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工信系统依法行政工作制度.docx

上传人:b****8 文档编号:9352525 上传时间:2023-05-18 格式:DOCX 页数:11 大小:20.58KB
下载 相关 举报
江西省工信系统依法行政工作制度.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1页
江西省工信系统依法行政工作制度.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1页
江西省工信系统依法行政工作制度.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1页
江西省工信系统依法行政工作制度.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1页
江西省工信系统依法行政工作制度.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1页
江西省工信系统依法行政工作制度.docx_第6页
第6页 / 共11页
江西省工信系统依法行政工作制度.docx_第7页
第7页 / 共11页
江西省工信系统依法行政工作制度.docx_第8页
第8页 / 共11页
江西省工信系统依法行政工作制度.docx_第9页
第9页 / 共11页
江西省工信系统依法行政工作制度.docx_第10页
第10页 / 共11页
江西省工信系统依法行政工作制度.docx_第11页
第11页 / 共11页
亲,该文档总共11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江西省工信系统依法行政工作制度.docx

《江西省工信系统依法行政工作制度.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江西省工信系统依法行政工作制度.docx(11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江西省工信系统依法行政工作制度.docx

江西省工信系统依法行政工作制度

 

江西省工信系统依法行政工作制度

 

1.江西省工信系统实施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1)

2.江西省工信系统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办法………………(8)

3.江西省工信系统行政执法案卷管理评查暂行办法…(12)

 

江西省工信系统实施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全省工信系统行政处罚的实施,保障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工信系统的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级工信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各级工信部门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订本单位的行政处罚项目目录,明确执法职责及权限,并向社会公布。

设区市工信部门以及县级工信部门的行政处罚目录应报上一级工信部门备案。

第四条实施行政处罚要以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为依据,并遵守本规定规定的程序。

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第五条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并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陈述权、申辩权、要求举行听证权、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二章行政处罚的权限

第六条行政处罚由各级工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机关各处(科、室)及所属各单位,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

第七条各级工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所属事业单位实施行政处罚,对其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受委托的单位应在委托范围内,以工信部门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第八条各级工信部门相关业务处(科、室)及所属相关单位是具体行政处罚案件的主办部门,负责案件的调查、处罚意见的提出以及处罚决定的执行;必要时,主办部门可会同其他相关部门共同调查。

各级工信部门法制机构负责对本单位及下级工信部门实施的行政处罚进行审查、指导,组织安排听证等。

各级工信部门监察部门会同法制机构对本单位及下级工信部门实施的行政处罚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章行政处罚的程序

第九条各级工信部门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进行执法检查或日常监管过程中,发现有违法事实,且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当场行政处罚的决定应符合《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

第十条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江西省行政执法证》,填写《当场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

执法人员应当在作出当场行政处罚决定后的2日内,向所属部门汇报,填写《当场处罚案件登记表》,并由所属部门定期报单位分管领导,同时报单位法制机构备案。

第十一条除当场决定的行政处罚外,各级工信部门在日常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或接到举报,或接到上级部门交办或其他部门移交的行政处罚案件的,都必须进行调查。

主办部门应当填写《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批准后立案调查。

第十二条在调查过程中,主办部门必须做到全面、客观、公正,认真收集有关证据。

必要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

第十三条主办部门在调查或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

在询问和检查过程中,应当制作《询问笔录》和《现场检查笔录》,并经被询问人或者见证人阅核后签名或盖章。

第十四条执法人员收集证据可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所取得的证据要封存,并填写《抽样取证登记表》。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执法人员应将情况如实汇报主办部门负责人,经主办部门负责人同意并报分管领导批准后登记保存。

对登记保存的物品,应当在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五条全部调查终结后,主办部门应制作《行政处罚案件调查报告》,详细说明调查经过和查明的事实。

同时主办部门要根据调查的结果,按照下列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并填写《行政处罚处理意见审批表》,经单位法制机构审查后,报分管领导批准。

如当事人违法行为需要纠正的,主办部门应一并提出责令改正或责令限期改正的意见。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的违法行为,拟给予较大数额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等较重的行政处罚,应由本委领导集体讨论决定。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主办部门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经法制机构审查后,下发当事人,通知其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当事人要求陈述和申辩的,主办部门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制作《行政处罚案件当事人陈述、申辩笔录》,并对有关情况进行复核。

