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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建设管理办法.docx

基本建设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基本建设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职责权限

第三章建设程序及审批权限

第四章建设标准

第五章设计管理

第六章造价管理

第七章合同管理和档案管理

第八章施工管理

第九章竣工验收

第十章基本建设财务管理

第十一章基建管理顾问

第十二章项目周期、责任人

第十三章监督与惩罚

第十四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公司”)营业办公用房基本建设(以下简称“基建”)的管理,强化对基建投资总量和结构的控制,严格执行基建标准,提高基建投资效益,进一步规范基建管理行为,根据国家基建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暂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基本建设是指系统内营业用房、办公用房、培训用房、各种附属建筑物、构筑物的新建、扩建、迁建、改建、购置、装饰装修等。

基建管理是指对建设项目从申请立项到交付使用或付款购买整个工作过程的管理。

第三条 (原则与目标)基建工作应按照国家有关基本建设的政策、法规、规定和要求,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

坚持“勤俭节约、量力而行”的原则。

各建设项目必须保证实现“工程质量、工程进度、项目投资、建筑面积”四控制的目标。

第四条(管理体制)我公司基建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管理体制。

建设项目的管理实行总经理负责制,有关基建工作的重大事项必须通过集体讨论决定。

各级分公司财务管理部门在总经理的领导下负责系统基建管理工作,对辖内各项基建工作进行管理、指导、检查和监督。

第五条(管理部门)总公司财务会计部是系统内分支机构基建工作的主管部门,基建项目所在分支机构设立的基本建设管理机构应服从上级公司财务会计部门的领导。

第二章职责权限

第六条(总公司职责)总公司负责全系统基建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国家对基本建设管理的有关要求和规定,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制定系统内基建管理的有关制度、办法和规定。

(二)负责制定系统内营业办公用房的建设规划。

(三)负责制定系统内营业办公用房项目建设及使用标准。

(四)负责指导系统内基建管理工作。

(五)审批基建项目,下达购建指标。

(六)负责总公司本部基建项目的管理工作。

(七)参与在规定投资额以上的分支机构重大基建项目设计、施工、竣工验收等关键环节的管理。

(八)负责规定投资额和面积以上的分支机构的基建项目的第三方服务机构的委派和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计。

(九)制定对系统建设项目进行督导检查的方案及办法,组织对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

(十)结合系统内基建工作的实际,编写培训教材,参与组织培训,提高基建管理人员素质。

(十一)建立系统内营业办公用房项目管理档案。

第七条(省级分公司职责)省级分公司根据总公司基建管理的有关规定负责所辖机构基建管理工作,并对所辖机构基建项目进行直接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总公司有关规定,结合辖内实际情况,制定基建管理有关实施细则。

对辖内建设项目“工程质量、工程进度、项目投资、建筑面积”四控制的目标负责。

(二)负责对辖内上报拟购建项目项目建议书及有关资料的审查,并报总公司审批。

(三)根据总公司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辖内基建项目的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施工组织设计和竣工决算等。

(四)组织有关人员深入建设项目现场,对建设项目的财务管理、施工管理、工程质量等进行监督、检查。

审查项目的招投标程序及主要合同的合规、合理及合法性。

(五)负责辖内基建项目的核算工作,并按季度编制基建财务报表并上报总公司。

(六)根据授权,组织有关人员,按项目审批文件及国家有关规定,参与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告,组织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计,督促做好项目账务结转。

(七)负责收集、审查、整理基建管理档案资料,建立辖内机构的基建管理档案,并按要求将有关数据和资料上报总公司。

第八条(建设项目单位职责)建设项目单位根据总公司基建管理规定及各省级分公司制定的基建管理实施细则负责建设项目的组织领导和具体实施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实际情况和基建管理要求,申报建设项目。

  

(二)根据总公司对项目立项的批复,委托具备规定资质的设计单位,按总公司规定的建设标准进行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并报直管分公司审批。

(三)建立基建管理组织。

项目单位,应成立基建项目领导小组和项目管理部,负责基建项目具体事务的组织领导和贯彻落实。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与项目有关的各种手续。

  (五)做好施工现场的管理,主要是对施工材料、施工进度、施工质量、施工安全等方面进行监督、检查。

  (六)做好基建财务管理工作,合理使用基建资金,提高投资效益。

建立和健全基建账务,编制会计报表并逐级上报,如实反映建设项目情况。

负责对投资估算、设计和施工图概算、预算的审查,及时编制竣工决算,上报项目直管分公司审批。

(七)做好基建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保证档案的真实、完整。

(八)建立和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健全内部制约机制,保证建设项目有关合同的签订、设计及施工等单位的选择、设备材料的采购、基建财务的管理等基建事项的公开、公正、合规、合法。

