锅炉燃煤运行安全操作规程正式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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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燃煤运行安全操作规程正式版.docx

锅炉燃煤运行安全操作规程正式版

 

锅炉燃煤运行安全操作规程

(完整正式规范)

 

编制人:

___________________

审核人:

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

___________________

锅炉燃煤运行安全操作规程

说明:

该文件为本公司员工进行生产和各项管理工作共同的技术依据,通过对具体的工作环节进行规范、约束,以确保生产、管理活动的正常、有序、优质进行。

本文档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使用。

 WLY/OHSOR-510-1036 

工艺(作业)活动危险源可能导致的事故                                                                                                      或职业病是否重大危险源锅炉房烟囱避雷烟囱避雷装置腐蚀雷击否锅炉运行锅炉房通风不良中毒否锅炉引风机噪声过大听力受损否清扫炉顶未采取防护措施高处坠落否违反安全操作规程锅炉爆炸是超压运行锅炉爆炸是缺水运行锅炉爆炸是满水运行水击是水质不达标锅炉爆炸是冲洗水位计时,玻管破裂烫伤否电气线路过热火灾否并炉、蒸汽输送,操作不当水击事故是炉膛正压燃烧灼伤否给水压力不足,造成回炉汽水共腾否锅炉排污作业烫伤否渣门清灰作业过程中,煤斗脱落机械伤害否炉膛清灰,通风不良窒息否炉膛清灰,炉拱结构变形坍塌物体打击否炉膛清灰,未使用防护用品擦伤否锅炉控制室电磁危害电磁辐射否蒸汽发生泄漏烫伤否转运煤渣防护不当烫伤、损害呼吸系统否上下锅炉防护不当摔伤、烫伤否对流管、水冷壁管腐蚀爆管否正压运行设备损坏、烧伤否1.     岗位危险源

岗位危险源一览表

 

2.适应范围

适用于燃煤锅炉的操作和维护。

3.锅炉投运前的检查与准备

锅炉投运前检查:

锅炉应取得有效的“锅炉使用登记证”和“锅炉检验报告”。

锅炉运行操作者必须经过专业技术培训,经市(地)主管考试合格,领取压力容器操作合格证,按规定穿戴好劳动防护用品。

3.1锅炉升火前的检查

   应进行全面、详细地检查,使其达到完好并处于准备启动状态。

3.1.1锅炉本体检查;

3.1.2锅炉安全附件及仪表的检查;

3.1.3汽水管道的检查;

3.1.4燃烧设备的检查;

3.1.5辅助设备的检查

给水设备、通风设备、水处理设备、脱硫除尘设备、除渣设备、省煤器和空预器;

3.1.6工作场地及周围通道应清洁、畅通、照明充足。

3.1.7备有足够的合格的消防器材、防洪器材。

3.2锅炉投运前的准备

3.2.1蒸汽系统:

主汽阀及其旁路阀门关闭;

3.2.2给水系统:

给水阀、放水阀、省煤器的旁路管阀关闭;给水执行器、省煤器进口和出口阀开启;

3.2.3排水系统:

锅筒和各联箱的定期排污阀、连续排污二次阀关闭;膨胀器排污总阀、连续排污一次阀开启;

3.2.4疏水系统:

所有的疏水阀开启;

3.2.5水位表:

水位表的气旋塞、水旋塞开启,放水旋塞关闭(若水位表与锅筒或者水表柱之间有阀门时,也应全开);

3.2.6压力表:

三通旋塞应处于工作位置;

3.2.7排空阀开启(无排空阀的可抬起一只安全阀阀芯)。

3.2.8关闭引风机风门,开启烟道内其他挡板。

3.2.9开启风机、除渣机等冷却水管阀;

3.2.10开启脱硫除尘器的给水阀;

3.2.11锅炉进水

3.2.11.1开启给水阀,经省煤器向锅炉进合格软水到锅炉最低安全水位线上10毫米处;

3.2.11.2进水期间,应检查人孔、手孔、阀门及法兰等是否泄漏。

若发现泄漏,应立即停止进水并予以处理;

3.2.11.3上水应缓慢进行,当升到规定水位时,停止进水。

正常时水位应保持不变。

若水位有明显变化,应及时查明原因予以消除;

