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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风考纪宣讲材料

 

考风考纪宣讲材料

 

学生工作部(处)、研究生工作部

2018年12月

 

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部分内容节选2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部分内容节选2

《西北大学本科课程考试管理细则》部分内容(节选)4

2011年1月——2018年12月我校本科学生考试违纪情况统计8

2017-2018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西北大学考点违纪作弊考生处理情况通报10

考试作弊原因分析10

树立良好考风,正确面对考试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部分内容节选

二十五、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

“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部分内容节选

(一)以下行为均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5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

5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

5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

54.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

55.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

56.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

57.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

58.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上标记信息;

59.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二)以下行为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各阶段成绩无效:

6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

62.抄袭或者协助他入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

63.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

64.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

65.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

66.故意销毁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或者考试材料;

67.在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

68.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草稿纸;

69.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71.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

72.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

73.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

74.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

75.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三)以下行为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

81.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82.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83.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84.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85.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

(四)以下行为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各阶段成绩无效。

可以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

76.组织团伙作弊;

77.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

78.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

79.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

《西北大学本科课程考试管理细则》部分内容(节选)

第二十三条在考场上不服从监考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违纪行为之一者,扣除该门课程总评成绩40分,并依据学校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一)将书包、书籍、手机、笔记本、复习资料等非考试用品放在座位周围者;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者;

(三)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偷看他人试卷者;

(四)未经监考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者;

(五)考试结束时,不听从监考人员的劝阻,故意拖延交卷时间者;

(六)交卷后,有意在考场内滞留,给他人传递信息者;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有考试内容的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者;

(八)故意销毁试卷、答卷及考试资料者;

(九)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者;

(十)不服从监考人员管理,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扰乱考场秩序者;

(十一)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考试作弊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者,该门课程考试无效,课程总评成绩记为零分,取消学士学位授予资格,并依据学校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一)考试夹带者(包括书面材料、电子设备存储材料);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卷答案、考试内容相关资料者;

(三)经确认,桌面、墙壁、身体等地方有本人所写该门课程内容者;

(四)借机翻阅书籍、笔记本或他人试卷者;

(五)传递、交换试卷及其答案者;

(六)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者。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者,该门课程考试无效,课程总评成绩记为零分,取消学士学位授予资格,并依据学校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一)请他人代替考试或代替他人考试者;

(二)学生在校期间,考试作弊累计达两次者;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者;

(四)已构成作弊,不服从处理,纠缠、谩骂、威胁、恐吓监考或管理人员者;

(五)考试结束后,诱逼、利诱、威胁任课教师或评卷教师,干扰评卷者;

(六)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者;

(七)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接收(发送)考试相关内容者。

第二十六条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者,应当认定相关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相关课程总评成绩记为零分,取消学士学位授予资格,并依据学校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或考试成绩者;

(二)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者;

(三)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者;

(四)其他应认定为作弊行为者。

第二十七条利用其他手段作弊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

第二十八条学生参加国家、地方政府及其授权机构组织的全国性或者区域性考试,以及其他各级各类教育考试中发生违纪作弊的,视情节轻重参照本细则第二十三条至二十七条处理。

《西北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部分内容(节选)

第二十四条考试违纪、作弊的,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请他人代替考试或代替他人考试的;组织作弊的;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接收(发送)考试相关内容的;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的;在校期间考试作弊累计达两次的;盗窃试卷的;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考试中已构成作弊,不服从处理,纠缠、谩骂、威胁、恐吓监考或管理人员的;考试结束后,诱逼、利诱、威胁任课教师或阅卷教师,干扰评卷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考试夹带的(包括书面材料、电子设备存储材料);抄袭或协助他人抄袭试卷答案、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经确认,桌面、墙壁、身体等地方有本人所写该门课程内容的;借机翻阅书籍、笔记本或他人试卷的;传递、交换试卷及其答案的;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或考试成绩的;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四)将书包、书籍、手机、笔记本、复习资料等非考试用品放在座位周围的;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手势,偷看他人试卷的;未经监考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考试结束时,不听从监考人员的劝阻,故意拖延交卷时间的;交卷后,有意在考场内滞留,给他人传递信息的;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有考试内容的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故意销毁试卷、答卷及考试资料的;用规定以外的笔或纸答题,或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不服从监考人员管理,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扰乱考场秩序的;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考试作弊的行为,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参加国家、地方政府及其授权机构组织的全国性或者区域性考试,违反考试纪律或者作弊的,除按照适用于该考试的规定予以处理外,同时适用本条规定予以处分。

2011年1月——2018年12月我校本科学生考试违纪情况统计

表一:

考试作弊方式统计表

作弊方式

年度

夹带

偷看他人答卷

将复习资料放在座位周围

携带通讯

工具作弊

替人

考试

请人

代考

其它

总计

2011

28

1

7

1

1

3

41

2012

24

5

2

1

32

2013

21

5

1

27

2014

3

3

1

2

1

10

2015

5

2

11

18

2016

7

4

1

3

15

2017

7

2

2

11

2018

1

5

5

11

合计

96

5

35

15

2

4

8

165

表二:

因考试作弊受校纪处分统计表

处分类别

年度

警告

严重警告

记过

留校察看

开除学籍

总计

2011

3

21

9

6

2

41

2012

7

2

23

32

2013

1

13

12

1

27

2014

3

2

2

3

10

2015

13

5

18

2016

3

10

1

1

15

2017

4

4

3

11

2018

10

1

11

合计

44

57

51

11

2

165

从表一可以看出,考试作弊方式仍以夹带居多,携带通讯工具等较严重的作弊方式仍没有完全杜绝;经过学校大力度整治考风考纪,考试作弊人数虽大幅减少,但仍有人铤而走险。

同时,作弊手段也呈现日益隐蔽和科技含量越来越高的趋势,主要表现为:

方式更加多样;请人替考相关证件伪造得可以以假乱真的;利用高科技通讯工具(隐形耳机、手机、抗干扰接收器)作弊等等。

根据学校有关规定,考试夹带者将取消学位授予资格并给予警告以上的相应纪律处分;携带通讯工具作弊或请人(替人)代考者将直接开除学籍。

从表二可以计算出,受到记过(包括记过)以上纪律处分的学生占到因考试违纪受纪律处分学生总人数的91.6%,这说明学校对学生考试违纪问题的处理力度是很大的,但处分不是目的,狠抓考风考纪的目的是为了营造公平竞争环境,引导广大学生自觉践行我校“勤奋、严谨、求实、创新”的优良学风。

考试作弊不但要受到学习成绩的处分(该门课程减10-30分——取消学士学位授予资格),还要受到相应的纪律处分(警告——开除学籍),同时,面对社会、家庭的压力,同学的另眼相待,这些学生往往会逐渐丧失自信心,性格变得孤僻,对学习失去兴趣,有的学生则因一次失足,而酿成“千古恨”,被开除学籍,教训深刻而惨痛,损失无法弥补,所有违纪学生事后都追悔莫及,其实早知今日,何必当初!

2017-2018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西北大学考点违纪作弊考生处理情况通报

在去年和前年研究生招生考试中,西北大学考点分别查处违规考生11人、4人,被查处考生的单科或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并被计入教育部考试黑名单,且视具体情况,由教育部依法给予停考1至3年的处罚。

考试作弊原因分析

纵观我校学生作弊的心理和动机,我们发现其呈现出复杂多样化的特点,主要表现有:

1.认知偏差。

作弊学生没有认识到考试是学生素质提高的重要环节,是对学习效果的一种综合检验。

他们并不觉得作弊是一种不道德的、应该受到指责和鞭挞的可耻行为。

2.从众心理。

部分自控意识薄弱的学生缺乏明晰的辨别力,容易受到不良因素的诱惑。

一旦看到别人考试作弊,就觉得自己不作弊太对不起自己。

认为既然大家都在作弊,自己也就可以作弊。

这实际上是从众心理的一种反映。

3.侥幸心理。

当看到其他同学作弊成功或自己作弊顺利过关未受到应有的惩罚后,于是侥幸心理泛化,作弊意识得到强化,他们更是认为作弊就是“谁抄谁沾光,不抄白不抄”、“饿死胆小的,撑死胆大的”,这也是学生中的一种普遍的作弊心理。

4.虚荣心理。

由于虚荣心理而作弊的学生,主要有以下几种:

①平时成绩很好,有的是学生干部,平时社会活动较多,考试复习不充分,对以获得高分来保持自己或提高自己在班级中的地位没有把握,因而借助于考试作弊来提高学习成绩。

②有的学生是为了入党、评奖学金等原因,总想考试取得好成绩,但发现难以实现目标时,就走作弊这条“捷径”。

5.投机心理。

学习是一项艰苦的劳动,有的学生为了省去绞尽脑汁、秉烛夜读之功,对将来有用的、自己感兴趣的课程就多学、苦学;而自认为无用的课程,则不愿学,可又想获得好成绩,便只能靠投机取巧,蒙混过关。

