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管理税务规划 新企业所得税法解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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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管理税务规划新企业所得税法解析

 

{财务管理税务规划}新企业所得税法解析

6、收入构成之变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的纳税人的收入构成包括七大项,即生产经营收入、财产转让收入、利息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股息收入、其他收入。

其中的生产经营收入其实包括了后几项,存在着重复的嫌疑。

《企业所得税法》所规定的收入则是由九大项构成,即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

新的规定不仅消除了重复界定问题。

而且更加详细、规范。

7、税前扣除项目之变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可在所得税前扣除的项目包括成本、费用和损失。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可在所得税税扣除的项目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

后者的规定显然加的全面。

8、税前不可扣除项目之变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所发生的资本性支出、无形资产受让开发支出、经营的罚款和被没收的财物的损失、各项税收滞纳金、罚金和罚款等八项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这种规定常常使人产生误解,比如说固定资产的支出,

实际上并不是不能在所得税前扣除,而是不能一次性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进行了调整,取消了其中的不规定的规定,并新增了一些内容,规定了八项不得在税前扣除的项目:

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企业所得

税税款;税收滞纳金;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税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赞助支出;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9、资产处理之变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对资产的处理问题未予明确,而是由其实施细则规定的。

《企业所得税法》则全责和详细地对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的处理与税前

扣除问题进行了规定。

10、公益性捐赠之变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将纳税人的捐赠区分为公益、救济性捐赠与非公益、救济性捐赠,并规定超过国家规定允许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与非公益、救济性捐赠不得在所得税税前扣除,至于公益、救济性捐赠的税前扣除比例则是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企业所得税法》作出了重大调整:

一是调整了名称,以公益性捐赠进行称呼;二是将税前扣除的比例调整为12%;其三将计算依据由应纳税所得额调整为利润总额。

11、计算依据之变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如果有关的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同国家的有关税收的规定相抵触的,须按照国家的有关税收的规定计算纳税。

其中,国家的有关税收的规定包括了为数众多的规范性文件,

这种规定显然不符合课税法定主义的原则和要求。

《企业所得税法》则规定:

纳税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纳税。

也就是说,纳税人自2008年1月1日起,只须按照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缴纳所得税,而不再是按照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计算。

这可以说课税法定主义原则在我国企业所得税法上的一大体现。

12、税收优惠政策之变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对税收优惠的规定相当简单和原则。

《企业所得税法》则充分考虑总结现行的所得税优惠政策,进行了全面的调整和规范:

一是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实行20%的优惠税率;二是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实行15%的优惠税率;三是扩大对创业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四是对企

业投资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方面的税收优惠;五是是保留对农林

牧渔业、基础设施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六是对劳服企业、福利企业、资源综合

利用企业的直接减免税政策采取替代性优惠政策;七是法律设置的发展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的特定地区(即经济特区)内,以及国务院已规定执行上述地区特殊政策的地区(即上海浦东新区)内新设立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过渡性优惠;八是继续执行国家已确定的其他鼓励类企业(即西部大开发地区的鼓励类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等等

13、税收优惠权之变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虽然没有明确对税收优惠权作出限定,但从其规定

分析,国务院,乃至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都有相当的权限。

《企业所得税法》

则对税收优惠权了相当明确的规定:

其一,从总体上明确税收优惠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其二,规定了税收优惠办法的备案制度,即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或者由于突发事件等原因对企业经营活动产生重大影响的,国务院

可以制定企业所得税专项优惠政策,但须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14、纳税调整之变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对关联交易的纳税调整虽然也作了规定,但相对简单,如果没有《税收征管法》等配套法律法规,是很难执行的。

《企业所得税法》则专设《特别纳税调整》一章,对关联交易事项的纳税调整问题作了具体而详细的规定,并且在报送纳税资料等方面还完善了现行《税收征管法》的不足。

15、征管之变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所规定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为年度终了后的四个月内,而《企业所得税法》则调整为五个月;《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的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申报表的期限为年度终了后的四十五天之内;而《企业所得税法》则调整为五个月;《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在报送申报表时须向税务机关报送会计报表,而《企业所得税法》则要求纳税人报送财务报告,财务报告与财务报表虽然只是一字之差,但内容却有很大的区别。

16、解释权之变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的税法解释权归属于财政部。

后来国务院进行机构改革,国家税务总局拥有了税法解释权。

《企业所得税法》则明确,新的税法解释权归属于国务院,由国务院负责《企业所得税法》的解释。

这也可以看作是中国税法层次的提升。

新《企业所得税法》解读

新《企业所得税法》是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全面贯彻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实施国家“十一五”规划,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宏观调控,为各类企业创造公平、规范、透明的所得税制环境的重要立法成果。

一、从纳税主体看,企业身份认定引入“居民企业”与“非居民企业”新标准

在纳税主体上,新《企业所得税法》对纳税人的身份认定,摈弃了长期以来内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老标准,改采了规范的“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新标准。

