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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国共产党章程

1.党的性质是什么?

答:

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2.党的最高理想和最终目标是什么?

答:

党的最高理想和最终目标是实现共产主义。

3.党的指导思想是什么?

中国共产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作为自己的行动指南。

4.党员有几项基本权利。

答:

八项。

5.《党章》规定党员对党的决议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见,有什么权利?

答:

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声明保留,并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见向党的上级组织至中央提出。

6.《党章》规定党员在党组织讨论决定对党员的党纪处分或作出鉴定时,有什么权利?

答:

本人有权参加和进行申辩,其他党员可以为他作证和辩护。

7.党的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原则中服从原则是什么?

答:

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

8.党的最高领导机关是什么?

答:

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它所产生的中央委员会。

9.严重触犯刑律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由哪一些组织决定开除其党籍?

答:

由同级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开除其党籍。

10.对于严重违犯党的纪律、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应如何处理?

答:

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在查明核实后,应根据情节严重的程度,作出进行改组或予以解散的决定,并报再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审查批准,正式宣布执行。

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11.《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原则是什么?

答:

一是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原则;二是坚持党员在党纪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三是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四是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五是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

12.《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

适用于违犯党纪应当受到党纪追究的党组织和党员。

13.对党员的纪律处分共有几种?

答:

共五种:

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14.对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的纪律处理措施有几种?

答:

对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的纪律处分有两种:

即改组、解散。

15.留党察看处分分最长不得超过几年?

留党察看期间没有哪些权利?

答:

留党察看处分分为留党察看一年、留党察看二年。

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党员在留党察看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16.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几年内不得重新入党?

答:

五年。

17.党员受到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在职务的安排上有什么规定和限制?

答:

党员受到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在一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18.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在职务的安排上有什么规定和限制?

答:

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19.党员受到留党察看处分,在职务的安排上有什么规定和限制?

答:

党员受到留党察看处分,其党内职务自然撤销。

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恢复党员权利后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20.《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在哪些情况下,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答:

《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1)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

(2)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3)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后。

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管制、拘役的,一般应当开除党籍,对于个别可以不开除党籍的,应当对照处分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报请再上一级党组织批准。

21.预备党员违犯党纪应如何处理?

答:

预备党员违犯党纪,情节较轻,尚可保留预备党员资格,应当对其批评教育或者延长预备期;情节较重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22.什么是直接责任者?

答:

直接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党员或者党员干部。

23.什么是主要领导者?

答:

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24.什么是重要领导责任者?

答:

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25.什么是直接经济损失?

答:

直接经济损失是指与违纪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而造成财产损毁的实际价值,计算经济损失要计算直接经济损失。

26.党纪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当在多少时间内向受处分党员所在党的基层组织中的全体党员及其本人宣布?

答:

一个月内。

27.对于违犯纪律的党员实施违纪行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如何处理?

答:

应当收缴或者责令退赔。

28.拒不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重大工作部署、决定,或者故意作出与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重大工作部署、决定相违背决定的,应如何处理?

答:

对直接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29.对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规定,采取弄虚作假或者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者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对主要责任者应给予什么处分?

答:

《条例》60条规定:

对主要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30.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作出的重大决定,或者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事项的,应如何处理?

答: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31.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的,应如何处理?

答:

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32.下级党组织拒不执行上级党组织决定的,对主要责任者应给予什么处分?

答:

《条例》62条规定:

对主要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33.对拒不执行组织的分配、调动、交流决定的,应如何处理?

答:

《条例》65条规定:

对拒不执行组织的分配、调动、交流决定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34.以不正当方式谋求本人或者其他人用公款出国(境)的应如何处理?

答《条例》第68条规定:

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35.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非本人经管的国家、集体和个人财物,或者以购买物品时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非法占有国家、集体和个人财物,或者无偿,象征性地支付报酬接受服务、使用劳务,应如何处理?

答:

《条例》第72条规定,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36.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占用公物归个人使用时间超过六个月,应如何处理?

答:

《条例》73条规定:

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37.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收受对方财物的,应如何处理?

答:

《条例》75条规定:

应当追究该人员的责任,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38.党员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反有关规定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或者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的,应如何处理?

答:

《条例》76条规定:

该党员领导干部应当按照规定予以纠正;拒不纠正的,其本人应当辞去现任职务或者由组织予以调整职务;不辞去现任职务或者不服从组织调整职务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39.挥霍浪费公共财产,是指哪些行为?

应如何处理?

答:

《条例》78条规定:

挥霍浪费公共财产,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1)用公款旅游或者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等名义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

(2)违反规定参与用公款支付的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的;

(3)购买、更换超过规定标准的小轿车或者对所乘坐的小轿车进行豪华装修的;

(4)有其他挥霍浪费公共财产行为的。

40.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如何处理?

答:

《条例》81条规定,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41.什么是贪污?

答:

贪污是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42.党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有关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的,应如何处理?

答:

《条例》84条规定,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43.什么是受贿?

答:

受贿是指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中的党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

44.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有关规定收受财物或者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什么论处?

答:

《条例》86条规定:

以受贿论处。

45.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通过其他党和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变相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什么论处?

答:

《条例》87条规定:

以受贿论处。

46.党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人民财体索取或者非法收受、变相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应如何处理?

答:

《条例》89条规定:

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47.什么是挪用公款?

答:

是指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

48.什么是职务侵占?

答:

职务侵占行为是指企业(公司)或者其他单位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

49.国有企业(公司)的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企业(公司)同类的业务,谋取非法利益的应如何处理?

