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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独家代理协议

产品独家代理协议书(中英文)

代理协议书制造商名称:

KDSZ注册地点:

(以下简

称制造商)代理商名称:

ABC贸易有限公司注册地

点:

(简称代理商)1,委任:

兹委任ABC贸易有限公司为A地区船舶修理及销伟之

独家代理商.2,代理商之职责:

(1)向该地区寻求船主欲购船和修船的询价单并转告KDSZ;

(2)报导本地区综合市场慨况;(3)协助安排工厂经销人员的业务活动;(4)代表船厂定期作市场调查;(5)协助制造厂征收货款(非经许可,不得动用法律手段);(6)按业经商定的方式,向KDSZ报告在本地区所开展的业务状况.3,范围:

为了便于工作,KDSZ应把代理区域业主名录提供给代理商,代理商对此名录给予评述,提出建议或修正,供KDSZ备查;由于个别船舶收取佣金造成地区之间的争执时,KDSZ应是唯一的仲裁

人,它将综合各种情况给出公平合理的报酬.4,例金:

KDSZ向该地区代理商支付修理各种船舶总结算价值2%的佣金,遇有大宗合同需另行商定佣金支付办法:

先付1/4,余额待修船结算价格收款后支付.当需要由KDSZ付给业

主(即船主)的经纪人及第三方介绍人等佣金的时候,必须由代理商事先打招呼;同时由KDSZ决定是否支付.5,费用:

除下述者外,其余费用由代理商

自理.

(1)由KDSZ指定的时间内对KDSZ的走访费用;

(2)特殊情况下的通迅费用(长电传,各种说明书等);(3)KDSZ对该地区进行销售访问所发生的费用.6,KDSZ的职责:

KDSZ应:

(1)向代理商提供产品样本和其他销售宣传品;

(2)向代理商提供重点客户的船名录以使其心中有数;(3)通知代理商与本地区有关船主直接接洽;(4)将所有从业主处交换来的主要文件之副本提供给代理商并要求代理商不得将商业秘密外泄.7,职权范围:

就合同之价格条款,时间,规格或其他合同条件,代理商无权对KDSZ进行干涉;其业务承接之决定权属KDSZ.8,利害冲突:

兹声明,本协议有效期内,代

理商不得作其他修船厂的代表而损害KDSZ利益.代理商同意在承签其他代理合同前须征求KDSZ之意见;代理商担保,未经KDSZ许可,不得向第三方泄露有损于KDSZ商业利益的情报.9,终止:

不论何方,以书面通知3个月后,本

协议即告终止;协议履行期间代理商所承接的船舶的佣金仍然支付,不论这些船舶在此期冋是否在厂修理・10,泄密:

协议执行中或执行完毕,代理商担保,不经KDSZ事先同意,不向任何方泄露KDSZ定为机密级的任何情报.11,仲裁:

除第3条所述外,双方凡因协议及其解释产生争执或经双方努力未能满意解决之纠纷,应提交双方确认的仲裁人进行仲裁,如对仲裁人达不成协议,则暂由船舶工程师协会会长临时指定仲裁人.KDSZABC贸易

有限公司签字:

签字:

年月

0

国际贸易代理合同

(2)

独家代理协议书本协议于19—年—月—日签订。

甲方:

美国,纽约,ABC贸易有限公司;乙方:

日本,东京,DEF公司,

甲方指定的合法代理人。

协议条款如下:

1.甲方(简称公司)授予乙

方(简称代理人)在U本东京经销陀螺仪的独家代理权,自本协议签字LI起3年为期。

不得违背公收取佣金:

背本协议任何一款,无须通知,本协议即告终止。

协议双方于上述时间签字盖章为证。

ABC贸易有限公司代表签字:

DEF公司代表签字:

注:

独家代理是委托人根据独家代理协议,在一定期间,在一定地区内给予代理商代销某种商品的专营权,并按销传额的比例付给佣金,这种贸易方式,称独家代理。

委托人与代理商的关系,是委托代理关系,不是买卖关系。

委托人自负盈亏,自担风险并不得再向该地区其他客户直接推销该项产品。

代理商则以委托人身份与买主洽谈交易,并以委托人名义或由委托人与买主签订买卖合同。

在协议执行期间内代理人应完成最低销售额并努力开辟市场以完成协议规定的独家代理业务。

国际贸易代理合同(3)

