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担保业务管理办法三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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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担保业务管理办法三篇

财产保全担保业务管理办法三篇

篇一:

财产保全担保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市场需求,规范业务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市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财产保全担保是指民事纠纷当事人一方拟在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申请财产保全措施,向我公司申请为其申请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我公司审查同意提供担保,该担保申请人向我司提供有效反担保的担保业务。

第二章财产保全担保的对象和条件

第三条财产保全担保的对象为民事诉讼案件中的原告。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或法人;

2、有固定的住所或办公场所;

3、法人必须具有可以自主支配的财产;

4、无不良信用记录,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第三章担保金额、期限和费率

第四条单笔财产保全担保金额不低于50万元,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

担保金额视案件的实际情况和申请人提供的有效反担保价值,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五条担保期限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及法院要求确定。

第六条担保费在正式出具担保函前按照担保费计算表计算的担保费金额的200%一次性预收,担保责任解除后多退少补。

具体收费标准见附件担保费计算表。

第四章业务办理程序

第七条担保申请人可通过律师事务所或其他合法途径向我公司申请担保业务。

我公司不受理除律师事务所以外的盈利性中介机构介绍的业务。

第八条客户咨询及受理审查

1、由部门工作人员(项目经理及以上)负责接待。

2、向客户介绍公司的基本情况、财产保全担保业务的受理条件及基本工作程序等。

3、了解客户的基本情况:

包括基本案由、拟采取财产保全的措施及标的物情况、以及申请担保的原因,引导符合受理条件的客户进入业务受理阶段,并在《财产保全担保业务(流水)登记表》上进行业务登记;对不符合条件的予以婉拒,并在《财产保全担保业务(流水)登记表》上登记终止办理原因(不符合受理条件)。

4、填写《财产保全担保业务受理表》,并即时报请部门负责人(副经理及以上)一日内决定是否受理该客户的担保申请并通知客户。

第九条业务受理

经过批准受理的担保业务,由部门工作人员(项目经理及以上)负责,指引客户填写《财产保全担保委托申请书》,并要求担保申请人按《财产保全担保委托申请书》中的资料清单内容提供担保申请资料。

第十条担保申请人应提供的资料:

1、企业法人:

提供《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身份证明书、章程、股东或投资者的身份或资格证明等材料的复印件,承诺法定代表人、及股东或投资者可提供反担保。

2、企业法人以外的其他法人:

提供法人登记证书、章程、负责人身份证,成立批文等材料的复印件,承诺负责人及其上级机关可提供反担保。

3、自然人:

已婚者提供本人及配偶的身份证、结婚证明等材料的复印件,承诺其配偶可提供反担保;未婚者提供本人和家庭全部成员的身份证及户口本等材料的复印件,承诺其家庭成员可提供反担保。

4、申请人能提供其诉讼活动的相关材料,包括:

起诉状、支持其诉讼主张的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等材料的复印件。

5、申请人能提供拟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具体标的物的基本情况。

6、申请人拟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

7、申请人拟提供的反担保物基本情况。

第十一条业务调查

1、由项目主办和协办人员(2人或以上)共同负责,应于2日内完成调查工作;

2、调查了解担保申请人基本情况;

3、调查了解该案件案由、诉讼请求、诉讼理由、案件证据及相关材料、财产保全要求及保全方式、财产保全标的物情况;

4、调查了解法院对担保条件的要求并与法院进行沟通;

5、根据调查情况写出《财产保全担保调查报告书》,作出初步的风险判断,并提交部门负责人(副经理及以上)于1日内签署初步审核意见,同意的转风险控制部,不同意的于《财产保全担保业务(流水)登记表》上登记终止办理原因并及时通知申请人。

第十二条反担保情况

1、以下主体不得作为我公司的反担保人:

(1)国家机关

(2)以公益为目的的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3)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和内部职能部门,经企业法人授权的分支机构除外。

2、以下财产不得作为我司的反担保:

(1)土地所有权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所有权,《担保法》另有规定除外。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财产。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6)依法和我司规定不得抵押、质押的财产。

第十三条计算收费及征询客户付费意愿

1、由项目主办或协办人员负责;

