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外诊断试剂GMP厂房 标准总结.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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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外诊断试剂GMP厂房标准总结

 

PCR厂房标准

 

二零一三年五月

1体外诊断试剂生产实施细则

1.1设施、设备与生产环境控制

第十一条厂房、设施与设备应当与体外诊断试剂生产相适应。

第十二条生产企业必须有整洁的生产环境,厂区周边环境不应对生产过程和产品质量造成影响。

生产、行政、生活和辅助区布局应合理。

生产、研发、检验等区域应当相互分开。

第十三条仓储区要与生产规模相适应,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半成品、成品等各个区域必须划分清楚,防止出现差错和交叉污染。

所有物料的名称、批号、有效期和检验状态等标识必须明确,台帐应当清晰明确,做到帐、卡、物一致。

第十四条仓储区域应当保持清洁、干燥和通风,并具备防昆虫、其他动物和异物混入的措施。

仓储环境及控制应当符合规定的物料储存要求,并定期监控。

如需冷藏,应当配备符合产能要求的冷藏设备并定期监测设备运行状况、记录储藏温度。

第十五条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具有污染性或传染性、具有生物活性或来源于生物体的物料其存放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应当做到专区存放并有明显的识别标识。

应由专门人员负责保管和发放。

第十六条生产过程中所涉及的化学、生物及其他危险品,企业应当列出清单,并制定相应的防护规程,其环境、设施与设备应当符合国家相关安全规定。

第十七条生产区应当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面积和空间用以安置设备、器具、物料,并按照生产工艺流程明确划分各操作区域。

第十八条厂房应当按照产品及生产工艺流程所要求的空气洁净度级别进行合理布局。

厂房与设施不应对原料、半成品和成品造成污染或潜在污染。

同一厂房内及相邻厂房间的生产操作不得相互干扰。

第十九条部分或全部工艺环节对生产环境有空气净化要求的体外诊断试剂产品的生产应当明确规定空气净化等级,生产厂房和设施应当按照本细则附录A《体外诊断试剂生产用净化车间环境与控制要求》进行配备和控制。

第二十条对生产环境没有空气净化要求的体外诊断试剂,应当在清洁环境内进行生产。

第二十一条清洁条件的基本要求:

要有防尘、通风、防止昆虫、其他动物以及异物混入等措施;人流物流分开,人员进入生产车间前应当有换鞋、更衣、佩戴口罩和帽子、洗手、手消毒等清洁措施;生产场地的地面应当便于清洁,墙、顶部应平整、光滑,无颗粒物脱落;操作台应当光滑、平整、无缝隙、耐腐蚀,便于清洗、消毒;应当对生产区域进行定期清洁、清洗和消毒;应当根据生产要求对生产车间的温湿度进行控制。

第二十一条具有污染性和传染性的物料应当在受控条件下进行处理,不应造成传染、污染或泄漏等。

高风险的生物活性物料其操作应使用单独的空气净化系统,与相邻区域保持负压,排出的空气不能循环使用。

进行危险度二级及以上的病原体操作应当配备生物安全柜,空气应当进行有效的处理后方可排出。

使用病原体类检测试剂的阳性血清应当有防护措施。

对于特殊的高致病性病原体的采集、制备,应当按照卫生部颁布的行业标准《微生物和生物医学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准则》等相关规定,具备P3级实验室等相应设施。