6.冒险心理。

在近几年的招生中,各地考生的成绩差异较大,某些学生功课基础普遍较差,而有的课不是凭一时努力能赶上去的,这就出现了考试科目多项不及格的现象。

按学籍管理有关规定,有的学生只能留级或退学。

于是便产生了“与其坐以待毙,不如铤而走险”的冒险心理。

7.哥们义气心理。

义气也助长了作弊歪风的蔓延,一些平时学习成绩尚好的学生,当同学请求“帮忙”时,有的同学虽然心里不愿意,但害怕拒绝后同学关系搞僵,以后不好相处,“碍于情面,无法拒绝”而发生替考、传递试题答案等作弊行为。

8.“挣钱”心理。

个别学生学习成绩较好,出于减轻家庭经济压力等原因,成为校园枪手,专门替那些学习成绩不好却又想取得好成绩的学生替考。

树立良好考风,正确面对考试

.深刻认识作弊的危害,树立良好的考风。

考试是对我们所学知识的检验,考好考坏是掌握知识水平问题,但作弊却是道德品质问题。

考试作弊,违背了中华民族崇尚诚实守信的传统,目前整个社会都非常重视诚信问题,党中央、国务院更是把诚信问题纳入到社会主义荣辱观的范畴,它一害自己,二害同学,三害学校,四害家庭,它有悖于公平竞争的原则,破坏学风、校风,是一种弄虚作假、不道德的行为,与我校的优良学风、考风格格不入。

大学生应该深刻认识作弊的危害性,树立“作弊者耻,遵纪者荣”的意识,力戒作弊,加强自身修养,自尊自爱。

正确对待考试,采取实事求是的态度面对考试。

.平时“温故知新”,考试有备无患。

要想在考试中取得好成绩,最关键的是平时下的功夫如何。

一个人知识的积累是一个长期而艰辛的过程,唐代大儒韩愈曾说过:

“业精于勤,荒于嬉,行成于思,毁于随”,郭沫若也曾经说过:

“形成天才的决定因素应该是勤奋,古往今来有成就的人并不都是天资高,有许多天资差的人经过勤学苦练也做出很大成就,有几分勤学苦练,天资就能发挥几分”。

当代大学生不仅要掌握书本上的知识财富,更重要的是将知识转化为实际能力,努力探索未知的知识领域。

这就要求我们大学生平时抓好学习,多一份耕耘,考试时就能多一份收获。

要合理安排各科学习,决不能厚此薄彼,尤其要加强基础课的学习,基础课是国家规定的必修课,基础课学好了,才能做到根深叶茂。

新生要主动适应大学生活,加强学习的主动性,增强自学能力,改进学习方法,提高学习效果。

.加强自身道德修养,以实际行动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

人常说“知书达礼”,读书首先是为了明理,是为了做人,只有在此基础上才能谈做学问、做事情。

目前社会上的一些不良现象也对在“象牙塔”里的大学生们产生了各种利诱,出现了在考试中屡屡作弊,有的甚至给出题、监考、阅卷教师塞钱送礼,以求及格或者高分的看似平常其实并不平常的现象。

作为一名大学生,作为一名社会主义事业合格的建设者和接班人,我们必须以社会主义荣辱观为道德准绳,运用科学文化知识,努力塑造完美人格。

.正确认识考试。

考试是衡量学生学习情况和掌握知识情况的一种手段、一种方式,而不是目的,正是通过这样的方式来帮助大家将基础打牢,把所学知识学好。

虽然说考试不能检验所学知识的全部,存在诸多缺陷,但其确实是检验学生学习成果的有效方式,所以对待考试要“不卑不亢”,以一颗平常心对待最好。

.劳逸结合,保证身体健康。

从“战略”角度上来说,考试及考前复习拼的是“后勤补给”,所以在整个备考、迎考和考试期间同学们在加强营养的同时要做到劳逸结合,保证睡眠时间和睡眠质量,以充沛的精力、清醒的头脑和良好的身心状态应对考试。

6.正确对待考试怯场。

考试怯场是一种复杂的心理活动,有的学生虽然经历了无数次考试,但在考场还是会表现得不尽人意,甚至发挥严重失常。

这些学生经常出现考前和考试期间情绪紧张、急躁、难于自控、思维迟钝、记忆力减退、注意力不集中等怯场现象。

考试时如果出现怯场,应暂时停止答题,按以下方法处理:

闭眼、放松、做深呼吸,呼吸要深且长,有节奏,多次反复,等情绪稳定下来后,再继续答题。

希望同学们对一学期以来所学的知识进行系统复习,查漏补缺,全面掌握各科知识,考出好成绩。

全校同学都要加强自身的品德修养,强化考风考纪意识,自觉杜绝考试作弊,以良好的舍风、班风为构建和谐校园做出应有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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