐、2名女白领、1名法院基建办的女会计。

这些年来,他给这些女人买金银首饰、手表等贵重礼物,买房子,提供经商资金、旅游、吃喝玩乐等,共花费人民币近百万元。

贾永祥承认,这些钱都是别人送给他的,【梁福全案】梁福全接受讯问时,只交代了某企业老板刘某送给他一辆轿车,以及另一老板送给他一处住房。

但刘某妻子表示,沈阳市大东区法院有一个女人,为梁福全生了一个孩子,为了掩人耳目,这个女人找了一个丈夫,不久便离婚了。

大东区法院办公室打字员、后来调到经济庭做内勤的张天宠与梁福全有暖昧关系,张天宠每天开一辆白色轿车上下班,说是梁福全给她买的。

张天宠还有一个女孩,辽宁社会科学院研究腐败问题的副研究员侯小丰认为,贪官往往把女人当作一种“消费”,与“名牌消费”划上等号,这主要取决于贪官们的生活观和价值观。

梁福全在担任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院长期间,因张天宠怀孕需要房子,便利用职务之便,向与大东区法院搞联合开发的一家工程队索要了两套面积为107.88平方米的动迁房。

通过房产部门的关系人帮忙,在一房屋开发商处调换成面积为81平方米的住宅一套,供张天宠居住。

后来,张天宠将此房卖掉,在梁福全的资助下,又买了一套面积为100多平方米的新房,并带有30多平方米的车库。

为满足“女人”欲望,两“贪官”铤而走险,去贪污,去受贿,去犯罪这,令人深思,发人深省。

注释:

二人均被判无期徒刑。

加强法官职业伦理必要性的原因:

1.历史文化因素。

德主刑辅,法律规定不细致,有不少时候需要法官评良心审判。

2.审判方式因素。

对抗式审判需要法官中立、理性、温和、大度等品性。

3.法官素质还不很高,法科毕业背景的比例不高,而正副院长更多考虑行政级别。

4.公民法律素质提高,批评能力增强。

5.法官制度保障因素。

经济实力增强、法官待遇也提高了,对之的要求也自然提高。

6.司法体制因素。

地方法院院长由地方人大产生,副院长由院长提名。

地方法院财政受制于地方政府。

7.司法不公现象严重。

司法权威不高。

第二节法官法,一、制定目的与渊源1.提高法官素质2.加强对法官的管理3.保障法官独立审判4.保障司法公正1、三大诉讼法2、法官法3、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法官素质,政治素质,业务素质,知识,经验,文化知识,专业知识,工作年限,职业道德素质,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法官素质结构表,二、法官的权利义务

(一)义务(法官法第三条)1.秉公办案,2.保障诉讼参与人权利,3.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4.恪守职业道德,5.保守国家秘密和审判工作秘密,6.接受法律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

【有谁监督法院院长】某院长自白误区二、法律意识淡薄挪用公款、收受贿赂法制观念淡薄,不能正确认识自己手中的权力,放松自我约束,同时上级组织部门缺乏必要的监督,同级班子内部也没有制约,都是导致我滑向犯罪深渊的因素。

实事求是地讲,在很长一段时期我还是很守规矩的,我在公安局任副局长期间,长期分管交通和治安工作,那时候找我办事的人很多,我都中规守纪严格执法,退礼退贿的事儿我做了不少,我还扶危济贫,当过“代理妈妈”,帮助一个残疾人的孩子念完了中学,可以说我的本质并不坏。

可是,随着地位越来越高,权力越来越大,监督因素越来越少,特别是我先后担任几个单位“一把手”后,就感到自己好像进了“保险箱”,因为从那时开始,我再也没有遇到一次让我紧张的上级领导的谈话,再也没有听到一次同级领导对我的忠告,再也没有受到一次语言尖锐的来自群众的批评,这时候,我就陷入了法律的盲区,感到自己和别人不一样了,可以特殊了,甚至可以凌驾于法律之上了,对于党内的民主生活会我也不认真参加,就在这种无拘无束,甚至无法无天,而自己又缺乏自控的情况下我的阴暗心理、道德弱点、畸型需要就像决堤的洪水开始泛滥了。

