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靖市麒麟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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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靖市麒麟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曲靖市麒麟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总则…………………………………………………………7

1.1目的…………………………………………………………7

1.2编制依据……………………………………………………7

1.3工作原则……………………………………………………7

1.4突发公共事件的界定和分类………………………………7

1.5突发公共事件的分级………………………………………8

1.6预案适用范围………………………………………………9

2组织机构与职责…………………………………………10

2.1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10

2.2组织体系…………………………………………………11

2.3联动机制…………………………………………………12

3信息报送…………………………………………………13

3.1信息监测预测……………………………………………13

3.2信息报告…………………………………………………14

3.3信息共享…………………………………………………15

4预警………………………………………………………15

4.1发布预警信息……………………………………………15

4.2支持系统…………………………………………………16

5应急响应………………………………………………17

5.1分级负责………………………………………………17

5.2先期处置………………………………………………17

5.3扩大应急………………………………………………18

5.4现场指挥………………………………………………20

5.5新闻报道………………………………………………22

5.6应急结束………………………………………………22

5.7后期处置………………………………………………23

6保障措施…………………………………………………24

6.1通信保障………………………………………………24

6.2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保障………………………25

6.3队伍保障………………………………………………25

6.4交通运输保障………………………………………26

6.5医疗卫生保障…………………………………………26

6.6治安保障………………………………………………27

6.7物资保障………………………………………………27

6.8经费保障………………………………………………28

6.9保险保障………………………………………………29

6.10社会动员保障…………………………………………29

6.11紧急避难场所保障……………………………………29

6.12技术储备保障…………………………………………29

7宣传、培训和演习………………………………………30

7.1公众宣传教育…………………………………………30

7.2培训……………………………………………………30

7.3演习……………………………………………………30

8奖惩………………………………………………………31

8.1表彰奖励………………………………………………31

8.2责任追究………………………………………………31

9附则………………………………………………………32

9.1总体预案框架图………………………………………32

9.2应急工作流程图………………………………………33

9.3预案管理………………………………………………34

10附录………………………………………………………34

10.1区政府领导参加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标准……………35

10.2预案启动格式文本……………………………………36

10.3新闻发布稿格式文本…………………………………37

10.4区级专项应急预案目录………………………………38

10.5区级部门应急预案目录………………………………39

 

曲靖市麒麟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总则

1.1目的

建立统一、快速、协调、高效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理机制,有效预防和及时处置突发公共事件,保障公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根据《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云南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曲靖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规范性文件,制定本预案。

1.3工作原则

遵循预防为主、以人为本的方针,贯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为主,职责明确、密切配合,反应及时、规范有序,依靠科技、措施果断,平战结合、军民结合的原则。

1.4突发公共事件的界定和分类

本预案所指的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重大生态环境破坏和对全区或者一个地区经济、社会稳定构成重大威胁,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涉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

全区突发公共事件分为以下4类:

(1)自然灾害。

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水库堤坝险情,暴雨、冰雹、雪、雷电等气象灾害,破坏性地震,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

(2)事故灾难。

主要包括公路、水运、农机和工矿企业、建设工程、公共场所以及相关企事业单位发生的重特大伤亡事故,重特大火灾、建筑物倒塌事故,重大电力、通讯和城市供水、供气设施事故等。

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包括主要河流、水库以及城镇水源地发生重大水污染事故,危险化学品泄漏,放射性物质丢失、泄漏、辐射事故等。

(3)公共卫生事件。

主要包括造成或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如鼠疫、霍乱、肺炭疽、O157、SARS、群体性流感等)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中毒,急性职业病,传染病菌种、毒种丢失,口蹄疫、猪水泡病、高致病性禽流感等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4)社会安全事件。