新《企业所得税法》第2条明确了该新标准的具体判断规则,即企业登记地标准和企业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标准。

其中,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

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

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居民企业承担全面纳税义务,就其来源于境内外的全部所得

纳税;非居民企业则区分为在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和未设立机构、场所两种类型,二者虽都承担有限纳税义务,但前者除就来源于境内的所得纳税外,还需要对发生于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纳税,而后者只就来源于境内

的所得纳税。

这意味着在企业所得税的管辖权上,我国实行了和个人所得税一样的双重管辖权标准,强调地域管辖权与居民管辖权的结合,从而更好地维护国家税收利益。

二、从税率看,基本税率显著降低,优惠税率政策导向性更切合实际

税率是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的法定尺度。

就税率形式而言,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是比例税率,从而较好地体现了税收公平原则,对促进各类企业公平竞争具有典型意义。

按照新《企业所得税法》第4条和第28条的规定,企业所得税的税率具体包括基本税率和优惠税率两种类型,其中基本税率为25%;

优惠税率则分为15%和20%两档。

从其各自的目的看,基本税率着眼于企业所

得税的收入分配功能,而优惠税率则着眼于企业所得税的资源配置功能。

新税率的确定不但参考了当代发达国家和我国周边国家企业所得税的税率,而且综合考虑了我国当前的经济发展形势以及国家利益和企业利益之间的平衡与协调。

与过

去33%的基本税率相比,新的企业所得税基本税率降低了8%,企业的整体税负相对减轻,国家的财政收入会相对减少。

新的优惠税率由过去的“内外有别”实现了“内外统一”,其中能够适用15%优惠税率的企业只限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而能够适用20%优惠税率的企业具体有两种:

一是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二是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或者虽设立机构、

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

新的优惠税率所传递出的政策信号与过去明显不同,优惠税率所具有的政策调节功能得到有效发挥,政策导向性更切合实际,这对优化我国经济结构、全面实现产业升级、

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与此同时,新的优惠税率也兼顾了我国多年来所坚持的扶持小型微利企业和扩大引进外资的国家政策,从而使税收政策与竞争政策、产业政策实现有机协调。

三、从税前扣除标准看,允许扣除项目更加合理、明晰和统一

根据新法规定,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外,允许税前扣除的项目具体包括:

(1)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

(2)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

(3)企业按照规定

计算的无形资产摊销费用。

(4)企业按照规定摊销的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支出。

即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

(5)企业使用或者销售存货,

按照规定计算的存货成本。

(6)企业转让资产的该项资产净值。

(7)企业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

研究开发费用;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

而禁止进行税前扣除的项目主要包括:

(1)支出类:

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

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企业所得税税款;税收滞纳金;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部分的公益性捐赠支出;赞助支出;未经

核定的准备金支出;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2)固定资产折旧类:

房屋、

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

定资产。

(3)无形资产摊销费用类:

自行开发的支出已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无形资产;自创商誉;与经营活动无关的无形资产;其他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的无形资产。

(4)对外投资成本类,即企业对外投资期间,投资资产的成本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5)资本弱化利息类,即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四、从税收优惠看,多种方式确保统一实行“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新兴政策

税收优惠是国家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在税法中贯彻产业政策、竞争政策、区域政策、财政政策以及劳动政策等一系列国家政策的具体税收措施。

新法综合运用优惠税率、免税、减税、加计扣除、加速折旧、减计收入、抵扣抵

免等方法,统一建立了“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新税收优惠政策体系。

除前述统一的优惠税率和加计扣除支出项目外,新税收优惠政策的统一主要表现在:

第一,统一法定的免税收入项目,包括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

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组织的收入。

第二,统一酌定的免税、减税项目。

按照规定,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

场所的非居民企业的所得,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

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的所得。

第三,统一加速折旧标准。

即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第四,统一减计收入标准。

即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

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第五,统一抵扣抵免标准。

就抵扣而言,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就抵免来说,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

第六,统一了税收优惠管理主体。

新法规定,《企业所得税法》规定

的税收优惠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或者由于突发事件等原因对企业经营活动产生重大影响的,国务院可以制定企业所得税专项优惠政策,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可以决定减征或者免征。

自治州、自治县决定减征或者免征的,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

准。

这些授权条款的规定,不但使税收优惠管理主体实现了法定化和统一化,而

且进一步增强了《企业所得税法》的适调性和灵活性。

另外,新法坚持税收法定原则,专章增加了特别纳税调整的规定,使税务机关采取反避税措施实现有法可依。

在特别纳税调整中,新法确立了独立交易原则,该原则目前已被世界多数国家接受和采纳,并成为税务机关处理关联企业之间收入和费用分配的指导性原则。

特别纳税调整具体包括了针对纳税人转让定价、资

本弱化、避税港避税以及其他避税情况等所进行的税务调整,因特别纳税调整而需要补征税款的,在补征的同时要按照国务院规定加收利息。

新旧企业所得税法之比较

2006年3月16日,全国人大审议通过了新的《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税法),于同日以主席令第63号形式公布,幷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新税法将取代1991年4月9日公布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旧外税法)和1993年12月13日公布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

