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火合同090521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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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额(大写):
元整(人民币)
(小写):
¥1865478.00元
注:
本合同已充分考虑了合同终止前的任何风险及涨价因素(不可抗力除外)。
此合同为固定总价合同。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招标文件及补充招标文件
4.投标书及其附件
5.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6.图纸
7.报价书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七、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八、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九、合同双方确认,本协议书及本协议书约定的其他合同文件组成部分中和各项约定都是通过法定招投标过程形成的合法成果,不存在与招标文件和乙方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条款,如果存在任何此类不一致的条款,也不是合同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对合同双方不构成任何合同或法律约束力。
一十、在本协议书及本协议书约定的其他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之外,合同双方不存在且也不会签订任何背离本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或合同。
如果存在或签订背离本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或合同,也不是合同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对合同双方不构成任何合同或法律约束力。
一十一、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地点:
惠州
本合同双方约定自订立之日起生效。
发包人:
(盖章) 承包人:
(盖章)
地址:
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 法定代表人或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年月日年月日
第二部分合同条款
1.词语定义
在本合同中,下列词及词句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工期:
是指投标书中注明的、但按照约定依据合同予以延长的任何工期而相应调整的工期,本合同下的合同工期是指竣工并交付使用之工期,除非本合同另有规定,其计算应自开工之日的第二天起,至竣工验收合格后,工程具备基本使用条件,乙方将工程移交给甲方,甲方和监理工程师同时签发移交证书之日止。
招标文件和合同文件约定的竣工日期指竣工并交付的日期。
1.2工程:
除非另有特别注明,“工程”是指位于中海壳牌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厂房防火涂料工程。
1.3合同:
是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书、合同条件、工程管理和技术要求、合同图纸、工程量清单以及其他双方约定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协议、往来信函、纪要、备忘等所有合同文件的总称。
1.4工程管理和技术要求:
是指构成本合同一部分的具有同样名称的文件,以及根据由监理工程师批准的任何此类文件。
1.5投标书:
是指承包人根据合同的各项约定,为工程的实施、完成和修补任何缺陷,向发包人提出并为中标通知书接受的报价书及其附属文件。
1.6中标通知书:
是指发包人对投标书的正式接受函。
1.7其他承包人:
是指由甲方直接雇佣的、从事乙方的承包范围之外的但却与本合同工程有关的任何其他工作的任何其他承包人及其工人。
1.8指定分包人:
是指由甲方指定、选定或批准的但由甲方、总包单位与其共同签订协议的分包人。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甲方在招标过程中发出的招标文件;
(4)乙方在投标过程中向甲方发出并为甲方所接受的承诺或类似函件;
(5)投标函;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合同图纸;
(8)经乙方标价或填写并为甲方所接受的投标价格汇总表、经投标人标价的报价书;
(9)经乙方报出并为甲方所接受的施工组织设计以及双方同意纳入合同文件的乙方投标文件中的其他内容;
进一步规定如下:
a)除非合同中另有特别注明,如果“工程管理和技术要求”与“合同图纸”之间出现歧义或矛盾时,数量以“合同图纸”为准,质量要求或工艺标准以“工程管理和技术要求”为准;
b)对于同一类合同文件,以其最新版本或最新颁发者为准;
c)如果在不同的合同文件之间、同一个合同文件的不同部分之间或任何合同文件本身出现模糊、矛盾或不一致之处,在无法根据合同优先解释顺序进行澄清或仍不足以澄清的情况下,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以经甲方代表批准的监理工程师的书面澄清为准;
除非另有约定,在合同订立和履行过程中,双方签署、签发、签收的与本合同订立或履行有关的协议、信函、纪要、备忘录等亦构成合同组成部分,其优先解释顺序应视其内容与其它合同文件的相互关系而定。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还使用/语言文字。
