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师范大学本科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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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师范大学本科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办法
天津师范大学本科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办法
师大学〔2004〕80号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鼓励学生勤奋学习,奋发向上,促进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特实行本科优秀学生奖学金制度。
一、评选范围
凡属我校正式招收的本科生,在校学习期间均有资格参加评选。
二、评选条件
(一)优秀学生一、二、三等奖学金评选条件
1.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
2.模范地执行大学生行为准则,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正确的人生观。
3.学习态度端正,学习认真、勤奋、学习成绩优良。
4.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达到国家规定的体育锻炼标准。
5.热爱集体,关心他人,积极参加校院组织的各项集体活动。
(二)优秀学生单项奖学金评选条件
1.学术探讨奖:
在市级以上刊物乃至国际刊物上发表论文;全国、全市科技竞赛前六名或在某一领域有发明创造,并取得专利的学生。
2.单科优秀奖:
某一门课程成绩优异,或在某学科有所造诣的学生。
3.学习进步奖:
在专业课学习中,学习成绩排名提高40%,或平均成绩提高15分以上者。
4.社会工作奖:
关心集体,无私奉献,学习成绩优良,在社会工作中取得优异成绩的学生干部。
5.文体竞赛奖:
在全国、全市文艺汇演或体育比赛中取得优异成绩的学生,或在其他大型文艺演出、体育比赛中表现突出者。
6.社会实践奖:
在教育实习或专业实习中成绩突出者;在各种社会公益活动中有突出表现者。
7.社会赞助奖:
在校学生为学校争取到社会上(包括各种企业)资助,为学校发展做出突出贡献者。
8.精神文明奖:
在维护校风校纪,精神文明建设和见义勇为方面有突出表现,受到表扬者;在校内外有助人为乐、拾金不昧、舍己为人等突出事迹,并受到表扬或各类报道者。
(三)困难学生奖学金评选条件
家庭经济困难,享受低保或助学贷款的品学兼优的困难学生。
三、评选的等级、金额和比例
一等奖学金:
1200元(一学年)比例为5%
二等奖学金:
900元(一学年)比例为10%
三等奖学金:
600元(一学年)比例为15%
单项奖学金:
300元(一学年)比例为10%
一等助学金:
1000元(一学年)比例为2%
二等助学金:
600元(一学年)比例为5%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享受奖学金待遇(单项奖除外)
1.凡在本学年内受到各种处分及受院、校通报批评者。
2.凡在本学年内必修课、选修课的考试考查中有一门课程不及格者。
3.公共外语统考后不过规定级者。
五、评选办法
1.各类优秀学生奖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每学年九月份开始评定,在一个月内完成。
待市级评选工作结束后,召开全校表彰大会。
2.优秀学生奖学金的一、二、三等奖,由班级依据该学年学生综合测评组织评选,学院进行复审。
3.单项奖学金、助学金,由班级提名,学院严格按照评选条件组织评选。
4.评选工作要公开、公平、公正,评选结果要在本学院内进行公示。
