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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销售补充协议

房地产销售服务人员:

温晶寒注册编号:

CD030071

签订时间:

签订地点:

附件一:

房屋平面图及在整个楼栋中的位置图

附件二:

共用部位与共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

1、被分摊的共用部位的名称、用途、所在位置、面积。

详见《房屋面积测量报告》

2、参与分摊公用建筑面积的商品房名称、用途、所在位置、面积、分摊系数。

详见《房屋面积测量报告》

3、不分摊的共用部位。

详见《房屋面积测量报告》

附件三:

该商品房取得抵押权人同意销售的证明及抵押当事人的相关约定

该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后(或前),出卖人拟(或已)在该商品房所分摊的地使用权及在建工程上设定抵押,具体抵押事宣以实际为准,买受人对该抵押行为无异议,但该抵押行为不应影响该商品房的交付使用和权属证书的办理。

附件四:

计价方式与房款的其他约定

×

附件五:

付款方式及期限的约定

×

附件六:

装饰和设备标准的约定

1、采暖系统:

(1)集中采暖:

【×散热器】

(2)分户采暖:

【×燃气炉】

(3)采暖设备品牌:

×:

2、保温材料:

(1)外墙保温:

【×挤压聚苯板】【×发泡聚苯板】【√外墙内保温:

保温砂浆】:

(2)内墙保温:

【×石膏聚苯板】【××】;

3、外墙:

【×瓷砖】【×涂料】【×玻璃幕墙】【√涂料/面砖/石材】;

4、内墙:

【×涂料】【×壁纸】【√腻子】;

5、顶棚:

【×石膏板吊顶】【×涂料】【√腻子】;

6、室内地面:

【×大理石】【×花岗岩】【×水泥抹面】【×实木地板】浆】;

7、门窗:

(1)外窗结构尺寸为:

具体以实际交付为准:

(2)开启方式为:

具体以实际交付为准;

(3)门窗型材:

【×双玻中空断桥铝合金窗】【×塑钢双玻璃】【√铝合金或塑钢窗】

8、厨房:

(1)地面:

【×水泥抹面】【×瓷砖】【√水泥砂浆】;

(2)墙面:

【×耐水腻子】【×瓷砖】【√水泥砂浆】;

(3)顶棚:

【×水泥抹面】【×石膏吊顶】【√混凝土结构】;

(4)厨具:

×;

9、卫生间:

(1)地面:

【×水泥抹面】【×瓷砖】【√水泥砂浆】;

(2)墙面:

【×耐水腻子】I×涂料】【×瓷砖】【√水泥砂浆】:

(3)顶棚:

【×水泥抹面】【×石膏吊顶】。

【√混凝土结构】:

10.阳台:

【×塑钢封闭】【×铝合金越闭】【×断桥铝合金封闭】.【×不封闭】【××】:

11、电梯:

(l)电梯品牌名称:

品牌电梯;

(2)电梯速度:

×米/秒;

(3)电梯载重量:

×千克;

(4)×:

12、其他

室内给水管采用顶棚附近明装方式;本楼栋室内按中央空调设计,并配置从户内配电箱到主机的线管及接口。

附件七:

物业服务

(本附件内容与出卖人和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一致)

一、物业服务内容

×

二、物业服务质量

×

三、物业收费项目及价格

×

四、业主临时公约

×

五、其他约定

×

附件二:

共用部分与共有房屋分推建筑面积构成说明

1、被分推的共同部分的名称、用途、所在位置、面积。

详见《房屋面积测量报告》

2、参见分摊公用建筑面积的商品房名称、用途、所在位置、面积、分推系数。

详见《房屋面积测量报告》

3、不分推的共用部位。

详见《房屋面积测量报告》

附件三:

该商品房取得抵押权人同意销售的证明及抵押当事人的相关约定

该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后(或前),出卖人拟(或己)在该商品房所分摊的土地使用权及在建工程上设定抵押,具体抵押事宜以实际为准,买受人对该抵押行为无异议,但该抵押行为不应影响该商品房的交付使用和权属证书的办理。

