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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管理办法

一、知识产权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本公司知识产权的保护,规范知识产权管理工作,鼓励员工发明创造的积极性,促进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知识产权,包括:

(一) 专利权和技术秘密。

主要指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新材料、新设计、新配方、新品种等专利权和技术秘密;

(二) 商标权和商业秘密。

主要是指本公司的注册商标、商号等,以及所拥有的未公开的工程、设计、市场、经营、服务、财务、管理等信息;

(三) 著作权(含计算机软件)。

主要指本公司的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计算机软件及文档资料、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地图、摄影、录像、艺术表演、教材、辞书、规范汇编等;

(四) 国家法律规定保护的其它知识产权。

第三条本公司知识产权管理遵循统一管理、分工协作、规范有序的原则。

第四条本公司设立知识产权管理部,负责知识产权的管理工作。

下设专利、商标、商业秘密等各专业管理岗位,在各自的业务范围内负责相关知识产权的管理和具体工作。

其他各相关业务部门还应指定本部门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兼职人员。

第五条知识产权管理部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知识产权各类管理规定,协调知识产权管理工作,划分各岗

位的管理范围与职责,指导、监督、检查其他部门的知识产权管理工作;

(二) 审核业务部门的申请,组织和建立知识产权档案管理;

(三) 代表本公司负责知识产权的申请等对外工作;

(四) 代表本公司负责知识产权纠纷处理、诉讼等对外工作;

(五) 参与签订或审核涉及本专业知识产权内容的各类合同、协议,建立知识产权合同档案;

(六) 组织宣传和学习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知识并交流经验。

第六条本公司员工完成公司工作任务、利用公司名义、利用公司物质条件产生的智力劳动成果,属于职务智力劳动成果,其持有权属本公司。

(一) 完成本公司工作产生的智力劳动成果是指:

1. 执行本公司工作任务所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

2. 履行本岗位职责所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

3. 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属于所在公司的业务范围;

4. 离休、退休、停薪留职、辞职或调离的员工在离开原公司二年内完成的与其在原工作岗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分配任务有关的智力劳动成果。

(二) 利用本公司的名义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是指:

1. 利用本公司的名誉、名称或社会地位进行的各种行为;

2. 利用本公司的人力及未公开的技术情报资料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

3. 工作时间内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

第七条一切职务智力劳动成果的持有(所有)权归本公司,任何其他公司及个人未经允许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让、销售、使用或侵吞本公司持有(所有)的职务智力劳动成果。

第八条职务智力劳动成果的完成人享有在有关成果文件上署名和取得相应荣誉、奖励及获得报酬的权利。

第九条本公司的注册商标、商号等管理工作由专业管理部门依据国家和本公司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技术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须及时向研究项目下达的主管部门报告,按本公司的规定提交全部科技档案文件,并提出申请专利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对可申请专利的项目及时办理申请事项,不宜申请专利的技术秘密,应采取相应保密措施。

应申请专利而未申请造成本公司经济损失者,要追究直接责任者和公司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包括在研究过程中已具备申请专利条件者。

第^一条专利是知识产权中的重要内容,在专利管理中涉及的具体问题,根据国家和本公司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完成科技项目合同约定或计划任务书的规定任务后,研究人员须将全部实验报告、实验记录、图纸、声像、手稿等原始技术资料收集整理交本公司知识产权档案管理部门归档并填写鉴定申请书,要按照国家和本公司的有关规定及时组织鉴定。

第十三条严格执行科技档案的相关制度规定,包括档案密级制定、借阅程序等,对涉及本公司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的科技档案应采取限制阅读措施。

第十四条对本公司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应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公司的有关规定,签定保密协议。

第十五条在与其他公司进行委托研究、委托开发或合作研究、合作开发时,必须订立书面合同,合同中必须有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条款。

第十六条订立技术合同(包括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合同)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本公司关于技术合同管理的相关规定,明确约定科技成果有关权益的分配等。

任何个人未经同意,不得以公司的名义对外签定技术合同。

第十七条对于在知识产权形成、保护、管理及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或有效制止侵权、维护公司知识产权合法权益成绩显著的人员,将依据国家和本公司的具体规定,给予包括发放奖酬金、提职、提级、职称评定等物质和精神方面的奖励。