特殊情况,由校学生处在校园网上予以公示。
所有奖项公示之后,均由学校主管领导审批。
5.学校对获得优秀学生奖学金的学生按学期分两次(奖金600元以上者)划入其中国农业银行金穗通宝卡中,获奖的贷款困难学生应先还贷款。
6.对获奖者颁发获奖证书,有关材料装入本人档案。
7.以上奖项可以和其他各类奖项兼得(国家奖学金除外)。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从2003级本科学生开始实施,师大学〔2003〕92号文件同时废止。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二ΟΟ四年六月二十三日
关于鼓励学生参与学术科技活动的奖励办法
师大学﹝2006﹞40号
各学院、各有关处(部):
为进一步推动我校学生学术科技活动的蓬勃开展,全面提高学生的科学素养和科技创新水平,现提出鼓励学生参与学术科技活动的奖励办法。
一、奖励范围
在全国或市级综合类学生科技竞赛(如“挑战杯”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挑战杯”大学生创业计划竞赛)和在全国或市级学科竞赛(如大学生数学建模竞赛、大学生电子商务竞赛、大学生计算机应用能力竞赛、大学数学竞赛、大学生电子设计大赛、多媒体教育教学软件大赛、大学生英语演讲比赛、大学生广告艺术大赛等)获奖的学生,或在学期间在公开发行的刊物发表学术论文的学生。
二、奖励内容
1.设立“天津师范大学学生科研奖学金”。
学生科研奖学金用于奖励在我校学生学术科技活动中取得优异成绩的学生,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鼓励奖四类,奖金金额分别为3000元、2000元、1000元、500元。
2.在限定选修课、任意选修课中给与学分奖励。
三、奖励条件
1.学生在全国或市级综合类学生科技竞赛中获奖,按获奖情况给予不同程度的奖励:
(1)在“挑战杯”竞赛中获全国金奖的学生,获我校学生科研一等奖学金,在限定选修课中奖励4学分,各方面确实表现优秀者免试攻读我校硕士研究生。
(2)在“挑战杯”竞赛中获全国银奖的学生,获我校学生科研二等奖学金,在任意选修课中奖励4学分,优先推荐校内免试攻读硕士研究生。
(3)在“挑战杯”竞赛中获全国铜奖和天津市特等奖的学生,获我校学生科研三等奖学金,在任意选修课中奖励2学分。
(4)在“挑战杯”竞赛中获天津市一等奖的学生,获我校学生科研鼓励奖学金,在任意选修课中奖励1学分。
2.学生在全国或市级学科竞赛中获奖,按获奖情况给予不同程度的奖励:
(1)在学科竞赛中获全国一等奖的学生,获我校学生科研二等奖学金,在任意选修课中奖励4学分,优先推荐校内免试攻读硕士研究生。
(2)在学科竞赛中获全国二等奖的学生,获我校学生科研三等奖学金,在任意选修课中奖励2学分,优先推荐校内免试攻读硕士研究生。
(3)在学科竞赛中获全国三等奖和天津市一等奖的学生,获我校学生科研鼓励奖学金,在任意选修课中奖励1学分。
3.学生在学期间发表学术论文的,按发表刊物类别给予不同程度的奖励:
(1)以第一作者在学科级刊物发表论文的学生,可在任意选修课中奖励4学分,并获我校学生科研三等奖学金。
(2)以第一作者在核心刊物发表论文的学生,可在任意选修课中奖励2学分,并获我校学生科研鼓励奖学金。
(3)以第一作者在公开发行的一般学术刊物发表论文的学生,可在任意选修课中奖励1学分。
四、申报和奖励程序
1.凡符合上述条件者,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填写相关申请表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2.学生科研奖学金和奖励学分每年四月申报一次,由各学院统一上报校团委初审,教务处复审、批准。
3.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以前相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4.本办法由教务处、科研处、研究生管理学院、校团委负责解释。