附件四:

计价方式与房款的其他约定

附件五:

付款方式及期限的约定

买受人按下列第种方式按期付款:

1、一次性付款的,按以下第种方式付款:

(1)签订本合同当日支付该商品房总价款人民币仟佰拾万

佰拾元整(元)

(2)签订本合同当日付该商品房价款(含定金)仟佰拾万

佰拾元整(元);剩余房价款人民币仟佰拾万

佰拾元整(元)应于签订本合同后30内付清。

缴清上述全部款项后出卖人才进行本合同的网上备案。

2、分期付款:

(1)买受人应在签署本合同当日支付房价款计人民币仟佰拾万

佰拾元整(元)

(2)该房屋剩余房价款,出卖人同意买受人按照以下方式分期支付:

1)年月日前支付房价款计人民币仟佰拾万

佰拾元整(元)

2)年月日前支付房价款计人民币仟佰拾万

佰拾元整(元)

3)年月日前支付房价款计人民币仟佰拾万

佰拾元整(元)

4)年月日前支付房价款计人民币仟佰拾万

佰拾元整(元)

缴清上述全部款项前出卖人有权不进行本合同的网上备案且有权不配合买受人

办理预告登记。

(3)如出卖人交房书面通知书确定的交房日早于本条前款约定的任一期付款截止日的,买受人同意至该交房日前未付清各期应付款的,该等款项提前到期,买受人应于该交房日前一次性将该商品房剩余款项全额付清。

买受人于年月日向出卖人支付首期房价款人民币仟佰拾万

佰拾元整(元);其余房价款人民币仟佰拾万

佰拾元整(元)采用贷款方式支付,并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付清。

出卖人(签章):

买受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签章):

委托代理人(签章):

签订时间:

年月日签订时间:

年月日

附件六:

装饰和设备标准的约定

 

附件七:

物业服务

(本附件内容与出卖人和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一致)

一、物业服务的内容

二、物业服务的质量

三、物业收费项目及价格

四、业主临时公约

五、其他约定

《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

本协议为出卖人与买受人签署的《商品房买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的补充:

一、关于本合同第一条:

该商品房所在项暂定名为“世茂·玉锦湾”,买受人同意出卖出人有权自行对本项目地块上建设的商品房的地名/或推广名进行(再行)调整,并同意以出卖

 

最终报经政府相关部门核准的地名为准。

二、关于本合同第三条:

1、本条所指商品房楼栋、单元及房号为销售自编号,最终以政府相关部门的审批确认为准。

2、本合同正文第三条所指层高为设计层高,买卖双方确认基于设计需要且在符合规范的前提下,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层高根据所在楼层和位置的不同存在高于或低于该等层高的情形,最终以该商品房实际交付现状为准,买受人对此表示理解,且没有任何异议。

3、本条该商品房的朝向和阳台具体以该商品房最终实际交付现状为准。

4、本条所指“该商品房单价”、“总价款”中不包含:

电话开户费(若有)、有线电视初装费(若有)、宽带网开户费(若有)、产权契税、印花税、专项维修资金以及依照法律、法规及政府部门的有关规定应由买受人承担的税、费等,该等费用由买受人另行向相关部门支付。

5、本条所称的住宅类型以当地相关行政部门的规定为准,如本条的选择与当地相关行政部门的规定不符的,以当地行政部门的规定为准。

三、关于本合同第五条:

l、买受人应按本合同附件五的约定支付房价款,实际付款日期以出卖人收款银行入账日为准,以人民币计价。

以其他货币支付的,以出卖人实际收到的银行结汇后的人民币金额为实际收到的房款,宾际收到的房款与应交房款之差额部分多退少补。

买受人以支票支付房价款的,以该支票所载款项到达出卖人账户之日为买受人实际支付相关房价款的日期。

2、出卖人收款银行入账日期迟于买受人按本合同附件五支付房屋价款的付款日期的,买受人的实际付款日期以出卖人收款银行入账日为准。

四、关于本合同第七条、第八条:

1、买受人退房的,应于本款约定的书面答复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至出卖人营业场所办理解除本合同的相关手续,并在该时限内和出卖人共同办理注销本合同的有关登记备案等手续(包括但不限于撤销本合同及所涉及的登记、备案及买受人自行在该商品房上设定的抵押等任何限制)。

否则视为买受人同意有关规划、设计的变更,并放弃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出卖人不承担任何违约或补偿责任,本合同继续履行。

2、由于出卖人为配合法律、法规、规章、政府部门的命令、通知以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而对小区平面布局所作出的变更,出卖人不承担违约责任。

3、若买受人已对该商品房办理验收交接(或视为交付的情况下),无论何种原因,均视为买受人已接受该商品房及小区的所有规划和设计(包括任何变更)。

4、在不降低小区绿化及规划品质,不影响买受人所购商品房质量及使用功能的前提下,买受人同意出卖人无需另行通知买受人即有权在符合相关规范的条件下对小区平面布局和单体平面等进行调整和修改,且出卖人不承担违约责任。

5、买受人同意出卖人根据本合同第七条约定的“书面征得受影响的买受人同意”和第八条约定“书面通知买受人”的行为可直接采取挂号信、邮政特快专递邮寄、直接送达根据本合同及本补充协议约定视为送达之日、公告张贴于出卖人售楼处或公告登载于报纸之日为出卖人已书面通知并到达买受人之日,买受人不得以未实际见到公告等理由向出卖人提出异议或追究出卖人未书面通知之责任。

*五、关于本合同第九条:

1、本合同第九条之“买受人未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付款”的违约责任也适用于买受人采用贷款方式支付。

2、买受人逾期付款超过90日,且出卖人选择不解除合同的,不论买受人是否愿意继续履行合同,本合同均继续履行,自约定的买受人应付款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计算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并于实际支付应付款之当日内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

3、买受人以申请贷款(包括银行按揭贷款或/和公积金贷款)方式支付购房款的特别约定如下:

(1)买受人确认已充分知悉目前相关的房地产调控及房贷政策,同时意识到其贷款申请存在不能通过银行审查的风险,买受人所能获得的贷款条件(包括但不限于按揭成数、利率、年限等)以贷款机构审批为准。

买受人承诺己具备按揭贷款所需条件。

买受人须及时向贷款机构咨询按揭贷款申请事宣及准备相关贷款资料,并应在签订本合同当同起5日内向其选定的贷款机构提交符合贷款机构要求的、完整、真实、合格有效的全部贷款资料,并按贷款机构的要求签署相关贷款文件,完成有关手续的办理,缴齐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按揭保险费、抵押登记费等)。

买受人逾期递件或逾期签署贷款文件,导致买受人不能按照本合同正文第五条及本补充协议约定的期限支付房价款余额的,均视为买受人逾期付款,须按照本合同正文第九条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2)无论何种原因,买受人申请的贷款未获批准或申请的贷款额度与批准额度产生差额,买受人应自合同签署之日起30日内全额付清该商品房总价款或补足批准额度与申请额度的差额款项,否则买受人自本合同签署之日起的第31日起应向出卖人承担本合同第九条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3)因买受人未按时还贷,致使出卖人被要求承担担保责任或代为偿还的,买受人在收到贷款机构或出卖人还贷通知后15日内(以较早日期为准)仍未偿还(包括但不限于本金、利息、罚息、滞纳金等)的,出卖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买受人须向出卖人支付总房款的10%的违约金及出卖人代为偿还的款项和因此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因买受人延迟支付行为导致出卖人需承担的诉讼/仲裁和律师费用)。

