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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工作制度

第一章临床部门工作制度

一、首诊负责制度

1、第一位接诊病人的医师或科室为首诊医师或首诊科室,首诊医师对患者的检查、诊断、治疗、抢救、转院和转科等工作负责。

任何科室和个人不得推诿或拒绝病人。

2、首诊医师必须详细询问病史,进行体格检查和必要的辅助检查,并认真书写病历。

对诊断明确的患者应积极治疗或提出处理意见;对诊断尚未明确的患者应在对症治疗的同时,及时请上级医师或有关科室医师会诊。

3、需住院治疗者,应根据病员主要病情收住院,如家属拒绝住院治疗,医师应在门诊病历记载并请家属在《门诊病人登记本》上签字以示负责。

门诊小病历由病人或家属在《门诊病人登记本》上签字确认后带走自存。

4、对急、危、重患者,首诊医师应采取积极措施负责实施抢救,同时向上级医师汇报。

如为非所属专业疾病或多科疾病,应及时报告医务科组织相关科室会诊。

危重症患者如需检查、住院或转院者,首诊医师应陪同或安排医务人员陪同护送。

5、首诊医师请其它科室会诊必须先经本科上级医师查看病人并同意。

被邀会诊的科室医师必须按时会诊,执行会诊制度。

会诊意见必须向邀请科室医师书面交待。

两个科室的医师会诊意见不一致时,须分别请示本科上级医师,直至本科主任。

若双方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由首诊科室负责处理并上报医务科协调解决。

6、涉及多科室的危重病人抢救,在未明确由哪一科室主管之前,由首诊科室负责诊治,相关科室配合,所有的有关科室须执行危重病人抢救制度,协同抢救,不得推诿,不得擅自离去。

各科室分别进行相应的处理并及时做病历记录。

7、首诊医师抢救急、危、重症病人,因医院设备和技术条件所限需转院时,须由科主任亲自察看病情,决定是否可以转院后,上报医务科。

对需要转院而病情允许转院的病人,需由责任医师(必要时由医务科)先与接收医院联系,对病情记录、途中注意事项、护送等均须作好交待和妥善安排。

首诊医师应对病人的去向或转归进行登记备查。

8、首诊医师对需要紧急抢救的病人,须先抢救,同时由病人陪同人员办理挂号和交费等手续,不得因强调挂号、交费等手续延误抢救时机。

9、凡在接诊、诊治、抢救病人或转院等过程中未执行上述规定者,追究当事人和科室的责任。

二、三级医师查房制度

1、查房通则

(1)各级医师查房时,要以患者为中心,突出专科特色。

(2)上级医师查房前,下级医师要做好准备工作,如:

住院病历、各项有关检查报告及所需的器材等。

(3)查房时各级医师应站位规范,着装整齐,态度严肃认真,对患者关心体贴,用语文明。

(4)严格执行《卫生部医院感染管理办法》。

(5)遵守保护性医疗要求。

(6)上级医师查房要认真检查病历书写质量,督促按规定时间完成,并检查医嘱执行情况及治疗效果。

(7)查房的上级医师须审查、修改下级医师的“上级医师查房记录”并签名。

2、各级医师查房要求

(1)住院医师

1)每日查房至少完成上、下午各一次,重要情况记入病程记录中。

2)观察病情变化,关注患者的饮食起居及情志状态,检查各种化验及检查报告回报情况,有异常时向上级医师汇报。

3)及时做好各种记录。

4)负责阅改实习、进修医师书写的住院病历。

(2)主治医师

1)病危者入院当天、病重者入院次日、一般患者入院48小时内完成主治医师首次查房。

2)对危重病人应随时进行巡视检查和重点查房,如有下级医师邀请应及时赶到,提出切实可行的处理措施,必要时进行晚查房。

对一般病人根据病情一般每周1-2次查房。

3)指导下级医师进行诊断和治疗,及时制订、调整、落实诊疗措施。

对诊断、治疗有困难的病例,要及时请主任医师或副主任医师协助解决。

4)具体指导和督促下级医师书写病历,系统检查病历和各项医疗记录,详细了解诊疗进度和医嘱执行情况,及时发现和处理问题,严密观察治疗效果等。

检查下级医师医嘱,避免和杜绝医疗差错事故的发生。

5)对危重疑难患者转院、转科及时报科主任批准。

(3)科主任或副主任医师以上医师

1)每周至少大查房一次。

危重患者24小时内、一般患者1周内完成首次查房。

及时指导本科对危重、疑难病患者的诊断与治疗。

2)查房内容要突出专科特色,体现专科学术进展及国内外医学新发展,反映个人学术特色和学术经验。

3)检查医嘱、病历及护理质量,发现缺陷,改正错误,指导实践,不断提高医疗水平。

4)对危重、疑难病患者的转科、转院须查房并提出意见。

5)听取医师、护士对医疗、护理工作及管理方面的意见,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或建议,以提高管理水平。

三、疑难病例讨论制度

1、凡遇疑难(诊断不明或治疗确有困难者)及危重病例必须组织讨论。

2、讨论由科主任或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资格的医师主持,相关人员参加,需要时可邀请有关科室医师参加,必要时请医务科负责人或业务院长参加。

3、经治医师汇报病史及诊疗经过,责任主治医师或科主任等补充说明,参加讨论医师查看病人,从低年资到高年资依次发言,主持人归纳总结。

4、讨论内容主要是对患者疾病诊断、治疗和病情演变过程的分析,诊断不明者尽早明确诊断,提出治疗方案,治疗确有困难者和危重病例重点讨论诊断是否正确,治疗措施及救治方案是否妥当,如情况紧急先抢救后讨论。

5、讨论记录由经治医师在《病例讨论记录表》上书写,记录要如实、详细、准确。

讨论记录内容包括讨论日期、主持人及参加人员姓名、专业技术职务、参加人员具体发言、总结意见等,主持人及记录人签名。

6、讨论结束后,将上述讨论内容按《山东省医疗护理文书书写规范》的要求,单独立页,书写在病历附页上,归入病历。

四、死亡病例讨论制度

1、凡死亡病例必须进行病例讨论,一般病例于一周内完成,医疗纠纷、猝死等特殊病例及时讨论和上报,尸检病例,可待病理报告后进行,但不迟于二周。

2、死亡病例讨论由科主任或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资格的医师主持,全科医护人员及医务科、护理部负责人或业务院长参加。

3、经治医师汇报病史及诊疗和死亡抢救经过,提出死亡的初步原因,参加讨论人员从低年资到高年资依次发言,主持人归纳总结。

4、讨论内容主要是对患者疾病诊断、治疗和病情演变,抢救过程的分析,重点分析死亡原因和影响因素。

5、讨论必须明确以下问题:

(1)死亡原因。

(2)诊断是否明确。

(3)治疗、护理及抢救是否恰当及时。

(4)从中汲取哪些经验教训。

6、讨论记录由经治医师在《病例讨论记录表》上书写,记录要如实、详细、准确。

讨论记录内容包括讨论日期、主持人及参加人员姓名、专业技术职务、参加人员具体发言、总结意见等,主持人及记录人签名。

7、讨论结束后,将上述讨论内容按《山东省医疗护理文书书写规范》的要求,单独立页,书写在病历附页上,归入病历。

五、会诊制度

会诊是根据患者病情诊断和治疗的需要,邀请相关专业人员协助进行诊治的医疗行为。

凡疑难病例,应及时申请会诊。

会诊包括院内会诊、外请专家会诊及外派专家会诊。

1、会诊通则

(1)参加会诊医师的资格原则规定:

院内会诊要求主治医师及以上职称的医师承担,外派专家会诊要求副主任医师及以上职称的医师承担。

(2)会诊记录应符合书写规范,内容包括申请会诊记录和会诊意见记录。

(3)分管医师应做好会诊前准备工作,会诊时必须在场,与会诊医师共同完成会诊工作。

2、各种会诊要求

(1)院内会诊

1)普通会诊:

可由分管医师或上级医师提出会诊要求和目的,填写《会诊申请单》,由科主任审批后报医务科,医务科通知有关科室主任,会诊24小时内完成并由会诊医师填写会诊意见。

2)急诊会诊:

分管医师通过最快捷方式告知被邀会诊医师会诊的具体情况和要求,被邀会诊医师10分钟内赶到会诊科室。

急诊会诊申请单的左上角应注明“急”字样,并注明时间,具体到分钟。

申请会诊科室分管医师补写申请单,会诊医师填写会诊意见。

3)院内大会诊:

由科主任提出会诊目的和具体时间,并填写会诊申请单,经医务科同意,并确定会诊时间,通知相关人员参加。

一般由申请科主任主持,会诊医师填写会诊意见。

所有会诊结束后24小时内由申请会诊科室持《会诊申请单》到医务科备案。

(2)外请专家会诊

病情复杂的疑难病症,需邀请院外专家会诊时,由科主任提出,经治科室负责向患者及家属说明会诊目的、费用等情况,在征得病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并签字后,填写《会诊邀请函》,报医务科审核,分管领导批准,加盖公章,并落实相关费用,在医务科备案后方可外邀。

医务科与有关医院联系,确定会诊时间。

会诊由申请科科主任主持。

若病员情况允许可由医护人员携带病历,陪同病员到外院会诊。

(3)外派专家会诊

1)到院外会诊必须严格按照卫生部门《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会诊医师接到会诊任务后,填写《专家外出会诊审批表》,由科主任填写科室意见并签字,医务科填写审核意见,带至邀请会诊单位,会诊结束后,邀请会诊单位填写意见,由会诊医师带回交医务科备案。

2)外院点名会诊必须在不影响本科正常工作和医疗安全的前提下,根据规范的程序,经医务科同意后通知科室安排。

会诊影响正常工作但存在特殊需要的情况下,应经分管院长批准。

3)院外会诊必须符合相关法规和程序。

若发生或可能发生医疗纠纷、过失,必须及时向邀请会诊医院及本院医务科报告。

4)会诊后2日内,向医务科汇报会诊结果。

凡未经批准外出会诊、诊疗者,一切费用和后果自负。

5)院外会诊由邀请单位交付相应会诊费,由财务科以业务服务项目入帐。

六、危重患者抢救制度

1、遇有危重患者,值班人员应立即实施抢救,同时报告科主任、护士长,及时通知患者家属。

由科主任、护士长组织和指挥。

遇重大抢救,应根据病情,提出抢救方案并报告医务科、护理部、分管领导、院长。

凡涉及法律纠纷,要报告有关部门。

2、对危重患者严格执行首诊负责制,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迟抢救,参加抢救的人员必须坚守岗位,听从指挥,全力以赴,分秒必争,根据病情按抢救程序及时实施有效的抢救措施,做到严肃、认真、细致、准确,各种记录及时全面。

严密观察病情变化,对病情复杂、疑难病例应立即请上级医师协助诊治。

3、主持抢救工作的医师,要及时、认真向病员家属或单位讲明病情及预后,以期取得家属或单位的配合,并将告知情况记入病程记录,必要时要求患方签字。

病危时立即开写病危医嘱,并立即通知患者家属讲明病情。

同时,填写《病危通知单》,医患双方签字后,正联交患者家属,存根贴于病历医嘱单背面,并要求家属在病危通知单回执上签字。

4、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和查对制度,日夜应有专人负责,对抢救经过及各种用药要详细交待。

抢救医嘱要求准确、扼要、清晰,紧急情况下,护理人员执行口头医嘱时必须复诵一遍,并经医师确认后执行,所用药品的空安瓿经两人核对后方可弃去,防止发生差错事故。

5、抢救器材及药品齐全完备,定量存储,定位放置,定人保管,定期消毒,定期检修,不准外借。

值班人员必须熟悉各种器械性能,熟练掌握操作方法,做到常备不懈。

各种抢救物品、器械用后及时清理、消毒、补充并物归原处。

房间进行终末消毒。

6、抢救工作期间,药房、检验、放射或其他特检科室及后勤部门,应满足临床抢救工作的需要,给予充分的支持和保证,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或推迟。

7、抢救过程应按照《山东省医疗护理文书书写规范》的要求书写抢救记录,内容包括病情演变过程、抢救措施及时间、参加抢救医务人员的姓名、专业技术职务等,记录抢救时间要具体到分,因时间紧迫,不能及时书写时,必须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补记。