3.2适用法律和法规
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
参考广东省有关2006定额的法律、法规
3.3适用标准、规范
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
执行国家及广东省的有关标准、规范
甲方提供标准、规范的时间:
/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的约定:
不适用
4.图纸
4.1甲方向乙方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
签订合同时免费向乙方提供三套图纸;
如乙方须额外提供图纸,额外提供图纸的费用由乙方负担。
4.2甲方对图纸的保密要求:
按图纸要求执行
使用国外图纸的要求及费用承担:
不适用
5.甲乙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5.1.1甲方代表
姓名:
叶晓轩职务:
甲方驻场代表
职权:
合同条款中赋予的权利
5.1.2甲方现场的准备和移交
/
5.1.3乙方代表(即中标人投标书中的项目经理)
职务:
对乙方代表的要求:
(1)如果没有得到甲方和监理工程师的事先同意,乙方不得更换乙方代表,否则将视为乙方违约,甲方将从任何乙方应得的款项中处以人民币1万元的罚款。
(2)乙方代表以及项目主要管理人员每周应保证在现场的工作时间不少于5天,否则将视为乙方违约,甲方将从任何乙方应得的款项中处以500元/天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合同价格的3%。
5.2.1乙方工作
乙方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需由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允许的乙方完成的设计文件提交时间:
无
(2)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
在收到中标通知书之日后的10天内提交工程进度款付款计划。
(3)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
根据工程需求,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并负责安全保卫工作
(4)向甲方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
现场已具备。
(5)需乙方办理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
(6)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
(7)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
甲方委托乙方处理此项工作时,甲方负责协调各有关管理部门,其费用甲方承担
(8)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
达到惠州市文明工地要求,费用由乙方承担。
(9)双方约定乙方应做的其他工作:
见本卷补充条款
6.进度
6.1乙方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
在合同生效后3天内提交一份适合于整个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及一份完整的工程进度计划;
7.开工及延期开工
7.1乙方应按甲方发出的开工通知中约定的时间进场并开工。
7.2除非合同中另有约定,甲方应于乙方进场当日向乙方移交现场并填写现场移交记录。
7.3如果中标通知书中约定了具体开工日期,则除非甲方另有书面通知,中标通知书即构成本款上述的开工通知;
如果中标通知书中未约定具体的开工日期,而只约定了计划开工日期,则本款约定的开工通知应在开工通知中约定的开工日期前至少3天发出。
除非合同中另有约定,开工通知中约定的进场日期也即甲方移交现场的日期,此日期即为开工日期。
7.4为了保证在进场后能尽快实施工程,乙方应在进场以前做好乙方认为必要和适当的任何准备工作。
这些准备工作应视为乙方为了完成合同而进行的工作的一部分。
除非甲方已经向乙方发出中标通知书但却未能按本款约定相应地开工或发出开工通知,乙方不应就其进场前的准备工作向甲方索赔。
8.工期延误
8.1双方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如发生时,合同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8.2误期违约金约定如下:
乙方误期完工的违约金为每拖期一天分别为合同总价的3‰(千分之三)。
但违约金的总金额不超过合同价格的30%(百分之三十)。
9.开工工期和完工日期
9.1开工工期:
2012年4月20日
9.2完工日期:
2012年6月10日
10.工程预付款
甲方向乙方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金额或占合同价款总额的比例:
合同签订后10天内支付工程预付款,预付款为合同价款的30%
11.工程量确认
11.1乙方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
每周三
12.工程总价款及支付(进度款)
12.1.工程总价款:
¥1865478.00元;
12.2.承包合同签订时,乙方须向甲方交纳合同总价款10%的履约保证金;
12.3.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价款的30%作为工程预付款;
12.4.工程形象进度完成50%时,支付合同总价款的20%作为工程进度款
12.5施工完毕并经专业检测机构检测,且提供检测合格报告后,支付合同总价款的20%;
