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现场考核评审记录附件10.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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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现场考核评审记录附件10

附件10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现场考核评审表

第页共页

序号

条款号

考核规范条款

评审意见

 

符合

说明(指出不符合、有缺陷和不适用的内容)

1

*4.1

法律地位

4.1.1依法设置的机构,必须是一个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实体,具有政府主管部门依法设置的文件,其负责人应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和相应的主管部门的聘任文件。

4.1.2被授权建立的机构,具有政府主管部门同意授权的文件,其负责人应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和其主管部门的聘任文件。

如授权建立的机构是某个组织的一部分,则应当有独立的建制,其负责人应当有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书。

4.1.3如果被授权建立的机构所在的组织还从事授权项目以外的活动,为了鉴别潜在的利益冲突,应界定该组织中涉及授权项目或对授权项目有影响的关键人员的职责。

2

*4.2.1

机构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的计量法律、法规,履行计量法律、法规所赋予的职责,以符合本规范要求的方式从事计量检定、校准和检测活动,并能满足顾客的需要。

3

*4.2.2

机构必须完成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下达的为实施计量法提供技术保证的各项任务,并接受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4

*4.3.1

机构的管理体系应覆盖机构在固定的设施内、离开固定设施的场所或在相关的临时或移动的设施中进行的全部计量检定、校准和检测工作。

5

*4.3.2

机构应:

a)有相应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不考虑他们的其他职责,他们应具有所需要的权力和资源来履行包括实施、保持和改进管理体系的职责、识别对管理体系或检定、校准和/或检测程序的偏离,以及采取预防或减少这些偏离的措施;

b)有相应的措施,以保证机构负责人和员工的工作质量不受任何内部和外部的不正当的商业、财务和其他方面的压力和影响;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现场考核评审表

第页共页

序号

条款号

考核规范条款

评审意见

 

符合

说明(指出不符合、有缺陷和不适用的内容)

c)有文件化的政策和程序,以保护顾客的机密信息和所有权,包括保护电子存储和传输结果的程序;

d)有文件化的政策,以避免参与任何可能降低其能力、公正性、诚实性、独立判断力或影响其职业道德的活动;

e)规定机构的组织和管理结构,以及质量管理、技术运作和支持服务之间的关系;

f)规定对检定、校准和检测质量有影响的所有管理、操作、验证和核查人员的职责、权力及相互关系;

g)由熟悉检定、校准或检测的方法、程序、目的和结果评价的监督人员对从事检定、校准和检测的人员(包括在培员工)实施有效的监督;

h)有技术负责人,全面负责技术运作和确保机构运作质量所需的资源;

i)指定一名人员作为质量负责人,不管现有的其他职责,应赋予其在任何时候都能保证与质量相关的管理体系得到实施和遵循的责任和权力。

质量负责人应有直接渠道接触决定政策和资源的机构负责人;

j)指定关键管理人员(如技术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的代理人。

k)确保机构人员理解他们活动的相互关系和重要性,以及如何为管理体系质量目标的实现做出贡献。

6

4.3.3

机构负责人应确保在机构内部建立适宜的沟通机制,并就与管理体系有效性的事宜进行沟通。

7

*5.1

总要求

机构应按照本规范的要求建立与其活动范围相适应的管理体系。

形成文件,加以实施和保持,并持续改进其有效性。

机构应:

a)识别管理体系以及检定、校准和检测的实施所需的过程及其在组织中的应用;

b)确定这些过程的顺序和相互作用;

c)确定为确保这些过程的有效运行和控制所需的准则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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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页共页

序号

条款号

考核规范条款

评审意见

 

