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发制人自卫权的国际法研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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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发制人自卫权的国际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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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先发制人战略是美国在“”恐怖袭击事件后提出的新的国家安全战略,它源于联合国提出的集体自卫权理论。

先发制人战略的提出在国际社会上引起广泛的争议,不同国家对其态度不一,因此先发制人战略的合法性在国际上始终得不到确认。

实质上,在国际实践中,先发制人战略对国际社会的安全和稳定产生了很大的冲击。

为了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各国必须意见统一,从实践中严格限制先发制人战略的滥用,要明确自卫权理论,不脱离原有的自卫权制度;在国际社会上,必须加强联合国在集体安全体制上的作用,保障先发制人自卫权理论的合法发展,不断完善先发制人战略。

  

  美国政府实施先发制人战略已久,国际社会对其行为没有作出明确表态。

先发制人战略的理念是防患未然,在危险即将到来或者即将受到外来侵犯时,预先行使自卫权,保护自身权益。

它是以遏制和威慑为基础,但又具备主动自卫权。

随着美国的使用,国际社会上许多国家也效仿美国,奉行先发制人战略,并且以此理念不断发起战争冲突,对国际社会原有的集体自卫权和国际秩序产生重大的冲击.笔者从先发制人战略的渊源和历史发展分析其实质理念;通过先发制人制度在国际社会上的实践,分析先发制人自卫权在国际实践上产生的矛盾和问题,并提出自身的一些看法.

  

  一、先发制人自卫权的含义

  

  

(一)美国先发制人自卫权理论的形成。

二战后联合国为了维护世界和平,在《联合国宪章》中创立了新的集体安全体制,世界各国不能随意使用武力,而且每个国家都享有自卫权,各个国家在受到他国的侵害时,可以使用武力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其前提是必须受到他国的侵犯。

“先发制人自卫权”理论正是来源于《联合国宪章》的第51条对于国家自卫权的规定,在规定中对于国家自卫权的行使有一个前提条件即必须当国家受到武力攻击时才能行使自卫权,先发制人自卫权对自卫权的前提进行曲解,形成了一套自身的理论。

学者对于自卫权行使的前提条件一直没有明确的态度。

此后德国、日本、英国在一些争端中也运用了这一体制,并且联合国没有明确的反对。

美国政府在这种前提下,为了加强其国际地位,变相的利用自卫权理论,肆意发起战争,变预防性自卫为预防性战争,逐渐形成了先发制人自卫权战略。

  

  美国事件更是加快了先发制人战略的形成。

事件动摇了整个国际社会的稳定和安全,恐怖主义被整个国际社会所认知,它改变了长久以往国际对恐怖组织的态度,国际社会在此之后声明,每个国家都可以行使武力反击恐怖组织和保护支援他们的国家,这是自卫权在国际社会上的重大改进,也是先发制人战略被广泛使用的由来。

事件也影响到了美国安全稳定的国内秩序,美国政府认为,保守的防御不如激进的攻击,提前消灭危险才能更好的保护国家的安全,此后美国一直围绕“自卫权”不断的发起冲突,以求维护美国的国家安全以及大国地位。

美国总统布什提出的“邪恶轴心”策略是先发制人战略的体现,此后布什在西点军校的毕业典礼上发表讲话,表明了美国将采取“先发制人”战略。

2003年3月,美国发起伊拉克战争,这是先发制人战略的经典实践,当联合国安理会问责美国时,美国政府解释认为伊拉克窝藏有大量武器并且供给恐怖分子,将会对美国的国家安全带来威胁。

对于这个解释,联合国并没有作出明确的反对,只是要求美国赔偿伊拉克一部分损失,这更加增强了美国实施先发制人战略的底气。

  

  

(二)先发制人自卫权的概念。

先发制人战略的内容是:

“以强大的军事实力为后盾,以国家核心利益为尺度,以绝对安全为目标,采取一种超前性和进攻性的战略态势,在恐怖主义势力和敌对国家对美国形成实质性威胁之前将其摧毁。

”[1]先发制人自卫权同传统的自卫权不同,在矛盾冲突和恐怖组织日益见长的情况下,传统的自卫权不允许擅自发起战争,对行使自卫权需要的合法性根据要求越来越高,先发制人自卫权也是随着国际情况的改变而出现的。

根据先发制人战略,国家发起战争不需要太多的合法性根据,只要有事实证明外部行为将会对本国产生威胁,即可实施先发制人自卫权,将危险消灭在摇篮。

它是一种以本国为中心的自卫权,脱离了传统自卫权的规定,在战争与和平中,先发制人战略是主战方,其欲以战争来解决所有的争端。

实际上,先发制人战略只是被曲解成了一种发起战争的策略,大国利用先发制人战略来维护自身的利益,争取国际社会上更多的好处,实现自身在国际上的大国地位。

先发制人战略应该成为预防性自卫战略,而不应该成为预防性战争战略。

  

  二、先发制人自卫权对国际社会的挑战

  

  美国的“先发制人”战略钻法律的空缺,规避联合国的规定,有目的的为美国霸权主义服务,凌驾于国际法之上。

一些大国也采取霸权主义,以“自卫权”为借口,随意侵犯别国的主权。

可见,先发制人战略已经对传统的自卫权形成挑战,对国际社会和国际法产生深远的影响。

  

  

(一)对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挑战。

国际法基本原则是国际法存在的基石,它被国际社会上各国所公认,对国际社会的稳定和安全具有普遍的意义。

从国际法基本原则上来看,对外各国必须遵守国际规则,按照国际法的规定实施行为,不得擅自侵犯他国的主权完整和国家利益。

对内各国享有最高的统治权,有权要求他国停止侵害自身主权。

国际法基本原则主要是禁止使用武力原则,每个国家的军事实力、国情不同,如果使用武力得不到控制,国际社会将会陷入一片混乱之中。

然而,美国的先发制人战略的核心是在危险到来之前,使用武力将危险消灭,这可以理解为每个国家可以自己臆想本身并不存在的危险,从而发起战争,达到其他的目的。

实质上,如果使用“先发制人”战略,每个国家都可以肆意发起武力攻击。

这显然违反了国际法的基本原则,赤裸裸的挑战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二)对国家自卫权的滥用。

每个国家都拥有主权,因此每个国家都享有维护主权的权力,这就是国家自卫权。

自卫权行使的目的是为了自保,但是以自保为借口使用武力侵犯别国主权是违反国际法的。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普通的自卫权已经无法为国家安全所服务,如果必须在战争开始以后才行使自卫权,那将毫无作用。

因此,适当的放松对自卫权的限制是合法的,但是在实践中,片面的强调预防性自卫是合法的,那也会带来很大的危险。

联合国在在宪章中也明确规定:

因行使自卫权而采取的措施必须立即报告安全理事会,而且这些措施并不影响安理会维持和恢复和平的一般责任。

然而,以美国为首的一些大国为了本国的地位与利益,利用“先发制人”战略,私自扩大自卫权的使用范围,先发制人自卫权严重的超出了自卫的范围,滥用国家自卫权,给国际社会带来严重的影响。

  

  (三)对联合国集体安全体制的破坏。

联合国集体安全机

  

  制,又称集体安全保障,是众多国家对国家安全和国际和平的集体相互保障。

在集体安全保障下,侵略者进攻集体安全体系中任何一个国家即被视为侵犯所有国家。

二战后,战争给人们的心里留下阴影,联合国为了维护世界的和平,在《联合国宪章》里规定了集体安全体制,成员国内国家不能私自发起战争。

联合国集体安全体制对维护世界和平与安全、制止不法行为,产生重要作用。

美国的“先发制人”战略实施不经过联合国的同意,私自行使自卫权,并且对他国使用武力。

美国撇开了国际法,以自己的意志专断独行,利用其在大国地位随意使用武力,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早已被遗忘,其他国家也难以对美国产生威胁和对其行为的限制,这给联合国集体安全体制带来重大的破坏。

