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文档赤道原则专项融资借款合同适用于对公单笔项下赤道原则项目融资的示范文本范文模板 26页.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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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道原则专项融资借款合同(适用于对公单笔项下赤道原则项目融资的示范文本)

赤道原则专项融资借款合同

(示范文本)

编号:

贷款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联系人:

职务: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电传:

联系电话:

传真:

借款人:

住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联系人:

职务: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电传:

联系电话:

传真:

合同签订地点:

签约重要提示

为了维护您的权益,请您在签署本合同之前仔细阅读,检查并确认以下事宜:

一、您有权签署本合同,若依法需要取得他人同意的,您已经取得充分授权;

二、您已经认真阅读并充分理解合同条款,并特别注意了其中有关责任承担、免除或限制兴业银行责任、以及加黑字体部分的内容;

三、贵公司及您已经充分理解合同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并愿意接受这些条款约定;

四、兴业银行提供的合同文本仅为示范文本,合同相关条款后均留有空白行,并在合同尾部增设了“补充条款”,供各方对合同进行修改、增补或删减使用;

五、如果您对本合同还有疑问,请及时向兴业银行咨询。

经借款人申请,贷款人审核同意给予借款人融资借款。

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恪守信用,立约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经平等协商,特签订本合同以兹共同遵守。

第一条定义与解释

除非立约双方另有书面约定,则本合同以下词汇将作如下定义和解释:

一、“债权”或称主债权,是指借款人(债务人)向贷款人(债权人)提出申请,贷款人经审核同意后,根据本合同向借款人提供的融资而形成的债权(含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贷款人在本合同项下所拥有的针对借款人的债权和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对贷款人的债务内容对应一致。

“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申请执行费、律师代理费、办案费、公告费、评估费、鉴定费、拍卖费、变卖费、电讯费、差旅费、处臵费等。

二、本合同第五条以下词汇作如下定义和解释:

“固定利率”指在借款期限内保持不变的利率。

“浮动利率”指在借款期限内按借贷双方约定的周期和幅度变动的利率。

“浮动周期”指借贷双方约定的借款利率的变动频率。

在一个浮动周期内,借款利率以基准利率按照合同约定的定价方式计算确定,浮动周期内借款利率保持不变;在一个浮动周期届满、进入下一个浮动周期时,借款利率以新浮动周期的基准利率按照合同约定的定价方式计算确定,浮动周期内借款利率保持不变。

“LIBOR”指伦敦金融市场银行间拆借利率,币种包括美元、欧元、日元等,具体数值以兴业银行转发的数值为准。

“HIBOR”指香港金融市场银行间港币拆借利率,具体数值以兴业银行转发的数值为准。

三、“环境与社会影响评估”是指由借款人、第三方评估机构、顾问或外部专家就项目影响范围内所造成的部分或全部的环境与社会影响和风险(包括劳工、职业健康和社区安全)进行准确、客观、有效地评价和说明,并出具评估文件的过程。

四、“环境与社会管理系统”是指借款人根据项目性质和规模、项目环境与社会风险及影响等因素,建立的一套旨在对项目进行全周期环境与社会风险评估与管理,并根据风险情况持续不断地提供减缓和管理风险的计划、措施及监督流程的动态且连续有效的内部管理系统。

“环境与社会管理系统”的要素包括但不限于环境与社会影响评估、管理计划、组织能力、内部培训、社区交流、监督、报告。

五、“受影响社区”是指项目影响范围内可能受项目不利影响的当地居民社区,包括但不限于因项目的开工、原料开采、来料与成品运输、新增劳动力、废弃物排放

等因素而受到不利影响的项目当地居民社区。

六、本合同第十三条约定的“重大交易”是指(包括但不限于):

任何确定要发生或潜在的将严重影响借款人公司基本架构、公司股东变更、或有负债、现金流量、盈利能力、公司核心商业秘密、公司核心竞争力、公司重要资产、公司重大债权债务、偿还债务能力、履行本合同能力的交易,或者贷款人和/或借款人认为构成重大交易的其他交易。

七、本合同第十三条约定的“重大事件”是指(包括但不限于):

任何确定的或潜在的将严重影响借款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务的能力、从事公司核心业务员工的雇佣和解约、公司核心商业秘密、公司核心竞争力、公司基本架构、公司股东变更、公司或有负债、公司存续、公司从事业务的合法性、公司稳定、公司发展、公司盈利能力、公司偿还债务能力、公司履行本合同能力的事件,以及贷款人和/或借款人认为构成重大事件的其他事件。