12.6.待工程结算审计完成并办理《工程决算单》后10个工作日,支付扣除决算金额5%的质量保证金后的全部剩余款项;
12.7.在合同约定的2年保修期满之后,乙方提出申请,并经物业管理单位及甲方批准后,按照批复意见,在30天内结清余款。
12.8.乙方每次请款前,应提前向甲方开具相应数额的发票。
13.材料设备采购
13.1甲方供应材料设备
13.1.1甲方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双方约定甲方承担责任如下:
(1)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
/
(2)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
(3)乙方可代为调剂串换的材料:
必须符合相关国家标准且须经甲方及监理的认可
(4)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
(5)供应数量与一览表不符:
(6)到货时间与一览表不符:
13.1.2甲方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
13.2乙方采购材料设备
13.2.1乙方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
必须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及设计要求
14.变更
14.1如果监理工程师认为有必要对工程或其中任何部分的形式、质量或数量做出任何变更,监理工程师应有权指示乙方进行下述任何工作,乙方应遵照执行:
(a)增加或减少合同中所包括的任何工作的数量;
(b)省略任何这类工作(但被省略的工作由甲方或其他乙方实施者除外);
(c)改变任何这类工作的性质、质量或类型;
(d)改变工程任何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或尺寸;
(e)实施为工程竣工所必需的任何性质的附加工作;
(f)改变工程任何部分的施工顺序或时间安排。
上述变更不应以任何方式使合同作废或失效,但对所有上述变更对工程价值的影响(如果有的话)应按第31条估价。
如果监理工程师发出指示进行工程变更完全是因为乙方的违约或毁约或应由他对此负责任的原因造成,则任何由此类违约造成的变更的费用应由乙方承担。
在任何情况下,监理工程师应保证按本款发出的上述变更符合任何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如果需要,监理工程师还应通知甲方办理与此有关的任何手续、许可和证书等。
14.2如果工程量的增加或减少不是由于变更造成而是因为工程清单中提供的工程量与实际不符,则监理工程师不必为此发出增加或减少工程量的指示。
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工程量与实际不符的情况,不应理解为本条中所指的变更。
14.3乙方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须经监理工程师同意。
未经同意擅自更改换用时,乙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甲方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14.4乙方提出的合理化建议:
如果乙方的合理化建议能给乙方带来额外经济收益的情况下,这类经济收益应当在甲方和乙方之间按70%:
30%的比例进行分享。
14.5除非合同中另有约定,除下列情况外,本合同价格不可调整:
(a)国家或当地的立法机关在本合同签订之日后颁布了任何后继法规并且这种后继法规对工程造价具有强制性和法律性的调整作用;
(b)设计变化(指材料、工程设备、工艺标准或质量标准的变化,包括工程量的减少、增加或删除或根据使用替代品引起的该项工作的内容发生变化);
(c)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因素。
以上所述对合同价格的调整应限于对上述因素影响所涉及的工作子目或项目的价格进行调整。
任何根据本款调整后的合同价格适用于本合同下任何性质的计价、结算和支付。
14.6税金和政府费用
乙方在其合同价格中应包含政府或有关管理机构规定的税金、收费和基金;
15.确定变更价款
15.1
(1)乙方应与监理工程师合作和配合,在收到任何变更指示后7天内,依据本合同有关约定,对相关变更做初步的计量和计价;
每月25日(遇节假日顺延),乙方应将本月发生的经监理工程师和乙方初步计量和计价的变更汇总报监理工程师,以便甲方和监理工程师对变更的计量和计价进行最终认定。
但本款约定,如果经过计量和计价的单项变更(所谓单项变更是指在同一份洽商变更中提及的、针对一个独立的单个事件的变更指令。
特别要求应将单项变更严格区别于单张洽商变更单,如果同一张洽商变更单中同时出现多个不同性质或针对不同事件的变更指示,则这些同时出现在同一张洽商变更单中的多个变更指示不得合并理解为本款所定义的单项变更)的变更金额在一万元人民币以外(该单项变更的计价涉及定额中多个子目时,各子目的变更金额可累计计算。
但二个以上(含)单项变更金额不得累计计算,无论这些单项变更是否属于同类性质的变更,或属于同时出现的变更,或属于出现在同一张洽商单中的变更)时,做工程价款的调整;
一万元(含)以内时只做技术洽商。
经济洽商项目单价按中标投标报价中相应或近似的子目计算,投标报价中没有相应或近似项目的,招标人与中标人共同商定;
上述变更免赔金额适用于本工程所发生的所有变更(无论是基于合同内工作内容的变化还是合同外工作内容的追加)。
(2)为保证合同双方的工作效率,乙方应保证他递交给甲方的对任何变更的计量和计价的准确性和合理性。
如果乙方对乙方自己工作范围内任何变更的计量或计价超出最终经甲方审定的变更工程量或变更金额的10%以上(含),甲方将从乙方依合同应得或将得的任何款项中扣罚乙方对相关变更高估冒算的那部分金额的50%。
