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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交易市场电子撮合交割规则

陕西大宗煤炭交易市场电子撮合交割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陕西大宗煤炭交易市场电子撮合交易规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陕西大宗煤炭交易市场(以下简称“市场”)依据本规则组织、管理电子撮合交易的实物交割行为,执行陕西大宗煤炭交易市场电子撮合交易购销合同,交易商及市场指定交割仓库(以下简称“指定仓库”)均须严格遵照执行。

第三条煤炭实物交割是指买卖双方在约定或规定的时间、地点,将煤炭实物、《陕西大宗煤炭交易市场煤炭交割提货单》(以下简称《提货单》)与货款进行交换,以执行合同的行为。

第二章入库、检验与仓单管理

第四条卖方将煤炭存入市场指定仓库前,须按市场要求填写《陕西大宗煤炭交易市场指定交割仓库煤炭入库申请表》(以下简称《入库申请表》),通过电子邮件方式、传真方式或邮寄方式通知市场。

市场向指定仓库发出征求库容通知书,在确认有库容的情况下,向卖方发出《陕西大宗煤炭交易市场煤炭入库通知单》(以下简称《入库通知单》),并将《入库通知单》抄送指定仓库,同时向检验部门申报公证检验。

第五条指定仓库接到《入库通知单》后,应主动与卖方联系,落实具体入库日期,同时做好煤炭入库的各项准备工作。

第六条有关检验机构实施公证检验对照GB/T17608-2006《煤炭产品品种和等级划分》,按中国检验局制订的有关规定和程序执行。

第七条卖方应将货物的全水分、灰分、挥发分、焦渣特征、固定碳、全硫、发热量等技术指标进行检验,并将质检报告提交市场,确认是否符合要求。

第八条煤炭验收入库后,指定仓库根据公证检验结果及时填写存货凭证,交易商可凭此存货凭证向市场申请注册仓单。

第九条仓单持有交易商提出申请,可将仓单进行抵顶。

第三章电子撮合交割煤炭仓储要求

第十条卖方申报参与市场电子撮合交易交割的煤炭,每一批应不少于500吨。

单批煤炭少于500吨的,可参加市场的竞卖交易(煤炭拍卖),但不得用于电子撮合的煤炭交割。

第十一条已入库但不符合电子撮合交易交割条件的煤炭,优先参加市场组织的竞卖交易(煤炭拍卖)。

如竞卖交易(煤炭拍卖)成交,买卖双方通过市场签订购销合同,买方凭市场开具的提货单可以出库;如竞卖交易(煤炭拍卖)未成交,卖方可以自行寻找买主,协商成交价格,卖方向市场提出书面申请后,凭市场开具的提货单可以出库。

第十二条卖方应保证入库煤的质量标识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确保《入库申请表》数据与实际质量一致,货证相符。

对于货证不符、原短、掺杂煤矸石等造成的损失由卖方承担。

第十三条卖方有义务在煤炭质量发生变化时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市场或买方,否则造成损失由卖方自行承担。

第四章交割流程

第十四条入库申请:

  煤炭入库前卖方须向市场申请煤炭入库,填写《入库申请表》,市场批准后以《入库通知单》的形式通知卖方及库方。

第十五条入库及验收:

  1、卖方应及时将入库的车号、重量通知仓库,以备接货,并派人到库监收,核准货物。

  2、入库时,卖方与库方应签署《陕西大宗煤炭交易市场煤炭交割储存合同》。

  3、卖方应将煤炭的全水分、灰分、挥发分、焦渣特征、固定碳、全硫、发热量等技术指标进行检验,并将质检报告提交市场,确认是否符合要求。

  4、持有《入库通知单》的卖方,用于交割的煤炭在入库过程中,市场应及时进行抽样检验,并在一周内形成验收单(加盖公章或业务章),将入库数量、重量及检验结果等及时通知卖方且记录存档。

如卖方认可验收结果,在验收单上签字或盖章。

入库验收单一式三份,交割仓库及卖方各一份。

入库验收单包括以下内容:

到货日期、货种、入库重量、质量检验结果、对煤炭质量处理意见通知、检验人及检验日期。

第十六条交割前质量检验:

.参与煤炭交易的交易商凭煤炭存货凭证在交割日前60日内提请本市场指定的商(质)检部门会同市场、交割仓库共同对该批煤炭进行检验。

根据情况统筹安排指定质检机构进行检验。

报告出具时间:

5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仓单生成及注册:

  1、开具仓单用于交割的货物数量不得超过市场约定库容。

  约定库容由市场以文件形式公布,在开具仓单时,约定库容包含:

经市场批准已入库但未生成仓单的数量、已开具仓单但未用于交割数量、交割后未出库数量。

2、货物入库验收后,可以向仓库申请开具煤炭存货凭证。

  3、经市场指定的质检机构检验符合交割标准的煤炭,可向仓库申请开具煤炭存货凭证。

此凭证可以交到市场注册,经市场注册后生成仓单,此仓单可向市场申请抵顶各应付款项,抵顶申请即为提前交割申请。

仓单注册时间为:

交割日前15-60个工作日。

第十八条损耗计算标准:

1、热量损耗:

按合约标准热量上下浮动100热卡,超出部分按以下公式计算:

交割价格÷标准热量×实际热量=最终价格

2、水份补差:

按合约标准计算,超出部分按以下公式计算:

超出部分-合约标准=实际补差

3、灰分、挥发份、含硫超出合约标准的,一律按不合格品对待。

4、其它损耗:

按买卖双方提交给市场的书面证明为计算依据。

第十九条仓单注册期限:

经商(质)检部门检验煤炭质量符合要求后,交易商通过书面或数据电文方式,最迟在交割日前十五个工作日开市前持入库通知单将煤炭存货凭证及检验报告同时提交本市场注册。

第二十条交割日:

本市场收到买方全额货款和卖方的足额注册仓单后,于交割日向买方开具提货单,卖方向买方开具全额增值税发票,交付市场后,市场向卖方付足80%的货款,余款待买方对货物质量确认后再行划转。

第二十一条仓单赎回:

在交割日之前,经本市场批准,交易商可将该仓单赎回。

第二十二条质量异议及货款划付:

交割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买方如对货物质量有异议,应书面通知本市场,并提请本市场认可的商(质)检部门进行检验,检验费用由买方承担,检验结果作为货物质量是否合格的最终依据。

货检合格或买方未提质量异议,本市场即向卖方划付剩余20%的货款;质检不合格,则由本市场将剩余20%的货款作为违约赔偿金划归买方,货物归买方所有。

第二十三条增值税发票开具:

卖方应向买方开具增值税发票。

如未在规定日期内开具,则卖方须按全额货款的17%向买方赔偿。

第二十四条货物出库:

买方凭市场开具的提货单出库,同时结清全部费用;

  1、必须凭市场签发的提货单提货。

  2、提货人应出具单位介绍信和本人身份证,并在交割仓库登记、签字结清相应全部费用。

  3、出库重量以交割仓库经计量检验合格的地磅实际过磅重量为准,扣减合理损耗后,短缺部分由卖方承担。

第二十五条提货单重新办理仓单程序

 交易商也可以将提货单通过交割仓库办理入库手续,手续按照第四章第十四条程序依次办理

第二十六条交易商、仓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1、交割仓库严格国家和当地煤炭主管部门仓储有关规定进行保管,储存过程中,持有货物的交易商有义务在煤炭质量发生变化时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市场或买方,否则造成损失由交易商自行承担。

  2、按规定保管的煤炭因储存时间过长引起质量自然变化,责任由交易商承担。

  3、货物入库后,经检验不合格造成的损失,由持有货物的交易商承担。

  

4、储存期间,煤炭超出规定储存损耗率以外的短缺,按第十八条损耗计量标准计算,或协商解决。

  5、煤炭生成仓单后,持有仓单的交易商对该批煤炭质量承担责任。

第二十七条交割日(含)之前的仓储等相关费用由卖方承担,交割日之后的仓储等相关费用由买方承担。

  1、仓储费:

60天内15元/吨,超出60天的,按2元/吨/天计算。

2、过磅费:

3元/吨。

第二十八条以上费用各交割仓库可能有所差别,交割仓库可根据当地平均费用标准在《陕西大宗煤炭交易市场交割储存合同》中和货主协商确定。

货物出入库相关费用,按交易商与库方签订的《陕西大宗煤炭交易市场煤炭交割储存合同》收取。

第二十九条交易商进行交割,应按15元/吨的标准向本市场交纳交割手续费。

第三十条检验费用:

  1、质检机构市场指定如下机构作为煤炭质量检验机构:

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西安)燃料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 除西安地区外其它地区检验均为异地检验。

2、检验费用

  2.1、本地检验费用

  2.1.1煤炭每批样品500元

  2.2、异地检验费用

  2.2.1煤炭每批样品500元

  2.2.3异地检验费除原定的每批样品500元外,受检方还须承担以下费用:

  2.2.3.1交通费用(包括燃料费、过路费、过桥费、轮渡费、停车费、火车硬卧费)

  2.2.3.2住宿费:

120~200元/天标准

  2.2.3.3补助费(含餐费):

150元/人/天

  3、质量检验取样:

煤炭质量检测以每批次为一个检验样品出具检验报告。

4、检验报告有效期以出具报告日期为准。

  煤炭检验报告有效期为60天。

第三十一条各交易商必须注意的事项:

·1、交易商煤炭入库前必须向本市场提交入库申请,待市场批准后货物方可入库。

·2、入库前与仓库签订《陕西大宗煤炭交易市场煤炭交割储存合同》,货物质量必须达到货物安全储存要求,并必须派专人到库监收,核准货物,在货物验收单上签字(或盖章)。

·3、经市场指定的质检机构检验符合交割标准的煤炭方可注册成最终用于交割的仓单,并注意仓单注册的有效期限及用提货单重新办理仓单的程序。

·4、买方如对货物质量存在异议,应在交割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本市场提出。

·5、卖方应在规定的日期内向买方开具增值税发票。

·6、交易商货物出库时,买方凭市场开具的提货单出库,同时必须结清全部费用。

·交易商货物在交割仓库储存期间,持有货物的交易商有义务在煤炭质量发生变化时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市场或买方,否则造成损失由交易商自行承担。

