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汽机扣缸前质量监督检查大纲4.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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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汽机扣缸前质量监督检查大纲4

火电工程汽轮机扣盖前

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

1总则

1.0.1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和《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规定》,为统一电力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程序、方法和内容,规范工程建设各责任主体①及有关机构②的质量行为,加强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保证工程质量,确保电网安全,保障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充分发挥工程项目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制定火电、送变电工程11个阶段性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

凡接入公用电网的电力建设项目,包括各类投资方式的新建、扩建、改建的火电建设工程,均应按上述相关典型大纲的规定进行质量监督检查。

1.0.2《火电工程汽轮机扣盖前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以下简称“大纲”)适用于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以下简称中心站)对汽轮机安装工程扣盖前的质量监督检查。

1.0.3扣盖前监检范围包括高压缸、中压缸和低压缸范围内的工程质量和相关的扣盖工作条件。

若高、中压缸出厂时为组装供货,不须现场揭盖检查者,则可检查出厂技术文件资料。

①工程建设和责任主体,是指参与工程建设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调试、监理及生产运行等单位。

②有关机构,是指工程施工过程中,参与试验、检测工作的各类试验室。

1.0.4质量监督检查以重点抽查的方法进行。

检查工程建设各责任主体质量行为时,对火电工程各“大纲”中重复性的条款一般只抽查一次。

凡经检查符合规定、在后续工程中又未发生情况变化者,一般不再重复检查;

1.0.5根据工程设计中采用新设备和新技术的具体情况,中心站可结合工程的实际特点,补充编制其具体的监督检查细则,也可编制对本工程监督检查的“实施大纲”,保证检查的针对性和全面性。

1.0.6对国外引进设备工程的质量监检技术标准,按供货技术合同约定执行;合同中未作规定不明确或国内、外技术标准有较大差异时,按由建设单位组织相关单位协商确定,报主管部门批准的标准执行。

2质量监督检查的依据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大纲的引用而成为本大纲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大纲,然而,鼓励根据本大纲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不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大纲。

GB50319—2000《建设工程监理规范》

建设部令第81号《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

建标[2000]241号《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电力工程部分)

DL438-2000《火力发电厂金属技术监督规程》

DL439-1991《火力发电厂高温紧固件技术导则》

DL5011-1992《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汽轮机机组篇)》

国电电源[2002]267号《国家电力公司电力设备监造实施办法》

DL586-1995《电力设备用户监造技术导则》

电综[98]145号《火电施工质量检验及评定标准》(汽机篇)

国电电源[2002]896号《电力建设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导则》

国电发[2000]589号《防止电力生产重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

DL5000-2000《火力发电厂设计技术规程》

电建[1995]543号《电力建设文明施工规定及考核办法》

JGJ/T8-97《建筑变形测量规程》

订货合同与技术协议及附件规定的技术要求

制造厂提供的汽轮机本体及有关部套说明书、制造标准、出厂检验报告、质保书和技术文件

制造厂提供的汽轮机组安装手册(指导书)、图纸、安装标准、规范及组装、试车、调试技术文件

设计、设备和标准的修改签证、附加说明或会谈协议文件。

电力专业主管部门下发的有关技术文件和反事故措施。

3质量监督检查应具备的条件

3.0.1汽轮发电机基础沉降已趋稳定,不均匀沉降在标准允许范围内,并不会由此导致汽轮机的中心、水平和扬度发生变化;

3.0.2汽缸(高、中、低压)内外扣盖前应完成的安装调整工作已全部结束。

已经试扣大盖检查,并经检查合格;

3.0.3全部检修、安装、调整、检测和试验等项记录及报告完整、齐全、准确,并已全部验收签证完毕;

3.0.4转子定位后,合实缸情况下转子轴向推拉间隙检查完毕,并符合规定;

3.0.5运转层汽机扣大盖工作范围内的孔洞、沟道已封闭或临时封闭。

栏杆齐全、可靠,照明充分,工作环境条件能保证扣大盖工作顺利、有序、安全地进行;

3.0.6桥式起重机等吊装机械完好,能保证安全、顺利吊装;

3.0.7干燥、清洁的压缩空气气源能可靠供给。

所用工器具、有效量具、涂敷材料等准备齐全;