一个私营老板资金遇到困难找到我,我毫不犹豫地答应借钱给他,100万元公款轻而易举地被我挪用了;节假日,我领小姐们到大连、北京、上海玩,给她们买贵重物品,花在她们身上的钱达30多万元,我都拿到法院“小金库”里报销;外出办事我都住星级宾馆,少则五六百元,多则八九百元,请人吃饭动辄两三千元,甚至五六千元,这些我都不愁报销,因为我背后有个取之不竭的“小金库”,请客送礼都能报销,就连三四千元一部的手机我也当作小礼品毫不在乎地送给朋友,现在看来“小金库”也是罪恶的深渊,是为虎作伥的帮凶。

在这期间我给一私企老板办事,他送我一台走私轿车,回到家我只是轻描淡写地说:

“儿子,别人送的,你开着吧。

”这时的我已经利令智昏。

几年间,我共受贿钱物176万元、贪污公款50万元、挪用公款105万元、聚敛财产101万元,总计犯罪金额432万元。

在我干这些违法犯罪的丑事、坏事时,从没有碰到什么障碍,也没有遇到任何麻烦,一切都是在失去控制、失去监督、不知不觉中完成的。

(二)权利(法官法第8条)1.职权与工作条件,2.依法独立审判,3.非法定理由与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处分,4.劳动报酬、保险、福利,5.人身、财产、住所安全。

6.培训,7.申诉与控告,7.辞职。

三、法官任职条件、限制与回避

(一)条件1.肯定条件:

国籍、年满23周岁,拥护中国宪法,政治业务素质和品行,身体健康,法律专业本科、非法律专业本科从事法律工作满2年(担任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法官需要满3年),硕士、博士从事法律工作满1年,担任高级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要求满2年。

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为专科毕业。

2、限制条件(第10条)犯罪受过刑事处分,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

(二)执业限制:

(1)不得兼任人大常委,

(2)不得兼任行政机关、检察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务、律师等。

(15条)(3)离任后2年内,不得做律师,(4)离任后任何时间,不代理元认知法院的案子,同理,其配偶、子女也受此限制。

(17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第四条审判人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离任二年内,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审判人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离任二年后,担任原任职法院审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对方当事人认为可能影响公正审判而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不予准许本院离任人员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但是作为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代理诉讼或者进行辩护的除外。

思考:

法官法1995年通过,2001年修订,都是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效力与最高院的规定比如何?

(三)、任职回避法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同时担任下列职务:

(1)同一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

(2)同一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和审判员、助理审判员;(3)同一审判庭的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4)上下相邻两级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

思考:

不同庭的审判员和助审员;不同庭的两个审判员;两个副庭长;两个庭长如何呢。

四、法官的奖惩第三十二条法官不得有下列行为:

(1)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参加非法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参加罢工;

(2)贪污受贿;(3)徇私枉法;(4)刑讯逼供;(5)隐瞒证据或者伪造证据;(6)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审判工作秘密;(7)滥用职权,侵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8)玩忽职守,造成错案或者给当事人造成严重损失;(9)拖延办案,贻误工作;(10)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11)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12)私自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13)其他违法乱纪的行为。

(一)奖励:

嘉奖、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荣誉称号。

奖励权限和程序按有关规定办理。

(31条)

(二)惩戒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34条)?