3.2.11.4锅炉进水时,不得影响运行锅炉的给水;

3.2.11.5锅筒中原已有水,近分析化验水质合格时,可将水位调至规定水位出。

水位不需调整时,应校验水位的真实性。

如水质化验不合格死,则应根据水质化验人员的意见进行处理。

必要时可放掉锅水,重新进水。

3.2.12对炉膛烟道进行通风。

进行自然通风10分钟或机械通风5分钟,维持适当的炉膛负压。

4.锅炉的启动

4.1点火:

锅炉点火应经单位主管领导批准。

4.1.1点火时,严禁用汽油等易燃液体引火。

4.1.2维持炉膛负压。

4.1.3锅炉升火速度不能太快,以免造成锅炉热膨胀不匀,使锅炉和炉墙损坏。

锅炉自点火到送汽的时间,应根据具体炉型而定,一般为2-3小时。

                                                      

4.1.4点火后应注意调整燃烧,保持炉内温度均匀上升,承压部件受热均衡,膨胀正常。

4.1.5点火后必须严密监视锅炉水位,并维持水位正常。

向锅炉进水时应经过省煤器。

4.2升压:

4.2.1锅炉汽压升到0.05兆帕时,关闭排空气阀(或放下安全阀阀芯)。

4.2.2汽压升到0.05-0.1兆帕时,冲洗水位表。

冲洗水位表的程序如下:

4.2.2.1开放水旋塞(下),冲洗水连管、汽连管和玻璃管(板)。

4.2.2.2关水旋塞(中),单独冲洗汽连管和玻璃(板)。

4.2.2.3开水旋塞(中),再关汽旋塞(上),单独冲洗水连管。

4.2.2.4开汽旋塞(上),再关放水旋塞(下),使水位表恢复运行。

水位应很快上升,并有轻微波动。

4.2.2.5操作时要戴好防护手套,湿手套不得接触玻璃管(板);脸部不要正对水位表,动作要缓慢,不要同时关闭汽旋塞和水旋塞;不要同时冲洗两只水位表;冲洗完后(关下旋塞时)水位表中;冲洗完后,应将两只水位计进行比较,水位应迅速上升,并有轻微波动。

4.2.3汽压升到0.1-0.15兆帕时,冲洗压力表存水弯管。

如压力表指针能够回到冲洗前的位置,表明纯水弯管畅通,否则因重新冲洗和检查。

4.2.4校队炉前压力表。

    如果在一个锅筒上装有两块压力表,冲洗压力表完毕后,还要校队两块指示的压力数值是否相同。

其指示值的差不得大于0.065-0.075兆帕。

4.2.5汽压升到0.2兆帕时,对各种排污阀依次放水。

排水前,应先将锅炉进水至较高水位。

排水时,应注意水位变化,水位不得低于锅炉最低安全水位线。

并检查排污阀是否正常,放水完毕,应检查排污阀是否关严。

4.2.6汽压升到工作压力的2/3左右时,应对蒸汽管道进行暖管。

暖管时间一般为2小时,温升速度宜控制在2-5℃/min,对工作压力小于或等于0.69兆帕的锅炉,其暖管时间约为30分钟。

对锅炉至蒸汽母管间的主汽管,其暖管时间约为20-30分钟。

4.2.7暖管时,蒸汽管道应膨胀良好,支吊架正常。

若蒸汽管道发生振动或水冲击时,应立即关闭主汽阀,停止暖管,加强疏水,待振动消除后,再缓慢开启主汽阀,继续暖管。

4.2.8锅炉供汽前,应再次全面检查,对水位报警器进行试叫,验证其可靠性。

5.并炉供汽

5.1并炉时,锅炉设备应情况正常,燃烧稳定;启动锅炉汽压稍低于蒸汽母管压力0.05-0.1兆帕,缓慢开大主汽阀,待听不到汽流声时,全开主汽阀(全开后回半圈)。

5.2并汽后,关闭主汽管上的疏水阀、旁路阀门。

5.3并炉或直接供汽时,应保持汽压、水位及炉温稳定,并缓缓增加锅炉出力。

若发生蒸汽管道水冲击时,应立即停止并炉或供汽,减弱燃烧、加强疏水,待正常后再重新进行。

5.4供汽后,应注意维持锅炉水位和各仪表指示的变化,开始做运行记录。

对锅炉及辅机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并将点火到并炉供汽过程中的主要操作情况所发现的问题,记入有关记录薄中,及时通知维修人员对其消除。

