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鼓励招商引资若干暂行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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渭南市鼓励招商引资若干暂行规定

渭南市鼓励招商引资若干暂行规定

一、为了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进一步扩大我市招商引资规模,提高对外开放水平,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所称招商引资是指以优惠政策鼓励市域外投资者以现金、实物、知识产权等资本,采取合资、合作、独资、兼并、购买企业产权及BOT、TOT等方式,到我市进行投资,以及承包、租赁外商投资企业和内资企业。

市域外投资者是指国外和港、澳、台地区来我市投资的法人、自然人及其它经济组织(简称外商,下同)和市域外国内其它省市、地区来我市投资的法人、自然人及其它经济组织。

  三、市域外投资者来我市投资举办的各类企业除享受国家、省现行有关优惠政策外,并享受本规定的优惠政策。

  四、在本市举办国家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在现行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满后3年内,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外商投资举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在规定的减免税期满后,当年出口产值达到总产值70%以上的,按10%征收企业所得税。

外商投资举办的先进技术企业,在规定的减免税期满后,可延长3年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五、从事技术密集型、知识密集型、劳动密集型项目,或外商投资在3000万美元以上且投资回收期长的项目,能源、交通、环保等基础设施项目,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六、外商投资鼓励类骨干工业项目和技术改造、带资承包、改造国有老企业,总投资在1000万美元以上,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享受国家现行优惠政策及第3至5年减半征收的企业所得税,第6至8年征收的企业所得税,由同级财政按地方留成部分的50%返还企业。

  七、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美元以上的旅游设施项目或列为重点扶持的旅游项目,在企业所得税优惠期满后3年内的企业所得税,由同级财政按地方留成部分的50%返还企业。

  八、利用废水、废气、废渣为主要原材料进行生产的市域外投资企业,经财税机关批准,从开工生产年度起,免缴5年企业所得税。

  九、市域外的各类投资者在本市投资基础设施、城市改造、高新技术产业和农业产业化、国有和集体企业重组、改造项目,参与渭南市区建设开发的,10年内由同级财政返还已征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并免征所得税地方附加。

  十、市域外投资者在荒地、荒坡、荒山、荒滩从事农业科技开发项目,从盈利年度起5年内免征农业税;从事农、林、牧、渔业及小流域治理、开发的,从盈利年度起3年内免征农林特产税。

  十一、从事农、林、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和设在经济不发达的边远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在规定的减免税期满后10年内,经国家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可继续按应纳税额减征15-30%的企业所得税。

  十二、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再投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它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40%的税款,若投资举办产品出口或先进技术企业,全部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十三、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增长10%以上的,经税务机关批准,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所得税额。

  十四、放宽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条件和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持股比例限制,鼓励外方以技术科研成果、营销和管理要素入股、合资举办高新技术企业。

外方投资的技术入股比例可放宽为35%,合作各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十五、允许外商投资商业零售、旅游、外贸等行业,设立中介机构和投资性公司,国有小商业企业可以向外商出售、拍卖、租赁或合资、合作。

  十六、鼓励外商采用BOT、TOT等投资方式,参与道路、桥梁、隧道、电厂、水厂等基础设施建设。

经批准,可以出让已建成或在建的交通、能源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的股权和一定期限的经营权,或有选择地拍卖现有建成设施,用出让金和拍卖所得,建设新的基础设施项目。

  十七、鼓励外商投资举办创汇农业项目。

外商投资举办种植、养殖和农副产品深加工企业,当年实际出口或提供出口货源占总产值50%的,经税务部门和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可享受出口型企业的优惠政策。

  十八、外商投资举办一般性生产企业,在合同期50%的期限内,免征土地使用费,剩余50%期限内减半征收。

外商投资举办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农林牧渔业、能源、交通建设项目和社会公益事业的,可免收土地使用费。

  十九、兼并、收购、改造市县属困难企业并全员接收安置企业职工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免缴土地使用费;在办理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登记时,除收取证、照工本费外,其它费用免收。

  二十、对一次性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市域外投资企业,不再收取城市配套费。

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产业、农业产业化、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及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资项目,可直接以受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使用权出让金按基准地价的10%收取。

一般性工业项目,按基准地价的20%收取,房地产开发、旅游、娱乐服务项目,按基准地价的30%收取。

  二十一、以协议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时,一次性付清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可按应缴总额的5%给予优惠。

一次性付清确有困难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先付总额的50%,其余部分可在2年内分期缴清。

  二十二、经批准开发国有荒山、荒地、荒地、荒坡用于发展农、林、牧、渔业的市域外投资企业,免收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二十三、投资于渭南城区和渭南经济开发区(包括渭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实验区,以下简称开发区),且能对渭南经济发展产生明显带动作用的高新技术、高效益项目,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在土地使用方面给予特别优惠。

  二十四、在城市规划区内,投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社会公益事业项目的减半征收城市配套费。

  二十五、对外商投资农业产业化、高新技术产业化、支柱产业和嫁接改造国有老企业的生产性项目用地,除支付征地成本和按规定上交中央、省政府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外,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使用权出让金优惠50%。