谁来判定。

权限和程序按有关规定办理。

(35条)关于处分所进行的程序一般是由犯了错误的法官的行政部门的主管领导,根据具体情况,在规定的权限内,经集体研究后,向所在单位的纪律检查部门提出处分意见,由纪律检查部门审核批准,然后根据情况采取适当的方式将处分决定通知本人。

百度,五、法官任免

(一)法律一般规定的任免权(11条)1.最高院院长由全国人大任免。

最高院其他职务包括审判员由院长提名,常委会任免,2.地方各级法院院的情况与最高院类比即可,3.在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和在直辖市内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决定任免,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提请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4.助理审判员由本院院长任免。

(二)初任法官任免:

(12条)符合法官的一般条件以外,还要通过司法考试。

院长和副院长要符合法官的条件。

(三)免除法官的条件(13条)

(1)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2)调出本法院的;(3)职务变动不需要保留原职务的;(4)经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的;(5)因健康原因长期不能履行职务的;(6)退休的;(7)辞职或者被辞退的;(8)因违纪、违法犯罪不能继续任职的。

(四)辞退条件1.年度考核连续两年不合格,2.不能胜任现任工作,又不接受另行安排,3.因审判机构调整或者缩编需要调整,拒绝合理安排的。

4.矿工或无正当理由愈假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年累计超过30天。

5.不履行法官义务,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六、法官保障制度1.职业保障,依法独立审判、非因法定事由不被辞退或处分。

2.工资保障,劳动报酬、保险、福利。

3.人身保障,人身、财产、住所安全。

4.其他保障。

申诉控告诉、参加培训等。

人身安全确实存在风险,不但有来自当事人的报复,还有来自身陷囹圄的危险。

或者自杀了结生命。

【法官遭泼硫酸案】2010年6月8日上午9点左右,梧州市长洲区法院在市新兴二路龙山里54号,依法对被执行人陈宏生、廖凤娟夫妇执行买卖货款纠纷等案件时,被执行人陈宏生、廖凤娟夫妇从楼上突然向前来执行的法院、公安干警泼下硫酸,致使6名干警不同程度烧伤。

其中长洲区法院院长廖克东、执行局局长吴志斌等两名法官伤势严重。

法院做了大量工作。

从2006年9月6日起到2010年6月8日强制执行时,执行人员曾与被执行人在其住所或者法院谈话15次,耐心对其进行法律宣传和说服教育,督促其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一直以“现在没有钱”等各种理由拒绝履行。

2010年4月至6月期间,法院多次在被执行人住处张贴公告,责令陈宏生、廖凤娟及有关住户在规定日期前迁出该房屋,逾期不迁出,将依法强制执行。

6月1日,法院通知廖凤娟等人到法院,当面告知5月27日法院张贴通知的内容,告知他们临时安置房屋的具体位置以及拒不履行的法律后果。

同时告知,如果被执行人认为法院提供的临时安置房不理想,可以在每月租金不超过1200元的范围内,自行另租房屋。

6月7日,法院再次通知被执行人廖凤娟迁出,但被执行人仍然拒不迁出。

6月8日上午8时,长洲区法院法警大队10人首先到达现场,按照事前制定的执行方案布置现场警戒线等。

该院院长廖克东带领本院干警及辖区公安民警40多人前往强制执行现场,发现被执行人紧锁房门,执法人员没有强行破锁入屋。

此时,廖凤娟坐在该房三楼阳台的围栏上,扬言要跳楼,并谩骂执法人员,以此阻挠执行。

廖克东和该院执行局局长吴志斌等人站在屋外的院子里对廖凤娟耐心劝说,要她下楼开门协商,主动配合法院的执行工作。

正在这时,躲在二楼的陈宏生突然使用洗脸盆盛的硫酸连续两次向楼下的执法干警泼洒,致使6名干警不同程度被烧伤,整个过程不到两分钟。

在陈宏生泼硫酸的同时,廖凤娟也用砖头和花盆不停砸向执法人员,但未造成人员伤亡。

【浙江高院原副庭长“杀人分尸”】今年1月26日,临安市境内发生一起杀人案。

7月19日,案件侦破工作取得重大突破。

公安机关根据群众提供的线索,查明被害人系湖州市南浔区失踪人员钱某,男,67岁,其户籍地为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

