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大数据隐私保护现状及对策大数据时代论文法律层面个人影响方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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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大数据隐私保护现状及对策大数据时代论文法律层面个人影响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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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论文

COURSE PAPER

 

题目:

中国的大数据隐私保护现状及对策

通识课:

大数据与大数据时代

 

学院:

经济管理学院

专业班级:

国际经济与贸易1542

学号:

1520702215

学生姓名:

杜京

摘要:

大数据的迅速发展在给人们带来便利的同时,也给用户隐私带来了安全隐患。

能否在分析与挖掘读者大量行为数据的同时,不侵犯用户的隐私,或者在征得用户同意后使用其提供的隐私信息已经成为大数据时代提供信息服务所面临的主要问题之一。

关键词:

大数据;个人隐私保护;安全;危害;治理

 

在互联网出现之前,许多专业的数据收集公司就采集、记录了全球范围内大约几百万人口的数据,而他们提供的每个人的个人数据就多达好几百份。

而互联网的出现是的监视变得更容易了。

我们时刻都暴露在“第三只眼”之下:

亚马逊阿里巴巴监视着我们的购物习惯,XX监视着我们的网页浏览习惯,而微博似乎什么都知道,不仅窃听到了我们心中的“Ta”,还有我们的社交关系圈。

进行大数据分析的人可以轻松地看到大数据的价值潜力,这极大地刺激着他们进一步采集、存储、循环利用我们个人数据的野心。

随着储存成本继续暴跌而分析工具越来越先进,采集和存数数据的数量和规模将爆发式地增长。

处于大数据时代,我们的隐私受到了威胁。

 

一、"数据中国"建设初探——我国的大数据现状

中国的大数据应用处在起步阶段,但随着电信和银行领域开始对大数据技术和服务产生浓厚的兴趣,未来三年我国大数据市场将突破百亿元。

2012年市场规模达到4.7亿元,2013年增至11.2亿元,增长率高达138%,2014年,保持了与2013年基本持平的增速,增长率为114.38%,市场规模达到24.1亿元,未来三年内有望突破150亿元,2016年有望达到180亿规模,其中增长率最高的是存储市场,将达到60.8%,服务器市场的增长率则是38.3%,远远高于其他非大数据产品相关的市场,由此来看整个行业发展空间巨大。

 进入2014年以来,大数据受到各界广泛关注,已渗透到金融、医疗、消费、电力、制造以及几乎各个行业,大数据的新产品、新技术、新服务也正在不断地地涌现。

我国大数据产业集聚发展效应开始显现,出现京津冀区域、长三角地区、珠三角地区和中西部4个集聚发展区,各具发展特色。

北京依托中关村在信息产业的领先优势,快速集聚和培养了一批大数据企业,继而迅速将集聚势能扩散到津冀地区,形成京津冀大数据走廊格局。

长三角地区城市将大数据与当地智慧城市、云计算发展紧密结合,使大数据既有支撑又有的放矢,吸引了大批大数据企业。

珠三角地区在产业管理和应用发展等方面率先垂范,对企业扶持力度大,集聚效应明显。

大数据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合作意愿强烈,各集聚区间的合作步伐加快,产学研协同创新发展初见成效。

二、中国的大数据隐私保护现状

(一)、隐私保护需要通过法律的约束和社会自身的监管

在大数据时代,隐私保护需要通过法律的约束和社会自身的监管。

美国是世界上最早提出隐私权并予以法律保护的国家1974年通过了《隐私法案》,并在之后通过了一系列全面的隐私相关法案。

奥巴马政府在2012年2月宣布推动《消费者隐私权利法案》的立法程序,这是与大数据最为息息相关的法案。

法案中不仅明确且全面的规定了数据的所有权属于用户,并规定在数据的适用上需对用户有透明性,安全性等系更多细节。

尽管这一法案尚未通过国会,但表明了美国政府在隐私权方面立法的决心,这套法案将影响本世纪大数据在美国的发展。

而相比欧美在法律上对于数据与隐私的保护,在中国的法律中,对于数据与隐私的保护暂时是较为模糊的。

在我国的法律中有提及“公民的个人数据不得非法收集、传输、处理和利用”,但我国《民法通则》并未将隐私权作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加以保护。

(二)我国大数据时代下的隐私保护现状

在我国,隐私权保护采取的是间接保护原则,没有一部法律直接将隐私权这个词写进法律条款。

仅有如下法理条文中涉及到了这方面的问:

2009年《刑法》修正案中第285条、第286条、第253条;《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第29条;2009年《侵权责任法》中第二条、第三十六条;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人肉法:

第一条、第十二条。

这些关于隐私权保护的条款比较零散,法律规范缺乏统一性,未能全面正确地贯彻宪法中保护公民隐私的原则性规定。

这影响到了隐私保护的系统性与完备性,使得网络隐私权的保护从一开始就缺乏深厚的法律基础。

而且我国现有的网络隐私保护的法律法规层次上较低,对网络隐私的保护只局限于概括性地规定。

最关键的是我国立法滞后于时代,网络隐私权保护无法可循。

我国现有法律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仅限于相当狭隘的领域,而现代科技的发展使得个人隐私遭遇了前所未有的挑战,特别是网络隐私权的出现。