商业代理合同19—年—月—日,以先生为代表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以先生为代表公司(以下简称乙方)签订本合同。

甲方愿意指定乙方在地区为独家代理并销售甲方12V-400ZC型主机零配件。

双方同意如下条件:

1・甲方指定乙方为甲方在—

地区销售12V—400ZC型主机零配件的独家代理。

2.甲方供给乙方12V-400ZC型主机零配件的成品,由乙方包装并标贴与原样相同的商标和标签。

3.乙方每月销售不少于套/箱。

4.若乙方6个月不能销售双方同意的数量,本合同在任何时候可予以作废。

5.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未经乙方同意前,不得指派另一家公司或工厂在—地区销售12V—400ZC型主机零配件。

6.若乙方每月销传量达到规定的数量,乙方有权永久担任代理。

7.广告

费由乙方负担。

8.经双方同意后,木合同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9.本

合同用中英文签署,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如中文本与英文本发生异议时,以英文本为凭。

10・本合同遇有修改,需经双方同意。

甲方

乙方公司_公司注:

五国际贸易中的代理是指商业代理。

商业代理系指委托人(Pri

ncipaI)授权代理人(Agent)代表委托人在指定地区、时间、商品与第三者洽谈生意,签订合同,并办理有关交易事宜。

由此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直接对委托人发生效力。

商业代理有一般代理商(Agency),

独家代理商(ExclusiveAgency)、总代理商(Gener

a1Agency)、销售代理商(Se11ingAgency)和合资代理商(JointVentureforAgency)等。

在实际代理业务中委托人授予代理商的独家专营权利的代理业务较多,以鼓励代理经营者的积极性。

国际贸易代理合同(4)

外商独家经销协议样本本协议于年月日签订,协议双方为:

(卖方名称),系根据A国法律正式组成并存在的公司,设于某地(卖方地址)(以下称“卖方")和B国X股份有限公司,系根据B国法律正式组成并存在的公司,设于某地(地址),(以下称X商)。

鉴于“卖方”愿意发展他在某地(生产地)和其他国家制造的、并以他的商标和专名销传的产品的出口业务;鉴于“卖方”愿委任X商作为他的独家经销商,按照本协议中的条款销售此种产品;为此,考虑到双方在本协议中所作的诺言和所商定的各条款,并考虑到下面所提出的,双方声明已经同意的,相互之间的其他有效对价,特订立协议如下:

第一条定义一、产品:

本协议中所称“产品”,系指“卖方”制造并以其商标和专名销售的产品(产品名称)。

二、地区:

本协议中所称“地区”,系指某地(地区名)和随时经双方以书面同意的其他地区。

三、商标和专名:

本协议中所称“商标”和“专名”,系分别指XX(商标的全称和专名的全称)0第二条经销权“卖方”兹给予X商以独家进口,

并以“商标”和“专名”向“地区”内客户销售“产品”的权利。

第三条

专营权一、交易:

“卖方”不得将“产品”售予、让予或以其他方式使“地区”内X商以外的任何个人、行号或公司取得“产品”。

二、委任:

“卖方”不得委任“地区”内X商以外的其他个人、行号或公司作为其经销商、代表人或代理人,以进口和销售“产品”。

三、询购:

“卖方”收到“地区”内任何客户有关“产品”的询购,均应交给X商。

四、再进口:

“卖方”应釆取适当措施防止他人在“地区”内出售“产品”,并不得将“产品”卖给“卖方”知道的或有理由据信拟在“地区”内再进口或同售“产品”的第三者。

第四条价格、条件一、价格:

给予X商的价格和条件,应随时由“卖方”和X商商定,此项价格和条件的确定应考虑到正常贸易惯例及经常存在的市场竞争情况,使双方从销售中获得相当利润。

二、单独合同:

在毎次具体购买产品时,双方应缔结单独合同。

三、最惠条款“卖方”声明,木协议中各

项条款是“卖方”现在给予经销商和制造商最优惠的条款,今后如“卖方”向任何其他经销商或制造商销售“产品”时提供比本协议更有利于买方的条件时,

“卖方”应立即以书面通知X商,并向X商提供此项更有利的条件。

第五

条“卖方”的责任“卖方”同意在下列方面协助X商:

一、自费供应样

品和一切可以供应的广告资料。

二、提供现行的国内价目表,并将价目表内任何预期的变更迅速通知X商。

三、经常提供有助于推销“产品”的意见。

第六条X商的责任一、为在“地区”内推销“产品”并为客户服务,成自費提供和保持一个有经营能力的机构,并尽一切努力争取达到有利于“卖方”为利用“地区”内各种销售机会而制定的销售指标。

二、供给“卖方”有

关销售“产品”的详细报告,以及尽可能多的有关“地区”内各种销售机会和竞争者推销活动的情报。

第七条双方关系根据木协议所建立的“卖方”和X商在协议有效期内的关系仅属卖方和买方的关系。

任何一方均无权对某一第三者代表另一方,或以另一方的名义签订合同。

本协议并不产生代理权,如

果任何一方以另一方的名义或以另一方代理人的名义行事,以致另一方遭受损失时,该导致损失的一方,应使受害的一方不负担由此而发生的损失和费用。

双方并未也无意建立任何代理、合伙、合营企业或雇主和雇员的关系。

八条“卖方”名称等的使用一、特许:

X商得为商业上目的使用“商标”和“专名”或他们的简称或变称,并得标明自己为“地区”内“产品”的经销商。

二、注册:

如X商提出要求,“卖方”应自费负责为“商标”和“专名”在“地区”内办理申请、正式注册并保持其效力。

第九条期限、终止本协议自年月日起生效,有效期为年。

从生效日起年后,双方应协商按照当时双方同意的条款和条件将本协议按原来所订年的期限延长一期或数期,如双方未能就延长期限达成协议,除任何一方在九十天前以书面通知另一方撤销或终止本协议外,则本协议应视为自此以一年为期限延长或更新一次。

如遇下列情况和条件,木协议也应终止:

一、如任何一方有违背木协议的实

质性行为,另一方得以书面通知该方,叙述此种违约行为,并说明除非该方对此种违约行为按本节规定加以纠正,否则另一方将按照本节规定终止本协议。

如该通知发出后九十天内仍未得到纠正,则本协议根据这一事实在上述九十天期终时即行终止,或……二、如任何一方根据破产法或债务人救济法提出或同意提出破产申请或其他救济申请,或被裁定破产,或解散,或清理,或对债权人作任何转让,或对该方指定了产业管理人或类似人员,则在上述任何情况下,另一方得在任何时候以书面通知立即终止本协议,或三、如遇本协议所规定的某种不可抗力事由,以致协议一方在超过X天期限后尚无法履行其义务时,则另一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通知立即终止本协议。

第十条解约的

影响凡在本协议终止前双方间已发生而尚未了结的任何债务,或在本协议终止前由于一方违约而发生的另一方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均不受本协议终止的影响。

第十一条保证一、标准:

“卖方”向X商保证,所有“产品”均符合“地区”内的标准,可以出传,并适合销传目的。

“卖方”并保证“产品”在原料和制造工艺方面均符合质量标准。

二、免受损失:

凡因“产品”被指称质量低劣,或因侵犯专利、商标,或因在“地区”内销售或使用产品而引起的其他任何类似的责任事由,“卖方”应保护X商,使之不受损失。

三、

质量:

如X商发现任何“产品”质量低劣,并将此事实通知“卖方”,“卖方”应按X商提出的要求,立即予以调换或对X商给予补偿,其费用由“卖方”自行负担。

对山于上述调换或补偿而引起的损害,X商不丧失其索赔权。

第十二条一般条款一、不可抗力本协议任何一方如遇到非所能控制的事由,以致直接或间接地造成任何延迟或无法履行木协议及(或)各个单独合同的一部或全部条款时,则在此范围内得以免除其责任,此类事由包括但不限于:

火灾、水灾、海啸、地震、雷(电)击、台风、飓风、旋风、瘟疫或其他疫病、爆炸、意外事故或机械故障、天灾、战争、封锁、禁运、劫持、战争威胁、战争性情况、扣押、暴动、动员、暴乱、非暴力骚乱、革命、制裁、抢劫、罢工、劳动纠纷、封闭工厂、工业干扰、动力供应不足、缺乏正常运输工具、金融恐慌、交易所关闭、禁止进口或出口、拒发政府命令、敌对行动或其他类似或不类似上述原因而非该方或双方所能控制者。

如由于立法或政府行政命令以致任何一方或双方失去根据本协议应得的利益时,双方应重新审査本协议的条款,以便恢复任何一方或双方根据本协议原已取得的同样的相应的地位。

关于发生不可抗力事山的书面通知,应山受影响一方以合理速度送达另一方。

二、转让本协议任何一方在未征得另一方事先书面同意之前,不得转让本协议或

本协议内规定的任何权利和义务。

任何转让在未征得对方明确的书面同意之前,应属无效。

三、商业机密本协议任何一方均不得在本协议期限内或期满后X年内,对不论与另一方有否竞争的任何个人、行号或公司泄漏有关另一方业务经营或行情的任何消息或情报。

四、通知根据本协议规定所发的任

何通知应以英文作成书面,并以预付邮资的航空挂号信,按上文载明的地址或本协议任何一方可能按本节规定通知送达的其他地址,送交收件人。

任何此种通知应视为在付邮日后第X个营业日送达。

而此种通知正式付邮的证件,应视为送达此种通知的充分证明。

五、适用法律和贸易条款本协议的成立、效力、解释和履行,应以B国法律为准。

本协议内的贸易条件应服从最新修订的《贸易条件国际解释通则》条款的规定和解释。

六、仲裁本条款系本

协议的一个组成部分,不可分开,也不能单独生效。

关于本协议效力和本仲裁条款适用范围的争议应由法院解决,但如此项争议已在法院提出并经法院作出判决,则败诉人应交付一切费用,包括胜诉人律师的合理公费。

所有其他一切来自本协议或关于本协议、或关于违背本协议的争执或异议,在双方通过善意协商未能达成和解时,应按照B国商事仲裁协会所制订的《商事仲裁条例》在某地通过仲裁最后解决之.仲裁员的裁决应视为终局裁决,对协议对方均有约束力。

七、可分割性本协议内各条款应视为可以分割,本协议内任何条款的无效,不应影响木协议其余条款的效力。

八、保留权利协议任何一

方在任何时候不坚持另一方执行本协议的任何条款时,不应视为放弃此项条款或放弃以后坚持另一方执行此项条款的权利。

九、正式文本本协议的正式文本应以英文书写,本协议的解释应以各条款英文的通常意义为准。

十、标题本协议各条款的标题,仅为便利参考而设,不限制或影响任何条款规定的内容。

十一、全部协议本协议包括双方关于本协议主题的全部协议和谅解,并取代双方以前关于本协议主题以书而或口头提出的任何性质的讨论所达成的一切协议和谅解,除本协议仃明文规定者外,其他有关本协议主题的任何条件、定义、保证或声明,对双方均无约束力。

关于本协议的任何更正、

修改、更换或变更,以书而为之,并载明与本协议有关,并由协议双方正式授权的人员或代表签署。

为证明起见,本协议作成一式两份,在本协议所载的

日期内由双方正式授权的人员或代表签署。

证明人签署

职称证明人签署职称

国际贸易代理合同(5)

销售代理协议书第一条约因制造商姓名其公司法定地址(简称制造商),同意将下列产品(简称产品)的独家代理权授予代理人(简称代理人),代理人姓名,其公司法定地址—

代理人优先在下列指定地区(简称地区)推销新产品:

0第一条代理人的职责代理人应在该地区拓展用户,代理人应向制造商转送接收到的报价和订单。

代理人无权代表制造商或签订任何具有约束的合约。

代理人应把制造商规定的销竹条款(包括装运期和付款)对用户解释。

制造商可不受任何约朿的拒绝由代理人转送的任何询价及订单。

第三条代理业务的职责范围代理人是市场的全权代理,应收集信息,争取用

户,尽力促进产品的销售。

代理人应精通所推销该产品的技术性能。

代理所得側金应包括为促成销售所需费用。

第四条广告利展览会为促进产品在该地区的销售,代理人应刊登一切必要的广告并支付广告费用。

凡参加展销会需经双方事先商议后办理。

第五条代理人对用户的财务责任代理人应采

取适当方式了解当地订货人的支付能力并协助制造商收回应付货款。

通常的索款及协助收回应付货款的开支应由制造商负担。

未经同意,代理人无权也无

义务以制造商的名义接受付款。

第六条用户的意见、代理人的作用代理

人有权接受用户对产品的意见和申诉,及时通知制造商并关注制造商的切身利益为宜。

第七条向制造商不断提供信息代理人应尽力向制造商提供商品的市场和竞争等方面的信息,每4个月需向制造商寄送工作报告。

第八条

保证不竞争代理人不应与制造商或帮助他人与制造商竞争,代理人更不应制造代理产品或类似于代销的产品,也不应从与制造商竞争的任何企业中获利。

同时,代理人不应代理或销传与代理产品相同或类似的(不论是新的或旧的)任何产品。

此合约一经生效,代理人应将与其他企业签订有约束性的协议告

知制造商。

不论是作为代理的或经销的,此后再签订的任何协议均应告知制造商,代理人在进行其他活动时,决不能忽视其对制造商承担的义务而影响任务的完成。

本协议规定在此协议终止后的5年内,代理人不能生产和销售同类

产品予以竞争,本协议终止后的1年内,代理人也不能代理其他类似产品,予以竞争。

所有产品设计和说明均属制造商所有,代理人应在协议终止时归还给制造商。

第九条保密代理人在协议有效期内或协议终止后,不得泄露

制造商的商业机密,也不得将该机密超越协议范围使用。

第十条分包代理

人代理人事先经制造商同意后可聘用分包代理人,代理人应对该分包代理人的活动负全部责任。

第十一条工业产权的侵犯代理人应视察市场,如

发现第三方侵犯制造商的工业产权或有损于制造商利益的任何非法行为,代理人应据实向制造商报告。

代理人应尽最大努力并按照制造商的指示,帮助制造商使其不受这类行为的侵害,制造商将承担正常代理活动以外的此类费用。

第十二条代理人独家销吿权的范围制造商不得同意他人在该地区取得代理或销您协议产品的权力。

制造商应把其收到的直接来自该地区用户的订单通知代理人。

代理人有权按第十五条规定获得该订单的佣金。

第十三条向代理

人不断提供信息为促进代理活动,制造商应向代理人提供包括销售情况、价目表、技术文件和广告资料等一切必要的信息。

制造商应将产品价格、销售情况或付款方式的任何变化及时通知代理人。

第十四条技术帮助制造商

应帮助代理人的雇员获得代理产品的技术知识。

代理人应支付其雇员往返交通费及工资,制造商应提供食宿。

第十五条佣金额代理人的佣金以每次售出并签字的协议产品为基础,其收佣百分比如下:

美元按%收佣美元按%收佣第十六条平分佣金两个不同地区的两个代理人为争取订单都作岀极大努力,当订单于某一•代理人所在地,而供货之制造厂位于另一代理人所在地时,则佣金由两个代理人平均分配。

