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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操作指南

评审操作指南

前言

为指导市级各主管部门、区县财政对申请市财政投资项目的评审工作,根据北京市财政局京财预[2012]2278号《北京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京财经二[2003]1229号《关于印发〈北京市财政投资评审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以及每年市级财政下发的部门预算编报指南的要求,现针对项目评审提出如下操作说明,以便参照执行。

第一部分项目评审的原则、内容及依据

一、项目评审原则

项目评审应结合本部门申报项目特点和实际情况,明确项目评审流程、方式,规范项目的评审;明确参与项目评审各主体职责,做到有序评审;规范评审依据、审核内容、审核标准、评审时限等要求,保证评审质量;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并自觉接受有关方面的监督。

二、项目评审内容

(一)项目立项的合规性、合理性

1.项目申报材料是否齐全、申报内容是否真实、可靠。

2.项目是否符合国家方针政策和财政资金支持的方向和范围,是否符合本地区、本部门的产业政策和事业发展需要。

3.审核项目申报理由是否充分、申报程序是否规范、项目申报类别填报是否准确。

项目实施方案是否合理,项目目标、组织实施计划以及技术路线是否明确,组织实施保障措施是否落实。

(二)项目预算的合规性、合理性

1.项目预算具体内容和标准是否符合项目立项内容,是否与项目实施方案匹配,支出标准是否符合政策规定。

2.项目总投资、项目资金来源构成以及项目实施年度资金情况。

3.申报预算明细子目数量是否与图纸或其他支持性资料一致,单价是否符合当期市场价格水平。

有政策文件依据或测算标准的应按文件标准执行,确实无依据或无可参照的应采取成本测算或市场询价等方式确定。

4.计算规则是否选用正确;各项预算明细子目量、价是否与计算结果、相关政策文件依据、市场询价结果一致。

5.必要时应组织相关人员实施项目现场踏勘、取证、计量、分析、汇总等工作,并出具现场查勘记录。

(三)其他

1.项目组织承担单位的组织实施能力情况。

2.如项目已实施,项目实际执行与项目方案或计划是否存在偏差,是否存在因拖延进度或管理不善导致费用增加等情况。

3.其他对项目实施内容、周期以及金额产生影响的因素。

三、项目评审的依据

(一)国家和北京市财政预算、财务和合同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

(二)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相关批准文件,项目设计、招投标、拆迁补偿、施工合同及施工管理等文件。

(三)国家主管部门及地方有关部门颁布的标准、定额和规范。

(四)北京市有关部门关于部门预算项目管理的相关文件、各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五)与项目有关的政府采购价格、市场价格信息、同类项目的造价信息。

(六)项目评审所需的其他有关依据。

第二部分评审资料的收集

一、涉及工程修缮改造项目,应收集以下评审资料

(一)对于未实施项目

1.项目申报书;

2.项目实施方案;

3.申报200万元(含)以上及专业技术复杂的项目,需附项目可行性报告和专家论证意见(专业性较强项目需提供行业专家的论证意见);

4.原建筑物竣工图和拟改造工程设计图纸或示意图(标注尺寸),专业性较强或涉及安全的项目须提供具备相应资质设计单位出具的图纸;

5.按照现行适用定额及相关规定编制的预(概)算(纸质和电子版各一套);

6.涉及房屋整体加固和危房改造、增加建筑物重量的改造项目需提供房屋安全鉴定部门出具的房屋鉴定报告和改造安全设计鉴定报告,涉及电力改造(增容)项目需提供电力部门批准的实施方案及电力部门认可的设计单位出具的设计方案;涉及消防、电气排险改造项目需提供消防或安监部门出具的整改通知书;涉及打井工程的,需提供行业主管部门批准文件;

7.拟修缮改造自有房屋的需提供房屋产权证明;修缮改造租赁房屋的需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协议)。

(二)对于已实施项目,还需进一步提供下列资料

1.施工合同、设备材料采购合同、施(竣)工图纸、招标图纸、变更洽商、甲乙双方认价资料、结算书(纸质和电子版各一套)、竣工验收文件、索赔资料及签认单、调整材料差价的证明材料等;

2.如项目进行了招投标需提供招投标相关资料(包括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评标报告等),如实施监理需提供监理单位项目投资控制报告及相关文件;

3.项目立项批复文件或专项预算批复文件;

4.涉及其他费用的,如设计费、监理费、招标代理费等提供相关合同;

5.已经实施完成的项目,如需审核财务支出情况,还应提供相关财务帐表和会计凭证等。

二、涉及信息化运维项目,应收集以下评审资料

(一)项目申报书;

(二)信息化资产清单,如若有设备增加运维费,需提供该部分设备的采购合同(查质保);