  

  三、在国际法框架下确立先发制人自卫权的合法发展及完善

  

  

(一)明确“先发制人自卫权”理论。

先发制人自卫权理论来源于国家自卫权,它是对自卫权进行扩大解释。

一些学者认为自卫权是自然权力,每个国家都可以独立的使用,但是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不限制的话,自卫权也可以成为发起战争的武器。

因此,实施“先发制人自卫权”必须经过联合国安理会的同意。

“先发制人自卫权”在美国的手里是非法的,但是在国际实践中有必要运用到它,问题决定于事实情况,如果一个国家确实将要遭受危险,先发制人自卫权在这种情况下是避免严重威胁的唯一方法。

[2]在现代敌对行动的条件下,一个国家总是等待武力攻击已经开始后才采取自卫权,这是极其不合理的。

由以上的观点可以得出结论,先发制人自卫权并非总是危害国际社会,而是要明确规范它的理论,为国际法的发展和国际社会的安全体制所服务

  

  

(二)借鉴WTO中有关保障实施的行使条件。

WTO的保障实施的行使条件是指一成员只有进口产品数量增加而对生产同类或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时,方可对该产品实施保障措施。

而国家自卫权也类似于此,它是指在国家安全受到威胁或者危险即将来临之时,可以行使自卫权来保护国家的主权完整。

WTO的保障实施条件与国家自卫权有着异曲同工之妙,只不过一个是经贸问题,另一个是国际安全问题,但是这并不妨碍先发制人自卫权的效仿。

危险有两种状态:

一种是已经到来,另一种是即将到来,如果这两种威胁都成为了现实,那么带来的损害将非常的大。

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合理的防范这两种类型的危险?

只有采取自卫权,类似与经贸领域的采取保障措施,只不过国际安全上的措施有国家自卫权和先发制人自卫权的区分。

对于国家自卫权,国际社会都会同意行使合法的自卫,对危险给予消除或者尽可能的减少损失。

对于先发制人自卫权在这种情况下也可以有限制的实施,因为对于未来的危险应当给予一定的预防,只不过要谨慎的行使,避免先发制人自卫权的滥用从而对另一国造成侵害。

因此,先发制人自卫权可以得到运用并且有利于国际社会的稳定,但是必须得到监督。

  

  (三)联合国建立相关程序制约先发制人自卫权。

随着先发制人战略不断被使用,使国际秩序处于严重动荡之中,给国际社会带来全局性的影响。

在这种情况下如何解决和完善先发制人战略,大多数国家在事实的基础上,针对现在所面临的挑战和问题,都认为必须加强联合国的作用和建立相关的联合国保护程序,必须加强联合国和安理会的作用,强化安理会在国际上的话语权,加强其在维护国际和平上的权威,从而制约先发制人自卫权。

如我国明确提出“互信、互利、平等、协作”新的八字安全观,主张加强联合国的作用;德国总理也明确表示必须加强联合国安理会的权威性,一些主张使用先发制人战略的国家也主张加强联合国的作用。

俄罗斯总统普京也提出,必须按照《联合国宪章》来处理国际事务,遵守规则,从而做到维护世界和平。

一些联盟和国家集团对于先发制人自卫权都提出了自身的主张,但是都强调联合国的重要性。

  

  联合国有191个会员国,是权威性极强的世界性国际组织,其作为维护世界稳定与和平的组织,在国际上做出了巨大的贡献,面对先发制人自卫权对国际法的挑战,联合国应采取切实行动。

首先,联合国可以设立相应的报告程序,如果哪个国家需要行使或者有必要行使先发制人自卫权,必须向联合国进行申请,得到安理会的同意。

其次,联合国还要设立专员对先发制人实施的具体情况进行监督,以确保先发制人自卫权行使过程中的合法性,不超过一定的限度。

这样的话,既能避免先发制人的滥用,也能发挥先发制人战略的积极作用,更好地为国际社会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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