2、根据《财产保全担保收费计算表》计算该项目的收费金额,征询客户是否同意支付该费用,并向客户征求对《财产保全担保协议书》的补充意见。

3、如客户同意则进入业务审查和审批阶段;如不同意则终止该业务,并在《财产保全担保业务(流水)登记表》上登记终止办理原因。

第十四条业务审查和审批

1、项目主办出具《财产保全担保业务审批表》,并将《财产保全担保调查报告书》及相关材料送部门经理审核。

2、部门经理根据调查人员的调查及判断,核实相关资料于1日内签署意见后送风险控制部审核。

3、风险控制部视情况决定是否召开项目评审会议,于1日内签署意见后送总经理助理审核。

4、总经理助理审核后,根据审批权限按顺序送总经理、董事长、董事会审批,并请董事长在该项目审批通过的同时在《财产保全担保协议书》上签名。

5、项目主办或协办人员跟进上述审核审批过程,如审批通过则向人事行政部办理《财产保全担保协议书》及《财产保全担保书》的盖章手续,并进入下一阶段业务程序;如不通过则终止该业务,并在《财产保全担保业务(流水)登记表》上登记终止办理原因并及时通知申请人。

6、整个业务审查与审批应于1周内完成,特殊情况经总经理批准可以延长。

第十五条办理担保事项

对于经审批同意担保的项目,由项目主办或协办人员负责下列事宜联:

1、络客户签订《财产保全担保协议书》。

2、通知客户及反担保人携有效证明文件上门签署反担保文件。

3、向客户收取担保费预收款。

4、在完成反担保文件签署及收取担保预收款后,向客户提供《财产保全担保书》。

第五章保后管理

第十六条由项目主办或协办人员负责,办理以下工作:

1、建立项目档案,填写《财产保全担保项目档案目录》,登记《财产保全担保台帐》等事务性工作。

2、案材料整理完毕,向行政人事部移交档案。

3、月末编制《财产保全担保在保项目月报表》。

第十七条项目主办应定期与法院联系,了解财产保全具体情况,发现异常应及时拟定处理方案,送交总经理审批后,采取补救措施。

第六章解除担保

第十八条由项目主办或协办人员负责,办理以下工作:

1、根据法院提供的解除担保有关法律文件编制《财产保全担保费结算表》。

2、根据财务管理规定办理结算审批手续,通知客户上门办理结算手续。

3、编写《申请涂销抵押、质押备案登记报告》,参照业务审批流程进行审批后,交客户办理抵押或质押反担保物的涂销登记手续。

第七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的解释、修改权归科技担保投资有限公司。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篇二:

财产保全担保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市场需求,规范诉讼保全担保业务活动,保障该项业务的顺利进行,有效地预防和控制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市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诉讼保全担保业务室之申请人在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时,委托我公司提供担保服务,向法院出具我公司担保函,保证对因财产保全不当给被保全人所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的担保业务。

诉讼保全担保业务包括:

诉前财产保全担保、诉讼财产保全担保、先予执行担保和接触诉讼财产保全担保。

诉前财产保全担保:

诉前财产保全担保是指在诉讼发生前,人民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对被申请人的有关财产采取的强制措施,申请人或担保人向人民法院提供保证,因对财产采取的强制措施不当给被申请人所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的担保。

诉讼财产保全担保:

在诉讼过程中,申请人在申请财产保全时,申请人或保证人向人民法院提供保证,对因财产保全不当给被申请人所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的担保。

先予执行担保:

先予执行担保,指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因申请人一方生产或生活上的迫切需要,法院根据其申请,在作出判决前,裁定被申请人给付申请人一定的财物,或者立即实施或停止某种行为,并立即执行的措施,申请人或担保人向人民法院提供保证,对因申请不当给被申请人所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的担保。

解除诉讼财产保全担保:

在财产纠纷案件的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裁定保全被申请人的财产,在被申请人提供足值担保的前提下,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

第三条诉讼保全担保业务的操作与开展,应当严格遵照本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担保对象、条件与程序

第四条担保对象:

符合起诉要求和财产保全申请要件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均可向我公司申请诉讼保全担保服务。

第五条担保条件:

1、申请人有起诉资格;

2、诉讼请求合法且有法律依据;

3、事实基本清楚;

4、证据来源清楚且能证明案件的事实;

5、申请保全的标的物确为被保全人所有(土地使用权为申请人拥有使用权)或由其享有收益,或保全的财产为申请人与当事人有争执的财产;

6、申请保全的财产价值与诉讼请求相当;

7、保全的标的物为与案件有关的财物,可提供将来执行法院判决的财物或利害关系人请求予以保全的财物;

8、企业、自然人信用良好、具有偿还能力;

9、我公司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申请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原则上不提供担保。

1、根据案情分析,申请人处于不利地位的;

2、申请人丧失商业信誉的;

