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流程时间一览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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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流程时间一览表
民事诉讼流程时辰表
一 审
诉讼时效
平凡2年诉讼时效。
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侵害之日起算。
〔民法通那么135条〕
申请财产保全
诉讼财产保全相关法律规定:
1、法院应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保全,应立刻执行〔申请人必需供应担保〕〔新民诉100条〕
2、状况紧急,法院应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保全,应当立刻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接受保全措施后30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新民诉101条〕
3、对财产保全或先予执行裁定不服,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顿裁定执行。
〔新民诉108条〕
人为因素:
1、保全申请到作出裁定至少在5天以上,易受人为故意拖延而延长时间;
2、保全裁定执行时间无法确定,易受该案件承办人及其行政机关领导干预。
立案
法律规定:
法院应在收到起诉状或口头起诉后7日内确定立案或不予受理。
〔新民诉123条〕
人为因素:
易受法院立案案件排队及立案人员审查起诉影响立案时间,通常立案时间须要15以上。
送达
送达相关法律规定:
1、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诉状副本送达被告;〔新民诉125条〕
2、国内公告送达。
适用于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视为送达。
〔新民诉84条〕
3、涉外公告送达。
适用于不能用其他方式送达。
自公告之日期满3个月。
〔新民诉267条〕
人为因素:
1、通常因被告恶意躲避送达而拖延开庭时间;
2、假设接受公告送达时,法院要求出具其被送达人下落不明证明,但是该下落不明证明通常难以出具而拖延开庭时间。
辩论期
相关法律规定:
1、国内辩论期限。
被告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出辩论,法院收到辩论状之日起5日内将辩论状副本发送至原告〔但被告提交证据何时提交给原告没有明确规定〕。
〔新民诉125条〕
2、涉外辩论期限。
辩论期30日,并可申请延长,但有法院批精确定。
〔新民诉268条〕
管辖权异议
应在辩论期间内提出,法院应在收到异议之日起15日内作出书面裁定。
对该裁定不服,可以向上级法院提出上诉,上级法院应在30日内审结。
〔新民诉127条,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民诉假设干规定第5条〕
举证期限
由双方协商并经法院认可,法院指定平凡程序不少于30日,但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少于30日,前述举证时限届满后,基于特定事实法院酌情要求供应证据或反证期限,不受30日限制。
简易程序法院指定可以少于30日,当事人协商不超过15日。
从收到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次日计算。
〔证据规定33条,举证时限规定通知1、2条,简易程序22条〕
管辖权异议后举证期限
当事人在一审辩论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人民法院应当在驳回当事人管辖权异议裁定生效后,依照《证据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重新指定不少于30日举证期限。
但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人民法院可以指定少于30日举证期限。
〔举证时限规定通知第3条〕
法院调查证据反证期间
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提出相反证据举证期限问题。
人民法院依照《证据规定》第十五条调查收集证据在庭审中出示后,当事人要求供应相反证据,人民法院可以酌情确定相应举证期限。
〔举证时限规定通知第4条〕
增加当事人举证期限
关于增加当事人时举证期限问题。
人民法院在追加当事人或者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状况下,应当依照《证据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为新参加诉讼当事人指定举证期限。
该举证期限适用于其他当事人。
〔举证时限规定通知第5条〕
申请延期举证
应在举证期限内提出,并可再次提出,延长期限同样适用其他当事人。
〔证据规定36条,举证时限规定通知第6条〕
申请证人出庭
应在举证期限届满前10日提出〔证据规定54条〕
简易程序,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简易程度规定12条〕
申请调查取证
申请法院调查取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7日提出,对法院确定不予取证,应当向当事人送达通知书,当事人可在收到不予准许次日起3日内向受理法院书面申请复议,法院应在5日内作出答复。
〔证据规定19条〕
简易程序,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简易程序规定12条〕
申请鉴定
应在举证期限内提出,但符合证据规定27条规定情形除外;鉴定机构、人员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由法院指定。
〔证据规定25、26、27、28条〕27条指对人民法院托付鉴定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情形。
28条规定,乙方当事人自行托付有关部门作出鉴定结论,另一方有证据足以反对并申请重新鉴定,法院应当准许。
《司法鉴定程序通那么》第26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及托付人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托付事项鉴定;鉴定事项涉及困难、疑难、特殊技术问题或者检验过程须要较长时间,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完成鉴定时间可以延长,延长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司法鉴定机构及托付人对完成鉴定时限另有约定,从其约定;在鉴定过程中补充或者重新提取鉴定材料所需时间,不计入鉴定时限。
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提出反诉期间