第十八条属于本公司的技术成果在实施或转让后的收益,按国家和本公司的有关规定进行分配。

该项职务科技成果的发明人、设计人可按规定提取酬金。

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剽窃、窃取、篡改、非法占有或者以其他方式侵犯本公司知识产权的,或造成公司知识产权被侵犯的,由知识产权管理部依据规定追究经济责任。

构成犯罪的,及时向司法机关举报。

第二十条侵害人为本公司员工的,应责令其改正,要追究直接责任者和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责任,造成损失的,应当追究其经济责任。

第二十一条侵害人为非本公司员工的,应要求其停止侵害,承担责任;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必要时,提请政府机关处理或遵循法律途径解决。

触犯刑法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在执行过程中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二、专利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公司的专利工作,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和形成企业自主知识产权,推动生产技术进步,提高公司市场竞争力和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公司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利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第三条本公司专利工作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宣传普及专利知识,激发员工发明创造的积极性,推动我公司科技进步;提高市场竞争力和经济效益。

第四条执行本公司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公司的物质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

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公司。

申请被批准后,公司为专利权人。

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

利用本公司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公司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五条在取得专利申请号及取得专利权后,公司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发明创造专利实施后,根据其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按有关规定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合理的报酬。

第六条在专利申请公布或者公告前,专利工作者及有关人员对其内容负有保密的责任。

第二章专利的管理

第七条本公司的知识产权管理部是专利管理的主管部门,其职责包括:

(一) 制定并实施公司专利战略,并纳入技术进步和现代企业制度规划中;

(二) 负责对员工进行专利法和专利知识的宣传培训;

(三) 鼓励员工开展发明创造活动,为职工提供有关专利事务的咨询服务;

(四) 办理本公司专利申请、专利资产评估、专利合同备案、认定登记和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以及专利广告证明等事宜;

(五) 保护本公司专利权和防止侵犯他人的专利权,办理有关专利纠纷、专利诉讼事务;

(六) 管理公司专利资产,防止专利资产的流失;

(七) 组织专利技术实施,管理专利实施许可贸易;

(八) 管理、利用与本公司有关的专利文献和专利信息,为科研、生产、贸易经营全过程服务;

(九) 研究制定本公司的专利战略,为经营决策服务;

(十)做好技术和产品进出口中有关的专利工作:

(十一)依法办理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奖励与报酬;

(十二)筹集和管理本公司的专利发展专项资金;

(十三)其他与公司专利工作有关的事务。

第八条本公司专利资产管理包括如下内容:

(一) 专利技术开发;

(二) 专利申请、维持、放弃的确定,职务与非职务发明的审查,科研档案和发明或设计人员流动的管理;

(三)专利评价、评估;

(四) 专利申请、优先权、署名权、专利权;

(五) 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权转让、专利许可及专利权质押;

(六) 专利战略研究与制定;

(七) 专利诉讼和向海关提请知识产权备案;

(八) 其他与专利资产有关的事项。

第九条本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进行专利资产评估:

(一) 转让专利申请权、专利权的;

(二) 以国有专利资产与外国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合资、合作实施的,或者许可外国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合资、合作实施的;

(三) 以专利资产作价出资成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

(四) 需要进行专利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公司的专利资产评估,应委托有专利资产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办理。

第十一条本公司在产品、技术开发立项之前,知识产权管理部必须和相关业务部门一起进行专利文献的检索与分析,避免重复研究与侵权,同时运用专利制度的规则,提出能获得最大市场利益的有关技术路线和技术解决方案的建议。

在研究开发过程中及完成后,要进行必要的跟踪检索。

第十二条公司开展对外贸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由知识产权管理部进行项目专利检索:

(一) 技术、成套设备和关键设备的进出口;

(二) 未在国内销售过的原材科和产品的进口;

(三) 未在其他国家和地区销售过的原材料和产品的出口。

第三章专利的申请

第十三条申请专利的目的在于获得专利权,保护发明创造现在和潜在市场,以获得一定的经济效益。

第十四条在新产品、新技术的开发,新材料、新工艺的研究、技术改造,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等工作中做出的发明创造,凡符合专利授予条件的,应及时申请专利,以取得法律的保护。

