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喜亮接受21世纪专访谈职工董事制度经济法论文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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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喜亮接受21世纪专访谈职工董事制度_经济法论文

张喜亮接受21世纪专访谈职工董事制度

 

张喜亮

 

这远非一场纯粹的学术博弈。

 

从央企到地方国企,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试点已进行数年。

各方声音都强调独董作用之际,随着国资委主持起草的暂名《职工董事履行职责管理办法》即将出台,职工董事建制问题引起了官、学、商各界的高度关注。

(《管理办法》报道详见本版6月27日《为履职提供制度保障

国资委拟定职工董事管理办法》)

 

事实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国资委、全国总工会以及地方国资委和总工会,都对相关企业职工董事制定了相应规范。

但直至目前,关于公司制企业职工董事的产生程序、占董事会比例、制度适应范围等,现有规定都存在面目模糊或彼此分歧的问题,对职工董事的工作带来了影响。

 

“其中有些问题取得了共识,也有的尚存争议。

”劳动关系专家张喜亮教授在接受本报记者专访时表示。

 

职工董事任职资格激辩

 

工会主席、纪委书记担任企业职工董事,从各地实践来看,这似乎成为惯例。

 

目前,央企和地方国企职工董事由工会主席、纪委书记兼任现象普遍存在。

据南京市总工会的有关调查,2007年,南京全市董事会成员总人数2826人,职工董事401人,其中工会主席进入董事会的105人,占职工董事人数的26%。

 

据张喜亮介绍,实际上业界对职工董事任职资格问题分歧明显。

 

职工董事是否应从“一线”职工中产生?

赞成者认为,二级经理或下属公司经理等担任职工董事,会失去职工董事制度的意义。

反对者则提出,职工董事参加公司重大事项管理,须由具有一定管理水平者担任才能真正履行职权,一般员工没有参加管理的素质和能力。

 

工会主席是否适合担任职工董事?

观点亦不尽相同。

 

有企业工会人士认为,工会主席是当然的候选人,因为工会主席由职工选举产生,本身就具有代表性,也具有一定的管理素质和能力。

而企业管理研究人士多认为,兼任公司管理职务的工会主席不应担任职工董事,否则角色不清,使职工董事制度失去其原本意义。

也有观点认为,即便专职工会主席也不宜担任职工董事,二者角色不尽相同,工会主席不担任职工董事更有利于工会发挥作用。

 

张喜亮则认同2006年国资委出台的《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试点企业职工董事管理办法(试行)》中的有关规定。

他强调指出,职工董事候选人可以是工会主要负责人,也可以是其他职工。

 

各种观点对于职工董事任职资格问题难以折衷之际,一个共同的期待在于,无论由谁担任,职工董事都应对其本职工作尽职尽责。

 

“现在职工董事大部分由工会主席担任,但工会在经济上并非相对独立,所以职工董事可能出现既受制于高管又制约高管的两难困境。

”南开大学公司治理研究中心主任李维安称。

 

“职工董事不能沦为‘两栖董事’、‘花瓶董事’。

”分析人士提醒。

 

“职工董事在工作中无章可循,许多企业的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工作不报告、不述职、不考评的现象大量存在,其作用的发挥大打折扣。

此外,职工董事的政治与经济利益缺乏机制保障,需要通过制定和出台有关政策不断进行规范。

”全国总工会有关部门在答复本报记者有关询问的时候如此表述。

 

职工董事比例博弈

 

职工董事在董事会中占多大比例为宜,不同地方、不同时期乃至不同部门的有关规定都不尽相同,企业的实际执行情况也就不同。

张喜亮称,这和当前有关法律、政策文件的模糊规定不无关系。

 

《公司法》规定,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两个以上的国企或者两个以上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有职工董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则不硬性规定设职工董事。

这给各有关部门制定相应的规则和相关企业的执行造成了弹性空间。

 

全总(总工发[2006]32号)文件规定,职工董事的人数一般应占公司董事会成员总数的四分之一;董事会成员人数较少的,其职工董事至少1人。

 

按照国务院国资委文件的规定,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中至少有1名职工董事。

 

2006年10月公布的《合肥市职工民主管理条例》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的董事会中应当有不低于董事人数四分之一的职工董事。

 

江苏省国资委2006年12月则规定,省属企业中依法设立董事会、监事会的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成员中,至少应有1名职工董事。

 

非国有公司制企业则绝大多数都没有职工董事,也没有相应规定。

 

张喜亮介绍,职工董事到底应设置多少为宜,目前主要有三种观点(规定):

占董事会成员的1/3到1/2、不高于1/3、至少1人。

 

有观点认为,职工代表在董事会中应当占有相对多数的比例,否则其话语权微弱。

持这种观点者提出,应当占1/3到1/2的比例比较合适。

 

也有观点认为,出资人、经理人和职工分属董事会三方,各方人员对等应当比较合理,否则无法体现董事会对股东负责的精神。

无论如何,职工董事不能超过董事会成员的1/3。

 

还有人指出,职工代表在董事会中的人数比例应由公司章程规定,这符合《公司法》精神,但至少应有1人担任职工董事。

 

张喜亮则认为,在国有独资公司中,职工董事占董事会的比例应当不是大问题,因为其中没有股权比例的问题,大家处于一个利益共同体;但在上市公司和非国有公司,这是个大问题。

 

职工董事人数问题,还是为了解决职工董事职责到位,维持各类董事在董事会的力量均衡问题。

 

从现实情况看,全国总工会民主管理部有关负责人近日告诉本报,我国职工董事的整体素质跟其承担的责任及职工的要求相比存在一定差距,存在对于现代企业制度、对本企业经营深层次的情况不甚熟悉的问题,“在参与企业决策、管理和监督时有一定难度,影响了参政议政和监督作用的发挥”。

 

破解制度的普适性难题

 

职工董事制度在上市公司或非国有公司是否可行?

张喜亮介绍说,从国内外理论与实际看,具有可行性毋庸置疑,但具体操作还需破解很多难题。

 

张喜亮认为,发达国家公司实行的职工董事制度的经验可资借鉴,这些难题并非不能破解,关键是对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的本质怎么看;如果停留在董事会仅以为投资人(不含拥有人力资本的职工)谋利益为最高准则的理念上——董事会是出资人的“俱乐部”,职工董事就丧失存在理据;所以,破解这些问题需要全新的经济学和管理学观点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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