第二十二条聚合酶链反应(PCR)试剂的生产和检验应当在各自独立的建筑物中,防止扩增时形成的气溶胶造成交叉污染。

其生产和质检的器具不得混用,用后应严格清洗和消毒。

第二十三条应当配备符合工艺要求的生产设备,配备符合产品标准要求的检验设备、仪器和器具,建立设备台帐。

与试剂直接接触的设备和器具应易于清洁和保养、不与成分发生化学反应或吸附作用,不会对试剂造成污染,并应对设备的有效性进行定期验证。

第二十四条生产中的废液、废物等应进行无害化处理,应当符合相关的环保要求。

第二十五条工艺用水制水设备应当满足水质要求并通过验证,其制备、储存、输送应能防止微生物污染和滋生,并不应对产品质量和性能造成影响。

制水设备应定期清洗、消毒、维护。

应当配备水质监控的仪器与设备,并定期记录监控结果。

第二十六条配料罐容器与设备连接的主要固定管道应标明内存的物料名称、流向,定期清洗和维护,并标明设备运行状态。

第二十七条生产中使用的动物室应当在隔离良好的建筑体内,与生产、质检区分开,不得对生产造成污染。

第二十八条对有特殊要求的仪器、仪表,应当安放在专门的仪器室内,并有防止静电、震动、潮湿或其它外界因素影响的设施。

第二十九条对空气有干燥要求的操作间内应当配置空气干燥设备,保证物料不会受潮变质。

应当定期监测室内空气湿度。

第三十条由国家批准生产工艺规程的体外诊断试剂,除满足上述相应规定外,应当具有与工艺规程相适应的生产条件。

1.2体外诊断试剂生产用净化车间环境与控制要求

第一条对生产环境有净化要求的产品除应当满足《体外诊断试剂生产实施细则》的通用要求外,其生产环境还应当满足本附录的要求。

不同洁净级别生产区域的控制标准参见下表:

表不同洁净级别生产区域的控制标准

洁净度级别

尘粒最大允许数/立方米

微生物最大允许数

≥0.5μm

≥5μm

沉降菌数/皿

100级

3,500

0

1

10,000级

350,000

2,000

3

100,000级

3,500,000

20,000

10

第二条企业应当明确工艺所需的空气净化级别,进入洁净室(区)的空气必须净化。

阴性、阳性血清、质粒或血液制品的处理操作应当在至少10,000级环境下进行,与相邻区域保持相对负压,并符合防护规定。

酶联免疫吸附试验试剂、免疫荧光试剂、免疫发光试剂、聚合酶链反应(PCR)试剂、金标试剂、干化学法试剂、细胞培养基、校准品与质控品、酶类、抗原、抗体和其他活性类组分的配制及分装等产品的配液、包被、分装、点膜、干燥、切割、贴膜、以及内包装等工艺环节,至少应在100,000级净化环境中进行操作。

