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矿安监员工作月总结 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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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矿安监员工作月总结2》

《驻矿安监员工作月总结2》

第一篇:

驻矿安监员工作月总结2xx年1月份驻矿工作总结

一、本月工作开展、完成情况:

1、本月共31天,上班20天,请假3天。

2、下井检查共13次,其中白班10次,夜班3次。

3、本月参加煤矿班前会议12次,安全生产工作会议1次,乡(镇)安全例会1次,参加县局培训和开会共1次。

4、本月上报安全生产信息共18条。

5、本月督促探放水共0次,情况。

无掘进巷道。

6、上级监督管理部门共检查4次,提出问题和隐患21条,督促整改了7条,1条正在整改中,14条未整改。

7、本月瓦斯审核18天,(无)超限作业。

二、下月工作计划:

计划下月下井15次、参加10次班前会议。

加强督促矿方对上级部门提出的问题或隐患的整改力度。

洗马煤矿驻矿安监员:

邱德政

xx年1月26日

xx年1驻矿安监员工作总结月份洗马

第二篇:

驻矿安监员工作职责驻矿安监员工作职责:

1、监督煤矿依法办矿,有效防止

非法违法生产、建设行为。

2、监督煤矿建立健全安全生产

相关制度、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齐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设备设施。

3、监督煤矿严格执行矿级领导带班下井制度。

4、监督煤矿对检查出的隐患,严

格按照“五落实”要求进行整改;煤矿拒不执行监管监察部门指令的,及时向县级安监部门报告。

5、监督煤矿严格按照核定生产能

力和核定下井人数要求组织生产、建设,严禁“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

6、监督煤矿严格执行井下密闭启

封报批制度,严格落实探放水措施。

7、监督煤矿停电停风、瓦斯超限立即停止作业,撤出人员。

8、监督煤矿严格按照批准的采掘

工作面个数组织生产、建设,并按照作业规程要求进行支护,严禁空顶作业。

9、监督煤矿健全通风、排水、压

风、供电、监测监控、人员定位、提升运输、瓦斯抽采等系统,并确保运行正常。

第三篇:

驻矿安监员交流材料驻矿安监员交流材料

各位领导、同事:

大家好。

我叫xx,于xx年9月通过统一招考到xx县安监局xx安监站从事安全监管工作,根据安排现驻xx煤矿,首先非常感谢省局能为我们驻矿安监员提供这次相互交流、学习的机会,我倍感荣幸但更多的是诚惶诚恐,因为在座的都是德高望重的领导和经验丰富的同事。

现将驻矿以来的工作情况及感受汇报如下,不当之处,敬请大家批评指正。

我们都知道,煤矿驻矿安监员是受政府委托,派驻煤矿进行现场安全监管的人员,是加强和落实煤矿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重要手段,是确保煤矿实现安全生产的第一道防线。

身为驻矿安监员的我们,在工作中不断思考和探索,如何做好一名称职的驻矿安监员。

本人有以下几点认识。

一、端正态度,坚定信心,树立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一)提高认识,强化责任

我认为驻矿安监员就是驻守在煤矿安全监管前沿阵地的“哨兵”,是安全生产的第一道防线,这道防线如果不牢,就会给煤矿企业、给矿工弟兄带来灾难,给社会带来极坏影响,所以我们必须认清自己所在岗位的重要性,“在一天岗,就负一天责”,发挥好安全监管前沿阵地“哨兵”的作用。

(二)加强业务知识学习,努力提高业务素质和工作能

1力。

要做一名合格的驻矿安监员可不容易,煤矿采、掘、机、运、通几大系统方面的知识必须具备,还有众多的法律法规、行业标准,以及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不断涌入煤矿安全生产领域,对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的要求越来越高,我感觉我需要学习的东西太多太多,所以我始终严格要求自己,在工作中我们必须树立“学习、学习、再学习”的观念,只有利用一切可以利用的时间来提高业务素质,才能适应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的需要。

二、恪尽职守,全力以赴,做好当前工作

(一)认真了解所驻煤矿的基本情况

要当一名合格的驻矿安监员,我们必须准确掌握所驻煤矿的基本情况:

煤矿主要管理人员是谁、煤矿井下采掘布置情况、主要工作地点分布、作业场所安全状况等等这些问题都需要我们花大量精力去研究。

首先我们要对所驻煤矿主要管理人员进行研究,只有懂得怎样与煤矿主要管理人员进行沟通和交流,从心理上消除煤矿管理人员对安全监管工作的排斥,尽快和他们交上朋友,让煤矿主要管理人员从感情上接纳我们,使他们愿意对我们说真话、讲真情,我们才能从这些管理人员的口中了解到煤矿安全生产真实情况,如果对煤矿的基本情况没有准确的掌握,就找不到安全监管工作的重点,监管工作就会事倍功半,效率就会受到严重影响。

所以我认为做好煤矿主要管理人员的工作,是我们驻矿安监员履行监管职责的重要组成部分。

其次,在与煤矿主要管理人

员加强沟通、交流的基础上,全面掌握所驻煤矿的基本情况,针对存在的问题及时开展安全监管工作,我们才能保住一矿平安。

(二)认真跟踪隐患整改落实情况

安全监管无小事,我们要把煤矿存在的“小”问题都当作“大”事情来抓,始终认为“小”问题不处理就会酿成“大”错误,作为驻矿安监员,必须高度重视对煤矿企业安全隐患自查自纠工作的监督,认真负责地落实上级政府及监管监察部门所提出的隐患或问题,按要求实施现场监管,确保隐患及时整改到位,把可能引发安全事故的不安全因素消灭在萌芽状态。

总之,“放松安全监管,就有可能导致事故发生,就是对人民的犯罪;对违法违规生产行为的不抓不管,就是失职渎职”。

作为一名安监工作者,要始终把保证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我们要“常想肩负的职责,时常警戒自己,做个清白之人,不存贪赃之念、不干枉法之事”,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做好安全监管工作。

以上是我自驻矿以来的一些认识,不当之处,请大家多多指教,谢谢。

xx年x月xx日

第四篇:

驻矿安监员管理通知瓮安监通[xx]号

瓮安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驻矿安全监管员管理的通知

各煤矿驻矿安全监管员:

为充分发挥驻矿安全监管员的职能职责,切实加强对煤矿企业的日常监管,督促煤矿企业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有序推进全县煤矿生产(建设),实现煤矿安全、和谐、可持续发展。

现将进一步加强驻矿安监员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驻矿安监员的岗位设置与管理

(一)岗位设置。

根据驻矿安监员配备相关规定,每矿配备驻矿安全监管员1名。

(二)管理。

煤矿驻矿安监员由县安监局统一管理,乡(镇)安监站具体负责驻矿安全监管员的日常管理工作。

县安监局加强对驻矿安监员的检查考核和交流力度,实行不定时调整轮岗交流制度。

二、驻矿安监员的工作职责

(一)履行对所驻煤矿企业进行安全监管,督促煤矿企业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严格执行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关于安全生产的行政决定、命令、文件及会议精神,监督煤矿企业依法依规组织生产(建设)。

(二)配合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和行业管理部门对所驻煤矿进行安全检查。

(三)做好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和行业管理部门对所驻煤矿下达的各类行政

执法指令,督促煤矿企业按照行政执法文书的要求,制定整改措施,落实整改资金,明确责任人和完成时限,跟踪掌握隐患整改进度,并对完成整改的隐患进行销号。

(四)对所驻煤矿企业实施经常性的安全检查,督促并参与煤矿企业定期组织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落实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报告、挂牌督办、整改销号及矿级领导下井带班等各项制度,及时掌握煤矿安全生产状况;现场检查中发现重大安全隐患和威胁职工生命安全时,立即通知现场指挥人员停止作业,撤出井下危险区域所有作业人员到安全地段,并立即出井将安全隐患和处理情况报告县安全监管局、乡(镇)包保领导,必要时可直接上报县包保领导。

对现场指挥人员、煤矿企业拒不执行的,提请县安全监管局处理。

(五)定期(每月28日前)向县安监局书面报告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情况,同时送当地乡(镇)政府、安监站;参加煤矿监管、监察部门召开的煤矿安全工作会议,并及时向所驻煤矿传达会议精神,督促煤矿企业抓好贯彻落实。