现存立法无法对网络隐私权进行及时有效的规范。

(三)、我国国民自身对隐私权保护意识薄弱

相比起法律上的约束,社会自身的监管性更具有穿透力。

在美国许多网站上都有一个专门为在隐私保护方面合格的网站提供认证的公司的标示,这一表示几乎出现在所有的美国商业平台。

在美国的互联网公司几乎都有自己对隐私保护的声明。

在隐私声明中,平台会向用户具体告知其信息在该平台的安全性。

隐私平台虽然不是法律上规定网站必须去做的,但是由于美国民众对隐私保全保护上的认知,促使互联网公司在隐私权保护方面进行了一些自我约束。

而在我国,很少有平台设有隐私声明,即便是存在这样的隐私声明,在其中的关键细节上也有所区别,使其隐私声明几乎等同于虚设。

其原因也在于我国国民对隐私方面的意识程度相对较弱。

三、中国的大数据隐私保护的对策

保证用户个人信息安全是大数据时代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需求之一,账户被盗、资料丢失、隐私被敲诈等等问题,让我们意识到隐私保护问题是一个综合性的问题,需要用户、运营商和监管部门共同协作,从国家、行业和用户等各个层面来应对大数据环境中出现的安全问题。

大数据为检测我们的生活提供了便利,同时也让保护隐私的法律手段失去了应有的效力。

面对大数据,保护隐私的核心技术不再适用了。

我们必须要杜绝对数据的过分依赖,不让我们成为数据的奴隶。

(一)、从国家出发建立相关法律法规

首先要从法律上明确隐私权和网络隐私权作为独立的权利的地位,然后继续坚持并细化普通法与特别法相结合的法律保护机制。

在《宪法》中将隐私权和网络隐私权明确的做原则性的明文保护;在《民法典》中应明确确立隐私权及其保护方面的规定,在民事基本法中将隐私权独立出来,使之不再依附于名誉权等其它权利;刑法等基本法也应给予隐私权及其保护专门的篇幅;制定专门的《隐私权法》或《个人信息数据保护法》;在其他法律中规定有关隐私权方面的附属性规定,从而形成隐私权保护的完整的法律体系。

个人隐私保护,从个人许可到让数据使用者来承担。

数十年来全球范围内的隐私规范都开始让人们自主决定是否、如何以及有谁来处理它们的信息,把这种控制权放在了人们自己手中,这也是隐私规范的核心准则,在大数据时代,我们需要设立一个不一样的隐私保护模式,这个谜事应更着重于数据使用者为其行为承担责任,而不是将重心放在收集数据之初取得个人同意上。

未来的隐私保护法应当区分用途,包括不需要或者只需要适当标准化保护的用途,对于一些危险性较大的项目,管理者必须设立规章、规定数据使用者应该如何评定风险、如何规避风险或者减轻潜在的伤害。

要对大数据使用进行正规评测及正确引导,可以为数据使用者带来切实的好处。

数据使用者的责任只有在有强制力规范的情况下才能确保履行到位。

(二)、加强民众在大数据时代下的自我隐私保护

公民也应加强自身的隐私保护意识。

在注册或者绑定个人信息是尽量少暴露自己的隐私。

在中国的大数据时代中,许多企业或商家绞尽脑汁的想要拿到客户的隐私,有些需要手机号绑定,更有甚者需要客户的身份证号来验证,这极可能就泄露了个人的隐私,然后这些无良商家或企业就会把用户的个人信息倒卖给第三方,导致信息泄露比比皆是。

而我们公民应该做的就是尽量不泄露大量重要的个人信息,主动放弃注册那些侵犯用户最大隐私的社交工具或网站,尽量少暴露自己的隐私。

(三)、美国大数据时代下的对网络隐私权的保护

美国除了立法对隐私权进行保护以外,更崇尚网络行业的自律保护。

可见,自律对于网络隐私权的保护以及电子商务等等的发展都是大大有利的。

我国应在立法保护的基础上,由政府出面倡导行业自律。

美国业界通常的做法是:

行业指引——网上隐私权认证计划——技术保护,先有权威行业组织制定行为指引,然后由中介组织依此行业指引对自愿加入的网站进行认证,最后各网站及网民采取技术手段保护。

我们也应该借鉴,通过社会、业界以及国家来进行保护,以达到全面保护公民网络隐私的目的。

总结,

1.从法律政策上加强信息保护和管理。

“三分技术,七分管理”,大数据下的隐私保护应该是体制和法律的配套过程。

数据资源是全民财产,政府在推动数据公开的基础上,需要对信息的保护范围和措施从法律角度上限定,如敏感数据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界定及侵犯他人隐私的处罚问题。

2013年3月1日开始实施的《信息安全技术、公共及商用服务信息系统个人信息保护指南》,作为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最高国家标准,它对大数据时代如何合理利用个人信息给予界定,以指导和规范利用信息系统处理个人信息的活动。

2.从技术上保护基础设施和网络安全。

大数据时代下的社交网络数据的存储和处理需要大规模基础设施的支撑,由于大量的数据汇集在一起,敏感数据集中起来会带来攻击效益的提高,极易成为黑客们攻击的目标,基础设施被攻击的风险显著提高,因而托管数据的云的安全非常重要,需要开发相应的反数据挖掘技术手段。

3.从管理上加强运营公司的监控力度。

社交网络运营商应该杜绝公司内部人员对用户数据的非正当访问,对外限制第三方公司对平台内数据的访问及相应的授权公司能够访问到的数据对象范围,来加强数据的可控性。

4.从认识上提高用户的隐私保护意识。

要让大众知道数据有价值,并能意识到数据管理不善可能带来的危害,提高自身的数据意识。

 

参考文献:

[1]黄波,浅谈我国网络隐私权保护的现状及对策

[2]2016-2020年中国大数据行业深度调研及投资前景预测报告

[3]维克托·迈尔-舍恩伯格,肯尼斯·库克耶;大数据时代:

生活、工作与思维的大变革[M];浙江人民出版社;2013-01-01 

[4]中国大数据产业"十三五"发展趋势及投资机会研究报告

[5]中国产业调研网

[6]张静波;大数据时代的数据素养教育[J];科学;2013年0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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