3.0.8设备监造正式报告已提出,所有不合格项已处理完毕。

并经检验合格;

3.0.9凝汽器或直接空冷式汽轮机的排汽装置与排汽缸连接完毕,对汽缸变形和中心偏移有影响的热力管道安装应符合《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汽轮机机组篇)》(以下简称《验收规范》)的要求;

3.0.10弹性机座的弹性支撑按厂家要求调整完;

3.0.11汽轮机扣大盖施工技术措施已审批;

3.0.12汽缸内部合金钢另部件(包括热工测量元件)和外部合金管材及其焊口(按规定已安装的部分)光谱复查结束。

高温紧固件光谱、硬度及金相复查结束。

4 质量监督检查的内容和要求

4.1对工程建设各责任主体质量行为的监督检查

4.1.1对建设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检查

4.1.1.1专业人员配备和各项管理制度能够保证工程质量处于受控状态;

4.1.1.2及时向厂家索取了应提供的汽机安装必要资料(汽机本体各主要另部件材质理化性能检测、无损检验、转子动平衡、超速试验、叶片测频报告等,汽机出厂前总装技术数据);

4.1.1.3按规定组织设计交底和图纸会检,按合同约定组织厂家技术交底;

4.1.1.4按“验收规范”要求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叶片测频、转子中心孔探伤;现场不具备中心孔探伤条件时,可审查厂家的相应技术资料;

4.1.1.5对汽轮机设备组织了设备监造,并提供了设备监造报告;

4.1.1.6组织进行汽轮机和发电机金属技术监督工作;

4.1.1.7无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违反“强制性条文”,降低工程质量标准或因要求承包方压缩工程合理工期而影响工程质量等行为;

4.1.1.8对施工单位在施工中采用的“四新”(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已经审批。

4.1.2对勘察设计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检查

4.1.2.1在本工程中承担的设计工程项目与本单位的资质相符;

4.1.2.2工程设计负责人的执业资格与所承担的设计工程项目相符。

已由本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责、权明确;

4.1.2.3按计划交付施工图纸,保证连续施工。

设计变更单和技术洽商单等文件审批手续完备、规范。

按规定进行设计交底;

4.1.2.4无指定材料或设备生产厂家的行为;

4.1.2.5施工现场设计代表工作到位、处理设计问题及时,无因设计问题处理不及时,而影响施工进度的现象。

4.1.3对监理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检查

4.1.3.1总监理师已经本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

项目部各专业人员配备合理,资格证书与承担任务相符,责任制落实,质量管理体系健全,运行有效;

4.1.3.2监理规划、监理细则、监理工作程序审批手续完备,实施有效;

4.1.3.3对施工单位的专业施工组织设计和各项施工技术措施及时审核或审批,对项目开工报告及时审核、批复;

4.1.3.4审定施工单位的施工质量验评项目划分表。

确定监理验收项目、隐蔽签证项目。

对汽机扣盖前验收项目验收、签证完毕;

4.1.3.5对其发出的质量问题通知单进行跟踪,并管理闭环;

4.1.3.6对施工单位在施工中采用的“四新”已经组织论证、审核。

4.1.4对施工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检查

4.1.4.1施工合同已签订。

承担的施工项目与本单位资质相符。

4.1.4.2项目经理已经本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

质量管理组织机构健全,人员到位。

项目部技术负责人、专职质检员等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具有相应资格及上岗证书;

4.1.4.3专业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重要工序施工技术措施按规定编、审并已报批。

按规定进行施工技术交底,交底和被交底各方全员签字齐全、规范;

4.1.4.4现场金属试验室(或合同试验单位)的资质证书与试验项目相符。

试验人员持证上岗。

金属检验工作规范;

4.1.4.5计量管理制度健全,所用计量器具在有效期内,台账准确、完整;

4.1.4.6施工质量验评项目划分表符合“验评标准”和工程实际,汽机扣盖范围内的验收项目已检查验收、签证完毕;