5.5并炉后每班必须进行下列工作:

5.5.1冲洗玻璃水位计一次;

5.5.2检查锅筒、集箱、省煤器排污阀而后疏水阀的严密性;

5.5.3根据锅炉水质情况,所有排污阀排污一至二次,定期排污应在“负荷低、水位高”时进行;

5.5.4对锅炉受热面自动吹灰6—8小时进行一次。

6.锅炉的正常运行

6.1定期试验高低水位报警器和低水位、超压联锁保护装置。

试验时许保持锅炉运行稳定,水位表指示正确,当锅炉水位接近最高或最低安全水位时,水位报警器应鸣叫,水位信号应显示;当锅炉水位达到最低安全水位线时,低水位联锁保护装置应动作,自动停炉;当锅炉压力达到保护值时,超压联锁保护装置应动作,自动停炉,否则,应停止试验,消除所发现的问题,并重新试验。

试验结果及所发现的问题应予以记录。

6.2根据生产车间用汽负荷变化及时调整燃烧,确保生产需求。

6.3缺水、满水事故的处理

  锅炉水位表中看不到水位线时,应立即停炉(压火),并停止上水;严禁盲目向锅炉进水或排水。

停炉后,采用“叫水法”查明水位。

查明水位后,分别按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6.3.1轻微满水

应将自动给水调节器改为手动,部分或全部关闭给水阀门,减少或停止给水,必要时可开启排污阀,排出少量炉水,使水位降到正常水位线,然后恢复正常运行。

6.3.2严重满水

采取紧急停炉措施,关闭给水阀门,停止向锅炉进水,彬打开省煤器再循环阀门或旁路烟道。

开启排污阀,加强排水,但要注意水位表内的水位,防止排水时疏忽大意,又造成缺水事故。

开启主汽管、分气缸和蒸汽母管上的速水阀门。

待水位正常后,恢复正常燃烧,当压力升至工作压力时,再投入正常运行。

6.3.3轻微缺水

   应适当增加给水量,必要时可投入备用给水管路。

6.3.4严重缺水

  严禁向锅炉进水,并立即采取紧急(熄火)停炉措施。

6.4汽水共腾事故的处理

  减弱燃烧,降低负荷,关小主汽阀。

开启连续排污阀、定期排污阀,加强给水,一降低锅炉的含盐量,改善炉水品质,增加对炉水分析次数,打开蒸汽管路和分气缸三的疏水阀门。

炉水品质未改善前,不允许增加锅炉负荷;待炉水品质改善,水位清晰时,可逐渐恢复运行。

6.5爆管事故的处理

  炉管轻微破裂,如锅炉水位尚能维持正常,裂口不可能迅速扩大时,应加强给水,减负荷运行,并立即启用备用锅炉,待备用炉升火投入正常运行后再按正常停炉处理。

炉管爆破,水位和气压迅速下降时,应紧急停炉。

如水位低于最低水位或不可见时,切忌向锅炉进水,但要维持引风机运行,待排尽烟气和蒸汽后停止。

停炉后,即关闭主汽阀。

6.6在运行中,安全阀严禁解列。

严禁用加重物,移动重锤,将阀芯卡死等手段任意提高安全阀的开启压力或使安全阀失效。

为防止安全阀因阀芯和阀座粘住而失效,应每周对安全阀进行一次手动放汽或放水试验,试验时锅炉汽压宜高于额定蒸汽压力的75%以上,并每季度对安全阀进行一次自动排汽试验。

