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工作人员培训法律法规.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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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工作人员培训法律法规.ppt

放射工作人员培训法律法规部分,上海市浦东新区卫生监督所,培训内容,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二、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三、放射工作人员证申领条件和申领程序,放射卫生配套规章、规范、标准等:

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放射工作卫生防护管理(放射诊疗管理规定)放射卫生放射事故管理核设施放射卫生防护管理,法律体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责分工,关于放射源安全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0317号):

卫生部门负责放射源的职业病危害评价管理工作;负责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的准入管理;参与放射源的放射性污染事故应急工作,负责放射源的放射性污染事故的医疗应急。

放射事故应急工作部门分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卫生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应的放射事故应急工作卫生部关于加强放射卫生防护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485号)一、统一思想,强化法治意识二、加强对放射工作单位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的管理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摸清辖区内放射工作人员的基本情况加强对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监护和个人剂量监测的监督检查有计划地组织开展对放射工作人员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辐射防护知识的培训工作。

三、加强对医疗机构放射诊疗工作的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职责,1.放射性职业病危害评价管理工作(预防性卫生审查和竣工验收)2.放射工作人员的健康监护监督管理3.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的许可管理工作4.放射性职业病危害评价、检测服务机构的资质认定5.放射性职业病的诊断、治疗和鉴定6.放射事故的医学应急工作7.制定放射性职业卫生标准,6,1.对新建、改建、扩建放射工作场所卫生审查和竣工验收2、对医用放射源的单位实施行业监督管理,保障工作人员、患者和公众的健康,1、实行放射工作人员证制度2、健康监护、个人剂量监测3、放射工作人员培训3、放射病诊断、治疗、鉴定,1、放射事故受照人员救治,1、对从事放射防护检测评价的单位进行资质审查,颁发许可证2、对医用辐射源单位发放放射诊疗许可证,卫生监督管理主要工作内容,7,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职业病防治活动。

本法所称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8,二、职业性放射性疾病1、外照射急性放射病2、外照射亚急性放射病3、外照射慢性放射病4、内照射放射病5、放射性皮肤疾病6、放射性肿瘤7、放射性骨损伤8、放射性甲状腺疾病9、放射性性腺疾病10、放射复合伤11、根据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标准(总则)可以诊断的其他放射性损伤,9,职业病防治工作方针,第三条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10,前期预防,可行性论证阶段:

放射防护预评价施工图审查放射防护控制效果评价、现场竣工验收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11,第十八条国家对从事放射、高毒等作业实行特殊管理。

12,日常管理,重点:

职业健康监护个人剂量监测放射工作人员培训职业病病人(疑似病例)的保障,13,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对放射工作场所和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用人单位必须配置防护设备和报警装置,保证接触放射线的工作人员佩戴个人剂量计。

14,职业病诊断与保障,第四十二条职业病诊断,应当综合分析下列因素:

(一)病人的职业史;

(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和现场危害调查与评价;(三)临床表现以及辅助检查结果等。

没有证据否定职业病危害因素与病人临床表现之间的必然联系的,在排除其他致病因素后,应当诊断为职业病。

15,疑似职业病病人,第四十九条医疗卫生机构发现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告知劳动者本人并及时通知用人单位。

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安排对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断;在疑似职业病病人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16,职业病病人,第五十条职业病病人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

用人单位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当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

一、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卫生部2007年55号令,卫生行政规章实施放射工作人员证制度第三条*卫生部主管全国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2007年11月1日实施,发证对象,放射工作单位:

(一)放射性同位素(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和放射源)的生产、使用、运输、贮存和废弃处理;

(二)射线装置的生产、使用和维修;(三)核燃料循环中的铀矿开采、铀矿水冶、铀的浓缩和转化、燃料制造、反应堆运行、燃料后处理和核燃料循环中的研究活动;(四)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和放射工作场所的辐射监测;(五)卫生部规定的与电离辐射有关的其他活动。

放射工作人员,是指在放射工作单位从事放射职业活动中受到电离辐射照射的人员。

放射工作人员的基本条件,

(一)年满18周岁;

(二)经职业健康检查,符合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要求;(三)放射防护和有关法律知识培训考核合格;(四)遵守放射防护法规和规章制度,接受职业健康监护和个人剂量监测管理;(五)持有放射工作人员证。

如何申请放射工作人员证,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放射工作单位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开展放射诊疗工作的医疗机构,向原为其发放放射诊疗许可证的部门申请办理非医疗单位(加速器、辐照加工、射线探伤和油田测井等)向市监督所申请,其他非医疗单位向本区县监督所申请放射工作人员证采用卫生部统一格式,放射工作人员培训,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应当接受放射防护和有关法律知识培训,考核合格方可参加相应的工作。

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定期组织本单位的放射工作人员接受放射防护和有关法律知识培训。

(2年)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建立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培训档案。

培训档案应当包括每次培训的课程名称、培训时间、考试或考核成绩等资料。

放射防护及有关法律知识培训应当由符合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条件的单位承担。

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将每次培训的情况及时记录在放射工作人员证中。

放射工作人员剂量监测,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安排本单位的放射工作人员接受个人剂量监测

(一)外照射个人剂量监测周期一般为30天,最长不应超过90天;内照射个人剂量监测周期按照有关标准执行;(60天)

(二)建立并终生保存个人剂量监测档案;(三)允许放射工作人员查阅、复印本人的个人剂量监测档案。

个人剂量监测档案内容

(一)常规监测的方法和结果等相关资料;