公安机关经过缜密侦查,发现浙江省高级法院立案第一庭原副庭长潘华山有重大作案嫌疑,于7月26日将其抓获归案。

经审讯,潘华山初步交代犯罪事实:

今年1月8日中午,潘遇到被害人钱某,邀请其到家中吃饭。

其间两人因官司一事发生口角,继而拉扯,潘遂将其杀害,并抛尸于临安。

8月1日,临安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潘华山将被害人钱某杀害并分尸,抛尸于杭州临安,其行为已涉嫌故意杀人罪,依法作出批准逮捕潘华山的决定。

9月21日一审判决,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其死刑。

潘华山:

原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第一庭副庭长潘华山。

现年45岁的潘华山为西北政法大学研究生毕业,2008年12月被浙江省人大常委会任命为浙江省高级法院立案第一庭副庭长。

对此案的网络评论:

据警方侦查,事因该案件被害人钱某在“2009年一起经济纠纷案件纠纷中一、二审均败诉后,向浙江省高院提起申诉时,与潘华山结识。

后钱某以巨款贿赂潘华山,但潘收钱后并未帮钱某办成事”。

今年1月8日,潘华山邀请钱某到家中吃饭,并在自己家里把当事人杀害。

天地下哪里有这样的道理,拿了别人的钱还要杀人,我们只听说黑道上常发生杀人灭口之事,这种黑道才能干的事在头顶国徽代表国家行使公平正义的法官做出来,我们着使震惊不已。

看来今天的中国什么人都可在利益上有冲突时,就会杀人了,我们感到恐惧。

潘华山为什么要选择杀人,他其实有多种方式可选择不致钱某被杀,也不致自己走上断头台。

我们估且分析下他可选的有几条路:

一、最初他可拒收钱某的巨款,理由是:

2001年法官职业道德规范、2002年最高法院出台意见加强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2006年最高法院重申严格执行法官法惩戒规定、2010年最高法院颁发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都详尽规范了法官行为准则,潘华山没有对应做到。

二、潘华山没“办成事”退回巨款这也是合情合理的事,俗话说“拿人钱财,替人消灾”,潘华山连起码的做人常理就不顾,是个人的素养还是职业养成的习惯有待考证。

三、潘华山既使在浙江省高院没办成,还可帮钱某到最高法院去申诉啊!

他的潜规则知识比律师多,作用也比律师大,说到底潘华山压根就没想帮钱谋办事(老子拿了你的又咋办),从初步披露的案情看,潘华山应还疑似坐怀欺诈行为。

某网络评论四、甘愿受罚,从哪里跌倒,从哪里爬起,愿赌服输!

(我的建议),【浙江高院副院长办公室自缢身亡】这是个多事的中秋,中秋前一天命陨归西的还有一位同单位的副院长,潘华山被批捕后,检举招供了不少浙江司法系统人士涉嫌犯罪的事件。

有多位浙江省司法系统人士先后被带走协助调查或“双规”。

浙江检察系统有关人士确认,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庭长童志兴也已被“双规”,曾在此前接受调查的高院执行局副局长楼旭萌已于近日辞职。

21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童兆洪被发现在其办公室卫生间自缢身亡。

他是浙江高院出事的第二个审委会委员,长期主管经济案件的审判。

一个月前,前审判监督庭庭长,专职审委会委员童子欣(音)被双规。

童兆洪,男,汉族,1954年11月出生,浙江省兰溪市人。

现任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正厅级)。

1980年1月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律系,是最后一届工农兵大学生;同年进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五年后成为经济庭副庭长。

2004年6月取得吉林大学法学博士学位。

历任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书记员、助理审判员、副庭长、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宁波海事法院院长,2000年前后,任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至今,在数位副院长中排名第三。

兼任国家法官学院、浙江大学、宁波大学客座教授。

浙江省法官协会副会长、浙江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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