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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将近200个国家缴纳份额之后便形成了一个巨大的资金池,池中的货币种类有数百种,如此形成了IMF的资金结构。

会员国被赋予了一种权利,就是在自己的国际收支不平衡出现时可以向IMF提款,提出那些自己需要的货币。

这些货币主要是具有支付功能的特别提款权和可自由兑换货币,而且往往是美元、欧元等世界通货。

一般提款权就是这样一种权利,它的产生是IMF实现其调节国际收支平衡目标的需要,它有一种特殊的资金供给方式,即会员国缴纳自己的通货供别国使用,它的具体操作是在IMF各种不同的账户下进行的。

2、特别提款权

特别提款权(SDR)是1969年IMF协定第一次修订时,为解决20世纪60年代后国际贸易与国际金融发展不平衡而产生的国际储备不足所创设的一种价值单位,其价值由几种不同的货币表示。

IMF作为一个国际合作性的经济组织,职能中并不包括创造货币,所以特别提款权不是一种货币,也不是IMF的债权,而是对IMF会员国可自由使用的货币的潜在求偿权,因为特别提款权的持有者可以用特别提款权换取这些货币。

特别提款权作为国际储备资产的价值来自会员国持有和接受特别提款权,并履行与特别提款权体系运作有关的各项义务这样一种承诺。

一般提款权赋予会员国权利从IMF借出储备资产的权利,而特别提款权是凭空增加全球的储备资产,会员国可以分到与份额成正比的特别提款权来增加自己的清偿能力而不需要偿还。

3、普通贷款

普通贷款是一般提款权产生的贷款,是借用IMF资金的一般形式,针对的是会员国一般情况下产生的国际收支不平衡。

该项贷款资金是IMF各会员国缴纳的份额,期限不超过5年,利率随期限递增。

会员国借取普通贷款的累计数额不得超过其份额的125%。

IMF对普通贷款采取分档政策,即将会员国的提款权划分为储备部分和信用部分贷款。

由于储备部分贷款视为会员国在MIF的国际储备,其实际上指会员国以特别提款权或可自由兑换货币缴纳的25%份额。

虽然同IMF其他各项贷款项下的贷款提取一样,储备部分的提款也必须以国际收支的需要为条件,然而,IMF无权对会员国提出的需要表示异议。

信用部分贷款被称为IMF的“基本”贷款,分四档使用,每一档相当于份额的25%。

例如,在信用贷款项下的一次提款,使IMF持有的该国货币增加等于该国份额25%的数额,这就是第一档信用贷款的提款。

这部分提款可采用直接购买的方式,即在贷款申请获得IMF批准之后即可向IMF提用资金;

或者也可以采用备用安排的方式提款。

第二档至第四档部分的贷款是高信用档贷款,贷款数额逐渐增多,且所附条件也越来越严格。

在IMF的大多数年代里,信用贷款下的提款额大于IMF特别贷款便利下的提款数额。

通常,信用贷款在提款3年零3个月后开始偿还,每个季度偿还一次,分8次还清,也就是要在提款5年后还清。

4、特殊贷款

当会员国出现的国际收支问题是由于各种特别原因时,资金的需要就会在数量或者期限上有所变化。

为了适应各种不同的需要,IMF在其长期的实践中发展了许多新的贷款品种,较好的帮助会员国解决了国际收支问题。

(1)出口波动金融补贴便利

这是IMF于1963年在一般资源账户下为解决初级产品出口国由于出口收入下降或因进口价格上升引起的国际收支困难而设立的贷款,贷款期限为3-5年。

该便利用于资助由于出口减少导致国际收支失衡的国家,尤其是初级产品生产国。

在该项便利下提款的优点是不影响会员国在储备部分和低信用档部分提款的权利,即有独立的借款上限。

如果贷款只出于出口下降和粮食进口费用超支一个因素,上限为份额的45%;

