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时期现代农村金融的运作方式兼与传统高利贷比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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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时期现代农村金融的运作方式兼与传统高利贷比较

民国时期现代农村金融的运作方式——兼与传统高利贷比较

  【内容提要】本文以民国时期的长江中下游乡村为具体考察对象,探析现代金融运作方式在该地的运用,并与传统高利贷进行了比较研究,分别指出两者在借贷对象、借贷手续、信用方式、借贷用途、借贷利率、借贷期限与偿还问题上的相同点和不同点。

认为当时现代农村金融运作方式的实行已取得了显着进步,这无疑加快了中国乡村借贷关系现代化的进程。

【摘要题】近代经济史研究

【关键词】长江中下游乡村/现代农贷/运作方式

【正文】

  在中国乡村金融史上,民国时期是一个承前启后、新旧更替的重要阶段,最大的变化就是现代农村金融的产生。

与私人、店铺借贷、典当业借贷等传统高利贷形式不同,现代农村金融运作主要是指专业农业银行以及商业银行、政府银行的农贷,此外还有与此相关的其他形式的借贷,如农民借贷所的借贷、农业仓库的借贷、合作金库借贷以及合作社借贷等。

迄今,相关的研究成果还很少。

笔者拟以现代农村金融比较发达的长江中下游地区为中心,对民国时期现代农村金融的发展历程、运作方式、绩效与不足等问题做一深入系统的探讨,以丰富近代中国农村经济史研究的内容。

本文主要讨论现代农村金融的运作方式,包括借贷对象、借贷手续、信用方式、借贷用途、借贷期限与偿还、借贷利率等问题,同时注意与传统高利贷进行比较,以发现二者的异同。

  借贷对象

  传统高利贷者的贷款是直接贷款,一般无须中间转手,而现代农业金融组织的贷放大多为间接转贷。

  银行与农民之间就主要属于间接借贷关系,它往往先贷给农民贷款所、合作金库、农业仓库以及合作社等,再由这些组织或直接或间接转贷农民。

我们可以从银行的放款条例证明这一点。

如1928年江苏省农民银行放款章程规定:

“农民所组织之合作社乃其主要之放款对象。

”豫鄂皖赣四省农民银行“以合作社、合作社联合会及农民个人为放款对象,对合作社尤为重视”。

上海商业银行农业贷款部也规定,以农业生产、运销、信用以及兼营合作社和农业仓库为贷款对象。

1940年,中国、交通、农民、中央信托局和农本局的农贷办法规定:

“农贷对象以农民团体或个人及农业改进机关所经营之事业为范围。

  事实与规定基本吻合。

如江苏省农民银行,1936年的调查表明,“该行历年放款中合作放款恒居于首要之地位”,虽也曾贷款于未加入合作社的小农。

但数量极少,到1934年已基本停止。

中国农工银行杭州分行也是如此,据1929~1933年的放款统计,合作社放款占92%强。

  有人曾提出银行应简化营业层级,直接贷与农民,免除中间操纵,但正如吴承禧所言,银行“必以农民分散,贷款没有保障而裹足不前,所以,现在的农村投资,大都是通过合作社而实现的”。

林礼明形容银行为“合作事业的保姆”,是非常恰当的。

  合作金库也是以合作社为主要农贷对象的。

1936年12月实业部颁布的《合作金库规程》就规定:

“合作金库以调剂合作事业资金为宗旨”,各级合作金库的放款对象除了下一级金库外,就是各级合作社联合社和各地信用合作社。

农民贷款所发放的借贷对象有的为农民,有的为合作社。

如浙江吴兴县农民借贷所,据1931年度的贷款统计,借贷对象全部为合作社。

农民借贷居绝大多数的情况比较少见。

  与农民借贷关系最直接、最密切的是合作社。

合作社可直接贷与农民,但它本身也是一个中介组织,其资金主要不是来自内部,而是银行、农民贷款所以及合作金库等机构的贷款。

所以,合作社的身份具有两重性,即相对于银行是债务人,相对于社员或其他农民又是债权人。

  传统高利贷的贷款对象成分,地主、富农一般仅为百分之几,绝大多数是贫农、雇农和中农等贫苦农民。

与此相比,在现代农贷中,地主、富农的比例明显增加。

  据1932年江苏省农民银行指导的信用合作社贷款统计,借户%为中农、贫农,%为地主、富农。

又据1935年江苏省无锡东亭、吴江钮汇、句容寨里3个农业仓库的调查,押户共计219户,其中地主商人、大农、中农、小农、佃农分别为19户、24户、61户、94户、21户。