应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但在证据规定35条规定情形下,可以变更诉讼请求。
35条规定,当事人主见法律关系性质或者民事行为效力及法院依据案件事实作出认定不相同,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
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重新指定举证期限。
〔证据规定34条〕
依据合同法司法说明一第30条规定,请求权竞合状况下,债权人依据合同法122条规定起诉时作出选择后,在一审开庭以前又变更诉讼请求,法院应当准许。
变更诉讼请求或反诉后举证期限
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案件具体状况重新指定举证期限,当事人对期限有约定,经法院认可。
〔举证时限规定通知7条〕
申请增加当事人期限
对于申请增加当事人,没有明确规定在什么期限内提出,但是鉴于申请增加当事人势必涉及增加、变更诉讼请求。
因此,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
〔民诉看法57条〕
证据交换
交换证据应当在辩论期满后,开庭审理前交换。
〔证据规定37条〕
法院组织证据交换,交换之日举证期限届满。
〔证据规定38条〕
提交新证据
一、二审新证据。
应当在开庭前或开庭时提出,当事人提交新证据,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不受少及30日限制。
〔证据规定42,举证时限规定通知8条〕
再审新证据。
应当在申请再审时提出〔证据规定44条、新民诉139条〕
传唤期限
法院应当在开庭前3日用传票传唤当事人。
对代理人应当用通知书通知到庭。
传票传唤是按撤诉处理和缺席判决前提条件。
〔民诉看法155条〕
申请回避
案件起先审理前提出,也可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法院应在提出后3日内以口头或书面形式作出确定,当事人对确定不服,可以在接到确定时申请复议,法院应在3日内对复议作出确定。
〔新民诉45、47条〕
罚款、拘留
复议
对民事罚款、拘留确定不服向上级法院申请复议,审理期限为5日。
〔审限假设干规定第3条,新民诉115条〕
期限耽搁后补救
应在障碍消退后10日内向法院申请延期〔新民诉83条〕
一审审限
平凡程序。
6个月,经本院院长批准可延长6个月,还需延长,报上级法院批准。
1、审限,是指从立案次日起至裁判宣告、调解书送达之日止期间,但公告期间、鉴定期间、审理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以及处理人民法院之间管辖争议期间不应计算在内。
〔最高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假设干规定第2条,新民诉149条,民诉看法164条、170条〕
人为因素:
2、案件审理期限易受当事人〔恶意延期审理〕、承办人〔拖延〕及他人或行政机关领导干预。
3、目前我公司涉诉案件都未遵照法律规定审理期限结案,但通过调解结案除外。
判决书送达期限
1、当庭宣判,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宣判后立刻发给判决书。
〔新民诉148条〕
2、一审判决书和可以上诉裁定书不能同时送达双方当事人,上诉期从各自收到判决书、裁定书次日起计算。
〔民诉看法165条〕
二 审
上诉期间
对判决上诉。
对判决上诉期为15日。
对裁定上诉。
对裁定上诉期为10日。
〔新民诉164条〕
涉外案件。
对判决、裁定上诉均为30日,并可申请延长。
〔新民诉269条〕
上诉后法院移送案件期限
1、上诉状应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当事人干脆向其次审人民法院上诉,其次审人民法院应当在5日内将上诉状移交原审人民法院。
〔新民诉166条〕
2、原审法院收到上诉状后,在5日内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在收到上诉状后15日内提出辩论状,
法院在收到辩论状后5日内送达上诉人;原审法院在收到上诉状、辩论状后,应在5日内连同全部案卷和证据报送二审法院。
〔新民诉167条〕
二审审限
对判决上诉。
审理期限为3个月,须要延长由本院院长批准。
对裁定上诉。
审理期限为30日。
〔新民诉176条〕
影响一审、二审期限因素
上述期限根本都是指在一般状况下,以下几种状况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
1.公告送达执行法律文书期间,这主要是指被告下落不明,或通过其它方式难以送达,人民法院接受公告方式送达法律文书;2.鉴定期间期间;3.中止诉讼期间;4.审理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以及处理人民法院之间管辖争议期间;5、其他人为因素等。
再 审
再审申请期限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在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6个月内提出。
〔新民诉205条、民诉看法204条〕
法院审查再审期限
法院应在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3个月内审查是否符合179条再审条件,如需延长,应经本院院长批准。
〔新民诉203、204条〕
再审审限
再审案件审限执行第一审或其次审审限规定〔审限假设干规定第4条〕
执 行
申请执行期限
1、申请强制执行期间为2年,适用中止、中断规定,自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限最终1天起计算,未规定履行期限,自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新民诉239条〕
2、人民法院自收到执行书之日起超过6个月未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新民诉226条〕
3、生效法律文书规定债务人负有不作为义务,申请执行时效期间从债务人违反不作为义务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假设干问题说明29条〕
申请执行中止
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最终六个月内,因不行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申请执行时效中止。
从中止时效缘由消退之日起,申请执行时效期间接着计算。
〔新民诉25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假设干问题说明27条〕
通知被执行人期间
法院受理执行案后,应在3日内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假设干问题规定〔试行〕〔下称执行工作规定〕第24条〕
执行管辖权异议
应当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提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假设干问题说明,第3条〕
次债务人执行异议期间
执行债务人对第三人到期债权,第三人应在收到履行通知书后15日内提出异议,法院不审查异议。
〔执行工作规定61条〕
