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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GMP法规及相关知识

 

药品GMP法规及相关知识

2006年培训资料

 

总工室

2006年8月

 

目   录

1.关于公布和执行«中国药典»2005年版有关事宜的通知

国食药监注[2005]2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视管理局〔药品监视管理局〕:

  依据«药品管理法»及«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则,现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以下简称«中国药典»〕2005年版,于2005年7月1日起执行。

  «中国药典»是国度为保证药质量量、维护人民用药平安有效而制定的法典;是执行«药品管理法»、监视检验药质量量的技术法规;是我国药品消费、运营、运用和监视管理所必需遵照的法定依据。

  «中国药典»收载种类的规范为国度对该药品种类的最基本要求。

«中国药典»2005年版在规范要求、方式内容等方面,与2000年版相比均有严重改良和提高,愈加契合以后我国药品消费、运营和管理的实践状况。

作好宣传、执行新版«中国药典»,关于保证药质量量、促进我国医药工业的开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各级药品监视管理部门要给予高度注重。

现就执行«中国药典»2005年版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自执行之日起,与«中国药典»2005年版同种类的原国度药品规范和试行规范中止执行。

2005年7月1日前消费的药品,仍按原规范停止检验。

关于检测项目多于药典规则的或检测目的高于药典要求的,应当按原同意的规范执行。

  二、«中国药典»2000年版及其增补本和«中国生物制品规程»2000年版及其增补本收载,但«中国药典»2005年版未收载的种类,暂仍按原规范执行。

«中国药典»2005年版种类项下未列出的规格,应当按同意证明文件执行。

  三、自执行之日起所消费的«中国药典»种类,其新印制的药品包装、标签及说明书必需注明«中国药典»2005年版规则的药品通用称号。

关于称号已作修订的药品,其原通用称号过渡运用至2006年12月31日。

执行之日前印制的药品包装、标签及说明书,可以继续流通运用终了。

  四、为指点临床用药,保证中成药在临床中运用平安有效,«中国药典»2005年版对中成药规范项下【功用与主治】停止了规范,各药品消费企业要关注各自的种类,按我局«药品注册管理方法»有关要求,做好说明书修正任务。

自2005年7月1日起,药品包装、标签及说明书要依照«中国药典»2005年版有关规则印制。

执行之日前印制的包装、标签及说明书可继续流通运用终了。

  五、消费与«中国药典»2005年版所收载的相反种类,如含有«中国药典»规则要求以外的杂质,应当添加杂质控制项目,经国度药典委员会审核后,报国度食品药品监视管理局同意。

  六、«中国药典»2005年版将原〝澄明度反省细那么和判别规范〞修订为〝可见异物反省法〞。

其中,溶液型静脉用注射液、注射用浓溶液和滴眼液等照该法有关规则执行;非静脉用注射液、注射用无菌粉末和供注射用的无菌原料药等需严厉依照我局另行公布的规则执行。

  七、«中国药典»2005年版制剂通那么中的原那么性要求,不作为药品检验中的必检项目,但必需契合相应的要求。

如:

二部收载的胶囊剂、颗粒剂、丸剂及口服片剂等剂型的〝微生物限制〞反省,虽然不作为必检项目,假定检验时,照微生物限制反省法〔«中国药典»2005年版附录ⅪJ〕反省,亦应契合规则。

  八、我局鼓舞并支持药品消费企业、科研机构等展开技术创新和技术提高任务,倡议不时优化消费工艺、提高药质量量。

各地应及时将辖区内药品消费企业提高规范的状况报国度药典委员会,国度药典委员会要依据状况及时总结调查«中国药典»2005年版种类规范执行状况,适时修订、提高药品规范。