对租用国有土地的,可由土地使用权单位出租,政府收取的场地使用费按投资比例返还外商投资企业。

中方以划拨土地使用权作价合资、合作并改变中方企业法人主体经营资格的,可申请按土地使用权基准价的20%缴纳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

如中方确有困难,还可申请降低出让金比例或申请5年缓缴期。

  二十六、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标准每5年可视情况调整,一次性缴纳15年费用的,在15年内不作调整。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用原有场地作价入股或作为合作条件,或利用其它土地与外商合营从事农、林、牧、渔业开发的,经市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在合同期限内可不改变土地性质,由合营企业使用,但不得转让。

  二十七、允许外商投资企业以外方投资者的海外资产向我国中资商业银行的海外分行提供抵押,由中资商业银行的海外分行或国内分行向其发放贷款。

  二十八、对列入本省优势产业和优势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为其积极争取《国家专项产业投资基金》,以解决企业增资时中方股本金不足。

  二十九、外商投资企业有权自主确定企业内部机构设置和人员规模,其所需要各类人员均由企业自制用人简章,报劳动人事部门备案后在劳动人才市场招聘。

需跨地区招聘的,由市劳动、人事部门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其人事档案可由市、县人才交流机构代理。

  三十、海外留学人员举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视同外商投资企业,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

  三十一、国内居民使用国(境)外亲友赠与的可自由兑换货币资金举办的企业,其投入的外汇资金占企业注册资金25%以上的,经批准可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的优惠待遇。

  三十二、国有企业一部分资产入股举办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其资产评估值,可在10%

—20%的幅度内自行作价。

  三十三、市域外投资者承包、租赁本市企业,实行与本地人员承包、租赁企业相同的政策。

外商投资企业购买我市企业,凡外资额达到该企业注册资本25%以上的,均可批准、注册为外商投资企业,享受相应政策。

  三十四、鼓励市内外各单位及社会各界人士按城市建设发展规划从事市政府公用设施项目和城市开发改造项目建设。

  

(一)对从事可经营性市政公用设施和城市主干道两侧沿街新建的开发项目,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3年内企业所得税由财政逐年全额返还。

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并自正式营业之日起,土地使用税(费)前三年由财政逐年全额返还。

  

(二)对在城市主干道两侧沿街从事开发建设的项目,工程总投资在**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在建设期间可享受以下优惠: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不含新征土地)的建设项目,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按基准价的20%收取;投资额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按基准价的10%收取。

建筑面积在10000平方米以上的建设项目(不包括住宅),免缴城市配套费和市政设施占用费。

减半收取房地产产权登记费和因地质条件不能按要求修建人防地下室的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

土地管理费按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1%收取。

  (三)投资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的项目,除享受本条第

(二)项的规定外,还可享受减半收取土地测量费、考古勘探费等优惠。

  (四)投资新建城市道路、广场、人行天桥(地下通道)、绿化游园工程的单位,出资额达到工程总额投资50%以上的,可获得该项目工程的10年冠名权和广告经营权。

  三十五、市政府政务大厅对市域外投资企业实行

“一厅式办公”,“一条龙”服务。

企业可自行办理有关证照审批手续,也可委托政务大厅代为代理。

  三十六、对引进介绍市域外投资者来本市投资并取得成功的引进人、介绍人实施以下奖励:

  

(一)独资兴建符合鼓励类产业项目,经验资或审计后,由地方财政按投资方实际固定资产投放金额(不含中方对外担保的项目境外借款)的1

‰—3‰给予奖励。

从项目投产或开业之日起,再由地方财政按该企业新增地方税收的5%给予奖励,连续奖励5年。

  

(二)合资、合作兴建符合鼓励类产业项目,经验资或审计后,由本市受益方按引进投资方实际固定资产投入金额的1‰—3‰给予奖励。

从项目投产或开业之日起;再由地方财政按该企业新增地方税收的2%给予奖励,连续奖励5年。

  (三)来料、来件、来样加工装配项目,在每期合同实现后,由加工企业按企业实际工缴费收入不低于3%给予奖励。

  (四)无息或低息投向鼓励类产业项目或社会福利事业项目,根据资金使用时限,以银行现行贷款利率计算,由受益方按节约利息的25%—50%给予一次性奖励。

  (五)符合鼓励类产业的补偿贸易项目,由受益方按实际履行合同额的0.5%-2%给予一次性奖励。

  (六)无偿资金、损赠款物(救灾捐赠除外)或无偿转让先进技术的,经验资或评估确认后,受益方按其实际价值给予10%的一次性奖励。

    直接引荐人鉴定办法:

(一)、

(二)两项由引荐人与市财政及外经贸部门或经贸部门(国外投资与外经贸部门,国内市经贸部门,下同)签订引资协议;(三)至(六)项由引荐人与本市受益方及外经贸部门或经贸部门签订引资协议。

协议必须在资金到位或加工合同生效前签订,并明确规定各方责任、奖金支付数额、方法和时限,作为界定直接引荐人的依据。

  三十七、凡同时适合本规定中多项条款者,按照最优惠条款处理。

  三十八、本规定由渭南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负责解释。

  三十九、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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