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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制度的完善研究论文

 

 

个人所得税制度的完善研究

摘要: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个人收入的提高,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日益增多,个人所得税在我国税制中重要性也增强。

但是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并不完善,存在着分类课税有失公平和效率、税率设计不合理、费用扣除方式不科学等问题。

要解决这些问题,就要进行税制改革,重新确定扣除标准,重新设计税率结构,尽早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制。

关键词:

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税率结构;费用扣除

TheResearchonConsumummateofPersonalIncomeTaxSystem

Abstract:

Withthedevelopmentofeconomy,andincreaseofpersonalincome,personalincometaxpayersraiseprogreaively,theimportanceofpersonalincometaxsysteminourcountryalsoenhanced.Butthecurrentpersonalincometaxsystemisnotperfect,existingunfairtaxationandtheefficiencyofclassification,theunreasonableratedesign,lessscientificwayofdeductandotherissues.Tosolvetheseproblems,weshouldreformthetaxationsystem,toredefinethestandarddeduction,redesignedratestructuretoimproveourpersonalincometaxsystemassoonaspossible.

Keywords:

Personalincometax;Assessmentmodel;Ratestructure;Expensededuction

 

前言

随着中国经济的持续快速增长,个人所得税的税收额连年攀升,它在税收结构中的地位正日渐提高,目前已成为我国的第四大税种。

但是,我们同时也注意到,在聚拢更多的财政收入的同时,个人所得税制度也暴露出一些问题。

因此研究如何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以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有着极其积极的现实意义。

本论文的研究目的就是想从个人所得税制度本身出发,揭示制度设置上的漏洞,阐明个人所得税完善的必要性。

个税的改革无论是对于纳税人还是政府都是有力的,通过个人所得税改革以期达到增强公平提高效率的目的。

那么要想完善税制,应考虑哪些方面的问题,才能保证实现成功改革是本论文想要研究的。

笔者通过对我国个人所得税开征近三十多年历程进行回顾,对现阶段个人所得税运行状况进行分析,归纳出了我国个税存在的问题,并对改革的方向和着手点提出了建议。

一、个人所得税概述

(一)基本概念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个人所得税是一国税制结构中的主题税种之一,是一国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

当代税制优化理论始终把个人所得税作为重要研究对象。

1.个人所得税概念

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自然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征收的一种税

它的主要功能是调节收入分配,通过税收杠杠对社会经济运行进行引导和调整,同时还起到筹集财政收入、促进经济增长的作用。

个人所得税最早于1799年在英国开征,经过200多年的发展,已成为世界各国的一个重要税种,目前世界上已有140多个国家开征了这一税种。

它是世界各国普遍征收的税种,特别是经济发达的国家,个人所得税在整个税收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

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个人所得税在整个税制体制中的作用也越来越大,目前已经成为我国第四大税种。

2.个人所得税制度概念

税收制度是国家在一定历史条件下规定的各项税收法律、条例、征收管理办法和税收管理体制的总称

税收制度的法律形式是税法,而税法是由若干基本要素课税对象、纳税人、税率、纳税环节、纳税期限、减免税等构成。

个人所得税作为一个税种,也是由以上要素构成的。

3.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度

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是对中国公民、居民来源于中国境内外的应税所得和非中国居民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应税所得征收的一种税。

世界各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大体可以分为分类所得税制、综合所得税制和混合所得税制三种类型。

我国采用的是分类所得税制,就是将个人各项所得分成11类,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不同的计征方法以及不同的费用扣除规定。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基本上分为比例税率和累进税率两类。

当今多数国家使用累进税率,而我国采用的是累进税率与比例税率并用,对于工资、薪金所得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分别适用九级和五级超额累进税率,对于稿酬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均适用税率为20%的比例税率;在费用扣除方面我国采用的是定额扣除和定率扣除两种方法对工资、薪金所得,每月扣除额为2000元,外籍人员每月扣除额为4000元。

对劳务报酬所得,财产租赁所得等,每次收入4000元以下的减除800元的费用;每次收入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

(二)个人所得税的发展历程

我国个人所得税最早始于20世纪初,历史要晚于西方国家。

早在晚清时,一些人学习介绍西方文化,引进所得税,清政府曾草拟《所得税章程》。

中华民国成立后于1914年初公布了《所得税条例》,但由于当时社会大背景的动荡不安,使得《所得税条例》未真正得以实行,直到1936年国民政府公布《所得税暂行条例》后,我国才真正开征了个人所得税。