二〇〇六年六月二十八日
关于教师指导学生开展学术科技活动的科研工作量计算办法
师大人﹝2006﹞20号
各学院、机关各部、处、室:
为进一步推动我校学生学术科技活动的蓬勃开展,鼓励更多的专业教师积极指导学生开展学术科技活动,特制定本办法。
教师指导的学生作品参加全国或市级综合类学生科技竞赛(如“挑战杯”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挑战杯”大学生创业计划竞赛)和全国或市级学科竞赛(如大学生数学建模竞赛、大学生电子商务竞赛、大学生计算机应用能力竞赛、大学数学竞赛、大学生电子设计大赛、多媒体教育教学软件大奖赛、大学生英语演讲比赛、大学生广告艺术大赛等)并获得奖项,按获奖等级计算教师科研工作量,具体办法如下:
1.指导学生在综合类学生科技竞赛中获全国金奖,相当于指导教师在学科级刊物发表一篇论文计入其科研工作量。
2.指导学生在综合类学生科技竞赛中获全国银奖,相当于指导教师在核心刊物发表两篇论文计入其科研工作量。
3.指导学生在综合类学生科技竞赛中获全国铜奖和天津市特等奖,相当于指导教师在核心刊物发表一篇论文计入其科研工作量。
4.指导学生在综合类学生科技竞赛中获天津市一等奖,相当于指导教师在公开发行的一般刊物发表一篇论文计入其科研工作量。
5.指导学生在学科竞赛中获全国一等奖,相当于指导教师在核心刊物发表两篇论文计入其科研工作量。
6.指导学生在学科竞赛中获全国二等奖,相当于指导教师在核心刊物发表一篇论文计入其科研工作量。
7.指导学生在学科竞赛中获全国三等奖或天津市一等奖,相当于指导教师在公开发行的一般刊物发表一篇论文计入其科研工作量。
8.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9.本办法由科研处、人事处、校团委负责解释。
二〇〇六年六月二十八日
天津师范大学绩效津贴管理实施办法
师大人〔2005〕23号
各学院、各处(部)、各业务服务单位、中心:
为进一步做好第二聘期岗位聘任工作,建立行之有效的激励机制,深化《关于2004年我校教师岗位设置及聘任工作指导意见》及《关于进一步深化我校人事分配制度改革的原则意见》,现提出本办法。
一、绩效津贴是指在教学、科研、学科建设等岗位上高水平完成任务,并取得突出成绩而获得的一次性奖励津贴。
二、我校教职工和博士后流动站工作人员,以天津师范大学名义取得的突出成果,均可申请绩效津贴。
三、对于科研立项,国家级重大项目和重点项目的子项目视同国家级项目,上述子项目必须是由学校职能部门在申报时签署意见,加盖公章,项目下达(任务)书或批文中明确注明我校为合作(参加)单位,子项目须有相应的项目(课题)编号,并且有相应的项目经费入学校帐户。
凡以个人名义参加或经费未到账者,不在享受绩效津贴范围。
四、对于因科研立项享受的绩效津贴,按现金奖励发放或按配套金额划拨。
项目配套经费只能用于支付项目研究,不能领取现金。
科研立项成果奖励和项目配套奖励经费按项目执行计划分年度发放。
科研立项时间统一认定为2004年9月以后批准立项的。
绩效津贴发放和配套经费划拨分两次进行,立项后和按期结项后各发放一半。
五、各项成果必须署名“天津师范大学”。
如一个成果由我校多人参加取得,则按我校排位最前者所在名次给予奖励,然后由排位最前者根据合作者在成果取得过程中所承担的工作量及发挥的作用分发奖金。
对于天津师范大学作为合作单位之一形成的成果,则按天津师范大学在成果中的署名顺序依照下面的比例发放津贴:
第一署名单位100%,第二署名单位75%,第三及以后署名单位50%。
六、以同一内容获校内不同级别奖励的项目享受其中最高额度的绩效津贴。
七、在聘期内做出突出贡献者其应享受的绩效津贴随时兑现。
八、获得奖励的成果一经发现有剽窃、抄袭或弄虚作假行为,除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外,全额追回该成果所获得的奖金。
九、各单位要及时将符合本文规定的绩效津贴范围的成果报相关职能部门,年末由职能部门分别汇总造册报人事处,再由财务部门发放。
十、绩效津贴的具体标准分三类管理。