8、抢救结束,经治医师填写《抢救病人登记表》。

七、查对制度

1、临床科室在工作中按下列要求查对

(1)开医嘱、处方或进行治疗时,应查对病员姓名、性别、床号、住院号(门诊号)、诊断。

(2)录入医嘱前应查对病人床号、姓名、住院号,处理完医嘱后经两人查对,无误后方执行。

(3)临时医嘱要填写治疗单,必须查对无误后方可执行。

临时医嘱执行后,及时填写执行时间并签全名。

(4)对可疑医嘱必须查清后方可执行,一般情况下不执行口头医嘱,遇有紧急抢救,护士须复述口头医嘱,并经医师确认后执行,所用药品的空安瓿经两人核对后方可弃去,并督促医师立即补记医嘱。

(5)执行医嘱时要进行“三查八对”:

三查:

摆药后查;服药、注射、处置前查;服药、注射、处置后查。

八对:

对床号、姓名、面貌、药名、剂量、浓度、时间、用法。

清点药品时和使用药品前,要检查质量、标签、失效期和批号,如不符合要求,不得使用。

(6)给药前,注意询问有无过敏史;使用医用毒、麻、精神性及放射性等药品时要经过反复核对;静脉给药要注意有无变质,瓶口有无松动、裂缝;给多种药物时,要注意配伍禁忌。

(7)输血前,需经注册护士两人查对无误后,方可输入;输血时须注意观察,保证安全;输血完毕,瓶(袋)内余血保留24小时后按规定处理。

(8)处理医嘱,应做到班班查对,医嘱处理者和查对者均须签全名;护士长每周组织总查对医嘱一次,并记录、签名。

核对医嘱者必须认真、仔细,并记录在医嘱核对表上。

2、药剂科按下列要求查对

调剂处方时,必须做到“四查十对”:

查处方,对科别、姓名、年龄;查药品,对药名、规格、数量、标签;查配伍禁忌,对药品性状、用法用量;查用药合理性,对临床诊断。

3、检验科按下列要求查对

(1)采取标本时,查对科别、床号、姓名、检验目的和住院号。

(2)收集标本时,查对科别、姓名、性别、联号、标本数量和质量。

(3)检验时,查对试剂、项目、化验单与标本是否相符。

(4)检验后,查对目的、结果。

(5)发报告时,查对科别、住院号、姓名、检验员签名、登记与否。

4、影像科按下列要求查对

(1)检查时,查对科别、住院号、姓名、年龄、片号、部位、目的。

(2)治疗时,查对科别、住院号、姓名、部位、条件、时间、角度、剂量。

(3)发报告时,查对科别、住院号、姓名、性别、医师签名、复核医师签名、登记与否。

5、特检科按下列要求查对

(1)检查时,查对科别、床号、姓名、性别、检查目的。

(2)诊断时,查对姓名、编号、临床诊断、检查结果。

(3)发报告时查对科别、姓名、住院号。

6、供应室按下列要求查对

(1)准备器械包时,查对品名、数量、质量、清洁度。

(2)发器械包时,查对名称、消毒日期。

(3)收器械包时,查对数量、质量、清洁处理情况。

7、其他科室亦应根据上述要求精神,制定本科室工作的查对制度。

8、所有查对制度应有查对人员签名记录。

9、如因未执行本制度所致后果,由当事人承担主要责任,发生医疗差错事故者按医院相关规定处理。

八、交接班制度

各临床科室每日晨会集体交接班一次,下午下班前交班一次,每周五集体大交班一次。

由科主任或护士长主持,全体值班人员参加,夜班护士报告夜班情况,科主任或护士长报告病房工作重点和注意事项,分管医师提出新病人及重点病人诊疗及护理要点。

交接班时必须衣帽整齐、注意力集中,未完成交班前,不得离开病房。

1医师交接班要求

(1)交接班时,午、夜班医师应提前15分钟到科室。

接班后及时巡视病房,了解危重及自杀观念强的病员情况,做好床前交接。

(2)白班医师在下班前要将重危病员的病情和处理、注意事项及新入院病员的情况记录在《医生交班本》中,做好交班工作,午、夜班医师对本班次医疗处置措施应在病历中做好记录,并扼要记入交班本。

(3)午、夜班医师负责各项临时性的医疗工作和病员临时情况的处理;对急诊入院病员及时检查、书写病历,给予及时处理。

(4)午、夜班医师遇有疑难问题时,应请分管医师或上级医师处理。

(5)午、夜班医师必须在值班室,对病情有变化的病员应及时诊治。

(6)午、夜班医师下班前,要将病员的重点情况,特别是危重病员的情况向分管医师或科主任报告。

九、新技术、新项目准入制度

为进一步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切实保障医疗安全,充分发挥我院人才、技术、设备优势,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及省、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新技术、新项目准入制度如下:

1、本制度所称新技术、新项目是指国内外已经开展,而我院尚未开展的预防、诊断和治疗技术或项目(以下简称新技术)。

2、医院鼓励研究、开发、引进和应用国内外先进医疗技术;禁止使用已明显落后或不再适用、需淘汰或技术性、安全性、有效性、经济性和社会伦理及法律等方面与保障公民健康不相适应的技术。

3、成立医院新技术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医务科),全面负责新技术的理论和技术论证,提出政策建议,制订相关的技术规范和准入标准,评估实施效果和社会影响,批准、监督或终止新技术的实施。

4、各医疗、医技科室在开展新技术前,首先由所在科室进行可行性研究,在确认其安全性、有效性及包括伦理、道德方面评定的基础上,本着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在具备相应的技术条件、人员结构和设施的基础上,经科室集体讨论和科主任同意后,填写“新技术、新项目申请表”交医院新技术管理委员会审批。

5、申请科室须提交以下有关材料:

(1)科室基本情况,包括床位数、科室设置、技术人员、设备和技术条件等。

(2)拟开展新技术相关的技术条件、设备条件、项目负责医师及其他技术人员情况。

(3)拟开展新技术项目相关规章制度、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

(4)拟开展新技术的可行性报告。

(5)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6、医务科组织医院新技术管理委员会专家评审,并出具技术评估报告。

7、医务科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等法规要求,审核新技术项目是否属我院执业范围,凡在我院执业范围内者,报院长办公会议批准后组织实施;超出我院执业范围者,经院长办公会议同意后,由医务科负责向上级有关部门申报,取得批准后并进行执业登记后组织实施。

8、在实施新技术前,必须征得病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的同意并书面签名备案。

9、新技术实施后,医务科负责新技术的日常监督管理,对新技术进行跟踪,了解其进展、协助培训相关人员、邀请院外专家指导,解决进展中的问题和困难等。

10、科室要及时向医务科报告新技术、新项目实施情况,确保新技术顺利开展。

新技术项目负责人要对已开展的技术项目,追踪注意国内外发展动态,收集信息,组织各类型的学术交流,及时总结和提高。

11、科室主任应直接参与新业务、新技术的开展,并做好科室新业务、新技术开展的组织实施工作,密切关注新项目实施中可能出现的各种意外情况,积极妥善处理,做好记录。

12、医院对实施新技术的科室及个人给予相应的奖励。

13、未经批准擅自开展的各种技术,按医院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违犯国家法律的,责任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4、本制度如出现与国家行政管理部门有关医疗技术准入制度相冲突的情况,按国家行政管理部门有关医疗技术准入制度执行。

国家行政管理部门另有规定的医疗技术准入项目或实验项目,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15、本制度解释权归医院新技术管理委员会。

十、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与管理制度

1、临床科室

(1)严格按照《山东省医疗护理文书书写规范》规定的格式和内容书写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

(2)科主任负责本科室病历质量(包括基础、环节和终末质量)的检查把关。

(3)上级医(护)师应指导及检查下级医(护)师(士)病历的书写,及时进行修改、补充、签名。

(4)结合本专业的特点,为新进科人员讲授病历书写课程。

(5)参加医院统一组织的病历质量检查、评审活动。

(6)做好本科室病历管理工作。

2、病案室

(1)病人出院后7日内由病案管理人员收回病历,并与病房做好交接手续,填写交接表格,严禁病历丢失。

(2)对回收病历进行整理、归档、保管,严禁任何人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抢夺、窃取病案。

