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基础与HR复习内容汇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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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1、法是由国家专门机关创制,以权利义务为调整机制,并通过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调整人们行为的社会规范的总和。

它具有的特征:

1)法是调整人们行为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

2)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社会规范;

3)法是以权利义务的双向规定为调整机制的社会规范;

4)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以军队、警察、法庭、监狱等国家暴力为后盾)

2、法的要素是指构成法律的基本元素,主要包括法律规范、法律原则和法律概念。

3、法律规范又称法律规则,是指以一定的结构形式规定人们法律权力、法律义务以及法律后果的具体行为规范。

法律规范由假定条件、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三部分构成。

需要注意的是,法律规范通过法律条文表现出来,但法律条文未必表达法律规范,法律条文与法律规范也不是一一对应的。

4、法律规范的分类:

1)按法律规范内容的具体规定,分为授权性规范、义务性规范和复合性规范;

2)按法律规范内容的确定性程度,分为确定性规范、委任性规范和准用性规范;

3)按法律规范内容的刚性程度,分为强行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

5、法律原则是指为制定、实施法律规范提供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指导性的价值准则。

6、法律概念是指对有关法律的事实加以抽象、概括而形成的术语。

7、法的作用是指法律对人的行为和社会关系所产生的影响,主要包括法的规范作用和法的社会作用。

8、法的规范作用分为指引、评价、教育、预测和强制五种作用。

9、法的社会作用分为两类:

维护阶级统治的作用和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作用。

10、立法,又称法的创制,是指有权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认可法律规范的活动。

11、全国人大及常委会的立法程序包括四个步骤:

法律案的提出、法律案的审议、法律的表决和通过以及法律的公布。

12、法律渊源是指有权国家机关依法创造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法的外在表现形式。

我国法律渊源主要有:

1)宪法

2)法律,由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分为基本法律和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

3)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的有关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规范性文件

4)地方性法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俯所在地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结合本地区的情况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另外上述地方的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制定地方规章。

5)自治法规,由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地方(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国家权力机关制定,分为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6)特别行政区的法律,指适用于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分两类:

一特别行政区的基本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其效力等同于基本法律;二是特别行政区的自治法,并须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7)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

13、法律部门是指根据一定的标准和原则,按照法律调整社会关系的不同领域和不同方法等所划分的同类法律规范的总和。

14、划分法律部门的主要标准是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即法律规范的调整对象,此外法律规范的调整方法是在一定情况下成为划分法律部门的标准。

15、法律体系是指由一国现行全部法律规范按照一定标准所分成的不同法律部门组合而成的、呈体系化且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当代中国法律体系包括宪法及相关法、行政法、民法、商法、社会法、经济法、刑法、诉讼和非诉讼程序法等法律部门。

16、法律实施是指法律在社会生活中被人们实际施行,以使法律得到实现。

法律实施的方式包括法律的遵守、法律的执行和法律的适用。

法律的遵守又称守法,法律的执行又称执法,法律的适用又称司法(它是指国家司法机关依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它应当遵行四个原则:

一是司法公正原则;二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三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四是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

17、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即狭义的法律效力,仅指由国家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包括法律的效力层次和效力范围。

18、法律效力的层次包括一般规则(它包括:

宪法具有最高效力,所有其他法律都要服从宪法;上一级法律的效力高于下一级法律的效力),特殊规则(它包括:

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法法优于旧法,法律文本优于法律解释)

19、法律的效力范围包括:

1)法律的对象效力范围,原则:

属人主义、属地主义、保护主义和以属地的原则为主、与属人主义和保护主义相结合的原则,我国采用第四种原则

清楚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在我国境外,一般不适用我国法律

2)法律的空间效力范围,它有三种情况:

一全国性法律的空间效力,一般适用于我国主权所及范围内;二地区性法律的空间效力;三国际条约的空间效力

3)法律的时间效力范围,指法律的生效时间、法律终止生效的时间、溯及力(它又被称为法的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新的法律颁布后,对其生效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一般情况下我国法律坚持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但这一原则也不是绝对,我国现行刑法就采用从旧兼从轻的原则)

20、法律解释是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依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对法律的字义和目的所进行的阐释。