符合

说明(指出不符合、有缺陷和不适用的内容)

d)确保可以获得必要的资源和信息,以支持这些过程的运行和对这些过程的监督;

e)监督和分析这些过程;

f)实施必要的措施,以实现对这些过程策划的结果和对这些过程的持续改进。

机构应按本规范的要求管理这些过程。

针对机构所选择的任何影响校准和检测的分包过程,机构应确保对其实施控制。

对这类分包过程的控制应在管理体系中加以识别。

8

*5.2

管理职责

机构负责人应通过以下活动,对其建立、实施管理体系并持续改进其有效性的承诺提供证据:

a)向机构传达满足法律、法规、规范和顾客要求的重要性;

b)制定质量方针;

c)确保质量目标的制定;

d)进行管理评审;

e)确保资源的获得;

f)当策划和实施管理体系的变更时,应确保维持管理体系的完整性。

9

*5.3.1

总则

机构应将其政策、制度、计划、程序和作业指导书制定成文件,并达到确保机构的检定、校准和检测结果质量所需要的程度。

体系文件应传达至有关人员,并被其理解、获取和执行。

10

*5.3.2

质量方针

机构管理体系中与质量有关的政策,包括质量方针声明,应在质量手册(不论如何称谓)中阐明。

应制定总体目标并在管理评审时加以评审。

质量方针声明由机构负责人授权发布,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a)机构管理层对良好职业行为和为顾客提供检定、校准和检测服务质量的承诺;

b)管理层关于机构服务标准的声明;

c)与质量有关的管理体系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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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页共页

序号

条款号

考核规范条款

评审意见

 

符合

说明(指出不符合、有缺陷和不适用的内容)

d)要求机构所有与检定、校准和检测活动有关的人员熟悉与之相关的质量文件,并在工作中执行这些政策和程序;

e)机构管理层对遵守本规范及持续改进管理体系有效性的承诺。

11

*5.3.3

质量手册

5.3.3.1机构应编制和保持质量手册。

质量手册应包括或注明含技术程序在内的支持性程序,并概述管理体系中所用文件的架构。

5.3.3.2质量手册中应确定技术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的作用和责任,包括确保遵循本规范的责任。

12

*5.3.4

程序文件

机构应编制程序文件。

程序文件与质量手册一起共同构成对整个管理体系的描述。

程序文件的范围应覆盖本规范的要求,其详略程度应取决于工作的复杂程度、使用的方法、以及开展相应工作所涉及的人员技能和培训。

13

5.4

文件控制

机构应建立和维持程序来控制构成其管理体系的所有文件(内部制定或来自外部的),诸如法律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检定规程、校准规范、检测方法、检验规则、标准以及图纸、软件、规范、指导书和手册等。

记录是一种特殊类型的文件,应依据5.5的要求进行控制;计量检定、校准和检测数据应依据7.3.8的要求进行控制。

应编制形成文件的程序,以规定以下方面所需的控制:

a)文件发布前得到批准,以确保文件是充分与适宜的;

b)必要时对文件进行评审与更新,并再次批准;

c)确保文件的更改和现行修订状态得到识别。

修订应予以控制,除非有别的特殊决定,应由原审查和批准人员审查和批准方可。

这种人员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现场考核评审表

第页共页

序号

条款号

考核规范条款

评审意见

 

符合

说明(指出不符合、有缺陷和不适用的内容)

须能利用适当的背景信息作为其审查和批准的依据;

d)确保在使用处可获得适用文件的有效版本;

e)确保文件保持清晰、易于识别;

f)确保外来文件得到识别,并控制其分发;

g)防止作废文件的非预期使用,若因任何原因而保留作废文件时,对这些文件进行适当的标识。

14

*5.5.1

机构应建立并保持记录,以提供符合要求和管理体系有效运行的证据。

应制定和维持识别、收集、索引、存取、存档、存放、维护和清理质量记录和技术记录的程序。

质量记录应包括来自内部审核和管理评审的报告及纠正和预防措施的记录。

15

5.5.2

所有的记录应真实可信、清晰明了,并以便于存取的方式存放和保存在具有防止损坏、变质、丢失等适宜环境的设施中。

应规定记录的保存期。

16

5.5.3

所有记录应予以安全保护和保密。

17

5.5.4

机构应有程序来保护和备份以电子形式存储的记录,并防止XX的侵入或修改。

18

5.6.1

总则

机构负责人应根据预定的计划和程序,定期对机构的管理体系以及检定、校准和检测活动进行评审,以确保其持续的适宜性、充分性和有效性。

应保持管理评审的记录。

19

5.6.2

评审输入

管理评审的输入应包括以下方面的信息:

a)政策和程序的适宜性;

b)管理和监督人员的报告;

c)近期内部审核的结果;

d)纠正和预防措施;

e)由外部机构进行的评审;

f)能力验证或实验室间比对的结果;

g)工作量和工作类型的变化;

h)顾客的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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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条款号