第十五条专利申请的提出

(一) 凡欲申请专利的,发明人或设计人应填写本公司《发明创造专利申请表》(见附件),发明人或设计人在填写“申请专利的主要内容”栏时,应对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的技术特点包括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有益效果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并根据已知技术对发明创造的专利性作出评价;

(二) 部门专利管理员应在“部门初审的意见”栏,就专利申请是否符合专法有关规定作出初审的意见;

(三) 部门专利管理员将此表交至知识产权管理部;

(四) 专利申请审批需要加快的,专利申请部门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说明需加快理由,同《专利申请表》一并交到知识产权管理部。

第十六条专利申请的审批

(一) 知识产权管理部由专职人员对申请专利的友明创造进行专利文献检索和专利性审查,并将检索的情况及专利三性审查意见填入《专利申请表》中;

(二) 知识产权管理部领导审查《专利申请表》并签字;

(三) 知识产权管理部将《专利申请表》报公司主管技术副总经理审批;

(四) 公司主管技术副总经理批准后,知识产权管理部将《专利申请表》复印件返回到申请部门,进行专利申请办理。

第十七条专利申请的办理

(一) 专利申请根据其经济价值、市场竞争价值的大小分为:

普通级,重要级、重大级。

1. 普通级专利申请,是指经济价值和市场竞争价值的大小均一般的专利申请;

2. 重要级专利审请,是指具有一定经济价值或市场竞争价值的专利申请;

3. 重大级专利审请,是指创造性高,属国内外首创,代表技术潮流或发展方向,能给公司带来巨大经济效益,使公司处于市场优势地位的专利申请。

(二) 部门专利管理员通知发明人或设计人按《专利申请须知》(附件)的要求,提供专利申请技术交底书或专利申请文件交知识产权管理部。

(三) 知识产权管理部根据专利申请重要性等级的不同,按不同的方式办理。

1. 普通级专利申请的办理:

外观设计的专利申请由知识产权管理部直接办理,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由知识产权管理部直接办理或组织本公司专利申请人办理;

2. 重要级专利申请的办理:

知识产权管理部在组织本公司专利代理人、发明人、相关技术人员或专利代理机构代理人进行讨论,确定最佳保护范围和方式后,组织公司内部专利代理人或委托专利事务所代理;

3. 重大级专利申请的办理:

知识产权管理部组织本公司优秀专利代理人、发明人、相关技术骨干或资质较深的专利代理机构优秀代理人员进行详细讨论,确定最佳保护范围和方式后,组织公司内部优秀专利代理人或委托资质较深的专利事务所代理。

第四章专利的许可使用

第十八条本公司与其他公司合作研究、开发或者委托研究、开发签订相关合同时,合同应当包括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等技术成果归属的条件,并符合国家和本公司相应规定。

第十九条本公司与国内外组织或者个人签订的合作研究、开发或者委托研究、开发的合同中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 项目中产生的专利申请权、专利权和相关技术秘密的归属;

(二) 本公司与合作方或者承接方对项目中产生的专利的转让、许可等的管理权限和管理方式;

(三) 本公司与合作方或者承接方投入的物质条件、资金及研究人员智力劳动各自所占比例以及对专利实施取得收益的分享办法和比例。

未签订合同或者合同未约定的,项目中产生的专利权和相关权益由承担者持有或所有。

第二十条本公司在引进技术,进口产品或建立中外合资企业外方技术、产品作为投资时,责任部门应将其技术、产品包含的专利技术项目,报知识产权管理部进行检索。

知识产权管理部根据检索情况,提供检索报告,为谈判、签约提供依据。

第二^一条引进技术涉及第三方专利时,应有担保条款,明确双方在涉及第三方专利时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二十二条知识产权管理部根据公司发展要求,应积极为公司实施

10-国内外专利技术服务。

各部门对公司持有或所有的专利技术,应积极实施,本公司无条件或不能充分实施的,应适时进行转让或许可他人实施。

第二十三条本公司实施他人专利技术或许可他人实施本公司专利技术,应签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应当到合同签订地或者被许可方机构注册地或专利实施地专利管理机关认定登记。

第二十四条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或含有专利许可内容的技术转让合同的谈判、签订,应有知识产权管理部专利管理人员参加,并按照国家和本公司有关技术合同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专利的保护