21、按照解释的主体和效力的不同,法律解释可分为正式解释和非正式解释。

正式解释,又称法定解释、有权解释,指根据法定权限由特定主体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解释,包括立法解释、司法解释、行政解释和其他解释。

立法解释是享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对法律规范所作的解释。

司法解释是由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针对审判和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所作的解释,分为审判解释、检察解释、审判和检察共同解释。

行政解释是由国务院及其主管部门针对不属于审判和检察工作中的其他法律的具体应用问题以及自己依法制定的法规所作的解释。

其他解释是若干国家联合作出的解释、国家机关与非国家机关联合作出的解释以及国家军事机关作出的解释。

非正式解释,又称学理解释、无权解释,是指XX的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或公民个人对法律规范所作的解释。

22、法律关系是指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行为过程中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它具有的特点为:

1)法律关系是以法律规范为前提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2)法律关系是以法律上的权利、义务为纽带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3)法律关系是以国家强制力为保障的社会关系

23、法律关系的构成:

1)法律关系的主体,指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或负有义务的人(自然人和法人)

任何人要参加一定的法律关系,实际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就必须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权利能力是由法律所确认的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资格;自然人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法人的权利能力始于成立,终于法人解散或撤销。

行为能力是法律所承认的,由法律关系主体通过自己的行为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能力。

2)法律关系的内容,指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所承担的义务。

3)法律关系的客体,指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共同对象(主要包括物、物为、智力成果、人身利益)

24、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其中有两个条件是最主要的,一个是法律规范,另一个是法律事实(指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事实。

根据是否与人们的意志有关,法律事实可分为事件和行为)

25、法律责任指因违法行为产生的违法者依法所就承担的法定强制性义务。

法律责任是以法律义务的存在为前提的,当人们违反这种法律义务时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违法行为的不同性质,法律责任可分为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违宪责任和国家赔偿责任等。

26、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

1)有责任主体

2)有违法行为,行为人有违法行为是产生法律责任的前提,没有违法行为就不可能产生法律责任,它包括作为与不作为两类

3)有损害事实,损害事实是指违法行为给他人和社会所造成的损失和伤害,包括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

4)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

5)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主观过错是指行为人实施违法行为时的主观心理状态,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类

27、狭义的法律监督是指由特定国家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对法的创制和实施活动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督。

其包括国家监督,社会监督。

国家监督包括权力机关的监督、行政机关的监督(有四类:

一般行政监督、专门行政监督、行政复议、行政监督)、司法机关的监督。

社会监督不具有法律效力,但是它是国家监督的重要基础。

28、民法是指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社会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9、财产关系指人们基于财产的支配和交易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30、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具有以下特征:

1)当事人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

2)当事人之间形成这种关系往往出于自愿

3)这种财产关系大多要求等价有偿

31、人身关系是指与特定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以精神利益为内容且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社会关系。

32、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具有以下特征:

1)当事人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

2)人身关系与特定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

3)人身关系以特定的精神利益为内容,没有直接的财产内容,但在一定情况下与财产关系相联系。

33、人身关系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一般来说人格在民法上有两种含义,一是主体资格;二是指个人或社会组织生存和发展的必要条件。

34、人格关系是指主体基于姓名、名称、肖像、名誉等人格而发生的社会关系;身份关系是指基于家庭、血缘、婚姻、亲属或其他事实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35、民法的基本原则是制定、解释、执行和研究民法的指导思想,也是人们进行民事活动必须遵循的法律准则。

它包括的原则如下:

1)平等原则:

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具体含义包括:

民事主体的资格平等、民事主体的地位平等、民事主体平等地享有权利和义务、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平等地受法律保护。

2)自愿原则,它具体含义包括:

民事主体根据自己的意愿实施民事行为,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法律关系;民事主体自愿协商确定民事行为的内容和形式。

3)公平原则,指双方或多方当事人通过民事行为所确定的权利义务必须合理、对等,不能出现任何一方的权利义务偏多或偏少的情况,具体含义包括:

民事主体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对等;民事主体承担的民事责任要公平合理。

4)诚实信用原则,指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讲诚实、守信用,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行使自己的权利,履行自己的义务。

具体含义包括:

民事主体行使民事权利,与他人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法律关系时,应当做到诚实,不作假,不欺诈,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应当恪守信用,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力,自觉承担不履行义务的责任;处理民事主体之间发生的民事纠纷时,应当保护各方当事人的权利,平衡各方当事人的利益。

