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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行业常用专业词汇解释

编制说明:

以下词汇是站在房地产行业主管部门与建设开发单位之间的层面上总结出来的,有助于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开展管理性及服务性的工作。

其中也包括一些人们常见常听的,但又对其概念不很清楚的房地产专业词汇,方便于人们日常的房屋购住与置业。

1、房地产:

一般认为,房地产是地产和房产的合称。

但其内涵可称有狭义和广义之分。

狭义房地产是指房屋和房屋所占用的土地,即只有土地和房屋结合在一起时,才能称为房地产,未建有房屋的土地,只能叫地产,不能叫房地产。

广义房地产包括地产和房产,但并不是说,只有房产和地产合为一体时,才能称为房地产,单纯的土地可以称为房地产,是房地产的一种存在形态。

需要说明的是,房地产是我国独有的概念,国际上一般称之为不动产。

2、经济适用房:

是指根据国家经济适用房计划安排建设的住宅。

由国家统一下达计划,用地一般实行行政划拨的方式,免收土地出让金,对各种经批准的收费实行减半征收;出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按保本微利的原则确定。

3、土地供给:

土地供给是指地球所能提供给社会利用的各类生产和生活用地数量。

这个“量”通常是指在一定的技术经济环境条件下,对人类有用的各种土地资源数量,它包括目前正在实现效用的资源服务流量和在未来一段时间里已知可供利用的数量,及后备储量的总和。

土地供给又分为土地自然供给和经济供给两种。

4、住宅:

是以家庭为生活单位长期供人们住用的建筑物。

住宅是人们必需的消费资料。

一幢住宅中以由一户或几户、几十户以至上百户组成。

而每户内部又包括若干个不同的房间,如居室、起居室、厨房、卫生间、贮藏室以及户内过道或室外活动空间(庭院、阳台、露台)等。

住宅具有多方面的使用功能。

一般来说,消费品可以分为生存资料、享受资料和发展资料,住宅这种消费品依其质量的高低,可以同时发挥三种资料的功能。

例如,初级住宅只能满足人们居住、休息的生存需要,而中级和高级住宅,除满足生存需要外,还为人们提供一个安静、清洁、空气新鲜、景观优美、交易方便、设施齐全的舒适环境,易于解除生理上和心理上的疲劳,并为发展智力和开展社会交往活动提供良好的条件。

这样,住宅就能既发挥生存资料的功能,又发挥享受资料和发展资料的功能。

住宅这种特殊使用功能使它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占有重要地位。

5、住宅发展战略:

指住宅经济总体发展的目标,趋势和方略,我国住宅发展的战略依据我国的基本国情,社会经济性质和我国国民经济的总体发展战略来制定,战略目标从近期看是实现住宅商品化,形成房地产业,远期要使房地产业成为我国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

6、房地产产权:

是指房地产权利人以房地产为标的物,对其直接进行支配并享受其利益的排他性权利。

它具有以下4个特征:

(1)房地产产权是房地产所有制关系的法律表现,它是房地产权利人以房地产为标的物所享有的一种物权。

(2)房地产产权是由房地产权利人直接行使的。

这是房地产产权的基本特征。

房地产产权人可以依照自己的意愿对其拥有的房地产直接行使其权利,无须他人做出意思表示或义务人的行为介入。

(3)房地产产权是以房地产权利人直接支配房地产并享受其权益为内容的。

作为一种财产权,它具有物质的内容,直接体现为财产利益的权利。

(4)房地产产权是一种排他性的权利。

房地产产权人有权排除他人对其行使房地产产权的干涉,而且同一房地产上不允许有内容相同的房地产权利并存,因此为了维护交易的安全,法律规定房地产产权的转移必须以登记为准。

我国目前有法律依据的房地产产权包括:

国家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所有权、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国有房屋所有权、法人房屋所有权、公民个人房屋所有权以及房地产他项权利等。

7、房地产开发经营权:

房地产所有者或非房地产所有者依法对房地产进行各种资本的投入,在地上或地下建造、敷设、修筑各种系统、设施和建筑物的权利。

房地产开发经营权由房地产所有者行使,也可以依据法律、行政命令或依房地产所有者的意志由非房地产所有人行使。

8、土地权属关系:

是指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和他项权利的归属关系。

参见“土地所有权”。

9、土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者依法对国家或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依法处分的权利。

我国土地使用权根据使用土地所有权的性质不同可分为两类:

国有土地使用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

根据权利的取得和效力的不同,我国国有土地使用权可分为有偿有期限的出让土地使用权和无偿无期限的划拨土地使用权等。

集体土地使用权可分为农地使用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

10、土地他项权利:

土地他项权利是指土地使用权和土地所有权以外的土地权利,包括抵押权、承租权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土地权利。

土地他项权利是一个开放的概念,我国现行的土地他项权利主要有:

(1)土地租赁权。

土地租赁权就是土地承租人在按期支付租金的条件下对土地进行占有和使用的权利。

在我国,按照现行的土地管理制度,经出让的土地使用权可以出租,承租人对所承租的土地有租赁权,这是我国的一种较为特殊的土地他项权利。

(2)土地抵押权。

土地抵押权就是指土地抵押关系中,抵押权人对作为抵押物的土地使用权和土地附着物所享有的以处分权和优先受偿权为中心的一系列权利。

11、协议出让土地使用权:

又称定向协议出让土地使用权。

指政府与选定的受让人协商用地条件和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达成协议后签订出让合同。

其程序是:

(1)由代表政府的土地管理部门向受让者提供出让使用权地块的必要资料;

(2)有意向的受让者获得资料后,在限定的时间内,向土地管理部门提交土地开发建设方案和包括地价、付款方式等在内的申请文件;(3)让、受双方在约定的时间内就出让地块的用途、使用年限及地价等问题进行协商,如果土地管理部门不受理其申请,应及时通知对方;(4)经协商取得协议后,签订《土地使用合同书》,受让者在交纳地价款后,办理土地使用登记手续。

协议出让方式主要适用于工业项目、市政公益事业项目、非赢利项目及政府为调整经济结构,实施产业政策,需要扶植、优惠的项目。

12、招标出让土地使用权:

是在指定的期限内,由符合指定条件的单位或个人,以书面投票的方式,竞投某地块的使用权,政府(即代表政府的招标小组)择优而取。

投票内容由招标小组确定,可仅限于出标价,也可既出标价,又提交一个规划设计方案。

其程序是:

(1)由土地管理部门通过新闻媒介等方式,提前公告投标出让使用权地块的面积、用途、年限及其他有关事宜。

(2)参加投标者向土地管理部门领取《投标须知》、《土地投标证书》、《土地使用规则》、《土地使用合同书》,按规定填写,并在指定的时间、地点交纳保证金,投标。

(3)土地管理部门会同有关业务部门主持开标,根据投标者的规划设计方案、投标地价及经营资格等条件评标,择优而取。

中标者须在接到中标通知后规定交付地价款。

在规定的日期内,与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土地使用合同书》,按规定交付地价款。

逾期不签视为自动放弃中标权,所付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中标者的投标保证金可抵地价,未中标者如数退还。

招标出让方式,主要适用于一些大型或关键性的发展计划与投资项目。

13、标准地价:

台湾地价名称之一。

是地价等级的平均地价。

由主管市、县地政机关报请该市、县政府公布,标准地价是政府为限制土地所有权人申报地价而确定的标准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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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基准地价:

是对城镇各级土地或均质地域及其商业、住宅、工业等土地利用类型评估的土地使用权单位面积平均价格。

基准地价评估以城镇整体为单位进行。

基准地价的作用:

(1)宏观调控地价,为政府制定管理措施和投资者投资决策提供依据。

(2)国家征收土地使用税等的依据。

(3)宗地地价评估的基础和依据。

(4)制定土地协议出让最低价的依据。

15、楼面地价:

亦称单位建筑面积地价,是平均到每单位建筑面积上的土地价格。

由于各国和各地区的计量单位不同,有平方米楼面地价、每平方英尺楼面地价等。

楼面地价与土地总价格的关系为:

楼面地价=土地总价格/总建筑面积。

16、房屋拆迁补偿:

拆迁人应当依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

17、公开拍卖土地使用权:

在指定时间、地点公开场合,在市县人民政府土地使用权拍卖主持人的主持下,公开竞投某一地块使用权。

竞投者一般举统一编号的牌子应价,价高者得。

**

18、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发布挂牌公告,按公告规定的期限将拟出让宗地的交易条件在指定的土地交易场所挂牌公布,接受竞买人的报价申请并更新挂牌价格,根据挂牌期限截止时的出价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19、商品房买卖合同:

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明确以下主要内容:

(1)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2)商品房基本状况;(3)商品房的销售方式;(4)商品房价款的确定方式及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时间;(5)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6)装饰、设备标准承诺;(7)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道路、绿化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交付承诺和有关权益、责任;(8)公共配套建筑的产权归属;(9)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10)办理产权登记有关事宜;(11)解决争议的方法;(12)违约责任;(13)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20、商品房现售条件:

商品房现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现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2)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使用土地的批准文件;(3)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4)已通过竣工验收;(5)拆迁安置已经落实;(6)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等配套基础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其他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或者已确认定施工进度和交付日期;(7)物业管理方案已经落实。

21、土地抵押:

是土地中期信用与长期信用重最重要的一种信用工具。

抵押权本质是一种从属于债权的担保物权,即债权人在他人债权人在他人之物上得到偿还债务保证的一种担保物权。

其实质在于为债权关系提供中介形式和物质保证,维护财产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但其在客观上却成为实现产权转移的有效方式。

土地抵押属于不动产抵押,一般通过土地契约进行。

22、土地开发:

为了满足国民经济各部门建设的需要,对土地实施的各种开发活动。

一般来说,农业用地的开发工作,包括两个方面:

一是扩大土地的利用面积,即增加可利用的土地的数量,这主要是通过开垦荒地等方式实现的。

二是提高土地的利用率和土地利用的集约程度,即改良土壤,进行农田基本建设,扩大灌溉面积,增加复种指数等。

城市土地开发,是指农业用地改造成为城市用地。

如果说农业用地是土地的第一次开发,城市用地则是对土地的第二次开发。

土地的开发与人类社会经济发展有着密切的关系。

人类的发展史,可以看作是一部对土地开发的历史。

23、土地开发成本:

土地使用者在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对土地进行投资、开发利用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成为土地开发成本。

具体包括:

征地费用、场地清理费、基础设施费、人力费用、技术人员费用、建材费用、投资利息、营业利润、广告费、管理费及正常的投资利润等。

24、土地使用权出让:

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土地使用权出让不包括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出让应签定出让合同,由市、县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由政府垄断,具体出让方式可根据社会经济发展计划及出让地块所处的位置、用途和市场对土地的需求量等不同情况采取以下3种方式:

协议出让、招标出让、公开拍卖。

25、土地使用权抵押:

是指土地使用者以土地使用权和房产向银行抵押,取得贷款的行为。

土地使用权抵押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随之抵押。

土地使用权抵押时,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应当签订抵押合同,抵押合同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

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抵押,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抵押登记。

抵押人到期未能履行债务或者在抵押合同期间宣告解散、破产的,抵押权人有权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抵押合同的规定处分抵押财产。

因处分抵押财产而取得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

抵押权因债务清偿或者其他原因而消灭的,应当依照规定办理注销抵押登记。

26、土地使用权转让:

是指土地使用者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与赠与。

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

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应签订转让合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登记文件中所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随之转让。

转让时,必须在土地管理部门的管理下进行,并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27、城市房地产税:

我国对城市中的房屋、土地,按照房价、地价或租价向房地产所有人征收的一种税。

城市房地产税的开征城市由省、市、自治区确定。

纳税人是房地产的产权所有人。

产权出典者,由承典人交纳,产权所有人或承典人不在本地,由房地产的代管人或使用人代为报交。

采用比例税率按年计征。

28、城镇土地使用税: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缴纳的一种土地税,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每平方米年税额是:

大城市0.5~10元;中等城市0.4~8元;小城市0.3~6元;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2~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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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房地产印花税:

对在经济活动中或经济交往中书立的或领受的房地产凭证征收的一种税赋。

30、房地产营业税:

对销售房地产的单位和个人,就其营业额按率计征的一种税。

31、土地税:

国家税收的最悠久的税种之一。

土地税收是建立在土地制度基础上并与之相适应的,土地税的本质是财产税或其变态。

在资本主义国家中,土地税首先是作为一般财产税即地产税来征收的。

一般财产税的计征标准,是按照其售价确定的。

对土地征税,分为对农村或农业用地征税和对城市房屋用地征税两种。

资本主义国家的主要土地税有以下几种:

(1)土地面积税;

(2)土地价值税;(3)土地收入所得税;(4)土地增值税;(5)土地特别税;(6)城市房地产税。

一般认为我国的农业税里面包含了土地税。

32、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

用法律和行政的手段对房地产进行登记,审查确认产权,核发权属证书,办理权属的转移变更,调处产权纠纷,监督规范权利人的行为,建立准确、完整的产籍档案资料等,从而建立正常的产权管理秩序,更好地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在权属登记有公信力的国家或地区,实质上就是以国家或政府的声誉来保证某一房地产权利的归属和可靠性,从而使这一房地产权利能够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

33、房地产权属转移登记:

房屋权利主体因买卖、赠与等原因发生转移而进行的登记。

如在房地产买卖、交换、赠与、继承、划拨、转让、分割、合并、判决等原因导致权利人转移时,权利人应当申请转移登记。

申请转移登记,权利人应提交原房地产权属证书以及与房地产转移相关的合同、协议、证明等文件。

34、房屋权属变更登记:

权利人名称变更和房屋现状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所进行的房屋所有权登记:

房屋坐落的街道、门牌号或者房屋名称发生变更的;房屋面积增加或者减少的;房屋翻建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5、房屋权属初始登记:

新建房屋(竣工)或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转为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所进行的房屋所有权登记。

36、房屋权属他项权利登记:

设定房屋抵押权、典权等他项权利所进行的房屋所有权登记。

37、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

初始登记是指新建房屋申请人,或原有但未进行过登记的房屋申请人原始取得所有权而进行的登记。

在依法取得的房地产开发用地上新建成的房屋和集体土地转化为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权利人应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

在开发用地上新建成的房屋登记,权利人应向登记机关提交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土地使用权证书等证明文件;集体土地转化为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权利人应向登记机关提交用地证明等有关文件。

房地产开发公司出售商品房应在销售前到登记机关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38、房屋所有权证:

由县级以上房产管理部门向所有人核发的对房屋拥有合法所有权利的证书。

39、房屋他项权证:

在他项权利登记后,由房管部门核发、由抵押权人持有的权利证书。

房屋他项权证书由他项权利人收执。

他项权利人依法凭证行行使他项权利,受国家法律保护。

40、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

以出让或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权利人应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

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申请人应提交批准用地或土地使用合同等证明文件。

41、房屋建筑竣工面积:

在报告期内房屋建筑按照设计要求全部完工,达到了住人和使用条件,经验收鉴定合格,正式移交使用单位的房屋建筑面积。

42、房屋建筑施工面积:

在报告期内施工的全部房屋建筑面积,包括本期新开工的房屋面积、上期施工跨入本期继续施工的房屋面积、上期停缓建在本期恢复施工的房屋面积、本期竣工的房屋面积及本期施工后又停缓建的房屋面积。

43、工程结算收入:

企业承包工程实现的工程价款结算收入,以及向发包单位收取的除工程价款以外的按规定列作营业收入的各种款项,如临时设施费、劳务保险费、施工机械调迁费等以及向发包单位收取的各种索赔款。

44、基本建设投资:

亦称固定资产投资,基本建设指企业、事业、行政单位以扩大生产能力或工程效益为主要目的的新建、扩建工程及有关工作。

其综合范围为总投资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下同)的基本建设项目。

具体包括:

(1)列入中央和各级地方本年基本建设计划的建设项目,以及虽未列入本年基本建设计划,但使用以前年度基建计划内结转投资(包括利用基建库存设备材料)在本年继续施工的建设项目;

(2)本年基本建设计划内投资与更新改造计划内投资结合安排的新建项目和新增生产能力(工程效益达到大中型项目标准的扩建项目),以及为改变生产力布局而进行的全厂性迁建项目;(3)国有单位既未列入基建计划,也未列入更新改造计划的总投资在50万元以上的新建、扩建、恢复项目和为改变生产力布局而进行的全厂性迁建项目,以及行政、事业单位增建业务用房和行政单位增建生活福利设施的项目。

45、建筑业总产值:

亦称自行完成施工产值,是以货币表现的建筑安装企业在一定时期内生产的建筑业产品的总和。

建筑业总产值包括:

(1)建筑工程产值:

指列入建筑工程预算内的各种工程价值。

(2)设备安装工程产值:

指设备安装工程价值,不包括被安装设备本身价值。

(3)房屋、构筑物修理产值:

指房屋、构筑物所完成的修理价值,但不包括被修理房屋、构筑物本身的价值和生产设备的修理价值。

(4)非标准设备制造产值:

指加工制造没有定型的、非标准的生产设备的加工费和原材料价值,以及附属加工厂为本企业承建工程制作的非标准设备的价值。

46、商品房屋空置面积:

报告期末已竣工的可供销售或出租的商品房建筑面积中,尚未销售或出租的商品房建筑面积,包括以前年度竣工和本竣工的房屋面积,但不包括报告期已竣工的拆建还建、统建代建、公共配套建筑、房地产公司自用及周转房等不可销售或出租的房屋面积。

47、商品房维修基金:

按建设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建住房[1998]213号)的规定,新建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出售后建立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

48、施工项目:

指报告期内曾进行建筑或安装工程施工活动的建设项目,包括报告期内新开工项目、报告期以前开工跨入报告期继续施工的项目以及报告期施过工并在报告期内全部建成投产或停缓建的项目。

49、住宅建设环境效益:

指住宅建设给居住者创造安静、合适方便和优美的生活环境的程度,影响环境效益的因素主要有日照、通风、噪音、绿化、娱乐地等。

50、住宅建设经济效益:

是住宅建设过程中的劳动占用量和劳动消耗量同所取得的符合社会需要的劳动成果的比较,住宅建设经济效益可分为宏观经济效益和微观经济效益;宏观经济效益是全国或一个城市住宅建设所获得的经济效益;微观经济效益是一个住宅建设单位或部门所获得的经济效益,影响住宅建设经济效益的因素很多,有拆迁标准、住宅标准、住宅建筑面积密度、住宅建设费用等。

51、住宅建设社会效益:

指住宅建设最大限度的满足社会的需要,解决人民居住的困难,改善居民的居住条件的程度,一般来说,解决住房困难户程度是当前衡量住宅建设社会效益的主要标准。

52、价格构成:

一般由生产成本、流通费用、税金和利润构成。

价格构成的基本原理是马克思阐明的价值构成原理,即价值由C+V+M构成。

研究价值构成的原理,才能正确分析价格构成,制定正确的价格政策,发挥价格这一经济杠杆作用。

53、城市土地:

从广义上看,指城市区域内陆地和水域及其地上、地下的空间总称。

从区域上看,城市土地有3个层次:

一是城市市区(建成区)的土地,即城市建设用地;二是城市规划区内,除去城市建成区的外延建的区域,目前大部分仍未农副业生产和村镇占用的土地;三是城市行政区的土地,包括城市规划区和农村郊区土地。

从狭义上讲,城市土地是指城市市区(建成区)范围内的土地,即城市建设用地。

其土地国有而且土地稀缺,人口密集,房屋建筑稠密,设施比较齐全。

在城市市区的农业用地,土地所有权大部分属集体所有。

但随着经济建设的发展,城市化和工业化的推进,土地的使用方式会不断变化——农用地向建设用地转化,土地的权属关系也在不断更替。

这种变化的速度受用地政策、调控手段、城市发展与工业化建设速度等因素影响。

54、耕地面积:

经过开垦用以种植农作物并经常进行耕耘的土地面积。

包括种有作物的土地面积、休闲地、新开荒地和抛荒未满三年的土地面积。

55、土地划拨:

政府从国有土地资源中,依法划拨一定数量的土地给全民所有制单位或者集体所有制单位和个人使用的措施。

土地划拨后,土地所有权仍归国家,用地单位和个人只有使用权。

根据《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全民所有制单位或者集体所有制单位和个人使用;国家建设使用国有荒山、荒地以及其他单位使用国有土地的,按照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程序和批准权限批准后划拨;开发国有荒山、荒地、滩涂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划拨给开发单位使用。

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56、城乡土地统一分类:

国土资源部在原有的《土地利用现状调查规程》中的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及含义和《城镇地籍调查规程》中的城镇土地分类及含义两个土地分类基础上修改、归并而成的城乡统一的全国土地分类体系,并于2002年1月1日起在全国试行。

新的土地分类采用三级分类体系,一级类分三个,即土地管理法规定了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

二级地设十五个,原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八个一级类中的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及新设的其他农用地等五个地类共同构成农用地;原城市土地分类的商服、工矿仓储、公用设施、公共建筑、住宅的五个一级类及原来两个分类中都有的特殊用地、交通用地(除农村道路)和土地利用现状分类的水域中分离出来的水利建设用地等共八个地类构成了建设用地;原土地利用现状分类的未利用土地(田坎)和未进入农用地、建设用地的其他水域共同构成两个未利用地类;三级地类设七十一个,是在原来两个土地分类的二级地类基础上调整、归并、增设的。

**

57、城镇土地分等定级:

亦称城镇土地评价,是在特定的目的下,对城镇土地的经济和自然两方面属性及其在社会经济活动中的地位、作用进行综合鉴定、评定和划分城镇土地等级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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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城镇土地分类:

指对城镇土地按不同标准和要求分门别类。

城镇土地统计、城镇土地规划和城镇土地利用监督都是城镇土地管理的最重要的基础构成部分,而所有这些工作的开展都离不开城镇土地分类,科学的城镇土地分类是城镇土地管理的基础。

城镇土地分类的方法主要有:

土地使用权属分类法、产业结构分类法、功能区用地分类法、土地管理法分类法、依土地使用程度分类法等。

59、公共建筑用地:

为了人们的工作、学习、医疗、旅行、体育等物质文化生活需要和进行社会活动而设置的非生产性建筑物而占用的土地。

如办公楼、图书馆、医院、商店、车站、体育馆、纪念馆等占用的土地。

60、国家建设用地:

国家进行各项经济、文化、国防建设以及举办各项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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