如果两者都有,则上限为55%。

(2)缓冲库存金融便利

该项便利于1969年设立,从某种意义上讲是出口波动金融补贴便利的必然发展。

它的主要功能是通过提供资金来支持为防止出口价格波动所采取的措施,进一步消除影响出口收入的因素,从而缩小出口收入的变化。

(3)中期贷款

该贷款1974年9月设立,目的在于为那些正在进行结构性经济改革的会员国提供期限比较长的资金支持。

该项贷款对象是那些由于生产和贸易结构严重失衡,价格和成本扭曲广泛存在,从而面临国际收支苦难的国家。

中期贷款主要是在中期贷款安排下提取。

期限一般为3年,也可以延长到4年。

提款通常是半年一次,还款也是半年一次。

每笔提款的偿还预期为4年半至7年,还款期最长可以延至10年。

会员国需支付承诺费(实际提款后承诺费可退还);

如果提用贷款,需要支付借款的基本费用。

该项贷款的额度可达会员国份额的140%,且由于它是普通贷款中信用贷款的一种补充,因此,若与信用贷款一起提用,总额不得超过借款国份额的165%。

(4)减贫与增长便利

该项贷款创设于1976年,IMF用当时出售黄金所得的溢价款设立了信托基金,随后开始向低收入的面临长期收支困难的发展中国家提供比较优惠的贷款,贷款资金同时包括某些会员国提供的贷款和捐助。

可以提取该贷款的会员国必须符合国际开发协会(IDA)优惠贷款的资格标准,并由MIF执行董事会承认,现有77个会员国符合标准。

会员国的借款上限为份额的140%,特殊情况下也可达180%,但这样取决于该会员国国际收支困难的程度、经济调整规划的内容、使用IMF贷款未清偿余额以及用款的历史记录。

利息一般为年息0.5%,还款期限为5年半,提款后5年半开始清偿,每半年等额偿还一次,10年内还清。

5、备用安排

IMF贷款的有条件性,同时这将意味着会员国想要取得IMF的贷款必须满足一些条件,谈判是免不了的。

但是在会员国的国际收支状况严重且紧急的情况下,长时间的谈判可能使会员国的情况更加严重。

另外,会员国可能在短期内没有资金需求,但是在经济调整计划实施一定时间后有这种需求,他们希望能够取得IMF的保证,保证其能在需要时随时提款,而无需MIF另外审查会员国的申请是否符合使用MIF资金的条件。

鉴于此,1952年的决定同时创造了备用安排,它能保证会员国在遵守有关执行标准和其他条件的情况下,在既定的期间内从IMF提取特定额度的款项,而该国的经济状况或经济政策无需IMF的进一步审查。

并且会员国可以不采取全部提款的方式,而是采用分阶段提款的方式

6、延期安排

延期安排与中期贷款不是一回事,它与备用安排在本质上是一致的。

只不过在安排确定的期限上,延期安排的期限更长,一般而言,备用安排下的还款期限为提款后的五年内,而延期安排下的还款期限为提款后的十年内。

三、IMF条件性贷款机制的主要内容

1、指导方针

贷款条件新的指导方针的主要内容分为三个部分:

原则,形式,评价和评审,由6个要点组成。

(1)贷款条件的依据和目的

贷款条件根据基金组织协议条款和执行董事会来确定。

贷款条件确保成员国在使用资源解决国际收支问题时的方式和基金组织条款一致,对基金组织资源提供充分保护。

贷款条件主要关注下列宏观经济目标:

解决国际收支问题而不破坏国家和国际的繁荣;

取得中期外部生存能力;

增强经济增长的可持续性。

(2)早期预警和预防

贷款条件是增强成员国经济和金融政策众多战略中的一个,通过正式和非正9式的协商、多边监管、建议和技术援助,IMF鼓励成员国采纳健全的经济和金融政策,预防国际收支困难的出现,或在困难出现的早期阶段采取正确的措施。