(六)每月参加所驻煤矿的班前会议不低于10次,并作好会议记录;参与并督促煤矿企业做好安全教育培训;督促煤矿企业及时派送人员参加上级组织的取证培训,确保企业人员配备齐全,达到持证上岗要求。

(七)督促建设矿井严格执行“三同时”规定,特别是督促建设矿井严格按照《开采设计方案》、《安全专篇》进行施工建设,严禁边建设边生产,如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立即制止并报县安监局。

(八)每天填写《驻矿日志》,对矿井存在的重大隐患要在井口进行公示,并登记在煤矿安全隐患记录卡中,要督促企业落实整改标准、资金、责任人和时限,实行动态监控管理。

(九)督促指导煤矿企业按时按要求如实报送各类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报表、资料;完成县安监局安排的各项安全监管工作任务。

(十)督促并参与煤矿按规定每月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会议,研究、分析、总结本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并作好记录,存档备查。

(十一)监督煤矿企业严格按核定的下井人数和生产能力组织采掘作业,采取坚决措施,打“三非”(非法生产、非法经营、非法用工),防“三超”(超能力、超定员、超强度),反“三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

(十二)督促所驻煤矿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督促煤矿企业负责人及企业各职能部门、各采掘班(组)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程、标准和本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采掘计划、作业规程、操作规程和各项安全技术措施,完善资料归档管理。

(十三)督促煤矿业主或实际控制人、矿长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法定义务,监督煤矿按规定提取、使用各种安全费用。

(十四)按规定对煤矿各生产系统、生产环节的现场安全管理进行监督检查,重点跟踪督促煤矿安全隐患整改落实情况,并作好记录。

(十五)督促煤矿企业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各种安全装备、设施、仪器仪表完好、齐全、可靠,确保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正常运行,每天对煤矿的瓦斯日报审核签字。

(十六)监督煤矿矿长、主要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殊工种、井下从业人员等按规定人数入井,做到持证上岗,监督新工人的岗前安全培训,同时督促落实好矿级管理人员带班制度。

(十七)负责督促煤矿配备符合规定的探放水设施、设备,督促煤矿认真“预测预报、有掘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探放水制度,做到“逢掘必探、逢疑必停”,做到探放水设计措施与实际操作一体化。

煤矿每次探水必须现场监督各钻孔深度、个数、掘进进尺、超前距离、钻杆数量是否属实,并符合防治水和探放水设计规定,作好探水和钻杆清点记录,并签字确认。

三、驻矿安监员的职权

(一)参加有关煤矿安全工作会议和参与煤矿安全生产的重大决策活动,有权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上级主管部门有关安全规定的行为,提出处理意见。

(二)有权掌握和了解煤矿的安全生产(建设)计划、图纸资料、管理制度、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安全投入,并熟悉企业的劳动组织和实际生产作业情况。

(三)有权定期不定期进入作业场所进行监督检查,对安全装备、设施及现场管理人员、特殊工种人员和从业人员的安全行为进行监督。

发现事故隐患时,及时提出整改要求、建议、措施,并监督落实。

(四)有权提议对造成事故隐患和“三违”行为的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根据煤矿企业的奖惩办法提出奖惩建议。

(五)当作业场所出现可能危及工人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有权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撤出人员,同时督促煤矿采取相应措施,并及时

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未经驻矿安全监管员复查不得恢复生产(建设)。

(六)有权对忽视安全、玩忽职守造成事故的责任者进行检举,对隐瞒事故责任者提出控告。

受到打击报复和迫害的,有权向上级主管部门投诉和控告。

(七)所驻煤矿违反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度,出现重大安全隐患,矿方拒不整改的,应提请主管部门进行处理。

四、考核奖惩

(一)驻矿安监员由县财政每月发给工资1200元,认真履行各项工作职责,完成当月考核任务,兑现月考核奖480元,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县安监局和安监站共同考核,县安监局负责发放。