对执行行为书面异议处理期限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并作出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假设干问题说明,第5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审查完毕,并作出裁定。
有特殊状况须要延长,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假设干问题说明第9条〕。
〔新民诉225条〕
对执行标书面异议处理期限
案外人对执行标提出书面异议,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依照审判监视程序办理;及原判决、裁定无关,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新民诉227条〕
执行措施期限
冻结存款及其他资金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不得超过1年。
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不得超过2年。
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二份之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规定》第29条〕
应赐予被执行宽限期
法院执行被执行人被抵押房屋,在裁定拍卖、变卖或者抵债后,应当赐予被执行人6个月宽限期主动腾空房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
设定抵押房屋规定第2条〕
评估报告期限
法院应在评估机构作出评估报告后5日内发送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报告有异议,可在收到后10日内向法院提出。
〔拍卖、变卖规定第6条〕
拍卖公揭发布期限
拍卖动产,应当在拍卖七日前公告;拍卖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应当在拍卖十五日前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规定第11条〕
提前通知相关人员拍卖期限
法院应当在拍卖5日前以书面或者其他能够确认收悉适当方式,通知当事人和确定担保物权人、优先购置权人或者其他优先权人于拍卖日到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规定14条〕
复原拍卖
暂缓执行期限届满或中止执行事由消逝后,须要接着拍卖,应当在15日内通知拍卖机构复原拍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规定21条〕
拍卖裁定期限
拍卖成交或者以流拍财产抵债,法院应当作出裁定,并于价款或者须要补交差价全额交付后10日内,送达买受人或者承受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规定23条〕
拍卖物移交期间
人民法院裁定拍卖成交或者以流拍财产抵债后,除有依法不能移交情形外,应当于裁定送达后十五日内,将拍卖财产移交买受人或者承受人。
被执行人或者第三人占有拍卖财产应当移交而拒不移交,强制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规定第30条〕
其次次拍卖限期
拍卖时无人竞买或者竞买人最高应价低于保存价,应当在60日内再行拍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规定第26条〕
第三次拍卖
其次次流派不动产和其他财产权,应当在60日内举办第三次拍卖,第三次拍卖流拍,法院应当于第三次拍卖终结之日起7日内发出变卖公告。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没有买受人情愿以第三次拍卖保存价买受该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其他执行债权人仍不表示承受该财产抵债,应当解除查封、冻结,将该财产退还被执行人,但对该财产可以接受其他执行措施除外。
动产不能进展第三次拍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规定第27、28条〕
执行审限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后7日内确定承办人;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
起6个月内执结;非诉执行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执结。
有特殊状况须延长执行期限,应当报请本院院长或副院长批准。
申请延长执行期限,应当在期限届满前5日内提出。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假设干期限规定》第1条、第2条〕
申请上级法院执行期间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起超过6个月未执行,可向上级法院申请执行。
〔新民诉226条〕〔一〕债权人申请执行时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执行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对该财产未执行完结;〔二〕执行过程中发觉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执行法院自发觉财产之日起超过六个月对该财产未执行完结;〔三〕对法律文书确定行为义务执行,执行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依法接受相应执行措施;〔四〕其他有条件执行超过六个月未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假设干问题说明第11条〕
不受期限限制
被执行人仍不能归还债务,应当接着履行义务。
债权人发觉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新民诉第242条、第243条、第254条〕
影响执行期间延长因素
上述期限根本都是指在一般状况下,当然也有特殊状况,以下几种状况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
1.公告送达执行法律文书期间,这主要是指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或通过其它方式难以送达,人民法院接受公告方式送达法律文书;2.暂缓执行期间,主要指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或第三人向法院供应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确定暂缓执行和暂缓执行期限。
假如担保有期限,暂缓执行期限应当及担保期限相同,但最长不得超过一年;3.中止执行期间;4.就法律适用问题向上级法院请示期间;5.及其他法院发生执行争议报请共同上级法院协调处理期间;6、其他人为因素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