(3)成员国的所有权和执行计划的能力

在帮助成员国设计经济和金融改革计划的时候,基金组织应该对成员国内社会和政治目标、经济优先领域和国际收支问题的起因和执行改革的管理能力给与关注。

贷款条件应当反映成员国的国家所有权和充分的管理能力,成员国在其经济和金融政策的选择、设计和执行方面有主要职责。

为了提高计划成功执行的可能性,基金组织鼓励成员国寻找扩大和深化贷款政策的基础。

(4)使用基金资源的批准和方式

基金组织确保成员国在使用资源时得到统一的待遇,保持政策应用的一致性。

当成员国计划和基金组织条款一致,而且将来会实施,尤其是成员国在对执行计划做出坚定承诺时,贷款申请容易获得批准。

成员国向基金组织借款和还款分别采用所谓的“购买”和“回购”的方式。

“购买”即借款国用相当于借款面额的本国货币来购买弥补国际收支逆差的外汇。

这在技术上虽不同于一般的国际借款,但效果是一样的。

而从基金组织角度看,会员国借款则改变基金组织持有的货币结构。

“回购”即借款国还款时,要用自己原来所借外汇购回本国货币。

(5)贷款条件的责任

基金组织对使用资源条件的设立和监管负责,与其他组织无关。

当设立和监控不属于核心责任的变量和措施时,积极尽可能地听取其他多边机构特别是世界银行的建议。

(6)贷款条件执行情况的监控

需要考察预先行动、绩效标准、计划和其他评审、结构性基准和指示性目标。

贷款条件通常应用于特定日期或连续使用,但当基金组织认为成员国在计划期间需要执行特定结构措施或满足特定绩效目标,只要措施得到执行或目标达到就可以获得基金组织的贷款。

浮动部分主要采用结构性绩效标准。

基金工作人员将准备计划执行情况的分析和评价报告,每两年对该决定的运用情况进行评价,执行董事会也不定期进行评价。

2、核心责任

综合来看,新指导方针比较全面地概括了获得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贷款时必须达到的条件,但最关键的是新指导方针背后的核心责任没有改变。

包括:

宏观经济稳定;

货币、财政和汇率政策,包含制度安排和相关的结构措施;

国内和国际金融市场运转。

虽然基金组织并没有在正式的文件列出在这些领域应该实行的政策,但是纵观IMF历史上的若干贷款方案,可以概括出几个基本点:

一是实行双紧的财政和货币政策,包括提高利率和紧缩政府开支,提高税率,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削减政府对经济领域的直接投资,有力地紧缩货币供应量;

二是加强私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实行私有化,减少政府对经济的直接干预,尤其要增加政府经济政策的透明度,防止政府腐败;

三是建立稳健的金融体系,对银行实行严格的资本充足的规定,对金融机构实行严格的市场准入和有效监管;

四是加快实现对外贸易和投资的自由化进程,开放本国商品和金融市场。

在IMF一揽子改革方案中,最重要的是紧缩经济,辅之以贬值和结构调整。

今年以来,由次贷危机引发的全球性金融危机使许多国家面临严重的困难,数个国家已经向IMF申请了援助贷款,如冰岛、匈牙利、巴基斯坦。

从这三个国家的合同意向书中,可以看出IMF一些具体的贷款条件。

三个国家意向书中的贷款条件如下:

冰岛:

1)金融机构:

进行银行部门的拆分重组,拆分三家银行并重新估值,将资本充足率提高到至少10%;

修改银行破产法。

2)财政政策:

2009年政府赤字增加到GDP的15%,政府债务增加到GDP的109%。

3)货币与汇率政策:

短期内提高利率至18%,央行加强货币流动性管制,动用外汇储备以维持冰岛克朗稳定,资本项目管制。

匈牙利:

1)财政政策:

2009年政府基本支出与2008年相比减少GDP的2%,支出内的投资项目将给予中小企业优先权。

国会将立法确定财政赤字水平和公共债务水平。

削减政府部门规模。

2)金融机构:

建立基金以提高银行资本充足率(14%)和为债券担保,提高银行的信用风险控制能力,加强金融机构的监管,包引入新的信用审核系统。

3)货币和汇率政策:

在浮动汇率制度下,专注于利率政策以降低通货膨胀率至目标值3%。

巴基斯坦:

2008-2009财年计划降低财政赤字至GDP的12%,并在未来进一步减少,采取措施为降低政府支出和加税。

12个月通货膨胀率降至20%。

取消石油补贴和电力课税,调整能源价格与国际接轨(即放松能源价格管制),计划新的税收立法,加大对于贫困群体的支出。

2)货币与汇率政策:

实行从紧的货币政策,至2010年底,计划将取消所有的进口用外汇交易管制。

贷款期间,汇率政策根据贷款条件预定实现的政策目标进行调整。

避免政府干预股票市场。

3)金融机构:

制订新的银行业法规。

制订处理问题银行的计划。

同时,三个国家的意向书中列出了需要考察的绩效标准,大致包括以下几项:

央行的国外净资产下限、央行国内净资产上限、政府短期债务和长期债务的上限、财政赤字的上限。

这些标准都是具体的数额,自贷款计划开始,将按季度制订不同的标准并据此审查。

从这些条件可以看出,IMF的贷款条件基本上以财政、货币政策双紧为主。

这样的政策将对借款国产生怎样的影响,是值得我们研究的问题。

3、IMF贷款条件性的界定不能忽略程序方面的内容。

IMF贷款条件性的程序是从IMF的具体贷款实践中逐步发展而来的。

1952年执行董事会决定引入的备用安排制度对于贷款条件性的程序产生的影响要远远大于贷款条件性的内容。

IMF贷款条件性的程序主要是围绕备用安排制度发展起来的。

无论是1979年关于条件性的指导方针还是2002年新的指导方针都对贷款条件性的程序方面有所规定,但是,贷款条件性的程序更多的是在IMF的具体贷款实践中形成的。

概括来说,贷款条件性的程序如下:

成员国先向IMF提出贷款援助请求。

IMF在收到成员国的贷款请求后,派出总裁领导下的由IMF工作人员组成的代表团前往成员国,与成员国展开磋商和谈判。

代表团与成员国磋商以确定成员国为达成目标和获得IMF援助需要采纳的政策,代表团也讨论成员国自我提出方案的一致性,帮助成员国进行政策选择。

在这一过程中,代表团往往先与成员国谈判作为一项备用安排基础的前提条件,在前提条件确定后,代表团再与成员国就意向书内容进行谈判。

意向书的中心内容是成员国必须进行的调整方案以及客观反映方案实施情况的绩效标准。

在该谈判进行过程中,总裁以合适的方式通知执行董事会关于谈判的进展情况。

成员国根据谈判和磋商的进展拟定好意向书的内容,然后将之提交给总裁。

IMF代表团的工作人员也同时将拟定的报告提交给总裁。

总裁在参考工作人员报告后决定是否接受意向书。

总裁如果认为一项安排符合IMF协定和政策并且此项安排会实现,就建议执行董事会批准成员国使用IMF普通资金的要求,也就是决定是否提供一项备用安排,决定采纳意向书中的某些部分作为备用安排中的条件。

经执行董事会批准后,成员国就可以从IMF提取第一批款项。

此后的提款期内,IMF将定期检查绩效标准的实施情况,评估有关政策与方案目标的一致性。

如果成员国未能达到调整方案所定目标,提款就会自动中止。

但是,成员国仍然可以根据备用安排中的“政策谅解”条款与IMF进行谈判,以确定新的调整方案,包括新的贷款条件,进而恢复从IMF的提款。

4、各种贷款的条件

前面我们了解了IMF的各种贷款,之中我们也提及这些贷款的条件,如贷款的额度、期限、费用等。

这些仍然是本文所认为的广义上的贷款条件,下面将分析这些贷款狭义上的条件,也就是IMF在提供贷款时要求会员国采取的行动或者执行某些调整经济的政策。

(1)补充融资便利(1963)