  九、«中国药典»2005年版等国度药品规范〔包括电子版〕及其配套丛书,由国度药典委员会担任一致印制发行。

  十、各级药品监视管理部门、药品检验所要积极支持国度药典委员会作好«中国药典»2005年版执行状况的调查任务。

在执行«中国药典»2005年版进程中,要亲密配合,增强研讨,遇有效果请及时上报我局。

                     国度食品药品监视管理局

二○○五年五月二十四日

2.关于实施«药品注册管理方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食药监注[2005]3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视管理局〔药品监视管理局〕,束缚军总后勤部卫生部药品监视管理局: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容许法»,我局对«药品注册管理方法〔试行〕»〔国度药品监视管理局令第35号,以下简称«试行方法»〕停止了修订,修订的«药品注册管理方法»〔国度食品药品监视管理局令第17号,以下简称«方法»〕已于2005年5月1日起实施。

为做好«方法»实施进程中的衔接任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国产药品注册央求的受理、审查等任务

〔一〕药品注册受理是药品注册审批任务的重要环节,我局依法委托各省级药品监视管理部门对国产药品实施受理。

依照«行政容许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则,省级药品监视管理部门不得再行委托其它任何组织实施。

省级药品监视管理部门应当严厉依照我局药品注册司«关于片面展开省局药品注册受理试运转任务的通知»〔食药监注函〔2005〕30号,以下简称«省局受理通知»〕的详细要求,运用«药品注册省局受理审查管理系统»软件及其表单,做难受理任务。

〔二〕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国际药品注册央求人提出的央求正式由省级药品监视管理部门担任受理,我局不再对其操持受理事宜。

省级药品监视管理部门在受理药品注册央求后,应当提出审查意见,并依照«省局受理通知»附件对药品注册央求的寄送要求及时寄送指定部门。

请省级药品监视管理部门及时将其所开具的«药品注册审批缴费通知书»〔交我局一联〕寄送我局办公室预算管理处,对上述曾经受理和审查的央求,不应再交央求人自行转送资料。

在展开受理试运转任务以前,省级药品监视管理部门依照«试行方法»收到的央求,曾经展开审查任务的,暂按«试行方法»的要求完成审查任务,寄送我局药品注册司受理。

自2005年7月1日起,应当全部改由省级药品监视管理部门受理,我局药品注册司不再操持这一类央求的受理事宜。

〔三〕药品注册央求受理后,省级药品监视管理部门经审查,以为契合«方法»第四十八条快速审批条件的,应当对该央求能否契合快速审批条件提出意见,在正常报送资料的同时,将该审查意见及其依据独自寄送我局药品注册司。

我局药品注册司确定对该请务实行快速审批后,通知我局药品审评中心。

〔四〕药品注册央求受理后,省级药品监视管理部门经现场核对、原始资料审查或许药品补充央求的注册检验等任务,以为不契合有关规则的,应当发给«审批意见通知件»,退回其央求,同时抄报我局药品注册司。

〔五〕省级药品监视管理部门接到央求人提出撤回药品注册央求的书面央求时,尚未完成相应审查和资料报送任务的,可直接向央求人出具«撤回药品注册央求意见书»,赞同退回该央求,并将该意见书抄我局药品注册司和有关药品检验所;省级药品监视管理部门曾经向我局寄送申报资料的,应向我局提出«撤回药品注册央求意见书»,由我局药品注册司担任操持。

〔六〕关于省级药品监视管理部门依照«方法»受理的央求,药品检验所在完成了所要求的注册检验后,应当将药品注册检验报告依照«省局受理通知»附件对药品注册央求的寄送要求,区分寄送指定的部门。

〔七〕鉴于放射性药品研制进程的特殊性,省级药品监视管理部门受理这类注册央求后,对需求停止现场核对、原始资料审查和抽取药品注册检验样品任务的,应当专文报告我局药品注册司,由我局药品平安监管司派员共同参与有关任务,其药品注册检验任务由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承当,其他顺序和要求依照«方法»执行。

〔八〕出口药品分包装取得同意以后,触及出口药品注册证书变卦的补充央求,由我局停止受理并审批;其它补充央求事项的受理、审查或许审批任务,由省级药品监视管理部门依照«方法»对国产药品补充央求的规则操持。