3、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

4、未提供相应反担保措施的(根据公司规定予以考虑的报总经办审批执行)。

第七条业务标的额原则上在50万元以上。

第三章业务受理及操作流程

第八条业务部客户经理负责业务受理工作,依照受理条件,尽职调查,收集相关资料。

在业务受理同时,客户经理需告知申请人我公司收费标准及收费制度,指导申请人正确、真实、全面填写申请书。

第九条通过我公司诉讼保全担保准入原则的申请人,业务部客户经理收集相关资料。

诉讼担保业务管理实行第一责任制和A、B角,第一责任人即风控部法务专员,负责业务的全面审核和尽职调查,A角即业务部客户经理负责协助法务调查及收集资料,B角即风险专员,负责协助法务及A角做好以上工作。

第十条完成规定程序后,业务部客户经理完成业务的资料整理及填写相关业务审批表提交部门经理。

第十一条诉讼保全担保业务流程

1、申请人向我公司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填写申请书;

2、我公司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按上诉流程操作;

3、申请人按照约定向我公司交纳担保费及其他费用;

4、需要落实反担保的项目,申请人配合我公司办理相关手续;

5、我公司为申请人向法院出具《担保函》,我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6、法院依有关法规,解除财产保全措施,我公司担保责任亦同时解除,担保程序结束。

第四章担保的方式、期限及收费标准

第十二条担保的方式:

视案件和受理法院的具体要求,我公司直接向法院出具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信用保函。

第十三条担保的期限:

自向法院申请诉讼保全之日起至法院判决或裁定生效之日止。

第十四条诉讼财产保全担保收费参考标准:

参考费率

序号

标的区间

费率%

1

50万元及以下

每件5000元

2

51-200万元

1.1-2

3

201-600万元

1.0-1.8

4

601-1500万元

0.9-1.5

5

1501-3000万元

0.8-1.2

6

3001-6000万元

0.7

7

6001-1亿元

0.6

8

1亿元以上

0.5

第五章资料收集

第十六条担保申请人应提供的资料:

1、申请人基本情况证明材料:

(1)企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经济组织须提供:

A、营业执照复印件;

B、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C、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D、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证明、身份证;

E、企业章程、验资报告、近期财务报表;

(2)自然人须提供:

A、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B、户口簿复印件;

C、婚姻证明;

D、暂住证复印件;

E、家庭财产证明材料;

2、诉前保全申请需另行提供:

(1)诉前保全申请书;

(2)起诉状及相关的证据材料复印件或能够证明申请人享有债权、被申请人负有债务的其他文书材料复印件;

3、诉讼保全申请人需提供:

(1)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复印件、立案缴费收据、传票、答辩状副本等;

(2)起诉状及相关的证据材料复印件;

(3)诉讼保全申请书。

4、反担保措施材料。

5、案件如过一审的,应提交一审判决书;

6、代理律师的身份证、《律师执业证书》、职业律师事务所证件。

7、我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材料等。

第十七条第一责任人及业务经办人要对申请人所提交的资料进行初审、复印件核对原件,加盖与原件相符章。

对欠缺的资料,应要求深切及时补充完整。

第六章业务审批

第十八条业务部门负责人对业务进行审核,重点审核资料完整性、真实性、担保的可行性及风险可控性。

第十九条风险管理部法务负责对项目的可操作性、风险的可控性进行全面审核。

1、审核资料是否完整、准确、真实;

2、审核诉讼主体是否合格;

3、审核诉讼请求是否合理,诉讼请求的增加、变更或提出反诉是都在举证期限届满前;

4、审核申请人向法院提交的证据的原件与原物。

如实复印件或复制品的,则须同时审核其他证据是否印证;

5、以事实为基础、以法律为准绳,评估案件的胜败情况;

6、提出反担保措施,根据项目的情况,提出反担保措施建议,主要有:

申请人提供保证金或房产担保及第三人提供保证。

第二十条风控部经理对项目的可操作性、风险的可控性进行复审,提交审核意见交至公司总经办核准。

需安排审保委员会的项目,由风控部组织召开审保会。

案件复杂的项目必要时要求律师顾问及公司咨询委参与评审。

第二十一条总经办或审保委通过后,向法院出具正式《担保函》。

第七章保后管理

第二十二条保后管理由项目经办人负责、法务协同的责任制。

第二十三条保后管理必须逐月进行,采取电话和现场检查两种方式,每月必须定期和申请人、代理人沟通,了解案件的进度情况。

办理反担保措施的项目每季度与风控部风险专员上门核实申请人的最新情况及反担保情况。

第二十四条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的项目,每季度提交书面保后检查报告,并交至部门人负责人审核签字归档。

第二十五条成立保后监管组,对诉讼保全业务跟进其诉讼进程。

根据在保项目的情况,确定其风险级别,监管组除了直接监管风险级别高的项目外,还应协助项目经理对风险级别次的项目进行动态及管理。

第八章责任解除、代偿与追偿

第二十五条在符合以下任一条件下,申请人向主审法院申请退回保函,解除我公司的担保责任。

1、诉前财产保全担保的业务,如申请人在15日内没有向法院起诉的;