(九)配合有关单位做好项目检查、竣工验收和交付使用等工作。

第九条(基建领导小组和项目管理部职责)

基建项目领导小组由项目单位一把手任组长,组员由财务、监察、审计、法律、信息、采购、后勤等部门的负责人组成,负责对基建过程中的重大事项进行集体决策。

项目管理部负责人由项目单位部门级以上领导担任,负责基建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项目管理部还应至少配备一名项目现场专职管理人员、一名法律人员和一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专职或兼职人员。

项目管理部的主要职责有:

(一)负责工程前期全部手续的报审工作。

(二)负责开工项目的“三通一平”等开工前准备工作。

(三)负责审查施工单位报送的施工组织方案,拟定工程技术措施。

(四)负责协调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工程变更及签证项目工作。

(五)负责基建项目的现场施工管理工作,监督施工单位按图、保质施工,做好施工日志的记录。

(六)负责与第三方基建管理顾问的沟通协调工作。

(七)负责按照监理合同要求对监理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八)负责按照有关施工技术规范及合同签订的质量标准进行检查,组织阶段性工程验收和竣工验收;

(九)负责工程竣工结算的初步审核工作,配合审计机构做好工程结算审计工作。

(十)负责基建各类档案的收集和管理工作。

(十一)负责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十二)负责各类基建报表的统计上报工作。

(十三)负责与财务部门联系,办理工程款的付款、结算手续。

(十四)完成基建工作领导小组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项目管理部人员管理)项目管理部负责人应具有基本建设必备的专业知识,具备较强的组织沟通协调和解决疑难复杂问题的能力。

项目管理部负责人必须通过上级公司财会部门组织的专业知识考核后方可取得任职资格。

总投资3000万元(含)以上基建项目的项目管理部负责人由总公司财务会计部组织专业知识考核,总投资3000万元以下基建项目的项目管理部负责人由省级分公司财务会计部组织专业知识考核。

总公司和省级分公司对项目管理部负责人的个人年度业绩考核具有建议权。

第三章建设程序及审批权限

第十一条(基建工作程序)基建工作程序主要包括申请立项、获取土地使用权(如需)、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施工组织设计、组织施工、竣工验收、竣工财务决算、交付使用等步骤。

第十二条(基建审批报备程序)总公司对基建项目的管理实行审批和备案制相结合的形式。

审批是指总公司将对项目立项进行审批。

备案制是指项目政府部门审批阶段、设计阶段、招标阶段、竣工阶段等重要环节,项目单位按照备案资料清单(备案资料清单见附件1)上报需备案的材料。

第十三条(申请立项——必要条件)申请立项的机构必须符合下列所有条件,方可报总公司审批:

(一)目前没有营业办公用房;或现有营业办公用房不能满足使用;或原拥有的营业办公用房因年久失修、自然灾害等原因被有关部门鉴定为危房;或原拥有的营业办公用房因城市规划被强制拆除;或根据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城市整体拆迁。

(二)拟新建营业办公用房的机构不是营业部、国际部、营销服务部以及由于公司裂变等原因成立的同一行政区划内同级别公司。

(三)县支级公司HR系统中A、B、C类员工总数在10人以上,地市级公司本级HR系统中A、B、C类员工总数在50人以上。

(四)县支级公司保费规模在2000万以上,地市级公司保费规模在1亿元以上。

(五)截止项目报批立项的上年末,申请立项的机构连续三年盈利(指考核利润)。

(六)总公司因各种特殊情况认为需要建设的项目。

第十四条(申请立项——申报材料)项目单位在满足以上条件后,由省级分公司向总公司上报项目立项请示,请示文件需附项目建议书(具体格式见附件2)主要内容为:

建设项目所属公司人员、业务发展状况,现有营业办公用房的基本状况;开展建设项目的原因;建设项目投资匡算及总建筑面积设想等。

总公司经过对项目建议书的审核,认为拟建项目具备初步可行性,将委派第三方服务机构赴项目所在地进行项目可行性研究,总公司将根据该第三方服务机构出具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综合考量,进行项目立项和投资估算的审批。