主要包括重大群体性事件、重大刑事案件、涉外突发事件和恐怖袭击事件等。

群体性事件包括冲击党政机关和要害部门,阻断铁路、公路等重要交通设施,非法集会、集体静坐、请愿和游行示威等。

重大刑事案件包括杀人、爆炸、放火、抢劫、走私、诈骗,攻击和破坏公共计算机网络、通讯传输系统等特别严重或影响社会稳定的犯罪案件。

涉外突发事件包括区内发生的涉及外国在麒麟区人员以及港澳台同胞并造成重大伤亡和财产损失的事件等。

恐怖袭击事件指境内外恐怖组织和恐怖分子在我区境内实施恐怖袭击,给国家利益、国家安全和我区经济社会秩序以及公众生命财产造成重大危害的事件。

1.5突发公共事件的分级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影响范围和严重程度,突发公共事件从轻到重依次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Ⅰ级)四级,具体的分级标准,依照国家、省、市的分级标准执行。

1.6预案适用范围

1.6.1在本区范围内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和处置,以及发生在区外,但对我区可能造成影响的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和处置,适用本预案。

1.6.2本预案包括曲靖市麒麟区自然灾害应急预案、曲靖市麒麟区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曲靖市麒麟区防汛抗旱应急预案、曲靖市麒麟区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曲靖市麒麟区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曲靖市麒麟区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曲靖市麒麟区煤矿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曲靖市麒麟区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应急预案、曲靖市麒麟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曲靖市麒麟区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曲靖市麒麟区食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曲靖市麒麟区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曲靖市麒麟区重大刑事案件应急预案、曲靖市麒麟区涉外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曲靖市麒麟区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预案、曲靖市麒麟区恐怖袭击事件应急预案、曲靖市麒麟区突发公共事件新闻报道应急预案等17个专项应急预案。

1.6.3本预案是全区各乡(镇)街道、区直各部门编制和修订应急预案的依据。

区人民政府依照本预案组织、管理全区各级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工作。

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结合本预案,根据各自工作职责编制突发公共事件的部门应急预案。

2组织机构与职责

2.1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2.1.1领导机构

成立曲靖市麒麟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应急委”),统一领导全区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区应急委主任由区长担任,副主任由区委有关领导、副区长担任,委员由区政府办主任、副主任和有关部门负责同志担任。

区应急委主要职责是:

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应急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研究制定全区预防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重大措施和指导意见,统一领导各乡(镇)街道、区直有关部门的突发公共事件处理工作,督促检查各项工作措施的落实情况;宣布启动和停止实施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承担国家、省、市应急领导机构安排的其他应急工作。

2.1.2指挥机构

区应急委领导区级各专项指挥部、领导小组和委员会开展应急指挥工作。

经区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区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领导小组等作为区应急委处置有关突发公共事件的专门应急指挥机构,对专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指挥和协调。

其他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指挥和协调,由区应急委和相关部门负责。

各专门应急指挥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应急领导机构和区应急委的决定,负责全区专项突发公共事件的监测预警工作,负责启动和停止实施专项应急预案,负责组织指挥专项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向区应急委报告专项突发公共事件的处置情况,承担处置专项突发公共事件的日常工作,承担区应急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2.1.3日常工作机构

区应急委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应急办”)设在区政府办公室,区应急办公室主任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兼任,副主任由区政府办公室对口联系工作的副主任兼任。

区应急办的主要职责是:

组织编制、修订突发公共事件总体预案,指导有关部门编制、修订突发公共事件专项预案,协调全区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建立完善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送和预测预警系统,发布预警信息和重要新闻,建立全区统一的信息技术平台,指导、协调各乡(镇)街道、区直各部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承担国家、省、市应急领导机构和区应急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2.1.4专家组

区应急委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为区应急委提供决策建议,必要时参与区应急办或现场指挥部的相关工作。

2.2组织体系

2.2.1区应急委统一领导全区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和处置工作,负责直接指挥、协调本区域内突发公共事件的处置工作。

2.2.2各乡(镇)街道、区直部门要成立应急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和处置工作。