分包装期满后继续停止分包装的补充央求,由省级药品监视管理部门受理、审查后,报我局药品注册司审批。

二、关于临床实验的展开及其资料的报送

〔一〕«方法»规则临床实验央求被同意后应当在3年内实施,«方法»实施前我局曾经同意的药物临床实验亦按此执行。

〔二〕依照批件的要求完成了临床实验的新药央求或许出口药品注册央求,在报送临床实验资料时,央求人应当重新填写«药品注册央求表»,按«方法»规则报送相关的资料。

此前我局已受理的这类资料,无需重新填写«药品注册央求表»。

〔三〕依照批件的要求完成了临床实验的已有国度规范药品央求或许补充央求,在报送临床实验资料时,央求人无需再次填写«药品注册央求表»,直接将临床实验资料报送我局药品审评中心。

三、关于依照新药央求管理的注册央求

〔一〕添加新顺应症的央求

1、依照«方法»的规则,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添加新顺应症属于依照新药央求管理。

«方法»实施前曾经受理的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添加新顺应症的补充央求,我局将依照«方法»审批,央求人无需提出变卦央求。

但依照原批件要求完成临床实验后,应当依照«方法»的要求提出新药央求。

2、生物制品添加新顺应症的,注册分类和申报资料的要求依照该药品相应的新药注册分类要求执行。

〔二〕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除靶向制剂、缓释、控释制剂等特殊剂型外的其他复杂改动剂型的央求以及添加新顺应症的注册央求,应当由具有相应消费条件的药品消费企业提出,同意后,我局将不再发给新药证书。

〔三〕化学药品及生物制品添加国际已有同意的顺应症的,以及中药添加新的功用主治或许同种类曾经同意的功用主治的,不属依照新药央求管理,依然依照补充央求管理。

四、关于中药的注册分类

〔一〕«方法»附件一对中药、自然药物的注册分类停止了较多调整,央求人应当依照«方法»的注册分类和要求提出央求。

对曾经受理的这类央求,按原注册分类审批。

〔二〕«方法»将«试行方法»原中药注册分类7〝未在国际上市销售的由中药、自然药物制成的注射剂〞区分归入其他有关注册分类中,不再列为独立的注册分类。

对曾经受理的这类央求,依然依照原注册分类审批。

完成临床实验以后,央求人应依照«方法»的注册分类填写«药品注册央求表»,并依照«方法»要求报送相应资料。

五、关于新药监测期

依据«方法»的注册分类,对我局«关于发布新药监测期期限的通知»〔国食药监注[2003]141号〕所附«新药监测期期限表〔试行〕»停止了相应修订,并规则如下:

〔一〕对新药原料药不再设立监测期,曾经设立的监测期继续执行。

〔二〕对添加新顺应症的药品,不设立监测期。

〔三〕修订后的«新药监测期期限表»〔见附件〕和上述规则,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六、关于新药维护期和过渡期效果

〔一〕有关新药维护期和过渡期效果,继续执行原国度药品监视管理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实施前已同意消费和临床研讨的新药的维护期的通知»〔国药监注〔2003〕59号〕。

本通知发布后,新药过渡期自发给新药证书之日起计算。

〔二〕运用出口化学原料药消费的制剂取得新药维护期或许过渡期后,假定该原料药尚无境内企业获准消费,同种类其他央求人央求在境内消费该化学原料药及其获维护制剂的,该制剂应当依照原新药类别和要求提出央求,省级药品监视管理部门和我局依照«方法»的顺序受理和审批。

七、关于已有国度规范药品的注册效果

〔一〕仅同意过一次性出口的药品以及仅在1998年1月1日前取得过出口药品注册证书的,不作为提出已有国度规范药品央求的依据。

〔二〕央求已有国度规范药品的注册,经我局同意后,药品规范依照已有的国度规范执行。

对国度药品规范停止了提高,或因消费工艺不同对国度药品规范停止了修正,央求人应当在申报注册时,提交其拟订的药品规范草案,在同意其注册的同时,发布经审定的该药品正式注册规范。