第十七条商事失败、合约终止代理人所介绍

的询价或订单,如制造商不予接受则无佣金。

若代理人所介绍的订单合约己中止,代理人无权索取佣金,若该合约的中止是由于制造商的责任,则不在此限。

第十八条计算佣金的方法佣金以发票金额计算,任何附加费用如包装费、运输费、保险费、海关税或山进口国家征收的关税等应另开发票。

第十九

条佣金的索取权代理人有权根据每次用户购货所支付的货款按比例收取側

金。

如用户没有支付全部货款,则根据制造商实收货款按比例收取佣金,若由于制造商的原因用户拒付货款,则不在此限。

第二十条支付佣金的时间

制造商每季度应向代理人说明伽金数额和支付側金的有关商务,制造商在收到货款后,应在30天内支付佣金。

第二十一条支付佣金的货币佣金按成

交的货币来计算和支付。

第二十二条排除其他报酬代理人在完成本协议

之义务时所发生的全部费用,除非另有允诺,应按第十九条之规定支付佣金。

第二十三条协议期限本协议在双方签字后生效,协议执行1年后,一方提前3个月通知可终止协议。

如协议不在该LI终止,可提前3个月通知,于下1年的12月30日终止。

第二十四条提前终止如第二十三条规定,任何

一方都无权提前终止本协议。

除非遵照适用的法律具有充分

说服力的理由方能终止本协议。

第二十五条文件的归还协议期满时,代

理人应将第十三条中所述及的由制造商提供的全部广告资料及所有文件归还给制造商。

第二十六条存货的退回协议期满时,代理人若储有代理产品和

备件,应按制造商指示退回,费用由制造商负担。

第二十七条未完之商务

协议到期时,由代理人提出终止但在协议期满后又执行协议,应按第十五款支付代理人佣金。

代理人届时仍应承担履行协议义务之职责。

第二十八条赔

偿协议因一方违约而终止外,由于协议终止或未能重新签约,则不予赔偿。

第二十九条适用法律本协议适用于制造商总部所在国之现行法律。

第三十条仲裁因执行本协议而发生的任何争执应根据的法律仲裁解决。

投诉方和被投诉方应各指定一名仲裁员,双方应提名一位公证人。

如两名仲裁员在30天内未能就

提名一位主席达成协议,仲裁应有权提名第三名仲裁员为主席。

仲裁所作出的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第三十一条变吏木协议的变更或附加条款,应以书面形式为准。

第三十二条禁止转让本协议未经事先协商

不得转让。

第三十三条留置权代理人对制造商的财产无留置权。

三十四条无效条款如协议中的一条或一条以上的条款无效,协议其余条款仍然有效。

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份。

制造商:

代理人:

签署地:

签署地:

日期:

H期:

-萤事长:

总裁:

-

注:

生产单位或生产企业委托中间商在任何地区或市场销售其全部产品,称销售代理商。

在销售代理协议中应明确规定委托方和代理销售商的权利和义务。

委托方授予代理销售商全权经营权利,在执行协议的期间内,不得再委托另外代理商销售同类产品。

代理销售商在推销其商品时在一定时期内有一定的售价决定权并且在规定的时间内必须完成一定的销售额或销售量。

除此之外,代理销售商还负责刊登商品广告、举办陈列展销,促进销售业务,其中按比例收取側金。

对于生产单位规模较小,资金冇限血-产品又有竞争能力的产品但乂无销售渠道的生产企业宜采用这种方式将产品打入国际市•场。

国际贸易代理合同(6)

外商代理协议样木代理协议木协议于—

—年—月—日在签订,协议双方为:

名称:

地址:

(下称甲方)名称:

地址:

(下称乙方)双方一•致同意按下列条款签订本协议。

第1条定义

1.1产品:

本协议中所称“产品”,系指由甲方制造并以其商标销售的

(产品名称)和随时经双方以书面同意的其他商品。

1・2地区:

本协议

中所称“地区”,系指国01.3商标:

本协议中所称

“商标”系指(商标全称),第2条委任及法律关系2.1委任: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委任乙方作为其代理,以便在“地区"获致“产品”的订单。

乙方愿意接受并承担此项委托。

2.2法律关系:

本协议给予乙方

的权利和权力只限于给于一般代理的权利和权力,本协议不产生其它任何关系,或给予乙方以代表甲方或使甲方受其它任何协议约束的任何权利,特别是,本协议并不构成或委派乙方为甲方的代表,雇员或合伙人。

双方明确和理解并同意,在任何情况下,乙方可能遭受的任何损失,不论部分或全部,甲方均不承担责任。

2.3指示:

乙方应严格遵守甲方随时发来的指示。

由于乙方超越或违背甲方指示而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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