2.2.3各有关部门在本级应急委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各自的职责,迅速反应,密切配合,及时、准确传递信息,快速有效地处理突发公共事件。

2.2.4我区发生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测、预警、报警、接警、处置、结束、善后和灾后重建的主管部门、协作部门、参与单位,分别由区级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任务承担,一旦宣布启动本预案或有关专项应急预案,各相关部门在预案中规定的责任和义务也随之自动生效。

2.2.5自然灾害由区民政局、水务局、农业局、林业局、地震局、气象局、麒麟国土分局等部门牵头负责处理;事故灾难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消防大队、环保局等部门牵头负责处理;公共卫生事件由区卫生局、畜牧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部门牵头负责处理;社会安全事件由麒麟公安分局、区外事办等部门牵头负责处理。

涉及到的有关部门要配合牵头部门处理好各类突发公共事件。

2.2.6各乡(镇)街道、区直部门应当加强对突发公共事件预防和处置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应急预案,储备保障物资,建立健全调动社会人力、物力和财力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有效机制,定期进行检查和演练,在预案制定、信息报送、预警预防、应急处置等方面与上下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衔接。

2.3联动机制

2.3.1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事发地各单位和个人均应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现场指挥部各工作组要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协同作战,全力以赴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工作中要做到互相联动、互相支持、密切配合。

2.3.2区应急办及各有关职能部门要与中央、省、市驻区机构和武装部、武警曲靖支队等建立应急联动机制,及时通报有关情况。

3信息报送

3.1信息监测预测

3.1.1各乡(镇)街道、区直部门要充分利用现代化的技术监测手段,有计划地开展突发公共事件隐患调查,监测并掌握可能导致突发公共事件的各种因素。

3.1.2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遵循早预防、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组织相关单位和专家,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进行预测分析。

预测分析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事件的基本情况和可能涉及的因素。

如发生的时间、地点、气候条件、周边的建筑、交通和人口密度情况,以及可能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等。

(2)事件的危害程度。

如可能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对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造成的危害。

(3)事件可能达到的等级以及需要采取的应对措施。

3.1.3通过预测分析,若发生突发公共事件的机率较高、影响较大,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及早采取预防和应对措施,同时迅速报告区应急办。

3.2信息报告

3.2.1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报送以政务值班系统为主渠道。

各乡(镇)街道、区直各部门的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监测机构是受理报告和向上级报告突发公共事件的责任主体。

3.2.2遇有紧急重大突发情况时,当地群众应当迅速向本地或上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报告。

3.2.3各政务值班部门关于突发公共事件的报告工作,依照国家、省、市总体应急预案的规定办理。

(1)发生一般(Ⅳ级)突发公共事件,各乡(镇)街道、区直各部门必须在接报后1小时内将有关情况报区人民政府,由区人民政府在2小时内向市应急办和市级有关部门报告,同时报告区委、区人大常委会,并向区政协通报。

(2)发生较大(Ⅲ级)突发公共事件,区人民政府在接报后2小时内将基本情况和采取的主要措施报市应急办和市级有关部门,同时报告区委、区人大常委会,并向区政协通报。

(3)发生重大(Ⅱ级)突发公共事件,区人民政府接报后,根据本预案,在l小时内提出处理意见上报市应急委,并报请市应急委启动有关预案,同时报告区委、区人大常委会,并向区政协通报。

(4)发生特别重大(Ⅰ级)突发公共事件,区人民政府在30分钟内将有关情况上报市应急委,并报请市应急委启动有关预案,同时报告区委、区人大常委会,并向区政协通报。

3.2.4报告的内容包括:

事件种类、发生时间、地点、范围、程度、隐患、采取的措施以及请求帮助解决的主要问题等。

3.2.5信息报告分为基本情况报告和后续情况报告,基本情况报告要做到快速准确,后续情况报告要做到系统全面。

3.2.6有关法律、法规对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报告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3信息共享