(二)应急或者事故中受到照射的剂量和调查报告等相关资料。

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将个人剂量监测结果及时记录在放射工作人员证中。

放射工作人员要了解本人所受到的辐射剂量情况,放射工作人员进入放射工作场所要求,

(一)正确佩戴个人剂量计;

(二)操作结束离开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时,按要求进行个人体表、衣物及防护用品的放射性表面污染监测,发现污染要及时处理,做好记录并存档(三)进入辐照装置、工业探伤、放射治疗等强辐射工作场所时,除佩戴常规个人剂量计外,还应当携带报警式剂量计*个人剂量监测工作应当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承担(可开展个人剂量监测工作),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检查,上岗前:

应当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符合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标准的,方可参加相应的放射工作放射工作单位不得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或者不符合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标准的人员从事放射工作在岗期间:

定期进行职业健康检查,两次检查的时间间隔不应超过2年,必要时可增加临时性检查离岗检查:

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对其进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应急检查:

对参加应急处理或者受到事故照射的放射工作人员,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及时组织健康检查、医疗救治、随访观察,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项目,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表1、专用2、一人一表3、长期保存,哪些机构可以进行放射健康检查,从事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机构应当经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目前本市具有放射健康检查的机构名单:

上海市放射医学门诊部(甲级)第四人民医院(甲级)第一人民医院宝山分院(乙级)长宁中心医院(乙级)崇明中心医院(乙级)上海市肺科医院(乙级)新增,体检机构报告管理,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自体检工作结束之日起1个月内,将职业健康检查报告送达放射工作单位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发现有可能因放射性因素导致健康损害的,应当通知放射工作单位,并及时告知放射工作人员本人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发现疑似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病人应当通知放射工作人员及其所在放射工作单位,并按规定向放射工作单位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放射单位报告管理,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在收到职业健康检查报告的7日内,如实告知放射工作人员,并将检查结论记录在放射工作人员证中发现不宜继续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应当及时调离放射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需要复查和医学随访观察的放射工作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安排放射工作单位不得安排怀孕的妇女参与应急处理和有可能造成职业性内照射的工作。

哺乳期妇女在其哺乳期间应避免接受职业性内照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放射工作单位应当为放射工作人员建立并终生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监护档案应包括:

(一)职业史、既往病史

(二)职业照射接触史;(三)历次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评价处理意见;(四)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疗、医学随访观察等健康资料。

放射工作人员有权查阅、复印本人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的诊断、鉴定、医疗救治和医学随访观察的费用,由其所在单位承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体检结论:

目前正常其他疾患禁忌症:

不得从事放射工作复查(有异常结果值):

必须复查且有明确结论漏检、体检项目不全(无法下结论):

必须补检得到明确结论,放射工作人员可享受待遇,保健休假:

放射工作人员每年可以享受保健休假24周。

享受寒、暑假的放射工作人员不再享受保健休假健康疗养:

从事放射工作满20年的在岗放射工作人员,可以由所在单位利用休假时间安排健康疗养保健津贴:

放射工作人员的保健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违反55号令的法律责任1,第三十九条未给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的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55号令的法律责任2,第三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三条处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组织放射工作人员培训的;

(二)未建立个人剂量监测档案的;(三)拒绝放射工作人员查阅、复印其个人剂量监测档案和健康监护档案的。

违反55号令的法律责任3,第三十八条放射工作单位违反本办法,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未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的,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四条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55号令的法律责任4,第四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五条处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一)未按照规定进行个人剂量监测的;

(二)个人剂量监测或者职业健康检查发现异常,未采取相应措施的。

违反55号令的法律责任5,第四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八条处罚: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一)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放射工作的;

(二)安排未满18周岁的人员从事放射工作的;(三)安排怀孕的妇女参加应急处理或者有可能造成内照射的工作的,或者安排哺乳期的妇女接受职业性内照射的;(四)安排不符合职业健康标准要求的人员从事放射工作的;(五)对因职业健康原因调离放射工作岗位的放射工作人员疑似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的病人未做安排的。

放射工作人员证样本,放射工作人员证申请程序,1、申请必须由放射工作单位组织2、填写申请表与人员一览表3、提供有关材料4、统一领证,放射工作人员证申请资料,资料准备(原件备查)

(一)填妥申请表和人员基本情况一览表(编号)

(二)申请人2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1张(背面注明编号、工作单位和姓名,统一装入单位信封);(三)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左上角编号并按顺序排列);(四)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经职业健康检查(上岗前职业健康体检资料),或申请人年度经职业健康检查(在岗职业健康体检资料),符合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要求的证明材料;(五)申请人经符合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条件的单位组织的放射防护和有关法律知识培训考核合格的证明材料;(六)申请人接受个人剂量监测的证明材料;,编号310115xxxx放射工作人员证申请表申请单位(盖章):

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申请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制,申请表,申请人员基本情况一览表,“工作岗位”一栏填写部门、科室、车间、工种其他填表说明,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信息登记表,非医用辐射机构基本情况登记表,放射工作人员证申领安排,单位统一申请,拿到培训合格证(4.16.)后,备齐其他资料,尽快申请办证。

时间:

周一至周五9:

00-16:

00地点:

张杨路3039号619室/615室(放射诊疗单位)材料:

申请表填写完整,加盖单位公章;申请人员基本情况一览表,统一编号;照片(2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1张,背面注明工作单位、编号和姓名,统一装入本单位信封);复印件(身份证、体检结果汇总表、培训合格证明、个人剂量监测报告),均按编号整理;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信息登记表非医用辐射机构基本情况登记表必须同时提交申请表、申请人员基本情况一览表的电子文本提交:

软盘、U盘电子文本下载:

浦东放射公共邮箱密码:

111111咨询电话:

50345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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