高估冒算是指乙方向监理递交的变更的计量和计价与甲方审定的变更工程量或变更金额的10%以上(含)的部分,且乙方对此超过10%以上(含)的部分又无明确的能由合同文件或图纸等导致误解或歧义的理由存在且此理由能得到监理工程师和甲方的宽恕。
15.2因乙方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乙方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
16.竣工资料
16.1乙方提供竣工图的约定:
提供竣工资料四套,并提供电子版一套。
(费用由乙方承担)
17.质量保修
17.1保修期:
本合同约定保修期从竣工验收证书上注明的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保修期约定为两年。
18.违约
18.1乙方违约:
视违约的性质和造成的后果及影响,针对每次违约行为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违约金额度为不少于人民币5000元整,不多于人民币5万元整。
甲方可以从乙方按照本合同应得的任何款项中直接扣除上述违约金。
19.争议
19.1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
(二) 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 广州 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提交惠州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裁决。
20.工程分包
20.1本工程同意乙方分包的工程:
无
21.履约保证金或保函
乙方应提交不低于中标总价10%的履约保函或保证金。
验收合格并取得政府有关部门的合格证明后一个月内退还乙方的履约保证金(无息)。
22.保险
第三方责任险:
由施工单位办理。
23.廉政协议
23.1乙方保证在任何情况下不以任何方式(包括且不限于任何形式的回扣、报酬、福利、利益或好处)诱惑或贿赂甲方的职员、代表或监理等人员,无论乙方是否从这些诱惑或贿赂中获取利益。
如有证据表明乙方违反上述承诺及保证,甲方有权追究乙方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23.2如果乙方违背本合同23.1款的约定,甲方或监理工程师有权按照以下原则和方式给予乙方相应的处罚:
(1)甲方或监理工程师收到有关乙方不当谋利的投诉,并且乙方无足够证据证明自己无不当谋利行为或无法澄清的,按“谋一罚五”的原则,将乙方不当谋利总额之五倍的金额,从乙方应得或将得的工程款中扣除有关款项,并将其中的50%返还给有关的指定分包商或指定供应商。
(2)甲方或监理工程师自己发现并有有关的证据的,并且乙方无足够证据证明自己无不当谋利行为或无法澄清的,按“谋一罚十”的原则,将乙方不当谋利总额之十倍的金额,从乙方应得或将得的工程款中扣除有关款项,并将其中的50%返还给有关的指定分包商或指定供应商。
24.合同生效与终止
24.1合同生效方式:
本合同于双方合法代表人签署合同协议书之日起开始生效,至合同约定的双方各自的全部义务履行完毕即告终止。
25.通知
25.1甲方、甲方代表、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代表、总包、总包代表、乙方、乙方代表、设计人、设计人驻工地代表和其他乙方的地址(或号码)在相应当事人进驻现场前7日内以甲方或监理工程师书面通知形式明确。
26.合同份数
26.1双方合同副本份数:
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甲方、乙方各执一份;
副本七份,甲方五份,乙方两份。
27.补充条款
27.1应当认为在正式提交投标书以前,乙方已经认真研究甲方提供的合同文件,对任何可能存在的疑问都已经得到甲方的澄清和解答,并对由合同文件所定义的乙方合同工作内容达到透彻和充分的理解,并将这种理解全部反映到他的投标书中。
27.2施工现场如出现重大安全事故,处以乙方1万元/次至5万元/次的罚款;
对施工现场如出现重大安全隐患,且乙方未尽到职责,处以承包人5000元/次的罚款。
27.3乙方应严格按照要求文明施工,如在平时施工时,甲方巡视现场发现不文明施工的情况,对乙方都将处以500元/次的罚款。
不文明施工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为:
1、随地大小便。
2、在施工现场抽烟,或现场发现烟头。
3、剩饭剩菜随地乱倒。
4、现场施工人员不带安全帽。
5、进入施工现场着装不整。
6、浪费水电
7、施工现场不整洁或作业面脏乱。
27.4若乙方出现本款所列的行为,甲方有权视情节严重程度对乙方处以每次500元至1000元数额不等的罚款。
1)乙方各工作人员未保持其留给甲方的联系方式畅通有效,导致甲方无法在需要的时候与之取得联系。
2)甲方确认发现的工程质量问题或安全隐患已发生24小时,而乙方无足够证据证明在甲方发现此问题前已经发现该问题并已给予恰当的处理。
3)乙方对甲方要求回文的文件未回文或回文延期的。
4)对甲方提出的问题未进行跟进处理,导致问题重复发生。
5)施工期间不能保证有专业工程师常驻现场。
6)项目经理及技术负责人不能按时参加甲方组织的会议。
27.5无论何种原因(除甲方要求外),乙方不得擅自更换项目部的项目经理、总工程师及各专业工程师,否则将视承包人违约,擅自更换项目经理处以罚款人民币1万元整;
擅自更换总工程师处以罚款人民币5000元整;
擅自更换各专业工程师一人处以罚款人民币2000元整。
27.6对乙方派驻人员数量不满足现场需要或派驻人员达不到甲方要求的,甲方将发文给予警示,如3日内仍不采取措施,甲方将处以1000元/次的罚款。
27.7乙方及其人员应对工程各方认为需要保密的事项保密,不得擅自泄露于其他人员,否则甲方有权视情节轻重对造成的损失或可能造成的损失的双倍予以罚款。
27.8乙方应全面负责承包范围内的现场物品保护,如发现施工现场设备或物品因保护措施未达到甲方要求而发生损坏,由乙方赔偿甲方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