4.1.4.7汽轮发电机基础、凝汽器管系安装和发电机穿转子等,在工程质监站对重点项目和关键工序质量监督检查中提出的问题,已经整改完毕,管理闭环。

4.1.4.8对工程质监站预检中提出的待整改问题,已处理完毕。

4.2对技术文件资料的监督检查

4.2.1应提供的技术文件、资料

4.2.1.1汽轮机总装报告;

4.2.1.2汽轮发电机组基础交接验收记录和沉降观测计划、记录和曲线;

4.2.1.3汽轮机扣盖技术措施(或作业指导书)及组织措施;

4.2.1.4监造检验报告及签证;

4.2.1.5汽缸内部合金钢零部件和与汽缸连接的合金钢管及其对接焊口无损检验、金相抽查等报告和底片;

4.2.1.6高温紧固件和联轴器紧固螺栓的硬度复测、光谱复查报告;

4.2.1.7转子叶片频率复测报告及外观复查记录;

4.2.1.8转子、汽缸、隔板及喷嘴等重要部件出厂材质检验及探伤报告;

4.2.1.9转子中心孔探伤报告;

4.2.1.10转子出厂超速试验及高速动平衡报告;

4.2.1.11制造厂出厂质检报告及质保书;

4.2.1.12设计、设备、标准变更签证记录或协议文件;

4.2.1.13地方主管部门核发的桥式起重机等吊装机械的使用许可证件。

4.2.2应提供的安装记录

4.2.2.1设备现场开箱检验记录;

4.2.2.2台板和垫铁安装记录。

台板垫块和已完成二次浇灌的高强度微膨胀灌浆料或水泥砂浆的强度试验报告;

4.2.2.3汽缸、轴承座与台板间接触记录;

4.2.2.4汽缸、轴承座清理、检查(含渗油试验)记录;

4.2.2.5气缸、轴承座水平度、扬度及轴颈扬度记录(最终值);

4.2.2.6各滑销、猫爪、联系螺栓间隙记录;

4.2.2.7汽缸法兰结合面间隙记录;

4.2.2.8汽缸负荷分配记录;

4.2.2.9汽机转子对汽封(油挡)洼窝中心记录;

4.2.2.10转子轴颈椭圆度和不柱度记录;

4.2.2.11转子弯曲记录;

4.2.2.12转子推力盘端面瓢偏记录;

4.2.2.13转子对轮晃度及端面瓢偏记录;

4.2.2.14转子联轴器找中心记录;

4.2.2.15转子轴向定位记录;

4.2.2.16轴瓦安装记录;

4.2.2.17静叶持环或隔板安装记录;

4.2.2.18汽封及通流间隙记录;

4.2.2.19汽缸轴向通流最小间隙记录,合实缸状态下转子推拉试验记录;

4.2.2.20推力瓦安装记录;

4.2.2.21转子对轮垫片厚度记录;

4.2.2.22低压缸与冷凝器或直接冷却式汽轮机排汽装置的连接记录,相关热力管道安装焊接记录及质量检验资料;

4.2.2.23汽缸内部保护装置及监测元件校验记录;

4.2.2.24各分段、分项工程验收签证;

4.2.2.25设备缺陷情况记录及处理签证;

4.3对工程实体质量的监督检查

经抽查应符合厂家或规范要求,并与安装记录相符,重点应检查以下项目:

4.3.1汽缸或轴承座与台板、台板与垫块(铁)以及每迭垫铁之间各承力面的接触情况;

4.3.2汽缸、轴承座水平及轴颈扬度;

4.3.3滑销、猫爪、联系螺栓间隙;

4.3.4合实缸状态下转子联轴器找中心(含对轮瓢偏等)结果;

4.3.5转子轴向定位尺寸;

4.3.6汽封及通流间隙(含轴向最小间隙);

4.3.7推力轴承接触及间隙;

4.3.8轴承安装;

4.3.9与汽缸相连的主要管道安装及焊缝外观质量。

5质量监督检查的步骤和方法

5.1检查步骤

5.1.1鉴于电力建设工程的技术特点,质量监督检查以阶段性检查方式为主,结合不定期巡检并随机抽查抽测的方式进行。

阶段性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按自检、预监检和正式监督检查三个步骤进行。

5.1.2自查

由工程质量监督站督促工程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按本“大纲”规定的内容和要求对工程建设的质量行为、“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和实体质量及技术文件、资料进行自查,对发现的问题认真整改,符合要求后书面报告工程质监站,并申请预监检。