(三)延续性项目,需提供以前年度项目运维合同、运维方案、运维护的预算明细及以前年度的财务支出凭证等资料;新增内容项目,需提供新增部分的建设合同、采购合同、项目验收报告(终检)、合同费用支出凭证以及新增部分运维方案、预算明细等资料;

(四)信息化资产运行维护支出明细资料;

(五)外购技术服务相关报价、合同、协议及费用明细资料;

(六)外购技术支持人员服务相关报价、合同、协议及明细资料;

(七)运维方案;

(八)运维技术修改签证资料;

(九)备品、备件消耗签证资料。

三、涉及信息系统改造项目,应收集以下评审资料

(一)项目申报书;

(二)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对项目的前置方案审查意见函以及报市经信委通过的项目建设实施方案(申报书)、预算明细表;

(三)设备购置清单(包括:

品目、数量、参数、选装件、价格、特征描述等);

(四)商品软件购置清单(包括:

品名、版本、参数、许可证数量);

(五)软件开发按软件的功能模块、功能点,以人工列出结构工时及工时计费计算明细;

(六)网络租赁费用及其他租赁、托管费用预算明细及依据;

(七)项目中如包含各类接入费用,需提供相应说明、价格依据;

(八)涉及机房改造、综合布线等工程建设内容,按现行适用定额及相关规定编制的预(概)算以及与预(概)算相对应的工程图纸;

(九)其他预算相关明细资料及依据。

四、涉及购置项目,应收集以下评审资料

(一)项目申报书;

(二)如有相关部门批复文件,应提供;

(三)申报200万元(含)以上项目,需附项目可行性报告和专家论证意见;

(四)拟购置设备清单(品目、规格、产品描述、数量、单价、选装件);

(五)涉及通用类设备购置的项目,需提供市财政局预算管理处室书面审核意见;

(六)对于大批量购置设备的项目,需提供房屋设备平面布局图;如放置设备的房屋为在施项目,需提供在施项目的立项批复文件、施工合同等资料;

(七)项目单位固定资产明细账;

(八)购置政府采购目录外设备,应提供价格依据;

(九)其他预算相关明细资料及依据;

(十)原有设施设备留用或处置情况。

五、涉及会议、活动项目,应收集以下评审资料

(一)项目申报书;

(二)申报200万元(含)以上及专业技术复杂的项目,需附项目可行性报告和专家论证意见;

(三)有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证明材料;

(四)会议、活动方案(项目实施必要性、时间、规模、议程安排等);

(五)活动策划费预算明细及相关价格依据;

(六)各类媒体宣传、影视制作预算明细及相关价格依据(类别、时段、数量);

(七)外聘各类专业人员人数、聘期、费用、所属单位等明细;

(八)租赁设备预算明细及相关价格依据(应提供设备平面布局图);

(九)服装道具制作、租赁预算明细及相关价格依据;

(十)租赁场地费用明细及价格依据;

(十一)宣传品、会议资料制作预算明细及相关价格依据(规格、数量);

(十二)布展、制景预算明细;

(十三)车辆租赁费用明细及价格依据;

(十四)涉及工程部分,应提供工程图纸及相关工程预算书;

(十五)其他预算相关明细资料及依据;

(十六)如项目已实施,还需进一步提供以下资料:

1.如项目进行了招投标需提供招投标相关资料;

2.租赁合同、采购合同等;

3.费用结算明细;

4.外聘各类专业人员,需提供工作量确认说明。

六、涉及环境整治改造项目,应收集以下评审资料

(一)未实施项目需提供下列资料

1.项目申报书;

2.项目立项及环境整治计划任务书等相关项目批复文件;

3.产权及特困、破产企业确认书(外立面整治项目和老旧小区整治项目提供);

4.项目实施方案;

5.施工图及工程设计文件及预算(预算书纸质和电子版各一套);

6.涉及拆迁内容,还需提供以下资料:

(1)委托拆迁协议书;

(2)拆迁补偿方案及预算;

(3)拆迁入户调查表;

(4)委托评估协议;

(5)拆迁公告、致居民一封信;

(6)拆迁补偿评估报告;

(7)与个人、单位拆迁补偿协议;

(8)与拆迁相关费用的计费标准及预算资料;

(9)涉及拆改及恢复工程的,提供图纸、方案、预算书。

(二)已实施项目,还需进一步提供以下资料

1.工程结算书招标图纸、施工图、竣工图纸、与工程结算书对应工程内容的工程量确认书;

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及过程质量验收文件;

3.项目主管部门验收意见;

4.工程设计变更文件、工程洽商文件、隐蔽工程记录、会议纪要;

5.实施前后实物照片;

6.预算资金批复文件;