第二十五条公司及员工有权保护本公司专利权不受侵犯,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发现侵权行为;应及时报知识产权管理部;并帮助做好调查取证工作,必要时可请示专利管理机关处理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同时,公司应避免侵犯他人的专利权。

第二十六条侵犯本公司专利权的行为包括:

(一) 未经我公司许可生产、销售与本公司专利相同或相近似的产品。

(二) 未经我公司许可进口与本公司专利相同或相近似的产品。

(三) 将我公司专利号标记在产品上进行销售,假冒本公司专利产品的行为。

(四) 使用上述侵权产品的行为。

(五) 未经我公司许可展示与本公司专利相同或相近似的产品和技术,以及从事招投标活动。

第二十七条本公司专利权益涉及海关保护的,要按照知识产权海关

-11-保护条例要求,及时向海关总署申请办理专利权海关保护备案。

第二十八条请求调处专利纠纷和进行专利诉讼。

由知识产权管理部负责办理,必要时可委托专利代理机构或法律事务部办理。

对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专利诉讼的,应有法律事务部参与,并将有关材料送法律事务部备案。

第二十九条本公司对其专利或专利申请,应依法及时交纳年费或申请维持费,维持其有效。

对拟在法定期限届满前放弃或终止的专利和专利申请,要予以论证确认并建立管理档案。

具体事宜由知识产权管理部负责。

第三十条本公司应充分利用专利信息,掌握与本企业有关的国内和国外申请专利的动向,对有损于本公司权益且不符合授予专利权条件的他人专利,应及时提出撤销专利权请示或提出宣告无效请示,排除不应授权的专利。

具体事宜由知识产权管理部负责。

第六章附则

第三^一条本办法在执行过程中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本公司知识产权管理部负责解释。

三、商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商标管理的目标:

通过正确运作商标战略和策略,不断提高商标的信誉价值,争创驰名商标,利用商标推动产品开拓市场,参与竞争,发展生产,提高企业效益。

第二条商标管理的策略:

建立规范的商标管理制度;确保本公司商

12-标的显著性、独创性和价值性;确保商标国际国内注册的及时性;确保商标依法正确使用;确保商标所指定产品质量与创新;确保商标服务信誉;确保合理宣传投入;确保商标专用权不容侵犯与价值的不断增值。

第二章商标的管理

第三条本公司的知识产权管理部是商标管理的主管部门,其职责包括:

(一) 负责制定本公司商标管理的规章制度;

(二) 负责本公司商标的申请、注册、续展、转让、评估、使用许可的审核及办理,对暂不使用的其他类别商标,应每三年公告一次;

(三) 负责对印制前的商标标识物品的样板进行审批;

(四) 指导或参与解决本公司商标被侵权及纠纷案工作;

(五) 指导和监督本公司各部门商标使用工作,以核准注册的文字、图形或其组合为准;

(六) 负责本公司商标的档案管理、信息处理;

(七) 向本公司有关人员提供商标专业知识咨询与培训;

(八) 负责有关商标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在新产品开发初期,必须同时考虑新产品商标使用的合法性,即提前向本公司知识产权管理部申报商标查询和商标注册。

(一) 提出名称:

商标使用人向本公司知识产权管理部以书面形式提出拟用商标名称或图案、产品内容及使用原因等内容的申请报告:

(二) 商标查询:

本公司知识产权管理部在两个工作日内向国家商标局进行商标查询,并在三个工作日内将结果反馈给申请人;

-13-

(三) 注册申请和核准注册:

申请人应根据商标查询结果会同知识产权管理部作出是否注册商标的决定,并报请有关领导批准后,由知识产权管理部负责会同申请人做好商标申请前的有关手续办理;

(四) 知识产权管理部要在五个工作日内向国家商标局提出商标注册的申请。

第五条本公司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根据集团公司的经营战略需要,按国际商标注册的规则办理境外商标注册。

第六条为避免注册商标在相关类别或类似商标被他人抢注,各位员工有义务配合本公司知识产权管理部做好联合商标、防御性商标的设计与注册。

第七条商标查询日起至国家商标局对商标申请核准注册之日止,为本公司特定的商业秘密保护期。

第八条做好商标的档案管理。

应遵循维护档案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安全性的原则,统一存档管理。

商标的档案管理应按以下内容分类:

商标注册资料;商标侵权案、纠纷资料;广告资料;品牌在市场中的相关数据:

同类产品的商标使用情况:

国内外相关企业商标注册情况。

第三章商标的许可和受让使用

第九条对拟使用本公司注册商标企业,应由企业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商标使用许可申请表》,同时提供企业营业执照、财务报告等资料。

第十条知识产权管理部对所提交资料进行综合考察,对经审核和考察合格的企业,可与其签定商标使用合同,并提供许可使用商标的文字和图形标准。

14-

第十一条使用合同文本可采用商标局规定的范本,其主要内容有:

合同双方名称、地址,使用许可的商标名称、注册证号码,使用许可商标的商品范围和期限,使用许可商标标识的提供方式,被许可人保证商品质量的措施及相应的生产规模,使用许可的报酬、数额和支付方式,双方争议的处理方式及违约责任等,双方也可在此基础上另行商议,

第十二条合同签定后,视情况将合同副本送交国家商标局备案。

第十三条许可合同双方必须严格依照合同约定事项履行。

发生合同纠纷时,双方均有义务配合纠纷处理。

第十四条本公司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本办法和许可合同对被许可企业使用商标进行监督。

第十五条本公司因经营需要的确需要受让他人注册商标的,需对受让商标进行充分论证、并确认该商标权利人没有与第三人发生商标权利纠纷和质押后,方可受让商标。

第十六条向本公司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提出受让商标的申请,并提供有关该商标的所有资料,由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审核通过后签署受让合同。

第四章商标的保护

第十七条本公司各部门在使用注册商标时,负有维护商标完整性的责任。

本公司员工对商标侵权的行为负有举报的义务,对举报有功者予以重奖。

第十八条本公司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员工负有对本公司商标档案保守秘密的责任,

第十九条因商标申请注册产生的纠纷案件,由本公司知识产权管理

-15-部按照国家商标局有关规定和程序处理。

第二十条本公司市场管理部负责处理市场出现的侵权商标行为事宜,对无法解决的可移交本公司知识产权部门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处理。

第二十一条知识产权管理部对受理的商标侵权案件应及时进行调查取证,各相关部门应予以配合。

对经初步审核涉嫌侵权的案件,应分别采取报请工商行政部门查处、与侵权方协商赔偿、对侵权方提出诉讼等方式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在执行过程中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难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本公司知识产权管理部负责解释。

四、技术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科教兴国”战略,加快科技发展,使本公司的技术合同管理法制化、规范化,使公司的知识产权和发明创造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有效维护,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职务技术成果的转让(专利申请权、专利权、专利许可权、技术秘密和其他非专利技术)、技术开发(委托、合作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培训、技术引进、技术消化、技术创新及技术产品销售等技术合同(或契约或协议)O

第三条技术合同的类型包括

(一)技术开发合同(包括委托开发、合作开发合同);

16-

(二) 技术转让合同(包括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技术秘密转让、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三) 技术服务合同;

(四) 技术咨询合同;

(五) 技术服务合同等等。

上述各类技术合同的定义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章技术合同的管理

第四条本公司技术合同归口管理部门为公司知识产权管理部。

第五条技术合同的订立,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合同双方当事人应本着“自愿、平等、互利、有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技术合同一经生效,应严格履行合同。

第六条技术合同的订立、变更和解除一律采用书面形式。

不同类型的技术合同原则上应采用相对应的国家有关部门统一制定的格式文本。

第七条合同项目负责人到知识产权管理部领取统一合同表格,提出技术合同文本。

我方合同项目负责人与对方共同协商,写出合同书初稿,经对方同意后,项目负责人填写(技术合同审批单》,并同时提供转让的可行性、咨询服务的准确性、实施的可能性等进行相应的可行性论证材料,由知识产权管理部和主管领导人审查通过后方可签定合同。

第八条技术合同经当事双方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双方有效公章后生效;对方为自然人的,由该自然人签字并注明其身份证号码、住所地等方可生效。

在合同书中,由合同项目负责人作为我方“委托代理人”签字,使用本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处加盖法人名章。

无本公

-17-司书面授权,本公司其它盖章一律无效。

第九条所签定合同应根据有关规定报知识产权管理部备案。

第十条合同项目负责人不得随意更换。

合同项目负责人若遇出国、培训、病休等特殊情况而可能影响合同进度的,合同项目负责人应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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