第十七条拟作出较大数额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等较重行政处罚决定的,主办部门还应当在《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中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按照《行政处罚法》第五章第三节的规定,由本单位法制机构组织实施;听证过程应制作《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记录》。

听证结束后,法制机构应根据听证情况向主办部门提出反馈意见。

第十八条主办部门应综合考虑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情况和法制机构提出的听证反馈意见,按照本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提出行政处罚意见,经法制机构审查后,报单位领导批准。

第十九条经领导批准后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由主办部门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书中应写明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以及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和主管机关。

第二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主办部门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并按要求填写《送达回证》。

第二十一条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工信部门网站上公布。

第二十二条如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工信部门可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三条在执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时,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罚缴分离的规定执行。

当场收缴罚款的,按照《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九条和第五十条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对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提出延期或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主办部门应会同单位法制机构研究并提出意见,报分管领导批准,作出答复。

第二十五条行政处罚案件执行完毕后,主办部门应当将全部案件材料立卷归档。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有关工信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级工信部门应责令其改正。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关工信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超出行政处罚目录规定的权限、没有法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法定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本规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第二十七条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属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二)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的;

(三)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务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执法人员有上述情形,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先由所属机关予以赔偿;所属机关在做出赔偿之后,可向责任人进行追偿。

 

江西省工信系统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江西省工信系统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促进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证行政许可事项的合法、有效实施,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江西省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监督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工信系统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江西省工信系统内各级工信部门实施行政许可的内部监督管理、上级工信部门对下级工信部门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以及各级工信部门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公正、效率的原则,坚持层级监督与自我监督相结合、主动监督与受理投诉相结合、纠错与教育相结合。

第四条各级工信部门应加强对实施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工作的领导。

具体承办许可事项的业务处(科)室(以下简称承办处(科)室)应根据工作实际,建立健全相应的工作制度,做好申请材料交接、行政许可案卷管理以及行政许可的事后监管等工作。

第五条各级工信部门的法制机构负责对本单位及下一级工信部门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工作,履行行政许可监督检查职责。

各级工信部门监察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本单位实施行政许可进行监督。

第六条各级工信部门法制机构对本单位承办处(科)室进行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否建立健全了行政许可的内部配套制度;

(二)办理行政许可事项是否遵循本委统一的行政许可办理程序规定,作出的各项行政许可决定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制作的行政许可格式文书是否规范等等;

(三)是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变化,及时更新了实施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以及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等信息;

(四)依法履行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监督检查职责。

第七条上级工信部门对下级工信部门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实施的行政许可是否具有法定依据;

(二)实施的行政许可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三)行政许可的各项决定是否符合法定条件;

(四)行政许可的收费是否合法;

(五)是否依法建立了行政许可工作制度;

(六)是否依法履行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监督检查职责;

(七)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内容。

第八条上级工信部门对下级工信部门实施行政许可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通过执法检查、现场监督和个案调查等方式进行。

第九条执法检查采取听取下级工信部门汇报、查阅相关材料、对实施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进行考核、测评等方式进行;检查完毕后应将检查意见反馈给下级工信部门,并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向下级工信部门提出整改意见。

下级工信部门应当配合上级工信部门的执法检查,并自收到整改意见之日起30日内向上级工信部门报告整改情况。

第十条各级工信部门应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加强对许可事项的事后监管,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书面核查、实地检查、抽样检查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十一条各级工信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被许可人未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应当按照《行政许可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被许可人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工信部门辖区外违法从事行政许可活动的,违法行为发生地工信部门依法对其进行处理后,应通过适当途径将违法事实和处理结果告知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工信部门。

第十三条各级工信部门应当通过公布投诉举报电话或者信箱等形式,接受对本级及下级工信部门实施行政许可行为以及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投诉、举报;

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及时调查核实,并将调查、处理结果反馈给投诉、举报人,或者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上级工信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下级工信部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本办法的规定实施行政许可的,应当对其已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予以纠正;

下级工信部门不配合、不接受行政许可监督,逾期未执行监督处理决定的,由上级工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撤销依法应当自行撤销的违法文件或者行政许可决定的,由上级工信部门直接撤销。