条件:

只有当会员国正在实施具有高档信贷条件的安排,或者除出口不足或进口过量之外的国际收支状况令人满意时,才能提取这种贷款。

分阶段拨款与监测:

一般根据贷款安排的分阶段拨款规定,在最短为6个月的时间内拨付。

(2)紧急援助便利(1962、1996)

主要是采取适当的努力克服国际收支困难,并侧重于体制和管理能力的培养,为高档信贷安排或减贫与增长便利信托基金下的安排铺平道路;

基金组织提供的支持是以综合方式解决自然灾害或者战乱后果的国际努力的一部分。

分阶段提款与监测:

通常无。

(3)减贫与增长便利(1999)

以会员国在各方面参与的过程中准备减贫战略文件为基础,并纳入宏观、结构和减贫方面的政策。

根据遵守绩效标准和完成检查的情况,每半年(偶尔是每季度)进行一次拨款。

(4)应急信贷便利(1999)

承诺标准:

承诺时,不太可能需要使用基金组织的资金,并且未面临国际收支困难;

基金组织对其政策做出积极的评价;

与私人债权人具有建设性的关系,并且在限制对外脆弱性方面取得令人满意的进展;

具有令人满意的经济规划。

可批准一年以内的资金,批准后,可进行小额购买(份额的5哈25%)。

假定资金的三分之一在信贷额度启用时即可使用,其余资金根据启用后的检查情况分阶段提供。

(5)中期贷款(1974)

会员国采纳三年规划,该规划具有结构性议程,并每年提供详细的有关今后12个月的政策声明。

根据遵守绩效标准和其他条件的情况,每季度或半年进行一次购买。

(6)补充储备便利(1997)

仅在常规贷款安排下提供,要求执行相应的规划,并实施强化的政策恢复市场信心。

贷款可在一年内提供;

分两次或多次购买,受贷款条件制约。

(7)外生冲击贷款(ESF)

这种贷款旨在帮助低收入国家应付由其无法控制的事件造成的紧急情况。

提供更快速和更大数额的援助,以帮助基金组织低收入成员国应对某些事件,如商品(包括石油)价格变动、自然灾害及发生在周边国家的干扰贸易的冲突与危机。

(8)短期流动性贷款机制(SLF),以便为那些执行稳健的经济政策,但在全球资本市场面临暂时流动性困难的国家提供可以迅速拨付的贷款。

条件。

基金组织拨付的款项最高可达成员国份额的500%,期限为三个月。

在任何一个12个月的期间里,合格成员国提款次数不得超过三次。

值得一提的是,在国际金融市场,存在一种外国政府、国际商业银行和多边金融机构对发展中国家提供贷款的“交叉条件”默契,即国际债权人是否愿意继续给借款国提供贷款或债务延展,必须视该国是否与IMF谈妥政策调整规划,并获得IMF的备用安排为先决条件。

IMF的该项功能被称为成员国从其他途径获得资金融通的“标准戳记”,它使得IMF在与成员国的谈判中处于强势地位,迫使借款国接受贷款条件,从而将“华盛顿共识”的各项政策主张落实其中。

四、IMF条件性贷款机制的评析

(一)IMF条件性贷款机制存在的合理性

银行家对贷款不附条件的世界是不存在的。

对贷款政策没有付诸谨慎很可能给最终给贷款者和借款者都带来灾难,债务危机就是对随意的和不负责任的贷款后果的一个有益暗示。

任何借贷者之间都存在着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容易产生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