1943年国民政府公布了《所得税法》,其中也包括了个人所得税内容,这些都为新中国成立后个人所得税的确立和发展奠定了基础。

1949年新中国成立,旧的个人所得税制遭废弃。

由此时直至1980年的30年时间里,中国并没有建立独立的个人所得税制度,直到l978年中国开始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为了解决来华工作的外国人的所得税问题,国家财税部门开始研究建立个人所得税制度。

1980年9月10日,五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通过了新中国的第一部个人所得税法。

1986年7月,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个体工商户所得税暂行条例》,并于同年开始实施。

随后1994年l月28日,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

此新条例对原来的个人所得税制度进行了全面改革,将原来按照纳税人的类型分别设立的个人所得税,个人收入调节税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合并为一个统一的个人所得税,并从纳税人、征税项目、免税项目、费用扣除等方面加以完善,从而成为一部比较统一完整的个人所得税法。

二、个人所得税存在的问题

(一)课税模式不合理

我国个人所得税从开征之初一直沿用分类所得税制模式,这在建国之初是符合我国国情的,那时我国个人收入偏低,收入来源单一化,税务机关的征管手段比较落后,也没有大量的人力物力进行个人所得税的征管,因此采取分类所得税制,主要采取源泉扣缴的征收方式也是符合我国当时国情的。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快速发展,个人收入来源多元化,其内在的弊端也开始突现出来:

(1)该模式是按税法列举的各项收入课税,但随着经济的发展,公民的收入来源愈来愈广泛,税法对多项应税收入不可能一一列举。

(2)该模式缺乏公平性,难以体现“多得多征,公平税负”的原则,无法全面衡量纳税人的真实纳税能力,也难以调节社会分配不公的矛盾。

(3)分类所得税模式采用按月或次计征,对不同来源的所得采用不同的税率和费用扣除方法,年终不汇算清缴,容易引发偷税和避税行为。

它会刺激纳税人通过分解收入、转移等手段达到多扣除、减少应税所得、降低税率或获得减免的目的。

(4)该模式不利于对费用扣除额实行指数化管理。

在分类所得税模式中,指数化管理将难以实现。

因为在物价水平波动的情况下,无法对费用扣除标准进行及时准确地调整,使税负水平保持相对稳定。

(二)税率级次多级差少和边际税率过高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在税率的设计上同时有两种税率,即累进税率和比例税率。

目前主要存在着税率级次过多、级差过小和边际税率过高的问题。

我国的九级税率设计过于复杂,管理成本过高,应适当考虑减少级数。

因为实际上只有前四个税率档次使用较为普遍,后五个税率档次只是为不足10%的高收入者设置的,基本上形同虚设,只是起象征性作用。

同时,从实际操作角度来看,高税率、多档次税率难以实现其既定调节目标。

税率越高,被征税对象偷逃税的动机就越强,他们总是变化手段绕开如此高的税率,在现实中能运用这么高的税率的实例也非常罕见。

因此,为实现个人所得税的收入分配职能,在负担政策选择上也要遵循低税率,宽税基的思路。

在全球减税大趋势背景下,中国也应降低最高税率。

这样,在加强高收入者调控力度的基础上,遵循比以往低的税率,使纳税人不感到“损失”太大,从而避免纳税人对收入的隐匿。

我国个人所得税不同税率间级距狭窄,以工薪所得税率为例,最低级距之间为500元,最高级距为2万元,而我国由于最高边际税率形同虚设,所以此最高级距运用范围有限。

倒是低税率涉及的500元、1500元以及3000元的低级距运用广泛。

在目前的经济状况下,物价指数不断提高,工资水平也不断提高,税负的级距低,实际是使本来应该享受低税负的人群执行了较高的税负。

我国目前个人所得税制最高边际税率为45%,过高的边际税率会降低纳税人的纳税积极性,对纳税人的行为带来扭曲。

因此,边际税率过高容易引起人才、资金外流,也不容易吸引国外优秀人才来华工作。

(三)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存在缺陷

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分类税制模式决定我国的扣除是分项差别扣除,对以不同来源取得的收入的费用扣除基本上都是实行定额(或定率)综合扣除的方法。

具体为对工薪所得实行统一的定额2000元(涉外人员为4000元)的扣除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按成本、费用及损失扣除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适用工薪税率的按照工薪的扣除标准,适用个体工商户税率的按个体工商户的扣除标准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和财产租赁所得按800元的定额或20%的定率扣除财产转让所得扣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不扣。

从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对费用扣除制度的规定可以看出内容十分详细,但仔细进行分析不难得到如下结论,即我国个人所得税并未从纳税人角度设计费用扣除制度,严重缺乏对纳税主体的关照,不具人性化和公平性,具体表现如下:

1.没有体现物价水平差异

我国经济发展很快,居民的工资增长也很快。

但我们应该注意到,纳税人的基本生活费用也在相应增加,居民基本生活费用的提高不仅有经济发展的积极因素,也有通货膨胀、物价上涨的消极因素。

从通货膨胀因素来看,通货膨胀对个人所得税的影响相当于降低了扣除水平,增加了税基基础,造成个人所得虚增,提高了税率档次,从而加重纳税人的实际税负。

个人所得税法设置费用扣除的目的就是为保障居民的正常生活,对于物价上涨部分,提高费用扣除标准是居民正常生活的客观要求。

国家有义务根据物价上涨指数调整居民的基本生活费用扣除标准,保障纳税人的基本生活需要,真实地反映纳税人的纳税能力。

2.征收方面没有考虑家庭因素

不同的纳税人因为婚姻、健康状况、赡养人口等因素的不同,维持最起码的生活水平所需的费用也必然是不同的。

纳税人赡养人口的多寡、住房、婚姻配偶子女、医疗健康、年龄、残疾、教育等状况都是影响家庭费用开支的重要因素。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以个体为纳税单位,主要是从收入角度来设计的,我国目前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采用统一的基础扣除标准,忽视了纳税人的具体家庭情况,未能充分考虑纳税人的个体差异、纳税能力以及所面临的不同负担,自然就不能将纳税义务人实际负担的部分进行合理的扣除,也就不能真正按照纳税人的负担能力征税,导致对部分纳税人的基本生活费用征税的不合理现象。

3.忽视收入分配变化和生活水平发展

我国制定的费用扣除标准是建立在公有住房、公费医疗的基础之上的。

从20世纪90年代中期开始,我国在住房、医疗、教育等诸多领域进行了制度改革,改革的方向是国家不再大包大揽,个人要承担一部分甚至是大部分费用,因此,职工在必要生活费用的开支上明显的比过去增加了。

而2000元/月的费用扣除标准很有可能侵蚀到维持简单再生产的基本开支。

这造成了两种与税收征管效率、原则相违背的现象,一是使更多的有收入的个人都在所得税征管范围之内,增加了征管对象的数量和征管成本,影响了征管效率;二是使得低薪阶层成为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主力军,不利于实现税收公平,同时影响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减弱税收对经济社会的调节作用。

除了收入分配制度发生变化外,我国居民生活水平也在不断的提高。

为了实现更高的生活水平,生活支出相应增加。

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是社会主义发展的根本任务,是我国经济发展的最终目标,因而在制定个人所得税制度时应该考虑这一发展需要。

而2000元/月的费用扣除标准是在生活水平相对落后的情况下确定的,已不能满足日益提高的人民生活水平的需要,出于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的考虑,费用扣除标准应该有较大幅度的提高。

(四)税收调节贫富差距的作用在缩小

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制定之初,一直以调节功能作为立法的主旨,实际状况并非如此。

我国当前贫富差距在不断扩大,根据中国社会科学院发布的《社会蓝皮书》显示,收入最高的10%家庭财产总额占居民全部财产的比例超过45%,收入最低的10%的家庭财产总额占居民全部财产的比例却不达1.5%。

最富有的10%家庭与最贫穷的10%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差距己超过8倍,有60%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达不到平均水平。

在社会收入差距中,城乡差距更为普遍和严重。

有学者研究表明,我国目前的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主体是工薪阶层,而高收入者低税负的现象已经成为摆在眼前的重大问题。

这主要表现在一下几个方面:

1.高收入者纳税意识薄弱

目前我国高收入者纳税意识总体上还较为淡薄,在我国高收入者中,人们对自行申报的概念、意义、流程等方面缺乏了解,对于不按期申报将导致的严重法律后果缺乏认识,选择“随大流”就成为了绝大多数人的“安全”选择:

如果绝大多数人选择不申报,我也不申报,因为法不责众,即使要处罚,也会因为涉及人群广泛而从轻处理;如果绝大多数和我情况类似的人都申报,我也申报,决不落人后。

从众心理的驱使下,绝大多数纳税人选择了观望。

总的来看,我国高收入者对纳税的漠然态度是相当普遍的,这种漠然态度既表现在纳税时态度被动,也表现在对社会中不断出现的逃税丑闻没有形成人人谴责的强大舆论氛围。

2.税务机关征税难

按照税收法规,个人的多种收入都应当记入纳税范畴,但是对于一些福利待遇方面的纳税漏洞,却既不好说,也不好办。

这里所指的福利待遇,并非过年过节发放的小礼品之类,有些级别较高的官员,虽然工资单上的金额只有那么多,但是按照其级别,却能够享受到政府分配的产权住房、汽车等待遇,而这些福利尽管按理应当被纳入计税范畴,但是在执行上却存在很多困难。