上面两个统计说明,新式借贷的对象虽仍以中小农居多,但地主、富农也占到一定比例。

其原因如后所述,现代农贷的贷款利率比高利贷低得多,贷得越多得利越大,地主、富农往往把持基层政权,将现代农贷转贷农民。

从贷款的实际数额而言,地主、富农的贷款额明显高于普通农民,如上举无锡、吴江、句容3个农仓,经营30亩以上的押户占总押户的%,却占押款的%,其中50亩以上者仅为押户的%,却占押款的%。

这一统计表明,中小农抵押户数虽多,贷款数额却少,大部押款是为地富所得的。

  借贷手续

  传统高利贷借贷手续比较简单,有的为口头信用借贷,无须字据契约;有的为契约借贷,由当事人双方和中保人画押即可。

与此相比,现代农村金融组织由于比较正规,借贷手续远比民间借贷复杂。

仅以合作社贷款为例做一说明:

  就银行对合作社的贷款而言,以20世纪30年代江苏省农民银行为例,它对合作社的贷款程序分为三步:

第一步,先由借款合作社填具借款申请书、社员职员名单、社务业务进行状况表、借款用途表、保证人抵押品调查表,而后连同该社章程及登记证等,送至该行审核。

如非初次借款,除社章及登记证不必检送外,其余各种表格仍须照填。

第二步,该行接到申请书后,派员调查申请合作社的社员职员情况、社务业务情况以及抵押品、借贷用途等状况。

如认为可以放款时,就将放款核准书另附借据寄交借款申请合作社。

该社将借据等填具后,送交该行审查,如无讹误,即予贷放款项。

第三步,合作社将款项转贷给社员后,须在一星期内据实填具借贷用途报告书,以便覆核贷款。

  上述

  银行等机构向合作社的贷款手续,反过来说,也就是合作社向银行等机构的借款手续。

那么,社员向合作社申请借款的手续是如何办理的呢?

以江苏无锡县信用合作社为例,据1936年调查,先由各社员依照需要数目,拟定借额,说明用途,向合作社提出申请,合作社接到社员申请书后,即召开理事会,审查借款用途与数目是否符合,决定准驳,然后汇合总数,向江苏省农民银行申借。

借入后,由各社员邀同其他二人,作为保证,订立借约,领取款项。

如果属于抵押借贷,还需要社员连同抵押品一并送交理事会审查。

合作社理事会在审核社员借款时,特别注意社员的信用度,有的还专门成立了信用评定委员会,对社员信用度评出等级,理事会据此决定社员借款的信用方式,信用度越高,越有可能获得个人信用贷款,反之就需要担保人或抵押品。