答:

《条例》103条规定: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50.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和集体所有制企业(公司)中的党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一)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其亲友经营的;

(二)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其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销售商品的;(三)向其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不合格商品的,行为应如何处理?

答:

《条例》104条规定: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51.对隐瞒、截留、坐支应当上交国家的财政收入或者隐瞒、截留款私分的行为应如何处理?

答:

《条例》113条规定:

隐瞒、截留、坐支应当上交国家的财政收入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将隐瞒、截留款合伙私分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52.个人借用公款超过六个月不还,或者借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或非法活动,以及违反有关规定将公款借给他人的行为应如何处理?

答:

《条例》116条规定:

个人借用公款超过六个月不还的,追还所欠的公款,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但确因生活困难到期无力归还的除外。

个人借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个人借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违反有关规定将公款借给他人,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53.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的,应如何处理?

答:

《条例》117条规定:

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54.违反“收支两条线”规定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将应当纳入法定账簿的资产未纳入法定账簿或者转为账外的,应如何处理?

答:

《条例》123条规定:

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55.党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政府采购和招投标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如何处理?

答:

《条例》124条规定:

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56.对违反会计法律、法规的应如何处理?

答:

《党纪处分条例》125条规定:

党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在财务管理活动中违反会计法律、法规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薄,或者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薄、财务会计报告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57.什么是失职、渎职行为?

如何处理?

答:

失职、渎职行为,是指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工作中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甚至在工作中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依照党内法规应受党纪追究的行为。

58.国有企业(公司)和集体所有制企业(公司)工作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违反有关规定或者不负责任的,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损失的应如何处理?

答:

《条例》130条规定:

造成较大损失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造成重大损失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59.丢失秘密文件资料或者泄露党和国家秘密的应如何处理?

答:

《条例》138条规定:

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60.侵犯党员或者公民的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的行为应如何处理?

答:

《条例》142条规定:

侵犯党员或者公民的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61.诬告陷害他人的,应如何处理?

答:

《条例》147条规定:

诬告陷害他人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62.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应如何处理?

答:

《条例》149条规定: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63.利用职权、教养关系、从属关系或者其他相类似关系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应如何处理?

答:

《条例》151条规定:

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64.遇到国家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时,能救而不救的应如何处理?

答:

《条例》153条规定:

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65.进行色情活动的,应如何处理?

答:

《条例》155条规定:

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66.嫖娼、卖淫或者组织、强迫、介绍、教唆、引诱、容留他人嫖娼、卖淫或者故意为嫖娼、卖淫提供方便条件的,应如何处理?

答:

《条例》156条规定:

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67.违反有关规定吸食、注射毒品、精神药品或者其他违禁品的,应如何处理?

答:

《条例》160条规定:

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68.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应如何处理?

答:

《条例》162条规定:

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69.参加赌博屡教屡犯,或者赌资较大,或者在工作时间赌博,或者在国(境)外赌博的行为,应如何处理?

答:

《条例》162条规定:

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70.伪造、变造或者买卖、使用伪造的学历、文凭的,应如何处理?

答:

《条例》165条规定:

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71.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超计划生育的,应如何处理?

答:

《条例》166条规定:

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72.违反有关规定,侵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应如何处理?

答:

《条例》169条规定:

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三、中国共产党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

73.《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的责任主体和监督检查主体分别是谁?

答:

各级党委(党组);党的纪律检查机关。

74.《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是否适用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中的党员?

答:

适用,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及其分支机构领导人员中的党员参照执行。

75.《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规定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准有哪些行为?

答:

(1)索取、接受或者以借为名占用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

(2)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3)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

(4)以交易、委托理财等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

(5)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内幕信息谋取利益;

(6)违反规定多占住房,或者违反规定买卖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

76.《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禁止党员领导干部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不准有哪些行为?

答:

(1)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

(2)违反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

(3)违反规定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

(4)个人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

(5)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6)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请,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77.《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规定,党员领导干部禁止违反公共财物管理和使用的规定,假公济私、化公为私,不准有哪些行为?

答:

(1)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2)违反规定借用公款、公物或者将公款、公物借给他人;

(3)私存私放公款;

(4)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

(5)用公款参与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和获取各种形式的俱乐部会员资格;

(6)违反规定用公款购买商业保险,缴纳住房公积金,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

(7)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8)挪用或者拆借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等公共资金或者其他财政资金。

78.《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禁止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不准有哪些行为?

答:

(1)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位;

(2)不按照规定程序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免干部;

(3)私自泄露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

(4)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

(5)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

(6)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地区、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7)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

(8)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任人唯亲,营私舞弊。

79.《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不准有哪些行为?

答:

(1)要求或者指使提拔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

(2)用公款支付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学习、培训、旅游等费用,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出国(境)定居、留学、探亲等向个人或者机构索取资助;

(3)妨碍涉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案件的调查处理;

(4)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

(5)默许、纵容、授意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以本人名义谋取私利;

(6)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党员领导干部之间利用职权相互为对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

(7)允许、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个人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社会中介服务等活动,在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或者中外合资企业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

(8)允许、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异地工商注册登记后,到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

80.《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禁止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浪费,不准有哪些行为?

答:

(1)在公务活动中提供或者接受超过规定标准的接待,或者超过规定标准报销招待费、差旅费等相关费用;

(2)违反规定决定或者批准兴建、装修办公楼、培训中心等楼堂馆所,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和办公用品;

(3)擅自用公款包租、占用客房供个人使用;

(4)违反规定配备、购买、更换、装饰或者使用小汽车;

(5)违反规定决定或者批准用公款或者通过摊派方式举办各类庆典活动。

81.《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禁止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谋取私利,不准有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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