5)遵守法律和政策原则

6)公序良俗原则,民事活动应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此原则是指民事主体的行为应当遵守公共秩序,符合善良风俗,不得违反国家的公共秩序和社会的一般道德。

36、民事权利的分类主要包括:

1)按照民事权利效力的特点,分为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

2)按照民事权利效力所及相对人的范围,分为绝对权(又称对世权)、相对权(又称对人权)。

3)按照相互关联的民事权利中权利的地位,可分为主权利和从权利

4)按照民事权利与权利人的关系,可分为专属权、非专属权

5)按照权利是否现实取得,可分为既得权和期待权

37、民事义务的分类主要包括

1)按照义务产生的原因,可分为法定义务、约定义务

2)按照行为的方式,可分为积极义务、消极义务

3)按照义务的来源,可分为主给付义务、附随义务

38、自然人指基于自然规律出生的人。

自然人要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就必须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39、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它具有以下特征:

平等性、不可边转让性。

40、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通过自己的行为行使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41、我国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分为: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

42、《民法通则》规定,年满18周岁且精神正常的自然人,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辩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43、宣告失踪指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为失踪并为其设立财产代管人的法律制度,它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公民下落不明满2年(下落不明的起算时间从公民音讯消失之次日起算;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经利害关系人申请;必须由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宣告(先发寻失踪人的公告,公告期为三个月)

44、宣告死亡指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它具备三个条件:

公民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限(公民下落不明满4年,或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2年的,才宣告公民死亡);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宣告(人民法院受理宣告死亡案件后,先要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公告期为1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公告期为3个月)。

需要注意的是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

45、宣告死亡后,被宣告死亡的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终止,并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如婚姻、监护等身份关系消失,财产作为遗产被继承等。

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确知他没有死亡,经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死亡宣告。

46、监护是指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法律制度。

47、监护人的职责主要包括:

1)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益

2)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

3)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

4)代理被监护人参加民事活动和诉讼活动

5)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

48、居民身份证是证明16周岁以上自然人的姓名、性别、民族、出生、住址等个人身份资格的法定文件。

49、自然人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地主,为经常居住地,但住医院治病的除外。

50、法人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它具有的特征:

法人是依法成立的社会组织;法人拥有独立的财产;法人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法人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参加民事活动。

51、在大陆法中,法人的分类如下:

1)根据设立的目的及所依据的法律,分公法人、私法人

2)根据法人设立的基础,分为社团法人、财团法人

3)根据法人目的的事业的性质,分为公益法、营利法人

52、在我国,《民法通则》以设立目的和活动内容为标准,法人分为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

53、法人的成立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依法成立

2)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

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其中独立财产和独立责任是法人成立的两根支柱。

54、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就是法人通过自己的意思独立进行民事活动,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它具有的特点;法人的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同时产生、同时禁止;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范围受其目的和经营范围的限制;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由法人的机关或代表人来实现。

55、非法人组织是指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组织。

非法人组织包括个人合伙、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等。

56、《民法通则》第54条规定:

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57、民事法律行为的种类如下:

1)单方法律行为、双方法律行为、多方法律行为

2)有偿法律行为、无偿法律行为

3)诺成性法律行为、实践性法律行为

4)要式法律行为、非要式法律行为

5)主法律行为、从法律行为

58、无效民事行为包括:

1)行为人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民事行为(包括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合同行为以外的民事行为)

2)意思表示不自由的行为

3)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

4)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

5)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

59、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可由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撤销的民事行为。

这类行为具体包括:

1)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

2)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当事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形下所为的合同行为。

60、可变更或可撤销的民事行为,自行为成立时起超过1年当事人才请求变更或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需注意的是,这类行为未经当事人申请并经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裁决的,还是具有效力的。

61、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的,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62、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包括: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合同行为;无权代理的民事合同行为;无权处分的民事合同行为。

63、代理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行为

64、代理具有的特征:

1)代理人是以被代理人名义,在代理权限内进行民事活动

2)代理人代理实施的行为必须是有法律效果的行为

3)代理人进行代理活动时独立为意思表示

4)代理行为产生的法律效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

65、代理的分类:

1)根据代理权产生的原因不同,代理分委托代理、法定代理、指定代理

2)根据代理人代理的权限的来源不同,代理分本代理和复代理。

66、以下情况不适用代理,必须由本人亲自实施:

一是依照法律规定应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如婚姻登记、立遗嘱、收养子女等民事法律行为;二是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应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67、无权代理就是行为人没有代理权却以他人名义实施的民事行为,表现为没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超越代理权的代理行为和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行为。

68、引起委托代理终止的情形包括:

1)代理期间届满或代理事务完成;

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3)代理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4)作为被代理人或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69、引起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的终止情形包括:

1)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民事行为能力

2)被代理人或代理人死亡

3)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4)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指定单位取消指定

5)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

70、根据我国民法的规定,民事权利主要包括人身权、物权、债权、知识产权和继承权。

71、人身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其人身不可分离的、以特定精神利益为内容的民事权利。

它具有的特征:

1)是人身权与权利主体的人身紧密相联

2)是人身权以特定精神利益为内容

3)人身权具有专属性质

4)人身权属绝对权

72、人身权分为人格权、身份权。

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具有法律上的独立人格必须享有的民事权利,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

身份权是指民事主体因具有某种特定身份时依法享有的权利,包括配偶权、亲权、亲属权、监护权、知识产权中的身份权。

73、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它具有的特点:

1)权利人特定而义务人不特定

2)客体是特定的独立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

3)内容是直接支配物并排斥他人干涉

4)具有追及性和优先性

74、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

所有权是所有权人依法对自己的不动产和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性质:

是物权中最完整、最充分的权利。

不动产和动产可由两个以单位、个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75、用益物权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海域使用权等。

76、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77、债的发生根据主要包括合同、不当得利、无因管理和侵权行为。

78、担保的形式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

79、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其请求权,就丧失了请求人民法院按照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的法律制度。

80、诉讼时效一般包括普通诉讼时效和特别诉讼时效。

普通诉讼时效是适用于一般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时效制度,期间为2年。

特别诉讼时效是适用于某些特殊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时效制度。

《民法通则》规定,以下案件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

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损毁的。

《合同法》规定,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的诉讼时效期间为4年。

81、《民法通则》还规定权利的最长保护期限,即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给予保护。

82、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开始计算。

诉讼时效的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法定事由不能行使请求权,待法定事由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引起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定事由包括不可抗力和其他障碍。

83、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因法定事由的发生致使已经进行的时效期间全归无效,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包括权利人起诉、权利人提出要求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84、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因不履行民事义务所产生的民事法律后果,主要包括侵权责任和合同责任。

85、民事责任的法律特征:

1)民事责任是不履行法定或约定的民事义务所承担的法律后果

2)民事责任主要是一种财产责任

3)民事责任是违约或违法行为人对受害人承担的一种法律责任

4)民事责任是具有补偿的一种法律责任

5)民事责任是以国家强制力保障的法律责任

86、构成民事责任一般应具备的条件:

1)有违法行为

2)有损害事实

3)违法行为和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4)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87、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包括:

1)停止侵害

2)排除妨碍

3)消除危险

4)返还财产

5)恢复原状

6)修理、重作、更换

7)赔偿损失

8)支付违约金

9)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10)赔礼道歉

88、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1)过错责任原则

2)无过错责任原则,我国法律规定,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伤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3)公平原则

89、民事责任的种类

1)合同责任,包括违约责任、缔约过失责任。

违约责任指合同事人因违反合同义务所承担的民事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没有履行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负的相互保护、通知、协助的义务,致使他方当事人遭受损害时,应当向其承担的民事责任。

2)侵权责任,包括一般侵权民事责任、特殊侵权的民事责任

90、特殊侵权的民事责任主要有几种:

1)国家机关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造成侵权的的民事责任

2)因产品不合格造成损害的民事责任

3)因高度危险作业造成损害的民事责任

4)污染环境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5)因施工中未采取必要措施造成损害的民事责任

6)因建筑物、搁置物塌落造成损害的民事责任

7)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91、行政法是调整行政关第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主要包括:

行政主体自身建设产生的组织行政关系,对行政相对人实施管理中产生的管理行政关系,对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进行补救时产生的救济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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