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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方义务约定协议

单方义务约定协议

 

篇一:

合同中万能条款

  法定地址及帐户信息:

甲、乙双方之间任何与本合同相

关的正式信函以及结算,均使用并且

  只能使用下列甲方、乙方的法定地址和银行开户帐号;

如有变更必须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并加盖公章,财务专用章,否则一切责任由过错方自行

承担。

  上述费用为乙方完成本合同项下所有义务的全部费用,

除本合同明确约定

  并经甲方书面认可外,甲方不再另行支付任何费用。

 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其他直接费、施工措施费、

现场管理费、临时设

  施费和其他费用;②、应交纳的税金、规费;③、按甲

方有关文件的规定计算的

  项目占用甲方资金的利息;④、为本项目办理的各类保

险费用、农民工工资保证

  金、缴纳安全文明工地基金以及办理各类保函、各类证

件、批件、手续的费用;

  ⑤、在本项目的现场管理人员的薪酬总额按照 25 元/平

米实行封顶包干,根据实

  际进场人员现场发放;⑥、施工期间,因该项目的各种

费用开支以及违规、违章、

  违约的罚金;⑦、向建设单位追讨拖欠工程款所发生的

费用(含诉讼费、代理费、

  奖励清欠人员的奖金等);⑧、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

工、CI 标准等各项评优的

  费用;⑨、工程结算的编制与审核费。

 未经对方许可,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有权查阅的

法律规定部门和双方的

  法律、会计、雇员除外)泄露本合同的任何内容以及本

合同的签订及履行情况和

  因此而获知的对方关联公司的任何信息

 甲方收到乙方提供的足额正规发票后,直接向乙方提

供的本合同载明的银行账户支付

  相应款项即完成付款义务。

乙方提供的费用收取账户信

息如有变更,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甲

  方,如因乙方未履行或者未及时履行通知义务,所造成

的损失全部由乙方承担。

 1)发生本合同约定的乙方应退款事由时,乙方应根据

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将有关款项退

  还甲方,否则,每逾期一日按应退款金额的 10%向甲方

赔偿损失。

  双方同意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本协议双方基于平等互利自愿协商订立,不存在任何格

式内容或可撤销、可变更情形,

  任何一方也不得申请撤销或变更,也不得申请调整自身

责任。

  关于本协议的文书均可按照合同载明的地址寄送,任何

一方变更地址应当书面通知对方,

  否则,按照原地址(或身份证地址)交邮后 3 日内视为

送达,无论邮件是否退回或拒收。

 鉴于乙方对广告法规有更深入、更透彻的了解,如经

乙方确认的广告内容仍存在违法、

  违规、侵权及其他行为产生法律纠纷的,乙方负责解决,

如因此造成甲方的经济损失均由乙

  方承担

  乙方不予处理的,政府相关部门责令甲方处理并承担赔

偿责任的,

  乙方认可甲方与第三人之间达成的赔偿方案或赔偿协议,

并保证在甲

  方与第三方达成赔偿方案或赔偿协议后 7 日内一次性向

甲方支付赔

  偿方案或赔偿协议中约定的所有款项和履行赔偿方案或

赔偿协议中

  约定的其他义务。

  乙方未履行本条约定义务的,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

款利率的 2 倍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直至付清赔偿方案或赔偿协中约定的

所有款项。

 5.1本协议所约定事项为甲乙双方之间的完全合意。

甲乙双方之间就

  本协议所约定事项曾进行的一切往来和曾达成的一切合

意,均被取消

  而由本协议予以替代。

同时,甲乙双方确认,本协议系

双方慎重协商

  后达成的完全合意,并非任何一方当事人单方面制作或

者提供的格式

  合同,其条款亦非格式条款。

乙方应赔偿甲方因逾期

交货及窝工造成的全部损失并按该批产品总价款的 10%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该损失按本合同总价款的 30%计算,实际损失超过本条

约定的,以实际损失为

  准

  3.1在任何情况下乙方向甲方支付之违约金或赔偿不得

多于乙方向

  甲方所实收之款项。

  每次付款前,乙方均需先开具正规合法的符合工程项目

所在地税务机关规定的等额发

  票。

如果乙方不提供发票,甲方有权拒绝付款;如果乙

方提供假发票或者不合格发票,甲方

  有权拒绝付款并处以发票金额 10%的罚款。

  非通过双方协商和诉讼方式提出要求的,每次乙丙二方

按 20 万元连

  带赔偿甲方及捷宏公司损失。

 4.1.1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后即生效。

如由于审批

流程等原因导致

  实际签字日晚于以上协议起始日,以上协议起始日为双

方约定的本协

  议生效日期

  任何一方就本合同发给另一方的任何通知、函件等须以

书面形式进行。

该书面文件如以

  专人送达,于送达时视为对方已接收;如以传真、邮件

等形式送达,则以传真发出之日、邮

  件寄出日后三日视为对方已接收。

合同载明的地址为双

方确认的法定有效通讯地址,除非另

  行书面通知,双方送达时以本合同约定的法定地址或送

达地址为准,若有变更,任何一方应

  立即书面通知对方确认,在被通知方收到该书面通知前,

有关送达的法律后果由通知方承担。

 通知与送达:

  任何一方就本合同发给另一方的任何通知须以书面形式

进行。

  该通知如以专人传送,受送达人签收即构成送达;如以

  真形式送达,则以传真发出之日视为送达;如以邮寄形

  送达,以邮件对方签收或拒签视为送达。

若因地址、名

  有误或有变更而未书面通知另一方的,自邮件注明不能

  达原因的日期,视为送达。

除非另行书面通知,双方对

  讯送达地址确认如下:

  甲方:

乙方:

 地址:

地址:

 收件人:

 收件人:

  电话、传真:

电话、传真:

  若产品经安装调试才能确定是否合格或者必须经国家有

关部门

  检测、验收才能投入使用,则即使在安装调试或国家相

关部门检测、

  验收前甲方已经初步验收并出具验收合格证明或接受产

品,此证明或

  接受也不作为产品合格的最终证明。

 1、甲乙双方对双方的合作及协议的具体内容以及在合

作过程中获知的对方

  的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商业信息、企业管理文档、

企业数据)等负有

  保密责任,未经对方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批露

给任何第三方。

  2、上述保密义务的期限为年,不受本合同期限结束

的约束,任何一方违反

  保密协议并对对方造成损失,对方有权要求赔偿。

 甲方收到乙方提供的足额正规发票后,直接向乙方提

供的银行账户支付相应款项即完成

  付款义务。

乙方提供的费用收取账户信息如有变更,应

当及时书面通知甲方,如因乙方未履

  行或者未及时履行通知义务,所造成的损失全部由乙方

承担。

 1、本合同签订前,出卖人已向买受人明确告知:

本合

同项下房产不能办理房产

  证,不在地方政府房管部门登记备案,买受人享有 40

年固定期限的使用权,在

  40 年固定期限范围内,买受人享有独立自主的使用权

(包括继承权),出卖人

  不予干涉和限制(但法律法规有限制规定的除外)。

合同签订后,买受人不得

  退房,买受人一次性付清全款的,房屋及房款不退;买

受人分期付款未付清全款

  的,如果买受人违约单方要求解除合同的,或超过约定

付款期限 60 日未能付清

  全部款项的,视为买受人自动放弃购买权及已付房款,

出卖人有权将房屋另行出

  售,买受人已付购房款不予退还。

  2、买受人已详细阅读并充分理解本合同所有条款,出

卖人已按买受人要求对房

  屋状况、合同及补充协议各条款做出了明确解释,双方

对各条款的内容意思理解

  一致并自愿签署本房屋买卖合同,不存在欺诈、胁迫、

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情

  况

 本协议由各方法定代表人签署,由授权代表签署本协

 的,应提供书面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作为本协议的附件。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土方垃圾开挖、装卸及场外

运输、机械开挖不到位的人工挖土修边等费用、砂石采购、

回填(含土方回填)费用、机械设备及人员进出场费、劳

务费、材料费、机械设备使用费、文明施工措施费、临时

设施的修建、维护与拆除费、测量配合工作及相关费用、

各项管理工作及费用、地方关系协调费、水电费、各种规

费、管理费、其它配合费用、保险、利润、税金和其他不

可预见因素发生费用以及合同内的所有责任、义务和一般

风险等乙方为按成本合同项下全部义务所需的一切费用

(以上如有漏项,视为已包含在综合单价中)。

 篇二:

单方保密协议_模板

 单方保密协议

 生效日期

 2014 年 9 月 26 日星期五

  本保密协议由,办公地址为(“批露方”)和,办

公地址为 (“接受方”)签订并于双方签字盖章之日生效。

 

 一、 保密信息

 本协议所称“保密信息”是指符合以下所描述的目的

所有保密信息

  

(1)由本协议一方当事人(“披露方”)(包括其母公

司、子公司或关联公司)以任何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书

面,口头,图表、或以样品、范本、计算机程序或其他形

式)向本协议另一方当事人(“接受方”)披露的,并在披

露时明确指明、标注或标签为保密的或根据披露时的情形

应当被接受方视为保密的任何信息。

  