6.7锅炉各压力表的指示每班至少对照一次。

若发现指示不正常时,应及时处理。

应定期冲洗压力表存水弯管。

每半年校验一次压力表。

6.8定期排污

6.8.1先开慢排,再微开快排、预热排污管道,无水击时全开快排,进行排污;排污完后,先关快排,后关慢排,再将快排开关一次,放出两阀间的残水。

从锅筒、每组水冷壁下集箱排除炉内的沉淀物,并补充连续排污的不足,改善炉水品质。

6.8.2排污时应缓慢进行,以防止水冲击。

如管道发生严重震动,应停止排污,待震动消除后,再进行排污。

为提高排污效果,在预热排污管后,可将二次阀

可将二次阀反复开关几次。

6.8.3定期排污时,应注意监视给水压力和锅筒水位的变化,并维持水位正常。

锅筒排污持续时间,当排污阀全开时不宜超过半分钟;其余的每一循环回路,不宜超过15秒种,各循环回路的排污必须依次进行。

6.8.4排污时,严禁使用加力杆(套筒),敲击等方法强行开启排污阀。

排污阀不能开启时,可暂停该回路排污,应通知有关人员进行处理,并将问题及结果予于记录。

6.8.5当两台或多台锅炉共用同一根排污总管时,而每台锅炉排污管上又无逆止阀时,严禁同时排污。

6.8.5排污完毕后,待排污管自然冷却后,检查各排污阀后的管道是否烫手,确认各排污阀是否关严。

如排污阀内漏,应查明原因,予与消除。

6.9.转动机械的运行:

6.9.1对水泵、风机、上煤和除渣等转动机械,在启动前,须检查各转动部分应无摩擦和异状现象,转向正确,轴承油位计不漏油,油位正常,油质清洁,轴承冷却水充足,通畅,传动皮带无跑偏及脱落现象,联轴器完好,安全护罩完好,地脚螺栓牢固。

6.9.2水泵启动前,向泵内灌满水并排出泵内空气。

泵启动时,应缓慢开启进水阀,当水压达到规定值时,再缓慢开启出水阀,并调节好给水量。

6.9.3风机启动时,应关闭其进口调节挡板,当风机启动运转正常后,再缓慢开大进口调节挡板,并调节好风量。

6.9.4运行中,定期检查转动机械电机的电流和温升,其电流和温升不得超过规定值。

6.10.自动装置的运行:

6.10.1投入自动装置应具备以下条件:

自动装置的调节机构完整好用;锅炉运行稳定,参数正常。

6.10.2自动装置投入运行时,仍须监视锅炉运行参数的变化,并注意自动装置的动作情况。

避免因其失灵而造成不良后果。

当采用自动装置控制锅炉水位时,应特别注意监视锅炉水位表中的水位防止发生缺水(满水)事故。

6.10.3使用微机控制的锅炉,在微机投入运行后仍须监视锅炉一次仪表的指示并加强巡回检查,防止因一次表失灵造成微机控制失误。

6.10.4锅炉运行不正常,自动装置不能维持锅炉运行参数在允许范围内变化或自动失灵时,应将有关的自动装置解列。

6.11.巡回检查

锅炉运行中,运行人员应定时对锅炉房各部位进行巡回检查和维护,以便及时发现锅炉设备的隐患和故障,保证其安全运行。

巡回检查主要内容如下:

6.11.1水位、汽压、汽温正常、安全附件和测量、控制仪表以及保护装置灵敏可靠。

6.11.2受压元件各可见部位无鼓包、变形、渗漏等异常现象。

6.11.3炉墙无裂缝、倾斜或倒塌,钢架未烧红或变形,炉门完整,开关灵活。

6.11.4汽、水及排污管道和阀门无泄露(包括内漏)现象,阀门开关灵活。

6.11.5锅炉燃烧工况良好,供汽正常。

炉内无异常响声(主要是漏水、漏汽声)。

6.11.6燃烧设备及其他转动机械完好、冷却、润滑正常。

6.11.7煤、水、电、汽等计量仪表指示正常。

6.11.8环保设施运行正常。

6.11.9运行人员还应保持锅炉设备各部位和工作场地周围的整洁,做好无杂物、无积灰、无积水、无油垢。

6.12 紧急停炉:

紧急停炉也称事故(或故障)停炉,锅炉运行中,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立即停炉:

6.12.1锅炉水位低于水位表的下部可见边缘;

6.12.2不断加大给水及采取其他措施,但水位仍然继续下降;

6.12.3锅炉水位超过最高可见水位(满水),经放水仍不能见到水位;

6.12.4给水泵全部失效或给水系统故障,不能向锅炉进水;

6.12.5水位表或安全阀全部失效;

6.12.6锅炉元件损坏,危及运行人员安全;

6.12.7燃烧设备损坏,炉墙倒塌或锅炉构架被烧红等,严重威胁锅炉安全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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