八、本合同中“工作日”均指贷款人银行的营业日,合同履行过程中,若某个提款、还款日为非营业日,则顺延至下一个营业日。

第二条借款金额

贷款人同意给予借款人借款(币种)(金额大写)亿仟佰拾万仟元整。

第三条借款用途

本借款用于,其中借款资金的具体用途如下:

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将借款挪作他用。

第四条借款期限

一、借款期限为个月,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二、一次性放款的,放款日以借款借据、借款凭证所记载的实际发放日为准,如实际发放日迟于前款记载的借款发放日,则借款到期日相应顺延。

三、借款分次使用计划为:

年月日万元;年月日万元;年月日万元;年月日万元;年月日万元;年月日万元;年月日万元;年月日万元;年月日万元;年月日万元。

借款人应于每期提款日前三个工作日或者贷款人书面要求的其他时间向贷款人申请办理提款手续。

如借款人未按上述约定的分次使用期限提取借款,则贷款人有权要求借款人支付当期应当提取的借款金额的万分之作为补偿金。

四、在符合本合同第六条约定的提款先决条件下,贷款人根据本合同第七条约定支付借款资金。

五、贷款人有权根据借款项目是否满足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提款先决条件、借款资金支付条件、本合同对应担保合同签订及担保手续办理时间等因素以及贷款人认为必要的其他因素适当调整借款分次使用计划。

若借款人未满足本合同约定的提款先决条件或借款资金支付条件,则贷款人有权停止放款、停止支付借款资金或解除本借款合同,借款人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六、借款分次使用的,实行同一到期日,即分别发放的各期借款以第一次放款的借款借据或借款凭证所确定的借款到期日为同一到期日。

七、若贷款人根据本合同约定的情形提前收贷,则视为借款到期日相应提前。

第五条借款利率与利息计收

一、人民币借款利率

(一)人民币借款利率按下列第种约定执行:

(壹)固定利率,执行年利率%。

如在本合同第四条记载的借款发放日之后、每次借款实际发放日之前遇国家基准利率调整,则固定利率执行实际发放日同期同档次国家基准利率上浮%或下浮%,亦即,实际利率等于实际发放日同期同档次国家基准利率乘以系数。

借款期间不因国家基准利率的调整而调整。

(贰)浮动利率,一(月/季/半年/年/其他周期)一定,年利率为同期同档次国家基准利率上浮%或下浮%,亦即,实际利率等于同期同档次国家基准利率乘以系数。

首期利率为实际发放日同期同档次国家基准利率乘以以上系数,从实际发放日起每满一(月/季/半年/年/其他周期),再按当时相

应档次的国家基准利率乘以以上系数确定下一周期利率。

借款期间,如遇国家基准利率调整,不再通知借款人。

(叁)其他利率方式:

(二)本合同项下发放的人民币借款,如遇国家取消基准利率,贷款人有权根据

同期的国家利率政策,按照公平诚信的原则,并参照行业惯例、利率状况等因素,重新确定借款利率。

借款人有异议的,应及时与贷款人协商。

协商不成的,贷款人有权提前收贷,借款人应当立即清偿剩余的借款本息。

二、外币借款利率

(一)外币借款利率按下列第种约定执行:

(壹)固定利率,年利率为%

(贰)浮动利率,按下列第种约定执行:

(甲)利率按本合同借款币种的个月期限的LIBOR(加或减)个百分点

计算,浮动周期为个月。

(乙)利率按本合同借款币种(仅指港币)的个月期限的HIBOR(加或减)个百分点计算,浮动周期为个月。

(叁)其它约定方式:

(二)本合同项下分次使用的外币借款应以每次借款实际发放日兴业银行转发的

LIBOR或HIBOR作为利率确定标准。

三、借款利息偿还方式

借款利息偿还方式按下列第种约定执行:

(壹)本合同借款约定每(月/季末月/半年末月/年末月/其他周期)的

20日为结息日,借款人应在结息日次日向贷款人支付当期借款利息,在借款到期日结清其余本息。

(贰)其他偿还方式:

四、罚息和复利

(一)如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贷款人有权对被挪用的借款计收罚

息,罚息利率为借款利率上浮%;借款人未按期还款且又未就展期事宜与贷款人达成协议,即借款逾期的,贷款人有权对逾期的借款计收罚息,罚息利率为借款利率上浮%;对未按时支付的利息,贷款人有权按本合同约定的借款逾期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二)借款利率采用固定利率的,则罚息利率也为固定利率;借款利率采用浮动利率