考核规范条款

评审意见

 

符合

说明(指出不符合、有缺陷和不适用的内容)

i)投诉;

j)改进的建议;

k)其他相关因素,如质量控制活动、资源以及员工培训等。

20

5.6.3

评审输出

管理评审的输出应包括与以下方面有关的任何决定和措施:

a)管理体系及其过程有效性的改进;

b)与顾客要求有关的检定、校准和检测的改进;

c)资源需求。

机构负责人应确保上述决定和措施在适当和约定的日程内得到实施。

21

*6.1

总则

决定机构检定、校准和检测的正确性和可靠性的资源有人员、设施和环境条件、测量设备以及检定、校准和检测方法等。

机构应提供所开展的检定、校准和检测项目一览表(包括诸如项目名称、量程或测量范围、测量不确定度或准确度等级或最大允许误差以及执行的规程、标准、规范或规则等),确定并提供履行其检定、校准和检测任务,以及建立和改进管理体系所需要的资源。

22

6.2.1

机构应根据工作的需要配备足够的管理、监督、检定、校准和检测人员。

机构应使用长期正式职工或合同制职工。

在使用合同制职工和编外技术人员及关键的支持人员时,机构应确保这些人员是胜任的且受到监督,并依据机构的管理体系要求工作。

23

*6.2.2

与计量检定、校准和检测等服务项目直接相关的人员,应经过必要的培训,具备相关的技术知识、法律知识和实际操作经验。

检定、校准和检测人员应按有关的规定经考核合格,并被授权后持证上岗。

24

6.2.3

机构应制定对人员的教育、培训和技能目标。

应有确定培训需求和提供人员培训的政策和程序。

培训计划应与机构当前和预期的任务相适应。

应评价这些活动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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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条款号

考核规范条款

评审意见

 

符合

说明(指出不符合、有缺陷和不适用的内容)

25

6.2.4

对与检定、校准和检测有关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关键支持人员,机构应保留其当前工作的描述。

描述至少应规定以下内容:

a)执行检定、校准或检测人员的职责;

b)检定、校准或检测计划和结果评价人员的职责;

c)在报告中提供意见和解释人员的职责;

d)证书、报告签发人员的职责;

e)方法改进、新方法制定和确认方面人员的职责;

f)各岗位所需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g)各岗位所必需的资格和培训计划;

h)各管理岗位的职责。

26

6.2.5

机构应授权专门人员进行特殊类型的抽样、检定、校准和检测;签发检定证书、校准证书和检测报告;提出意见和解释以及操作特殊类型的设备。

机构应保留所有技术人员的有关授权、能力、教育和专业资格、培训、技能和经验的记录,并包括授权和能力确认的日期。

这些信息应易于获取。

27

*6.3.1

用于检定、校准和检测的设施,包括但不限于能源、照明和环境条件,应符合所开展项目的技术规范或规则所规定的要求,并应有助于检定、校准和检测工作的正确实施。

机构应确保其环境条件不会影响检定、校准和检测结果的有效性,或对所要求的测量质量产生不良影响。

在机构固定设施以外的场所进行抽样、检定、校准和检测时,应予以特别注意。

对影响检定、校准和检测结果的设施和环境条件的技术要求应制定成文件。

28

*6.3.2

相关的规范、方法和程序有要求,或者对结果的质量有影响时,机构应监测、控制和记录环境条件。

对诸如生物消毒、灰尘、电磁干扰、辐射、湿度、供电、温度、声级和振动等应予以重视,使其适应于相关的技术活动。

当环境条件危及到检定、校准和检测的结果时,应停止工作。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现场考核评审表

第页共页

序号

条款号

考核规范条款

评审意见

 

符合

说明(指出不符合、有缺陷和不适用的内容)