无菌物料的分装必须在局部百级。

普通化学类诊断试剂的生产应在清洁环境(符合本细则第二十条规定)中进行。

第三条厂房应当具有防止昆虫和其他动物进入的设施。

第四条企业应当提供洁净区内生产工艺流程图和空气调节、配电照明等平/立面图。

新建、改建、扩建的洁净区厂房应当提供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的图纸。

第五条在设计和建设厂房时,应当考虑使用时便于进行清洁工作。

洁净室(区)的内表面应平整光滑、无裂缝、接口严密、无颗粒物脱落,并能耐受清洗和消毒,墙壁与地面的交界处宜成弧形或采取其他措施,以减少灰尘积聚和便于清洁。

第六条洁净区应当配置空气消毒装置,有平面布置图、编号和使用记录。

第七条洁净室(区)内各种管道、灯具、风口以及其他公用设施,在设计和安装时应考虑使用中避免出现不易清洁的部位。

第八条洁净室(区)应当根据生产要求提供足够的照明。

主要工作室的照度宜为300勒克斯;对照度有特殊要求的生产部位可设置局部照明。

厂房应当具有应急照明设施。

第九条洁净室(区)的窗户、天棚及进入室内的管道、风口、灯具与墙壁或天棚的连接部位均应密封。

第十条更衣室、浴室及厕所的设置不应对洁净室(区)产生不良影响。

第十一条洁净车间安全门向安全疏散方向开启,平时密封良好,紧急情况发生时应能保证畅通。

第十二条洁净室(区)内应使用无脱落物、易清洗、易消毒的卫生工具,应当指定地点存放,存放地不应对产品造成污染。

第十三条操作台(板)应光滑、平整、无缝隙、不脱落异物,便于清洗、消毒,不使用木质或油漆台面。

第十四条洁净室(区)的空气如可循环使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污染和交叉污染。

第十五条空气洁净级别不同的相邻房间之间的静压差应大于5帕,洁净室(区)与室外大气的静压差应大于10帕,应配备监测静压差的设备,并定期监控。

第十六条洁净室(区)的温度和相对湿度应当与试剂产品生产工艺要求相适应。

第十七条洁净室(区)内安装的水池、地漏不得对物料产生污染。

第十八条不同空气洁净度级别的洁净室(区)之间的人员及物料出入,应有防止交叉污染的措施。

应当建立、执行物料进出洁净区的清洁程序,有脱外包装室、净化室和双层传递窗(或气闸室)。

第十九条洁净室(区)和非洁净室(区)之间应有缓冲设施,洁净室(区)人流、物流走向应合理。

第二十条根据生产工艺要求,洁净室(区)内设置的称量室和备料室,空气洁净度级别应当与生产要求一致,并有捕尘和防止交叉污染的设施。

第二十一条在净化车间内工作的人员应穿着符合要求的工作服。

工作服的选材、式样及穿戴方式应与生产操作和空气洁净度级别要求相适应,并不得混用。

洁净工作服的质地应光滑、不产生静电、不脱落纤维和颗粒性物质。

无菌工作服必须包盖全部毛发、胡须及脚部,并能阻留人体脱落物。

第二十二条不同空气洁净度级别使用的工作服应当分别清洗、整理,必要时消毒或灭菌。

工作服洗涤、灭菌时不应带入附加的颗粒物质。

工作服应制定清洗周期。

100,00级以上区域的洁净工作服应当在洁净区内洗涤、干燥、整理,按要求灭菌。

第二十三条洁净室(区)仅限于该区域生产操作人员和经批准的人员进入。

第二十四条进入洁净室(区)的人员不得化妆和佩带饰物,不得裸手直接接触物料,净室(区)应定期消毒。

使用的消毒剂不得对设备、物料和成品产生污染。

消毒剂品种应定期更换,防止产生耐药菌株。

第二十五条在净化车间内工作的生产人员应有健康档案。

直接接触产品的生产人员每年至少体检一次。

第二十六条应当建立、执行人员进出洁净区的清洁程序和管理制度,人员清洁程序合理。

第二十七条洁净区的净化系统、消毒及照明等装置应按规定进行清洁、维护和保养并进行记录。

第二十八条在净化车间内工作的生产人员应接受净化车间卫生管理制度、个人清洁卫生制度、净化车间使用管理制度等内容的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二十九条企业应当在验证的基础上明确规定洁净区环境监测的项目和频次,在静态检测合格前提下,企业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洁净室(区)内空气温湿度、压差、风速、沉降菌和尘粒数的定期监测,并保存监测记录。

第三十条生产激素类试剂组分的洁净室(区)应当采用独立的专用的空气净化系统,且净化空气不得循环使用。

第三十一条强毒微生物操作区、芽胞菌制品操作区应与相邻区域保持相对负压,配备独立的空气净化系统,排出的空气不得循环使用。

2洁净厂房设计规范

2.1总则

第1.0.1条洁净厂房设计必须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确保质量、符合节约能源和环境保护的要求。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新建和改建、扩建的洁净厂房设计,但不适用于以细菌为控制对象的生物洁净室。

本规范有关防火和疏散、消防设施章节的规定,不适用于建筑高度超过24米的高层洁净厂房和地下洁净厂房的设计。

第1.0.3条在利用原有建筑进行洁净技术改造时,洁净厂房设计必须根据生产工艺要求,因地制宜、区别对待,充分利用已有的技术设施。

第1.0.4条洁净厂房设计应为施工安装、维护管理、检修测试和安全运行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1.0.5条洁净厂房设计除应按本规范执行外,尚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规范的有关要求。

2.2空气洁净度等级

第2.0.1条空气洁净度应按表2.0.1规定划分为四个等级。

 

空气洁净度表2.0.1

注:

对于空气洁净度为100级的洁净室内大于等于5微米尘粒的计数,应进行多次采样,当其多次出现时,方可认为该测试数值是可靠的.

第2.0.2条洁净室空气洁净度等级的检验,应以动态条件下测试的尘粒数为依据。

洁净室空气洁净度的测试,应符合附录二规定。

2.3总体设计

2.3.1洁净厂房位置选择和总平面布置

第3.1.1条洁净厂房位置的选择,应根据下列要求并经技术经济方案比较后确定:

一、应在大气含尘浓度较低,自然环境较好的区域;

二、应远离铁路、码头、飞机场、交通要道以及散发大量粉尘和有害气体的工厂、贮仓、堆场等有严重空气污染、振动或噪声干扰的区域,如不能远离严重空气污染源时,则应位于其最大频率风向上风侧,或全年最小频率风向下风侧;

