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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企业主要指标

附件:

1

 

建筑业企业主要指标

月度快速调查统计报表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批准

2009年8月

本报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条规定: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规定,如实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

……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民有义务如实提供国家调查所需要的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十五条规定:

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对在统计调查中知悉的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目录

一、总说明………………………………………………………………………………3

二、报表目录…………………………………………………………………………4

三、调查表式……………………………………………………………………………5

四、填表说明及主要指标解释…………………………………………………………7

 

一、总说明

(一)调查目的: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国民经济运行状况分析的指示精神;有效防范建筑业行业突发事件,保障对重大事件的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理有可靠、科学的依据;切实履行建设部门的职责,建立有序的工作制度,特制定本月度快速调查制度(下称“快速调查制度”)。

(二)调查内容及原则:

快速调查表主要调查建筑企业生产经营的主要经济指标,包括企业概况、生产情况和财务状况等。

快速调查表中各项指标的含义、计算方法及核算原则均按国家统计局现行规定执行,要切实做到“不重不漏”。

(三)调查范围:

全国具有特级或一级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各类企业。

以具有特级或一级资质的法人单位为填报对象。

集团公司下如有多个特级或一级资质的法人单位,各法人单位均为统计对象,应分别填报快速调查表。

特级或一级资质的集团公司如本部有经营实体,应填报“快速调查”表中的建施101表和建施快01表;如无经营实体,只需填报“快速调查”表中的建施101表。

主项资质为不分等级的公路交通工程、水上交通管制、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特种专业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不执行本快速调查制度。

(四)组织与实施:

本“快速调查制度”,经国家统计局批准,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计划财务与外事司统一布置,具体工作委托中国建筑业协会统计专业委员会(简称统专会)承办。

(五)报送要求:

本表为月度快报,报送时间为月后22日前;报送方式为网上直接报送,路径:

登录住房城乡建设部网站(网址:

)→“行业统计”→“建筑业统计”→“建筑业企业主要指标月度快速调查网上申报系统”。

(六)考虑到“快速调查制度”的时效性,各企业报送的数据,尤其是财务部分,均按企业确定的数据或预计数上报。

企业报送的月度数据不作为考核的依据,但应坚持严肃认真的态度,不得虚报、瞒报。

(七)本“快速调查制度”实行统一的统计分类标准编码,各建筑业企业及有关部门必须严格执行。

(八)本“快速调查制度”以“千元”和“平方米”为计量单位的指标,均不保留小数。

(九)本报表制度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解释。

 

二、报表目录

 

表号

表名

报告期别

填报范围

报送单位

报送日期及方式

页码

建施101表

建筑业企业基本情况

年报

全国具有特级或一级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各类企业。

企业

1月22日前网络填报

5

建施01表

建筑业企业主要指标月度快速调查表

月报

全国具有特级或一级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各类企业。

企业

每月22日前网络填报

6

 

三、调查表式

建筑业企业基本情况

表号:

建施101表

制表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批准机关:

国家统计局

批准文号:

国统制[2009]32号

              20年   有效期至:

2011年08月

01组织机构代码

04单位所在地及行政区划

    省(自治区、直辖市)    地区(市、州、盟)

    县(区、市、旗)      乡(镇)

             街(村)、门牌号

02法人单位名称:

                 

0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07企业资质证书编号

行政区划代码

05联系方式

06行业类别

09控股情况

1.国有控股

2.集体控股

9.其它

邮政编码

11开业(成立)时间

电话号码          分机号:

      

传真号码          分机号:

      

电子信箱                

网址:

                

08登记注册类型

100内资企业

110国有企业

120集体企业

130股份合作企业

140联营企业

141国有联营企业

142集体联营企业

143国有与集体联营企业

149其他联营企业

150有限责任公司

151国有独资公司

159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160股份有限公司

170私营企业

171私营独资企业

172私营合伙企业

173私营有限责任公司

174私营股份有限公司

190其他企业

200港澳台商投资企业

210与港澳台商合资经营企业

220与港澳台商合作经营企业

230港澳台商独资经营企业

240港澳台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300外商投资企业

310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320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330外资企业

340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10隶属关系

17年未从业人员数(人)