(2)通过对有披露方(包括其母公司、子公司或关联

公司)对接受方(包括其母公司、子公司或关联公司)提

供的任何硬件、软件或者元件监测、分析而得到的信息。

本合同的性质和存在业作为保密信息。

接受方的义务应该

使任何合理的人根据信息的性质以及披露的情况,可以认

识到信息的保密性和财产性。

  保密信息不包括接受方可以证明:

  

(1)在本协议生效日之前或之后已经或变成公众所知

(未违反本合同的义务);

  

(2)披露方书面授权可以披露的信息;

  (3)接受方从对保密信息不负有保密责任的第三方合

法获取的信息;

  (4)在披露方披露之前接受方已经知道的信息;

  (5)接受方没有使用披露方的保密信息而独立开发的

信息。

除非双方另有规定,本合同的约定以及存在也应被

视为保密信息。

上述关联公司是指任何控制、受其控制或

与其共同被控制的任何公司或合法机构。

“控制”指拥有至

少百分之五十(50%)的投票权。

  二、 目的。

 本协议目的是为了评估双方之间未来可能的业务关系

来交换爱普赛尔的信息(“目的”)(双方没有义务必须进

行该业务)。

 三、 保密义务标准。

  在本协议存续期间以及本协议终止后的5年内,接受

方应:

  

(1)除非本协议明确批准,不向第三方披露保密信息;

 

  

(2)限制保密信息的披露,仅向根据本协议必须知道

保密信息的接受方的员工、代理或者顾问,并且该员工、

代理和顾问应受到与本合同实质相同的保密责任的约束;

  (3)就上述第三方违反该保密条款使用保密信息的行

为,向披露方进行负责;

 (4)接受方不得对任何由披露方根据本协议提供的人和

保密信息进行反编译、反汇编及逆向工程;

  (5)双方各自保证对对方所提供的保密信息按本协议

约定予以保密,并至少采取适用于对自己的保密信息同样

的保护措施和审慎程度进行保密;

  (6)一经发现对保密信息的任何XX的披露或接

受方及其人员违反本协议时,接受方应立即通知披露方,

并采取措施取回保密信息并且防止以后的XX而使用

保密信息;

  (7)仅在与本合同有关的目的使用保密信息。

 四、 强制披露

 如果接受方根据适用法律、法规、规定、法院指令,

必须要披露保密信息的,接受方应该立即书面通知披露方,

给与披露方合理的机会可以反对这种披露并且寻求保护令

或者适当的救济。

在没有保护令的情况下,如果接受方根

据法律顾问的建议后决定根据法律、法规、法院指令的要

求进行披露的,接受方只能披露被特别要求披露的那部分

保密信息,并且只能披露到被强制要求的程度。

 五、 所有权

 所有保密信息都是披露方的财产,接受方在没有得到

披露方书面批准前,不应复制保密信息,除非这种复制是

为了实现合同目的绝对必须的。

接受方在接到披露方书面

要求的 10 天内返还所有的保密信息及其复制部分,并且书

面确认所有的保密信息已经销毁。

接受方可以保留一套保

密信息的复印件资料,但是仅仅可以在本协议产生争议时

使用。

披露方向接受方披露本协议所列保密信息及其载体

之举不构成披露方向接受方转让、授予任何非基于为提供

本合同下技术服务之目的的使用权、特许权或其他任何权

利。

 六、 不予保证

 保密信息如是提供,披露方关于保密信息不做其他任

何的保证。

 七、

  有效期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后开始生效,有效期为 36月。

任何

一方可以提前 30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终止协议。

在本协

议中规定的接受方有关保密信息的义务在本协议到期或终

止后继续有效。

 八、 适用法律

 不论法律冲突规定如何,本协议将由中国法律管辖并

根据该法律解释。

 九、 转让

 任何一方都不得在未取得合同另一方书面同意前将本

协议下的权利义务转让。

  十、 完整协议

  本协议构成双方就本协议包含的标的的完整协议,并且

将代替双方就本协议标的以前或目前,书面或口头的所有

协议。

本协议只能通过双方书面进行修改。

双方任何超越

本协议目的的理解备忘录应该以单独的、书面的形式进行

规定,同时应该用合适的条款进行规定。

本协议可以签一

式多份,传真以及电子签名将被接受作为原件。

任何以可

信赖的方式对本协议进行的复制件也将视为原件。

 有鉴于此,双方在合同生效日期开始执行本协议。

 (公章)