第十五条违反《行政许可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工信部门工作人员,由所属工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江西省工信系统行政执法案卷管理评查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规范行政执法案卷管理,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进一步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工信系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

(一)各级工信部门行政执法案卷管理工作;

(二)各级工信部门对本单位有执法职能的处(科)室和委属单位(两者合并简称执法机构)、上级工信部门对下级工信部门行政执法案卷管理情况的评查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案卷,是指各级工信部门执法机构在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活动中形成的,能体现和反映执法行为真实过程,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证物等历史记录,包括执法过程中制作或产生的法律文书、证据载体材料以及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资料。

第四条执法机构在实施行政执法行为过程中,应按照有关行政执法程序的要求制作法律文书和收集证据资料,确保内容合法、形式规范、依据充分;

行政执法行为实施完毕后,检查资料是否齐全完整,发现漏缺,应依法及时补齐,确保行政执法案卷的完整性和规范性。

第五条各级工信部门办理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行政处罚,应统一适用省工信委制作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格式文本,严格按要求填写制作;对入卷的申请材料、证据材料和鉴定文书等相关材料,应认真审核,材料为复印件的,须加盖“与原件核对无误”章。

各级工信部门负责初审的行政许可项目,也应当参照有关规定建立案卷,案卷中应包括除按规定移交上级外的其他初审材料;个别难以将初审材料全部立卷归档的,应制作材料清单装订入卷。

第六条行政执法案卷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及时立卷归档:

(一)区分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不同行政执法行为,分类制作;

(二)一案一卷一号;

(三)使用统一规范的卷宗封面和封底;

(四)卷内目录清楚明确;

(五)卷内文字应当使用钢笔、签字笔或者毛笔书写;

(六)装订顺序应便于理解和查阅,如以时间顺序为主,或结论性材料在前、依据性材料在后;

(七)卷内文书采用阿拉伯数字逐页编写页码;

(八)不能随文书装订立卷的证据,应放入证据袋中,随卷归档。

证据袋上应注明证据的名称、数量等内容;

(九)破损的文书应修补或复制,文书过小的应衬纸粘贴,文书过大的应折叠,装订整齐。

第七条执法机构应指定专门的案卷管理人,按本办法的规定制作和管理行政执法案卷;案卷管理人变更时,应做好案卷交接工作,记录交接情况,并交由执法机构负责人审核后签字盖章,避免案卷因交接不当而遗失。

第八条执法机构应按年度定期将执法案卷移交委档案室集中统一保管;移交前执法机构负责人应认真审核,并签字盖章,移交时双方都应做好记录以便日后查阅核对。

第九条行政执法案卷永久保存;根据相关规定,有具体保存年限要求的,由制作案卷的执法机构在案卷封皮上注明保存年限。

第十条各级工信部门每年定期或不定期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对本单位执法机构和下一级工信部门执行行政执法案卷管理的情况进行评查;评查的结果,作为行政执法责任目标考评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依据。

第十一条各级工信部门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法制机构)具体负责对本单位以及下一级工信部门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的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法制机构会同本单位监察、人事等处(科)室组成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小组。

第十二条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的程序如下:

(一)评查小组通知被评单位,包括本单位执法机构和下一级工信部门;

(二)被评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根据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的内容进行自查;

(三)评查工作小组听取被评查单位自查情况的汇报;

(四)评查工作小组按照百分制评分标准对被评单位的案卷打分,具体评分标准见附表《江西省工信系统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评分表》;

(五)将初评结果向被评单位反馈,听取被评单位意见;

(六)综合确定最后分数,并注明理由。

第十三条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结束后,评查工作小组将评查情况和结果报委主任办公会。

第十四条被评单位对评查工作小组提出的行政执法案卷存在的问题,应认真进行整改。

如次年案卷评查仍出现同类问题,将加倍扣分。

第十五条被评单位及有关人员弄虚作假、不配合案卷评查工作的,除按行政执法责任制考评的有关规定扣分外,同时追究责任人的相关责任。

第十六条行政执法案卷管理评查工作与公务员年度考核相结合。

有关人员应当在年度工作小结中说明履行职责情况。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自然科学 > 物理

copyright@ 2008-2023 冰点文库 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19020893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