(一)学科建设类
1.取得国家级重点学科、国家级重点实验室的学科组享受绩效津贴20万元(其中学科带头人不低于30%),并奖励该学科所在学院5万元。
2.取得博士后流动站、国家基础学科人才培养和科学研究基地、国家基础科学研究和教学人才培养基地、市级重点学科,该学科组享受绩效津贴10万元(其中学科带头人不低于30%),并奖励该学科所在学院5万元。
3.取得一级学科博士授权点,该学科组享受绩效津贴10万元,并奖励该学科所在学院5万元。
4.取得博士授权点,该学科组享受绩效津贴8万元(其中学科带头人不低于30%),并奖励该学科所在学院5万元。
5.取得硕士授权点,该学科组享受绩效津贴2万元(其中学科带头人不低于30%),并奖励该学科所在学院1万元。
6.博士研究生毕业论文获“全国百篇优秀博士论文奖”,其指导教师享受绩效津贴4万元;获“天津市优秀博士论文奖”,其指导教师享受绩效津贴1万元。
7.硕士研究生毕业论文获市级优秀论文奖,其指导教师享受绩效津贴0.5万元。
(二)教学类
1.获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特、一、二等奖分别享受绩效津贴10、6、4万元。
2.获天津市教学成果奖一、二等奖分别享受绩效津贴2、1万元。
3.学生参加学科竞赛获得国家级一、二等奖和省部级一、二等奖,其指导教师(组)分别享受绩效津贴1、0.6、0.4、0.2万元。
4.指导我校学生或代表队在全国运动会中获第一、二、三名,其指导教师分别享受1、0.8、0.5万元。
5.指导我校学生或代表队在由政府组织的全国单项比赛中取得第一、二名或市级比赛中取得第一、二名,其奖励参照3、4两款标准执行。
6.在市级青年教师教学基本功大赛中获一、二、三等奖的教师分别享受绩效津贴0.3、0.2、0.1万元。
7.学生在学科级刊物、核心刊物、一般刊物上以第一作者发表论文其指导教师分别享受绩效津贴0.2、0.1、0.05万元;被评为学校优秀论文的指导教师奖励0.02万元。
8.被评为国家级教学名师的享受绩效津贴4万元。
被评为天津市教学名师的享受绩效津贴1万元。
被评为校级教学名师的享受绩效津贴0.4万元/年。
9.被评为国家级本科教学精品课程享受绩效津贴2万元(其中主持人不少于30%)。
被评为天津市本科教学精品课程的享受绩效津贴0.8万元(其中主持人不少于30%)。
被评为校级本科教学精品课程的享受绩效津贴0.4万元(其中主持人不少于30%)。
10.由教育部正式行文推荐的高等教育(含继续教育)教材(包括电子教材)享受绩效津贴的标准细化如下:
①经教育部正式行文推荐或评审后立项的教材享受绩效津贴0.4万元。
②获教育部优秀教材一、二、三等奖的分别享受绩效津贴1万元、0.8万元、0.6万元。
(三)科研类
1.取得国家级自然科学项目,按实际到校经费的10%享受绩效津贴,同时按20%给予配套经费。
2.取得国家级社会科学项目,按实际到校经费的15%享受绩效津贴,同时按15%给予配套经费。
3.取得省部级自然科学项目,按实际到校经费的10%享受绩效津贴。
4.取得省部级社会科学项目,按实际到校经费的15%享受绩效津贴。
5.取得国家级、省部级横向科研项目参照同类纵向科研项目享受相应的绩效津贴,不给予配套经费。
6.获国家科学技术奖(包括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科技进步奖、国家技术发明奖)一、二、三等奖分别享受绩效津贴50、30、15万元(其中课题组负责人不少于30%)。
7.获国家社会科学、教育科学优秀成果奖一、二、三等奖分别享受绩效津贴10、6、4万元(其中课题组负责人不少于30%)。
8.获教育部科学技术奖和社会科学奖一、二、三等奖分别享受绩效津贴4、3、2万元(其中课题组负责人不少于30%)。
9.获省级科学技术奖一、二、三等奖分别享受绩效津贴3、2、1万元(其中课题组负责人不少于30%)。
10.获省级社会科学奖一、二、三等奖分别享受绩效津贴为:
著作(论文)1.5(1.2)、1(0.8)、0.7(0.5)万元(其中课题组负责人不少于30%)。
11.在SCIENCE/NATURE上发表论文享受绩效津贴20万元/篇,发表短讯类文章享受绩效津贴10万元/篇。