该注册规范不得低于已有的国度药品规范,其消费、检验依照该注册规范执行。

八、关于药品补充央求

〔一〕«方法»将补充央求注册事项改动国际消费药品的有效期调整为省级药品监视管理部门审批后报我局备案。

省级药品监视管理部门对收到或受理的该项央求,直接依照«方法»的要求和顺序操持。

〔二〕关于省级药品监视管理部门担任审批的补充央求,央求人在取得省级药品监视管理部门发给的«药品补充央求批件»后即可执行,无需再等候我局审查意见。

省级药品监视管理部门必需及时将其«药品补充央求批件»报我局药品注册司备案,以确保我局药品注册数据库的及时更新。

九、关于药品注册审批中补充资料的效果

〔一〕药品注册央求在审评或审批进程中,央求人变卦其机构的称号或许联络方式、注册地址〔不改动消费地址〕、添加或改动商品称号的,可以填写«药品补充央求表»,向原药品注册央求受理部门提交补充央求。

省级药品监视管理部门受理、审查后,将资料报送我局药品注册司,与原药品注册央求一并操持。

〔二〕央求人完成新药临床实验申报消费时,可以补报具有相应消费条件的药品消费企业作为消费央求人,所添加的药品消费企业应当是提供临床实验用样品、药物动摇性实验用药物以及申报消费时提供药品注册检验用三批样品的消费企业。

〔三〕在我局完成技术审评之前,央求人可以向我局药品审评中心补充有关药品动摇性新的实验资料,以进一步确定药品有效期。

十、有关任务时限

依据«行政容许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则和目前药品注册申报的实践状况,经研讨决议,自2005年5月1日起,我局药品注册央求的行政审批时限和省级药品监视管理部门药品补充央求的审批时限均依照30日执行。

我局药品审评中心关于2005年5月1日以后收到的申报资料,其技术审评任务时限依照«方法»执行。

  十一、关于药品加工出口

  «方法»取消了有关药品加工出口的规则。

需求停止药品加工出口的,依照我局«药品消费监视管理方法»〔国度食品药品监视管理局令第14号〕的规则操持。

十二、其他事项

〔一〕依照本通知的规则向我局药品注册司报送文件或许资料的,省级药品监视管理部门应当一致寄送药品注册司受理办公室。

〔二〕«试行方法»已于2005年5月1日废止,触及原国度药品监视管理局«关于实施<药品注册管理方法>〔试行〕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药监注〔2002〕437号〕所规则情形的,仍按该通知的要求操持。

各省级药品监视管理部门要高度注重,仔细贯彻执行«方法»和本通知,依法行政,严厉把关。

关于受理、审查和审批任务所需的人员及其它必要条件,省级药品监视管理部门应当充沛给予保证。

同时要留意搜集«方法»执行中的状况,发现效果,及时处置,并将状况反应我局药品注册司。

                          

国度食品药品监视管理局

二○○五年六月二十二日

附件:

      新药监测期期限表

期限

中药、自然药物

化学药品

5年

1、未在国际上市销售的从植物、植物、矿物等物质中提取有效成分的制剂。

1、  未在国际外上市销售的药品中:

1.1经过火解或许半分解的方法制得原料药的制剂;

 1.2自然物质中提取或许经过发酵提取的新有效单体的制剂;

 1.3用拆分或许分解等方法制得的药物中光学异构体的制剂;

4年

2、新发现药材的制剂。

4、药材新药用部位的制剂。

5、未在国际上市销售的从植物、植物、矿物等物质中提取有效部位的制剂。

6、未在国际上市销售的中药、自然药物复方制剂中:

 6.2现代中药复方制剂;

 6.3自然药物复方制剂;

 6.4中药、自然药物和化学药品组成的复方制剂。

1、未在国际外上市销售的药品中:

1.4由已上市销售的多组份药物制备为较少组份的药物;

 1.5新的复方制剂;

2、改动给药途径且尚未在国际外上市销售的制剂。

3、已在国外上市销售但尚未在国际上市销售的药品中:

 3.1已在国外上市销售的制剂,和/或改动该制剂的剂型,但不改动给药途径的制剂〔国外上市未满2年者〕;

3年

7、改动国际已上市销售中药、自然药物给药途径的制剂。

8、改动国际已上市销售中药、自然药物剂型的制剂中采用特殊制剂技术者,如靶向制剂、缓释制剂、控释制剂。

3、已在国外上市销售但尚未在国际上市销售的药品中:

 3.1已在国外上市销售的制剂,和/或改动该制剂的剂型,但不改动给药途径的制剂〔国外上市超越2年者〕;

 3.2已在国外上市销售的复方制剂,和/或改动该制剂的剂型,但不改动给药途径的制剂;

 3.3改动给药途径并已在国外上市销售的制剂;

4、改动已上市销售盐类药物的酸根、碱基〔或许金属元素〕,但不改动其药理作用的原料药的制剂。

5、改动国际已上市销售药品的剂型,但不改动给药途径的制剂中采用特殊制剂技术者,如靶向制剂、缓释制剂、控释制剂。

不设

3、新的中药材代用品。

6、未在国际上市销售的中药、自然药物复方制剂中:

 6.1传统中药复方制剂;

8、改动国际已上市销售中药、自然药物剂型的制剂中的普通制剂。

其他:

有效成分、药材、药用部位、有效部位。

未在国际外上市销售的药品中:

1.6已在国际上市销售的制剂添加国际外均未同意的新顺应症。

3、已在国外上市销售但尚未在国际上市销售的药品中:

 3.4国际上市销售的制剂添加已在国外同意的新顺应症。

5、改动国际已上市销售药品的剂型,但不改动给药途径的制剂中的普通制剂。

其他:

化学原料药。

注:

治疗性生物制品、预防用生物制品没有复制过去

3.印发«药品消费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方法»的通知

国食药监安[2005]4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视管理局〔药品监视管理局〕: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容许法»,规范«药品消费质量管理规范»认证任务,现将修订后的«药品消费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方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方法自2005年10月1日起实施,原«药品消费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方法»〔国药监安〔2002〕442号〕同时废止。

附件:

1.药品GMP认证央求书

   2.药品GMP认证审批件

   3.药品GMP认证审批意见

   4.药品GMP认证跟踪反省意见

                     

国度食品药品监视管理局

二○○五年九月七日

           

 

 药品消费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方法

第一章 总 那么

  第一条 为增强«药品消费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药品GMP〕认证的管理任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及有关规则,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 国度食品药品监视管理局主管全国药品GMP认证任务。

担任药品GMP认证反省评定规范的制定、修订任务,担任设立国度药品GMP认证反省员库及其管理任务,担任注射剂、放射性药品、国度食品药品监视管理局规则的生物制品消费企业的药品GMP认证任务,担任出口药品GMP认证和国际药品GMP认证的互认任务。

  第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视管理部门担任本辖区内除注射剂、放射性药品、国度食品药品监视管理局规则的生物制品以外药品消费企业的药品GMP认证任务。

            第二章 央求与审查

  第四条 央求药品GMP认证的消费企业,应报送以下相关资料:

  〔一〕«药品GMP认证央求书»〔见附件1〕,同时附央求书电子文档;

  〔二〕«药品消费容许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药品消费管理和质量管理自查状况〔包括企业概略及历史沿革状况、消费和质量管理状况,证书期满重新认证企业软、硬件条件的变化状况,前次认证不合格项目的矫正状况〕;

  〔四〕企业组织机构图〔注明各部门称号、相互关系、部门担任人〕;