3.3.1各乡(镇)街道、区直各部门要建立健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信息共享系统,在可能发生或者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除另有保密要求规定的以外,要及时互通情况,通报所采取的措施和对策。

3.3.2如突发公共事件涉及影响到相邻县,可能或已经发生一般(Ⅳ级)、较大(Ⅲ级)突发公共事件时,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区人民政府负责及时通报相邻县。

3.3.3可能或已经发生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突发公共事件时,按曲靖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规定办理。

3.3.4如突发公共事件中有外籍人员或港澳台同胞伤亡、失踪、被困的,由区外事办、侨办、台办等部门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4预警

4.1发布预警信息

4.1.1区人民政府根据专业监测机构、下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的报告,按照突发公共事件可能发生、发展的趋势和危害程度,经报请批准后,可以发布预警信息。

4.1.2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等级、紧急程度和严重性,预警发布级别分为4级,从轻到重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分别代表可能发生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Ⅰ级)4个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

(1)区人民政府根据接报信息和专家分析,实地了解情况,报请市应急办同意后,发布蓝色预警,表示可能发生一般(Ⅳ级)突发公共事件。

(2)区人民政府根据接报信息和专家分析,进一步核实情况,报请市应急办同意后,发布黄色预警,表示可能发生较大(Ⅲ级)突发公共事件。

(3)橙色预警和红色预警的发布,按省、市总体应急预案的规定办理。

4.1.3预警信息的内容包括突发公共事件名称、预警级别、预警区域或场所、预警期起止时间、影响估计及应对措施、发布机关等。

4.1.4预警信息发布后,需要变更预警内容的,应当及时发布变更公告。

4.1.5法律、法规对突发公共事件预警级别和发布另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4.2支持系统

4.2.1突发公共事件预警公告的发布可以采用广播、电视、报刊、通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4.2.2新闻、通讯、人防等部门和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社会组织有义务按照区应急办的要求向社会发布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

4.2.3区人民政府根据预警级别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5应急响应

5.1分级负责

5.1.1区内发生突发公共事件,由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根据以下规定分级负责处理。

(1)发生一般(Ⅳ级)突发公共事件,由当地人民政府启动本级预案并负责处理,区应急委成员率有关部门人员赶赴现场协助和指导。

(2)发生较大(Ⅲ级)突发公共事件,由区人民政府启动本级预案进行处理,并报请市应急委成员率有关部门人员到我区协助和指导。

(3)发生重大(Ⅱ级)突发公共事件,由区人民政府负责做好先期处置工作,并报请市应急委启动市级预案进行处理。

(4)发生特别重大(Ⅰ级)突发公共事件,由区人民政府负责做好前期处置工作,由市应急委报请省应急委迅速启动省级预案进行处理。

5.1.2上级预案启动后,相关的下级预案随之启动。

5.2 先期处置

5.2.1发生或即将发生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得到核实后,在尚未划定突发公共事件级别之前,由区人民政府负责先期处置。

5.2.2区人民政府负责人接报后要立即赶赴现场,迅速组织指挥有关应急救援队伍进行先期处置。

先期处置可采取如下应急措施:

(1)实施紧急疏散和救援行动,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

(2)紧急调配辖区内的应急资源用于应急处置。

(3)划定警戒区域,采取必要管制措施。

(4)实施动态监测,进一步调查核实情况。

(5)向社会发出避险警告或预警信息。

(6)有可能波及其他县的要及时相互通报。

(7)其他必要的先期处置措施。

5.2.3在采取以上措施的同时,区人民政府要对事件的性质、类别、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进行初步评估,迅速向市应急办报告。

5.2.4在采取先期处置措施基础上,达到一般(Ⅳ级)突发公共事件标准,由区人民政府负责处置,报请市级各专项应急工作机构进行指导和协助。

5.3扩大应急

5.3.1在采取先期处置措施基础上,根据事发地报告的情况,达到较大(Ⅲ级)突发公共事件标准的,由区人民政府启动专项预案或本预案,采取进一步的措施进行处理,同时向市应急办详细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专项预案或本预案启动后,预案中规定的处置机制自动生效,区应急委成员和有关部门人员应迅速就位。

