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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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泸州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规范全市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有效预防和减少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科学、高效、有序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努力推进全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四川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四川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制订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本市行政区域,需要由市政府负责处置的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超出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处置能力的生产安全事故。

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环境污染事件、核突发事件、国防科技工业事件、水上运输事件、铁路行车事件、民用航空器飞行事件、民用爆炸物品事件、危险化学品泄漏突发事件、道路交通事件等突发事件的处置,适用有关应急预案的规定。

1.4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

坚持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最大程度预防和减少人员伤亡作为首要任务。

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充分发挥专业救援力量的骨干作用和专家的参与作用。

提高全社会安全意识,建立健全社会各方支持、参与应对事故的应急工作机制。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在市政府统一领导和市安委会组织协调下,县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和本预案的要求,制定、修订本部门应急预案,指导、协助开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要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根据本单位可能存在的风险因素,编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与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市属园区管委会的相关应急预案相衔接。

(3)属地为主,条块结合。

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应急处置的领导和指挥以地方政府、管委会为主,实行地方各级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有关部门应与当地政府密切配合,充分发挥指导和协调作用。

(4)依靠科技,规范管理。

采用先进技术,充分发挥专家作用,科学决策。

采用先进的救援装备和技术,增强应急救援能力。

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确保应急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5)充分负责,协调联动。

根据事故类型,各职能部门及相关单位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指导、协调对应行业领域内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加强联防联控,建立健全协同联动机制。

(6)预防为主,平战结合。

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坚持事故应急与预防工作相结合。

以常态下的风险评估、物质储备、队伍建设、装备配备、预案编制、应急培训和应急演练等工作为重点,做好预防预警工作。

1.5预案体系

全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体系由本预案,其他涉及生产安全事故的市级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县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应急预案,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组成(见附件1)。

2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2.1组织指挥体系

全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组织指挥体系由市安委会、市级有关部门、各级政府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领导机构、综合协调指挥机构、专业协调指挥机构、应急支持保障部门、应急救援队伍和生产经营单位组成。

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领导机构为市安委会,综合协调指挥机构为市安委会办公室,市安全监管局具体承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工作,专业协调指挥机构为市级有关部门管理的专业领域应急救援指挥机构。

县区、市属园区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机构由县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确定。

应急救援队伍主要包括消防部队、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救援队伍、社会力量、志愿者队伍等。

市安委会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履行本部门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保障方面的职责,负责制定、管理并实施有关应急预案。

现场救援指挥以属地为主。

按应急响应级别和职责,成立由事发地政府为主、有关部门及相关单位、应急专家参加的现场救援指挥部,指挥现场救援工作。

现场救援指挥部负责现场抢险、救援、生活保障等工作,指挥现场所有参与救援的队伍和人员,及时向上级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及安全监管局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事态发展及应急救援情况。

生产经营单位依据单位自救和政府实施救援相结合的原则,采取预防和预警措施,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行业安全管理规定,建立应急机制,编制应急预案,做好应急基本物资储备和职工应急能力培训及应急演练等准备工作。

2.2指挥部组成

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市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担任,市政府联系安全生产工作的副秘书长和市级有关部门及事发地的县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任副总指挥。

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安全监管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安全监管局局长兼任。

根据事故现场应急处置需要,成立由事发地政府、园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应急救援队伍及有关应急专家参加的事故现场救援指挥部。

现场救援指挥部由当地的县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任指挥长。

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包括市安全监管局、市政府应急办、市纪委监委、市委宣传部、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外侨旅游局、市卫生计生委、市教育局、市科技知识产权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民宗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境保护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文体广局、市商务局、市质监局、市国资委、市政府法制办、市民航管理局、市气象局、市总工会、长航泸州公安分局、泸州海事局、市公安消防支队、国网泸州供电公司、电信泸州分公司、移动泸州分公司、联通泸州分公司、泸州川铁铁路公司、中石油和中石化在泸直属单位以及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市属园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

2.3指挥部及办公室职责

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

负责组织、协调、指挥全市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协助省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做好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协调与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单位之间的联系;决定预警及应急响应级别;决定启动市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响应程序及终止应急救援行动;做好市级生产安全事故情况的信息发布工作;必要时协调驻地解放军、武警部队等参加较大及以上灾难应急救援工作。

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

承担指挥部日常事务管理,加强与市政府应急办的联系;组织、协调市生产安全事故指挥部成员单位加强应急联动,共同做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与救援;承担指挥部会议的召集、文件起草与办理;做好有关信息传达、收集、分析、报送、发布;加强应急救援专家和应急预案的管理;做好文书资料整理与归档等工作;完成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市政府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其专项应急预案具体负责相应类别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组织和协调工作。