三、应布置在厂区内环境清洁、人流货流不穿越或少穿越的地区。

第3.1.2条对于兼有微振控制要求的洁净厂房的位置选择,应实际测定周围现有振源的振动影响,并应与精密设备、精密仪器仪表允许环境振动值进行分析比较。

第3.1.3条洁净厂房最大频率风向上风侧有烟囱时,洁净厂房与烟囱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宜小于烟囱高度的12倍。

第3.1.4条洁净厂房与交通干道之间的距离不宜小于50米。

第3.1.5条洁净厂房周围宜设置环形消防车道(可利用交通道路)。

如有困难时,可沿厂房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

第3.1.6条洁净厂房周围的道路面层,应选用整体性好、发尘少的材新。

第3.1.7条洁净厂房周围应进行绿化。

可铺植草坪、种植对大气含尘浓度不产生有害影响的树木,并形成绿化小区,但不得防碍消防操作。

2.3.2工艺布置和设计综合协调

第3.2.1条工艺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工艺布置合理、紧凑。

洁净室或洁净区内只布置必要的工艺设备以及有空气洁净度等级要求的工序和工作室;

二、在满足生产工艺要求的前提下,空气洁净度高的洁净室或洁净区宜靠近空气调节机房;空气洁净度等级相同的工序和工作室宜集中布置;靠近洁净区入口处宜布置空气洁净度等级较低的工作室;

三、洁净室内要求空气洁净度高的工序应布置在上风侧易产生污染的工艺设备应布置在靠近回风口位置;

四、应考虑大型设备安装和维修的运输路线,并预留设备安装口和检修口;

五、应设置单独的物料入口,物料传递路线应最短,物料进入洁净区之前必须进行清洁处理。

第3.2.2条洁净厂房内宜少设隔间,但在下列情况下可予以分隔:

一、按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甲、乙类与非甲、乙类相邻的生产区段之间,或有防火分隔要求者;

二、生产过程中产生较强噪声或散发较多热量、尘粒和有害气体,且不能采取局部措施加以控制者;

三、生产联系少,并经常不同时使用的两个生产区段之间。

第3.2.3条洁净厂房的平面和空间设计,宜将洁净区、人员净化、物料净化和其他辅助用房进行分区布置。

同时应考虑生产操作、工艺设备安装和维修、气流组织型式、管线布置以及净化空气调节系统等各种技术设施的综合协调效果。

第3.2.4条洁净厂房设计必须合理确定各种管线的平面位置和坚向标高。

第3.2.5条洁净厂房内各种固定技术设施(如送风口、照明器、回风口、各种管线等)的布置,宜首先考虑净化空气调节系统的要求。

2.3.3噪声控制

第3.3.1条洁净室内的噪声级,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动态测试时,洁净室内的噪声级不应超过70分贝A。

二、空态测试时,乱流洁净室的噪声级不宜大于60分贝A;层流洁净室的噪声级不应大于65分贝A。

注:

①由于技术经济条件限制,或噪声大于70分贝A对生产无影响时,噪声级可适当放宽,但不宜大于75分贝A;

②上述噪声级是指在室内每一个工作点人耳位置(人离开)的测量值。

对于变动噪声,则取相同位置处在一个正常工作日内的等效连续声压级。

第3.3.2条洁净室的噪声频谱限制,应采用倍频程声压级;各频带声压级值不宜大于表3.3.2的规定。

噪声频谱限制表3.3.2

第3.3.3条洁净厂房的平、剖面布置,应考虑噪声控制的要求,其围护结构应有良好的隔声性能,并宜使各部分隔声量相接近。

第3.3.4条洁净室内的各种设备均应选用低噪声产品。

对于辐射噪声超过洁净室允许值的设备,应设置专用隔声设施(如隔声间、隔声罩等)。

第3.3.5条净化空气调节系统噪声超过允许值时,应采取隔声、消声、隔振等控制措施。

除事故排风外,应对洁净室内的排风系统进行减噪设计。

第3.3.6条净化空气调节系统,根据室内噪声级的要求,风管内风速宜按下列规定选用:

一、总风管为6--10米/秒;

二、无送、回风口的文风管为6~8米/秒;