29

6.3.3

应将不相容活动的相邻区域进行有效隔离。

应采取措施以防止交叉污染。

30

6.3.4

对影响检定、校准和检测质量的区域的进入和使用,应加以控制。

机构应根据其特定情况确定控制的范围。

31

6.3.5

应制定程序并采取有效措施,以确保实验室的良好内务,并符合有关人身健康和环境保护的要求。

32

*6.4.1

机构必须配备为正确进行检定、校准和检测(包括抽样、物品制备、数据处理与分析)所要求的所有抽样、测量和检测设备。

应列出所建立的计量基(标)准名称及设备一览表,并注明设备名称、型号、测量范围(或量程)、测量不确定度(或准确度等级/最大允许误差)、量值传递或溯源关系等。

当机构需要使用固定控制之外的设备时,应确保满足本规范的要求。

33

*6.4.2

用于检定、校准和检测的设备(包括软件)应达到要求的准确度,并符合相应的规范要求。

用于开展检定、校准的计量基、标准必须按规定经考核合格,并取得相应的有效证书和溯源证明;开展检测的测量仪器(计量器具)应持有有效期内的计量检定证书或校准证书。

设备在使用前应进行检查和(或)校准。

34

6.4.3

设备应由经过授权的人员操作。

设备使用和维护的最新版说明书(包括设备的制造商提供的有关手册),应便于有关人员取用。

35

6.4.4

用于检定、校准或检测并对结果有影响的每一设备(包括软件),如可能均应加以唯一性标识。

36

6.4.5

应保存对检定、校准或检测具有重要影响的每一设备(或每套装置)及其软件的记录。

该记录至少应包括:

a)设备及其软件的识别;

b)制造商名称、型式标识、系列号或其他唯一性标识;

c)对设备是否符合规范的核查(见6.4.2);

d)当前的处所(如适用);

e)制造商的说明书(如果有),或其存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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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条款号

考核规范条款

评审意见

 

符合

说明(指出不符合、有缺陷和不适用的内容)

地点;

f)所有检定或校准证书的日期、结果及其复印件,设备调整、验收准则和下次检定或校准的预定日期;

g)设备维修计划,以及已进行的维护(适当时);

h)设备的任何损坏、故障、改装或修理。

37

6.4.6

机构应具有安全处置、运输、贮存、使用和有计划维护测量设备的程序,以确保其功能正常并防止污染或性能退化。

38

6.4.7

设备出现过载或处置不当、给出可疑结果、或已显示缺陷、超出规定限度等情况,均应停止使用。

这些设备应予撤离以防误用,或加贴标签、标记以清晰表明该设备已停止使用,直至修复并通过检定或校准表明能正常工作为止。

机构应核查这些缺陷或偏离规定极限对先前的检定、校准和(或)检测的影响,并执行“不合格工作的控制”程序(见8.2)。

39

6.4.8

机构控制下的需检定或校准的所有测量设备,应使用标签、编码或其他标识表明其检定或校准状态,包括上次检定或校准的日期和再检定、校准或失效的日期。

40

6.4.9

无论什么原因,若设备脱离了机构的直接控制,机构应确保该设备返回后,在使用前对其功能和检定或校准状态进行检查并能显示满意结果。

41

6.4.10

当需要利用期间核查以维持设备检定或校准状态的可信度时,应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

42

6.4.11

当检定或校准产生了一组修正因子时,机构应有程序确保其所有备份(例如计算机软件中的备份)得到正确更新。

43

6.4.12

用于检定、校准和检测的设备,包括硬件和软件应得到保护,以防止发生致使检定、校准和检测结果失效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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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条款号

考核规范条款

评审意见

 

符合

说明(指出不符合、有缺陷和不适用的内容)

44

*7.1

检定、校准和检测实施的策划

机构应策划检定、校准和检测实施所需要的过程。

检定、校准和检测实施的策划应与管理体系其他过程的要求相一致。

(见5.1)