4、买受人应当在签署合同时不可撤销地委托出卖人认可的机构/人员或按揭贷款机构认可的机构/人员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手续、抵押登记手续(如该等代理在交易中心或登记机构的操作是可行的),并提供办理上述事项所需的符合要求的全部资料,及时支付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书、他项权证书的费用等,办理上述委托所产生的相关费用由买受人承担。

出卖人指定的机构/人员或按揭贷款机构指定的机构/人员在代买受人办理该等手续过程中,如根据实际情况要求买受人补充提交有关资料,买受人在接到出卖人指定的机构/人员或按揭贷款机构指定的机构/人员通知后3日内未补充提交有关资料的,每逾期一日,买受人应向出卖人承担总房款万分之三的违约金,逾期超过30日,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同时买受人应向出卖人承担总房款10%的违约金。

5、买受人选择分期付款的逾期付款责任:

若买受人任何一期房款未能在本合同约定期限内全额支付,则买受人应自首次逾期付款之日起十日内付清该商品房全部剩余款项,同时自首次逾期付款之日起至买受人实际全额付清该商品房总金额之曰止,买受人应按日向出卖人支付全部剩余款项万分之五的违约金。

买受人任何一期房款逾期支付超过30日的,出卖人有权解除本合同。

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应向出卖人承担该商品房总金额10%的违约金,若违约金不足以补偿给出卖人造成的损失,买受人应负责赔偿。

6、买受人未在具备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条件后30日内办理完毕房屋所有权证书或他项权证,引致出卖闪为买受有贷款而设立的任何形式的担保没有解除的,买受人应向出卖人支付总房款10%违约金。

若买受人给出卖人造成其他损失的,还需承担赔偿责任。

7、买受人逾期付款的,出卖人有权选择是否向买受人催告,且有权在买受人逾期付款30日后2年内行使单方解除权。

*六、关于本合同第十条:

1、本合同第十条第

(一)款项下增加如下约定:

但如遇下列特殊原因,除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外,出卖人的交房时间可以据实予以延期:

(1)遭遇不可抗力,且出卖人在发生之日起30日内告知买受人的。

(2)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大雪、冰冻及七级以上大风等恶劣天气或其他事故、无法预见的意外事件造成工程延误的。

(3)为配合遵守国家政策、法律、法规以及政府规划、环保、文物等部门采取的行政措施的实施而导致延期交付的,出卖人自发生之曰起30日内告知买受人,出卖人不承担由此产生的延期责任。

(4)因政府管制、征用或规划变更等政府行为或地方共建设施、配套设施造成工程延误等。

(5)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变更对验收标准和交付条件另有规定导致延期交付的,出卖人不承担由此产生的延期责任。

*七、关于本合同第十一条:

1、出卖人就该商品房所在整体项目的配套设施及公共配套建筑设施由出卖人根据开发进度分期建设和/或待项目整体完工后交付买受人使用,.且无论产权注明的房屋用途如何,出卖人不承担除本合同约定的配套设施以外的任何义务。

2、如出卖人不能在本合同正文第十条规定期限交房的,买卖双方同意本合同正文第十一条约定的市政基础设施和其他设施达到条件的时限相应顺延至该商品房实际交付日,且出卖人不承担违约责任。

同时,本合同正文第十一条关于3个月整改(完善)的约定以实际交付时间起算。

*八、关于本合同第十二条:

1、如出卖人不能在本合同正文第十条规定期限交房,买受人同意给予出卖人六个月(即至2014年12月31日,含当日)的交房宽展期(下称“宽展期”,宽展期自本合同正文第十条约定的商品房交付日期届满次日开始计算;若发生本合同及“补充协议”规定的据实延期的情形,则宽展期亦据实顺延),允许出卖人在该宽展期届满曰前具备交付条件,并将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

买受人同意宽展期内合同继续履行,且出卖人不承担违约责任。

若该商品房提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出卖人亦有权提前交付,此不构成出卖人违约,买受人同意根据出卖人通知接收该商品房并承担自交付日起应由买受人承担的相关费用。