三、有送、回风口的文风管为3~6米/秒。

第3.3.7条洁净厂房的噪声控制设计必须考虑生产环境的空气洁净度要求,不用因控制噪声而影响洁净室的净化条件。

2.3.4微振控制

第3.4.1条洁净厂房和周围辅助性站房内有强烈振动的设备(包括水泵等)及其通往洁净室的管道,应采取积极隔振措施。

第3.4.2条对洁净厂房内外各类振源,应测定其对洁净厂房的综合振动影响。

如受条件限制,也可根据经验对综合振动影响进行评价。

并应与精密设备、精密仪器仪表的允许环境振动值进行比较,以确定对其采取必要的田振措施。

第3.4.3条精密设备、精密仪器仪表的隔振措施,应考虑减少发尘量、保持洁净室内合理的气流组织等要求。

当采用空气弹簧隔振台座时,应对气温进行处理,使其达到洁净室的空气洁净度等级。

2.4建筑

2.4.1一般规定

第4.1.1条洁净厂房的建筑平面和空间布局,应具有适当的灵活性。

洁净区的主体结构不宜采用内墙承重。

第4.1.2条洁净室的高度以净高控制,净高应以100毫基本模数。

第4.1.3条洁净厂房主体结构的耐久性与室内装备和装修水平相协调,并应具有防火、控制温度变形和不均匀沉陷性能(地震区应符合抗震设计规定)。

厂房变形缝应避免穿过洁净区。

第4.1.4条送、回风管和其他管线需暗敷时,应设置技术夹层、技术夹道或地沟等;穿越极层的竖向管线需暗敷时,宜设置技术竖井。

第4.1.5条对兼有一般生产和洁净生产的综合性厂房,其方案设计和构造的处理,应避免在人流与物流运输以及防火方面对洁净生产带来不利影响。

2.4.2人员净化和物料净化设施

第4.2.1条洁净厂房内应设置人员净化、物料净化用室和设施,并应根据需要设置生活用室和其他用室。

第4.2.2条人员净化用室,宜包括雨具存放间、管理室、换鞋室、存外衣室、盥洗室、洁净工作服室和空气吹淋室等。

厕所、淋浴室、休息室等生活用室以及工作服清洗间和干燥间等其他用室,可根据需要设置。

第4.2.3条人员净化用室和生活用室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人员净化用室的入口处,应设净鞋器。

二、存外衣室和洁净工作服室应分别设置。

外衣存衣柜和洁净工作服柜应按设计人数每人设一柜。

三、盥洗室应设洗手和烘干设备。

水龙头应按最大班人数每10人设一个。

四、洁净区不得设厕所。

人员净化用室内的厕所应设前室。

五、空气吸淋室应设在洁净区人员入口处,并应与洁净工作服室相邻。

单人空气吹淋室按最大班人数每30人设一台。

当仅为100级垂直层流洁净室时,可改设气闸室。

洁净区工作人员超过5人时,空气吹淋室一侧应设旁通门。

第4.2.4条人流路线应避免往复交叉。

人员净化用室和生活用室的布置,一般按图4.2.4的人员净化程序进行布置。

第4.2.5条根据不同的空气洁净度等级和工作人员数量,洁净厂房内人员净化用室和生活用室的建筑面积应合理确定。

一般可按洁净区设计人数平均每人4~6平方米计算。

第4.2.6条洁净工作服室内,对空气净化应有一定的要求。

第4.2.7条洁净室的设备和物料出入口,应根据设备和物料的性质、形状等待征设置物料净化用室及其设施。

物料净化用室的布置,应防止净化后物料在传递过程中被污染。

2.4.3防火和疏散

第4.3.1条洁净厂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吊顶材料应为非燃烧体,其耐火极限不宜小于0.25小时。

第4.3.2条洁净厂房内一般的生产工作间的火灾危险性,可按附录三进行分类。

第4.3.3条甲、乙类生产的洁净厂房,宜采用单层厂房。

其防火墙间最大允许占地面积,单层厂房应为3,000平方米,多层厂房应为2,000平方米。

第4.3.4条甲、乙类生产或设置在甲、乙类生产环境中的装配式洁净室,其顶棚和壁板(包括内部填充物)应为非燃烧体。

第4.3.5条在一个防火区内的综合性厂房,其洁净生产与一般生产区域之间应设置非燃烧体隔墙封闭到顶。

隔墙及其相应顶板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小时,隔墙上的门窗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6小时。

穿过隔墙或顶板的管线周围空隙应采用非燃烧材料紧密填塞。

第4.3.6条技术竖井井壁应为非燃烧体,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小时。

井壁上检查门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6小时;竖井内在各层或间隔一层楼板处,应采用相当于楼板耐火极限的非燃烧体作水平防火分隔;穿过水平防火分隔的管线周围空隙,应采用非燃烧材料紧密填塞。