 授权代表签字:

 授权代表名字:

 授权代表头衔:

(公章)授权代表签字:

授权代表

名字:

 授权代表头衔:

 篇三:

保密协议-单方保密-范本

  保密协议

  (本版本适用于单方承担保密义务)

 甲方:

【需要保密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传真:

 乙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传真:

 鉴于:

  1.甲、乙双方就【】进行合作,为此乙方将向甲方提供

有关此项目情况的需要保密的资料,且甲方将获得乙方的

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

 2.甲方一旦将涉及此项目的资料泄露给公众或其它任

何第三方,特别是与乙方生产相同或类似产品、从事相同

或类似服务的竞争者(包括国内竞争者及国外竞争者),将

对乙方造成不可挽回的重大损失。

为充分保护乙方的保密

资料、技术秘密,经双方友好协商,就保密事宜达成如下

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保密内容和范围

  本协议中所指的秘密信息包括以下内容:

  1.1乙方现有的技术秘密及设计开发方案;

  1.2乙方所有的工艺技术资料、图纸和所有的财务资

料及数据;

  1.3乙方尚未付诸实施的经营战略、规划及生产经营

数据;

 1.4乙方销售方案、计划及客户资料;

  上述内容具体包括但不限于:

  

(1)乙方拥有的、包括进行了申请的专利、专利申请

权、商标、服务标志、标识、形象、商号、互联网域名、

设计权、版权(包括计算机软件的版权)、数据库权利、实

用新型、专有技术、著作权和其他知识产权,不论其表现

为何种形式,记载于何种载体;乙方所提供的所有的尚未

公开的成熟的非专利技术和处于研发阶段的未成熟的技术

信息。

  

(2)专有信息。

是指由乙方或以乙方名义开发、创造、

发明、使用、保存的在生产、技术、经营、管理等领域与

乙方相关的信息。

乙方专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商业秘

密、技术秘密及与乙方拥有的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相

关的信息。

其中,乙方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外界所知悉,

能够为乙方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且乙方采取了相应

保密措施的关于乙方或乙方负有保密义务的经营、管理、

技术、财务等领域信息。

乙方的专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

下内容:

  1、经营信息。

包括但不限于:

  1.1现有和预期客户或合作方名单、营销计划、市场信

息、产品规划、定价政策及乙方依保密协议从第三方(包

括客户和合作商)得到的信息;

  1.2 谈判意图、标的、标书内容、招标底牌;

  1.3产品调价方案、合同及效益评估资料、市场开辟和

产销策略;

  1.4经营决策、与同行竞争成败的信息、文献、报告及

计划等;

  1.5 其他由乙方确认的属于商业秘密范畴的经营信息。

  2、技术信息。

包括但不限于:

  2.1 科研题目、科研进展情况;

  2.2 科研成果的说明书、计算书、操作规程、技术方案、

设计图纸、计算机软件等;

  2.3 科技成果在市场的应用情况,科技成果转化价格、

可能成为发明的阶段性科研成果、中长期规划、技改计划;

 

  2.4 具有国内外先进水平技术改造方案、工艺技术、操

作规程;

  2.5 新技术、新产品等;

  2.6 在设计及开发中产生的原始记录、数据、有关资料、

图纸等;

  2.7 涉及商业秘密的业务函电;

  2.8 引进技术中有保密协议的技术资料;

  2.9 秘密渠道获得的具有重要参考价值的技术资料;

 2.10 公司产品开发过程中积累的数据库及其他研发数据、

结果等。

  2.11 计算机软件(包括源程序、目标程序、应用程序等

所有计算机代码、文档和数据库),以及相关的传递、存储、

查阅和加密措施;

  2.12 公司网站之策划、项目、信息、数据库及数据;

  2.13 其他由乙方确认的属于商业秘密范畴的技术信息。

  3、管理信息。

包括但不限于发展规划、投资计划、财

务情况、管理制度、工作规程、档案资料、人员流动及考

核结果、员工工资等信息、资料。

  4、与乙方的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相关的甲方技术、

生产、经营、管理信息。

  5、按照法律法规或者协议规定,乙方对第三方负有保

密义务的第三方专有信息。

  6、或在乙方其它文件里所有标注有“乙方秘密”、“乙

方保密”、“仅限于乙方内部使用”或类似文字的材料;