第三方服务机构出具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的投资估算表的标准格式见附件3。

第十五条(购置土地使用权)土地面积和价格不得超过立项批复文件中规定的面积和投资额。

因实际情况或环境变化较大,确需超过立项批复的面积和投资额的,应详细说明理由,逐级报总公司审批。

第十六条(方案设计或初步设计)立项申请批准后,项目单位要按工程等级和可行性研究报告要求,委托有相应资质和设计能力的设计单位根据立项批复的投资额、面积进行限额设计。

委托设计时,应按公司《集中采购管理办法》进行设计招标,择优选择设计单位,方案设计应上报省级分公司审批。

方案设计批复后,地市分公司及其以下单位的初步设计应报上级公司审批。

方案或初步设计的建筑面积和总概算,不得超过总公司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时确定的建筑面积和投资额。

因实际情况或环境变化较大,确需超过原定面积和投资额的,应详细说明理由,逐级报总公司审批。

未经批准,不得进行施工图设计和开工建设。

第十七条(施工图设计)初步设计批准后,项目单位可委托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并由省级分公司审批。

施工图设计是设计的最后阶段,要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绘制出正确、完整和尽可能详尽的建筑、安装图纸,并编制材料表、设备明细和工程预算。

施工图的建筑面积和施工图预算不得超出初步设计确定的建筑面积及总概算。

第十八条(施工组织设计)项目所在分支机构应组织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组织设计需经监理单位、上级公司委派的项目管理顾问(如有)、项目管理部负责人审核通过后方可实施并报上级公司备案。

第十九条(组织施工)施工图设计和施工组织设计完成后,项目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和当地关于建筑市场的政策、法规和规定,通过招标,选择施工队伍,组织工程施工。

项目单位应选派专职人员对建设项目的施工进行全过程管理,根据国家或当地规定,必须实施工程监理的项目,应按规定选择监理单位对项目实施工程监理。

第二十条(竣工验收)工程竣工后且经由上级公司委派的造价咨询机构进行工程结算审核后,由上级公司组织,配合当地质量监督等相关部门进行验收。

省级分公司本级项目由总公司组织验收;地市级分公司本级项目由省级分公司组织验收;县区支公司项目由省、地市级分公司联合组织验收。

第二十一条 (交付使用)工程验收合格后,由工程质量监督等部门提供工程验收合格证书,项目使用规划需经上级公司审批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二十二条(购置项目的程序)直接购置房屋建筑物遵照下列程序遵照执行:

(一)按照本办法第十三、十四条的规定上报购置项目建议书,项目建议书的主要内容包括:

该项目所属公司人员、业务、效益情况,拟购置办公用房的缘由,现有营业办公用房的情况,所购置项目的总投资、建筑面积,地理位置、购置项目匡算、实景照;并提供该项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使用土地的批准文件;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房屋产权证等。

(二)总公司经过对项目建议书的审核,认为拟建项目具备初步可行性,将委派房地产评估公司赴项目单位进行可行性研究,总公司将根据该房地产评估公司出具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综合考量,进行项目审批。

(三)审批通过后,购置项目合同及有关协议需经项目所属省级分公司法律部及外部专业律师事务所审核通过后方可签署。

(四)对于购置项目属于期房的,应在购置合同里明确设计方案、建设周期、施工用材、设备型号,同时项目单位应派员对该项目的、工程质量、资金投入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第四章建设标准

第二十三条建设用地标准。

建设用地应满足建设项目所在公司的业务发展需要。

各级分公司营业办公用房用地面积标准如下:

(一)省级分公司不超过15亩。

(二)市级分公司不超过9亩。

(三)县级支公司不超过4亩。

第二十四条营业办公用房建筑面积标准。

营业办公用房包括营业厅用房和办公用房,

(一)营业厅的面积标准如下:

1、省级分公司不超过500平方米。

2、地市级公司不超过400平方米。

3、县级支公司不超过300平方米。

(二)办公用房包括:

办公室用房、公共服务用房、设备用房和附属用房。

各类用房的内容如下:

1、办公室用房,包括一般工作人员办公室和领导人员办公室。

2、公共服务用房,包括会议室、接待室、档案室、文印室、资料室、收发室、计算机房、储藏室、卫生间等。

3、设备用房,包括变配电室、水泵房、水箱间、电梯机房、制冷机房、通信机房、消防设施用房等。

4、附属用房,包括锅炉房、食堂、汽车库、门卫用房人防设施用房等。

(三)各级分支机构办公用房建筑面积(不含附属用房的面积)必须严格按照以下规定的人均建筑面积标准进行控制:

各级分支机构人均建筑面积不得超过30平方米。

(四)需要建设附属用房,应按办公用房需要进行配置,建筑面积指标另行计算,与营业办公用房同步审批、建设。

(五)人防设施建设应根据国家人防部规定的设防范围和标准,按照平战结合、合理利用的原则,另列建筑面积和投资额与主体办公楼一并报批。

第二十五条 为提高办公室利用率一般工作人员办公室应采用大开间;各级人员的办公室使用面积上限为:

单位:

平方米

省级分公司

使用面积

地市分公司

使用面积

县级支公司

使用面积

公司正职

35

公司正职

25

公司正职

25

公司副职

25

公司副职

20

公司副职

20

部门正职

15

部门正职

12

部门(团队)正职

12

部门副职

12

部门副职

10

部门(团队)副职

10

一般员工

6

一般员工

6

一般员工

6

本办法实施之前已投入使用的办公用房的使用面积如果超过上述标准的,各级机构应采取有力措施进行盘活,本办法实施以后投入使用、装修改造、租入的办公用房的使用安排严格执行本办法规定的使用面积标准。

第五章设计管理

第二十六条(设计原则)营业办公用房的设计,要本着安全、庄重、美观、经济、适用的原则,逐步形成全公司统一的建筑形象和规范化标识,设计标准要符合国家法定规范。

第二十七条(委托设计)建设项目经批准立项后,要按建筑工程的等级要求,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资格的设计单位编制设计文件。

委托设计时,应按照国家或当地有关工程设计招投标办法,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择优选定设计单位,并根据有关规定签订委托设计合同。

不得委托无证单位或个人进行设计。

建设项目设计费按照国家和当地政府规定的工程设计收费标准计费。

第二十八条(设计文件)设计文件的编制,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设计规范。

要严格以上级审批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为依据,结合我公司业务的特殊要求,积极采用先进技术,合理确定设计标准。

对节约用地、节约能源、布局合理、结构安全、库房安全、建筑防火、防冻、防潮、除湿、通风、防虫害和环境保护等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技术措施,努力达到设计方案的最优化。

第二十九条(设计过程)建设项目设计一般可分为三个阶段,即方案设计阶段、初步设计阶段和施工图设计阶段。

(一)方案设计的总建筑面积和投资估算,不得超过建设项目立项批复的建筑面积和计划投资额。

设计方案应进行多种方案的比较筛选,以求得最佳的设计方案。

方案设计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初步设计。

(二)初步设计的内容包括:

(1)建设的指导思想;

(2)总体部署;(3)设备选型;(4)主要建筑物;(5)构筑物和公用设施;(6)建筑规模;(7)总占地面积;(8)主要经济技术指标;(9)建设工期;(10)总概算等。

初步设计经批准后,方可进行施工图设计。

(三)施工图设计是建设项目最后设计阶段。

应把初步设计中确定的设计原则和建设方案,根据建筑安装工程的需要进一步具体化、精确化,以图样和文字加以确定。

在设计内容上要求切合实际,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第三十条(设计审批权限和时限)方案设计和初步设计由总公司审批,施工图设计由项目所在单位自行审查和委托有关单位审查,但须报上级公司备案。

第六章造价管理

第三十一条(造价管理)我公司工程造价管理实施分阶段控制管理,在工程进展的不同阶段必须编制或要求相关单位提供相应的造价文件。

工程造价文件分以下几种类型:

类别

投资估算

设计概算

施工图

预算

合同价

结算价

竣工决算

编制阶段

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

初步设计

施工图设计

招投标

施工

竣工验收

编制单位

项目单位

(即我公司)

设计单位

施工单位或设计单位、工程咨询机构

承发包双方

施工单位

项目单位(即我公司)

编制依据

投资估算指标

概算定额

预算定额

概预算定额、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预算定额、工程量清单、设计及施工变更材料

预算定额、工程量清单、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定额、竣工决算资料

用途

投资决策

控制投资及造价

编制标底、投标报价

确定工程承发包价格

确定工程实际建造价格

确定工程项目实际投资

我公司作为项目单位必须编制好投资估算及竣工决算文件,在对建设项目管理过程中,也必须对相关单位编制的相应造价文件进行关注,确保竣工决算确定的工程造价控制在投资估算以内。

如果我公司不具备相关专业人员,可聘请专业工程咨询机构编制造价文件,但聘请的机构不得参加建设的项目的施工建设。

第三十二条(投资估算)投资估算是指项目建议书阶段和可行性研究阶段,通过编制估算文件对拟建项目所需投资预先测算和确定的过程,建设项目的投资估算包括固定资产投资估算和流动资金估算两部分。