(二)检查发现未驻矿,一次脱岗扣当月月考核奖480元;累计发现当年有2次不驻矿,扣除当月考核奖,并作解除聘用处理。

(三)严格执行下井监管制度,每月下井次数不低于20井次(其中夜班6井次),巡回对全矿井作业地点进行检查督查,并对检查的时间、地点、线路、检查情况作详细记录备案备查,发现危及隐患现场督促排除完毕。

当月每少下1井次,扣200元;当月少下2井次,予以警告,并扣除当月考核奖;当月少下5井次或累计被警告2次,作解除聘用处理(煤矿停产停业除外),当月少参加班前会2次,扣除当月考核奖。

当月瓦斯日报2次未审核签字,给予警告,3次未审核签字,扣除当月考核奖,并给予作解除聘用处理。

(四)驻矿安全监管员未按规定严格履行职责,导致煤矿发生安全事故的,扣当月工资和月考核奖,并作解除聘用处理;发生重、特大事故,触犯刑律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如驻矿安全监管员对入井检查、相关工作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经发现给予扣除当月工资和月考核奖,并作解除聘用等处理。

严禁收受煤矿经济财物和驻矿煤矿兼职;一经发现,扣除当月工资、月考核奖和解除聘用处理。

(六)煤矿每次探放水未现场监督煤矿探放水和作好探水、钻杆清点记录的,每少一次扣100元,当月次数少2次的,扣除当月考核奖,并给予解除聘用处理。

(七)对煤矿企业未按照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和行业管理部门下达的检查指令进行整改、拖延整改,借整改之名、违法组织生产、建设的行为,不采取措施处理和向县安监局、乡(镇)人民政府或安监站报告,一经查实,给予扣除月考核奖,并

作解除聘用等处理。

(八)每月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县安监局和安监站对驻矿安全监管员进行一次考核,发现有下列情形者,年终考核不合格:

1、不履行请销假制度,离工作岗位,经查实一年内累计2次脱岗的;

2、一年内累计二次未督促煤矿企业按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和行业管理部门提出的检查意见进行整改,未作记录又没有按规定报告的;

3、制止违章不力,所驻煤矿发生伤亡责任事故的;

4、对所驻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监管检查不力,对擅自布置采掘工作面,违规施工隐蔽工程不予制止,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不报告的;

5、对所驻煤矿重大隐患应发现未及时发现的;

(九)对认真履行工作职责,遵守工作纪律,所驻煤矿无安全事故的,结合工作表现,按照‘评先选优’的原则,分别设置

一、

二、三等进行奖励,年度考核不合格的,注销驻矿安全监管员资格证,并作解除聘用,予以辞退。

五、本通知从xx年三月二十一日起执行。

xx年三月二十日

第五篇:

xx驻矿安监员管理办法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驻矿安监员管理的办法的

通知

公司各煤矿:

为进一步强化煤矿安全监管工作,切实落实煤矿驻矿安监员制度,强化驻矿安监员的责任,确保驻矿安监员履职到位。

经公司总经理会议研究决定,从下发之日起实行本办法。

特此通知

进一步加强驻矿安监员管理的办法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煤矿驻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驻矿安监员)工作,充分发挥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队伍作用,结合我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驻矿安全监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煤矿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坚持原则,不徇私情,廉洁自律,作风正派;

(二)掌握煤矿安全生产有关规定和标准,具有履行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能力;

(三)身体健康,年龄在50岁以下,具有涉煤专业中专以上文化程度(或同等学历),从事煤矿管理工作不少于5年;

(四)有井下工作经验,以及具有国有重点煤矿工作经历或曾担任过煤矿区、队长职务的人员,优先俜用。

第二条。

驻矿安监员是由公司通风安全部管理的具有行使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权的专职人员,与所驻煤矿无隶属关系。

笫三条。

驻矿安监员实行公司公开考录、先行试用、合格聘用制度。

采取定点驻矿或分组驻矿方式,由公司通风安全部统一管理,每矿至少派驻1名驻矿安监员。

第四条:

驻矿安全监管员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监督所驻煤矿贯彻落实国家和各级政府有关煤矿安全规定的情况,跟踪监督煤矿对上级有关部门查出的安全隐患整改情况;