5.1.3预监检

由工程质监站负责,组织建设、监理和施工等单位,按本“大纲”规定的内容和要求,对质量行为、“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和实体质量及技术文件、资料进行全面检查,检查完毕对工程质量作出客观、公正、恰当的评价;对汽机是否具备扣盖条件做出客观判断;对存在的问题进一步整改。

整改完毕,并经监理单位确认,且形成管理闭环资料后,由工程质监站提前七天向中心站提出正式监督检查的书面申请。

工程建设各责任主体均应认真准备的关于工程建设管理和工程质量的书面汇报材料。

(汇报的主要内容见5.2.3条)。

5.1.4正式监督检查

中心站接到工程质监站的质量监督检查申请后,应在七天之内组织相关专业质监工程师组成监检组,按本“大纲”规定的内容和要求,对质量行为、“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和工程实体质量及技术文件、资料进行重点检查和随机抽查,并且核查预检中提出的整改项目。

工程质监站和建设单位负责接受监检的组织工作,其他各责任主体必须全过程认真配合检查。

5.2检查方法

5.2.1监督检查组可按本阶段工程所涉专业分专业小组,也可按质量行为检查和实体质量检查分组,按“大纲”规定的内容和要求,在相关受监单位的相应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配合下,进行检查工作。

5.2.2检查一般采取:

大会听取汇报后,分专业组以查阅资料、座谈询问、现场查看、抽查实测等方法进行。

在专业小组检查的基础上,经监检组讨论评议,形成对本阶段工程质量的综合评价和检查结论。

然后,以大会形式通报工程建设各责任主体。

5.2.3建设、监理、施工等单位迎检汇报材料的编写,应结合本“大纲”的内容和要求并力求简明、清晰、真实、准确地反映本单位在工程建设的组织管理、质量管理方面的工作情况;反映实体质量和成果以及存在问题和改进措施等方面的情况并认真填写附表。

汇报的主要内容一般为:

5.2.3.1建设单位:

本阶段工程概况,本阶段工程建设的组织管理、质量目标、质量管理措施,计划进度和实际进度控制,本阶段工程发生的质量问题和处理结果,遗留问题和处理计划,经验教训和改进措施。

5.2.3.2设计单位:

本阶段工程设计概况和技术特点,设计质量控制措施,技术供应和工代现场服务,对本阶段施工质量与设计规定符合性的评估,发生的重大设计变更,经验教训和改进措施。

5.2.3.3施工单位:

本阶段工程施工范围和主要工程量,质量管理体系及其运行效果,施工质量目标,质量管理工作和质量控制效果,实体质量状况,实际施工进度,发生的质量问题和处理问题,遗留问题和处理计划,经验教训和改进措施。

5.2.3.4监理单位:

本阶段工程监理工作范围,工作指导思想,工作原则、监理人员配备和工作的组织管理及工程质量控制,施工质量验评结果统计,对本阶段施工质量的评估,发生的质量问题和处理结果,遗留问题和处理计划,经验教训和改进措施。

5.2.3.5工程质监站:

预监检情况汇报。

6检查评价

6.0.1各监检专业小组检查结束,经组内评议,对本专业的工程质量提出评价意见和整改要求以及改进工作的建议。

同时,形成书面资料。

6.0.2经监检组评议后,对本阶段工程建设质量行为、“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和实体质量及技术文件、资料作出综合评价和检查结论。

6.0.3以大会形式通报各专业小组的质量评价意见和整改要求以及改进工作建议,监检组通报综合评价及检查结论。

6.0.4对检查结论满足本“大纲”要求者,可颁发本阶段工程“质量监督检查结论签证书”。

会后,质监中心站出具正式质量监督检查报告。

主送本阶段工程质量监督检查的相关受检单位和其主管部门。

抄送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和地方政府委托监督工作的主管部门。

6.0.5出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完成监检组提出的整改要求,由监理单位正式检查验收后,经工程质监站确认并书面报送监中心站备案。

附表

受检资料目录

监检阶段:

制表单位:

序号

资料名称

份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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