的,则罚息利率也为浮动利率,其浮动周期与借款利率浮动周期一致。

(三)罚息和复利的计收方式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借款利息偿还方式执行。

五、本外币借款本金自贷款人根据本合同约定划至借款人账户之日起开始计息。

第六条提款先决条件

一、借款人满足贷款人要求的下列各项提款先决条件后,方可向贷款人申请发放

本合同项下借款:

(一)借款人已向贷款人送达下列文件,文件所载明的情况没有变化且持续有效,或者借款人已就变化作出令贷款人满意的解释和说明:

1、借款申请书,其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借款项目名称、金额、用途、期限、

还款计划和还款来源等;

2、借款人经年检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法人代码证、公司章程、验资证明、

贷款卡及密码、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法定代表人及董事会成员签字样本、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贷款人认为必要的其他公司文件;

3、借款人按照法定程序召开,且经法定人数的董事或股东表决通过的,真实、合

法、有效的关于同意向贷款人申请本合同项下借款并明确借款用途以及接受贷款人要求的各项借款条件的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正本或贷款人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

4、贷款人认可的近三年年度及近期财务报表;成立不足三年的借款人,提交自

成立以来年度和近期财务报表;年度报表需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股东投入的项目资本金未全部到位的,需提供股东相关资料;贷款人认为必要的其他财务文件;

5、项目立项批准文件、工程设计方案;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提供有权部门

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的批复文件;需政府核准的项目,提供有权部门核准文件;需备案的项目提供备案证明;需主管部门审批同意的投资项目,提供主管部门批准文件;按照国家规定应取得环境保护许可的,需取得环保部门批准文件;按规定应取得的其他批准或备案文件;

6、拟采取抵/质押担保方式,需提供抵/质押物权属证明材料、评估价值报告,并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应当办理的抵/质押登记手续已经妥善办理,有关权属证明文件、登记证明文件等正本已按照贷款人要求交给贷款人收存;拟采取第三方保证,需比照上述第2至4项要求提供相关担保材料,该保证合同已经生效;上述担保应持续有效;

7、贷款人要求就项目或抵/质押物办理保险的,以贷款人为第一受益人的保险手

续已办妥且保险单正本已交给贷款人收存;且该保险持续有效;

8、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提供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9、项目资本金和其他建设、生产资金筹措方案及落实资金来源的证明材料;

10、涉及用地的,提供建设用地合法手续的证明材料;

11、环境与社会影响评估报告及批准文件、特殊行业批准文件、其他批准文件等;

12、特殊行业借款人须提供有权批准部门颁发的特殊行业生产经营许可证或企业

资质等级证书;

13、如果贷款人要求办理公证等手续的,已办妥相关公证手续;

14、借款人已按照贷款人要求在贷款人处开立账户,自愿接受贷款人信贷监督和

支付结算监督,并已按照贷款人要求支付了本合同项下相关费用;

15、借款人申请外汇项目贷款,须提供有效的外汇贷款用途证明和有关部门的批

件,且符合有关外汇管理政策;

16、贷款人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报表、凭证等资料。

(二)借款人申请赤道原则的融资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1、在借款时和借款存续期间,项目符合国家环境、健康、安全和社会保障等法律

法规,符合国家有关产业、国土、环保、能源、资源、城市规划政策和投资管理等相关政策,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及贷款人要求履行了项目的合法管理程序。

2、项目资本金比例符合国家规定且项目资金来源明确并有保证,在借款发放前,

拟发放借款同比例的项目资本金已足额到位,并与借款配套使用,项目实际进度与已投资额相匹配。

(三)根据贷款人要求,借款人还应具备以下第项条件:

壹、根据贷款人要求提供项目《环境与社会影响评估报告》;

贰、根据贷款人要求,在企业内建立、发展并维持一套符合企业可持续发展需要

的环境与社会管理系统,或制定一套发展计划并逐步建立该环境与社会管理系统;

叁、根据贷款人要求,制定并提供贷款人认可的《行动计划》;

肆、事先通过自由、便利、广泛且适当的方式,与受影响社区开展针对项目可能

造成的环境与社会问题的磋商,并在合理期限内,以方便当地社区获得的方式向社区公众提供磋商资料的查阅渠道;

伍、在项目建设和运行期间,采用一套符合贷款人要求的投诉机制,作为其环境

与社会风险管理的一部分,接受来自受影响社区有关项目环境与社会问题的关注和投诉,并作出相应处理和妥善解决;