  〔五〕企业担任人、部门担任人简历;依法经过资历认定的药学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工程技术人员、技术工人注销表, 并标明所在部门及岗位;高、中、初级技术人员占全体员工的比例状况表;

  〔六〕企业消费范围全部剂型和种类表;央求认证范围剂型和种类表〔注明终年消费种类〕,包括依据规范、药品同意文号;新药证书及消费批件等有关文件资料的复印件;终年消费种类的质量规范;

  〔七〕企业总平面布置图,以及企业周围环境图;仓储平面布置图、质量检验场所平面布置图〔含植物室〕;

  〔八〕消费车间概略〔包括所在修建物每层用途和车间的平面规划、修建面积、洁净区、空气污染系统等状况。

其中对β-内酰胺类、避孕药、激素类、抗肿瘤类、放射性药品等的消费区域、空气污染系统及设备状况停止重点描画〕,设备装置平面布置图〔包括更衣室、盥洗间、人流和物流通道、气闸等,并标明人、物流向和空气洁净度等级〕;空气污染系统的送风、回风、排风平面布置图;

  〔九〕认证剂型或种类的工艺流程图,并注明主要进程控制点及控制项目;

  〔十〕关键工序、主要设备、制水系统及空气污染系统的验证状况;

  〔十一〕检验仪器、仪表、量具、衡器校验状况;

  〔十二〕企业消费管理、质量管理文件目录;

  〔十三〕企业契合消防和环保要求的证明文件;

  新兴办药品消费企业、药品消费企业新增消费范围央求药品GMP认证,除报送上述资料外,还须报送认证范围触及种类的批消费记载复印件。

  向国度食品药品监视管理局提出认证央求的,应同时报送一份申报资料给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视管理部门。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视管理部门可以就该申报资料和对央求企业的日常监管状况,向国度食品药品监视管理局提出意见。

  央求企业应当对其申报资料全部内容的真实性担任。

  第五条 企业央求认证范围含有注射剂、放射性药品、国度食品药品监视管理局规则的生物制品的,该企业的其它剂型可以一并向国度食品药品监视管理局央求认证。

如区分提出央求的,须在药品GMP认证央求书中注明。

  第六条 新兴办药品消费企业、药品消费企业新增消费范围的,应当按«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则操持。

  企业改建、扩建消费车间〔消费线〕的,应当按本方法第四条的规则央求药品GMP认证。

  第七条(新增) 〔食品〕药品监视管理部门收到央求资料后依据以下状况区分作出处置:

  〔一〕央求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央求企业当场更正;

  〔二〕央求资料不完全或许不契合方式审查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许在5个任务日内发给央求企业«补正资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央求企业需求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央求资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三〕央求资料完全、契合方式审查要求,或许央求企业依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资料的,予以受理。

  〔食品〕药品监视管理部门受理或许不予受理药品GMP认证央求的,应当出具加盖本部门受理公用印章并注明日期的«受理通知书»或许«不予受理通知书»。

  第八条(新增) 〔食品〕药品监视管理部门自受理之日起20个任务日内对央求资料停止技术审查。

  经技术审查,需求补充资料的,应当一次性书面通知央求企业。

央求企业必需在2个月内一次性按通知要求完成补充资料,逾期未报的终止认证。

第三章 现场反省

  第九条 〔食品〕药品监视管理部门对经技术审查契合要求的认证央求,20个任务日内制定现场反省方案,制定方案后20个任务日内通知央求企业并实施现场反省。

  第十条 反省组普通由3名药品GMP认证反省员组成,反省员应从国度药品GMP认证反省员库中随机选派,但被反省企业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反省员须逃避。

对放射性药品、生物制品等消费企业认证反省时,应至少选派一名熟习相应专业的反省员。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视管理部门应从国度药品GMP认证反省员库中随机选派本辖区内的反省员,但被反省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视管理部门的反省员须逃避。

如需求选派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反省员,应报国度食品药品监视管理局一致选派。

  第十一条 现场反省时,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地市级药品监视管理部门可选派一名药品监视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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