10中央

20省

40市、区

60县

61街道

62镇

63乡

71居委会

72村委会

90其他

 

合计

十万

29.企业资产情况

百亿

十亿

亿

千万

百万

十万

万元

千元

1.企业实收资本

国家资本

集体资本

法人资本

个人资本

港澳台资本

外商资本

(不包括港澳台资本)

2.年末资产合计

百亿

十亿

亿

千万

百万

十万

万元

千元

 

国别(地区)名称及代码

(请填写一到三个主要外资来源国或地区)

汉字名称代码

1

2

3

单位负责人:

统计负责人:

填表人:

报出日期:

20年月日

建筑业企业主要指标月度快速调查表

表号:

建施快01表

制表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法人单位名称:

批准机关:

国家统计局

组织机构代码:

批准文号:

国统制[2009]32号

20年月

有效期至:

2011年08月

指标名称

代码

计量单位

年初至本月

底止累计

上年同期累计

1

2

一、新签工程承包合同额

01

千元

二、建筑业总产值

02

千元

三、房屋建筑施工面积

03

平方米

四、房屋建筑竣工面积

04

平方米

五、企业总收入

05

千元

其中:

工程结算收入

06

千元

六、企业利润总额

07

千元

七、工程结算利润

08

千元

八、应收工程款

09

千元

其中:

竣工工程

10

千元

单位负责人:

统计负责人填表人:

填表日期:

20年月日

说明:

1、本表由全国具有特级或一级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各类企业填报。

2、本表为月度快报,报送时间为月后22日前。

3、报送方式为网上直接报送。

登录住房城乡建设部网站(网址:

),进入“行业统计”,点击“建筑业统计”,再点击“建筑业企业主要指标月度快速调查网上申报系统”录入数据。

 

四、填表说明及主要指标解释

(一)建筑业企业基本情况表(建施101表)

本表为一次性调查表。

新批准、核准特、一级资质的企业第一次填报本快速调查表需要填报本表,其他企业如果企业情况发生变化时需重新填报。

01.组织机构代码:

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编制规则》(GB11714-1997),由组织机构代码登记主管部门给每个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社会团体颁发的在全国范围内唯一的、始终不变的法定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由八位无属性的数字和一位检验码组成。

在填写时,要按照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上的代码填写。

02.法人单位名称:

指经有关部门批准正式使用的单位全称。

0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职务:

指依照法律或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

04.单位所在地及行政区划代码:

指为单位实际所处的详细地址及行政区划代码等。

分三部分填写:

第一部分:

单位实际所在地的详细地址。

写明单位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区、市、州、盟)、县(区、市、旗)、乡(镇)以及具体街(村)的名称和门牌号码,不能填写通讯号码或通讯信箱号码。

第二部分:

单位归属的街道办事处、居委会或村委会。

位于城市内的单位填写所在街道办事处及居委会的名称;位于农村的单位填写所在村委会的名称。

第三部分:

行政区划代码。

05.联系方式:

包括电话号码、邮政编码以及电子信箱和网址。

06.行业类别:

是根据本单位从事的社会经济活动性质对各类单位进行分类。

行业代码以本单位从事的主要业务活动,比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建筑业中的小类填写,即四位小类码。

07.企业资质证书编号: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编号由16位代码组成,分主码(14位)及副码(2位)二个部分。

本调查表只要求填写主码,应按照已批准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上的代码填写。

08.登记注册类型:

企业或生产经营性活动单位的登记注册类型,按其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类型填写。

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的登记注册类型,按其主要经费来源和管理方式,根据实际情况,比照《企业登记注册类型与代码》确定。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单位)登记注册的类型分为以下几种:

(1)国有企业指企业全部资产归国家所有,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非公司制的经济组织。

不包括有限责任公司中的国有独资公司。

(2)集体企业指企业资产归集体所有,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经济组织。

(3)股份合作企业指以合作制为基础,由企业职工共同出资入股,吸收一定比例的社会资产投资组建,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共同劳动,民主管理,按劳分配与按股分红相结合的一种集体经济组织。

(4)联营企业两个及两个以上相同或不同所有制性质的企业法人或事业单位法人,按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共同投资组成的经济组织称为联营企业。