而提供担保、订立契约、监管和定期报告都是减少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的措施。

IMF的贷款及相关条件同样遵守这一原则。

像其它贷款者一样,IMF也需要保证其贷款被用在规定的用途并能如期偿还。

而最重要的一点,IMF的借款国通常不具备国际上认可的有价值的担保品,否则可以向私有金融机构筹措而不必向IMF求助。

因此,IMF发放贷款时订立条件性的契约是必要的。

在某种程度上,IMF的贷款条件可以看作是担保品的替代物。

(二)IMF条件性贷款机制的缺陷

1、对借款国主权的侵犯

IMF贷款条件涉及的范围越来越广,不仅包括一国宏观经济政策方面的改革和调整,也逐渐包括了不同领域的细微改革,诸如公司管理,银行规制,税收改革,贸易自由,消除外国投资管制,允许外国银行和公司设立子公司以及控制价格等通常由一国政府来规定的事项。

有的学者认为基金组织的贷款条件侵犯了借款国的主权,因为它限制了主权国家制定国内政策的权力。

贷款条件妨碍了借款国自己想办法化解金融危机,迫使他们接受基金组织提出的经济发展计划而放弃自己渡过危机欲采取的经济发展计划。

然而,有的学者却认为贷款条件具有合法正当的目的。

正如Hockett所言:

要求基金组织既能无条件贷款给需要资金的成员国,又能确保世界范围内的货币稳定,这是值得怀疑的。

在很大程度上,不负责任的贷款行为将是一种不合法的行为,因此,贷款条件不仅正当,而且十分必要。

所以,虽然贷款条件可能会侵犯借款国主权的某些方面,但是基于负责任、慎重的考虑,基金组织仍然应当给贷款附加一定的条件。

2、忽视成员国的特殊情况

IMF在提供援助的过程中往往忽视成员国的政治经济条件,基本上采取传统的“一刀切的方式”。

当出现金融危机时,IMF传统的做法是:

削减预算赤字,紧缩国内信贷和货币供应量,其结果是降低通货膨胀率、货币不再疲软下去以及外汇储备停止流失。

包括:

私有化、贸易和资本市场的自由化、便利外国直接投资、增强中央银行的独立性等。

尽管这些国家经历的是不同的危机:

俄罗斯需要从社会主义向资本主义的结构性调整;

泰国面临巨大的财政赤字;

韩国面临的则是暂时的清偿力不足。

尽管适用标准化的调整方案有利于提高基金工作的效率,但是应考虑到不同国家有不同的资本市场和民主背景,不仅是在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即使是在发达国家之间也应有所不同。

3、贷款条件实施效果不佳

从很多成员国的实践来看,基金组织的指令在重新树立市场信心和稳定金融危机方面一直效果不佳,这样导致这些国家在很长一段时间里陷入金融业衰退且必须不断向基金组织寻求经济援助的境地。

导致贷款条件实施效果不佳的原因主要有两方面:

一是基金组织由于自身能力的局限而对成员国复杂的社会和政治环境缺乏了解;

二是结构性贷款条件过多地涉及对解决收支失衡意义不太大的领域,而忽视了货币、财政等许多重要问题。

有一个重要的原因,通常当IMF对一个国家进行援助的时候就标志着这个国家已经陷入严重危机,而且IMF通常在提供援助的同时会附加条件,比如要求这个国家通过消减公共支出来减缓财政赤字或者上调银行利率。

去迎合这些条件所带来的结果可能就是国家遭受质疑。

4、贷款条件缺乏可信度和透明度

对发展中国家来说,基金组织的决定缺乏充分的可信度。

从决定做出的机构来看,基金组织的日常工作都是由执行董事会处理,同时它还行使理事会授予的权力。

但发展中国家在董事会没有足够的代表,因而执行董事会基本上由基金的大股东控制。

并且,基金的主要股东往往通过非正式的方法对政策的制定发挥实质性影响。

可见,基金组织制定的贷款条件基本上是发达国家意志的体现,缺乏公平和可信度。

其次,从决定形成的过程来看。

基金组织各项决定的评审由基金组织通过内外评审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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