另一方面,对于目前许多摆在明面上的多种收入,就比方说演员被请到各地去演出的出场费、教师在课外参加的讲座收入、一些企业的顾问收入等等,虽然按理应当由邀请方代为缴纳,但由于邀请方有意或无意之中,都成了漏税的部分。

这种隐性的收入就加大了税务机关对高收入群体的征管难度。

3.社会配套设施不完善

当前,我国公民个人收入隐形化问题比较突出,税务部门无法如实掌握个人的收入来源和收入状况。

而且公民收入渠道主要通过现金支付发放,这是造成收入控管难的重要原因。

税务部门与银行、工商、海关等部门信息还不能完全共享,税务部门之间也未能全部联网;社会综合监控体系不健全,一些高收入阶层及富人可以通过税前列支收入、股息、红利和股份的再分配、公款负担个人高消费和买保险、现金交易等多种手段“合理避税”,使税务部门很难对个人收入进行全面准确的监控和及时足额的征收。

三、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建议

鉴于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改革和完善该项法律制度己经成为大势所趋,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革:

(一)建立综合所得税制模式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采用的是分类制模式,难以体现量能负担原则,并容易导致税收流失,因此在税制模式上应重新加以考虑。

在实行综合征收中可以在对应税所得采用“概括法”或“反列举法”的同时,借鉴分类征收的一些具体做法,即对所得再以分类,按纳税人的各项收入先课以一定比例的分类所得税(如按月征收的工薪所得,按次征收的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财产租赁和转让所得、偶然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实行源泉征收和预定征收,到年末再综合纳税人的全年各项所得额,按以年计征的扣除额和累进税率计算年度应纳税额,比较已分类实行源泉征收和预定征收的总额与按年综合计算的纳税人本年度的最终应纳税额,多退少补。

这种综合征收方式可以保持原来的个所得税税金入库流式,保持源泉扣缴的优点,并获得相对充分的个人所得信息为年终的综合征收提供信息支持,同时可以减轻年底集中缴纳给纳税人带来的心理、经济负担,也可以减轻税务部门年底集中征收时工作业务压力另外,这种综合方式也有助于利用我国分类征收时所积累的各种经验、技术、信息等资源,使个税课征模式顺利实现从分类制到综合制的转变。

(二)税率由九级降为五级和降低最高边际税率

结合我国个人所得税税制模式改革为综合课税模式,对并入综合所得的应税收入,也应适用统一的超额累进税率征收。

对采用分类征收的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比例税率仍可采用原有的20%。

累进税率的设计应考虑级数、级距和各级次具体税率等因素。

首先,税率级次不宜过多。

累进税率级数应比原工资薪金税率级数缩减,可以减少为4到5级。

其次,所得级距方面,原工资薪金所得级距是按月规定,笔者认为配合综合税制,所得级距按年规定比较合理。

原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适用的5级超额累进税率的级距是按年规定的,但该5级税率级距设定较窄,可在该5级超额累进税率的基础上扩大各级次的级距。

最后,税率设计上应当既有利于获取财政收入又利于提高税法的实施效率,还要考虑到与企业所得税的基本税率的衔接。

因而最高税率不宜过高,建议设定为30%或35%,今后还可以逐步下降。

综上,笔者给出建议的5级超额累进税率为5%、10%、20%、30%、35%。

并建议将级距设定如下:

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万元的部分适用5%税率;超过1万元不超过5万元的部分适用10%税率;超过5万元不超过10万元的部分适用20%税率;超过10万元不超过50万元的部分适用30%税率;超过50万元的部分适用35%税率。

同时适当降低边际税率,可以使我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更好地吸引国际资金和人才,以及提高纳税家庭工作、投资和纳税的积极性。

(三)完善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

1.推广指数化的费用扣除标准

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后,工资薪金的费用扣除额已由1600元增加到2000元。

对此修正大部分人持肯定态度,但也有相当一部分人认为修改后的费用扣除额仍然过低。

笔者认为,问题的实质并不在于费用扣除额本身应为多少,而是我国弹性税制的缺失。

只有借鉴发达国家的个税立法经验,推广指数化的费用扣除标准,建立弹性税制才能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

指数化的费用扣除标准是指根据通货膨胀和经济发展的情况相应调整费用扣除额。

制定费用扣除制度时考虑通货膨胀因素是个人所得税立法水平进步的表现。

其原因在于,制定个人所得税必须坚持公平优先原则。

而在发生通货膨胀和经济高速发展的情况下,纳税人的名义所得增加,纳税人税收负担因此加重,如果不根据通货膨胀和经济发展的情况来适时调整费用扣除标准,将违背税收公平原则。