(3)做好病历首页医疗信息的计算机录入,并保证其录入的准确性、完整性。

3、医务科、门诊部、护理部

(1)负责有关病历书写、管理、检查等制度的制定和修改。

(2)负责对住院病历进行基础、环节和终末质量的全程监控。

(3)负责对各类医护人员进行有关病历书写和管理的培训、指导。

(4)定期组织病历质量检查,并抽查出院病历质量,及时将检查结果汇总,上报有关领导,反馈各临床科室。

(5)监督指导病案室工作。

(6)负责优秀病历的评选工作。

4、病历(案)查(借)阅要求

(1)除对患者实施医疗活动的医务人员及医疗服务质量监控人员外,任何机构和人员不得擅自查阅该患者的病历或病案。

(2)医生因书写病历需借阅现住患者的以前病案时,由病案室工作人员查实后办理借阅手续,不得委托他人借阅,使用后1周内归还。

(3)医生原则上不可借阅非经治患者的病案,如因科研、教学等原因,确需借阅的,由医务科批准后,到病案室办理借阅手续,使用后2周内归还。

十一、医疗质量管理制度

1、医疗质量管理是医院管理工作的核心。

要树立以病人为中心的思想,运用系统管理的方法,将医疗质量管理建立在科学性、实用性的基础之上,各环节质量做到标准化、数据化,实行全面质量控制。

2、实行出院病历终末评审制,病员出院一周内,质控医师(主治以上)负责审阅病历,填写《病历检查信息反馈单》,反馈至分管医师采取纠正措施,交质控医师验证合格,填写《病历质量检查评分表》,科主任审核病历,在《病案首页》签字确认,填写《出院病历终审记录表》。

3、医务科每月组织科主任进行一次病历质量检查,检查结果纳入绩效考核。

4、加强医疗安全管理,制定严格的《医疗事故及医疗纠纷登记报告处理制度》,将医疗事故列为必查项目,及时发现事故隐患,杜绝医疗事故。

6、重视院内感染管理,建立健全院内感染管理控制制度,使医疗质量管理按照预防医学的规律正常运行,确保医院病人、职工和社会人群不受医院环境中有害因素的侵袭和影响,促进医疗质量的提高。

7、医务科每月及不定期对各临床科室进行质量检查,充分听取对医疗质量管理的意见和建议,了解危重疑难病人的诊断、治疗和抢救情况,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分析原因,将医疗质量列为对科室和个人的重要奖惩依据。

8、门诊部每月及不定期对医技科室进行质量检查,充分听取对医疗质量管理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分析原因,将医疗质量列为对科室和个人的重要奖惩依据。

十二、三级医师负责制度

1、在临床科室的整个医疗活动中,必须履行三级医师负责制度,逐级负责,逐级请示,即主治医师应对住院医师的诊疗工作负责,副主任医师、主任医师应对主治医师的诊疗工作负责。

2、医师三级负责制体现在查房、门诊、急诊、值班、抢救、解决疑难、医疗文书书写、质量管理等医疗工作的各个方面。

3、在各种诊疗活动中,下级医师应及时向上级医师汇报,并听取上级医师的指示,若下级医师不请教上级医师,主观臆断,对病人作出不正确的诊断和处理,由下级医师负责;若下级医师向上级医师汇报,上级医师未能亲自查看病人即作出不切实际的处理意见,所造成的不良后果,由上级医师负责;若下级医师不执行上级医师的指示,擅自更改或拖延而延误诊治,甚至造成不良后果,由下级医师负责。

4、即使下级医师对上级医师的处理意见持不同见解,仍应执行上级医师的决定,事后再向上级医师进行学术探讨。

但如果下级医师认为上级医师的处理意见存在原则性错误或可能给病人造成危害时,应向更高一级医师或医务科报告后,根据最终意见再行处理。

十三、医嘱和处方开写制度

1、医嘱由执业医师开写,注册护士执行。

但遇抢救危重病人的紧急情况下,如医师不在,护士可针对病情临时给予力所能及的护理措施,并及时做好记录,向经治医师报告;如护士不在,医师应给予处理,及时向值班护士交代清楚。

2、执业医师写出医嘱后,要复查一遍。

除抢救或紧急情况医师不得下达口头医嘱。

下达口头医嘱,护士需复诵一遍,经医师确认后执行,医师要及时补充医嘱。

3、执业医师开写医嘱,一般在上班后2小时内开出,要求层次分明,内容清楚,不得涂改。

如须更改或撤销时,应用红笔填写“取消”字样并签全名。

4、严禁不看病人就开写医嘱。

医嘱要按时执行,开写、执行和取消医嘱必须签名并注明时间。

5、凡需下一班执行的临时医嘱,要交代清楚,并在《护理交班报告本》注明。

6、有我院处方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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