2、出卖人超过前款约定的宽展期届满曰但未超过宽展期届满日后六个月(即至2015年6月30日,含该日)交房的,自宽展期届满日的次日起至出卖人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日之首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其已付房价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3、出卖人超过宽展期届满日六个月(即2015年6月30日)仍未交房的,买受人应书面催告出卖人交房,出卖人自收到买受人书面催告交房通知后30日内仍未交付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

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在出卖人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日之首日前向出卖人书面提出,出卖人于解除和注销本合同各项登记手续(包括但不限于撤销本合同及所涉及的登记、备案及买受人自行在该商品房上设定的抵押等任何限制)之曰起60日内退还全部已付房款,并按买受人累计已付房价款的3%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若在出卖人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日之首日前,买受人未书面提出解除合同,或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出卖人应于宽展期届满的次日起至出卖人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日之首日止,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其已付房价款万分之二的违约金。

4、若因国家政策、法律法规调整,导致该商品房实际交付时及其后买受人办理房屋交接手续和房地产权属证书的税、费(包括但不限于契税、印花税、专项维修资金等)调整的,买受人均应按届时的政策、法律法规相关规定自行足额支付。

5、买受人同意出卖人延期交付除承担本条约定的违约金外不再承担其他责任。

*九、关于本合同第十三条:

1、根据本合同第三条按照套内建筑面积计价的约定,双方同意按照下列原则处理:

(1)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2)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06时,买受人同意不退房。

实测套内建筑面积大于预测套内建筑面积时,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所有。

实测套内建筑面积小于预测套内建筑面积时,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

2、买受人应当按出卖人有关面积补差的书面通知要求的时间内,与出卖人签订关于面积补差的书面文件,并按约定结算款项。

买受人逾期不签订面积补差的书面文件或逾期结算的,买受人应按照本合同第九条规定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同时出卖人办理或交付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时间相应顺延。

3、买受人按照实测建筑面积据实结算其他以面积为计价基数的款项(包括但不限于印花税、契税、专项维修资金等)。

实测建筑面积以有资质的房产面积测绘单位出具的测绘报告为准。

十、关于本合同第十四条:

1、买受人应按照出卖人发出的交房通知书所指定的期限办理该商品房交付手续。

2、若买受人未在交房通知书规定的交房期限内对该商品房进行验收的,自交房通知书规定的交房日首日即视同该商品房已按合同约定交付,与该商品房有关的风险、责任随之转移给买受人,买受人还需承担延期收楼所引起的责任和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物业公共服务费等)。

3、买受人应确保于出卖人交房书面通知规定的交房日首日前,未存在任何违反本合同、本补充协议及按揭借款合同等所有与购买、交付该商品房有关的协议条款的行为,并应于出卖人发出的交房通知书中确定的交房日首日前向出卖人付清该商品房所有应付房款及由出卖人代收代缴费用(包括但不限于:

该商品房所有应付房款<包括面积补差款>、违约金和/或赔偿金、房屋产权税费<契税、印花税>、专项维修资金等应由买受人承担的费用),否则出卖人有权拒绝交付商品房或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同样适用于买受人逾期支付贷款的情形),且不承担任何逾期交付的责任,但该房屋涉及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物业公共服务费等)、风险、责任等自出卖人向买受人发出交房通知书中所示该商品房交付日首日起由买受人承担。

4、若因国家政策、法律法规调整,导致该商品房实际交付时及其后买受人办理商品房交接手续和房屋产权证的税、费(包括但不限于契税、印花税)、专项维修资金等调整的,买受人均应按届时的政策、法律法规相关规定自行足额支付。

*十一、关于本合同第十五条、附件六:

买受人在办理该商品房交付手续过程中,如认为该商品房存在质量问题,应在房屋交接单中载明(但不影响买受人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完成对该商品房的验收交接的义务),并由出卖人核实后进行维修,维修期间不视为逾期交付。

十二、关于本合同第十六条:

1、本合同第十六条所指“保修期”自出卖人向买受人发出的交房通知书所确定的房屋交付日之首日起计算,买受人逾期接收房屋的或出卖人根据本合同及本补充协议有权拒绝或顺延交付的,保修期仍以该日为起算日期。

2、买受人以保修期内出现的属于正常保修范围内的问题要求保修的,买受人应当在保修期届满之日前以书面方式提出,若逾期则出卖人免除责任。

保修期内发生需要保修的项目时,买受人应及时通知出卖人,由出卖人安排保修单位进行维修工作,买受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如买受人拒绝维修人员进入,造成维修工作不能进行,则出卖人对买受人此次提出的需要保修的项目免除保修责任。

3、该商品房交付使用后,如出现以下任一情形的,该商品房维修责任与费用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1)超出保修期或保修范围的;

(2)买受人或第三人对房屋结构、装修、设施、设备使用、保养不当或进行改动而造成的损坏;(3)因不可抗力或其它非出卖人原因造成该商品房相关设备、材料及工程损坏的;(4)该房屋相关材料、设各自然损耗。

4、本合同中所述的“交付”、“交接”均仅指对商品房的转移占有及风险转移,不包括买受人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的内容。

*十三、关于本合同第十九条:

1、若买受人非以按揭贷款(或住房公积金贷款)方式向出卖人支付房款的,出卖人无义务配合买受人在其付清房款前办理该商品房的预告登记,买受人也无权单方办理预告登记。

2、若买受人存在任何违反本合同、本补充协议及贷款合同等所有与购买、交付该商品房有关的协议条款的行为,造成延期办理房屋权属登记证书的,买受人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不利后果,给出卖人造成损失的,买受人应予赔偿。

3、本条所述“买受人未能在商品房交付之日起365日内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是特指出卖人不能在办理商品房实际交付入住手续后365日内取得房屋权属登记证书。

4、在办理买受人的房屋权属登记过程中,出卖人不承担非因出卖人原因,致使买受人未能在合同约定期限或合理期限内取得权属登记证书的责任。

5、买受人委托向权属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的委托费用按办理权属转移登记时的市场价格确定(出卖人通知为准)。

6、如该商品房发生延期交付的情形,则本条约定的初始登记和转移登记的办理日期相应顺延。

买卖双方同意,出卖人就该商品房延期交付与延期办理初始登记及延期办理转移登记的三种违约责任均不重复计算。

7、买卖双方同意,出卖人延期办理初始登记和延期办理转移登记的违约金总额不超过买受人已付房价款的千分之五。

十四、关于本合同第二十二条及附件七:

鉴于《物业管理条例>和成都市的有关规定,本合同所称之物业管理企业均改称为物业服务企业,《业主临时公约》均改称为《临时管理规约》,“物业管理费”均改称为“物业公共服务费”。

十五、买受人确认知悉国家、该商品房所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关于个人及家庭购房的一切资格、条件的审查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买受人身份、国籍、户籍、家庭成员名下的房屋面积、套数以及异地、境外购房等资格、条件等)的全部禁止性、限定性政策规定,并理解和接受国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对上述政策规定的不时调整和变动。

无论何时,买受人均保证不属于禁止性、限定性政策法规不允许或限制购买的买受人情形。

买受人对上述事项承担全部及独立保证责任,并愿意承担因此所致一切责任后果。

十六、买受人违反本合同或补充协议的约定,导致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应于出卖人的书面解约通知发出之日起15日内将已领取的合同、协议、付款证明(收据或发票)原件等交还给出卖人并与出卖人签订解除本合同的协议且与出卖人到政府相关部门办理完毕本合同注销手续(包括但不限于撤销本合同及所涉及的各项登记、备案及买受人在该商品房上设定的抵押等任何限制)。

在履行完毕合同注销手续60日后,出卖人将扣除违约金及其他应扣款项后的应退款额(若有)无息退还买受人。

买受人逾期或者不予配合办理注销手续的,买受人还应按日支付该商品房总房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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