(二)监督所驻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采掘计划、入井规定的人数、煤矿安全规程、作业规程、操作规程和专项安全技术措施的执行情况;

(三)监督所驻煤矿采掘工程进展情况和隐蔽工程的违规施工生产情况;

(四)对煤管煤监部门查处煤矿安全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现场处理决定或提出实施行政处罚的意见,要督促整改到位,跟踪检查;

(五)督促煤矿企业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大安全投入,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完善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技术安全措施;

(六)督促煤矿企业严格落实煤矿安全隐患排查制度,特别是存在国务院446号令规定的重大安全隐患要跟踪督查、盯紧盯牢、随时报告;

(七)督促煤矿企业加强安全基础管理工作,特别是煤矿“一通三防”和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工作。

监督煤矿严格按已公布的采、掘工作面组织生产,严禁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生产。

督促煤矿强化瓦斯治理和瓦斯监控系统正常运行;

(八)每月月底前向公司书面汇报所驻煤矿的安全生产情况,重大情况必须立即报告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九)监督检查所驻煤矿现场安全状况,发现煤矿存在重大隐患危及人员安全时,要立即通知现场指挥人员停止作业,迅速撤离现场作业人员,要求该煤矿立即整改,并向公司报告。

拒不执行的,要立即提请公司严肃处理;

(十)参与组织领导安全大检查,监督事故隐患排查,提出改进安全工作意见,监督有关部门及时解决检查中发现的问题;

(十一)监督检查安全技术措施经费的提取和使用情况;

(十二)督促企业领导按《工人职员伤亡事故报告规程》及时参加组织事故调查,分析原因,追究责任,督促事故单位按期上报,并对防范措施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十三)监督检查安全设备、设施、装臵和仪器的使用。

监督检查工程质量、设备质量及与安全有关的产品质量;

(十四)监督管理职工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

(十五)监督检查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的编制、演习和执行。

定期检查本矿救护人员的战斗能力;

(十六)监督煤矿实施全员安全培训和安全管理人员、特殊工种岗位人员持证上岗情况及新工人岗前培训;

(十七)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规程和严格执行各级煤炭监管部门作出的煤矿安全生产指令、决定;

(十八)所驻煤矿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要立即向公司报告。

第六条:

驻矿安监员考核奖惩办法:

(一)驻矿安监员实行全天24小时驻矿,每月入井次数不少于18次;

(二)驻矿安监员要严格执行请假销假报告制度,请假2天以内的由集团公司通风安全部长批准,请假2天以上由集团公司安全副总经理批准。

全年请假累计不得超过20天;

(三)驻矿安监员必须按规定对所驻煤矿进行安全监督检查,每月下井检查次数不得少于18次,其中早班、中班、夜班分别不得少于6次,每次入井时间不少于6小时。

每少一次,扣工资50元,全月下井不足10次的,按当月工资的50%进行惩处;

(四)驻矿安监员必须保证每天24小时通讯畅通,保证上级领导及公司的各项指令及时传达;

(五)驻矿安监员每月规定4天休息日,4天休息日不能连到一块,每星期休息一天,休息时要提前报集团公司调度指挥中心。

如有特殊情况须向公司安全副总经理请示;

(六)驻矿安监员必须按时参加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煤炭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培训成绩纳入月份、季度或年度考核。

考核不合格的,取消驻矿安监员资格;

(七)驻矿安监员要严格执行日工作情况报告制度,将每天所驻煤矿存在的隐患排查整改、违章处理等情况除向所驻煤矿

企业负责人书面告知外,还要使用矿固定电话向集团公司调度指挥中心执行两汇报(上午8:

00—9:

00,下午17:

00—18:

00)。

每月有一次不汇报的扣除当月工资50元,二次不汇报扣除当月工资的5%,三次不汇报扣除当月工资的10%;

(八)对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程、标准和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采掘计划、作业规程、操作规程和专项安全技术措施的监督落实不到位,每次罚驻矿安监员100元;

(九)发现所驻矿违法违规行为、“三违”行为,没有立即制止、纠正和汇报,每次罚驻矿安监员100元;