陆、由与借款人无直接利害关系的独立的社会和环境专家审查《环境与社会影响

评估报告》、《行动计划》和磋商过程的相关文件。

(四)本合同第十一条借款人所作的声明与承诺均持续真实有效;在申请放款日

或此前未发生任何违约事件或潜在违约事件。

(五)借款人已填妥与放款有关的借据或借款凭证。

借据或借款凭证是本合同的

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在本合同项下的借款金额、借款期限、借款利率等如与借据或借款凭证记载不一致时,以借据或借款凭证的记载为准。

(六)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记录;借款人为新设法人的,其控股股

东应有良好的信用状况,无重大不良记录,生产经营合法合规,具备与所投资项目相适应的主体资格和经营资质。

(七)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提款先决条件。

二、贷款人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是以本条第一款约定的提款先决条件被满足为前

提。

贷款人有权单方面决定降低或放弃部分提款先决条件,借款人或担保人不得以该条件作为抗辩贷款人的事由。

三、贷款人有权根据融资项目是否满足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及贷款人要

求的提款先决条件、本合同对应担保合同签订及担保手续办理时间等因素适当调整借款发放。

若借款人未满足本合同约定的提款先决条件,则贷款人有权停止借款人的放款申请或终止本借款合同,因此而产生的责任或损失由借款人自行承担。

四、经贷款人审核,借款人满足本合同约定提款先决条件的,贷款人根据本合同

第七条约定支付借款资金。

第七条账户监控及借款资金支付

根据银监会颁布的《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及《项目融资业务指引》要求,

借款人承诺在申请发放借款前已满足合同约定的提款先决条件,接受贷款人监督借款资金按约定用途使用。

贷款人有权对借款人开立的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本合同约定的专门贷款发放账户、还款准备金账户、项目收入账户,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对借款资金的发放、支付、还款资金及项目收入实施监督与控制:

一、账户监控

(一)贷款发放账户

贷款人要求借款人开立贷款发放账户的,借款人同意申请本合同约定的借款发放

和支付均应通过贷款发放账户办理,贷款发放账户专用于本合同约定的借款发放及资金支付等,不得用于本合同约定之外的资金支付或结算等其他用途,并不得开通网上银行对外支付功能。

借款人不可撤销地授权贷款人直接将款项划至如下贷款发放账户:

户名:

账号:

开户银行:

(二)还款准备金账户

贷款人要求借款人开立还款准备金账户的,借款人同意开立如下还款准备金账

户,还款准备金账户不得开通网上银行对外支付功能:

户名:

账号:

开户银行:

借款人保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或借款人的收入现金流进入还款准备金账户的比

例应不低于,账户内的资金平均存量应不少于。

(三)项目收入账户

1、借款人不可撤销地承诺所有项目收入进入如下账户:

户名:

账号:

开户银行:

借款人承诺进入项目收入账户的资金,贷款人有权根据本合同约定按时扣收借款

本息,贷款人有权监督借款人按照事先约定的条件和方式对外结算支付,项目收入账户不得开通网上银行对外支付功能。

2、贷款人有权对项目收入账户进行动态监测,当账户资金流动出现异常时,借款人应按照贷款人要求说明原因,贷款人有权根据本合同第十四条第二款约定采取相应的措施。

二、借款资金支付

(一)贷款人有权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或借款人自主支付的方式对借款资金的支付进行管理与控制。

1、“贷款人受托支付”是指借款人授权贷款人将借款资金支付给符合本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手。

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的,在借款资金发放前,借款人应提供符合本合同约定用途的相关交易资料,经贷款人审核同意后,将借款资金通过借款人账户支付给借款人交易对手。

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的,在借款资金支付给借款人交易对手后,如果由于基础交易合同被撤销、解除、无效等原因,导致借款资金退回的,贷款人对于该退回的借款资金有权根据本合同第十二条约定提前收贷。

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的,贷款人在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借款人、独立中介机构和承包商等共同检查设备建设或者工程建设进度,并根据出具的、符合本合同约定条件的共同签证单,进行借款支付。

2、“借款人自主支付”是指贷款人将借款资金发放至借款人账户后,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给符合本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手。

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的,借款人应定期向贷款人汇总报告借款资金支付情况,贷款人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借款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

(二)单笔金额超过项目总投资5%或超过500万元人民币的借款资金支付,应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

(三)在借款发放和支付过程中,借款人出现以下情形的,应根据贷款人要求补充借款发放和支付条件,贷款人有权采取更为严格的借款发放及支付条件,并有权停止借款资金的发放和支付,根据本合同第十四条第二款约定采取相应的措施:

1、信用状况下降;

2、不按本合同约定支付借款资金;

3、项目进度落后于资金使用进度;