2、申请人另行向法院提供担保的;

3、申请人在财产保全期间撤回申请,法院同意撤回申请的;

4、法院确认被保全人申请复议意见有理,而作出新的裁定,撤销原财产保全裁定的;

5、被保全人依法履行了人民法院判决的义务,财产保全已没有存在意义的;

6、对被保全人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的,一次冻结的有效期为六个月,如果超过六个月,而法院没有裁定继续采取保全措施的。

第二十六条代偿如果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错误,被保全人因财产保全而遭受损失的,我公司依保函向法院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七条追偿一旦发生代偿的现象,具体经办项目经理及法务作为第一责任人对申请人予以追偿,交纳保证金的,在损失范围内扣除相应余额,不足部门继续向申请人追偿,直至清偿完毕。

第二十八条任何代偿业务,如是人为因素造成的,无论损失与否,都应追究当事人责任,必要时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的解释、修改权归云南嘉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篇三:

财产保全担保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加强担保业务管理,明确担保业务审批权限,有效防范对外担保的风险,保证公司资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等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XXXX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对外担保行为除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外,还需遵守本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XXXX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

第四条本制度中的“对外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担保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或质押。

第五条本制度中的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第二章对外担保的决策程序

第六条公司对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第七条公司应就对外担保适宜调查被担保人的经营和信誉情况,认真分析被担保人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行业前景和信用情况。

被担保人应满足以下标准:

(一)管理规范,运营正常,资产优良;

(二)近三年连续盈利,现金流稳定,并能提供外部审计审定的报告;

(三)企业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

(四)资信状况良好,银行评定信用等级应不低于A级;

(五)近一年内无因担保问题引起的诉讼或未决诉讼。

1被担保人不满足上述标准中的任一一条标准的,该等担保事项需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若公司认为需要,被担保人需向公司提供反担保。

公司可在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第八条对被担保人的资信审查由公司财务负责人负责。

财务负责人可以要求被担保人提供如下资料: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

(三)董事会、监事会、经理人员名单;

(四)信用等级的证明文件;

(五)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六)贷款用途的详细说明;

(七)贷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八)发展前景的说明;

(九)财务负责人认为的其它必要文件。

财务负责人认为必要时,可提请董事会要求聘请专业机构协助调查,董事会决定是否聘请专业机构协助调查。

第九条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在调查完成后作出详细的调查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提交董事会审议的议案应包括担保或贷款金额、被担保方的基本情况及财务状况、贷款的用途、担保期限、担保方式、贷款期限、对公司财务结构的影响等。

第十条董事会应对公司财务责任人提交的报告认真审慎的审议,并就相关对外担保事宜最终作出决议。

第十一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担保的担保;

(三)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后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第十二条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十三条除本制度第十一条所述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对外担保事宜以外,其余对外担保行为均须由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四条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

第三章对外担保的管理要求第十五条公司对外担保应尽可能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除外),谨慎判断反担保提供方的实际担保能力和反担保的可执行性。

第十六条公司独立董事应在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发表独立意见,必要时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进行核查。

如发现异常,应及时向董事会和监管部门报告并公告。

第十七条公司的对外担保事宜由公司财务部管理,财务部负责对公司担保业务进行日常管理和统计研究分析,并定期向董事会报告担保业务情况。

财务部应妥善管理担保合同及相关原始资料,及时进行清理检查,并定期与银行等相关机构进行核对,保证存档资料的完整、准确、有效,注意担保的时效期限。

财务部在合同管理过程中,一旦发现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程序批准的异常合同,应及时向董事会和监事会报告。

第十八条公司应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人的情况,收集被担保人最近一期的财务资料和审计报告,定期分析其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关注其生产经营、资产负债、对外担保以及分立合并、法定代表人变化等情况,建立相关财务档案,定期向董事会报告。

如发现被担保人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发生公司破产、清算、解散、分立等重大事项的,有关责任人应及时报告董事会。

董事会有义务采取有效措施,将损失

3降低到最小程度。

第十九条对外担保的债务到期后,公司应督促被担保人在限定时间内履行偿债义务。

若被担保人未能按时履行义务,公司董事会应及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第二十条公司担保的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需继续由其提供担保的,应作为新的对外担保,重新履行担保审批程序。

第二十一条公司控股子公司办理对外担保的有关资料应报公司备案,并按季度向公司报告有关担保业务的执行情况。

第四章其他事项第二十二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实施,公司于20XX年8月8日制定的《XXXX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担保业务管理制度》自本制度生效之日起即行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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