在对检定、校准和检测实施进行策划时,机构应确定以下方面的适当内容:

a)检定、校准和检测的质量目标和要求;

b)针对检定、校准和检测确定过程、文件和资源的需求;

c)检定、校准和检测所要求的验证、比对、监视和控制活动;

d)为实现过程及其结果满足要求提供证据所需的记录(见5.5和7.10)。

45

7.2.1

要求、标书和合同的评审

7.2.1.1机构应建立和维持评审顾客要求、标书和合同的程序。

这些为签订检定、校准或检测合同而进行评审的政策和程序应确保:

a)对包括所用方法在内的要求应予以适当规定,形成文件,并易于理解;

b)机构具有满足顾客要求的资格、能力和资源;

c)选择适当的、能满足顾客要求的检定、校准和检测方法。

顾客要求或标书与合同之间任何差异,应在工作开始之前得到解决。

每项合同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并得到机构和顾客双方的接受。

7.2.1.2应保存包括任何重大变化在内的评审的记录。

在合同执行期间,就顾客的要求或工作结果与顾客进行讨论的有关记录,也应予以保存。

7.2.1.3评审的内容应包括机构分包出去的所有工作。

7.2.1.4对合同的任何偏离均应通知顾客。

7.2.1.5如果在工作开始后需要修改合同,应重新进行同样的评审过程,并将所有修改内容通知所有受到影响的人员。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现场考核评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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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条款号

考核规范条款

评审意见

 

符合

说明(指出不符合、有缺陷和不适用的内容)

46

7.2.2

服务顾客

7.2.2.1机构对顾客开展检定、校准和检测等服务时,必须遵守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或相关法律法规对有关工作质量、完成时间和收取费用等方面的规定。

7.2.2.2机构应与顾客或其代表保持沟通与合作,以便明确顾客的要求与反馈,并在确保其他顾客机密的前提下,允许顾客到实验室监视与其工作有关的操作。

47

7.3.1

总则

机构在其授权的范围内进行的所有检定、校准和检测应采用适当的方法和程序,包括抽样、处置、运输、储存和被检物品的准备,适合时还应包括测量不确定度的评定以及分析检定、校准或检测数据的统计技术。

机构人员在使用和操作所有相关的设备及在处置和准备被检物品时,应有使用说明书或必要的操作规程。

所有与实验室工作有关的说明书、标准、手册和参考数据应保持现行有效版本并易于员工取阅。

对校准或检测方法的偏离只有在该偏离已有文件规定、技术上认为合理的、经授权并取得计量行政部门或顾客同意的情况下才允许发生。

48

*7.3.2

方法的选择

7.3.2.1开展计量检定时,机构必须使用国家计量检定规程,如无国家计量检定规程,则可使用部门或地方计量检定规程。

计量检定规程必须是现行有效版本。

7.3.2.2开展校准时,机构应使用满足顾客需要的,对所进行的校准适宜的国家制定的校准规范。

如无国家校准规范应尽可能使用公开发布的,如国际的、地区的或国家的标准或技术规范,或参考相应的计量检定规程。

机构应确保其使用的标准或技术规范是现行有效的版本。

必要时,应采用附加细则对标准或技术规范加以补充,以确保应用的一致性。

当顾客未指定所用的校准方法时,机构应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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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条款号

考核规范条款

评审意见

 

符合

说明(指出不符合、有缺陷和不适用的内容)

择由国际、区域或国家标准规定的,或由知名的技术组织或有关科学书籍和期刊最新公布的,或由设备制造商指定的方法。

机构依据JJF1071《国家计量校准规范编写规则》制定的或采用的方法如能满足机构的预期用途并经过验证,也可使用。

所选用的方法应通知顾客。

校准前,机构应确认能够正确地运用标准方法。

如标准方法发生了变化,应重新进行确认。

当认为顾客所提出的方法不合适或已过期时,机构应通知顾客。

7.3.2.3开展计量器具新产品型式评价时,应使用国家统一的型式评价大纲。

如无国家统一制定的大纲,机构可根据国家计量技术规范JJF1015《计量器具型式评价和型式批准通用规范》和JJF1016《计量器具型式评价大纲编写导则》的要求拟定型式评价大纲。

大纲应经科学论证,并由机构主管领导批准。

7.3.2.4开展商品量检测时,应使用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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