投资估算的编制必须考虑建设项目所在单位的财务承受能力,并对项目进行财务评价。

投资估算由总公司委派的造价咨询机构进行编制。

第三十三条(设计概算和施工图预算)设计概算和施工图预算(简称:

概(预)算)是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文件的组成部分。

概(预)算应全面完整地反映建设项目自开工至建成的各单位工程造价,是控制和确定建设项目造价,编制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签订建筑安装工程合同和办理工程结算的依据。

建设项目所在单位必须将设计概算报总公司审批,施工图预算报上一级单位审核,上级单位不具备相关专业技术力量的,应聘请专门的、具备工程审计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师事务所进行审核。

第三十四条(价款结算)工程价款结算必须履行先审后付的原则,并在施工合同中予以明确,在未完成工程价款结算审核之前,工程进度款的支付不得超过合同价款的85%。

工程总投资(包括土地出让金和精装修的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由总公司聘请具备工程造价咨询甲级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审核;工程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由各省级分公司(不得转授权)聘请具备工程造价咨询乙级资质以上的中介机构进行审核,并报上级公司备案。

第三十五条(竣工财务决算)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后应按照国家和公司的相关规定编制《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告》。

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告由省级分公司和项目单位共同编制,总投资25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由总公司审计部/监察部牵头组织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计;总投资2500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由各省级分公司(不得转授权)自行组织审计,并将竣工决算报告及审计报告报总公司备案。

项目单位根据审计报告确认的最终投资额结转工程总投资。

第七章合同管理和档案管理

第三十六条(合同管理)根据建筑项目的需要,项目单位应依据国家基本建设有关规定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施工图分别与有关单位签订勘察设计合同、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材料设备供应合同及其他有关合同,共同完成建设任务。

第三十七条(合同文本)各种工程合同文本应使用国家工商局及建设部制定的统一版本。

合同内容应符合实际情况,措词准确严谨,并经公司法律部门审核同意,省级分公司办公楼工程合同由总公司法律部审核,省级分公司以下办公楼工程合同由省级分公司法律部门审核,工程总投资低于200万元项目的可由项目公司本级法律部门审核,并报上级部门备案。

第三十八条(合同内容)工程合同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

工程名称、范围、内容和施工期限,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工程质量、工期要求、计价方式与价款及优惠条件,材料设备等物资的供应方式及质量标准,付款方式及期限,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等。

第三十九条(档案管理)建立工程技术档案。

工程技术档案是工程建设、工程质量检查、交付使用后管理、工程维护和改建、扩建的重要依据。

项目单位应自工程项目准备阶段起,即应按有关规定的要求,做好建设项目文件、资料的形成、积累、整理、归档和保管工作。

第八章施工管理

第四十条(施工管理要求)项目管理部在施工管理中要坚持“质量第一”的指导思想,选派具备一定基建管理业务素质的专职人员,现场监督工程和各项合同的履行情况,掌握施工进度,加强质量检查,做好现场签证,并负责协调材料、设备等建设物资的供应及验收工作。

第四十一条(施工单位的选择)项目单位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集中采购管理办法》的规定,采取招标方式择优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

第四十二条(建材选购)项目管理部应参与主要建筑材料和主要设备的选购,对其价格、质量指标要公开,作好选购记录,留好样本。

要健全材料和设备的采购、保管、出入库制度。

第四十三条(工程施工)工程施工应具有完备的施工手续。

项目单位在施工管理中,要严格按照国家及当地政府主管部门的要求,及时办理相关手续,保证工程的顺利进行和按期竣工。

第四十四条(施工质量)项目管理部应加强施工质量的管理,严格按照设计要求和施工规范检查监督工程质量,随时做好隐蔽工程记录,对于施工质量达不到设计要求的,要及时督促施工单位采取补救措施,不留隐患。

第四十五条(过失上报)在工程建设中由于责任过失,导致工程倒塌,事故发生所在公司必须以最快方式,将事故简要情况报上级公司。

第四十六条(工程资料)工程资料是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项目竣工验收前,项目单位应按合同规定,要求施工单位提供全套竣工验收所必须的工程资料,经审核无误后,方可验收。

第九章竣工验收

第四十七条(竣工验收的依据和范围)竣工验收的依据和范围:

以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和设备技术说明书、现行施工验收规范以及主管部门有关审批、修改、调整文件并按文件规定的内容所建成的建筑产品,达到合同要求,符合验收标准,应及时组织验收。

第四十八条(验收程序)验收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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