2.4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市级有关部门根据市政府相关专项应急预案,负责组织协调本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并为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提供保障。

市安全监管局:

负责组织较大煤矿、非煤矿山、烟花爆竹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协调其他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向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提出应急处置建议;负责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接收、处理和上报,综合管理生产安全事故信息调度和统计分析工作;指导、协调生产经营活动领域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负责指导、督促矿山等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救援基地的建设;组织编制和综合管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做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和演练工作。

建立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专家库。

市政府应急办:

协助市政府领导同志处置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

市纪委监委:

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对事故责任单位、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参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查办责任事故涉及的渎职、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

市委宣传部:

在指挥部的领导下,组织指导新闻发布,组织协调新闻报道工作,负责记者在事故现场的采访管理和服务。

收集、处置舆情,引导社会舆论。

市发展改革委:

参与生产安全应急救援体系建设规划编制;按基本建设程序负责应急救援项目的审查与立项;负责所管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

负责电力、通信、成品油等重要物资综合调控协调;指导协调应急情况下重要物资的生产组织和调配;协调冶金、民爆等工业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

市外侨旅游局:

组织、协调全市A级旅游景区、星级饭店、旅行社等涉旅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

市卫生计生委:

负责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中的医疗救治及卫生防疫等工作;参与医疗卫生系统安全事故和重大职业中毒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所管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

市教育局:

负责指导协调各级各类学校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参与教育系统较大及以上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督促各级各类学校安全事故信息报告。

市科技知识产权局:

负责组织事故重大应急技术研究;协助组织科技力量,提供技术支持。

市公安局:

组织协调道路交通、火灾、危险化学品、爆炸物品等事故的专业应急救援,参与其他事故的应急救援;负责维护事故现场秩序,依法控制事故责任人,及时提取、固定与事故有关的痕迹、物证等;组织指导事故发生地的社会治安管理和重点目标的安全保卫;负责所管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

市民政局:

负责受灾群众的转移安置及受灾特困群众的生活救助;组织协调社会、个人的捐赠工作;负责所管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

市民宗局:

负责组织协调对全市各宗教活动及宗教活动场所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市商务局:

负责组织协调商贸服务、商贸流通行业、出口加工区、自由贸易区,以及全市博览会、酒博会、展销会等大型商务活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市文体广局:

负责组织协调职责范围内的文化市场、文物市场、体育市场、新闻出版市场、广电市场,以及重大体育、文化活动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泸州海事局:

负责长江泸州水域水上交通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参与长江泸州水域水上交通安全事故及船舶污染水域事故的调查处理。

长江航运公安局泸州分局:

负责辖区水域航行、停泊、作业的民用船舶、水上设施、趸船、码头的消防救援;参与所辖区域水上安全事故的调查。

长江泸州航道局:

支持和协助长江航道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市司法局:

组织、指导本系统救援力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协调生产安全事故中的律师、公证、司法鉴定、法律援助等法律服务工作。

市财政局:

负责生产安全事故中应由市级财政安排的经费保障及其管理。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负责指导生产安全事故中工伤职工、下落不明职工、工亡职工及其供养亲属等工伤待遇的处置工作。

市国土资源局:

配合相关部门协调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参与矿山涉嫌超层越界生产安全事故调查。

市环境保护局:

负责生产安全事故中次生环境污染和辐射事故的应急监测,提出应急处置建议。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负责组织、协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等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组织提供施救所需的施工机械、救援器材等设备。

市交通运输局:

组织协调所属行业内事故的专业应急救援;负责水上交通事故的现场管制,提供应急救援所需的水陆交通运输保障。

市水务局:

组织协调水库运行、水利工程建设等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

市农业局:

负责组织协调农业机械、渔业船舶等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

市林业局:

负责组织协调森林火灾、森林采伐等本系统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

市商务局:

组织协调本系统救援力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和单位提供应急救援物资保障;负责所管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

市质监局:

负责组织协调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指导协调生产安全事故中特种设备的应急处置、应急检测。

市国资委:

负责督促市属国有企业按要求制定和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协调市属国有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参与市属国有企业生产安全事故调查。

市政府法制办:

负责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规范性文件的审查。

市气象局:

负责事故应急救援过程中的气象保障服务;根据救援需要,开展现场气象监测和气象数据采集。

市总工会:

参与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调查和善后工作。

市公安消防支队:

负责火灾及以抢救人员生命财产为主的城市燃气、道路交通、危险化学品、建筑施工等生产安全事故的综合应急救援,参与配合处置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矿山、水上事故、环境污染等事故的抢险救援。

国网泸州供电公司:

组织应急救援力量处置大面积停电等电网事故;根据应急救援需要,提供电力保障或控制。

电信泸州分公司、移动泸州分公司、联通泸州分公司:

负责组织协调通信事故的专业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过程中的应急通信保障。

泸州川铁铁路公司:

组织协调本系统救援力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根据应急救援需要,提供铁路运输保障。

市民航管理局:

组织协调空难事故、航空紧急事件的专业应急救援;根据应急救援需要,负责协调民用航空运输保障。

中石油、中石化在泸直属单位:

负责组织石油和天然气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事故的专业应急救援。

市安委会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配合做好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工作。

需要其他部门支持和配合时,市政府安委会负责协调。

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制定、管理并实施相关应急预案。

各成员单位与指挥部办公室建立应急联系工作机制,保证信息通畅,做到应急信息和资源共享。

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工作需要,在市政府安委会的统一领导下,做好共同应对生产安全事故及衍生灾害的各项保障工作。

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发地政府按照规定及时向市政府应急办、市安全监管局及市级主管部门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情况,并在第一时间成立现场救援指挥部,有效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开展救援工作,为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组织应急救援提供前期保障。

2.5应急专家组

市安全监管局设立应急救援专家组,专家组成员主要由市安全监管局专家库中专家组成,负责提出应急处置技术措施建议,参与审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方案,为合理处置突发生产安全事故的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2.6县区政府、园区管委会

县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协调机构,按照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进一步明确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尤其是工业园区的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工作。

事故发生后,事发地政府应立即成立现场救援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现场救援工作。

主要职责:

负责现场处置、救援、善后、生活保障等工作,指挥现场所有参与救援的队伍和人员,及时向市政府及市安全监管局报告事态发展及应急救援情况。

2.7生产经营单位

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的责任主体,应采取预防预警措施,健全应急机制,编制应急预案,与所在地政府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配备应急物资,采取预防和预警措施,做好事故应对工作。

3预防预警机制

3.1信息监控

市安全监管局负责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等日常工作,并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

县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和市级有关部门应建立健全并及时更新重大事故隐患和重大危险源监控数据库,制定风险防控方案。

相关单位和企业对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险情,或当其他灾难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时,应及时通报当地政府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对存在可能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隐患信息,应及时报告市安全监管局及市政府应急办。

生产经营单位是危险源监控的责任主体,要完善监测网络,确定监测点和监测项目,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监测监控,加强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将重大危险源和重大隐患报当地安全监管局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

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等方面的突发事件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全市各级各类应急指挥机构应及时通报同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

3.2信息报告

3.2.1信息报告程序和时限

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或者遇到无法联系单位负责人等特殊情况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中央、省在泸企业和市属重点企业在上报当地政府的同时应当上报企业总部。

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逐级上报事故情况,市级有关部门和单位、中央、省在泸企业和市属重点企业事故发生地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向市安全监管局报告(值班电话:

0830—12350)。

紧急情况下可越级上报。

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单位要及时、主动向市安全监管局和其他市级有关部门提供与事故应急救援有关的资料。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地安全监管部门提供事故前有关监督检查的资料,为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市级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救援方案提供参考。

3.2.2信息报告内容

事故信息应包括下列内容:

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事故简要经过,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失踪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已经采取的措施及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3.2.3事故信息续报

事故具体情况暂时不清楚的,负责事故报告的单位可以先报事故概况,随后补报事故全面情况。

事故信息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负责事故报告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补报、续报。

较大及以上事故每日至少续报2次。

3.2.4预警行动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机构接到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后,确定预警区域、影响范围和应对方案,及时上报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

由全市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根据预警发布权限规定,发布生产安全事故预警信息。

预警信息发布后,预警区域内各有关单位要积极采取有效预防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级别,预警行动对应事故划分Ⅰ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Ⅲ级(较重)和Ⅳ级(一般)四个等级。

根据事故趋势分析和预测,对有可能启动Ⅳ、Ⅲ、Ⅱ、Ⅰ级应急响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及时进行预警,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

全市各级、各部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机构要积极做好生产安全突发事件的预警工作。

当突发事故事件可能危害到超出本行政区域,事故发生地相关部门和机构要及时向毗邻的县级以上政府通报,同时向上一级政府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

预警公告内容包括:

发布机关、发布时间、可能发生的突发事故类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预警级别、警示事项、事态发展、相关应对措施、咨询电话等。

预警公告可以通过广播、电视、通信网络等公共媒体,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发布。

对特殊人群、特殊场所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有效公告方式。

红色、橙色预警公告发布的同时,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通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和应急组织立即进入应急状态,密切关注事态进展,并按照预案要求做好应急响应的准备工作。

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及时汇总分析事故隐患和预警信息,必要时组织相关部门、专业人员进行会商评估,并根据可能发生事故严重情况及时提请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提升或降低预警级别。

全市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积极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参与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预防性检查工作,有效防范各类生产安全事故。

4应急响应(见附件2)

4.1分级响应

应急响应坚持属地为主原则,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等级,分级响应。

Ⅰ级应急响应行动由国务院安委会组织实施,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按照本预案要求组织前期救援工作,并及时向省安委会办公室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

Ⅱ级应急响应行动由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组织实施。

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按照本预案要求组织前期救援工作,并及时向省安委会办公室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

Ⅲ级应急响应行动由市政府组织实施。

Ⅳ级应急响应行动由县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组织实施。

各县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或市级有关部门根据事故或险情的严重程度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超出其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时,及时报请上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启动应急预案实施救援。

4.2较大及以上事故应急响应

4.2.1先期处置

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后,事发地县区政府、市属园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应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指挥相关部门及专业应急救援队伍进行先期处置,并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下列必要措施:

(1)实施紧急疏散,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

(2)紧急调配本行政区域内应急资源用于应急处置;

(3)划定警戒区域,采取必要管制措施;

(4)实施动态监测,进一步调查核实;

(5)向社会发出危险或者避险警示,通报事故可能危害的相关区域,做好相应准备;

(6)及时向市政府应急办和市安全监管局报告,并提出应急处置建议和救援支持请求。

4.2.2应急决策

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根据事故的性质、类别、危害程度、范围和可控情况,作出如下处置(其中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还应根据国家、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的指令进行应急响应):

(1)对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提出事故应急处置要求,指令市直有关部门立即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2)向市委、市政府和省安全监管局报告,必要时请求省安全监管局给予支持,当省政府启动应急处置程序时,服从省政府应急领导机构的统一指挥,并做好相关协助工作;

(3)及时派出工作组、专家组或有关部门负责人赶赴事发地现场指导;

(4)发布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指令;

(5)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人赴事故发生地现场指挥;

(6)调集专业处置力量和应急救援物资参与救援,必要时请求解放军和武警部队给予救援支持;

(7)对可能或已经引发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突发事件的,及时上报市政府,同时通报相关领域的应急指挥机构;

(8)按照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的有关指示,进一步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4.2.3现场指挥

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发地政府立即成立现场救援指挥部并承担以下职责:

执行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的决策和命令;组织协调治安、交通运输、卫生防疫、物资等保障;迅速了解相关情况及已采取的先期处理情况,及时掌握发展趋势,研究制定处置方案并组织指挥实施;及时将现场的各种重要情况向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报告;迅速控制事态,做好人员疏散和安置工作,安抚民心,稳定群众;做好善后处理工作,防止事件出现“放大效应”和次生、衍生、耦合事件;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中央、省在泸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本企业及企业总部应全力调动相关资源,有效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现场救援指挥部根据应急处置的需要可成立八个应急救援工作组:

(1)抢险救援组:

由公安、消防、交通运输、安全监管等部门人员组成,组织专业抢险救援力量,开展现场处置工作;

(2)医疗卫生组:

由卫生等部门人员组成,负责医疗救护、卫生防疫工作;

(3)警戒保卫组:

由公安等部门人员组成,协调实施现场警戒,人员疏散、维护治安秩序,保护事故现场,负责协调事发地交通管制等工作;

(4)后勤保障组:

由经济和信息化、财政、国资、交通运输、通信、电力等相关部门人员组成,负责应急处置所需物资、装备、资金、交通工具、电力的供应,确保运输和通信畅通;

(5)善后处理组:

由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及事发地政府人员组成,负责受灾群众的安置和应急救援人员及疏散安置人员的生活保障,做好事故善后处理工作;

(6)新闻宣传组:

由市委宣传部牵头组织有关方面组成,负责制订新闻报道方案,发布事故进展和处置情况信息,引导舆情;

(7)技术专家组:

由相关领域的技术和管理专家组成,参与现场应急处置方案的研讨和制订,对救援过程中遇到的技术难题及时给予技术指导,协同现场救援指挥部制订应急结束后的恢复计划,参与事故调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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