第4.3.7条洁净厂房每一生产层、每一防火分区或每一洁净区的安全出口的数量,均不应少于两个。

但符合下列要求者,可设置一个安全出口:

一、甲、乙类生产厂房每层的总建筑面积不用过50平方米,且同一时间内的生产人员总数不用过5人;

二、丙、丁、戊类生产厂房,符合国家现行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者。

安全出口应分散均匀布置,从生产地点至安全出口不用经过曲折的人员净化路线。

第4.3.8条洁净区与非洁净区和洁净区与室外相通的安全疏散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

安全疏散门不得采用吊门、转门、侧拉门以及电控自动门。

第4.3.9条当洁净厂房同层外墙上可供消防人员通往厂房洁净区的门窗,其洞口间距大于80米时,则应在该段外墙的适当部位设置专用消防口。

专用消防口的宽度不应小于750毫米,高度不应小于1800毫米,并应有明显标志。

楼层的专用消防口应附设阳台,并从二层起向上设爬楼。

2.4.4室内装修

第4.4.1条洁净厂房的建筑围护结构和室内装修,应选用气密性良好,且在温度和湿度等变化作用下变形小的材料。

墙面内装修当需附加构造骨架和保温层时。

应采用非燃烧体或难燃烧体。

第4.4.2条洁净室内墙壁和顶棚的表面,应符合平整、光滑、不起灰、避免眩光、便于除尘等要求;应减少凹凸面,阴阳角做成圆角。

室内装修宜采用于操作;如为抹灰时,应采用高级抹灰标准。

第4.4.3条洁净室的地面,应符合平整、耐磨、易除尘清洗、不易积聚静电、避免眩光、并有舒适感等要求。

第4.4.4条洁净厂房技术夹层的墙面、顶棚宜抹灰。

如需在技术夹层内更换高效空气过滤器时,宜增刷涂料饰面。

地面、回风地沟和位于地下的技术夹层,应采用防水或防潮、防霉措施。

建筑风道和回风地沟的内表面装修标准,应与整个送、回风系统相适应,并应易于除尘。

第4.4.5条洁净室和人员净化用室设置的外窗,应采用双层玻璃金属窗,并应有良好的气密性。

第4.4.6条洁净室内的密闭门宜朝空气洁净度较高的房间开启。

无窗洁净室的密闭门上宜设观察窗。

第4.4.7条洁净室门窗、墙壁、顶棚、地(楼)面的构造和施工缝隙,均应采取可靠的密封措施。

第4.4.8条洁净室内的色彩宜淡雅柔和。

室内各表面材料的光反射系数,顶棚和墙面宜为0.6-0.8;地面宜为0.15--0.35。

2.4.5装配式洁净室

第4.5.1条在新建或改建的洁净厂房设计中,对于面积不大、层高较低、要求空气洁净度较高的生产环境可采用装配式洁净室。

第4.5.2条装配式洁净室所在的房间应有空气净化要求,并应与装配式洁净室的空气洁净度等级相适应。

外围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得低于二级。

第4.5.3条装配式洁净室顶棚可由装配式洁净室本身内壁板或支柱支承,也可固定在外围建筑上。

回风地沟或回风地坑宜设在外围建筑的地面以下。

第4.5.4条装配式洁净室设计应满足在该室室内安装壁板的要求。

装配式洁净室的构配件应做到:

连接构造的整体性强、气密性好,并便于组装、拆卸、包装和运输。

第4.5.5条装配式洁净室的四周壁板中,宜有一面或两面紧贴或靠近外围建筑的墙壁。

紧贴时,壁板与墙壁之间的安装缝隙应封闭;靠近时,应留有清扫距离。

当装配式洁净室时,壁板外侧设有技术夹道时,壁板与外围建筑内墙面之间净宽不宜小于600毫米。

2.5空气净化

2.5.1一般要求

第5.1.1条洁净厂房内各洁净室的空气洁净度等级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洁净室内有多种工序时,应根据各工序的不同要求,采用不同的空气洁净度等级。

二、在满足生产工艺要求的前提下,洁净室的气流组织,宜采用局部工作区空气净化和全室空气净化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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