第五章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流转

第三十二条交割由交割卖方向对应的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双方转交、领取并协助核实。

第三十三条交割日当天,卖方应当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市场划付80%货款给卖方,拒绝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卖方应当按货款金额的规定比例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为货款金额的17%。

违约金从货款中扣除,补偿给买方,剩余货款属于卖方。

卖方先行支付违约金后,有权向客户追偿。

因买方提供资料有误,致使发票作废的,买方责任自负;买方提供资料延迟的,卖方提供发票时间可以顺延。

自交割日(不含该日)起超过5个交易日,买方仍未提供有关资料的,交易市场划转80%货款至卖方,由此造成的后果由买方自负

第三十四条交易市场可根据国家税收政策变化,对违约金比例作相应调整。

第六章价格及质量数量认定

第三十五交割煤炭的全额货款计算公式为:

(成交价±质量数量差价±运距差价)×吨数。

第三十六条实际交割时允许用部分相临品级的煤炭替代。

长焰煤:

质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煤炭质量标准GB-T15224"的长焰煤,允许用同等级的贫煤、瘦煤、贫瘦煤及肥煤替代交割。

替代品的升贴水由市场另行公布执行。

市场如推出新的交易品种,可替代交割的品级参照上述原则确定,并提前公布。

第三十七条同批次用于交割的煤炭经公证检验后如无主体品级时,则以该批次中最低品级确认为可替代交割的品级。

第三十八条每月的第一个工作日前,市场公开发布根据上月市场煤炭价格指数各等级平均价计算的各等级升贴水。

当月进入交割的煤炭在按本细则规定使用替代品级交割时,按相应等级升贴水执行。

第三十九条卖方交割煤炭的实际数量与卖方卖出数量相比,差幅在5%以内时据实结算;差幅部分超过5%时,买卖双方自行协商,协商不成,买方可拒绝对超出部分付款,短少部分按卖方违约处理。

第四十条以有关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结果为准,交割煤炭发现煤炭质量超过国标规定标准,但是在保管允许的保质范围内,该批煤炭对照指定交割等级,按一定比例从货款中扣减,具体扣减的标准由市场另行公布执行。

第四十一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种或几种,卖方可将煤炭用于交割,但买方有权提出退货:

公证检验发现实际质量未达到国家标准规定的范围,如发热量未达到指定标准、含硫或灰分超标。

但是在实际交易中可能操作,如买方同意交割,则质量、数量差额由买卖双方协商;如买方不同意交割,卖方可用不低于同等质量数量的煤炭替代交割,否则,卖方按违约处理,发生费用由卖方负担。

卖方煤炭出现掺杂使假,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二条市场将指定仓库作为电子撮合交易的计价基准仓库。

所有指定仓库均可用于煤炭交割和保管。

计价基准仓库是买卖双方报价的计价基点。

第四十三条煤炭交割结算后,如发生货款差额,市场将通过交易商交易资金账户进行增减调整,并以《陕西大宗煤炭交易市场交割煤炭结算单》形式通知交割双方。

第七章费用结算

第四十四条“仓单抵顶”煤炭交割时需扣除应付市场的以及市场垫付的相关费用。

第四十五条卖方交割煤炭存放指定仓库所发生的入库费、配合公检等所产生的费执行市场公布的标准,并由卖方按有关规定标准直接支付给指定仓库

非指定仓库收取的入库费、保管费、出库费等相关费用的收费标准由付费方与非指定仓库协商确定。

第四十六条在《仓单》有效期内,指定仓库对煤炭处理所发生的费用由《仓单》正面标明的持有人据实负担,指定仓库不得借机乱收费用。

第四十七条在市场指定仓库办理实物交割的,市场按15元/吨向交割双方收取煤炭交割手续费;如交割双方协商一致,没有通过市场指定仓库办理实物交割的,也没有通过市场办理资金结算,市场则不收取煤炭交割手续费。

第八章交割纠纷处理

第四十八条实际交割过程中,如卖方提供的煤炭质量、数量不符合替代交割原则,只要在交割前买卖双方协商一致并有书面协议,可以进行交割,如通过市场结算的,其质量数量差额按双方协商一致的意见执行。

第四十九条对存放于市场指定仓库并经过公证检验的煤炭,买方作为提货方如对公证检验结果有异议,可按照该GB/T17608-2006《煤炭产品品种和等级划分》,在规定时间内申请复检;对复检结论仍有异议的,可以申请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条买方凭提货单原件、仓单原件到指定交割仓库提货,如发现储存时发生问题未解决的,应及时通报市场协调处理。

第五十一条煤炭入库以及在仓库期间,卖方有义务在煤炭质量发生变化时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市场或买方,否则造成损失由交易商自行承担。

第九章附则

第五十二条本规则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归陕西大宗煤炭交易市场。

第五十三本规则自二零零九年五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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