联营企业包括国有联营企业、集体联营企业、国有与集体联营企业和其他联营企业。

国有联营企业指所有联营单位均为国有。

集体联营企业指所有联营单位均为集体。

国有与集体联营企业指联营单位既有国有也有集体。

其他联营企业指上述三种联营企业之外的其他联营形式的企业。

(5)有限责任公司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由两个以上,五十个以下的股东共同出资,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经济组织称为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分为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国有独资公司指国家授权的投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指国有独资公司以外的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6)股份有限公司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其全部注册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并通过发行股票筹集资本,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经济组织。

(7)私营企业指由自然人投资设立或由自然人控股,以雇佣劳动为基础的营利性经济组织称为私营企业。

包括按照《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私营企业暂行条例》以及《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登记注册的私营独资企业、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私营股份有限公司、私营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

私营独资企业指按《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的规定,由一名自然人投资经营,以雇佣劳动为基础,投资者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指按《个人独资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个人独资企业填表时归入私营独资企业。

私营合伙企业指按《合伙企业法》或《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的规定,由两个以上自然人按照协议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以雇佣劳动为基础,对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

私营有限责任公司指按《公司法》、《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的规定,由两个以上自然人投资或由单个自然人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

私营股份有限公司指按《公司法》的规定,由五个以上自然人投资,或单个自然人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

(8)其他内资企业指上述第

(1)条至第(7)条之外的其他内资经济组织。

(9)与港澳台商合资经营企业指港澳台地区投资者与内地的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按合同规定的比例投资成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的企业。

(10)与港澳台商合作经营企业指港澳台地区投资者与内地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合作合同的约定进行投资或提供条件设立,分配利润、分担风险和亏损的企业。

(11)港澳台商独资经营企业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在内地设立的由港澳台地区投资者在内全额投资设立的企业。

(12)港澳台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外经贸部批准设立,并且其中港、澳、台商的股本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达25%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

凡其中港、澳、台商的股本占公司的注册资本的比例小于25%的,属于内资中的股份有限公司。

(13)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指外国企业或外国人与中国内地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按合同规定的比例投资成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的企业。

(14)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指外国企业或外人与中国内地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作经营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合作合同的约定进行投资或提供条件设立,分配利润、分担风险和亏损的企业。

(15)外资企业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内地设立的由外国投资者全额投资设立的企业。

(16)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外经贸部批准设立,并且其中外资的股本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达25%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

凡其中外资股本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小于25%的,属于内资中的股份有限公司。

09.控股情况

1、国有控股指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国有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企业全部实收资本(股本)的比例大于50%的国有绝对控股。

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国有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比例虽未大于50%,但相对大于其他任何一方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所占比例的国有相对控股;或者虽不大于其他经济成分,但根据协议规定拥有企业实际控制权的国有协议控股。

投资双方各占50%,且未明确由谁绝对控股的企业,若其中一方为国有经济成分的,一律按国有控股处理。

2、集体控股(含协议控制)指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集体经济成分的出次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企业全部实收资本(股本)的比例大于50%的集体绝对控股。

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集体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比例虽未大于50%,但相对于其他任何一方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所占例的集体相对控股;或者虽不大于其他经济成分,但根据协议规定拥有企业实际控制权的集体协议控股。

3、其他指除以上两种情况以外的企业法人。

10.隶属关系:

指本单位隶属于哪一级行政管理单位,按照国家标准《单位隶属代码》(GB/T12040-1997)分为:

中央、省、市(地区)、县、街道、镇、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其他。

填写隶属关系时,注意以下几点:

1、中央与地方双重领导的单位,以领导为主的一方来划分中央属或地方属。

2、省属以下的企业(单位)办的企业(单位)其隶属关系与企业(单位)本身的隶属关系一致。

3、无主管部门的单位、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办事机构所开办的第三产业等单位填“其他”。

隶属于“中央”的单位兴办的集体企业,隶属关系也填“其他”。

11.开业(成立)时间:

(1)解放前成立的单位填写最早开工或成立的年月;

(2)解放后成立的单位填写领取营业执照的时间(如开业年月早于领取营业执照的时间,填写最早开业年月);

(3)企业分立、合并分两种情况:

一种因合并或分立而新改的企业,其开业时间按工商部门重新登记的开业时间填写;另一种合并或分立后继续存在的企业,填写原企业开业时间。

(4)与外方(含港、澳、台)合资的企业,按领取合资企业营业执照的时间填写。

17.从业人员数指在本单位工作,取得工资或其他形式的劳动报酬的人员。

包括;在岗职工、再就业的离退休人员、民办教师以及在各单位工作中工作的外方人员和港澳台方人员、兼职人员、借用的外单位人员和第二职业者。

不包括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

29.企业资产情况

1、企业实收资本指企业实际收到的投资人投入的资本。

按投资主体分为六种:

①国家资本指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政府部门或机构以国有资产投入企业形成的资本。

不论企业的资本是哪个政府部门或机构投入的,只要是以国家资本进行投资的,均作为国家资本。

②集体资本指由本企业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和集体企业联合经济组织范围内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资产投入形成的资本金。

③法人资本指其他法人单位投入本企业的资本。

④个人资本指社会个人或者本企业内部职工以个人合法财产投入企业形成的资本。

⑤港澳台资本指我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的投资者投入企业的资本。

⑥外商资本指外国投资者投入企业的资本。

企业在填写实收资本数据时,应根据会计“资产负债表”中“实收资本”项的期末数及有关明细帐填写。

企业实收资本中含有港澳台资本或外商资本时,要注明主要资金来源国或地区名称。

投资国别(地区)代码由企业所在地普查机构参照统一下发的“国别(地区)统计代码”填写。

2.资产总计指企业拥有或控制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

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

资产按其流动性分为:

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和其他资产。

该指标根据企业会计“资产负债表”中“资产总计”项目的期末数填写。

(二)建筑业企业主要指标月度快速调查表

1、新签工程承包合同额:

是指建筑业企业在报告期内同建设单位(业主)直接新签定的各种国内工程合同的总价款,不包括与其他建筑业企业新签的分包合同额。

2、建筑业总产值:

是以货币表现的建筑业企业在一定时期内生产的建筑业产品和服务的总和。

包括建筑工程产值、安装工程产值和其他产值三个部分内容。

3、房屋建筑施工面积:

是指报告期内施过工的全部房屋建筑面积,它包括本期新开工的房屋建筑面积、上期跨入本期继续施工的房屋建筑面积、上期停缓建在本期恢复施工的房屋建筑面积、本期竣工的房屋建筑面积以及本期施工后又停缓建的房屋建筑面积。

4、房屋建筑竣工面积:

是指报告期内房屋建筑按照设计要求已全部完工,达到了使用条件,经检查验收鉴定合格的房屋建筑面积。

5、企业总收入:

是指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通过销售商品、产品或提供劳务等取得的收入。

包括工程结算收入、产品销售收入、劳务作业收入、材料销售收入、对外承包工程收入、其他销售收入、多种经营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

企业总收入分为主营业务(工程结算)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

企业总收入=工程结算收入+其他业务收入

6、工程结算收入:

是指本企业承包工程实现的工程价款结算收入以及向发包单位收取的除工程价款以外按规定列作营业收入的各种款项,如临时设施费、劳动保险费、施工机构调迁费等以及向发包单位收取的各种索赔款。

本项根据“损益表”中“工程结算收入”项的本报告期期末本年累计数填列。

7、企业利润总额:

是指企业报告期内实现的利润。

亏损以“—”号表示。

本项根据“损益表”中“利润总额”项的本报告期期末数填列。

其计算公式为:

利润总额=营业利润+投资收益+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

8、工程结算利润:

指建筑业企业在报告期内,已结算工程实现的利润。

其计算公式为:

工程结算利润=工程结算收入-工程结算成本-经营费用-工程结算税金及附加

本项根据“损益表”中“工程结算利润”项的本报告期期末本年累计数填列(亏损以“-”号表示)。

9、应收工程款:

是指建筑业企业在报告期末应向发包单位收取,而发包单位未支付的工程款的累计数,取自会计科目“应收帐款”中的明细科目“应收工程款”。

10、竣工工程:

是指建筑业企业在报告期末已完成施工任务,单位工程已全部竣工后,应向发包单位收取而未收取的工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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