(以下简称旧条例)。

作者拟通过对上述3部法规涉及的纳税人、税率、扣除、税收优惠等相关法律条文的盘点和梳理,以供大家学习讨论。

1.纳税人

◆旧条例:

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或者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主要包括:

(1)国有企业;

(2)集体企业;

(3)私营企业;

(4)联营企业;

(5)股份制企业;

(6)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组织。

◆旧外税法: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公司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

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

外国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和虽未设立机构、场所而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外国公司、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

◆新税法:

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居民企业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非居民企业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

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是企业所得税纳税人,而是对投资人或合伙人征收个人所得税。

2.税率

◆旧条例:

纳税人应纳税额,按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税率为33%。

◆旧外税法:

外商投资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和外国企业就其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的所得应纳的企业所得税,按应纳税的所得额计算,税率为30%,地方所得税,按应纳税的所得额计算,税率为3%。

◆新税法:

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0%;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应纳税所得额

◆旧条例:

企业,应当就其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依照条例缴纳企业所得税。

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去准予扣除项目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

额。

第五条纳税人的收入总额包括:

(1)生产、经营收入;

(2)财产转让收入;

(3)利息收入;

(4)租赁收入;

(5)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6)股息收入;

(7)其他收入;

◆旧外税法: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的所得额。

◆新税法:

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

包括:

(1)销售货物收入;

(2)提供劳务收入;

(3)转让财产收入;

(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5)利息收入;

(6)租金收入;

(7)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8)接受捐赠收入;

(9)其他收入。

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

(1)财政拨款;

(2)依法收取幷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按照下列方法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

(1)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

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2)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3)其他所得,参照前两项规定的方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4.扣除

◆旧条例:

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的项目,是指与纳税人取得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和损失。

下列项目,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扣除:

(1)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实际发生数扣除;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于按照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2)纳税人支付给职工的工资,按照计税工资扣除。

计税工资的具体标准,在财政部规定的范围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财政部备案。

(3)纳税人的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分别按照计税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百分之十四、百分之一点五计算扣除。

(4)纳税人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旧外税法: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公司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生产经营相关的

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可以于税前扣除。

外商投资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款,准予在汇总纳税时,从其应纳税额中扣除,但扣除额不得超过其境外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新税法: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

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

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无形资产摊销费用,准予扣除。

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准予扣除:

(1)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2)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3)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

(4)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

企业使用或者销售存货,按照规定计算的存货成本,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转让资产,该项资产的净值,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5.不得扣除

◆旧条例:

下列项目不得扣除:

(1)资本性支出;

(2)无形资产受让、开发支出;

(3)违法经营的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4)各项税收的滞纳金、罚金和罚款;

(5)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有赔偿的部分;

(6)超过国家规定允许扣除的公益、救济性的捐赠,以及非公益、救济性的捐赠;

(7)各种赞助支出;

(8)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各项支出。

◆旧外税法:

未直接对此进行规范,但我们可以理解为与生产经营所得不相关的成本、费用以及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新税法: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1)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2)企业所得税税款;

(3)税收滞纳金;

(4)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5)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

(6)赞助支出;

(7)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8)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

(1)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

(2)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3)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4)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5)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

(6)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7)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

下列无形资产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

(1)自行开发的支出已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无形资产;

(2)自创商誉;

(3)与经营活动无关的无形资产;

(4)其他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的无形资产

企业对外投资期间,投资资产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6.税收优惠

◆旧条例:

对下列纳税人,实行税收优惠政策:

(1)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需要照顾和鼓励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实行定期减税或者免税;

(2)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给予减税或者免税的企业,依照规定执行。

◆旧外税法:

设在经济特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在经济特区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的外国企业和设在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设在沿海经济开放区和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24%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设在沿海经济开放区和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或者设在国务院规定的其它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属于能源、交通、港口、码头或者国家鼓励的其它

项目的,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从事农业、林业、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和设在经济不发达的边远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依照前两款规定享受免税、减税待遇期满后,经企业申请,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在以后的十年内可以继续按应纳税额减征15%至30%的企业所得税。

对鼓励外商投资的行业、项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

情况决定免征、减征地方所得税。

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它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

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税款。

对下列所得,免征、减征所得税:

(1)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免征所得税;

(2)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给中国政府和中国国家银行的利息所得,免征所得税;

(3)外国银行按照优惠利率贷款给中国国家银行的利息所得,免征所得税;

(4)为科学研究、开发能源、发展交通事业、农林牧业生产以及开发重要技术提供专有技术所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经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减按

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其中技术先进或者条件优惠的,可以免征所得税。

◆新税法:

国家对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

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1)国债利息收入;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3)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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