区应急委和区应急办根据实际情况,可以采取如下应急措施:

(1)抽调人员到区应急办集中办公。

(2)发布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的指令。

(3)对事发地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作出具体指示,责成当地人民政府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4)派出工作组和专家组,成立现场指挥部,必要时由当地人民政府派出掌握少数民族语言的工作人员参加处置工作。

(5)调集专业处置力量和抢险救援物资增援,必要时请求驻区部队和武警部队给予支援。

(6)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级别和发展态势,区应急委副主任赶赴事发地靠前指挥。

必要时,请区应急委主任到现场指挥。

(7)向区委和市政府报告,必要时,请求市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给予支持,向周边县通报情况。

(8)落实上级领导的指示。

及时将上级和区委、区政府领导的指示传达到事发地人民政府和区有关专项应急工作机构。

保持与现场指挥部的联系,跟踪了解事件发展动态,及时反馈工作进展情况。

5.3.2在采取先期处置措施基础上,根据事发地报告的情况,达到重大(Ⅱ级)突发公共事件标准的,由区人民政府报请市应急委启动市级专项预案或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采取进一步措施进行处理。

5.3.3在采取先期处置措施的基础上,根据报告的情况,达到特别重大(Ⅰ级)突发公共事件标准的,由区人民政府报请市应急委启动曲靖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进行处置的同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请市政府报请省应急委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置。

5.4 现场指挥

5.4.1本预案或有关专项预案启动后,区应急办和区级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要立即组织事发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按预案要求研究部署各种行动方案,责成各有关部门和单位领导及工作人员立即进入岗位,做好应急处置的各项准备工作。

5.4.2区应急委或区级专项应急指挥机构负责人到达事发地后,要认真了解先期处置的情况,根据事件的性质、严重程度和应急处置的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研究制定各种应急处置方案。

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开展以下工作:

(1)对应急行动中的重大事项作出决策。

(2)指挥协调现场抢险救援。

(3)组织指挥人群疏散、安置。

(4)组织协调有关方面搞好保障和支援。

(5)向区委、区政府报告事态发展和处置情况。

5.4.3现场指挥部可根据应急处置的实际需要,成立以下工作组:

(1)抢险救援组:

由公安、消防、地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组成,组织专业抢险和现场救援力量,进行现场处置。

根据需要,随时调遣后续处置和增援队伍。

(2)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组:

由卫生、畜牧等部门组成,负责医疗救护、疾病控制、心理救助和人畜间疫情控制等工作。

(3)交通管制组:

由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组成,负责事发地交通管制工作,确保运输畅通。

(4)治安警戒组:

由公安等部门组成,负责实施现场警戒,维护治安秩序。

(5)人员疏散和安置组:

由民政、公安、教育、建设、人防等部门组成,负责人员紧急疏散和安置工作。

必要时,采取强制疏散措施,保证被疏散人员的基本生活。

(6)社会动员组:

由事发地人民政府、宣传、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等部门和组织组成,负责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7)物资和经费保障组:

由发展和改革、商务、财政、民政、粮食、供销、物资等部门组成,负责调集、征用应急物资、设备、房屋、场地等。

(8)应急通信组:

由信息产业办、广电局、人防办和电信运营企业组成,负责现场应急通信保障工作,确保现场通信畅通。

(9)综合信息组:

由现场指挥部抽调专门人员组成,负责综合文字、信息整理工作。

(10)生活保障组:

由事发地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组成,负责应急工作人员必需的食宿等生活保障工作。

(11)新闻报道组:

由区委宣传部、广电等部门和单位组成,负责制定新闻报道方案,请人民政府新闻发言人适时向媒体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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