  信用方式

  传统高利贷的信用方式,个人信用和保证信用的借贷比例较大,抵押信用借贷比例较小。

1934年长江中下游六省农民借贷的统计表明,前者占信用方式的%。

  现代农村金融的信用方式,则明显以抵押借贷居多。

据1934年江苏合作社社员借款的统计,信用借款仅占10%,动产、不动产、农产抵押借款分别占10%、55%、20%。

1929~1933年中国农工银行杭州分行的合作社放款也表明,信用放款占%,抵押放款占%。

海宁县农民银行1933年的放款,也是抵押放款较多,占%。

可见,现代农贷更注重避免贷款的风险性,这也是现代金融的共同特征。

  信用放款是凭借信用或另觅妥保的贷款,毋庸细述,兹重点介绍抵押借贷方式。

  在传统高利贷的抵押借贷中,以土地抵押最为盛行。

在这一点上,现代农贷与高利贷没有什么区别。

据20世纪30年代的统计,江苏吴江县震泽镇江丰农工银行的抵押贷款,以地契抵押最多,占放款总额的70~80%。

江苏省农民银行向合作社发放青苗贷款,也大都以地契为抵押。

  至于现代农贷的动产押款,种类甚广,与高利贷也无多大差别。

据1934年6月的统计,合作社向江苏省农民银行可以农产、丝绸、农具、衣饰等抵押借款,其中农产品以米、谷最多,其他为豆、麦、豆饼、棉花等。

中国农民银行南昌农民抵押贷款所,牲畜、农具、家具、农作物、铜锡器皿等均可质押贷款。

南昌县合作社的动产抵押放款,主要为布质衣服、金属饰物、农产品和农具耕牛。

上海商业银行江宁县湖熟镇农民抵押贷款所,曾办理衣类、金银、铜锡器皿、耕牛、农产品等抵押业务。

综合以上动产抵押资料,农产品抵押贷款多为原价的60~70%之间,其他抵押品多在40%~50%左右。

  借贷用途

  传统高利贷主要用于生活消费。

据1929~1933年长江中下游六省的统计,农民借贷用于非生产者占负债户的%,占负债额的77%。

现代农贷与传统借贷迥然不同,它特别强调借贷用于生产经营。

  以银行而言,在20世纪30年代,如浙江余姚县农民银行、海宁县农民银行和诸暨县农民借贷所,都规定以生产经营作为农贷用途。

豫鄂皖赣四省农民银行的农村合作社放款章程也规定,借贷必须用于购买种子、肥料、农业原料、畜种、饲料,购置或修理农具,修造农贷应用于房屋修建,制造、运销和囤积农产品,偿还因从事生产所欠之旧债。

在20世纪40年代,四联总处1940~1942年关于四行局的农贷方针,也始终以增加农业生产、兴修水利、农业推广、农村副业、农产运销等为农贷主要用途。

中国农民银行与浙江省合作事业管理处订立的1947年度农贷计划,包括农业生产、农田水利、农业推广、农村副业、土地金融贷款等,具体类别达35种。

  与上述银行对合作社的放款规定一致,合作社对于社员的贷款也强调必须用于生产及其他正当用途。

在20世纪30年代,如江苏省信用合作社模范章程第十二条规定,“放款以贷于社员正当用途为限”。

吴县府巷信用合作社的规定更为具体,社员请求本社放款,必须符合以下用途:

“1.购置种子、肥料。

2.购买农具、车辆、船只。

3.修盖房屋,掘河筑堤,灌溉排水。

4.经营副业及赎置田地。

5.其他生产上必须之用途”。

  农贷是否真正用于生产用途了呢?

  贷款主要用于生活消费的情况较为少见,而且此类状况多发生在一地刚开始进行新式农贷之时,农民多利用低利借贷偿还旧的高利贷,与借高利贷还高利贷有质的差别,借高利贷还高利贷的结果仍旧是陷于高利贷剥削,以低利借款偿还旧债则对摆脱高利贷剥削,解燃眉之急能起到一定作用。

  贷款主要用于生产经营的情况最为普遍。

如中国农工银行杭州分行1931~1933年的合作社放款,用于生产经营者达90%。

中国农民银行1935~1936年的合作社贷款,用于生产经营者达%。

1933年10月安徽省合作贷款的统计表明,用于购置牲畜、农具、种子、肥料、开垦土地、赎地、修圩等生产用途者占%。

江苏省农民银行1936年的业务报告也显示,丹阳、溧水、阜宁三县合作社的放款,用于购置肥料、种子、牲畜、农具、饲料、垦殖等生产用途者达%。

又据四联总处1946年9月对各类农贷及投资结余的统计,长江中下游各省的农贷主要用于农业生产、农田水利、农业推广、农产运销和农村副业等。

中国农民银行1947年办理安徽淮汛重灾区的贷款,用于种子、农具、肥料、牲畜者占贷放总额的%。

台湾学者赖建成认为,合作社社员的贷款91%以上用于非生产用途(注:

赖建成:

《近代中国合作经济运动——社会经济史的分析》,台北正中书局1980年版,第122页

  。

)。

根据笔者的考证,赖氏的这一推论显属误断。

  正由于现代农贷主要用于生产经营,所以对于农民补充生产资料,增加家庭收入起到了一定作用。

 借贷期限与偿还

  传统高利贷的借贷期限一般都较短。

据1934年的统计,在长江中下游地区,1年以下期限占借贷总数的80%,其中又以6个月至1年者最多。

抗战期间及国共决战时期,借贷期限大大缩短。

1942、1944年浙江、江西、湖南、湖北四省的统计显示,1年以下期限者相继占借贷总数的91%、97%。

到1947年,在长江中下游六省,1年以下者更上升至99%。

  现代农贷的借贷期限,从章程规定来看,有的与传统借贷相当,有的略长。

如20世纪30年代中国农民银行与江西省农村合作委员会规定,合作社社员的还款期限,用于购买种子、肥料、家畜、食料、小件农具、支付工资、地租以及经营小工艺流通资金,须1年内还清;用于购买大农具、舟车、耕畜及经营手工艺固定资本,1~2年还清;用于教育儿童、办理婚丧、修造房屋及整理高利贷旧债,1~3年还清;用于批发、制造、储押、运销、供给各种物品,1年内还清;用于购置加工、运销各种工具,2~3年还清;用于垦荒、掘井、排水、修筑大堤等,5年还清,等等。

国家四行局1942年1月的农贷办法规定,农业生产贷款,除耕畜大农具可分3年摊还外,其余最长1年;农业运销贷款,设备抵押可分3年摊还,运销抵押最长8个月;农村副业贷款,设备费用可分3年摊还,其余最长1年。

可见,借贷用途越小,借贷期限越短。

  事实上,现代农贷的期限往往比章程的规定要短,与传统高利贷没有明显区别。

据江苏省农民银行1929年6月以前对361户放款的统计,借贷期限以5~6个月最多,有73户,占总户数的20%,总计1年以下者占总户数的%。

浙江省各级农民银行的放款期限,也多在1年以内,如吴兴县农民借贷所1931年的贷款,都在1年以下。

海宁县农民银行1933年的合作社放款,借贷期限也都在1年以下,且以五、六个月者居多。

又如江西裕民银行1935年的农业贷款,期限都在2~6个月以内。

华洋义赈会对江西合作社的放款,据1933年6月的统计,期限都在1年以下,以10~12个月者最多,占77%。

到抗战期间,与传统借贷一样,借贷期限也大大缩短。

如中国农民银行老河口支行1942~1944年对湖北陨县的农贷,贷款期限一般2~6个月,最短仅3天。

显然,以上借贷主要是短期借贷,很难用于长期和中期经济建设。

  现代借贷与传统高利贷的借贷期限之所以都比较短,恐怕主要是因为农村经济落后,农民太穷困,偿还能力低,短期借贷自然成为规避风险的一个有效手段。

  至于贷款的清偿和收回,与传统高利贷一样,绝大多数农民对于现代农贷的偿还是不遗余力的。

参与中国银行芜湖地区农贷的钱孟邻说,1937年12月南京沦陷后,含山县合作社的“许多农民捧着款子找人还,可是没有人去收款。

这一点说明农民是最有信用的,最诚实的”。

江苏省农民银行1934年上期的统计表明,放款合作社676个,已经到期的有390个,其中按期偿还者289社,占已到期合作社的%。

1934年江西省农村合作委员会116个合作社的放款,全部还清者89社,占总社数的%,此“固足证明农村合作放款之稳固可靠”。

  尽管如此,由于经济贫困所迫,不能如期偿还农贷的现象仍然比较严重,这点与传统高利贷也比较相似。

上述业绩不错的江苏省农民银行无锡分行主任顾某就感叹道,本行“许以所借之款,得分期或零星偿还。

原冀农民以生产所入,撙节开支,拔还借款,以脱苦境。

无如农民所生之产,尚不敷糊口之资……几不知还债为何事。

以是无论合作社,无论个人,苟非投资于生产者,殆已寝馈于债务之中。

”丹阳分行对此也很有看法:

“合作社借款能如期偿清者固甚众多,然到期不偿,或延期再延者也属不少。

”1936年该行的合作社贷款表明,未能如期清偿者达75%。

抗战后期,自1942年国民政府实行农贷收缩政策,不能如期偿还的现象更为严重。

据1944年中国农民银行安徽屯溪支行的农贷报告,“农贷逾期者,为数日多”。

江西省合作金库第一分库1943年6月的稽核报告也披露:

“查本月催收成绩并不见佳,总库已颁布催收办法,负责督催之稽核员于下月初即出发各县,工作似应加以积极。

”由此可见催收工作之艰难。

  借贷利率

  传统借贷利率一般都较高。

据1934年的统计,在长江中下游六省,即以普通借贷利率而言,年利2分以上的借贷占借贷总数的87%,这些都属于高利贷利率)。

到抗日战争及国共决战时期,因通货膨胀,利率上升很快。

1944年,浙江、江西、湖南、湖北四省普通借贷月利率都达到6%以上。

1947年,长江中下游六省普通借贷月利率增至14%左右。

  与此相比,现代农贷的借贷利率低得多。

  先从章程规定来看。

无论是农民银行还是商业银行,在1930年代,对合作社贷款一般都规定不超过月利1分。

抗战期间,随着物价的上涨,利率增加,四联总处1942年规定承贷机构放款月利为9厘,1943年增至分,1944年为分,1945年为分。

合作社转贷农民的利率,因其

  资金主要来自银行,其转贷社员的利率要高于银行放款利率。

在1930年代,豫鄂皖赣四省农民银行规定,合作社转贷社员月利分,转贷非社员月利分。

上海商业银行规定,合作社转放社员利率最高可至分,《社会经济月报》第1卷第7期,1934年。

)。

上述规定显然低于高利贷利率。

  现代农贷的实际借贷利率如何呢?

银行的实际贷款利率比上述条例规定的往往要高。

如浙江衢县地方农民银行,据1929年9月~1931年12月共28个月各类放款的记录,最高月利率以分最多,最低利率以分最多。

海宁县农民银行1933年64个合作社放款的统计显示,月利都在1~分之间。

上海商业银行农业部1934年上期合作放款,平均月利分。

尽管如此,它比高利贷利率仍然低得多。

至于合作社转贷农民的实际利率,基本上与上述规定吻合。

据1935年江苏、浙江、安徽、湖北、湖南五省合作社转贷利率的调查次数统计,月利1~分者最多,占总次数的%,1分以下者占总次数的%。

抗战后期,合作社利率明显上升。

1944年,浙江、江西、湖南、湖北的合作社利率分别为%、%、%、%,到1947年,江苏、浙江、安徽、江西、湖南、湖北的合作社利率分别上升至%、%、%、%、%、%。

尽管如此,它明显低于同期高利贷利率。

  正因为现代农贷的利率较低,所以它在一定程度上冲击了高利贷剥削。

如20世纪30年代,安徽和县乌江镇,自30年代初上海商业银行在此进行合作贷款后,私人贷款利率已由原来的月利三分甚至四五分降至月利二分。

江苏东台县也有类似情况,“大赉北乡境内,因金融周转不灵,故有‘期盘’、‘棉花盘’等重利放款。

现因合作社可流通金融,区内放款之利率,已于无形中减低”。

40年代也是如此,如中国农民银行屯溪支行1944年在安徽皖南地区发放农贷后,月利二、三角的“高利贷之风,得以稍杀”。

  综上所述,现代农村金融的运作方式与传统高利贷相比,既有相同点,也有不同点,但更多的是不同点。

在借贷对象上,高利贷者的贷款一般为直接贷款,无须中间转手,而现代农业金融的借贷则大多为间接转贷;高利贷的贷款对象,绝大多数是贫农、雇农和中农等贫苦农民,而在现代农贷中,地主、富农的比例明显增加。

在借贷手续上,现代农村金融组织由于比较正规,借贷手续远比民间借贷正规和复杂。

在信用方式上,高利贷的信用方式,个人信用和保证信用的借贷比例较大,抵押信用借贷比例较小,而现代农贷则以抵押借贷居多。

在借贷用途上,高利贷主要用于生活消费,而现代农贷则主要用于生产经营。

在借贷期限和偿还上,现代借贷与传统高利贷比较类似,借贷期限都比较短,绝大多数农民偿还贷款不遗余力,但由于经济贫困所迫,不能如期偿还农贷的现象仍然比较严重。

在借贷利率上,现代农贷的借贷利率明显低于高利贷。

总之,现代农村金融的运作机制尽管仍有落后的一面,但比高利贷有了显着进步,这无疑加快了中国乡村借贷关系现代化的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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