  1.5甲方依照法律规定(如在缔约过程中知悉的乙方的

秘密)和有关协议的约定(如技术协议等)对外承担保

密义务的事项也应纳入保密协议的范围。

  1.6 其它乙方认为需要保密的其他保密事项。

 第二条 保密措施

  2.1 属于乙方保密的文件、资料和其它物品的制作、收

发、传递、使用、复制、摘抄、保存和销毁,由乙方指定

专人执行。

  2.2对于密级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非经乙方批准,不

得复制和摘抄、下载。

  2.3收发、传递和外出携带,须在设备完善的保险装置

中保存。

由指定人员担任,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2.4 在对外交往与合作中需要提供乙方公司秘密事项的,

应当事先经乙方书面批准。

  2.5具有属于乙方公司秘密内容的会议和其他活动,负

责部门应选择具备保密条件的会议场所;根据工作需要,

限定参加会议人员的范围,对参加涉密事项会议的人员予

以指定;依照保密规定使用会议设备和管理会议文件;确

定会议内容是否传达及传达范围。

  第三条 甲方的保密义务

  3.1 甲方同意并承诺本协议项下的秘密信息将不得用于

此次项目外的其他用途,任何将

 秘密信息用于其他用途的行为均被视为对保密义务的违

反。

  3.2 甲方应以对待自己同等重要的保密文件一样的谨慎

态度对待本协议项下的秘密信息,甲方应要求其可能接触、

获悉秘密信息的所有人员采取必要的措施对收到的秘密信

息进行存档和保密,避免任何其他第三方及其它无关人员

以任何方式获得此秘密信息。

  3.3 甲方不得在任何地点以任何形式将其获悉的秘密信

息分发、披露或散布给特定的或不特定的任何机构和个人,

特别是与乙方生产、研究相同或类似产品、从事相同或类

似服务的竞争者(包括国内竞争者及国外竞争者)。

更不得

以任何形式允许(出借、赠与、出租、转让、以口头或其

他任何形式披露、发布等处分甲方商业秘密的行为皆属于

“允许”)或帮助、辅导他人使用秘密信息或进行任何商业

行为。

  3.4 甲方应保证其高级管理人员及业务人员不以任何形

式或方式将秘密信息分发、披露或散布给特定的或不特定

的任何机构和个人。

  3.5 甲方不得复制或通过反向工程使用乙方的保密信息。

 

  3.6 甲方在收到任何第三方以任何方式发出的对于本协

议约定的秘密信息的询问、求证、访问时,应以该秘密信

息不知情者的身份用“不知道、不清楚、不了解”等方式

作出回复。

任何类似于“是”或“不是”等明示、暗示的

肯定或否定的答复均被视为对保密义务的违反。

  3.7 乙方的秘密信息的部分或个别要素虽被披露成为公

知信息,但该信息的其它部分或整体尚未成为公知信息的,

甲方仍应按本协议约定对未公开部分的信息履行保密义务。

 

  3.8 甲方对乙方秘密信息的泄露,无论乙方有无过错,

均不能成为甲方泄露秘密信息而不承担责任的合法理由。

  3.9 甲方如发现商业秘密被泄露或者自己过失泄露商业

秘密,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泄密进一步扩大,并及时向

乙方报告。

 第四条 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约定:

  4.1 如果甲方不履行本协议第二条所规定的保密义务,

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一次性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4.2 如果因为甲方前款所称的违约行为造成乙方的损失,

甲方所支付的违约金不足以弥补乙方损失的,应当继续承

担赔偿责任。

  4.3 乙方因调查甲方的违约行为而支付的合理费用包括

律师费、相关调查费用等,应当包含在损失赔偿额之内。

  第五条 协议的生效和终止

  5.1 本协议自各方授权代表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除非

双方签订书面终止协议,否则本协议永久有效。

  5.2 在本协议生效之前,甲方对已获得或知悉乙方的秘

密信息应同样负有保密义务,本协议的效力朔及到甲方获

得或知悉乙方的任何秘密信息之时。

  5.3 甲、乙双方就此项目合作成功与否,不影响本协议

的效力。

甲、乙双方就此项目合作终止时,甲方应将全部

秘密信息涉及的资料返回乙方或依照乙方的要求进行处理。

 

  5.4 本协议终止后,甲方掌握或知悉本协议所定义的秘密

信息的相关人员,甲方应与其约定一个期限,在此期限内仍

负有保密之义务,不得以复印等类似任何方式或形式留存、

发布、披露、使用或交第三人留存、发布、披露、使用。

 第六条 其它

  6.1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在

所有方面依其进行解释。

由本协议产生的一切争议由各方

友好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各方可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出

仲裁,依其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

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6.2 本协议正本一式二份,各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

律效力。

 甲方:

 乙方:

  授权代表:

授权代表:

  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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