(十)对所驻矿隐患整改情况跟踪、监督、落实不到位,每次罚安监员100元;发现所驻矿对隐患整屡教不改的,未及时向集团公司安监部报告,罚责驻矿安监员100元;

(十一)不及时向集团公司安监部及安全指挥中心报告所驻矿安全生产事故情况,每次罚驻矿安监员100元;

(十二)每天填写《驻矿日志》。

每次下井现场检查后,要将下井的时间、地点、经过路线、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意见等有关情况记录到日志上。

发现一次未填写《驻矿日志》或填写内容不全,每次罚驻矿安监员50元;

(十三)驻矿安监员每次入井必须对所经路线进行全面细致的检查、详细填写《安监三定表》,对限期整改的问题做好跟踪处理,并在《安监三定表》做好复查记录。

未认真填写《安监三定表》或《安监三定表》中没有做好复查记录,每次罚50

元;

(十四)每月5日前向公司通风安全部书面报告上月驻矿工作情况、驻矿日志、隐患排查表。

未及时报告或报告质量不符合要求,每次罚驻矿安监员200元;

(十五)对查出的限期整改问题和重大事故隐患,矿方拒不接受或不积极采取措施按期整改的,驻矿安监员必须及时向集团公司集团公司安监部及安全指挥中心汇报。

未及时汇报的,每次罚驻矿安监员200元;

(十六)各安监员驻矿单位负责对驻矿安监员的日常管理和月出勤情况、下井检身记录的统计,每月初5日前将上月驻矿安监员考勤情况书面报告公司通风安全部;

(十七)各矿在考核驻矿安监员出勤时,要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

报告驻矿安监员出勤时,必须由矿长签字。

公司将定期和不定期对驻矿安监员驻矿情况进行核查,凡发现驻矿日志和出勤报告不相符的要进行批评教育,进行必要的惩处,凡检查时发现驻矿安监员不在驻矿单位又未请假经同意的,每发现一次,扣除工资100元,二次发现不在驻矿单位的,扣除当月工资的30%,三次发现不在驻矿单位的按当月的60%进行惩处,并将情况通报派出单位,取消驻矿安监员资格;

(十八)公司负责对驻矿安监员进行考核,并将驻矿工资与驻矿安全挂钩,所驻煤矿凡发生一次死亡1人安全事故,按当月工资的50%对驻矿安监员进行惩处,发生死亡1人安全事故两

次的,取消驻矿安监员资格,扣除驻矿安监员1月的驻矿工资;所驻煤矿发生瓦斯死亡事故,按当月驻矿工资100%对驻矿安监员进行惩处。

违纪违规的,将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对全年未发生安全死亡事故的驻矿监督员将通过各种形式进行通报表扬,并给予适当的奖励;

(十九)公司通风安全部每季度对驻矿安监员的工作情况进行一次考核,年终进行全面考核和总结,依据考核情况,对驻矿安监员作出奖惩决定。

对不称职的安监员调离工作岗位;

(二十)根据工作需要,可对驻矿安监员实行定期轮岗交流制度。

第七条:

驻矿安监员具有下列权利和义务:

(一)有权参加所驻煤矿的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并做好相关记录;

(二)有权制止所驻煤矿违法开采、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行为,并及时向所属单位报告;

(三)有权制止所驻煤矿隐瞒重大隐患和生产安全事故情况;

(四)有义务向煤矿企业宣传国家煤炭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及时反映现场安全管理情况和不安全因素。

第八条。

驻矿安监员应当自觉接受上级公司、煤矿和社会的监督。

第九条。

驻矿安监员由公司考核开支。

第十条。

公司应为驻矿安监员依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其办理工伤保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十一条。

所驻煤矿应为驻矿安监员提供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条件。

第十二条。

所驻煤矿要切实维护和保障驻矿安监员的合法权益和人身安全。

第十三条。

驻矿安监员在工作中业绩突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提请公司或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一)认真履行职责,考核评比成绩优异的;

(二)所驻煤矿全年无死亡事故、轻重伤事故显著下降、安全状况明显好转的;

(三)对所驻煤矿隐患排查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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