因此,个人所得税应规定根据物价上涨指数、通货膨胀指数和经济发展指数来调整各个时期的费用扣除额。

这种做法有助于消除纳税人因通货膨胀和经济发展等因素而导致的实际税负增加的不合理现象。

2.允许以家庭为单位估算费用扣除额

个人所得税可以选择以个人为纳税单位,也可以选择以家庭为纳税单位。

从取得收入的角度看,以个人为纳税单位申报与以家庭为纳税单位申报两者之间并无根本的区别。

但是从公平角度来看,以家庭为纳税单位更能体现税收的公平原则。

因为以家庭为纳税单位,

可以考虑到家庭成员的人数、需要赡养和抚养的人数、家庭成员总体收入情况等,能更好地体现纳税人的综合纳税能力。

从税收影响经济行为角度看,以家庭为纳税单位进行征税带来的影响更广泛,因为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细胞,人们的消费、储蓄、投资和财产的转移通常是以家庭为单位进行的,人们的经济行为和社会行为在很大程度上仍是一种家庭行为,因此,对家庭行为的调节必然是调节社会经济的基本点。

3.增加特定扣除项目

各个纳税人的家庭负担情况是不同的。

除收入水平外,健康状况、赡养人口的多少等因素都会影响负担水平。

在当前的体制转轨时期,教育、医疗、住房制度等方面的改革也会对纳税人的生活费用发生影响而造成负担的不同。

因此,目前单一的费用扣除标准已经越来越无法适应纳税人的不同负担状况。

如果个人所得税对特定费用扣除项目规定过多,便会使征管程序复杂,管理成本较高。

如果对其规定过少,则又会造成税负不公现象。

所以,我国目前的当务之急应该是如何按照不同的因素设计不同的费用扣除标准。

根据我国目前实际情况,笔者认为我国急需将以下特定费用扣除项目明确写入个税:

(1)医疗费用扣除,引入医疗费用扣除有利于人们更关注自身健康状况同时也可以促进对公费医疗和医疗;

(2)教育费用扣除,从我国目前实际情况看,为了贯彻“科教兴国”的方针,鼓励人们掌握科技和取得知识,应该对纳税人实际发生的教育费用进行必要的扣除,而且一些家庭本着“不能让孩子输在起跑线上”的心理,儿童教育支出已经成为许多居民家庭支出的重要方面,因而可考虑对有教育支出的家庭的收入实行适当的教育费用在税前扣除;(3)住房贷款利息费用扣除,住房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关系着居民的生存与发展,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进步。

目前,通过住房信贷消费已成为绝大多数家庭购房的首选,因此偿还住房贷款的利息成为许多家庭主要的消费支出。

那么,在对个人课征个人所得税时,应将纳税人住房贷款利息支出部分纳入扣除额的范围,在税前给予扣除。

(四)优化社会政策配套体系的构筑

萨缪尔森指出:

“税收稳定器进行既制止上升也制止下降的运动”,个人所得税作为税收队伍中的重要成员发挥着减轻经济波动、稳定经济环境的重要作用。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政府职能的不断扩大,政府财政开支的压力日益加大,政府在实践中越来越需要个人所得税的支持,社会成员也不得不接受个人所得税,而且它作为政府财政收入来源中的固定税种以至主体税种而迅速发展起来。

个人所得税的征管能力随其法律制度的改革和完善不断提高起来的,两者相互促进。

1.提高纳税人税法遵从度

为了搞好高收入者的申报纳税工作,税务机关应采取发放宣传材料、召开业务会等多种形式,向纳税人广泛宣传有关政策法规,让纳税人熟悉对高收入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政策,尤其是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的范围、申报方式、方法,解答纳税人提出的疑难问题,取得纳税人的理解和支持,增强纳税人的自行申报纳税意识。

由于目前很多纳税人对个人所得税法知识了解较少,出现认知的偏差,因此,在进行宣传发动工作中,要有针对性地加强对纳税人个人所得税基本知识的培训,尤其是应税所得各项目之间的划分、计算以及申报表的填写,提高纳税人自行计算应缴税款和办理自行申报的能力。

而且税务机关必须严格依法行政,严禁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工作中注意做到文书齐全、程序规范,并努力提高服务质量,为纳税人提供可能的便利条件,努力解决纳税人在登记、申报、纳税等涉税环节的疑难问题,将热情服务落到实处。

2.推行纳税人终身代码制度

推行纳税人终身代码制度,这是保证涉税信息及时有效采集,防止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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