7.工程、设备、材料招投标资料;

8.施工合同、采购合同、设计合同、监理合同等;

9.人工、材料、机械等费用价格申报依据;

10.财务账表及凭证;

11.其他相关资料。

第三部分评审质量的控制

项目评审的质量控制包括项目评审流程控制、项目评审人员要求、项目评审的内审机制等内容。

一、项目评审流程控制

(一)项目评审方案的制定。

评审方案应包含的主要内容:

项目概况及特点;评审具体目标;评审范围、内容、原则、重点;评审时间安排;评审人员(含聘请专业技术人员)组织及分工;评审的步骤、方法及具体实施安排;评审工作质量控制;其他有关内容。

(二)项目评审资料的收集要求。

应规范项目评审资料的清查、登记、签收等移交工作,对于评审收集的项目资料应列出移交清单,做到手续齐全,责任清楚。

(三)项目支出审核的要求。

项目支出内容的审核应通过计量、分析、取证、现场踏勘等方式对其真实性、合理性、准确性进行评审。

评审过程应有审核工作底稿详细记录。

二、项目评审人员要求

(一)项目评审应配备相应的专业评审人员,根据评审项目的实际情况配备评审负责人、稽复核人员或技术负责人。

(二)评审人员应当具有一定政治素质、政策水平和专业技术水平,对不同行业、不同项目的评审应根据专业特点组织相应的专业评审人员参加。

(三)评审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客观公正、廉洁自律,以保证评审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四)对保密项目的评审,评审人员应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

(五)项目评审应实行回避制度,评审人员与被评审项目单位有直接关系或有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的应当回避。

(六)评审人员应严格遵守评审人员操作守则,不得对外泄漏与财政投资评审项目有关的信息,不得对外拷贝评审信息资料。

评审期间,对项目单位报送的资料要做好保管和整理工作,不得丢失项目资料。

三、项目评审内审机制

项目评审应建立健全内审机制,对项目审核结论的合规性、完整性、依据性和准确性四方面进行内部复审。

具体复核内容有以下几方面:

(一)合规性:

审核结论是否符合国家、北京市及相关部门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规定。

(二)完整性:

评审报告是否客观、全面反映项目评审情况和结果,对评审中发现的问题是否提出处理意见,对重点问题是否作重要说明。

项目资料是否按各类项目评审资料要求提供齐全。

(三)依据性:

所引用的资料是否详实可靠、充分适当,评审判断是否有据可查,是否按照各类项目评审原则和标准执行,是否对完成的评审工作获得充分适当的审核依据并予以记录。

(四)准确性:

数量是否与图纸或其他支持性资料一致,单价是否符合相关政策文件标准及当期市场价格水平。

报告文字表述、报告与各级表格间以及表格之间的数字逻辑关系是否准确等。

第四部分项目评审报告的编制

审核基础工作完成后应编制评审报告,评审报告应客观、全面反映项目评审情况和结果,对评审中发现的问题要提出处理意见,对重点问题应作重要说明。

具体内容如下:

(一)评审报告主要包括项目概况、评审依据、评审结论、需说明问题四部分内容。

1.项目概况的表述要重点反映项目必要性、实施内容、项目目前进展情况,文字要简明扼要。

2.评审依据应列明项目评审的主要依据性文件和项目单位报送资料。

3.评审结论应首先明确项目网上申报金额、实际送审金额、审定金额、审减金额(分别针对网上申报和实际送审)。

审减原因要归类汇总(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可按审减原因或单项工程分类汇总)、举例说明,各项审减金额应与总审减额、相应表格和工作底稿一致。

无法确认部分须单独说明造成无法确认的原因和涉及金额。

4.需说明问题应对项目的特殊情况和审核中发现的问题以及评审结论形成的前提等进行详细说明。

(二)评审报告应按统一格式打印、装订、签章,评审报告连同相关的审核工作底稿等评审资料应及时完整归档。

第五部分项目评审档案的归集

项目完成评审工作后应及时完成档案归集工作,主要包括对评审资料进行整理、分类、归档及数据信息的汇总处理等内容。

一、评审档案包括项目单位提供的各种资料、评审人员现场踏勘记录、评审工作底稿、各种取证资料、最终评审结论、项目反馈意见以及各种数字化资料等。

二、项目完成评审后,需及时整理评审工作底稿,编制项目资料目录,并将资料按顺序排列、编页,完成项目档案归集工作。

对于评审中使用的数字化资料(包括项目单位上报数据资料、审核人员运用预算或财务软件审核计算的电子版以及项目现场踏勘时拍摄的实地相片等)需一并归集。

三、项目评审档案的保存期限为10年,特殊项目评审档案的保管按有关规定执行。

 

北京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

2014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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