4、违反本合同约定,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贷款人受托支付。

第八条借款本息偿还

一、本合同项下借款本金采用如下第种偿还方式:

(甲)借款到期日一次性全部偿还借款本金。

(乙)分期偿还借款本金,还本金额及日期如下:

年月日偿还万元;年月日偿还万元;年月日偿还万元;年月日偿还万元;年月日偿还万元;年月日偿还万元;年月日偿还万元;年月日偿还万元;年月日偿还万元;年月日偿还万元。

如贷款人调整借款分次使用计划,本条款约定的借款分期偿还日期及金额不变,借款人应当按期归还借款本金。

(丙)借款本金偿还的其他方式:

二、借款人应在本合同约定的还款日和结息日向贷款人按时足额归还本合同项下借款本金及利息。

如果借款人未按时还本付息,贷款人有权从借款人开立在贷款人处或贷款人系统内所有分支机构的任何账户中根据银行会计的有关规定及贷款人内部制度规定的次序扣收借款人应付费用及贷款本息。

三、若遇还款日为非贷款人营业日,则顺延至下一个贷款人营业日还款,该非贷款人营业日计入贷款实际占用天数。

借款人在偿还最后一期借款本金时,应利随本清,不受本合同第五条约定的结息日的约束。

四、借款人不能按期偿还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需要展期还款的,应在该笔贷款到期日前个工作日正式向贷款人提交书面借款展期申请。

经贷款人审查同意的,由双方另行签署《借款展期合同》作为本合同的补充合同。

五、提前还款

借款人应按本合同约定日期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借款人要求提前部分或全部归还借款本息,应提前个工作日书面通知贷款人,

并征得贷款人书面同意。

经贷款人同意,借款人提前归还部分借款本息后,应与贷款人协商确定此后的还款期数、还款时间和还款金额。

对提前归还的借款本金根据实际使用期限并按本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计收利息。

贷款人对提前还款之前已计收的借款利息不再调整。

借款人要求提前还款的,贷款人有权要求借款人按给予补

偿。

六、借款人在此不可撤销地授权贷款人在借款人发生未履行或违反本合同约定的

情形时,无须经过司法程序可直接从借款人任何账户中扣收款项,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本息、各项费用等。

第九条担保

一、下列合同为本合同的担保合同:

(一)编号的《》(合同名称),担保方式为,担保人为;

(二)编号的《》(合同名称),担保方式为,担保人为;

(三)编号的《》(合同名称),担保方式为,担保人为。

二、本合同项下担保合同签订完毕、担保手续办妥前,贷款人有权暂不履行本合同项下的放款等各项义务。

第十条双方的权利义务

一、贷款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贷款人权利:

1、有权要求借款人按期归还借款本息;

2、有权要求借款人提供与借款项目有关的各项资料;

3、有权了解借款人的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

4、有权监督借款人按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

5、有权监督项目的进展情况并提出建议和要求;

6、有权直接从借款人账户上划收借款本息及其他相关费用;

7、贷款人有权在任何时候将本合同项下全部或部分债权以及担保权益转让给第三方,无须取得借款人的同意。

贷款人转让本合同项下借款及担保权益,借款人仍然承担本合同项下的所有义务;

8、借款人不能依照合同约定归还借款本息或不能落实还本付息事宜的,贷款人有权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或新闻媒体等予以披露,并采取清收、诉讼或仲裁等法律措施;

9、贷款人有权根据需要,委托或者要求借款人委托具备相关资质的独立中介机构为项目提供法律、税务、保险、技术、环保和监理等方面的专业意见或服务,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由借款人承担;

10、有权享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或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二)贷款人义务:

1、按本合同的约定发放并支付借款资金;

2、对借款人的债务、财务、生产、经营情况保密,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1)法律法规规定;

(2)监管机构规定或要求;

(3)向贷款人的合作方披露等情形。

二、借款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借款人享有如下权利:

1、有权按本合同的约定提取和使用全部借款;

2、有权要求贷款人依照本协议约定对其提供的资料承担保密义务。

(二)借款人义务

1、应当如实提供贷款人要求提供的文件资料,以及所有开户行、账号及存贷款余额情况,并配合贷款人的调查、审查和检查;

2、接受贷款人对其使用信贷资金情况和有关生产经营、财务活动的监督;在本合同项下借款用于项目建设时,配合贷款人对项目的监督检查,并及时就贷款人的建议或要求采取合理处理措施;

3、应当按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挪作他用,并保证不用借款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不用借款炒买炒卖有价证券、期货、房地产等;不用借款从事企业间相互借贷活动以及其他国家限制的非法活动;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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