12.在《中国科学》、《中国社会科学》上发表论文,享受绩效津贴1万元/篇。
13.论文被SCI收录依其影响因子大小享受相应的绩效津贴(被EI、SSCI、A&ACI收录的论文参照SCI有关指数执行):
影响因子
(IF)
IF<1
1≤IF<2
2≤IF<3
3≤IF<4
IF>4
绩效津贴
(万元)
0.3
0.4
0.6
0.8
1
14.在国内学科级刊物(A类)发表论文或论文被《新华文摘》(全文)收录享受绩效津贴0.5万元/篇;在学科级刊物(B类)发表论文享受绩效津贴0.3万元/篇。
15.出版学术专著(在公开发行的学术性刊物上发表论文5篇以上,其中至少有一篇属于学科级刊物或2篇属于全国性核心刊物)的第一作者,享受绩效津贴细化如下:
等级
学术著作中的论文要求
津贴标准(万元)
论文总数
其中重要期刊数
1
5
1篇学科级刊物+2篇核心期刊
1
2
5
4篇核心期刊或1篇学科级刊物
0.8
3
5
3篇核心期刊
0.6
4
5
2篇核心期刊
0.4
16.从事科技成果推广应用为学校取得经济效益,每30万元享受绩效津贴2万元。
17.教育科学研究、软科学研究等被省部级以上党政机关采纳并产生重大社会效益的科研成果,享受绩效津贴0.4万元。
18.授权发明专利享受绩效津贴0.4万元/项。
十一、本办法自2004年9月1日起执行。
以前相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十二、本办法由人事处、科研处、教务处负责解释。
二ΟΟ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天津师范大学管理工作岗位实行绩效津贴的规定
师大人﹝2006﹞18号
各学院、各处(部)、各业务服务单位:
为规范管理,充分调动各类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在《天津师范大学绩效津贴管理实施办法》师大人〔2005〕23号实行绩效津贴的基础上,根据“多劳多得、优劳优酬”的原则,对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圆满完成岗位责任目标并取得优异成绩的管理岗位的团体或个人,可在享受相应岗位津贴的基础上,同时享受绩效津贴,为此特制定如下规定:
一、指导原则
1.团队奖励为主
2.突出贡献为主
3.与学校年度教学、科研、学科建设类绩效津贴总量相关
二、享受绩效津贴的范围
1.机关、业务服务单位、各学院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
2.按《天津师范大学绩效津贴管理实施办法》师大人〔2005〕23号因同一项目已享受绩效津贴,不再重复享受本规定的绩效津贴。
3.学校投入绩效津贴的额度控制在教学类、科研类、学科建设类享受绩效津贴额度的20%——30%。
三、绩效津贴项目
1.获国家级、省部级、委局级系统专项奖励。
2.在实现学校年度工作任务中,取得优异成绩的团队或个人。
上述奖项,经学校岗位聘任考核委员会认定后,提供给校长作为实施绩效津贴的重要依据。
四、绩效津贴的发放与管理
1.绩效津贴项目1的奖励,由校长直接发给获得奖励的团队或个人;绩效津贴项目2的奖励,由校长按照贡献大小分配给分管校领导,并由分管校领导依据部门贡献进行合理分配。
2.管理工作岗位绩效津贴每年审核颁发一次。
3.此项工作于每年一月份进行,由各岗位聘任考核小组把申请奖励的项目汇总到人事处。
人事处整理后提交学校岗位聘任考核委员会进行认定,并将认定结果提交校长。
校长根据认定结果提出绩效津贴发放标准,并于寒假前发放完毕。
4.凡绩效津贴需要由部门(单位)进行二次分配的,应按实际业绩和贡献大小进行分配。
5.同一项业绩由多个部门(单位)共同完成,按各自做出的实际贡献,协商分配所获绩效津贴比例。
6.本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二ΟΟ六年六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